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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 舍罪福品第一(2)

百論釋義舍罪福品第一(2)

  乙二 破外吉義

  外曰:汝經有過,初不吉故――修妒路   破舍吉義,就是舍罪。罪惡總說有兩種:一是舊有的罪惡,如前所說,殺盜邪淫等十惡,自古已來,任何國家,任何時代,任何人作了都會被認為是罪惡行為,故名舊惡。二是後起的邪知邪見,如說大自在天、梵天王、上帝等能創造萬物,五熱炙身,持牛戒等無益苦行,能得生天,不信後世,撥無因果乃至「阿漚」是吉利等,皆是無而謂有,虛妄不實,並是邪惡,今論破此等新舊邪惡,故名舍罪。   所以破舍吉義者,上立二善以明福,今破吉義而舍罪,就是依福舍罪。外道說佛經建惡在初為不吉利,外道經初皆有「阿漚」吉義,現在破他這個吉義,吉義若破,一切外道經書皆被破。又論主上立二善外人連構六難:第一作兩不吉利難,第二構兩顛倒難,第三作兩煩重難。論主通其六難,明我二善無過,便是顯正,摧其虛構的六難使不得逞,就是破邪。外人所以設此六難,因為論主立「惡止善行」,義正言明,內外同此一理,不能說有什麼不對,但外人謂論主立言不巧,在措辭上找岔子,故生六難。初二難正是破舍吉義,又「惡止善行」是提出論題,次下六難是料簡解釋二善的意義。   外人就「惡止善行」四字,言佛經開口先說惡,為不吉利,具含有和無兩種不吉利難。上文外人廣述他們的宗師,都能明了諸法相,都能說深淨法,論主撥云:「是皆邪見,復正見故,不能說深淨法。」外人便問論主,若我等不能說深淨法,「佛說何等善法相?」論主答道:「惡止善行法」。外人即說:若言「惡止善行」,這有兩種不吉利的過失:一是開頭先說「惡」,故經初不吉利,經初既不吉利,中間和後部也不吉利。法既是惡,那說經的人就不能名為世尊,修學此法的人,也不名為善眾,假若是這樣,那就不能稱為三寶。因經初有惡,故名有難。二是外道諸經,開頭都有「阿漚」二字,名為吉相,佛經開頭無「阿漚」二字,名為不吉,這是無難。一是佛經開頭有惡,二是沒有「阿漚」吉利,有惡無善,這是莫大的過咎。   諸師作經法,初說吉故,義味易解,法音流布。若智人讀誦念知,便得增壽,威德尊重。如有經名《婆羅呵婆帝》(此言廣主經),如是經等,初皆言吉,以初吉故,中後亦吉。汝經初說惡,故是不吉,是以言汝經有過。   注為外人明義,文分為二:第一明外經有德無過;第二明內經有過無德。「諸師作經法,初說吉故」等者,這是外人敘述他們的經,是吉祥的經,是說明經的體性。「若智人讀誦念知」下,是說明經的作用,「讀誦念知」是身口意三業修習。次明依經修習,得兩種果報:即內感長壽,外為人尊敬。《廣主經》是講安壽治世的書。外人相傳,昔日有梵王降世,說七十二字,名《佉樓書》以教世間。世人開始很感德尊敬,時間久了,敬情漸薄,梵王慳吝心起,收取諸字,以口吞下,唯有「阿漚」二字,以口角流出墮地,世人珍之,以為字王,最為吉祥,遂以「阿」字安置在《廣主經》首,以「漚」字安置在《韋陀典》初。《四韋陀典》總括外道十八種大經,從此以來便言:經首有「阿漚」字者就吉利,無「阿漚」字者就不吉利。是以外道經初皆有「阿」或「漚」字。「如是經等,初皆言吉」者,是稱讚外經皆有吉德。「汝經初說惡,故是不吉。」是第二文,正敘內經有過。言「有過」者,一是內經開頭說「惡」,二是又無「阿漚」吉相,所以言內經有過。   內曰:不然,斷邪見故說是經――修妒路   論主答中有二:第一總與否定,否定外人所說的「汝經有過,初不吉故」,「不然」就是不接受外人的所說,就是否定,第二答其有無二難,即為二義,此文是答「有過」難。答意是說:你們外道言我經初說「惡」是惡者,殊不知此「惡」早已存在,所以我經先敘述此「惡」,此「惡」正是指的有「阿漚」則吉利,無「阿漚」則不吉利,這是一種惡邪見,我經為要斷除這惡邪,先標「惡」次言「止」,故言「惡止」。如來的正數應當奉行,故云「善行」,今正為斷除你們的惡邪見,故說「惡止善行法」。這種回答叫作反擲答。外人聽論主說內經開頭言「惡」,以為此「惡」是論主家的經惡,今論主回答說:我經言惡,說的是你們外道邪見之惡,故言「惡止」。此「惡」屬于外經,我內經無有過錯。將此「惡」反擲過去,故名反擲答。這里所說的邪見,不是指撥無因果,而是指的無有謂有,不識善惡,違于正理,名為邪見。不是正見,故名邪見。   是吉是不吉,此是邪見氣,是故無過。   