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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 題解

題解

  漢譯律典中,若論歷來持譯誦最多、影響最為昭著者,當首推《四分律》。尤其自中國律宗不祧之祖的唐代道宣律師大開南山宗以來,《四分律》弘傳獨盛,不僅成為律宗所依據的根本典籍,也是中國所譯各種律本中流傳最廣、影響最大的佛教戒律。在中國,所謂律宗,實在就是指四分律宗。   《四分律》,又稱《曇無德律》、《四分律藏》,原為印度優波崛多系統的曇無德部所傳的戒律。據記載,釋迦牟尼佛入來以後,由「持律第一」的優波離尊者,結集律法,分八十次誦出根本律制,再傳迦葉、阿難、商那和修、末田地、優波崛多等五大尊者。優波崛多的門下,又有五位大弟子,在八十誦律中,依各自性情所近的律法,採集起來,各成立一部,共為五部,這就是所謂五部律的原始。   五部為:曇無德部(即《四分律》)、薩婆多部(即《十誦律》)、大眾部(即《僧只律》)、彌沙塞部(即《五分律》)、迦葉遺部(即《解脫律》)。曇無德(意譯為法正或法藏)是優波崛多五大弟子之一,他在律藏中,將合於已意的律法,採集成文,隨說所止,而為一分;四度完畢,分作四夾,所以稱他採集的律法為《四分律》。可見,《四分律》是因全部由四分構成而得名的。   全書初分為比丘戒;第二分為比丘尼戒和二十犍度中的前三個半犍度(《高麗藏》本依舊寫本如此,南宋、元、明藏本改作前二犍度);第三分為中間十四個半犍度(《高麗藏》本如此,南宋、元、明藏本改作十六個犍度);第四分為最後二犍度等。這種四分之別,並不是依據義理而判立段章之名,而是依據當時四次的採集,分為四夾,初分夾為二十卷,二為夾十五卷,三分夾十四卷,四分夾十一卷,共為六十卷。   道宣《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一上說:「佛來百年,興斯名教,相傳雲於上座蒐括博要、契同已見者,集為一部,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故云四分,此據說所至,非義判也。」   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捲上一亦說:「以法正(曇無德)尊者,於根本部中,隨已所樂,採集成文,隨說止處,即為一分。凡經四番,一部方就,故號四分,非同章疏,約義判文。」   這樣的分段,道宣等都以為因結集時分四次誦出,但後來義淨說是因梵本分為四夾故稱四分。定賓《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從義淨說,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則以道宣之說。   此外,本書歷來所流傳的卷數,除六十卷本外,另有四十卷、四十四卷、四十五卷、七十卷等數種。現行本則為六十卷。   四分律翻譯   《四分律》的譯出,據《梁高僧傳》卷二、《出三藏記集》卷十四載,為東晉時佛陀耶舍所譯。   佛陀耶舍,又稱佛馱耶舍,意譯為覺明、覺名、覺稱。北印度賓國人。十三歲出家,至十五歲日誦經二、三萬言,十九歲時,誦大小乘經數百萬言。稟性孤傲,所以不為當時諸僧所重。但佛陀耶舍風度儒雅,善於玄談,身邊也常有一些追隨者。《梁高僧傳》卷二說他:「年及進戒,莫為臨壇,所以向立之歲,猶為沙彌。乃從其舅學五明諸論,世間法術,多所綜習。」二十七歲始受具足戒。