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七 十二、廣釋種現緣生分別
【論文】
八‧一 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處立?
【疏翼】
第一辨前緣法廣第十八頌前三句中,第二傍乘義明十五處等。
【述記‧卷四十五】
就答緣中有二,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自下、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
此中有三︰第一、總標[1]「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等,顯前四緣依十五處說為十因問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總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即初也。
顯四緣攝法盡,義別,更立[2]。
【論文】
八‧二 一、語依處:謂法,名想所起語性。
【疏翼】
第二、正答。
【述記‧卷四十五】
下、答中,有四︰第一、明十五處立其十因[3]。二、辨十因與二因相攝。三、明四緣依處等[4]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四、明因[5]緣依處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標宗,言四緣義別依十五處立果多少。自下釋中,初、依十五處立為[6]十因,次、明[7]四緣依何處立等,後、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攝,但是因明十因傍義,故非別門。
出依處體。
言「依處[8]」者,非是語[9]與因別體。語[10]即依處,是持業釋[11]。下皆如是與因一體。然「依」者,于義,俱第七囀聲。即于語體上,立隨說等因義也。
如《大論》第五[12]、三十八[13]、《顯揚》十八[14]、《對法》第四[15]、《中邊》[16]俱辨此因。
然《大論》三十八,但有三種十因[17],及五果體,無依處攝[18]。《對法》唯有六[19]因之名[20],亦非周悉。《顯揚》十八,初有十因[21],後辨因依處。《大論》第五,辨因依處[22],不別明因[23]。三十八及《顯揚》云︰隨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彼諸法隨說因。彼論文勢,似取詮一切法之名、想、語三法,為因體[24]。
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語,是此因體。所以者何?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故唯語為自性。不爾,即應言依「名、想、語[25]依處」立此因也。
此中即以諸法為果[26],以名、想、言[27]說為所依因,言說正是詮諸法因也。言說是語性,語性總言,即通三性語業為體。唯佛是善,余皆無記;然有表示故,語可言善、惡。然實二性[28], 名雖即語之差別,無表示故,不如其語;語是業性。以[29]除佛外,名皆無記。或可大乘,離聲無體,故名即通三性[30]。但以三相及得例難[31],同所依故[32]。不可言三[33]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34]。大乘共有因,義皆通故[35]。
【論文】
八‧三 即依此處,立隨說因。
【疏翼】
第一出語依處及建立因中,第二建立因。于中分三︰一、建立說因,二、釋立所以,三、望所為因。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五】
此顯「說因」依「語依」立,不是異體,依體立義也。
【論文】
八‧四 謂依此語,隨見聞等,說諸義故。
【疏翼】
第一出語依處及建立因中,第二釋立所以。
【述記‧卷四十五】
此、釋依「語」立「說因」義。謂詮一切法,起名,想[36]取其相狀,方有言說起。即依此語隨見、聞、覺、知後,或隨彼所見等事,說諸義故,依語立因。
【論文】
八‧五 此即能說為所說因。
【疏翼】
第一出語依處及建立因中,第三望所為因。
【述記‧卷四十五】
此、釋因義。
對何為因?
「此即[37]能說」之語,「為所說」一切法因。古師云:所說一切法是此因體者,不然。若爾,即以言說為果故。
其見、聞等[38],如九十三[39]及《對法》第一[40],《樞要》[41]等會[42]。
言「隨」者,是隨逐義。即隨所見、聞等事,起語言說。《大論[43]》等併同此文[44]。然有漏無記隨說因,果通一切有為、無為,有漏、無漏法,是持業義,以無記即因故。既以無記為果,詮無記事之言[45]說,說與無記為因,即依士釋。
若前解,因唯有漏無記。後解,即通有漏無漏三性所攝。其染淨此因,準此可解。
【疏翼】
以上第一出語依處及建立因中,第二建立因訖。
【論文】
八‧六 有論說:此是名、想、見,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
【疏翼】
第一出語依處及建立因中,第三會違。于中分二︰一、舉《集論》違文,二、會何以違。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五】
此、會相違[46]。
「是名、想、見」者,《集論》中說[47]。「由如名」等,是彼[48]釋文。此因「名、想、見」三法以為自體,謂「想、見」二法如能詮「名」字,而「取」境「相」及興[49]執著。「想」,能「取相」,「執著」由「見」。「如名字」起「取相執著」已,「隨起說故」,即以三法為因,所生之言[50]說,是其果也[51]。
【論文】
八‧七 若依彼說,便顯此因,是語依處。
【疏翼】
第三會違中,第二會何以違。
【述記‧卷四十五】
若依彼文,「因[52]」性是三法。三法與「語」為「依處」,名「語依處」。語之依處,亦依士釋。若依此解,即顯此名、想、見因,是語之依處,三法為因體故。
問︰有[53]何所[54]以,二論相違?