注云:「是吉是不吉是邪見氣」者,外人內懷邪見的心情,外說違理的言論,故稱為「氣」。又善的說為不善,不善的說為是善,善惡顛倒,愚而無知,為邪見正體,今說吉與不吉,是邪見余力,名為氣分,既是惡邪氣分,便應息止,「是故」我經說惡「無過」。   復次,無吉故――修妒路   若少有吉,經初應言吉,此實無吉。何以故?是一事此以為吉,彼以為不吉,或以非吉非不吉,不定故無吉。汝愚人無方便,強欲求樂,妄生憶想,言是事吉,是事不吉。   第二答其無吉難,否定他「阿漚」的吉義。外人說:內經開初沒有「阿漚」二字,為不吉利,若有「阿漚」則為吉利。今意說:假使真的經初安置「阿漚」就吉利,我若不安,應當有過。其實,經初安置「阿漚」並不見得有什麼吉利,不安「阿漚」並不見得是不吉利。「阿漚」二字,吉利不吉利,在理論上是沒有什麼根據的,只是你們愚人,沒有正見方便,「強欲求樂,妄生憶想,」言這是吉,這是不吉,其實,「阿漚」二字,根本就沒有什麼吉義。   復次,自他共不可得故――修妒路   是吉法不自生,何以故?無有一法從自己生故。亦二相過故:一者生、二者能生。亦不從他生,他相亦無。復次無窮過故,以生更有生故,亦不共生,二俱過故。   這一修妒路與上兩修妒路,本是論主酬外人說:「汝經有過,初不吉故」的一次回答,注文分作三段解釋:第一「不然,斷邪見故說是經」。是將「惡止」的「惡」字推歸外人明我經無過。第二「復次無吉故」,是否定外書「阿漚」的吉義,即古人所謂的奪破。今此復次,「自他共不可得故」是解釋說明,為什麼沒有吉法的理由。為什麼說外道經無吉法?因為諸法無生,實生不可能有,若言諸法有實體生,今問:是從自生?是從他生?還是自他和合共生?論文回答說:「自他共不可得故。」「不可得」是不可能有的意思。因為諸法實生不可能有,所以吉法也不可能是實有。《中論》總破一切生法,故說四種無生,今此論文但破吉法,當時沒有執無因論者,故只說三種無生,破三種生。   天親注文分二:一破三種生,明三種無生,次後總結破。第一破三種生,初明吉法不自生,有二破:一破自生,說明世間任何事物,無有一法是從自己生,如人是從父母生,蘋果是從蘋果樹生,糧食是從水土種子生,汽車、瓶子都是工人勞動產生的,沒有一種事物是自己生自己的。吉法也是這樣,不應自己生自己。又若已有了自,就不需要自生,若還沒有自,又何能從自生?此如「阿漚」吉法,若無梵王,紙筆人工等眾緣,怎能自生?所以一切事物都不能自生。「亦二相過故」,第二「二相」破。「二相」就是兩個體相或形相。凡言自者,應當只有自我一個體相,但只要說生,必有能生和所生兩個形相。如說小牛出生了,這必須有能生的母牛,才會有所生的小牛出生。若一定要說是自生,那就要墮「二相過」。有「二相」就不能說是自生,若自生就不能有「二相」, 這是矛盾的。既有能所「二相」,怎麼能說是從自生呢?故一切法不能從自生。   「亦不從他生」,第二破法從他生,有三種破法:一相待破、二無窮破、三重生破。什麼叫相待破?事物都是相對而有的,相對而有就不是絕對的真實。如說「此有則彼有,此無則彼無」。今此論云「自相無故,他相亦無」。比如此法若未生,未生便無有自相,若無自相,也無有他相。如對高說下,對長說短,今是對自說他。法若未生,則無自相,既無有自,對何而言有他?既無有他,怎能說是從他生?無窮破者,吉法若從某一法生名為從他生者,吉法除自身外,其余宇宙萬有皆名為他,若言從他生者,則應遍從無窮的他物生。如小牛從大母牛生是從他生,除小牛自身外,馬是小牛的他,羊是小牛的他,樹也是他,石頭也是他,若言從他生者,這小牛應從馬生,從樹生、從石頭生,這豈不是莫大的謊唐?又若言從他生,他又從他生,這樣上推無盡,同樣是無窮,無窮則無因。第三重生破。什麼是重生?一物生了又生名為重生。他物無量,則生也無數,要遍從一切他物生,即是生了又生,名為重生。事物出現,原只經一次生,若言生了又生,這同樣是謊唐的,故不能說物從他生。   「亦不共生,二俱過故」。這是第三破自他共住。前面說:單自不能生,但他又不能生,現在說:自他雙方「共」同結合起來應能生,今文說:「亦不共生」。是說自他共同也不能生。為什麼不能生呢?前文已竟講明,自他雙方都不能確立,自他雙方既不能成立,拿什麼東西來「共生」?若有自他雙方,可說自他共生,尚無自他雙方實體,所以不能說自他共生。再說:自生是一過,他生又是一過,這已確定,若言自他共生,   「凡生法有三種:自他共,是三種中求不可得,是故無吉事」。   這是總結破,總結破自他共三生,與「吉事」聯系在一起,以破三種生,明三種無生,就是破吉法,明「無吉事」。   