他常以讀誦為務,專精不怠,博通大小乘。   後至沙勒國為國王延請。當時,太子達磨弗多,見佛陀耶舍容服端雅,酬對清辨,太子十分歡喜,即請宮內供養。鳩摩羅什遊學至此,曾師事耶舍,甚相尊敬。後來,羅什隨便母返回龜茲,耶舍仍留止這裡。後羅什入長安,曾勸請姚興迎請耶舍,未果。其後姚興命羅什譯出藏經。羅什說:「夫弘宣法教,宣今文義圓通。貧道雖誦其文,未善其理,唯佛陀耶舍,深達幽致,今在姑臧,願詔徵之。一言三詳,然後著筆。使微言不墜,取信千載也。」(《梁高僧傳》卷二)這佛,佛陀耶舍便於姚秦弘始十得《虛空藏經》一卷,託商賈致之涼州諸僧,其後不知所終。他所出者共有四部,八十四卷。   佛陀耶舍為赤髭,又善解毗婆沙,故時人稱其為「赤髭毗婆沙」,又因曾為羅什之師,故被人尊稱為「大毗婆沙」。佛陀耶舍初到長安時,因能誦《曇無德律》,司隸校尉姚爽就請他翻譯。姚光懷疑他只憑記憶會有差錯,但經過測試,佛陀耶舍能在二、三天內記憶藥方、戶籍四十餘紙,幾萬言誦出一字不錯,眾人都欽服其記憶力。佛陀耶舍遂於弘始十年(公元四0八年)譯出《四分譯》。當時,涼州沙門竺佛念任傳譯,道含任筆受。   《法經錄》謂《四分律》題為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這可能是因《高僧傳》佛陀耶舍曾與竺佛念共譯《長阿含經》等,就認為譯《四分律》也是二人共譯了。現今通行本即依《法經錄》之說,題為佛陀耶舍與竺佛念共譯。   竺佛念其實也是一代名僧,他幼小出家,志業堅精,於誦習眾經外,併兼習外典。符堅建元年間,(公元三六五——三八四年),有僧伽跋澄與雲摩難提等來到長安,受趙政之請,翻譯《增一阿含經》、《中阿含經》等諸經,其時,竺佛念為眾僧推舉擔任傳語之職,質斷疑義,音字方正。在姚秦弘始年間(公元三九九——四一六年)又譯出《菩薩瓔珞經》、《十住斷結經》、《出曜經》、《菩薩處胎經》、《中陰經》等五部,被譽為符、姚時期無出其右的譯經宗師。   關於《四分律》的譯者,還有其他說法,如《宋高僧傳·曇一傳》說此律為佛陀耶舍共鳩摩羅什譯,示詳所據。   此外另據《四分律》序說:支法領曾在於闐遇到佛陀耶舍,知道他通《四分律》等,就在那裡寫出梵本,於弘始十年(公元四0八年)偕回中國,姚興即於是年請佛陀耶舍譯出此書。當時有持律沙門三百餘人於長安中寺參加,而以支法領的弟子慧辯任校定之事。這樣,《四分律》又有校改的一本,唐定賓作《飾宗記》時,還是已校改本和未校改本並行的。   四分律的內容及結構   《四分律》主要說明僧尼五眾別解脫戒的內容和受持的方法。但關於本書的主旨,古來眾律師異解紛紜,說法不一。依唐懷素撰《四分律開宗記》卷一及日僧凝然述《律宋綱要》捲上載,略有十家之多:一、有說此律以止(二部戒)作(犍度等)為宗;二、道暉說以受(受戒時總髮戒體)隨(受戒後隨事別修)為宗;三、有說以止惡宗;四、法願、智首說以教行(專精不犯,犯已能悔)為宗;五、有說以因(戒本及犍度所明止作)果(大小持戒犍度)為宗;六、道雲以為戒在多處,別說不可論宗旨;七、法礪說以止善為宗;八、道宣說以淨戒為宗;九、懷素說以戒行為宗;十、定賓說以善說毗奈耶為宗。   本律內容,依法礪《四分律疏》卷二稱,可分為序、正宗、流通三分。   序分包括勸信序和發起序。初五言頌為勸信序,次長行[如來自知時]以上敘述舍利弗請佛結戒因緣為發起序。   正宗分包括二部戒及二十犍度。   二部戒中,首先是比丘戒(卷一至二十一),比丘共有二百五十戒,按「罪」的輕重,可分為八類:   一、四波羅夷法:稱為四重戒或四根本戒。比丘戒法中,此過最重,為其餘戒法所依,故名根本戒。波羅夷,初譯為「斷頭」或「被他所勝」。