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孕即可,何必要墮胎
世界上每一個人,都是從胎兒而來,自出母胎,至到老死,我想每個人都希望求生不求死,故才有人權、生存權、職業權、自由權等等權利的主張;而胎兒尚未出生,自亦應有其權利。保護胎兒之權益者,應該屬于其父母,而今日世界上的許多父母,不但不為自己的胎兒保其權益,甚至墮胎殺害自己的骨肉,徒結冤怨,制造世亂,實不應該。
世界上有許多偉人,深明真義,而一生反對墮胎,如美國前總統雷根,他也是積極反對墮胎者;又例如比利時國王,因反對墮胎未果,而氣極不想做國王了,都是值得世人讚嘆的!
一九九0年六月十七日,台灣的聯合報第二十版,一則標題為「為墮胎棄王權」的新聞報導載:
當年溫莎公爵為美人棄江山,轟動世界,如今比利時國王也效法之,不過他是為了抗議墮胎法令而擲王權。
四月里,比利時的議會通過一項法案,准許懷孕十二周以內的婦女自由墮胎(目前歐洲僅剩愛爾蘭有此禁令),這項法案引起國王巴杜恩非常不滿。他篤信天主教,認為未出生的胎兒應有生存的權利。
可惜,議會基于人民有選擇自由的原則,否決他的異議,國王一氣之下,宣布將王冠拱手讓人。然而,議會認為除非生病或違法,國王不能擅自辭職,因此四十二個鍾頭後,又恢復其王權。惹得國王頻頻嘆氣:「為什麼人民有選擇的自由,國王卻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