答︰二論意別。論雖無會,今意釋言。若《大論》等,以一切法為果,以說為因。約所詮是能詮之果,即能、所二詮解因、果。《對法》無著以生起為因果。即依名、想、見,起言說故,亦不相違,各據一義。故《對法》云「隨說能作」。「隨說」者,語也;隨說之能作者[55],名、想、見也。
又《大論》約貫通諸法詮境,以說為因,《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說為果,不相違也。
【疏翼】
以上第一明依十五處立十因中,第一出語依體及建立因訖。
【論文】
八‧八 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能、所受性。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第二出領受依處及建立因。于中分二︰一、出體,二、立因。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五】
「觀」者,對也;「待」者,藉也[56]。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57]受方是,余非。
然有人云[58]:唯三受為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啖等,即以所待食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飲食,即[59]以受為食因。然領受處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觀于此,隨是能所受,領彼所、能受果。或生[60]、住[61]、成[62]、得[63],此所待與所生等為因也。
然《大論》等[64],皆言︰待此,若求,若取[65];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
三十八等云︰觀待足故[66],足為因故,有往來業[67]。未必以受為因,所待非受故。
又此論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有以能受為因,能受為果,如待苦為樂;有以能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四句別也。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68]。
今于能受,唯取受數。一、常遍諸心,二、五受[69]分位別。別境等法,不常偏諸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70]。觸雖有爾,然于所受非領屬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自[71]種子因緣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內種望現,皆非此因。不爾者[72],下應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親所待皆是引發,牽引等攝。
問︰何故說因緣是牽引生起攝故,亦是定攝等攝?說待因是觀待,復是牽引等攝,竟有何失?
答曰︰以名遠故。名「觀待」者,即要非親、定異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據疏遠,不言親者,故不說得等流果等也。此解為勝。
又解︰觀待情欲是觀待[73]義,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種望芽,非情能、所[74]觀待,故非此因。
問︰若爾,何故言「足為因故,有往來業」?
答︰亦是內法,情所待故。因緣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時,非因緣故。前說正義,既所受中以所待為因,芽待于種,亦可此因。且無記之因,若無記即因,唯有漏無記性,果通漏無漏三性等法。若果是無記,與[75]無記為因,即因通三性漏、無漏,果唯無記[76]。余染等,皆準此知[77]。
【論文】
八‧九 即依此處,立觀待因。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觀待因。
【疏翼】
第二出領受依處及建立因中,第二立因。
【述記‧卷四十五】
此、顯依處,依之立因。
《大論》等意勢,與此同[78]。
此顯觀待因果于四處[79]轉,但除親因緣[80]。
【疏翼】
以上第一明依十五處立十因中,第二出領受依處及建立因訖。
【論文】
八‧一○ 三、習氣依處:謂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處立十因中,第三出習氣依處及建立因。
【述記‧卷四十五】
謂「內、外種未成熟位」:謂有漏、無漏種子──內、外種子,一切未為善友力等所潤、貪愛等所潤、水土等所潤──皆名習氣依。以未為潤時,但能牽引遠自果故。不問同異,性相稱故,名為「自果」[81]。且淨因中,與能證涅槃清淨之法為遠因。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為清淨因[82],便言此果是無為法。無為疏遠,非因生故,論不說得離系果故。
今此因親,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因緣親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83]。或染因中,亦與果異性︰謂異熟因,果唯無記,因通善、惡也[84]。若無記即因,果唯無記[85]。若無漏即因,果唯無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無記之因,因通三性,果唯無記,如理應思。《大論》[86]等同。
