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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梵網經 十重戒 第五酤酒戒

第五酤酒戒

  譯文

  佛弟子,若自酤酒(即賣酒),指使他人為己賣,以及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酒業,都得禁止;一切酒都不可釀造、買賣,酒是起禍之因緣。

  菩薩度眾生,應以開眾生之智慧為己任。若不是這樣,反釀造、買賣酒,使眾生產生顛倒之心,則犯波羅夷罪。犯此罪者,永失妙因妙果,不得成佛。

  原典

  第五酤灑①戒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灑,酤酒因②、酤酒緣③、酤酒法④、酤酒業⑤,一切酒⑥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

  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⑦之慧。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⑧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註釋

  ①酤酒:買賣酒。

  ②酤酒因:初起一念酤酒求取高度利潤的心。

  ③酤酒緣:米、面、葡萄等物及釀酒工人等助成為法。

  ④酤酒法:於酤酒的過程中,論斤兩出納取與,資具方法。

  ⑤酤酒業:以上三事和合,使之完成酤酒為業,致使受痴熱無知之果報。

  ⑥一切酒:涵蓋一切米、麥等,乃至甘蔗、葡萄、楊梅、棗子等物所釀造的酒。

  ⑦明達:明,即指宿世、天眼、漏盡這三明。達,即知過去、現在、未來無礙之智慧。具足三明三達,即見性成佛道。

  ⑧顛倒:即認妄為真,認物為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