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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 破神品第二(2)

甲三 破勝論師立有神

  破勝論師別立神義。勝論師次數論師以後出來立義,凡有五義;第一此派學說創立比數論師較晚,第二流傳也不及數論派那麼盛行,第三此派主張神覺異體,按一異四句次序應在第二,第四見數論派立神覺一義有過,便謂異義無過,即主張神覺異義,第五見論主藉異破一,便謂異義很有道理,所以立神覺異義,有五種原因,所以次在數論派後立宗。破勝論派立神,往返問答共有五番,皆是引喻明義,以神我,靈魂等皆是無形之物,不可能拿出來令人識別,只好約義引喻來說明。論主破即就其所引喻而破,引喻補破,而神義即無從建立。

  乙一 有牛非牛破   外曰:優樓迦弟子誦《衛世師經》言:知與神異,是故神不墮無常中,亦不無知,何以故?神知合故,如有牛――修妒路   勝論師和數論派不同,數論師主張神知一體,勝論師主張神知異體,異體是說神體無知,知體非神,既是各體,故神體是常,知體無常,「是故神不墮無常中」。「亦不是無知」,是神和知結合在一起,神名有知。「神知合故,如有牛」,是引喻說明,如說某人有牛,牛不是人,人不是牛,人和牛異體,但人和牛結合在一起,可說人名「有牛」。勝論師認為:數論派主張神覺一體,覺無常故神也無常,勝論師避免神墮無常,故主張神覺異體,知覺無常,神體是常,「是故神不墮無常中」。神也不是無知,「何以故?神知合故,如有牛」,故神名有知。   譬如人與牛合,故人名有牛。如是神情意塵合,故神有知生,以神合知故,神名有知。   注文解釋「譬如人與牛合,故人名有牛」,比如神與知合,神名有知。這要說明,神是有知的,而不是無知的。「神情意塵合,故神有知生」,這里「神」是神我;「情」就是根,就是眼耳鼻舌身等五根,羅甚多翻作情;「意」意志;「塵」是外塵,就是色聲香味觸等五塵,如是神情意塵四法和合神就有知覺的產生,古人稱這為「四合生知」。既是四合生知,故知是無常,以神與知結合故,神名有知,而不是無知。   內曰:牛相牛中住,非有牛中――修妒路   外人既是引喻說明其神有知,今但破其所引的譬喻,他那神名有知的說法就自然崩潰。「牛相牛中住,非有牛中」。這是說牛的形相只在牛身中,「非有牛中」的「有牛」是人,人是牛的主人,故人名有牛。「非有牛中」是說牛的形相不在有牛的人身中。牛的形相只在牛身上,牛的形相不在有牛的人身上,這經喻說:神雖與知結合,但神不是知,知也不是神,知相知中住,知相不在「有知」的神中。換句話說:只有知才能知,神終是無知。這是破外人神與知結合,神名有知的說法,故言「牛相牛中住,非有牛中」。   牛相牛中住,不在有牛中,是故雖人牛合,有牛不作牛,但牛為牛。如是雖神知合,知相知中住,神不為知。汝言神情意塵合故知生,是知知色塵等,是故但知能知,非神知。譬如火能燒,非有火人燒。   這還是說:牛的形相只在牛身中,牛的形相不在有牛的人身中,所以人雖與牛結合,人終不是牛,只牛才是牛,照這樣講,雖說神與知結合,但只有知才能知曉事物,神終不能知。你說「神情意塵」四合產生知覺,能知色聲香味觸等外塵,這只能說明有知便能知,無有知就不能知。譬如火能燒物,不是有火的人能燒,人若無火就不燒。這里火能燒的比喻兩個意思:一者說明知就能知,無關神知;二者為欲發起外人下文的挽救。