【論文】
八‧一一 四、有潤種子依處:謂內、外種已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處立十因中,第四出有潤種子依處及建立因。
【述記‧卷四十五】
即前種子為善友等力潤已去,名有潤依。以能生起近果,如淨因與近菩提為因緣者是[87]。此中但與前所潤、未潤別,更無別體,果性等並與前同。《大論》[88]等亦同。
【論文】
八‧一二 五、無間滅依處:謂心、心所,等無間緣。
【疏翼】
第一明十五處立十因中,第五出無間滅依處。
【述記‧卷四十五】
即心、心所法之等無間緣,以心、心所法為果也。
此緣如前辨[89]。因隨何性,果通三性[90]。各唯自識[91],唯以心、心所為體故[92]。
【論文】
八‧一三 六、境界依處:謂心、心所,所緣緣。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第六出境界依處。
【述記‧卷四十五】
體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無漏等,並通因果。若以未來為因,果非現在,非因前而果後者,今亦不然。相分現在,義似未來,無實未來。故所緣緣,無不有果[93]。此三十八說此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心所[94]故[95]。
【論文】
八‧一四 七、根依處:謂心、心所,所依六根。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第七出根依處。
【述記‧卷四十五】
體是六根,即通八識[96];五根為體,果唯是心、心所。此[97]前三[98]果,果性皆同,因準可知。
然無間緣謂現在時為緣,非在過去。過去無故,即現在有力能,用[99]開導法令未來生故。入過去時,其用方顯,果現前故,處所空故。
【論文】
八‧一五 八、作用依處:謂于所作業、作具、作用,即除種子,余助現緣。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第八出作用依處。
【述記‧卷四十五】
謂于「所作業」、「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斲、伐等用。
「即除種子,余助現緣」者,謂除內、外種生現,種生種,現生種,及親助緣,余一切法疏助緣,皆是。
【論文】
八‧一六 九、士用依處:謂于所作業、作者、作用,即除種子,余作現緣。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第九出士用依處。
【述記‧卷四十五】
謂于所作業,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親助緣者。其果寬狹,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100]。不取親者,非因緣故。此二果通漏、無漏,三性因亦爾。
然此二及前五[101]無記即因。除無間緣及根依處,余依處果通漏、無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無記故,不生無漏也。此依六識作法。若七、八識有漏[102]無間緣,無記即因,果通無漏。七有漏根,六無漏故,依[103]無記為因。
除無間緣及根,余[104]因通漏、無漏三性,此依六識為論。若依第七識,無漏無間,有漏可生[105]。無記之因,其無間緣,因亦通無漏。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各有異故[106]。
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約有情士夫用等說,故下言唯得士用果[107],不言得離系等果故[108]。今亦通取,非但內有情也。
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囀聲。梵云「羯剌拏」[109],是作具作用;「羯剌多」[110],是士夫作用;故二別也[111]。然《大論》三十八說唯除種子,所余諸緣,名攝受故。此乃助成攝[112]。
若依《瑜伽》三十八,無記因中于法[113]有士用[114],以地、水等為士用[115];日及鋤治,為作用。
【論文】
八‧一七 十、真實見依處:謂無漏見,除引自種,于無漏法能助引證。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第十出真實見依處及總建立因。文分為二︰一、出依處,二、總依六處建立攝受因。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五】
謂一切無漏見與一切無為有為法為因。除見因緣[116]自燻成種以外,望余皆是此因。以因緣引發[117],是引發因中攝。于無漏有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長故。于後有為無漏,「能引」,前引後法也;「能證」,即與無為為因也。此顯勝果。
【論文】
八‧一八 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謂攝受五,辦有漏法;具攝受六,辦無漏故。
【疏翼】
第十出真實見依處及總建立一因中,第二總依六處建立攝受因。
【述記‧卷四十五】
