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何肯定其(所執之狀之我)所屬為一為異?
【第二五七則】 問:云何肯定其(所執之狀之我)所屬為一為異? 答:謂俱生我執所執自性成立之我,究屬一蘊,抑屬于異蘊,抑或一異均不屬,于此應細觀察。先試泛觀一切有法,不屬于一,即屬于異,斷無一異均屬之理。例如單言柱,即是一,如言柱與瓶,即是異。一即非異,異即非一,對于此理,應先生起決定信。然後回觀俱生我執所執之我,如系實有,則與蘊不是一體,必是異體。如一異均不在,必無此有法。于此生起決定,即得肯定其所屬之第二扼要――決定了知二品之要。
【第二五七則】 問:云何肯定其(所執之狀之我)所屬為一為異? 答:謂俱生我執所執自性成立之我,究屬一蘊,抑屬于異蘊,抑或一異均不屬,于此應細觀察。先試泛觀一切有法,不屬于一,即屬于異,斷無一異均屬之理。例如單言柱,即是一,如言柱與瓶,即是異。一即非異,異即非一,對于此理,應先生起決定信。然後回觀俱生我執所執之我,如系實有,則與蘊不是一體,必是異體。如一異均不在,必無此有法。于此生起決定,即得肯定其所屬之第二扼要――決定了知二品之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