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冤冤相報何時了

公元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美國的世界日報第D8版,有謝鵬雄先生的一篇題為「此仇不報是君子」的文章,大意說:

報仇是愚蠢的事情,因為報仇的人已經受害一次了,還要花時間、精神,處心積慮去報仇,等于是受害二次。

人類若是受到動物的攻擊,很少人會跟動物一般見識,但如果對象是人,就誓報此仇,這等于太看得起仇人了。所以作者建議,無端受害的人,最好能視加害者如無物,以免浪費生命,身心受損。

筆者看完這篇文章,想到:在六道輪迴中,冤冤相報,不知何時才能了,如果一個人能學佛修行,了解冤親平等的真義,讓有過失的人,將來自食其果,比自己去報仇更好,若有慈悲心者,連這個念頭都不要生起來,自己求得解脫,最為上策,乃智慧之人也。

世人都有報仇的行為,而報仇的結果,多數都是得不償失,請參考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三日,美國的世界日報第A10版,一則新聞標題為「尋仇看走眼,錯打無辜」,「好貴的一拳,價值台幣兩百萬」,「擊破對方眼鏡,碎片刺右眼,法官判賠巨款」,其報導說:

【本報香港訊】隨便揮拳打人的代價是多少?答案是新台幣兩百萬元。男子王讚期日前尋仇時,誤認男子黃安定為仇家,揮出一拳打中黃的眼鏡,破損的鏡片刺入右眼球,使黃右眼失明。由于黃現年僅卅一歲,受傷前任職于某房屋仲介公司經理,月薪近十萬元,經計算結果黃原先要求王賠償一千余萬元,後自動減至兩百萬元,法官認為黃的要求合理,判決王應給付黃兩百萬元。

王贊期日前在台北市文林路附近尋仇時,適巧黃安定路過該處。因視線昏暗,王誤認黃為仇家,上前就給黃一拳,拳心正中黃右眼,打破黃的眼鏡,破碎的鏡片刺入黃的右眼。雖經手術取出水晶體並縫合角膜結膜等,仍無法挽救右眼失明的事實。

黃受傷前在某房屋仲介公司擔任經理,月薪近十萬元。受傷後,光在醫院治療就將近四個月,損失薪資卅五萬余元;依照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黃喪失勞動比例為百分之六十一點五二,依黃的薪資計算每年損失近七十二萬元;而依黃卅一歲的年紀可工作至五十歲計,應賠償九百七十余萬元,再加上精神賠償六十萬元,因此黃向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提出告訴,要求王贊期賠償一千零七十余萬元。

後來,黃自動減少賠償請求至兩百萬元,但保留醫療費用部分的追訴權。承審法官葉海萍認為原告的要求合理,因而判決王應付給黃兩百萬元。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