外曰:是吉自生故如鹽――修妒路   譬如鹽自性咸能使余物咸;吉亦如是,自性吉能使余物吉。   上來自他共三門破吉義,今外人但堅持吉法自生,不堅持從他,共生二義。外人立有實在的吉法,這是體吉。又能使不吉者吉,這是作用吉,有體有用。如鹽,鹽自體咸,又能使余物咸。上來只破吉法自體吉,從此以下雙破吉法自體吉,又能使余物吉。上一內曰,共有五難:第一,釋外人說吉說不吉是邪見,如云:「斷邪見故說是經」。第二斷然否定外人的吉法,如云:「復次無吉故。」第三,用自、他、共三門破其吉法。今外曰:「是吉法自生故如鹽」。雖只主張自生,意則五難皆救。救第一難云:若言有吉有不吉是邪見者,亦應說鹽有咸不咸是邪見,世人皆知鹽咸是正見,我說吉法是吉豈是邪見。通第二難云:若言道理實無有吉而與否定者,亦應世間實無有鹽而與否定,世間有鹽既不可否定,我說有吉又怎能否定。第三,通自、他共三門破者,意謂:從他、共生二義,本來就不是我的主張,這又怎能破著我呢?我只主張吉法「自生」,「自性吉,能使余物吉」。   內曰:前已破故,亦鹽相鹽中住故――修妒路   此中有二破:第一破吉法自生自吉,第二破吉法「能使余物吉」。破吉法自生,無有別破,還是指前破。吉法自生,前面已經破過,你未能推翻我前番的破,法不自生,已成定局,那里還有什麼吉法自生!吉法尚不能自生,那里還有自吉能使余物吉,這是站不住腳的。「亦鹽相鹽中住故」,這是破其鹽喻。鹽的譬喻若被破,外人的吉法自壞。前已反復破自,今文「能使余物咸,」正破咸他。有人懷疑:如何能破鹽自體咸又能使余物咸?實踐證明,把鹽放在菜里菜就咸,放在飯里飯就咸,這豈不是自體咸又能令余物咸嗎?要知道菩薩的智慧甚深,方便善巧無礙,加之諸法自性本空,無真實性,任何事物和義理,若放在般若的光明火炎中都將化為烏有。此文是縱自破他,意思是說:縱然有鹽是咸的,也只是鹽咸,而不能使余物咸。理由是:鹽若堅守自性,就不能令余物咸,若說是令余物咸,這鹽便失去了自性,既失了鹽的自性就沒有了鹽,既沒有了鹽,怎能說鹽能使余物咸?今問:將鹽放在食物中,食物就咸,此咸是鹽咸還是食物咸?有人說是食物咸,不對!食物未放鹽時本來不咸,放鹽後才咸,這說明只是鹽咸,無鹽則不咸,這正如偈本所說:「亦鹽相鹽中住故。」什麼叫「鹽相」?「鹽相」就是咸,咸是鹽的體相,眼雖看不見,舌頭能嘗出來。「鹽相鹽中住」,這句話是說:只有鹽才是咸的。「鹽相」這種咸,是在「鹽中住」,換句話說:咸只存在于鹽中,故鹽若守自性,便不能咸他,食物中的咸,說到底只能是鹽咸。   我先破無有法自性生。復次,汝意謂鹽從因緣出,是故鹽不自性咸,我不受汝語,今當還以汝語破汝所說:鹽雖他物合,物不為鹽,鹽相鹽中住故,譬如牛相不為馬相。   注云:「我先破無有法自性生」,是釋偈本「前已破故」。我前面以自、他、共三門破生,已破自性生,你不應重立,我也不須再破。這是重新肯定吉法不能自生,即是破鹽自咸。「復次」以下,破鹽能咸他,鹽能使余物咸。文有二義:第一取外人意,第二正破。取外人意是指:「汝意謂鹽從因緣出,是故鹽不自性咸。」此明外人立咸有兩種:一是鹽的自性咸,二是食物中的咸。食物中的咸,名因緣咸。意謂食物放鹽就咸,這是說明鹽能使食物咸,「是故鹽不自性咸」這是說食物中的咸不是鹽的自性咸而是食物咸,食物咸是有因緣的,故言「從因緣出」,名因緣咸。這是說:鹽本身咸名自性咸,食物中的咸名因緣咸,合此二義,就是「鹽自性咸,能使余物咸」。「我不受汝語,今當還以汝語破汝所說」以下,是第二正破。外人說的「鹽自性咸,能使余物咸」這兩句話是矛盾的,食物中有鹽咸。若一定說是食物咸,那麼,鹽就失去自性,若鹽守自性,就不說是食物咸,只能說是鹽咸。「今當還以汝語破汝所說,」就是用外人「鹽自性咸」的話,破他「能使余物咸」的說法,或用「能使余物咸」的話破壞他「自性咸」的說法。這兩句話是不能並立的。「鹽雖他物合,物不為鹽」,是進一步解釋,鹽雖與食物放在一起,食物也不是鹽。將鹽放在食物里,人吃食物,好像是食物咸,其實這還是鹽咸而不是食物咸,所以說:「鹽雖他物合,物不為鹽。」理由是「鹽相鹽中住故」。就是說:咸只存在于鹽中,食物不是鹽。「譬如牛相不為馬相」,是打個比方,把鹽放進食物中,是鹽咸還是食物咸,有人分不清楚,現在打個比方,就是將牛和馬放在一起,是牛變成了馬?還是馬變成了牛?都不可能,那以,現在將鹽和食物放在一起,那食物怎可能變成「鹽」呢?   外曰:如燈――修妒路   譬如燈,既自照,亦能照他,吉亦如是,自吉亦能令不吉者吉。   外人為立吉法,引鹽為喻,鹽喻既已被破,今又引燈為喻,證有吉法。