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哲學的業與輪迴
原始佛教哲學的業與輪迴
Kalupahana 原著
陳跳鴻譯稿
霍韜晦校訂
佛陀以神通經驗親身體證生命的兩面——業與再生。據說,具有這種能力的人,可以:“以其天眼看到眾生的生死輪迴,不論貴賤、美醜或善惡,皆由其業力所使。”講業力與輪迴的佛教學者,往往忽略了佛陀及其弟子在這方面的實際體驗。印度學者論述佛教,亦認為:“原始佛教的教義絕非新創,在印度思想史上亦非新奇。”甚至有一位較審慎的西方學者亦覺得:“佛教源於某些早已被接受的印度信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命的輪迴與行為的果報。……這些觀念都已成為大部份的印度宗教接受。”
上述這種對業報觀念的解釋,源出於兩種假設:一、佛陀之所以接納業報,不是因為佛陀的親身體證,而是因為它們是梵書與苦行傳統的重要概念;二、在佛教興起之前,此類理論早巳完備,而佛的教義與他們又沒有不同之處。
對於第一項假設,以查耶底歷奇(Jayatilleke)的反辯最為精闢:
“在毫無門戶之見的學術前題下,我們要指出這樣的結論是沒有歷史根據,更沒有對資料作審慎的考查,例如某一思想同時出現於中期與接踵而來的乙期,但這並不等於證明乙期學者是毫不反省地接受了甲期的學術思想。假如我們接納上述的辯證,就等於說一位好的科學家,他同意前人的理論,我佩就斷定他未經思索地接受一樣”
一個大學的理科生,可單靠教科書而接納前人的理論,但一位認真的科學家是不可能這樣做的。同樣道理,一位沒有練就神通的佛教徒,單聽佛陀的話,已足夠便他相信了,但對一個有如佛陀般的修行者,連他的老師阿邏迦和鄗達迦·羅摩子都承認是已熟習一切瑜伽法門,又練就神通的智者,就不能以同樣的眼光去理解他了。
至於第二點假設,皆因對佛教與較前期的理論,未能作深入的瞭解,才會誤認它們是相同的。否則,佛陀就不會被同期學者,指責他是提倡斷滅論了(也就是說,否定有永恆不變的“自我”以負責來生與道德的責任)。或者,正如有些弟子在佛在世時,已經產生以下的困惑:“既然色、受、想、行、識都無自我,則誰人承受一己行為的影響呢?”這也即是說:當佛陀否定了不滅的“自我”後,他怎樣才能圓滿地解釋業報呢?唯物論者否定不滅的“自我”,因此亦無來生與道德的責任。佛陀雖然否定“自我”,但他保留業報與輪迴的理論。問題是,一方面主張“無我”(anatta),一方面保留業報、輪迴的理論,兩者如何融會,不獨成為近代西方佛教學者的問題,實際上亦困惑著當時的佛弟子,及許多後期的佛教徒。單是這項事實,就足以證明佛教的業報理論,與當時流行的理論是多麼的不同了。其實,佛陀不須設置一個形上的“自我”實體而能對業及輪迴的現象作答,是他對印度哲學與宗教的重大貢獻之一。
雖然業報與無我的概念是緊密的連繫著,但現在我們不妨先討論業的問題。為了瞭解佛教中的業報觀念,其前期的思想背景宜稍說明如下:
(1)奧義書學者對業報及道德責任的態度,在乎“自我”是“行為者” Kartr!同時又是後果的“受用者”bhoktr。業變成永恆“自我”的活動和經驗。它的結論在於強調苦樂在乎一己的活動,而“自我”以外的其他因素都幾乎全被摒棄了。
(2)唯物論者與邪命外道,都否定有永恆“自我”存在,因而排斥業力的有效性。他們否定一切道德責任,所有人生的苦樂實被一種稱為“自性”(svabha^va)的物理現象的“自然律”所管轄。換言之即不由“自我”決定。這即是在第三章所提及的外界緣起的論調了。
(3)耆那教認為業力是個人的責任,為一鐵定不移的規律。當業力產生後,即成為個人力量所不能及的東西,這也就是說,成為人所不能政變的外力了。
細讀上文,就會發現其他學派不是過份重視業力而忽略其他囚素,就是把業力完全澈底的否定。佛陀指出業刀只是緣起法則中的一環,但並非為唯一的決定人的生命的因素,故此其他學說是不圓滿的。
在將所有不完備的理論駁斥後,佛陀創造了緣起的業力理論(後來被稱為業決定kammaniya^ma)。在解釋業力怎樣決定人的生命之前,他先考祭產生業力的因素,發現人的活動(業)是決定於:(1)外界的刺激,(2)心理的動機,(3)無意識的驅使。
當佛陀被問及行為的緣起時,他說:“業以觸phassa)為緣。”用較為生物的意義瞭解,則“觸”在上文中可理解為一種刺激反應的模型,感官受刺激後的一種反射行動。原始經典中偶然也有這樣的例子,如中部經典一O三二四中所述:“一躺臥無知的小兒,在接觸到灼熱的火炭時,即縮回他的手腳。”當然此類行動是無意識(asan~cetanika)及純生物刺激的反應。因此人不願對這種活動負責。