前六依處[118],是「攝受因」體。以前五依,疏所攝受故,成辦三界有漏諸法。若六合,疏所攝受,辦無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緣,名為攝受[119],故除因緣親能生法。故《對法》言︰如田、水、糞等,望谷生芽[120]等。雖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121]。
然隨所應,有五,有六。非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無故。
此中前五,通無記因,後一非也。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疏翼】
以上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第十出真實見依處訖。
【論文】
八‧一九 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染、善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即依此處,立引發因,謂能引起同類勝行,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第十一出隨順依處及建立因。
【述記‧卷四十五】
謂三性法,通無漏也。
「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同類」言,簡異類為因,唯望自性。然「勝品」言,簡自同類與下品為因。《大論》第五等云:無記與善染為因,謂本識中各別[122]自種[123]。然望現行,亦性同也[124]。即與涅槃亦為因也[125]。同《大論》[126]等現行[127]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種,皆是此因。
此以性論之,則狹[128];以果論之,則寬;隨其所應。《顯揚》[129]等論云:欲界法與三界無漏[130]為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法為因;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為因;無漏與無漏為因。不言與下法[131]為因也。果望自類,其性必同,界系有異[132]。
【論文】
八‧二○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謂有為法,各于自果,有能起證差別勢力。即依此處,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第十二出差別功能依處及建立因。
【述記‧卷四十五】
此唯自性,設他性,唯相稱。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非惡趣。以相稱故,故非別性不相稱為因──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自界中自性,與自性為因;自性中色,與色為因;色中內,與內為因;內中長養,與長養為因……如是等[133];故云「如是等」也。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無為果各爾,即淨因也。以界論之,則狹;以性論之,則寬。其《大論》[134]等同[135]。
果易故,不說。謂于有為因能起果;若于無為因,能證彼果。「差別勢力[136]」自性相稱,名「定」。不共他,故名「異」也。
【論文】
八‧二一 十三、和合依處: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于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第十三出和合依處及建立因。
【述記‧卷四十五】
以前六因[137]為性[138]。
不取言說,以疏遠故。言說與法不相和合,勢疏遠故,不取為性[139];因既即前[140],其果亦爾。于生等果,約一事業也。因通漏、無漏,一準于前[141]。
【論文】
八‧二二 十四、障礙依處:謂于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礙法。即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第十四出障礙依處及建立因。
【述記‧卷四十五】
此相違、不相違中,因通漏、無漏,果亦爾。令[142]有為無漏不生,無為不顯故[143]。
然領受[144]及此後三因[145]皆[146]同《瑜伽》第五[147]言于生住等果[148],不言余者,余因狹故。此四寬故。
然《大論》[149]、《顯揚》[150],但于有後三有于生等之一果言[151],觀待中無[152]。此中觀待寬[153];彼論[154]唯望情欲[155]作法,其性狹故,三十八唯依于生以明障礙據勝顯故。六相違中,唯此勝故[156],亦不違也。
此中無記、染、善,皆應準知[157]。
大乘滅相雖不待因,相違因與後後法為生因,與前前[158]法相違,名相違因,非與前法滅為因也[159]。
【論文】
八‧二三 十五、不障礙依處:謂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第十五出不障礙依處及建立因。
【述記‧卷四十五】
翻于上障礙依處,其相可知。
【疏翼】
以上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訖。
