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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不可亂張貼

公元一九九一年八月七日,美國的世界日報第六十四頁,有一篇題為「車屁股說髒話」的報導文章,乃刁冠群先生所寫,其內容:

三十二歲的康寧漢,長髮披肩,滿臉胡子,一副六十年代嬉皮樣,他開著一輛老舊的道奇車到處跑。有一天在街上閒逛,沒有超車更沒有違規,卻被警察攔阻下來,當時他相當納悶,認為警察故意找碴。

警察指著他車身貼著「干!發生了。」的貼紙,說他有違善良風俗,並開具一張罰單給他。康寧漢火冒三丈,有理說不清,祇想上法院理論,後來想想打官司實在麻煩,祇好認罪,交了三十五美元的罰款了事。

事隔三個月,康寧漢開車上街頭,又被同一位警察攔阻下來,同樣指控他的汽車貼紙,破壞社會風俗與秩序。這一次康寧漢可不再忍氣吞聲,乖乖交罰款了事,他找到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律師,打算和執法部門周旋到底。

有人認為這祇是一張汽車貼紙引起的糾紛,說起來不過是芝麻綠豆事,沒什麼好爭,但是原告,也就是喬治亞州的檢察官和被告康寧漢可不這麼認為。檢方說,州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在車身上以貼紙、噴漆或印制等方式,表達淫誨字眼。康寧漢車身上的貼紙,有違良俗,經過三番兩次的告誡,還是不改,應予重罰。另外一些執法人員則持審慎態度,避開違反良俗的指控,而認為這張貼紙內容,會分散其他駕駛人的注意力,容易引起交通事故,應予取締。

康寧漢則不以為然。他說,這張貼紙早在兩年前已貼在車上,他大街小巷跑,公序良俗並未因之惡化,況且貼紙是他表達思想與言論的一種方法,應受憲法的保護。

不過康寧漢相當倒楣,在初審時心態保守的陪審團考量不到二十分鍾,就判他有罪,處以一百美元罰款。這相當于超速違規的罰款,微不足道,但康寧漢不服提出上訴。州最高法院這一回認為,這張貼紙內容雖不是好字眼,但要達到淫誨,還有一段距離,至于會引起交通事故,那祇能怪尾隨于後的車子開的太近,而不能將責任怪到貼紙上。

最高法院的判決,也就是說康寧漢贏得官司,他在走出法庭時說,這真是一個好的「干!發生了。」

康寧漢的案子發生後,禁止猥褻貼紙的阿拉巴馬州、田納西州,與佛羅里達州,見風轉舵,打算修改州法,以免觸犯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條文。不過這並不是說,所有的髒話都可以肆無忌憚表達,當社會大眾無法忍受時,法院可能又要判決「干!發生了。」這類貼紙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寄自加州)

由上面報導看來,在車上貼了一張髒話貼紙,引起了一場官司,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莫衷一是,是非難以論定。我認為除了特定的宣傳車輛之外,任何車上都不可隨便張貼為宜,一者保持車身清潔,二者以維行車行人的安全,要做到遵守社會道德秩序才好;世人雖然提倡自由,但以不妨礙別人為原則,上述報導的情形,雖然是一件小事,但可窺其國家社會,是否遵守公共秩序、社會道德,就可推想而知了。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