  乙二 知即能知破   外曰:能用法故――修妒路   人雖有見相,用燈則見,離燈則不見;神雖有能知,用知則知,離知則不知。   外人說:「能用法故」,有能用就有所用,這里神為能用,知為所用,知是為神所有的用具。比如人雖有能見的功能,但在暗室中用燈就能見,離燈就不能見;神也是這樣,神雖有知的功能,但用知就知,離知就不能知,故言「能用法故」。   內曰:不然,知即能知故――修妒路   以情意塵合故知生,是知能知色等諸塵,是故知即能知,非是所用。若知即能知,神復何用?   破上外人說:神是「能用法故」,正明知即能知,「非所用法」。這正說明知體自然能知,不須要神來用,故神無用知之能,知非所用之法。若神有知即應自知,若神無知何能用他?前明神體無知,知自能知,今明神無能用,知自有能,假若如此,神體無知又無能用,神有何用?哪里有神?前文說:「神情意塵土 」四合生知,那是外人的口氣,今文說:「以情意塵」三合生知,這是天親所說,不承認有神,故只言根塵識三合生知。   燈喻非也,何以故?燈不知色等故――修妒路   此破外人燈喻。神用知能知,此知應具有二義:一知體是知,二又有能知的功用,人用燈見,燈無此二義,一燈體不能見,二燈也不能知見,燈與知對比,燈和知的意義不同,不能用燈來比喻知,故言「燈喻非也」。   燈雖先有,不能知色等,非知法故,是故但知能知色,若不能知,不名為知。是故縱有能知,彼能何用?   注文前三句在說明燈的比喻是不對的。燈是無知之物,怎能和知覺相比?「是故但知能知」,這是肯定只有知才能知色等塵境,燈則不能。「若不能知不名為知」這是指的神體,神體是無知的,無知就不能名為有知,說神與知結合,神名有知,今反駁說:既然是知即能知,你說神名有知,你那神的「能知」又有何用?其實,這只是知知,並不是神知,因為神是無知的。

  乙三 身中神非馬破   外曰:馬身合故神為馬――修妒路   譬如神與馬身合故神名為馬,神雖異身,亦名神為馬;如是神知合故,神名為知。   這是說:神與馬身結合在一起,神就名為馬,比如神與知結合在一起,神就名為知。上來第一番明知自知,神是無知,第二番明神無能知,知自能知,今番外人舉神與馬身結合雙救二義:一者神在馬身中神名為馬,比如在知中神名為知。二者馬身不能知,有神主宰馬才能有知,比如知無神不能知,有神運用知才能知。故神有知又有能,二義俱立,有人問:神馬結合與人牛結合有什麼不同?今釋,人牛結合是兩個身形,兩個靈魂,其義疏遠,今神馬結合只有一個身形,一個靈魂,其義密切,故外人舍疏取密,人不易識。又神馬結合喻,外人可用來反責提婆:若言知自能知,不須神主宰的話,也應馬身自能,不須有神運用,死馬也應能行動!   內曰:不然,身中神非馬――修妒路   馬身即馬也。汝謂身與神異,則神與馬異,云何以神為馬?是故此喻非也。以神喻神,則墮負處。   外人言:神與馬身結合故神為馬,論主不同意此說,即與以否定。此明外人不知以何為馬。世人正以馬的形相為馬,實不以靈魂之神為馬。勝論師本來主張神知異體,神與馬體也不同,怎能以神馬?此不能成為正喻,故言「此喻非也」。又神知馬身各體,知為知覺,馬身無知,怎能以馬喻知@「以神喻神則墮在負處」者,前明神能用知,今又說神主牢馬,前神未完,又引後神,名「以神喻神」,即是以過證過,故言「墮負」,即是墮在輸處。再者,我本破你「神知合故,神名有知」,此義我尚承認,而今你又舉出「馬身合故神為馬」,這兩處神的意義一樣,也是前神未了,又引後神,就是「以神喻神」墮在輸處。

