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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有殺人謀財的觀念

筆者曾到各地弘法,常遇有人問道:「真有冤親債主的存在嗎?」這個問題,沒有親身經歷過的人,是很難使他相信的。今于一九九二年一月十日中國時報第七版,看到一則謀財害命的新聞:

現正在高雄監獄服刑的李毓充,日前主動寫信向警方自首,坦承其在七十九年間,曾因意圖劫財,夥同蕭榮貴等人,將年已七十歲,在鳳山開設中藥舖的陳振中,誘騙至甘蔗園內勒斃,而後將之掩埋逃逸。

由于被害人陳振中系退役軍人,在台並無親屬,他死後被埋尸于甘蔗園內,無人知曉,警方也不曾接獲報案,如果李毓充不自首,這件案子未必會爆發。但是,李毓充殺人滅尸後,鎮日心神不寧,寢食難安,經常幻現陳振中的影子,並惡夢死者向他索命,狀極恐怖,又夢見死者向他說:「埋葬地下很冷,希望他趕快自首,挖出骨骸,否則繼續糾纏。」經過一段時間的掙扎,他終因難耐死者向他糾纏索命的煎熬,寫信向前鎮分局自首,使警方循著線索,挖出尸骨,偵破此案。

在佛教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言、不綺語、不兩舌、不惡口、不貪欲、不瞋恚、不愚迷邪痴等十戒里,犯殺生戒是第一重罪。因貪圖他人之財而殺人害命,不但在生應受法律制裁,死後必墮無間地獄,受泥犁之苦報。因果昭彰,絲毫不爽,胡為作惡者,即使別人不知,他自己的八識田中已種下惡種,良心難安;而死者含冤未雪,落入鬼道,糾纏不舍,亦會使害命者痛苦不安。從這則無人報案,由罪犯自首的新聞里,證明確有鬼魂存在,為人必須光明磊落,光明守正,千萬不可認為無人知曉,即可免罪,一旦犯錯,不可隱藏,當至誠發露懺悔,方得心安。所以奉勸世人,不可有貪財害命之觀念。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