比丘若犯此罪,戒體即失,失掉了比丘的資可知,不得與僧共住,要被教團逐出。這是相當於世間法律的死刑,所以說犯波羅夷者如人「斷頭」。又因做比丘者,本應降伏煩惱魔軍,今反而被煩惱魔軍所勝,失其所尊,故稱為「被他所勝」。   此罪共有淫慾、資窈、殺人和妄語四類。淫慾,又稱不淨行,出家人要絕對禁止淫慾的穢行,不但不能同人類(包括同性和異性)行淫,就是同動物行淫,亦是犯波羅夷罪的。盜戒,又稱不與取,若偷五分錢以上,就成立波羅夷罪。這個五分錢,是印度當時的貨幣,而非現在的五分錢。以偷五分錢以上為波羅夷罪,是因為摩竭陀國當時的法律將五分錢以上的盜定為死罪的緣故。殺戒,又稱斷人命,不僅包括自己親手殺人,就是唆使他人殺人或勸說別人自殺,皆犯波羅夷罪。妄語戒,又稱妄說自得上人法。這並不是指普遍所說的「妄言虛語」,這裡說的「妄語」,是指自己的佛道修行尚未獲得超越世人的殊勝功德和神通力,卻對信者說,我已獲得殊勝功德和神神通力,從而受大眾的供養佈施。   這四條佛教戒律中最重要的戒條。其實在各大宗教中,這四條均被列入禁戒之中,不過佛教的出家戒,是禁一切淫行,以代禁邪淫,又把妄語戒特別限定於「得聖道」的妄語,這兩點是應該別注意的。佛陀對出家人說絕對的禁慾,是因為佛教的根本思想是以解脫離「貪愛」、「繫縛」為目的。愛慾是人間最大的繫縛。所以要禁慾。   從另一方面說,出家人乃是宗教的精神所在,是以修道、護持和宣講「佛法」為其終生使命的,而在實行這一使命中,愛慾生活和家庭生活是最大的障礙,所以應提倡禁慾的生活。加上當時印度思想認為出家人(沙門)應該禁慾,所以佛教也採取了這一立場。在早期佛教中,性慾問題,是形成佛教戒律的中心。   二、十三僧殘法:指僧團中的殘傷者,這是僅次於波羅夷的重罪。此丘犯十三僧殘中的任何的一戒,若能接受僧團的救護,便不會失去比丘的資格,尚留存有宗教上的生命,但有關服罪與免罪等事項,應由僧團議決。屬於此類的罪名,有以下十三條:(一)故意出精。㈡觸婦人身。㈢對婦人說淫穢猥狎之語。㈣向婦人索「供養淫慾法」 。㈤敞嫁娶之媒人。㈥自作超規定的大草房。㈦有施主時,造規定以上的大精舍。㈧以無事實的波羅夷罪,而誹謗別的比丘。㈨取別的事實附會於波羅夷罪,以誹謗別的比丘。(十)欲破僧團的和合,受別的比丘的諫告也不中止。(十一)隨順破壞和合僧團的比丘,而不服從教團的諫告。(十二)行惡行汙他家,損害清淨的信仰,而不服從教團的諫告。(十三)對自己所犯之罪,不但不聽其他比丘的諫告,反罵詈其他比丘,不服從教團的諫告。   三、二不定法:不定罪就是須視證人的證詞如何而定罪的意思。此罪只限於比丘,比丘尼則沒有。內容有二條:(一)於隱蔽之處,與婦人單獨對坐。㈡於不隱蔽處,與婦人單獨二人對坐。以上二項,被有信用的信徒目擊時,由其信徒所告,而決定所犯為波羅夷或僧殘或單墮等罪,要看具體情形而判決。   四、三十捨墮法:此罪共有三十條,是有關衣、食、金錢、藥品的戒條。以保持少欲知足為根本精神。如個人所持有的衣缽等物超過規定數目,或攜帶不應帶的物品時,其物品及超出之衣缽要被僧團沒收。反之,如攜帶的衣缽不滿法定的數量,也要受到呵責。犯此戒法的比丘,要在四人以上的僧前交出其超過的物品來進行懺悔。捨墮的「舍」是舍物品的意思,「墮」是墮地獄的意思。   五、九十單墮法:單墮與前面的捨墮同為波逸提罪。捨墮是有關財物之罪,而單墮是有關妄語、兩舌、殺畜生或飲酒等罪,內容為九十條。犯此罪的比丘,必須於三人以上的僧前懺悔。   六、四悔過法:這是應向他人告白或懺悔之罪,內容由有關「食事」的四條律而成。犯此戒條,則必須向人悔過。此罪較單墮罪輕,故於一人前懺悔,即可得清淨。   七、百眾學法:這是有關生活的細則。