  乙四 知合無神破   外曰:如黑氎――修妒路   譬如黑氎,黑雖異氎,氎與黑合故名為黑氎;如是知雖異神,神與知合故神名為知。   這里須要說明,外人為什麼舍神馬喻更引黑氎,黑氎喻與神馬有什麼不同?必須知道,離神有馬的身形,世人指馬的身形為馬,不以馬的神魂為馬,故知馬身與馬的神魂為二物,可以分毛料織成的布,今稱呢子。既染成黑呢,離呢無黑,離黑無呢,呢與黑已渾為一體,難可分離,故與神馬喻不同。   內曰:若爾無神――修妒路   以上三番明神無知無能,破神有知有能二義,名為奪破,否定其二義,故名為奪。今此番是縱破,縱然許可神與知合,有知有能,這便都成為知,不再有神,故言:「若爾無神」。又知是知是能,既不是神,縱神是知是能,即同化于知,也是無神。又併,神本無知,與知結合,從知名知者,知是無常,若神與知結合,神應是無常。知體不遍,神與知合,神應不遍。無常、不遍,不名為神,則又是無神。又知有能有知,神若不與知合,便無知無能,如果這樣,神與木石無異,與虛空無別,這又是無神。   若神與知合故,神名為知,神應非神。何以故?我先說知即是能知,若知不名神,神亦不名能知。若他合故以他為名者,知與神合,何不名知為神?又如先說黑氎喻者,自違汝經,汝經黑是求那,氎是陀羅標,陀羅標不作求那,求那不作陀羅標。   注釋有三義:第一解釋「無神」。若神與知結合,神名為知,此神應不名神,應名為知,這樣,應只有知而無有神,故言:「若爾無神」。第二互從並同破,「若他合故以他為名者」,神與知合,神名為知,也可說,知與神合知名為神,這樣,知名為神,知外無別有神,還是「無神」。第三違經破,勝論六諦義中神是陀羅驃名為主諦,知是求那名為依諦:依諦是依主諦而有,屬于主諦,如此言「黑是求那,氎是陀羅驃,氎是物體故是主諦,黑是依諦是依氎而存在,不能離物體而獨立,故是依諦。既有主諦依諦二諦的不同,故言「陀羅驃不作求那,求那不作陀羅標」。例此可說,神雖與知結合,神不作知,知不作神,神還是無知,知也不是神。若言神知結合互作者,便自違你經。

  乙五 有杖非杖破   外曰:如有杖――修妒路   外人以此比喻救上三難。救第一無神難云:人與杖合,人名有杖,並不是無人;神與知合,神名有知,並不是無神,這道理一樣的,怎能說是無神?救第二互從難云:人與杖合,只能說此人有杖,不能說此杖有人,只能說人能用杖,不能說杖能用人。照例可說:神與知合,只能說神名有知,不能說知名有神,因為神能用知,不能說知能用神。救第三難云:人與杖合,人不是杖,主諦與診諦結合,主諦並不是依諦,怎能破我氎譬喻。「如有杖」與前「如有牛」大意是同,而用意不同,人牛取其合意,人與牛合,人名有牛,比喻神與知合,神名有知。今明離人與杖合,人名有杖,而人並不是杖,比喻神與知,神雖名有知,而神並不是知。   譬如人與杖合,故人名有杖,不但名杖,杖雖與人合,杖不名為有人,亦不名人。如是神與知合,故神名能知,不但名知,亦非是知與神合故,知名為神。   注有二義:第一明人與杖合,第二明杖與人合,各有二句,神與知合也是如此。第一明人與杖合故人名有杖,外人正用此句,比喻神與知合故神名有知,外人但用此句。「不但名杖」,意謂不是無神,以此挽救第一難。第二明杖與人合「杖不名有人」,此意杖雖與人合,也只能說人名有杖,不能說杖名有人,也不能杖就是人。比喻知與神合,神名能知,也不是但有知而無神,也不是「知與神合,名知為神」。這都用來挽救「若爾無神」的。   內曰:不然,有杖非杖――修妒路   雖杖與有杖合,有杖不為杖;如是知相知中非神中,是故神非能知。   此破與「如有牛」相同,主要破其知與神合,神名有知。雖說杖與人合,但杖自是杖,而人終不是杖;照例可說:雖知與神合,但知自是知,而神終是無知,故言「知相知中,非神中」。最後總結,神終是無知。