鹽喻所以不能證明吉法,鹽若守自性就不令他物咸,若令他物咸,那是他物咸,就不能說是鹽咸,則鹽便喪失自性,二義不能相兼。燈守自照,不失照他,雖照他物,不失自照,故舍鹽引燈。燈能自照,又能照余處例證吉法,自吉又能使不吉者吉,這是外人的主意,故復引燈為喻。破燈自照照他,有兩番問答:第一破明能照暗,故明破暗,第二破明不照暗而能破暗。又前番破已成的燈明不能破暗,次番破初生的燈明不能破暗。凡論明能破暗,不出此二,此二義若被破,則燈明便不能自照照他。在喻既破,吉義便不能成立。   內曰:燈自他無暗故――修妒路   上引鹽喻,若鹽守自性,則失咸他,若得他物咸,便失鹽自性咸,今引燈喻則自他皆失。偈本說:「燈自他無暗故」。下注云:「以破暗故名照,無暗可破故非照」。「故非照」是不名為照的意思。論主說:燈明的自身無暗。燈明所到之處也無暗,破暗故名為照,無暗可破故不名為照。燈明的自他兩處既皆無暗,故燈不能自照,也不能照他,故一切都失。又若言燈明能自照,則燈明的自體應有暗,這樣,一燈之中有明暗二相,是矛盾的。本來明暗不同處,暗處無明,明處無暗,今若言明暗同時在一處,豈有此理!既然矛盾,便互相抵消,無明無暗,一無是處,成何理論!又若言燈體有自照之明,又有所照之暗,一燈之中具有明暗二義,你那吉法也應這樣,吉的本身有吉也應有不吉,吉和不吉兩者互抵消,應無有吉。引燈為喻,本欲證成吉義,今反而自破,豈不可笑!若言我吉體唯是吉利無不吉利,那麼,我也舉燈為喻,燈體唯有于明,而無有暗,無暗則無照,這樣,燈還墮自他無照的過失。燈若不能自照照他,你那吉法,如燈一樣,不能自吉也不能令不吉者吉。   燈自無暗,何以故?明暗不並故。燈亦無能照,不能照故。亦二相過故,一能照、二受照。是故燈不自照。所照之處亦無暗,是故不能照他。以破暗故名照,無暗可破故非照。   注文有二:初釋燈自無暗,故不自照,二所照之處也無暗,故不能照他。釋燈自無暗又有二:一燈自無暗,故不照暗,二燈體自明也不照明。「明暗不並故,」是明暗不同處。燈體無暗,故不能照暗。二燈體唯明,故不照明。明是能照,不是所照,所照無故,亦無能照,故言:「燈亦無能照,不能照故」。次又一義釋燈明不能自照,為什麼不能自照?「亦二相過故」。「二相」一是「能照」的燈明,二是「受照」的處所。一個燈它是「能照」者,就不是「受(所)照」處,是「受(所)處)」就不是「能照」者,能所二義,代表著兩件事物。若燈是能照,就不能是所照,若是所照就不能說是能照,說燈能自照,就犯這「二相過」。一個燈怎會有二體二相?是故燈不能自照。「所照之處亦無暗,是故不能照他」,這是說燈不能照他。自尚不能照,何況能照他?如上所說,燈不能自照,也不能照他?吉亦如是,不能自吉,也不能令不吉者吉。   外曰:初生時二俱照故――修妒路   我不言燈先生而後照,初生時自照亦能照他。   前番破已經成就的燈明無照暗義,此番破初生的燈明不能破暗。「初生時二俱照故」,這是說:已經成就的燈明,光足亮強,無暗可照,可無照暗義,初生之燈,光亮微弱,這時自他兩處有暗可照,故言「二俱照故」。外人還是堅持原來的主張,謂燈能自照,又能照他。外人此救犯有兩點錯誤,一是明暗同時俱在,二是明不到暗而能破暗,下文即據此而破。   內曰:不然,一法有無相不可得故――修妒路   初生時名半生半未生,生不能照如前說,何況未生,能有所照!   復次,一法云何亦有相、亦無相。   「不然」者,是不同意外人所說初生的燈明能自照,又能照他。「一法有無相不可得故」,「一法」指一盞燈明,一盞燈明怎能又有明相又有暗相?這是一「不可得」的,也是不可能的事。本來明暗不同處,暗處無明,明處無暗,今外人說:初生之燈,既有明相,又有暗相,這是矛盾的。注云:「初生時名半生半未生」,根本沒有正「生時」,時間是剎那不停的,那有「生時」,半生名為已生成就之燈,不能照暗如前說,未生之燈,明尚未有,何能有所照?這是用過去未來二時分破現在的「生時」。尚無有「初生時」,怎能說「初生時」的燈明能自照照他!這是天親破「初生時」。「復次,一法云何亦有相亦無相,」這方是正釋偈本。若言明暗共存一處,亦應生死同時指一人。活人不是死人,死人也不是活人,生和死既不能同時說是一人,明和暗,有和無又何能同時共存一處?   復次,不到暗故――修妒路   燈若已生若未生,俱不到暗,性相違故。燈若不到暗,云何能破暗?   外人的燈明破暗,凡有二種:一是燈明到暗能破暗,二是燈明不到暗能破暗。若明到暗破暗,便犯明暗相見,同時並存過,上已被破;今文破燈明不到暗而能破暗。偈本「不到暗故」,是說燈明「不到暗」。