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論釋義 破神品第二(3)
百論釋義破神品第二(3)
甲六 綜合破一切神
嘉祥說:山中舊云此下是勒沙婆外道出來辯論。勒沙婆此云苦行仙,誦《尼犍子經》,此翻無結,亦名離系,是苦行外道,主張亦一亦異。勒沙婆人見數論和勝論等人各偏執一邊皆有過失,便謂亦一亦異沒有過失,故出來立有神義。山中又云:此是一切有神論者群出立有神義,論主便隨立而破,所以是綜合破一切有神論者。 就所破義類不同凡有六章,總括有神論者的理論與以破斥,可謂立的廣泛破的周詳。第一章外人舉苦樂知覺證明有神,第二章外人舉諸根各取自境證明有神,第三舉異根情動證有神,第四用宿習念證有神,第五以左見右識證有神,第六章舉念屬神證有神。《涅槃經》說:「是諸外道,計神不同,終不離于陰界入」。今此章外人所說的神,皆不離五陰相。以五陰是有為法,有為法有相狀可以用來證有神,無為法無相狀,難以用來證有神。第一章外人舉受陰相證有神,第二舉色陰相,第三舉想陰,第四指行陰,第五指識陰,第六還舉想陰證有神。《成實論?身見品》說:粗思惟者計受是我,以木石中無受,故知有受是我。中思惟者說想是我,苦樂雖過,猶有我相。細思惟者說行是我,以瓶等相雖過,猶思我妙。深思惟者執識為我,知思亦粗,是思雖過,猶有識我心故。若依次第,計色是我應是最粗,因為色陰在五陰中最粗顯故。
乙一 破受陰是神 丙一 若惱亦斷破 外曰:定有神,覺苦樂故――修妒路 若無覺者則無覺,身觸不能覺苦樂,何以故?死人有身不能覺苦樂。如是知有身者能覺苦樂,此則為神,是故定有神。 外人說:一定有神,若沒有我沒有神,便不有感覺痛苦和快樂,人們能感受痛苦和快樂,當知有我有神。身體是物質的東西,它不能感覺苦和樂,死人也有身體,為什麼不能感覺苦樂呢?因為神我離去了,由此可見,有身者能覺苦樂,有身者就是神我,故知一定有神我。 內曰:若惱亦斷――修妒路 如刀害身,是時生惱,若刀害神,神亦生惱者,神亦應斷。 這是將神比身破,如以刀傷害人身,或斷頭斷肢,這時人生苦惱;若以刀害神,神也感受苦惱的話,身既可斷,神體也應可斷!若言神體無形不可斷,也應神體無形不可惱。 外曰:不然,無觸故,如空――修妒路 神無觸故不可斷,如燒舍時,內空無觸故不可燒,但有熱。如是斷身時內神無觸故不可斷,但有惱。 「無觸」的「觸」是接觸的「觸」。指兩種有形相的物體相接觸。外人說:「以刀斬身,身有形有觸可以斬斷,神無形無觸故不可斬斷,只可令神生惱。引喻如虛空,如房舍被燒時,因為房舍有形有觸所以被燒,房舍中的虛空就不被燒,因為虛空無形無觸所以不被燒,房舍空中但有熱。
丙二 無去破 內曰:若爾,無去――修妒路 若神無觸身不應到余處,何以故?去法從思惟生,從身動生。身無思惟,非覺法故,神無動力,非身法故,如是身不應到余處。 論主破道:你說神無觸如虛空不可斷者,神也應無觸如虛空不可能走動到別處去,今害身時,神便不能走動趨吉避凶,定要受害。走動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身體能走動,二是思惟要走動。可是身和神各自並不具備這兩個條件,神欲動因無形不能動,身能動因無思惟不知動,這樣,神和身都不能走動,那神沒有趨吉避凶的意義,應永遠是受害者。若神可以行動走去,則神應有身,也應可斷。
丙三 破盲跛喻 外曰:如盲跛――修妒路 譬如盲跛相假能去;如是神有思惟,身有動力,和合而去。 眼睛看不見的人叫「盲」,腿腳不能走路的人叫「跛」。兩個人一盲一跛都不敢行動,須要二人配合,盲人背著跛子,跛子指示盲人走平道。古昔戰爭年代,人皆逃走避難,這一盲一跛就是這樣配合逃走的,今外人引來以救神能動。神無形不能走比如跛子,身無思惟不知走比如盲人,兩者互相幫助相假而去。 內曰:異相故――修妒路 如盲跛二觸二思惟故法應能去,身神無二事故不應去,是故無去法。若不爾,有如上斷過。 「異相」是說瞎子和跛子是不同的兩個人,有兩個身體,兩人思想,可以協商互助,當然能走,身和神是一個身觸一種思想,不同于二觸二思惟,不能協商互助,故不能行走。「若不爾,有如上斷過」,是說若神無身形也能走的話,那神也應有被斬斷的過失。 復次,汝謂空熱此事不然,何以故?空無觸故,微熱遍空,身觸覺熱,非空熱也,但假言空熱。 上文破其神能動,現在方破其如空的譬喻,又欲引發外人下文的救義,故作此說。虛空實在不熱,神亦應不可斷。虛空若可燒熱,也應可斷,空若可斷,神也應可斷。