  甲四 重破數論立有神義

  乙一 以神從覺一多破   外曰:僧佉人復言:若知與神異有如上過,我經中無如是過。所以者何?覺即神相故,我以覺相為神,是故常覺無不覺。   數論師重新出來立有神義。數論派執神和覺一體、勝論派執神和覺異體,雖所執各異而皆立有神,這是他們的共同點。數論師前已墮在負處,已經理屈辭窮,今為何出來辯論?略有四義:一者表明破邪方式有各種不同,自有把同類問題集中在一處破,如《破一品》和《破異品》就是這樣,一品專門破一體的偏執,另一品專破異體的偏執。今品不是這樣,此品是相間破,破了一體執完了又破異體執,破了異體執後又破一體執,破了一體再破異體,這叫間隔破。二者一異兩家主張不同,互相對立,相間出來辯論,表明一異兩家也互相破斥。三者執神覺一體派與提婆辯論,當時理屈窮,無言回答時,而異家便出來立義辯論,一體家在座靜聽,聽到異體有大過失不能成立時,便謂一體有理「無如是過」,故雙重新出來辯論,後文勝論師重出辯論也是此義。四者數論師中不止一人,前一人雖然辯論輸掉,另有人出來辯論,後文勝論師重新出來,同有此義。數論重開辯論只有三番問答,以前次被破大勢已去,今雖重辯,義難成立。   注言:「若知與神異,有如是過,我經中無如是過」者,數論師靜聽論主與勝論師往返五番問答:異體家總有兩種過失:一是成立有神而喪失有知,成立知覺又喪失有神,故重出立義,說「我經無如是過」。「所以者何」?下是解釋「我經中無是過。」數論派立義,神即是覺、覺即是神,神覺一體。以神即是覺故,所以神不墮無知,以覺即是神故,所以不墮無有神過,這樣,神覺皆立,故言「無如是過」。   內曰:雖已先破,今當更說,若覺相,神不一――修妒路   覺有種種苦樂覺等,若覺是神相,神應種種。   偈本頭兩句是指前破,前文破數論雖有七番問答,不出二義:一是用常無常破,數論主張神體是常,覺是無常,而言常與無常一體,這是矛盾的。二是用遍不遍破,數論主張神體是遍,覺即不遍,而言遍不遍同體,這照樣是矛盾的。」今當更說「指此文及以下破。」若覺相神不一,「這是說:若覺就是神相,那麼,覺有種種不同的相,神也應當有種種不同的神,可是數論師說神只一相無種種相,這就又矛盾了。今就用此矛盾破他的覺相是神。總括數論師始終前後明神覺一體,有三雙矛盾:一是常無常的矛盾,即神是常,知覺無常;二是遍不遍矛盾,即神體是遍,知覺不遍;三是一多的矛盾,即神是一相,覺有種種相。有此三雙矛盾而說是一體,故招十五種過失,一者以神從覺,覺有種種覺、神也應有種種神;二者以覺同神,神只一種,知覺也只應有一種;三者若神不從覺為多,則神與覺不一;四者若覺不同神為一,則覺與神便異;五者欲令神覺一體而又不相從同,則神陷亦多亦一,覺也墮亦一亦多。攝此五難略為三義;初二互相從同,保得神覺一體的宗旨,而失去神一覺多的意義,次二互不從同,保得神一覺多的意義,而又失掉神覺一體的宗旨,第三保得神覺一體,也保得神一覺多的宗旨意義,而又陷入又一又多的矛盾之中。保得神覺一體是一義,保得神覺種種是異義,總是矛盾重重,顧此失彼,故其神義,難得成立。今此文中令其以神從覺,以覺多故令神也多。言覺多者,以有苦樂憂喜等不同,故是有多種覺。   外曰:不然,一為種種相,如頗梨(玻璃)――修妒路   如一頗梨(玻璃)珠,隨色而變,或青黃赤白等。如是一覺,隨塵別異,或覺苦或覺樂等,覺雖種種相,實是一覺。   外人否定多神多覺,主張只有一神一覺。「一為種種相」者,是指一覺體,此一覺體隨緣現有種種相。