無論是已生的燈明,還是初生的燈明,都不能到暗,凡是光明都不能到暗。所以然的道理,是明暗不相見,故明不能到暗。黑暗處就沒有光明,光明處就沒有黑暗,故明暗不相見,故明不能破暗。例如官警捉賊破案,官警在東城,盜賊便逃往西城,官警到西城,盜賊又溜往南城,二者不相見,就無法捉賊破案。今明暗也是這樣,二者不相見,故明不能破暗。   外曰:如咒星――修妒路   若遙咒遠人能令惱,亦如星變在天,令人不吉。燈亦如是,雖不到暗,而能破暗。   這是外人挽救,說燈明不到暗也能破暗,「如咒星」。咒和星是兩件事,「咒」是真言咒語,也叫神咒或明咒,常念有靈感,如願成就,佛法和印度其他教多有神咒。咒有四種:謂息、增、懷、伏。息是息災免難,增謂增福增慧,懷是令愛敬懷念,伏謂降伏魔怨,令對方衰敗。今此言咒是第四種降伏咒,能令對方招災生禍生惱。這里外人是說:如咒,念咒人雖不到被咒人處,在遙遠的地方念咒,也能使對方招災生惱。星也是這樣,古代人,無論中國還是印度,都相信天空出現變異怪星,對國家人民不利,不是旱澇歉收,便是盜賊戰亂。故天親注云:「亦如星變在天,令人不吉。燈亦如是,雖不到暗,而能破暗。」這是外人接受了燈明不能到暗,但卻認為,燈明雖不到暗,而能破暗,故引咒和星為證,雖不相到,而能相剋。   內曰:太過實故――修妒路   「太過實故」是說:你引的「咒星」的比喻,太超過燈明的現實。世間有人相信,替遠方的親人念誦持咒,祝願他消災免難,可能得到效驗,有誰相信,燈明不到之處,能破那黑暗,這不是太超過現實了嗎?   若燈有力不到暗而能破暗者,何不天竺然然燈破震旦暗?如咒星力能及遠!而燈事不爾,是故汝喻非也。   注中不排除咒和星「力能及遠」,而責令其燈明也可力能及遠,但燈明的現實能力不能不到暗就可破暗,二者不相同,故言「燈事不爾,是故汝喻非也」。這指出外人所引咒星的比喻不符合「燈事」的現實,不能挽救他的燈明不到暗能破暗的諫言。文中「天竺」指印度,「震旦」是中華,古代印度人稱我中華為震旦國。   復次,若初吉,余不吉――修妒路   若經初言吉,余應不吉。若余亦吉,汝言初吉者,是為妄語。   上來破其譬喻,今還破其吉法。你說「阿漚」在經初以為吉利,其余中間和後部沒有「阿漚」應不吉利。這是縱許經初吉利,中間和後部應當不吉。聯接下一問答,吉與不吉互相抵消,「不吉多故,吉為不吉」。   注中為外人開兩種妄語:一是若言「阿漚」吉法,通貫汝經初後皆吉者,你但言經初吉,隱瞞中後,這是有而言無,故是妄語。若言吉法只在經初,中後無者,你說以初吉故,中後亦吉,這是無而言有,還是妄語。   外曰:初吉故,余亦吉――修妒路   初吉力故,余亦吉。   這是解說避免兩種妄語。吉法唯在經初,中後無吉,故不犯有而言無的妄語,以經初吉法的力量原故,中後兩處皆吉,故避免了無而言有的過錯。   內曰:不吉多故,吉為不吉――修妒路   汝經初言吉,則多不吉,以不吉多故,應吉為不吉。   破外人的「初右故,余亦吉」。若提相反的意見對破,應言:中後不吉故,初亦不吉。這樣本是一種平等的理由,就可以破,而論主用量的多少相對破,顯得更為有力。今釋此文有二破:一是多少相敵,外人以少吉的力量,令多不吉法皆吉;今提相反的更有力的意見,應以大多數不吉的力量,令少許吉法成為不吉。即如將「漚」字寫置在《四韋陀典》第一頁之初,假如《四韋陀典》有一百頁或一千頁,而只第一頁有吉法,其余的百分之九十九,都無吉法,以多勝少,以少從多,「以不吉多故,應吉為不吉」。二者約改變事物的性質而言,一般地說,物各有性,吉與不吉,不應隨便改性質,今外人遂言:不吉法不守自性,為吉法的力量所改變,不吉變為吉;今提相反的也是相等的理由。你那吉法應不守自性,為不吉法的力量所改變,以不吉法量多力大故,令吉法成為不吉,若果真如此,哪里會有你那吉法存在,故前修妒路云:「無吉故」。   外曰:如象手――修妒路   譬如象有手故名有手,不以有眼耳頭等名為有眼耳頭。如是惟少吉力故,令多不吉為吉。   這是外人救上以少多從的難題。「如象手」的「象」,說的是動物長鼻大象。大象的鼻子如人的手,能拿東西,吃食物時用鼻子卷起往嘴里送。馬戲團中的馴象,經過訓練,能用鼻子拿起搖鈴子,吹口琴等。故古代印度人稱大象名「有手」。大象的手――鼻子,對整體象來說是很小的一個部分。「象手」雖小,但象名「有手」;象還有許多部分,很多和很大,但並不因為有眼耳頭足腹背等,就名為眼耳頭足腹背。這說明事物可能以少從多,也可能以多從少。吉法就是這樣,吉法雖少,有力量能「令不吉者吉」。譬如「象手」,「象手」雖小雖少,而人皆稱象為「有手」,即是以象從手,以多從少。   