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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性病可訴離婚

一九八七年六月九日,美國的中報第三版,有一則標題為「風流暗疾作孽‧枕邊遺夢魘」,「愛侶對簿公堂‧翻臉了無情」,「性病播種者,令人飲恨終生,訟案與日俱增」的新聞,其報導說:

【時代周刊特稿】對大部份人來說,一想到公開透露自己的性秘密,就覺得是屬于佛洛依德式夢魘的玩意。但自從皰疹在男女之間傳播之後,性伴侶們便得對簿公堂,抖出一些性事的詳情。如你的陰莖或陰戶有水皰或疼痛嗎?你在性交過程中勃起或保持勃起有困難嗎?等等。

夫婦和情侶間——大部分是女方控告男方將性病傳染給她的案件——已愈來愈多。由疱疹單純二型病毒所引起的性器官疹,據信已傳染了二千萬美國人,而且尚無藥可醫。興訟的原因,大部分均為一方未將本身的病情告訴對方,這常常構成過失的罪名。

此類訟案,已因紐約州一個上訴法院去年十二月的裁決,而更形增多。在該案中,五十六歲的珍‧瑪哈蘭控告其五十六歲的前夫羅伯,未將他有疱疹的實情告訴她。她要求二百五十余萬元的損害賠償,結果法院支持她的權利。在此之前,若干其他州的法院,也曾允許原告控告他們的性伴侶傳播性病,其中包括愛死症在內。紐約雪城一名律師專門研究由性行為傳播疾病所引起的民事官司,他指出在過去廿年中,司法系統已愈來愈同情受害的一方。他說:「我們是在對付皰疹和愛死症等無法醫治的疾病,我認為人們應有將這些疾病告訴性伴侶的法律義務。」

在明尼蘇達州,戲稱自己為「皰疹之王」的律師史都華‧佩瑞,目前手上正有十宗皰疹官司在進行,其中七宗均由女方提出。他警告他的當事人說,在此類訟案中,律師們會詢及她們的性行為歷史,但憤怒的原告仍然堅持要提出控告。一位婦女告訴他:「至少強姦只是忍辱一時,但這碼子事卻要終生受苦。」

愛死症從感染病毒到發病,專家估計平均有四年的時間,不像泡疹在感染病毒後,往往二周內就發病,因此若因愛死症而提出此類訴訟,法律上的認定比較困難。不過這並沒有使卅三歲的馬克‧克利斯欽氣餒,他在影星洛赫遜死後仍以他的房地產為目標,提出一千一百萬元的賠償訴訟。克利斯欽說,洛赫遜生前未告訴他身患愛死症,以至使他永遠生活在會得愛死症的恐懼中。

克利斯欽的律師說,這類案件實在並不特殊,「它就像你走進一個人的家,結果掉進門後的機關里一樣。」

看完以上的新聞報導,深深的感覺到,使許許多多的未婚者,在他(她)們婚姻的前途上,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有一種戰戰兢兢的恐懼!有人就此問題,曾問筆者,而我的回答是:

第一、男女相識,不要一見鍾情就談結婚,不可隨便發生性關系,若一方有性病而傳染另一方,將後悔無窮。

第二、若已談婚論娶,就必須雙方都到公立醫院,或請醫師對身體健康檢查,提出證明,若無任何性病,才可決定嫁娶,否則不要冒險!

再問:「如果是『愛死症』,從感染病毒到發病,專家估計平均有四年的時間,才能知道,這又怎麼辦呢?」

我說:「所以古人論嫁,自媒妁訂婚,三年之後,才能嫁娶。結婚乃為了建立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訂婚三年之後,取得健康證明,再舉行結婚也不算遲呀!」

又問:「如果婚後再發現男女之一方有性病時,又當如何呢?」

我說:「報紙上不是說過嗎!依法可以訴訟離婚呀!」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