除上述的物質因素能引起菜外,更有某種慾念能引起人的活動如貪(ra^ga)嗔(desa)痴(moha)等。一般而言,惡行即是由這些動機引起,善行則由無貪、無嗔、無痴所致。所以從這些地方看來,個人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這也就是佛陀重視行為的心理狀態。甚而將思(Cetana^即意志)與業硯為同等詞的原因。
無意識的活動一樣影響行為,如求生欲(Jivitvka^ma)不死欲(amarituka^ma)這兩者與佛洛依德(Frelud)所說的生物本能(life instinct)頗有相似,而樂欲(sukhaka^ma)厭苦(kukkhapatikku^la)亦可以與佛洛依德的“快樂原則”比較。這些活動,雖不經意識,但實是由於對生命的實相不理解所致·,因此人亦可能需要負起此類行為的後果。
對佛教解釋人類行為的緣超法有所認識後,就易於瞭解佛陀所說的行為自身的因果效能。行為自身是被多種因素決定,伹它也產生一定的相關後果。這個行為(kamm)與後果(vipa^ka即異熟)的相應關係就構成佛教的業論了。它之經常被誤解,就是由於只知因與果是有關係的,而忽略了果應當是相應的果。由此再進而誤認業為嚴格—的決定論,其實,這正是佛教所反對的觀點。決定論是耆那教的主張。
佛教所強調的,真實是某種性質的業,在某種環境下,就會產生某一相應的後果。在增支部經典(Aa^guttara-Naka^ya)裡有一段對話把這一立場很清楚地顯示出來。佛陀說:假如人相信“人唯隨其所作之業,而受此業之報”的話,則修行都不能將苦去盡,而變成毫無意義了。但假如相信“人之所行,其後果將在某種情形下決定(原文直譯是:一行為的結果,將在某、一情形下經驗),即如是而嗜受後果”,則修行的生活便變成有意義,而苦也是可以滅盡的,此間的分野,極為明顯:第一種是完全決定論的因果關係,而第二種則考慮到行為造作時的環境,及它對後果的影響。
下面有一個很適當的比喻:假如有人把鹽放進一杯水裡,這杯水就會變成鹹而不可飲用。但如果將同樣的鹽投入恆河,大量的水份溶去了鹽的鹹昧,河水不會變成不可飲用。同樣,某些小惡,可合某人往生地獄,而別人則可能僅於本世有報應。我們可以發覺:相似的罪行,由於兩人的環境不同,便會產生極不相同的後果。上述所引經文,又有以下的記載:
“一個搜有好好去修練他的身、戒、心與惹的人,只有卑微、痛苦與短暫的存在,極輕微的罪業就會使他往生地獄。而對身、戒、心與慧都已有修練的人,他的生命是高貴、有意義與長壽,類似的罪業只會在本世引起小報,甚至無礙。”
這一講話當可澄清把佛教業力思想視為決定論的誤會。因為它強調行為的後果,不單依行為本身而定,而且決定於許多因素,例如作業者的本性與環境,這一講法是與佛陀的緣起論相通的。(見第三章)
這一講話同時點出原始佛教業報思想的其他意趣:·果報有時可能極輕微而不被察覺。報應有時發生在本生,有時亦可能在來世。在這一意義下,業的理論與輪迴投生的思想,就發生緊密的關係了。原始佛典之中,談到這關係的有很多,最重要的如中部經典的“大小業分別經”(Culla and Maha^-Kammavibhan%ga-suttas).
“小業分別經”(Culla,Kammavibhan%ga-sutta)指出無慈悲的殺生,是會於死後投生惡趣;即使再投生為人,他的壽命也是短暫的。這種·講法是已通過神通實證的,而不是單憑玄思。在“大業分別經”(Maha^Kammavibhan%ga-sutta裡,佛陀提到:某些修行者和婆羅門,以極深的禪定,體察到行惡者投生惡趣。他們藉這種他心通能力,作如下的結論:“人如殺生、倫盜………妄見,都會在死後投生惡趣。如是見者則為正見,除皆虛妄。”佛陀認為“唯此真實,餘皆虛妄”(idamevasaccam! magham annam)的觀念,是極錯誤的。因為亦有苦行與婆羅門,以同樣的神通體察到前世做壞事的人,今生亦可得生善處。他們就會下相反的結論:行為不論好壞,都不會影響來生(如唯物主義)。
通過同樣的神通而對業報有相反的結論:一種是決定論、另一種是非決定論。在這情形下,是否神通有矛盾?或者,是依理性活動所得的結論有錯呢?據“大業分別經l的描述,當時能以神通去體察生死輪迴的修行者,在下結論時往往忽略了因果歷程中的某些重點,以致誤認前生—作惡的人”可以在今生得享快樂。因為若是這樣,在道德責任的領域內,絕對的決定論就不能成立了。但佛陀指出,這思路是不應發展到另一極端由此而承認絕對非決定論。反之,壞人可於臨終時發善心(即是說…善念去代替了惡念);又或者,他的一生中也曾行善。那些論師採取極端的業論觀點,沒有考慮及這類因素,他們只依一己的愛惡去解釋神通所得的內容(即是說:採納有助於自己的理論的因素而忽略其他)。下文我們將會再談這問題(見拊錄一)。