例如:服飾、飲食、姿勢、行儀、進退、大小便等注意事項,均屬此範圍,也就是日常生活中應注意的種種「威儀作法」 。內容有一百條,故云「百眾學」 。違此行為者,成立「突吉羅」罪。故意犯此罪時,應對上座比丘懺悔(對首懺),若非故意觸犯此罪時,則於自己心中懺悔(責心悔)即可。   八、七滅諍法:此並非「罪名」 ,而是規定僧團中所起紛爭的「鎮滅法」 ,內容有七種方法,故云「七滅諍」。主要是為了解決僧團內部糾紛衝突的規定。   以上是關於比丘戒的內容,共有二百五十戒。《四分律》中,在每一條戒下又各各說明制戒緣起(為何事結戒) 、緣起之人(因誰結戒) 、立戒(佛結戒的經過和所結戒的條文) 、分別所立戒(條文的解釋) 、判決是非(是犯非犯和所犯輕重的判斷) 。每結一戒必說十句義,也稱制戒十益,即:「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 、令僧安樂,四、令末信者信,五、已信者令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得久住。」   制戒十句義,是佛制戒的根本意趣,也是出家受戒、持戒必有的利益。由於遵行戒法的緣故,可以斷除自己現在和未來的煩惱,可以保障有慚有愧的人安住身心,精進修道,可以制罰或滅摟難調伏的人。僧團因此而清淨和合,自然可以使不信仰佛法者起信,已經信仰佛法者令其信心更加增長堅固。僧團的清淨,信眾的增多,佛陀教法便可以周流普遍,而達成令正法久住的目的。   由此看來,戒律的重要,關係著個人的修持、僧團的和合、世人的軟化和正法的與衰。   在二部戒中,其次是比丘尼戒(卷二十二至三十) ,共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分為七類:   一、八波羅夷法:除前四戒同比丘戒外,增加有摩觸戒、八事成重戒、覆他重罪戒、隨舉三諫不捨戒。   二、十七僧殘法:其中七法同僧戒,其餘十戒別為尼制。   三、三十捨墮法:數同比丘,戒相不同。   四、一百七十八單墮法:僧有九十種,其中尼戒同比丘戒者七十,僧異尼戒者二十,尼異僧戒者一百0八。   五、八悔過法:僧有四法,尼有八法,皆為別制別學。尼八法系就無病乞酥食,乞油、蜜、黑石蜜、乳、酪、魚、肉食之八事而制。   六、百眾學法:尼部亦有百法,與僧部相同。   七、七滅諍法:僧尼同制。   比丘八類,比丘尼無「不定法」 ,故成七類。與比丘同戒者,其制戒緣起等已見於比丘戒中,故在文中僅有結戒條文。其餘與比丘下共的各條,每條下均有緣起段,行文如同比丘戒。   再次是二十鍵度。鍵度,意指篇章?分類編輯,即把同一類戒法聚集一處。《四分律》將此儀式作法及日常規定條文分為二十類:   一、受戒鍵度(卷三十一至三十五):又作大犍度、受具足戒法。指有關度人出家受戒,立受戒法的經過和所立的受戒法,如規定和尚法、弟子法、阿閣梨法等。   二、說戒犍度(卷三十五至三十六):又作布薩犍度。內容規定布薩說戒日時間的算定、說戒堂的施設、說戒的類別、能誦者的資格、於說戒日的犯罪與說戒,乃至於規定在戒場中客比丘與舊比丘的關係等。   三、安居鍵度(卷三十七):說安居緣起和安居法。內容是有關安居的諸種制戒,如參加者的資格、房舍臥具等的分配、前安居與後安居的區別、安居場所、中途外出等規定。   四、自恣鍵度(卷三十七至三十八):內容規定自態的緣起、自恣的作法、非法的自態、自恣的時間及場所,以及舊比丘與新比丘的主從關係等。   五、皮革鍵度(卷三十八至三十九):說用皮革的緣起,內容是有關革履、臥具 、床及其他皮革制的用具能否使用、能否蓄積的規定。