丙四 神常應無惱破 外曰:如舍主惱――修妒路 如燒舍時舍主惱而不斷;如是身斷時神但惱而不斷。 論主說明了虛空無觸不可熱不可斷,外人比喻既不能成立,遂舍空喻又引舍主喻。外人說:如房舍被燒,舍的主人逃出來了可不被燒,只是苦惱,同樣,身被斬斷時神不斷,只有苦惱。 內曰:不然,無常故燒――修妒路 舍燒時草木等無常故亦燒亦熱,空常故不燒不熱。如是身無常故亦惱亦斷,神常故不惱不斷。復次,舍主遠火故不應燒,汝經言神遍滿故亦應斷壞。 這是論主調笑外人不能正確認識神的常義以破其法說。外人說:房屋被燒,舍主生惱,這是符合常情的。正確的說法應是這樣,無常的事物所以被燒,如用草木磚瓦造的舍屋,因為是有為故,所以被燒,舍主也惱,虛空是常法所以不被燒也不應熱,神是無為常法如虛空,故不應斷也不應惱,這才是神常的意義。而外人說:神是常法,又說「如舍主惱,這豈是正確認識神是常法。 「復次」下是注文破神,如房舍被燒,舍主遠逃他處可不被燒,你們外道經中說,神遍滿一切處,這樣便無法避免火燒,神亦應被燒斷壞。這里有兩個方面的矛盾,外人必須承受其中的一種,若神同虛空是常,便不應生惱;若「如舍主惱」。應是無常,則有被燒被斬斷的過失,這二者必居其一。
乙二 破色陰是神 丙一 何不用耳見破 外曰:必有神,取色等故――修妒路 五情不能知五塵,非知法故,是故知神能知。神用眼等知色等諸塵,如人以鐮收刈五谷。 「必有神」這是外人建立決定有神,理由神能「取色等故」。「取色等故」「取」是緣意,五情即五根,指內五根能緣外五塵,如眼能見色,耳能緣聲,鼻能取香臭,舌能緣味等。但外人認為:眼等五根都是物質的東西,故五根不能知色等五塵,只有神才能知五塵,如神用眼能見色,用耳能聞聲等。神用五根知五塵,如人用鐮刀收割稻麥一樣。 內曰:何不用耳見――修妒路 若神有見力,何不用耳見色?如火能燒,處處皆燒。又如或時無鐮,手亦能斷。又如舍有六向,人居其內,所在能見。神亦如是,處處能見。 普通人用眼見色,用耳聞聲等,今外人說:五情不能知五塵,只有神才能知外塵,所以論主反駁說:若眼不能見色,只有神才能見色,那神何不用耳見色?若神不能用耳見色,只能用眼見色,這說明眼就能見,不是神見。假若神能用眼見色,無眼者神何不用耳見色? 注文「如火能燒,處處皆燒」。火以燒為性,逢物便燒,比如神以知見為性,隨根皆能知見,神何不用耳見色?又如收割五谷,或時無鐮,手也能拔。「又如舍有六向,人居其內,所在能見」者,比如三間房屋共有六個窗口,人在屋中在那個窗口都能看見外面的事物。神也應當這樣,人的六根,猶如六向六個窗口,神在身中處處都應知見,神何不用耳見色?若只是眼能見色,耳能聞聲,這只是眼能見色,耳能聞聲,而不是神見神聞。
丙二 神盲破 外曰:不然,所用定故,如陶師――修妒路 神雖有見力,然眼等所伺不同,于塵各定故,不能用耳見色。如陶師雖能作瓶,離泥不能作;如是神雖有見力,非眼不能見。 「所用定故」是說一切事物作用大都是固定的,眼能見耳能聞,這是固定的,舉例陶師雖能制作瓶器然要用泥(選擇一定的泥土作原料)方能作,離泥便不能作瓶。神也是這樣,雖有能見的作用,但非用眼不能見用眼方能見。 內曰:若爾盲――修妒路 若神用眼見,則神與眼異,神與眼異,則神無眼,神無眼云何見?汝陶師喻者是亦不然,所以者何?離泥更無有瓶,泥即為瓶,而眼色異故。 若神用眼就能見,不用眼便不能見,假若如此,這只能說是眼見,無關神見,神若不能見,便是盲者,故言「若爾盲」。又若神與眼是一體,你應言:是神能見,眼不能見。若神與眼是異體者,如人與鐮異,那麼,神則無眼,神無眼故是盲者,故言「若爾盲」。汝陶師喻不然者,陶師用泥作瓶,離泥無瓶,用眼見色,離眼有色,兩者既不相同,何能相比?