如一玻璃珠,隨緣變色不同,放在青色物中珠就變青,放在黃色物中珠就變黃;神覺也是這樣,實是一神一覺,隨外塵境不同,故現種種覺相,其實還是一覺。論主前文是用以神從覺作難,令覺多神也多,今此外人意是以覺從神,神一覺也是一,神沉同體,無有多神過,也無種種覺體相,只是隨緣變現不同。數論師立義甚精,主張神覺一體,覺就是神,故神常覺體也常,神遍覺體也遍,神一覺體相也是一,只是約義不同,說有神和覺兩個概念。言覺有種種相者,只是隨緣不同現種種相,如玻璃珠隨物類不同現種種色相。   乙二 罪福一相破   內曰:若爾,罪福一相――修妒路   心是知覺的根源,損人之心為罪,利人之心是福,故罪福苦樂皆是知覺的表現,若知唯是一相,那罪福苦樂也應只是一相。此文是以罪福二相破覺是一相,也具有五難;一者以罪福從覺,若覺是一相,罪福二者也應當是一種體相;二者以覺從罪福,罪福若是二相,在覺也不應是一相;三者苦覺是一,而罪福不是一,則罪福便與覺異;四者罪福若二,覺無二相,而覺便與罪福異;五者欲令覺相是一而又與罪福二相不同,便墮在亦一亦異的矛盾之中。還攝五難以為三關,在初兩難保得一覺,便失去罪福二相,保罪神福二相又失去覺相的一義;次之兩難保得一覺和罪福二相,便墮在違宗的異義;三者保得一覺也保得二相,又陷入亦一亦多的矛盾之中。總之,假若唯是一覺,作福造罪皆是覺相,那罪福也應是一種體相,如果罪福性質不同,那覺相又怎能是一呢!   若益他覺是名福,若損他覺是名罪,一切慧人心信是法。若益他覺損他覺是一者,應罪福一相,如施盜等亦應一。復次,如珠先有隨色而變,然覺共緣生,是故汝喻非也。復次,珠新新來故相則不一,汝言珠一者是亦非也。   存心利益他人叫「益他覺」,是名為善為福,存心損害他人叫「損他覺」,是名為惡為罪,一切有智慧的人心都相信這種道理。若利益他人的思想知覺和損害他人的思想知覺是一種性質的話,布施和偷盜這善惡二相也是一種性質的話,這合乎世間常理麼嗎?這不會有人相信的。此破外人種種相皆是一相。   第一個「復次」是說:你所引的寶珠喻,珠是先有的物體,可以說隨色變相不同,然而知覺屬眾緣所生,緣聚則生,緣散則滅,不是先有之物,怎能以先有之物比喻後生之覺?這法喻不同,故言「汝喻非也」。   第二個「復次」是說:時間是流逝,是剎那剎那地不停叫「新新生滅」。寶珠隨著時間的變化也是新新生滅的,前念的珠不是後念的珠,故也不是一珠;照例可說:前念的覺不是後念的覺,覺也不是固定的一覺,你為何說:「雖種種相實是一覺」?論主只有「罪福一相」一種破,兩「復次」是天親約義演破。   外曰:不然,果雖多作者一,如陶師――修妒路   如一陶師作瓶盆等,非作者一故果便一也。如是一覺能作損益等業。   「不然」者,不接受論主,否定「罪福一相」的說法,還是堅持一覺有種種相的主張,故言「果雖多作者一」,即是一心一覺能作種種善惡,引喻「如陶師」,通救以上三難。「陶師」是燒陶器的師傅。一位陶師能作出多種瓶盆瓦罐,不因為只是一位陶師所作多種陶器說名為一,也不可因有多種陶器謂陶師也多。照例就可說:不因為覺是一故而所作的罪福也是一,也不可說所作的罪福多故謂覺也多。這樣,前面所設的五難三關皆得解除。救第二有無難者,先有陶師然後作瓶盆等器,也是先有覺體隨善惡等緣作罪福等業,而覺體並非先無今有。救第三非一珠難者,實是一位陶師能作種種瓶盆瓦罐,也實是一覺能作種種苦樂罪福。若言新新生滅不是一顆玻璃珠者,也應新新生滅不是一位陶師,然而百年相續終是一人,千年相續還是一珠。故引陶師一喻,即前注中五難並得解決。