主要針對僧人身著皮革之事,說明其如法或不如法。   六、衣鍵度(卷三十九至四十一:即關於僧眾著衣之法。內容有糞掃衣、十種衣、冢間衣、願衣、檀越施衣、三衣的受持、割截衣的製法、衣的分配、病比丘的衣法等。   七、藥犍度(卷四十二至四十三):又稱醫藥法。內容指有關比丘的飲食、生病比丘的醫藥規定等。即規定比丘飲食的種類、生病比丘服用醫藥的種類及其處方,具體還有關於風邪、眼病、嘔吐、熱病、蛇毒、頭痛等諸病的治療藥劑。   八、迦締那衣犍度(卷四十三):說安居後五個月間,僧眾接受居七贈送迦締那衣(功德衣)的規定。具體是關於迦締那衣的製法、受法和舍法。   九、俱賧彌犍度(卷四十三):又作拘睒彌鍵度。關於俱睒彌比丘僧破複合的經過和羯磨法。指佛成道以後,第九次安居在俱睒彌國舉行,一比丘因犯不犯之事起諍,於大眾中誹謗、罵詈、惱亂不止,佛不喜此事,還舍衛國。其後為俱睒彌比丘說十八事止諍。   十、瞻波犍度(卷四十四):說作法之不正,即說作羯磨如法、非法的區別。   十一、呵責鍵度(卷四十四至四十五):又作羯磨鍵度。即說比丘的治罰法,內容共有七項,其中規定受呵責羯磨者的治罪法。例如三十五種不應作主(三十五事) ,呵責鍵度的如法與非法,及其解羯磨、殯羯磨、依止羯磨、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不見罪羯磨、不懺悔罪羯磨、不捨見羯磨等各種羯磨,以及各項不應作和解羯磨之法。   十二、人鍵度(卷四十五):又作僧殘悔法,指犯僧伽婆屍沙(僧殘罪)的治罪法,亦即行懺悔的方法。   十三、覆藏犍度(卷四十六):說治犯罪而隱瞞者的方法。   十四、遮鍵度(卷四十六):又稱遮布薩法,說比丘說戒時,不如法(犯罪)比丘不可同列僧數參加布薩的方法。   十五、破僧鍵度(卷四十六):又稱調達事,即記破僧之事,乃記敍提婆達多立五事非法,與佛陀的*輪對立,破壞眾僧的和合,並於伽耶山更立僧團之事。   十六、滅諍犍度(卷四十七至四十八):又作諍事法,指鎮制紛諍方法的七滅諍說。   十七、比丘尼鍵度(卷四十八至四十九):內容說比丘尼受持戒律的種種規定,即比丘尼須持守八敬法才准許出家受戒之法、比丘尼受具足戒的作法,以及比丘尼日常行法的規定等。   十八、法鍵度(卷四十九):又作威儀法,說客比丘與舊比丘共住法和乞食等雜行法。   十九、房舍犍度(卷五十至五十一):又作臥具法,內容關於僧團房舍臥具的造作以及設備等方面的規定。   二十、雜鍵度(卷五十一至五十三):廣說各種雜事的開遮。雜犍度後半部分有大小持戒犍度,為其餘諸律所無。其內容從生信出家、沙彌十戒、防過十七事、守護根門等五種行,成化身等五勝法,最後得三種智明,為大小乘所共學。   最後為流通分,包含五百結集、七百結集、調部昆尼和昆尼增一。   五百結集(卷五十四) ,是說釋迦牟尼佛涅槃後不久,僧眾教團中就有不遵循佛法和戒律的事產生。於是以大弟子迦葉為首的五百比丘在王舍城的七葉窟結集,對釋迦牟尼佛在世時的說教,各誦出所聞。這次結集,歷時七個月,「多聞第一」的阿難尊者誦出諸經,「持律第一」的優婆離尊者誦出戒律。據說,「律」的基本結構,包括戒律的性質、條款、制律的緣起等,在這次結集後都已成型。   七百結集(卷五十四) ,說釋迦牟尼佛涅槃一百年後,當時東方以昆舍離城為中心的跋耆族僧團,對於戒律的解釋,提出了十事異說的見解,引起了西部波利族僧眾的不滿。當時有一名叫耶舍的比丘遊化至昆舍離城,認為昆舍離僧團的比丘乞受金銀,不合戒律,於是提出異議,但遭到昆舍離比丘的擯斥,於是耶舍邀請西部一些上座比丘到昆舍離集會,裁決昆舍離僧團的作法,最後判定包括比丘乞受金銀在內的十事非法。