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家邏輯通論 第七章 表詮和遮詮、全分和一分
佛家邏輯通論
鄭偉宏 著
第七章 表詮和遮詮、全分和一分
一、表詮和遮詮的邏輯意義
1、遮詮不是否定命題 在許多因明著作中,主張表詮就是肯定命題,而遮詮就是否定命題。陳望道先生在《因明學》一書中說:「凡宗為否定命題的,即稱為『遮詮’的論法,如: 宗 草木不是有情識的, 因 不是動物故, 喻 如石瓦等。 就是遮詮」。 陳文顯然是把上例當全正確的三支作法來舉例的,筆者對此完全同意。但陳著把宗支和因支都看作否定命題。若果如此,則同喻依「石瓦」便不合因明通則。同喻依的條件是宗因雙同,它既是宗同品(具有宗的謂項「有情識的」這一屬性),又是與因相同的(具有因概念「動物」這一屬性),石瓦既非宗同品又不與因同。這個矛盾是怎樣產生的呢?原因就在于陳著把宗支、因支誤當作否定命題了。除了出現上面這個矛盾外,因支也不符合固執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凡S是M)。陳著的因支是「草木不是動物」,其形式是「凡S不是M」。若將上述宗因二支改寫成如下等值式,則上述錯誤一概得以避免。請看: 宗 草木是沒有情識的, 因 是非動物故, 喻 如石瓦等。 石、瓦既是宗同品(沒有情識),又是因同品(非動物),省略的同喻體恢復起來便是:凡非動物是滑情識的。這個三支作法符合因三相規則,完全正確。 《因明學研究》認為,在因明推論中,存在不少這類例子,都是「糊涂話」。如云: 涅槃非實,(宗) 非所作故,(因) 如兔角等。(喻) 這個例子與陳著所舉之例在形式上完全相同,也是符合因規則的。只要將宗、因二支補上肯定命題聯項「是」,讀者自可明斷。兔角既是非實的宗同品,也是非所作的因同品: 涅槃是非實,(宗) 是非所作故,(因) 如兔角等。 (喻) 《因明學研究》批評說:「古來的因明家除了因三相外,似乎不大講究別的推論規則,他們似乎從來也沒有想過用遮因推出遮宗會有什麼不當。」此話不妥,把遮因、遮宗不成了否定命題。 2、表詮、遮詮屬于概念范圍 「遮詮」一詞究竟作何解釋,看來事關重大。在新因明的經典著作《門論》中,「遮遣」一詞出現多次,遮、遣二字同義,「遮遣」即遮。「遮詮」一詞僅出現一次,是在論述喻支時用到的: 喻有二種,同法異法。同法者,謂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諸勤勇無間所發皆見無常,猶如瓶等。異法者,謂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如虛空等。前是遮詮,後唯止濫。 在商羯羅主的《入論》中,「遮」一詞出現三次,「遮詮」卻一次了未使用。「詮」是詳細解釋、闡明事理的意思。遮、詮二字連用,究竟是什麼意思呢?陳那量論的特點之一是概念的構成有特殊的說法。概念是由「遮詮」的方法構成的。神泰在《因明正理門論述記》(簡稱《述記》)中對「前是遮詮,後唯止濫」作了詳細解釋: 名言但詮共相不能詮表諸法自相。以自相離言說故。詮共相要遣遮余法方詮顯此法。如言青遮非黃等方能顯彼青之共相。若之遮黃等,喚青,黃即應來。故一切名言但遮余法更無別詮。如言無青更不別顯無青體也。 這段話意思是,概念(名)分兩類:一類如「青」等概念,近似邏輯上說的正概念。另一類如「無青」,相當于邏輯上說的負概念。「青」概念的構成或闡述方法,是通過「遮黃等」,即遮去黃、紅、白等非青來示此青。遮余詮此,意為否定一方來表示另一方。「無青」則不同,它所反映的對象不是青這種對象,「無青」除了顯示沒有青以外,遮而不詮,別無所顯,可見,所謂「遮詮」,所謂「遮」,不是命題形式,而是屬于概念的范圍。《述記》緊接上文說: 今同喻云,諸是勤勇無間所發遮非勤勇無間所發,顯勤勇無間所發。皆是無常遮是常住詮顯無常生滅之法。故云前是其遮後是詮也。其異法喻云,諸常住者但遮無常,故云常住不欲更別詮常住。