  乙三 法喻不齊破   內曰:陶師無別異――修妒路   譬如陶師身一無異相,而與瓶盆等異,然益他覺損他覺實有異相。又損益等與覺不異,是故汝喻非也。   此文指出外人兩種過錯:表明其所說的道理與所引陶師的譬喻不相齊,不能證明外人所立的義正確。一是陶師一身無別異相,陶師本是用來比喻一覺的,陶師一身無異相,汝覺有種種差別異相,如益他覺損他覺苦樂等別異相,故法喻不同不能相比。二者陶師一身無別異而與瓶盆等陶器異,陶器不是陶師,陶師不是陶器,你那益他覺損他覺苦樂等即是覺相,離開知覺就沒有損益苦樂等種種相,離開損益苦樂等種種相也就沒有覺相,這又是法喻不同,怎能相比?故言「汝喻非也」。

  甲五 重破勝論立有神義

  重破勝論師救有神義來意有三:一者勝論師雖是理屈辭窮,但今思路更生,故出來應辯。二者見論主藉異家道理破一家立義,便謂一家有過,異家無失,故出來應辯。三者勝論師前人雖啞,今另是一人出來辯論。這次勝論師立義與前不同,前次多就異家道理立宗,今此多就表相證明有神,今破但破其表相便顯無神。共有三番問答

  乙一 不知非神破   外曰:實有神,比知相故――修妒路   有物雖不可現知,以比相故知。如見人先去,然後到彼;日月東出西沒,雖不見去,以到彼故知去。如是見諸求那依陀羅驃,以比知相,故知有神,神知合故神名能知。   外人言「實有神」謂道理是實有神。「比知相故」是就一般事相對比推理可知有神。知有四種:一是從現見知,二是從推理知,三是以譬喻知,四是依聖人語知。今此中「比知相」是指推理知的渠道。注文舉出三種推理比知而後以此證明有神。第一種舉人走路,如人從東城走向西城而又走到了西城,這是一種比較明顯的事相。第二種舉日月東出西落,雖不見太陽像人那樣一步一步地在走,但看它從東到西,以此推理知道日月也是在走。第三舉依主二諦證知有神,神是主諦,苦樂愚智等是能依,以人有苦樂愚智等依諦,由此推理知道必有所依的主諦神。如見大地草木依止于地,比知人的苦樂愚智等依止于神。神與知結合,神名有知。   內曰:是事先已破,今當更說,不知非神――修妒路   汝法神遍廣大而知小,若神知者,有處有時不知,是則非神。有處名身外,有時名身內,睡眠悶等是時不知。若神知相,有處有時不知,是則非神,何以故?無知相故。汝以知相有神者,空無實也。   此破有二:一是指前破,前文勝論師明神知異體,神和知結合,神名有知,此義前已被破。二者「今當更說,不知非神」者,正是今文破神。勝論師主張神和知各體,神體廣大而上,假若知覺是神的相,那麼,有的地方,有些時間沒有知覺相便沒有神。故言:「不知非神」。   這里須要說明,數論師和勝論師都說覺是神相,但這個神相的「相」字兩家含意不同。數論師是以知覺為神相,這「相」指的是體相,神是以知覺為體相,知覺也是以神為體相,所以數論派主張神和覺是一體的。勝論派不是這樣。勝論派雖也說知覺是神的相,但這個「相」是標相而不是體相。標相與體相的不同,體相是事物的本身,標相是事物的標幟。一切事物都有標相和體相兩種,如熱是火的體相,火本身是熱的,故名體相,煙是火的標相,見煙知有火,有煙一定有火,有火不一定有煙,故菸為火的標相。勝論師雖說是以知覺為神相,但這「相」只是標相,因為勝論派的神體是無知的,神與知結合神名有知,神和知是各體的,所以知覺只是神的標相而不是神的體相,故下文勝論師引「菸是火相」。

