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世有冤,陰司無枉
江蘇嘉定有一姓張的人家,兄弟倆人分財產時,哥哥應還弟弟十幾兩銀子,而哥哥用其他藉口,想要賴皮不還。弟弟貧窮而且樸拙,爭取不到,就質問從前經手的叔叔。 沒想到叔叔以為哥哥有錢而且能干,反而偏袒哥哥,弟弟很氣憤,在康熙三十六年(西元一六九七年)寫了一通疏文,在城隍廟里焚化。 經過了五天,弟弟沒有看見感應,又寫了一通疏文焚化。翌日,他叔叔死了,哥哥死了,自己也跟著死去。三個人的神識都被帶到城隍廟。 廟里的神責備他們說:「你們三個人本來都不應該死,把你們追來這里,只是為了審明一件訴訟而已!」 接著對哥哥說:「你應該還弟弟十五兩七錢,怎麼想耍賴?打你三十板!」 又對弟弟說:「這種事為什麼不去找陽間的官吏控訴,而褻瀆陰府,責打二十五板!」 又對他叔叔說:「你為人叔父,不秉公處置,卻媚富欺貧,使幼姪引發這場訴訟,也責打十板!」 審判完畢後,才將三人的神識發回,而三人已經瞑目了大半天,大家都叫喊著:「腿很痛!」仔細看他們的臀部都發青紫色,各自躺了十幾天後才起得來。 (按)他叔叔對于幼姪,本來沒有私仇,只是偏袒勢力而已,那里會知道冥中細帳登記得如此精確詳細呢?所以陽世有冤曲和被抑,陰司絕無冤枉和濫罰;陽世能通情,陰司但執法;陽世問案,不過就現在世的行為去剖析和判斷,陰司論事,直接考慮到前世的因素。人如果遇到冤枉的事情,只要推想前世,則憤恨不平的心自然消釋。(《陰騭文廣義節錄》下卷第五十八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