乙三 破想是神 丙一 如盲破 外曰:有神,異情動故――修妒路 若無神者,何故見他食果口則生涎;如是不應以眼知味,有眼者能知。 這是外人舉想陰證明有神。「想」是種想像力,古德解釋:取相名想。論主前文責難外人,若眼根不能見是神見者,神何不用耳見,令諸根通用?外人以所司各有定職回答,不得通用。論主便破定職使其定義不能成立。今外人吸取教訓,也采取諸根通用義。此處外人明。一根知二境義。「異根動故」這是說一眼根既能見色,又能知味,即用此證明有神。這是說,眼見他人吃水果而此人口中流口水,這是眼見知味貪饞的表現,一般的情況,舌能知味,眼見不能知味,但眼見他人吃桃子,想像那是甜的,不覺自己便流出口水,這叫「異情動」。舌能知桃甜,今眼見別人吃桃便知桃甜,就是一根知二境。眼本不能知味,因眼見桃,神以想像力故知桃是甜,此想像能力是神所有,即是神知,即以此證明有神。 復次,一物眼身知故――修妒路 如人眼先識瓶等,暗呂雖不用眼,身觸亦知,是故有神。 這是說二根知一物,如人先眼見認識瓶子或者是盆,後來在暗中雖不能用眼見知是何物,用手足身分也可得知是瓶是盆,就可以證明有神。眼無知味之能,身無見物之義,然而眼見桃而識味,身觸物而知瓶盆,這都是神的作用,由此故知有神。 內曰:如盲,修妒路中已破。 破中有二:第一天親指前修妒路中的「若爾盲」破,第二「復次」下正破。所以說神是盲者,既言眼見他人吃果而口中生誕,則知神與眼各體,是眼見而不是神見故說神是盲。若言是神用眼見名為神見,神何不用耳見,不用鼻見,若神不能用耳鼻舌見,終是眼見而不是神見,故神是盲。 復次,若眼見他食果而口生涎者,余情何以不動?身亦如是。 此破外人前文二義即分為二:第一先破外人一根知二塵,如桃子具有色聲香味觸五塵,眼見桃子即知桃味令舌情動者,眼見桃時何故不能即聞香聽聲覺觸,令耳鼻身三情也動?即不能令此皆動便知無神。「身亦如是」,第二破二情知一塵。瓶盆也有色聲香味觸五塵,身手暗中摸觸能知是瓶者,身根何故不能聽聲聞香知味?令耳鼻舌三情也動?既不能令動,故知無神。
丙二 火燒喻破 外曰:如人燒――修妒路 譬如人雖能燒,離火不能燒;神亦如是,用眼能見,離眼不能見。 這是外人辨解上文「神盲」及「余情何以不動」的責難。意謂:如人雖能燒物,但必須用火才能燒,離火便不能燒;同樣,神雖能見,要須用眼才能見,離眼便不能見;不得聽說用眼見便謂神盲。救「余情何以不動」者,說人燒只能用火才能燒,不能用別的東西燒:人見只能用眼方能見桃,知桃好吃能令舌情動,不能令余情皆動。 內曰:火燒――修妒路 言人燒者是則妄語,何以故?人無燒相,火自能燒,如風動木相揩揩生火,焚燒山澤,無有作者,是故火自能燒,非人燒也。 火性能燒,不是人燒;眼自能見,不是神見。若人有火就能燒,無火便不能燒,同樣,神用眼時才能見,若無眼時不能用眼,神就不能見這只能說明是眼能見,並不能證明有神能見,也不能說明是人燒,只是火燒。
丙三 意知破 外曰:如意――修妒路 如死人雖有眼無意神則不見,若有意神則見,如是神用眼見,離眼不見。 前文勝論派言:「神情意塵合故知生」即是四種條件具務才能有知見產生。此處言「如意」者,外人意:神見不但用眼,還須要有意,活人有意,死人無意。要神情意塵四緣結合神才能見,你提婆不應難言,火自能燒,眼自能見,假若但眼就能見,死人有眼何以不見? 內曰:若有意能知,無意不能知者,但意行眼等門中便知,神復何用? 此是用意知破神,神便無用。若有意托于眼等諸根中就能見,無意在于眼等諸眼中就不能知見,那麼,意便有知見的功能,神就沒有用處了,神也不能知見。