內曰:不然,無象過故――修妒路   外人引于「象手」,這是以手標明于象,以象從屬于手,用意在說明以多從少,少能勝多,如是以少吉力,令多不吉者為吉」。今論主反駁道:假使真是這樣的話,那就墮于沒有整體象的過錯。文言簡約,叫「無象過」。所以然的道理,外人既叫象為「有手」,則象與手異,就是整體與部分不同。若象與手異,象也與頭異,也與腿異,若四肢百骸,皆是部分,皆不是象,這樣,便沒有了整體象,沒有了總體象,就叫「無象過」。既沒有了整體象,那里還有什麼「象手」,故此言有過。   交辯到此,爭論重點似乎略有轉化。上來爭辨比較是單純的有吉無吉問題,「象手」一事,爭辯焦點就轉到整體與部分的關系上。象和手存在著整體與部分的問題,論主就此折破,外人答復好這一問題,可以證明他以多從少是正確的,如果答復不了這一問題,墮 于「無象」的過錯,就不能證明外人引「象手」譬喻是正確的。雖然分析整體和部分的問題,目的是破外人的言義。   若象與手異,頭足等亦異,如是則無別象。若分中有分具者,何不頭中有足?如破異中說。若象與手不異者,亦無別象。若有分與分不異者,頭應是足,二事與象不異故,如破一中說。如是吉事,種種因緣求不可得,云何言初吉故中後亦吉?   注文釋「無象過故」為二:一是先釋偈本,破其所引,「象手」的譬喻,第二總結無有吉義,令外人徹底失敗。此中顯示數論師和勝論師一異兩家皆陷入「無象過故」。先破勝論派,次破數論派。勝論師主張:象與手異,故破異就是破勝論師。數論師主張:象與手一,故破一就是破數論師。破此兩家,就文各有三義:一顯「無象」,二釋「過故」,三指後品。先破勝論師主張象與手異。勝論師說:象與手異,故以手標象,以象從手,故名象手。若象與手異,同樣,象也與腳異,以腳標象,以象從腳,這樣,只見頭腳等部分,便沒有了完整的象,根據這種說法,沒有了完整的象,就是「無象」。若無有象,哪里還有什麼象手象腳?這不是自己拆自己的台嗎?「若分中有分具者,何不頭中有足?」這是第二解釋「過故」,「過故」就是過失。什麼過失?「頭中有足」的過失。「若分中有分具者」,今釋此句:「若」謂假若,「分」是部分,「有分」是整體,「具」謂具足無缺。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假若部分之中有整體的全象,「何不頭中有足?」這是責斥的話,也就是破。「何不頭中有足」,這里的「頭」和「足」,是整體中的部分,假若部分中有整體,那頭中應有整體的全象,全象就應當有腳,這樣就可質問:「若分中有分具者,何不頭中有足?」再換個方式說:象與手異,以手標象,以象從手,這手是部分,象是全體。既然以象從手,以手標象,這就意味著「分中有分具」。「分中有分具」就是說:手的部分中有全象,這就可以責問:假若手的部分中有全象,何不手中有足?當然,這是不可能的,是荒謬的。但外人為成立吉義,挽救他的以多從少,排斥以少從多,舉喻「如象手,犯兩種過:一是只見部分不見整體的「無象」過;二是若言部分中就有全象,那是「分中有分具」,犯 「頭中有足」過。「如破異中說」,指後《破異品》。《破異品》中破「具在」、「分在」兩門,今文但破「具在」,未破「分在」,故指後品廣說。   第二就數論師的主張釋「無象過故」。也有三義:一顯「無象」,二釋「過故」,三指後品。數論派主張整體與部分是同一體,是不異的,今文說:「若象與手不異者,亦無別象」。這是說:整體的象以外,別無有手,部分就在整體中,象不異手。若象不異手,手不異象,便是一義。今即破此一義:若言象與手是一,那麼象與頭是一,與腹與腳都是一,這樣,只見頭腳等部分,別無全象可言,故云:「亦無別象」。「若有分與分不異者,頭應是足。」「有分」還是整體,「分」是部分。「不異」就是一。這是說:假使整體與部分不異,是相等的話,那頭應當就是腳,因為這兩者與象是一故。數論師若言:「如象手」,主張象外無手,象即是手,整體與部分是一體,犯兩種過錯:一是無有全象的過,二是「有分與分不異」,「頭應是足」的過。前破象與于異義,說以象從手,明總外有別,得別便失總;今破象與手一義,說手即是象,總外無別,得總便失別。失別則無手標象,失總則無象從手。你們「如象手」的妙喻,矛盾百出,「言不及義」,怎可用來挽救你們的以多從少,證明「以少吉力故,令多不吉為吉呢!」   「如是吉事,種種因緣求不可重」以下,總結破吉。「種種因緣」,就是種種理由,「求不可得」,是說:經過研計,外人這些理由都不能成立,得不到正確的論據,包括所引的鹽喻、燈喻、咒喻、星喻和「象手」喻等,這些論據都站不住腳,怎能說你經初吉,中後也吉呢!破舍吉義到此為止,也就是舍罪的文義完畢。若約三雙六難來分,以上破外人說:內經有兩不吉過,次下答外人說的兩顛倒難。