即非所作但欲遮其所作不別詮顯非作法體。此意但是無常宗無之處皆無所作。但是止濫而已,不欲詮顯法體,故言後為止濫也。 這段話意思是,在同喻體「諸勤勇無間所發皆是無常」中,「勤勇無間所發」以及「無常」都和「青」一樣,是概念,先遮而後詮;在異喻體「諸常住者見非勤勇無間所發」中(《述記》誤將《門論》「非勤勇無間所發」改為「非所非」,但不妨礙對異喻的解釋),「非勤勇無間所發」和「常住」與「無青」一樣,相當于邏輯的負概念,唯遮不詮。在文軌的《莊嚴疏》卷一第27頁中,也有一段與此完全相同的解釋。「常住」概念雖然沒有使用否定詞,但是它在這里所起的作用仍相當于一個負概念,它只遮了無常,而未詮顯自己是什麼。同樣,「非勤勇無間所發」也是一個負概念唯遮不詮。 《因明學研究》一書引用玄奘另一弟子窺基的一段話來說明遮詮是否定命題,筆者認為適得其反。窺基在《大疏》中說: 立宗未能略有二種。一者但遮非表,如言我無,但欲遮我,不別立無。喻亦遮而不取表。二者亦遮亦表,如說我常,非但遮無常,亦表有常體,喻即有遮表。 與文軌《莊嚴疏》是一脈相承的,所謂表,即詮。整段話意為,宗法分為兩種。這里的宗法指宗之法,宗支的謂項,總之是一個概念。謂項概念分為兩種:一是但遮非表,即只遮不詮,如「我無」宗里的謂項概念「無」。「我」指永恆不變的實體,佛教不承認「我」的存在。「無」即是不存在的東西,這遮了「有」,本身沒什麼闡明。若把「無」作否定詞「不是」解,「我無」宗便不成話。二是「亦遮亦表」,即「遮詮」。如「我常」宗里的「常」。「常」即遮了「無常」,亦表有常體。宗法和喻的遮表情況必須相一致。可見,所謂遮和亦遮亦詮,都是指的謂項。「我無」和「我常」宗都省略了聯結詞「是」,實際上它們都是肯定命題。佛教哲學家熊十九在《因明大疏刪注》中舉例時就把「我無」直接表達成肯定命題「如佛家立神我是無宗」。《因明學研究》在說到「懷兔非月」宗時,有「能別『非月’遮遣」一說。「非月」既然是「能別(謂項)」,就不能再說「懷兔非月」是否定命題。 綜上所述,宗、因、同喻都肯定命題。異喻的形式如何呢?《入論》說: 異法者,……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 這里兩個「表」字,《前記》解云:「此是遮表,非詮表也。」《入論》是在解釋「常」和「非所作」,「常」顯然是概念,「非所作」中的「非」不能破讀,只能與「所作」聯讀成為負概念。《大疏》解釋說:「如無常宗,是常為異,所作性因,非作為異。」這就清楚地說明「非作」是「所作」的異品,「所作」與「非作」是一對矛盾概念。由此觀之,異喻體也是肯定命題。 異喻體是肯定命題,還可從《門論》和唐疏中找到證據。《門論》說:「世間但顯宗因異品同處有性,為異法喻。」根據丘蘗的《因明正理 論 斠 疏》的解釋,所謂「同處有性」意思是宗異品和因異品「合說」有,即為異法喻,「合說有」就相當于肯定命題的聯項「是」。此外,玄奘譯經時的譯場人員神泰在《述記》中直接表述為肯定命題:「異法喻應云『諸無常者法是一切’。」 因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其命題形式是事定的:凡非P且非S不是M。說異喻體是肯定命題是不是有悖于第三相呢?不會。有三條理由:(一)「凡非P且非S是非M」與「凡非P且非S不是M」在邏輯上是等值的,都符合第三相;(二)異喻體的主、謂項都用負概念,這有利于檢驗異喻依是否合適,恰當的異喻依必須雙異,既與宗同品異又與因同品異(三)異品遍無性相當于邏輯的元語言規則,而異法喻則是對象語言。兩者本來就有不同,不必要求一致。
二、全分和一分的邏輯意義