丙四 無窮神破 外曰:意不自知,若意意相知,此則無窮,我神一故,以神知意,非無窮也。 這是外人說:意雖能知但無自知之能,要有神知意,意不卯無窮過。若無有神誰知此意?若更有第二意知此意,復應有第三意知第二意,如此第四第五推下去便會有無窮的意聚在眼門緣一塵境,這是不應有的,名無窮過。如唯識宗說識有四分,有見分相分,見分能緣相分,還有自證分知見分,復有證自證分知自證分,案說應有第五分知第四證自證分者,如是第六第七推下去也就犯 無窮過。但唯識宗巧妙,令第三第四互知即避免無窮過。今謂:若自證分和證自證分能互相證知,同樣道理,見分和自證分就可互相證知,有何必要再建立第四證自證分?諸經中只說心有能緣所緣,能取所取二者,不說三分四分。外道為避免意犯無窮過,故立一神,用神知意,既被論主所破,三分硨分也難成立。見分和自證分若可互相證知,見分和相分為何不可互知?這樣,只須二分便足,不須四分,相分雖是所緣,但它也是識的一部分,不是識外所有,還是心法。又見分相分相依而有,離相分無見分,離見無相分,能緣所緣原是一心,二者不可分離,為何強要分開?識既以了別為義,不同于木石,見分的識成佛時可以轉識成智,相分的識難道就不能轉識成智?若言相分是所緣,無了別義,那麼,就不能說識是了別義,也可說識無了別義,或者識半有了別義半無了別義,能這樣說嗎? 內曰:神亦神――修妒路 若神知意,誰復知神?若神知神,亦是無窮。我法以現在意知過去意,意法無常故無咎。 前文外人說:「眼無意故神則不見,若有意神則見」。天親破云:若有意就能知,這是意知,「神復何用」?外人答言:神能知意,避免意意相知犯 無窮過。神是主諦,以神知意不犯 無窮今論主破道:若須要以神知意,也應當另有神知此神,故言「神亦神。」若另有神知此神,也應當有第三神知第二神,如是神神相知,同樣犯無窮過。這是論文破意。若言不須另有神知此神者,同樣理由,那也不須要有神知此意,二者必居其一。識的四分義亦同此,若證自證分不須第五分知,可與自證分互相證知者,自證分也可與見分互相證知,不須要有第四。若自證分不緣相分只緣見分者,見分何須緣?故眾經只說能緣所緣見相二分,無著天親也無三分四分之說,應依聖言量,不應依凡情。 「我法以現在意知過去意,意法無常故無咎」,這是佛法不犯無窮過的說明,佛教主張心是無賞,以後意知前意,心意識念念生滅,剎那相續,不斷不常,既不犯無窮過,又無神我,是名正道。
丙五 火是熱相破 外曰:云何除神――修妒路 若除神,云何但意知諸塵? 這是外人責問:為什麼要除去神,但意能知諸塵?因為論主上文說:「若神知意誰復知神」?若更有神知此神者即犯無窮過,實際這就是破除神,所以外人這里反問論主,你為保破除于神,說意就能知諸塵? 內曰:如火熱相――修妒路 譬如火熱無有作者。火性自熱,無有不熱之火。如是意是知相,雖復離神,性知故能知。神知異故,神不應知。 火以熱為體相,無有造作者,火性自然熱,沒有不熱的火。同樣,意以知為體相,沒驅使者,無有不能知的意,有意就能知,何必要有神。「神知異故,神不應知」是說:神和知體性不同,神不是知,故神不應知。這是借意以破神,神破不存意,不同他宗神而執意。
乙四 破行陰證有神 丙一 遍云何念破 外曰:應有神,宿習念相續故,生時憂喜行――修妒路 如小兒生便知行憂喜等事,無有教者,以先世宿習念相續故,今世還為種種業,是故知有神,亦常相。 行陰的「行」是時刻活動,生滅無常,念念相續就叫「行」。其實就是「思」,總的心理活動就是「行」。「應有神」這是另外一派或另一個提出有神,理由是「宿習念相續故」,這是說:前生曾經習行過,憶念習慣相續以至今生,如人過去世多貪,今生也好貪,過去世多嗔的人,今生也多嗔,故言「惟先世宿習憶相續故,今世還為種種業。「若無有神主宰,誰能使其宿世曾習相續至今世。這如初生嬰兒,生下來就知啼哭和歡笑,沒有誰教,自然就會這樣,這都是前世宿作業習慣勢力相續的表現。