  乙三、解釋二善辨明論宗

  上來破外人吉義完畢,今次辨明論的宗旨。此論開宗就說「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故須解釋二善。若約六難明義,以上答外人兩不吉義完畢,今第二答兩顛姪難。」   外曰:惡止止妙,何不在初?   外人所提的兩顛倒難,一是就「惡止」二字作難,二是約「惡止善行」四字作難,今是第一。「惡是」罪惡,「止」謂戒止,惡止就是戒止諸惡。這樣「止」字是妙善意,在發言的開始,應言止惡,而今你開口吐字在惡,而言惡止,豈不顛倒。今謂「惡止」二字,很有意義,前已講明,謂惡指外邪,止謂我身,先有外邪,在我則止。外人未能領會此意,反說我吐言顛倒,可謂執迷不悟。   內曰:行者要先知惡然後能止,是故先惡後止。   惡招苦果,止是善戒,為了避苦求樂,故言惡止。又要先知是惡,然後方肯戒止,如言知過必改,如若不以為是過惡又怎肯改止!如外道邪見,他們不以為是邪,所以不肯悔止,要先認識是惡邪而後才肯戒止,是故先說惡後說止。   外曰:善行應在初,有妙果故――修妒路   諸善法有妙果,行者欲得妙果故止惡;如是應先說善行,後說惡止。   這是敘外人所提的第二個顛倒難。前就「惡止」二字作顛倒難,此是合「惡止善行」作顛倒難。「善行」有招樂果的作用,應當在初,今不把善行建立在初,而將「惡止」設立在初,這是顛倒。   眾生皆貪求妙果,若先說善行能招妙果,人們得知有樂果故,才肯止惡修善,是故應先說善行,後說惡止。   肯止惡修善,是故應先說善行,後說惡止。   內曰:次第法故,先除粗垢,次除細垢――疏云:此是修妒路   次第有兩種:一是修行次第,二是說法次第。說法次第,先說深法妙果,令人仰慕希求,後說修因取證。修行次第,必須由淺至深,從粗到細,使人先離粗惡受戒能止,次修眾善可得妙果,身心清淨,方可進取聖道。今此所說,是修行次第,故由淺至深,從粗到細。又外人信邪,故先除其邪惡,令改邪歸正,次說佛法眾善,方肯信行,即是次第。「粗垢細垢」,是指的輕重兩種煩惱。   此處論文原無「修妒路」,嘉祥疏云:「此是提婆偈本,但為脫落故無修妒路」。今依疏補之,以下論文還有幾處類此。   若行者不止惡,不能修善,是故先除粗垢,後染善法。譬如浣衣,先去垢。然後可染。   天親先釋次第法門,次舉譬喻解釋修行次第。比方如欲染衣,要先洗去塵垢,然後方可染上善法色。故先說「惡止」,後說「善行」。答兩顛倒難,到此完畢。   外曰:已說惡止,不應複說善行。   這是第三答兩煩重難。煩瑣重複,簡稱煩重。外人意見「惡止善行,名為二善」,大意相同,已說「惡止」就不應再說「善行」,若再說「善行」,便是重複。同樣,若說「善行」就不須再說「惡止」,若再說「惡止」,也是煩重。今解釋此意,故名答兩煩重難。   今明,此二善體相並不相同,無煩重過。   內曰:布施等善行故――修妒路   分辨二善不同,說明「惡止」不能攝得「善行」。如布施精進等名為善行,而不屬惡止,惡止怎能攝得布施精進等善行!如不偷盜他人的財物名為惡止,若能以財物和道義等施于他人這是善行,行和止的體相不同,故非煩重。   布施是善行,非是惡止。復次,如大菩薩惡已先止,行四無量心,憐憫眾生,守護他命,是則善行,非止惡。   注文第一句解釋偈本,辨別二善不同。「大菩薩」以下,說明諸大菩薩,無漏清淨,無惡可止,所有作為,皆是善行,故惡止不能攝得善行。「四無量心」是慈心、悲心、喜心、舍心。菩薩以此四種心緣法界一切眾生,故名無量。以此四無量心慈憫眾生,是就菩薩意業說明善行,「守護他命」是就身口二業說明善行。若是凡夫有惡可止,有善可行,今就聖人說無惡可止,唯有善行,故行止二善,體相不同。   外曰:布施是止慳法,是故布施應是止惡。   布施是上慳法,故知布施屬于止善。「慳」是慳吝、吝嗇,貪心不肯舍財叫作慳。布施能對治慳貪,故是止慳法。   內曰:不然,若不布施便是惡者,諸不布施悉應有罪。諸漏盡人慳貪已盡,布施時止何惡?或有人雖行布施,慳心不止。縱複能止,然以善行為本,是故布施是善行。   回答有總有別,「不然」二字,是總與否定,表明止行二善不相同。第二別答都有五義:第一反折答,第二無慳可止答,第三有慳不止答,四者本末答,五者總結答。第一反折者就是反問,反問「若不布施便是惡者,諸不布施悉應有罪!」這一反問就表明二善的性質不同。