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門論釋義 甲二、正明論體 乙六 觀一異門
乙六 觀一異門
上面破通相別相,破標相體相,破能相所相,破相義已經徹底窮盡,今之所以又有此門破,有三義:一者上來所破雖盡,但外人未必接受,認為我自有能相與所相是一義,自有能相與所相是異義,為什麼說相可相皆空呢?今破外人相可相是一是異,所以說此門。二者眾生無始以來取相心深重,不是短暫時間,少量語言就能破除掉的,所以重開一異門以破于相。一異門的觀法是諸研討中最為明顯的方法,想要使學人容易理解空義,所以就一異門破。三者一異是十四難的根本、六十二見的淵源。本是外道各種邪執。凡夫外道大多執著眾生都有神我,也叫靈魂。 外道有多種,主張不盡相同,有十四個問題,相繼問佛,佛都不回答,稱為十四難。一、世界及我是常嗎?二、世界及我是無常嗎?三、世界及我是亦常亦無常嗎?四、世界及我是非常非無常嗎?這叫常與無常四問。其次是有邊無邊四句:一、世界及我是有邊嗎?二、世界及我是無邊嗎?三、世界及我是亦有邊亦無邊嗎?四、世界及我是非有邊非無邊嗎?再其次是死後有神去無神去四句:一、死後有神去後世嗎?二、死後沒有神去後世嗎?三、死後亦有神去亦無神去嗎?四、死後非有神去非無神去嗎?這三四成為十二個問題,再加問身體就是神我嗎?還是離開身體另有神我這一異二見,名為十四難。外道曾以此十四個難題問佛,佛陀都不回答,不回答的原因,因為這是虛妄分別,戲論邪見,沒有回答的價值,所以不予回答。佛教是講無我的,連我都不承認,有人來問:我是常?我是不常?你說這能回答嘛!這是外道的挑釁,要是回一句,我是常或我是無常,就得承認有我,你說佛能上這個當嗎?這種挑釁性的無理問難,最好不理他。又一異二見是外道根本偏見,所以中觀三論極力破斥。一異二見是六十二見根,所以用以上三種四句配五陰開出,如五陰中色陰,外道認識不同,有的說色陰是常,有的說色是無常,有的說亦常亦無常。有的說色是非常非無常。色陰約常無常說有四句,受想行識也各有四句,五陰合計就是二十句。五陰約常無常是二十句,五陰約有邊無邊有二十句,五陰約死後如去不如去也有二十句。三種二十句合成六十,再加即身是我和離身有我的一異二見,便是六十二,名為六十二見,這六十二種見解都是外道所計,是不正確的,通稱為邪見。此六十二見又以我見一異為本,如果破一異二見即備破六十二見。此品正破相與可相,而不題「觀相可相一異門」。之所以直題「觀一異門」,有二意:一是存略,二為示遍觀一切法的一異,如神我與五陰身是一是異?我與我所是一是異? 煩惱與垢心是一是異?如是等類皆破,不但破「相可相」。所以這里題「觀一異門」。
丙一 長行發起 復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長行發起如前 丙二 門體正說 丁一 偈 頌 相及與可相 一異不可得 若無有一異 是二云何成 偈文提出:能相與所相是一是異都不可得,如果是相與可相是一是異的道理說不過去,那麼,有能相所相的說法就無從成立了,就無有能相所相,所以說一切法空無有相。偈本直接予以否定,後文長行自有詳釋。此處所說的相,包括標相和體相。 丁二 長 行 戊一 釋偈本 是相可相,若一不可得,異亦不可得,若一異不可得,是二則不成。是故相可相皆空,相可相空故一切法皆空。 能相與所相,如果說是一,在道理上不可能得成,如果說是異,在道理上也不可能得成,假若說一說異在道理上都無所有不可得,這能相所相二者便不能成立,因此說相與可相皆空,能相所相空故一切法皆空。 戊二 外人挽救 己一 總立外義 問曰:相可相常成,何故不成?汝說相可相一異不可得,今當說。 「相可相常成」,是外人總立自宗,意思是說,能相與所相是一向成立的,你為什麼說不能成立?「今當說」者,當說「相可相常成」立的道理。
己二 別立義釋成自宗 庚一 別立三義 凡物或相即是可相,或相異可相,或少分是相余是可相。 所立三義:一「或相即可相」是說能相就是所相,即相可相是一。二「或相異可相」是說相與可相是異。三「或少分是相余是可相」是說或者少部分是能相,其余大部分是所相。
庚二 別釋三義 如識相是識,離所用識更無識;如受相是受,離所用受更無受,如是等相即是可相。 這是說:相即是可相,相與可相是一。舉識和受兩個心法來說明。只有分別知才是心識的形相,能相只有心識才能分別知。所相受也是這樣,有領納苦樂感覺的是受相,這是能相。只有受心所才能領納苦樂感覺——是所相。
辛一 釋相可相異 如佛說滅愛名涅槃,愛是有為有漏法,滅是無為無漏法。如信有三相:樂親近善人,樂欲聽法,樂行布施。是三事身口業故,色陰所攝;信是心數法故,行陰所攝,是名相可相異。 這里舉出兩個法相,證明相與可相是異,第一舉涅槃,第二舉信心。文中「滅愛名涅槃」,是以愛為能相,涅槃為所相。愛是有為有漏法,涅槃是無為無漏法,所以相與可相不同。「如信者有三相」,是說:對于佛法僧三寶有信心的人有三種形相:一是歡喜親近自利利他的善人,二是歡喜聽講佛陀的教義,三是樂善好施。這三件事是身口二業的形相,屬于色陰所攝,信仰是意業,屬于行陰所攝。這是以三件事為能相,信心為所相,因此能相與所相是異。