前生是干什麼的,今生還是喜于這行,所有這些都證明有神,神是常存的。 內曰:遍云何念――修妒路 神常遍諸塵,無不念時,念從何生? 這是縱許神 是常遍,而破其念生。外人的神義是常是遍,常貫三世,遍及五道六塵。神既遍一切處,即應常知一切塵境,更無再生念的道理,故言:「遍云何念」?神既是遍常應常知一切法,無有不念時,念從何生。 復次,若念一切處生,念亦應遍一切處,如是一切處應一時念。若念分分處生,神則有分,有分故無常。復次,若神無知,若知非神,此事先已破。 上文論主縱其神遍,破其念生。今天親縱許其念生,開二關批破;一是,外人神遍一切處,念也應遍一切處,若念遍一切處,念應一切時遍知一切處的事物,也無須念生,其實這是不可能的事。二者念若不能同時遍知一切處的事物,念若此處生則知此處事,彼處生則知彼處事,這叫「念分分處生」,「念分分處生」就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念知事物。「若念分分處生」,那麼,神也應當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存在,神若有分,神則不遍,神若有分,神便無常,這樣,就破壞了外人的神義是常是遍的主張。 「若神無知,若知非神,此先已破」者,勝論師主張神和知各體,神體無知,神與知結合,神名有知。今天親重提此義以破神。這兩句話的意思是說:知自能知,神本無知,二者不同;也應念自能念,神本無念。「若知非神」意是說:神若能知,神便成知,不再有神;神若能念,神則成念,也無有神。前破勝論時及「如煙喻」中,多有此義,藉前破後,故言「此事先已破」。 外曰:合故念生――修妒路 若神意合以勢發故念生,何以故?神意雖合,勢不發者則念不生。 救上「遍云何念」,上破外人此言,偈本和注文凡有三難:第一難云:神是遍一切處的,既遍一切處,無有不念時,即遍一切處法,為何更要生念?今外人救云:神體實遍一切處,而更生念者,神于此事作意思量則生念,于彼事不作意不思量則不生念,所以神雖遍而還須生念,你為什麼說神遍就不能生念?答第二難,前難云:神遍念也應遍,若念遍一切處,應同時念知一切處法,若念不能一時念知一切處法,是一部分一部分的念知一切處法的,那麼,神也應當是一部分一部分的存在。神若是分分的存在,神則不遍,神應無常。故今答云:念由緣發,不能與神齊等,神雖遍一切處,要待眾緣具備才能生念,因為沒有一切處眾緣同時具備的原故,所以不能于一時遍念一切處法,神雖一分一分的念知一切法,念自有分,而神無分,故神是遍常。救第三難,前第三難說:神體無知,知自能知,無須有神;同樣,神體無念,念自能念,也不須要神。今外人答道:神與知合,名為神知;神使念生,名為神念,神受念名,念不是神,也不是無神。 注文:「以勢發故念生」者,作意思量名為「勢發。」神雖與意結合,若不作意思量當前事物為勢不發,念則不生,若作意思量當前事物名為勢發,念則便生,所以作意思量就是勢發,就是生念的因緣。
丙二 念知破 內曰:雖先已破,今當重說:神若知相,不應生念,若非知相,亦不應生念。 前文已開三破外人「宿習念」。外人雖有挽救,今當重破,更設二關責問:神若本性就是以知為體相,即自能知一切法,何須與意合作生念而後知?若神自體沒有知覺相,那就等于木石冥頑不靈,又何能生念?從這兩方面講,神都不能生念,為什還說,神與意結合而生念? 復次,若念知――修妒路 若念生是時知,若念不生是時不知,應念即是知,神復何用? 今「若念知」與「上文」遍云何念兩處偈本破法不同,前奪破,就是否定外人神能生念的說法。言此文是縱破者,縱然許可神能生念而後知,正如天新所說:「若念生時知,若念不生是時不知,應念即是知,神復何用」。這明明是念知,說有神義有何用!