有惡不能止則不善,若惡能止則善,這是止善。布施是行善,若人不布施也不能說此人是惡,反過來說,「若不布施便是惡者」,諸不布施的人皆當有罪。這樣說是不對的,以表明二善的性質是不同的。「復次,諸漏盡人慳貪已盡,布施時止何惡?」這是第二無慳可止答。布施唯是善行,不同于惡止。文中的「漏」是煩惱的別名。「慳貪」是兩種煩惱,「慳」是十纏煩惱中的一種,「貪」是根本煩惱中的一種,性質接近,故合在一起說。「慳貪」是布施的反面,為布施善心所治。「諸漏盡人」是煩惱已斷淨的人。煩惱可名垢惡,諸煩惱已斷除淨的人,如諸大菩薩,已無惡可止,若行布施,純是行善,故布施不屬于止善所攝。「或有人雖行布施,慳心不止」。這是第三,有慳不止答。凡夫人布施有一定限度,在一定情況下,少分施舍財物是可能的,若是索者要得太多太重,恐怕就不肯布施了,這說明雖行布施,仍有慳心不止。若是煩惱斷盡的諸大菩薩,有人來乞,國城妻子,諸寶財物,乃至身命皆能施舍佛經中是不乏其例的。這樣才是毫無慳心,純是善行,可見凡夫雖能施舍,未必皆能止慳。「縱複能止,然以善行為本。」這是第四本末答。止行二善本末不同,「惡止」雖然是善,但不必另有所作,惡止便得,故以「止」為本。「善行」雖有止惡之義,而必有所作,不作則無行善,故以「行」為本,止惡是從是末。故言「縱複能止,然以善行為本。」「是故布施是行善」。這是第五總結答。   外曰:已說善行不應說惡止。何以故?惡止即是善行故。   前文明惡止不攝善行,今是明善行不攝惡止,必須二善同宣。外人的意見:惡止和善行既同是善,若說善行便概括惡止,不須再說惡止,今既說善行,又說惡止,豈非煩重?   內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違故,是故說善行不攝惡止。   論主回答說:止行二善體相不同。「止相息、行相作」,止以靜息為體相,行以動作為體相,既有行止和動靜的不同,故說一不得攝二,談此不能兼彼。   外曰:是事實爾,我不言惡止善行是一相,但惡止則是善法,是故若言善行,不應複言惡止。   外人言,你說的很對,是這樣。但我不是說行止,動靜「是一相」,只是說惡止也是善,所以言:說了善行就不須再說惡止。   內曰:應說惡止善行,何以故?惡止名受戒時息諸惡,善行名修習善法。若但說善行福不說惡止者,有人受戒惡止,若心不善、若心無記,是時不行善故;不應有福,是時惡止故亦有福,是故應說惡止,亦應說善行。   答中主要說明止善和行善的不同,必須二善同宣,不能說是煩重。今先釋二善凡有兩種不同:一是通局不同,二是約作有異。通局不同者,若是止善,于善心不善心和無記心這三性心中常有功德。若人于受戒後,不違反戒律,就是持戒清淨,持戒就是止善,就有功德。聲聞律中只制身口七支,不限意業,心中縱有不善意,只要不表現于身口行動,不算犯戒,此與菩薩不同。行善不通三性,唯善心才有,福德局于善心,不善無記心中沒有功德,這是二善的通局不同。第二作不作異者,止善常有,行善修行方有。若持戒人守戒不犯,一生常有功德,不必另有所作;行善習作就有功德,不作便沒有。若沒受戒而行布施,但有行善而無止善;若守戒人作布施,既有止善,又有行善,這是二善作不作的不同。   就文有三:第一標應說二善,第二釋二善義不同。第三總結應具說二善。釋二善不同者,「惡止名受戒時息諸惡,善行名修習善法。」這是解釋二善的名義。什麼叫「惡止」?「受戒時息諸惡」,故惡止是專指受戒而言,所以受戒時,戒師問受戒人言:「盡形壽不殺生是比丘(或優婆塞)戒能持否?」答言:「能持!」別的戒條都這樣問答。故從受戒時起,諸惡皆止,名為惡止。「善行」是發善心作諸善事,故名善行,如布施念佛等。這是發心不同,惡止是發心受戒諸惡莫作,善行是發心修善眾善奉行,居心不同,故二善性相差異。「若但說善行福不說惡止者」以下,是說善行不能概括惡止。「有人受戒惡止,若心不善,若心無記,是時不行善故,不應有福」,此句反顯表明,但說善行,不能攝得惡止,惡止通三性,善行唯善心才有,這樣,善行又怎能攝得惡止?「是時惡止故亦有福」。此句順釋惡止通三性,不須另有所作,雖不另行善事,因守戒故也有福德。善行就不這樣,必須有善事的作為。「是故說惡止亦應說善行」。這是第三雙結,二善必須同宣,一結說善行亦應說惡止,二結「說惡止亦應說善行」。前明善行不能概括惡止,此明惡止也攝不得善行。善行必須有作,惡止不必須作,作與不作既不相同,不作怎能攝得了作?故二善必須同說,並非煩重。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