1、全分、一分不同于全稱、特稱 因明有「全分」、「一分」兩個概念。有人說「全分」相當于「全稱」,「一分」相當于「特稱」。 在《門論》中,提到「一分」的共有四處。第一處是: 諸有說言宗因相違名宗違者,此非宗過,以于此中立聲為常,一切皆是無常故者,是喻方便惡立異法。由合喻顯非一切故。此因非有,以聲攝在一切中故,或是所立一分義故。此義不成,名因過失。 按神泰《述記》的解釋,若立「聲常」宗,以「非一切」為因,則「非一切」不成為宗法。因為「聲」是包括在「一切」中的,是「一切」中之一,故聲不是「非一切」。如果補救一下,說聲不是聲之外的其他一切的話。則「非一切」之因與宗之有法聲的外延就全同了。神泰說:「所立宗有二分,有法及法。」既然因與宗有法全同,根據因明通則,宗同品即能別(宗之謂項)除宗有法,于是,此因雖成宗法,卻不通能別法「常」,同品定有性就無法滿足。這種過失是由「宗義一分為因」造成的。可見,此所謂「一分」,指宗之二分(兩個宗依)中的一分,並不是特稱命題的量項。第二處是: 若不爾者,依菸立火,依火立觸,應成宗義一分為因。 按照《述記》(卷二第四頁右)的解釋,「依菸立火」,「依火立觸」也分別都是宗義一分為因。如有人說「聲是無常宗,以是聲觸」也分別都是宗義一分為因。如有人說「聲是無常宗,以是聲故因」,「此以宗中有法顯因故,故是宗義兩分中以一分為因過。」同樣,如立菸下有火宗,以有菸故為因,即為宗義一分為因;如立火有熱觸宗,以有火故為因,也成宗義一分為因。可見,《門論》這兩處的「一分」都是說的「宗義一分為因」。第三處是: 為要具二譬喻言調方式能立。……若能于此一分已成,隨說一分亦成能立。 這里說的「一分」是指同喻、異喻二分中之一分,是討論同異二喻在表達上的省略問題,並非特稱的量項。第四處是: 故定三相唯為顯因,由是道理,雖一切分皆能為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說為因。 此處的「一分」指因三相中的一相,因支僅僅顯示第一相,第二、三相是由二喻所顯示。因明故且把這一分說為因。可見,這里的「一分」也非特稱量項。 總括以上四處,「一分」意指兩份或多份中的一份,皆非作為特稱量項使用的。 在《入論》當中,「一分」的含義又有不同。《入論》在列舉因過時說: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以「三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一句例,試作解釋。「轉」是有的意思,「一分」指九句因中說的「有非有」。「同品一分轉」即同品有些有因,有些沒有因。此謂「一分」相當于自然語言中的「有些」,它在這里表示命題的量項是沒有疑問的。至于「異品遍轉」中的「遍」,則相當于全稱量項「所有」。因三相的「遍是宗法性」中的「遍」也等于全稱量項「所有」。在《門論》和《入論》的漢譯本中,沒有出現「全分」的術語,當《入論》作者以「遍」和「一分」相對時,「遍」也就是「全分」。 在《大疏》中,「全分」、「一分」出現很多。例如在釋所別不極成時說: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句者:有自所別不成非他。如他弟子對數論言「我是無常」,「無常法」彼此許有;有法「神我」,自所不成。今此有法,不標汝執,故是宗過,有簡便無。…… 全四句中,一、二、三句是過,第四句不是過。以上面所引第一句為例略作解釋。因明通則,組成宗的兩個宗依必須立敵雙方共許極成。在「我是無常」宗中,佛家不承認有發魂,而數論卻承成之過。「我是無常」本身是全稱肯定命題。「全分」是指佛弟子對「我(靈魂)」這一概念全部不許其實有,是就佛弟子對這一概念的態度立說的,它與全稱量項有所不同。有的因明家把這兩件事混淆起來了。對照《大疏》釋所別不極成中一分四句,就更為清楚: 一分四句者:有自一分所別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許有,「我」自己故;…… 一分四然中,前一、二、三句是過,第四句不是過。以上面所引第一句為例解釋如下。「我是空」、「色是空」兩個全稱命題。為什麼又說是「一分」呢?在「我」與「色」這兩個主項中,「色」是佛弟子與數論都共許極成的,而佛弟子對「我」與「色」這兩個主項中,「色」是佛弟子與數論都共許極成的,而佛弟子對「我」卻不許其實有。