乙五 破舉識陰證有神 外曰:應有神,左見右識故――修妒路 如人先左眼見,後右眼識,不應彼見此識,以內有神故,左見右識。 這是舉五陰中的「識陰」證明有神。「識」是認識,了別為義。眼有眼識,耳有耳識,眼耳鼻舌身意皆能發識,佛法說識即能識。外人即以此六根六識證明有神,名為神知神識。外人認為:人有兩眼,神用兩眼見知外境。但左眼不是右眼,右眼不是左眼,既有兩眼就有兩眼所見的外境不同,假使有人右眼有病,因敷藥蒙上沙布,暫時不能看東西,這時只有左眼能看東西,過幾天右眼病好了,能看東西了,居然前幾天左眼所見過的人物右眼也能認識。按理說:左眼見過的人物,右眼沒有見過就不應當認識,比如張三和李四二人,張三認識的人物,李四沒曾見過就不應當認識,左右眼也應當這樣,不應左眼見右眼識,但人能左眼見右眼識,這是怎麼回事?當知這是因為有神,是神能見能識,所以才能左眼見右眼識。 內曰:共答二眼――修妒路 以彼答此,一答答于二立,名為「共答二眼」。就是說:前文外人言:「合故念生」,神與意合作生念而後知。論主破道:「若念知」,是說:若念生就知,若念不生就不知,這應是念知,神有何用?今即用此「若念知」,既答上神意合故生念,又答此「左眼見右眼識」,用此一答,破外人兩次立義,名「共答二眼」。答破前立,前文說:若念生就能知,念若不生就不能知,這應當說是念知,那里是神知?破「左眼見右眼識」同樣可以這樣說:因為有兩眼,所以才有左眼見右眼識,若無兩眼既不能見也不能識,這只能說明是眼見眼識,那里是神見神識,一答破于兩立,故言「共答二眼」。 分知不名知。復次若爾無知。復次遍云何念?復次若念知。復次何不用耳見?復次若爾盲。復次如左眼見不應右眼識。是故不應以左眼見右眼識故便有神。 注文引前後六處偈本,加當門釋破,稱為七「復次」,即以七「復次」共答二眼。七復次分為三類:初二復次是用後文偈本,第二有四個復次引前文偈本,第三當門一釋,破左見右識。 第一「分知不名知「是破神分知,破意云:神既遍一切處而知只在一處,這只名分知,不能名為神知。所以然者,一切處多不知,只在一處部分知,應以少從多,多處不知故應名神不知,故言「分知不名知」。今左見右識也是這樣,神既遍一切處,神的見識也應遍一切處,而今是左眼見右眼識,這只能說是一部分見一部分識,不能說是神見神識。若以少從多,多處不見不識,就可以說分見不名見,分識不名識。第二復次,「若爾無知」是說:若言一部分知名為神知者,其余有多部分不知,以少從多應名神無知。同樣道理,若一分見一分識名為神見神識,其余有多分不見不識,應名神無見無識。此二偈本見在後文,天親提前共破二眼。 第三復次「遍云何念」?神既遍一切處,應無所不知,那有更生念的道理。同樣,神既遍滿一切,即應遍見遍識,豈應有部分左眼見右眼識的道理?第四復次「若念知」,若有念生起就能知,無念生起就不能知,這是念就能知,神有何用?同樣,有眼就能見就能識,若無眼就不見不識,這是眼見眼識,神有何用?此二復次是前破行陰中的縱奪二文。第五復次「何不用耳見」?外人言:神用眼能見,如人用鐮方能割麥。破云:「神何不用耳見」?同樣質問,神用左眼見右眼識,神何不用左耳見右耳識?第六復次「若爾盲」,若言神用眼見眼識,神若離眼便不見不識,這豈不是盲神!此四復次前破色陰是神的偈本。 第七復次「如左眼見不應右眼識,神亦不應此分見彼分識」這是天親正破「左眼見右眼識。」破意說:神既遍一切處,應遍見遍識一切法,不應言神此分見彼分識,使神墮分。若神墮分便是無常。