如上文所述、,佛陀對緣起的觀念,是著重條件性而非決定性的。業或行為亦屬於緣起法的一種,故亦不能例外。在“大吉祥經”(Maha-mangala-sutta)這裡指出人生有三種吉祥:(1)前世的福德,(2)現世的適當環境,(3)發心與正勤。此中過去世的業與今生的發心(亦即業)都是有影響力的原因,但適當的環境對後果的決定力量亦應被重視。正如上引“大業分別經”所示:惡人如能棄惡從善,來世即可往生樂處(這種道理結果導致後期某類宗教活動,如為病者於彌留之際誦讀輻冊(punna-potthaka)。這種人格的可改變性,便道德與宗教行為產生意義。此與決定論者所以為的今生所受的一切,全出於宿業的安排不同。故此,佛陀強調業力只不過是影響人性格開展中,眾多因素的一種而已。所以他說:“業是土壤,心識是種子,而貪變為水份,生命即如是再生”
這種業的理論,在上文已經提到有關道德責任的問題,如何與無我(anatta)的觀念協調呢?對習慣於接受有永恆不滅的連續體如“靈魂”,而不認識事物是在不停地演變,僅為了方便的緣故,我們才以名言命名的人來說,的確是難事。但如果能看透“靈魂”或“自我”全非賈有,只是妄念,則業與無我的間題實在是相一致的。
原始佛典又怎樣去解釋來生呢?原來,人的構造被分析為兩層:(1)六大——地、水、火、風、空、與識——此中目的是化解物質的“自我”觀念(見第一章),(2)以五蘊——色、受、想、行、識的概念——目的是化解心理的“自我”觀念。若在一般情形下的構造亦可以簡單地被稱為名色(na^maru^pa)。
對生命的繁殖,據說有三個因素:(1)父母的交媾,(2)母體處於適當的受孕時間,(3)香陰(gandhabba)出現於現揚。最先在母體形成的兩成素就是名色、亦即胎兒。香陰亦化為受生的識(vnna^n!a)而與名色結合,這樣生命就存在了。在“大因緣經”(Thaha^ - Nida^na-Auttanta)裡,對這過程有較詳細的描述:假如識不進入母體內,則各色就不會構成;它若(經過一段時期後)離開母體,則名色亦不會成熟。因此在母體·內的胎兒,是受一投生的識所影響,這一名色與識的關係,在十二因緣裡已經強調過了(見第三章)。經文又說,如人已獲得正覺,去除有愛(bhanatanha^),識就不能夠依止新的名色,因而不再輪迴受生。
此類內容,於原始佛典中一再出現,無可置疑地指出“識”就是兩個生命的連接體。它更多次談及,練成神通的人,是可以見到“識是川流不息地在人的今生與來世中呈現。”這識之流(Vinnan!asota)即是原始佛典中常提及的“有流”(bhavasota)。
讀者請注意,在原始佛典裡,是不承認不依名色而能存在的識。換言之,原始佛教並未發展出一無實體的存在。但後期佛教學派則相信有中有身(antaia^bhava)的存在。厚始佛教認為:識的繼續存在,必須依於新的名色。這樣,就保持心理性格方面的連貫性。故此,佛說宿命通是隨著記憶而生的。
現代邏輯實證論大師A.J.艾耶(Ayer)曾經說過:
“假如有人能記憶一已死的人的經歷,而又與死者的性格有連貫性,我以為最好是說,此人在某些方面接受了死者的記憶與性情,而不是說他是同一個人,存在於不同的肉體,以為人能存有於不連續的時空,實在是太匪夷所思。但我仍然認為應以開明的態度,去接受有關再投生的邏輯的可能性,如果一個較後世的人,具有另一生於前期的人的極明顯的記憶和性格,則我們應把他們看為同一個人,而不是兩個人了。”
以上引述了艾耶的文章,在於指出原始佛教的輪迴思想是可以有一邏輯的可能性的。
學習原始佛教的業與輪迴的思想,困難在於要同時接受其無我論。但正如上文指出,不等於否認連續性。其實佛教的無常,緣起輪迴思想的哲學價值,不乏傑出的哲學家,如艾耶氏等所支持。對這個思想的懷疑,主要是因為它不可能用一般的方式去求證。事實上,除了用神通之外,有許多其他的事例,尤其是在兒童們身上,往往記得前生的生命歷程。現在,這類事例都已經詳細地被記錄起來。此外,利用催眠術亦提供很多有價值的資料。所以根據上述這些理由,布羅德(C.D.Brood)認為人死後的存在問題部份是經驗性,部份是哲學性的。他說:
“這是經驗性的,如果它是可以被清楚形構而又可以顯示為一有意義的問題的話,則唯一可試圖解答的途徑,就是通過對有關獨特事例的觀察……這類可供觀祭的事實是可通過心理學的研究,尤其是催眠術方法的瞭解。”
摘自《中國佛教》第25卷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