可見,這里的「一分」是指「我」與「色」兩份中的一份,而「我及色等皆性是空」卻是由兩個全稱命題組成的聯言命題。綜合全分、一分兩個四句可知,對一個全稱命題的主項,既有「全分」的過失,也有「一分」的過失。總之,「全分」不等于全稱。 2、因明不設特稱宗命題 因明三支作法中包含特稱的宗命題的論式遍查無所得。前面說「一分」有時表示「有些」,是只就九句因中因的過失情況而言的,它並沒有出現在論式當中。在因明典籍中,還未嘗有關于命題的量的專門論述。 因明雖不設特稱的宗命題,但以相應的種概念為主項的全稱形式來代替特稱形式。《莊嚴疏》卷一中說: 宗亦有二。一寬,謂立內外聲是無常,此即唯以所作為因。二狹,謂立內聲無常,即是勤勇所發為因。 「內外聲是無常」相當于「所有聲都是無常」,因明論式習慣上省略量詞而表達為「聲是無常」。「內聲無常」是「所有內聲無常」的省略表達。 因明不設特稱命題,而以全稱命題代替,筆者揣測,這是由因明的特點決定的。因明是論辯邏輯。立敵雙方對所使用的概念必須是共許極成。如果使用雙方不共許的概念,就須先加簡別,否則所立之宗便有過失。再則,由宗依組成的宗體又不能共許,否則便無須辯論,佛家立「內外聲是無常宗,所作為因」是用來針對聲論派中聲出論的,因為他們主張內外聲皆常住。佛家立「內聲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是針聲對聲論派中的聲顯認的,因為它們主張內聲常住,倘若佛家不以「內聲無常」來與「內聲常住」相對,而改用「有的聲是無常」,這「有的聲」便不明確,究竟是指內聲呢還是指外聲?因此,當因明所論述的不是某類對象的全體時,就直接用它的種概念來作主項,從形式上說,是全稱命題。 最後,我們來討論一下同、異喻體的形式結構。呂澂先生認為:「形式邏輯三段論式里有中詞,它出現在兩個前提里,必須一度周延,這才能使論式里有中詞,它出現在兩個前提里,必須一度周延,這才能使論證無誤。因明不用這樣的規則,而用兩個比喻(同喻和異喻),這也能保證論證無誤。如同喻說:『若所作,見彼無常。’這不是全稱判斷,而是假言判斷,那麼是不是說,『所作’還有常呢?異喻解決了這個問題。異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這兩個判斷就可證明『凡所作,皆無常。’」在玄奘的漢譯本《門論》中,同、異喻體的語言形式是「諸……皆見……」: 諸勤勇無間所發皆見無常,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玄奘的漢譯本《入論》中,同、異喻體的語言形式是「若……,見……」 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謂若是常,見非所作。 奘譯至少向我們顯示出,這兩種不同的表述,實質是一致的。從邏輯上看,也正是如此。前一章我們已經說明,前後件主項相同的充分條件假言命題可以改寫成相應的全稱肯定命題,也就是說它們是等值的。 同、異喻體是不是全稱命題,不在于兩種語言表達有差異,而取決于怎樣看待喻依。 許多論著認為,三支作法不同于三段論的最顯著特徵是喻支上有喻依即例證,而三段論大前提沒有例證。看到顯著的差別並不等于看到問題的實質。三段論前提不需要例證,一切演繹推理其前提與結論間的必然聯系不需要用例證來保證。在一個演繹論證中,舉例僅僅起到形象,具體的說明作用,增強說服力,而不具有證明的力量。三支作法則不同喻依,特別是喻依決不是可有可元氣成份。許多論著在判定同、異喻體為全稱命題時都對喻依忽略不計,這是錯誤的。在真假二值邏輯中,來不得半點巴虎。 沒有同喻依,或者舉出的同、異喻依不正確,喻支便有過失,三支作法便不正確。陳那又規定同、異品必須除宗有法,因此,同、異喻依也必須除宗有法。既然喻依除宗有法,同、異喻體便不是全稱命題,而是除外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