乙六 破重舉想陰證有神 丙一 分知不名知破 外曰:念屬神故神知――修妒路 念名神法,是念神中生,是故神用念知。 這是外人救上「若念知」的責難。上難云:若念生就知,若無念生就不知,這是念知,神有啥用?故今外人救云:念不自立,必有所依,念依神生,念屬于神,神能用念,以念屬神所有,故念知即是神知,神有有念的功能,豈是無用?這是前文外人舉神意結合生念能知,論主即用「若念知」破神,當時外人理屈辭窮,還未來得及答救,這時另有外道發言,舉左眼見右眼識證明有神,此時論主遂言:「共答二眼」,便雙破二立。用「若念知」一義,既回答了上文外人神意合故念生,又破斥了左眼見右眼識,名「共答二眼」。嘉祥云:此第六破想陰「念屬神」應接第四,這是外人救上「若念知」之難。論主破「念屬神」以後外人才有「左見右識」的立義,論主便回以「共答二眼」,這應是此品最後文義。所以最後明「共答二眼」者,依五陰次第識陰在最後故。又外人立神,言雖有異而大意相同,恐外人立救沒完沒了,故最後通指以前諸 破以破「左見右識」。你雖有多種立義,道理總不出以前六門所破,所以天親以前後中七復次以破「左見右識」,今「左見右識」在五者,或是梵文有誤。否則或是譯者之失。 內曰:不然,分知不名知――修妒路 若神一分處知生,神則分知,若神分知,神名不知。 神體既遍一切處,念知生只在一處,名「一分處知生。」「一分處」者,三界、五道、六塵中一處知生。若只一分處有知生,神只能知一處塵境,多分處神無知不知故言「分知不名知」。
丙二 無知破 外曰:神知非分知,何以故?神雖分知神名知,如身業――修妒路 譬如身分手,有所作名為身作,如是神雖分知神名知。 這是外人強調,神雖在一處有知也叫神知;如人的手是身的一部分,名為「身分手」,若手有所作也叫身業作。 內曰:若爾無知――修妒路 汝法神遍意少,神意合故神知生,是知與意等少,若以少知神名知者,汝何不言以多不知故神名不知!又汝身業喻者,此事不然,何以故?分有分一異不可得故。 你們外道法中說:神遍滿一切處故是多,你們說:意、念、知局限在一時一處故是少,你若以多就少名神為知的話,更應以少從多名神為無知。「分有分一異不可得「,就是部分與整體皆不可得,此義第一品中已說,後文一、異兩品中還要講,既是無所有不可得的法,怎能用來作比喻!
丙三 分燒不名燒破 外曰:如衣分燒――修妒路 譬如衣一分燒名為燒衣;如是神雖一分知名為神知 此是外人欲救以多從少難。外人的意見:如一件衣服,被燒了一個窟窿,名為「衣分燒」,同樣,神雖只有一分處知,也名為神知。由此可見外人立義已窮,沒有什麼新招,後所立義,大多與前雷同。 內曰:燒亦如是――修妒路 若衣一分燒不名為燒,應名分燒。汝一分燒故衣名燒者,今多分不燒應名不燒。何以故?是衣多不燒,實有用故,是以莫著語言。 有責任中例證,一者按實際情況說:若一分燒應名分燒,不名為燒,若言衣被燒了,不加用簡別詞,這就意味著整件衣服全被燒了。二者若以一分燒名為燒者,更應從多分不燒名為不燒,故言分燒不名燒。一件衣服雖然燒了一個窟窿,雖然不甚美觀,但還可以穿,還有遮體御寒的作用,就不能說這衣服被燒了,若是多分被燒,不能再穿,沒有遮體御寒的作用,等于零了方可以說某件衣服被燒,應以今人開會投標表決為準以多數票為勝,今亦如是,應以少從多,不應以多從少,故外人失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