這次集會,參加比丘有七百人,所以被稱為「七百結集」。   但昆舍離僧眾不服判決,另外召開了一個萬人大會,以示反對。由此,佛教史上第一次產生公開分裂。因參加「七百結集」的均是上座比丘,所以被稱為「上座部」,而參加萬人集會的這一派因人數眾多而被稱為「大眾部」。   調部昆尼(卷五十五至五十七) ,主要說優婆離問佛諸戒是犯、非犯的分別。   昆尼增一(卷五十七至六十) ,為律學的法數。   本律整體的結構,依律中昆尼增一分為五大段:一、序,指「如來自知時」以前:二、制,指比丘戒本:三、重製,指比丘尼戒本:四、修多羅,受戒鍵度以下;五 、隨順修多羅,調部昆尼以下。又依五百結集說,也可分為五段:一、比丘律,二、比丘尼律,三、犍度,四、調部昆尼,五、昆尼增一。   法礪、懷素、定賓等則開為三十七法,則比丘尼八法(波羅夷、僧殘、不定、捨墮、單墮、悔過法、眾學法、滅諍) 、比丘尼戒六法(其中少不定法和滅諍法,滅諍法智首以下都說應有,當是律文省略) 、二十犍度為二十法、二結集合為一法、調部及增一各為一法,共為三十七法。   此外,由於戒律具有止惡生善兩重意義,所以後世律宗又將佛陀所制的一切諸戒歸納為「止持」、「作持」二門。止持門是指對於身口等的過非,制止而不作,就是守持戒法,如比丘、比丘尼二眾制止身口不作諸惡的「別解脫戒」,則為止持戒。作持門是指對於社會人群乃至一切有情有益之事,能積極去作,就是守持了戒法,如戒律中安居、說戒、悔過等行持軌則為作持戒。   《四分律》中,前半部解釋僧尼二眾的別解脫戒:比丘戒中有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單墮、四悔過法、百眾學法、七滅諍:比丘尼戒中有八波羅夷、十七僧殘、三十捨墮、百七十八單墮、八悔過法、百眾學法、七滅諍,這些即為止持門。後半部解釋受戒、說戒、安居、自態、皮革、衣、藥、迦締那衣、俱睒彌、瞻波、呵責、人、覆藏、遮、破僧、滅諍、比丘尼、法、房舍、雜二十種鍵度,這些都是作持門。止持、作持是對佛制戒法的根本概括,即使是被稱為四分律南山宗的五大部,內容也不出此二類。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旨在說明止持,《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說明作持。《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上、下二卷說明作持,中卷說明止持。《四分律拾昆尼義鈔》多說明止持,《四分比丘尼鈔》說明比丘尼止、作二持。 四分律弘通獨盛的內在契機   《四分律》原屬聲聞乘,但在中國流傳弘揚過程中,律師們即將此律會通大乘敦義。早在北魏時,慧光律師即判此律為大乘,至唐代,道宣律師更明確地主張《四分律》通於大乘。在《行事鈔》捲上之三說:「四分宗義當大乘。」同書卷中四說:「四分律一宗是大乘。」更在《羯磨疏》中,從律文中搜尋出五種理由來證明其說:   其一為「沓婆迴心」,這在解釋「僧殘」的律文中,說到無根謗戒,沓婆比丘得了羅漢果之後,生起厭棄此身無常之心,欲修利他行,求牢固法。此可為迴心向大的很好說明。   其二「施生成佛」,在戒本回向文中有「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兩句,即是大乘的圓頓了義,和《華嚴經》、《法華經》之義相通。   其三「相召佛子」,在律序中一再說「如是諸佛子」 、「佛子亦如是」 ,佛子的稱呼和大乘《梵網》戒中所稱佛子意義相同。   