辛二 釋少分是相 如正見是道相,于道是少分。又生住滅是有為相,于有為法是少分,如是于可相中少分名相。 「如正見是道相」,「道」就指八正道,共計有八法:謂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正見是八正道的總相,但只是八法中的一法,所以說「于道是少分」。又生住滅三法是有為的相,但生住滅本身也是有為法也是所相,生住滅三相在宇宙萬有的有為法中只是少數,所以說「于有為法是少分。」
庚三 結成己義以呵論主 是故或相即可相,或相異可相,或可相少分為相。汝言一異不成故,相可相不成者,是事不然。 前三句小結三義常成,「汝言」以下呵責論主。
戊三 論主破救 己一 破相即可相 答曰:汝說或相是可相,如識等是事不然,何以故?以相可知名可相,所用者名為相。凡物不能自知,如指不能自觸,如眼不能自見,是故汝說識即是相可相,是事不然。 「以相可知名可相,所用者名為相」,「可相」是事物的本身,任何事物要使人了解都是它的表相——形相,色相即是能相,所以說「所用者名為相」,即是通過能相了知所相,因此能相不就是所相。「凡物不能自知」下舉例說明,如手指不能自觸,刀不能自割,眼不能自見,事物的作用要具能所,如刀能切,必有所切,如眼能見,必有所見,既有能和所的不同,怎能說相與所相是一呢? 復次,若相即是可相者,不應分別是相是可相,若分別是相是可相者,不應言是相是可相。 如果說能相就是所相,就不應當區分這是相,彼是可相,既然已經分別出此是相,彼是可相,就不應說相即是可相,既有彼此意義的不同,又怎能說相即是可相? 復次,若相即是可相者,因果則一,何以故?相是因,可相是果,是二則一,而實不一,是故相即是可相,是事不然。 「相是因,可相是果」,因相知可相,所以相是因,對因說果,所以可相是果,既有因果意義的不同,怎能說相與可相二者是一?
己二 破相異可相 庚一 正 破 汝說相異可相者,是亦不然,汝說滅愛是涅槃相,不說愛是涅槃相。如果說愛是涅槃相,應言相可相異,若言滅愛是涅槃相者,不得言相可相異。 文中有二義:一者,如果說愛為涅槃相,雖然可說異,但愛不應為涅槃作相,愛是有為有漏法,涅槃是無為無漏法,有為有漏法怎能與無為無漏法作相?理不相應。佛說滅愛是涅槃相,並沒有說愛是涅槃相,這是外人謬解佛經。二者,如果說滅愛是涅槃相者,愛滅即是涅槃體相,其實涅槃無體,假言體相,實是無相。又滅有為名無為涅槃,涅槃無相,也不可說有相可相的差異。 又汝說信者有三相,俱不異信,若無信則無此三事,是故不得言相可相異。 信者有三相,此三相為能相,信仰者為所相說為異者,然此三事俱不異信,如果沒有信便沒有這三事,怎能說是異?再說由信佛所以才有這三事,可反過來說:信為能相,三事為所相。這樣,能相與所相沒有固定,你為什麼一定說:三事為能相,信者是所相呢? 又相可相異者,相更復應有相,則為無窮,是事不然,是故相可相不得異。 此是縱許相與可相異,作無窮破。凡物皆應有能相與所相二者,如法體是由生相而生,而此生相復應有生相生,如此上推就沒有窮盡。相可相如果是異,而可相要須能相來為作相,而此能相也是一法,也應另有它的能相來為作相,如此則無窮。如果說言此能相法不須另有能相來為作相的話,就不犯無窮過,假若是這樣,那麼世間一切事物也應不須要能相來為作相,那一切事物豈不是都成了無相法了嘛?這也不是任何人所能同意的,所以不能說相與可相是異。
庚二 外人救 問曰:如燈能自照亦能照彼,如是相能自相,亦能相彼。 上破相可相是異中有三破,今但救第三無窮破。救意是:如暗室中物,用燈照使人見知,猶如可相事物須要有相方可使人知識;燈能自照,如能相不須另有能相來相,所以不犯無窮過。
庚三 破 救 答曰:汝說燈喻,三有為相中已破。又自違先說,汝上言相可相異,而今言相自能相,亦能相彼,是事不然。 此有二破:一是指前破「燈能自照,亦能照彼」。《觀相門》中已經被破,不能再用。二者縱然允許你燈能自照,也是你自違先說,你先說有能相與可相二者異,如果燈能自照,這只有一照,即能照,也只等于有一相,就避免了無窮過;如果只有一相,這一相與誰為異?異相義就不能成立,所以自違先說。就是「燈能自照,亦能照彼」,燈有二照,比如有能相所相二者為異,這保住了異義,又難免無窮過。能相更有能相。
己三 破可相中少分是相 又汝說可相中少分是相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此義或在一中,或在異中,一異義先已破故,當知少分相亦破。 可相中少分是相,其余為可相,此義不固定,所以說「或在」,例如正見是道相,也是八種可相之一,如果正見與八正道是一,便落在一中被破,如果正見與八正道是異,便落在異中被破,如果一異二義皆被破,可相中少分是相即已被破,不能成立。
戊四 總結破 如是種種因緣,相可相一不可得,異不可得,更無第三法成相可相。 「種種因緣」就是種種理由,一和異不可得,是說一和異的道理不可能得成立,假若一和異的道理不能成立,那就更沒有第三條路子來成立有相與可相,所以相與可相都是空。
丙三 結一切法空 是故相可相俱空,是二空故,一切法皆空。 此門最後大科第三,總結一切法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