  乙二 破比知相   外曰:行無故知無,如煙――修妒路   如煙是火相,炭時無菸,是時雖無菸而有火;如是知雖神相,若有知若無知,神應常有。   外人救上無知便無神的責難,有正答和引喻二義。「行無故知無」,這是解答無知也有神。舉個譬喻,如菸固然是火的相,但無菸時也有火,以此說明無知時也有神。「行無故知無」者,這里的「行」字當「緣」字講,通常說「心能緣境」,也叫心行于境這是說:若神緣境時就有知相,若神不行于境就沒有知相,故言「行無故知無」。如煙是火的相,初燒起柴火時必然有菸,但明火過後,到炭火時,這時雖無菸而有火。神也是這樣,神緣境時便有知相,不緣境時便無知相,如無菸時有火,無知時也有神。   內曰:不然,神能如故――修妒路   若不知時欲令有神者,神則不能知,亦無知相所以者何?汝神無知時亦有神故。復次,若無菸時現見有火知有火,神若有知若無知,無能見者,是故汝喻非也。   此下有二破:一重破無知有神,第二破共相比知,今文第一。「不然者」,不承認外人無知相時也有神的說法。「神能知故」,言神應當是能知的。「若不知時欲令有神者,神則不能知,亦無知相」,這還如前所說「不知非神」。沒有知覺怎能說有神?假若無知時有神,這神應如木石無知之物,何以故?「汝神無知時亦有神故」。再者,無菸時可以現見無煙的炭火,這是現實是對的,你那神或是有知或是無知,有誰能現見此神?又你那神有時雖無知應有生知之能,炭火無煙不能生煙,法喻不齊,怎能相比,故言「汝喻非也。」   復次,汝說見共相比知故有神,此亦非也,所以者何?見去者去法到彼故――修妒路   若離去者無去法,離去法無去者到彼。如是見去者曰到彼,必知有去法。若離神無知,是事秒然,是故不應以知故知有神。不可見龜而有毛想!不可見石女而有兒想!如是不應見知而有神想!   前文破其無知時有神,今破其「比知相」的錯誤推理。「共相比知有神」的「共相」,人與太陽同有「去相」叫共。見人走去,從東到西,比知太陽也是不停地在走,名為「共相比知」。見草木依地而有,比知苦樂等依于神有,也是「共相經知」。這句是重提外人推理的主張。「此亦非也」是否定這種比知有神的錯誤推理。「所以者何」下是解釋,解釋中有肯定有否定,肯定其人和日月的推理,否定其苦樂知覺依神的推理論,詳見天親的注文。   注文先肯定人同日月的共相推,次「若離神無知,是事不然」是否定知覺依神的推理,而後便批判 說「是故不應以知故知有神」,就是說:不應因為人用知覺就認為有靈魂有神。為預防外人可能這樣說:世間諸物皆有所依,如草木依地,人民依于國家,苦樂知覺不能獨無所依!所以就批駁說:你這樣推理是不正確的,因為不應見鳥身有毛,就推理比知烏龜身也有毛,見正常婦女有兒,推理比知石女也有兒,照例可說:不應見人有知覺,便推理比知有靈魂有神。

  乙三 取非手相破   外曰:如手取――修多羅   如後有時取有時不取,不可以不取時不名為手,手常名手。神亦如是,有時知有時不知,不可以不知時不名為神,神常名神。   依外人意,取是手相,雖有時不取,也常有手。手拿東西叫「取」。比喻知是神相,雖有時不知,也常有神。這是挽救上文無知便無神的責難。此「手取」喻與上煙火喻不同,炭火無煙不能生煙,手雖不取,要取就便能取,故有不同。   內曰:取非手相――修妒路   取是手業非手相,何以故,不以取故知為手。汝以知即神相,此喻非也。   論主破道:取東西不是手相,取東西是手的作業即作用,手應以五指和手掌為手相。你今以取為手相,這是錯誤的,故言「此喻非也」。若無知覺相也有神者,應無五指和掌常有手,這是不可能的。勝論師重出辯論,往返三番,至此便無言對答。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