其四「舍財用輕」 ,《四分律》中解釋「捨墮」戒中,捨墮求悔,先須舍財,如僧用不還,只犯突吉羅輕罪,和大乘戒以意業分判輕重相通。   其五「識了塵境」,如《四分律》小妄戒,解釋見聞覺知,說眼識能見、耳識能聞等,以識為了義,也和大乘義理相通。由此五義,即以《四分律》會通大乘。   《四分律》作為律典中最為詳備的法典,義通大乘,被機最廣。由於佛陀耶舍譯、出此律之後不久即返賓,承繼無人,以至使《四分律》久不行世。又當時僧尼南方多依《十誦律》,北方頗盛行《僧只律》,故《四分律》譯出六十餘年間,幾乎無人研習,即使有之,也是隻供旁涉而已。   律學初傳中國之時,只有曇摩迦羅譯出《僧只戒本》,後又有安息國沙門曇諦,在洛陽白馬寺譯出《曇無德羯磨》,此即中國比丘羯磨受戒所稟之法。以後,律部次第譯出,諸律雜弘,受戒習律趨於混亂,正如《績高僧傳·智首傳》雲:「自律部東闡,六百許年,傳度歸戒,多迷體相,五部混而未分,二見紛其交雜,海內受戒,並誦法正(曇無德)之文。至於行護隨相,多委師資相襲,緩急任其去取,輕重互而裁斷。」智首慨嘆五律互相混雜,受戒輕重不一。   道宣在《續高僧傳》中也對以前南方律師受(受戒)遵《四分》,隨(行持)依《十誦》的狀況表示遺憾,並說:「窮其受戒之源宗歸四分。」可見中國僧眾自來受戒都是依著《四分律》的。就戒而言,所受的與所持的應當求得一致,所以後來《四分律》的通行乃是必然的趨勢。   及至北魏孝文帝時,北臺法聰律師本學《僧只》,開通精研,因窮受體,既部依雲無德律,於是輟講《僧只》,而弘傳《四分》,使受隨相契,事歸一揆,自是以後,弘傳漸盛,疏釋者眾。其弟子道覆律師即撰《四分律疏》六卷,使《四分律》在北方逐漸流行。慧光律師博聽律部,師承道覆研究《四分》,大力弘揚,奠定了《四分律》開宗立派的基礎。慧光門下弟子眾多,律匠輩出,殆至洪遵律師入關一呼,《四分》大唱,乃一躍而代《十誦律》大行天下。至唐代道宣律師承智首律師之統,專依《四分》以明受體而談隨行,使《四分律》弘通獨盛,蔚成一宗。道宣《續高僧傳》中雲:「今混一唐統,普行四分之宗。」從唐時推行《四分律》,並發展為律宗,直至現在,漢地佛教僧尼受戒持戒一直奉行《四分律》不改。   中國佛教典籍中屬於曇無德部的律典多和《四分律》有關,現存別譯或集錄而成的,就有:佛陀耶舍譯《四分律比丘戒本》一卷,懷素校定《比丘戒本》一卷,《比丘尼戒本》一卷,道宣《刪定僧戒本》一卷,宋元照《重定比丘尼戒本》一卷,明弘贊輯《式叉摩那尼戒本》一卷,曹魏康僧鎧譯《雜羯磨》一卷,曇諦譯《羯磨》一卷,劉宋求那跋摩譯《比丘尼羯磨》一卷,道宣集《刪補隨機羯磨》二卷,懷素集《僧羯磨》三卷,《尼羯磨》三卷。   戒律精神本具止惡生善的雙重意義,本書節選內容,即是本著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的原則,從六十卷《四分律》,洋洋七十餘萬言中,選出原典近三萬字,在內容上,止持、作持二門均予兼顧,涉及比丘戒的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法,以及九十單墮中的一目。比丘尼戒中八波羅夷中與比丘戒不同的另四波羅夷。犍度律中選有受戒鍵度、說戒鍵度、安居鍵度、自恣鍵度、衣鍵度、比丘尼鍵度、雜鍵度的基本規則。此外還有昆尼增一中的一部分。對所選原文除加以分段、標點和註釋外,還進行了必要的文字校勘。   本書原文以日本《大正藏》為底本,以金陵刻經處刻本及日本《正藏經》為參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