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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決定了知自性之我與蘊非異之理(即決定破除異品之要)?

【第二五九則】   問:應如何決定了知自性之我與蘊非異之理(即決定破除異品之要)?   答:謂應知自性之我與蘊非異。就異體方面推度,自性之我,如果與蘊屬異,則當如瓶與柱,各有其體,不相依倚。如是則應于身心之外,有我可得,而實不然。由此則知我與蘊非異,決定無疑。此為第四扼要――是為決定了知破除異品之要。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