[1] 「總標」二字,《金藏》有,余無。
[2] 《瑜伽》卷五云︰
十因者,一、隨說因,二、觀待因,三、牽引﹝藏文作「’phen pa/」﹞因,四、生起﹝藏文作「mvon par ’grub pa/」﹞因,五、攝受﹝藏文作「yovs su ’dzin pa/」﹞因,六、引發﹝藏文作「’dren pa/」﹞因,七、定異﹝藏文作「so sor ves pa/」﹞因,八、同事﹝藏文作「lhan cig byed pa/」﹞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藏文作「mi mthun pa med pa/」﹞因。
又云︰
因等依處者,謂十五種︰一、語﹝藏文作「tshig/」﹞,二、領受﹝藏文作「myov ba/」﹞,三、習氣﹝藏文作「bag chags/」﹞,四、有潤種子﹝藏文作「rlan dav bcas ba’i sa bon/」﹞,五、無間滅﹝藏文作「phrad nas ’gag pa/」﹞,六、境界,七、根,八、作用﹝藏文作「byed pa/」﹞,九、士用﹝藏文作「skyes bu’i byed pa/」﹞,十、真實見﹝藏文作「de kho na la lta ba/」﹞,十一、隨順﹝藏文作「mthun pa/」﹞,十二、差別功能﹝藏文作「mthu sna tshogs/」﹞,十三、和合﹝藏文作「tshogs pa/」﹞,十四、障礙,十五、無障礙﹝藏文作「ba du gcod pa ma yin pa/」﹞。
本論卷四中云︰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諸所仗托,皆說為依。
[3] 初中分為十五,依次一一出依處體及建立因。此初文中分三︰一、
出依處體,二、建立因,三、會違。此即第一出語依處體也。
[4] 「等」字,《金藏》無。
[5] 《金藏》作「因」,余作「四」。
[6] 「為」字,《金藏》有,余無。
[7] 「明」字,《金藏》有,余無。
[8] 「依處」,藏文作「gnas/」。
[9] 「語」字,《金藏》有,余無。
[10] 「語」,藏文作「tshig/」。
[11] 持業釋:梵文中構成複合詞六種方法之一,前後兩詞同詮一義。
[12] 如《瑜伽》卷五云︰
因等﹝藏文作「因、緣及果」﹞建立者,謂依語因依處﹝藏文作「rgyu’i gnas tshig la/」﹞施設隨說因﹝藏文作「rjes su tha sbad ’dogs pa’i rgyu/」﹞。所以者何?由于欲界系法、色無色界系法及不系法,施設﹝藏文作「rnam par gźag pa/」﹞名為先故想轉,想為先故語轉。由語故,隨見、聞、覺﹝藏文作「bye brag byed pa/」﹞、知﹝藏文作「rnam par wes pa/」﹞起諸言說,是故依語依處施設隨說因。
[13]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
謂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名彼諸法隨說因。
[14] 如《顯揚》卷十八云︰
此中隨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謂彼諸法隨說因。
[15] 《對法》卷四說能作因﹝藏文作「byed pa’i rguy/」﹞差別二十種中,
第十一「隨說能作」:
謂名、想﹝藏文作「mtshan ma/」﹞、見﹝藏文作「mthov ba/」﹞,由如名字取相﹝藏文作「miv ji lta ba bźin du ’dzin par mvon par źen pas/」﹞,隨起說故。
[16] 《辯中邊論》卷一〈辯障品〉「十能作」中,無「隨說能作」。而有:
八、信解能作﹝藏文作「yid ches sa’i byed rgyu/」﹞:如煙等于火等。九、顯了能作﹝藏文等亦同第八﹞:如因于宗。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云︰
雖「火」與「宗」無別,「如煙」于因不殊,然煙望生解火之智。故名「信解能作」。以「因」望所成之義,故名「顯了能作」。雖二義齊,以所差別,分二因也。
[17]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
如是十因,云何能令一切世間種種事轉?何能令雜染事轉?云何能令清淨事轉?謂于世間種種稼穡,墮諸榖﹝藏文作「’bras/」﹞數,世資生物所有名、想、言說﹝藏文作「tshig tu brjod pa/」﹞,謂大麥、小麥、稻、谷、胡麻、大小豆等。即此望彼種種稼穡,為隨說因。如大麥持去、持來、若磨、若置。如是等類,種種隨說,如說大麥,余小麥等,當知亦爾。
……又于一切雜染緣起所有種種名、想、言說,謂無明、行、識、名色,廣說乃至老死、愁、悲、憂、苦、擾、惱。即此望彼諸雜染法,為隨說因。
……又于一切清淨品法及滅、涅槃﹝藏文作「’gog pa mya van las ’das pa la/」﹞所有種種﹝藏文作「涅槃之」﹞名、想、言說。即此望彼諸清淨法,為隨說因。如言念位、正斷,乃至八聖道支,無明滅故行滅,廣說乃至生滅故老死滅,如是等類種種隨說﹝藏文有「之因」二字﹞。
[18] 「及五果體,無依處攝」八字,《疏翼》原無,依《大正藏》增。
[19] 「六」,本論《述記》原作「十」,今改。
[20] 《對法》卷四有六因之說,如云︰
又自性故、差別故、助伴故、等行﹝藏文作「mthun par rtogs pa/」﹞故、增益﹝藏文作「rgyas pa」﹞故、障礙故、攝益﹝藏文作「yovs su ’dzin pas/」﹞故,是因緣相。當知此中以自性等六種因相,顯因緣義。謂自性、差別兩句,建立能作因。余句如其次第建立俱有、相應、同類、遍行、異熟因。
[21] 《顯揚》卷十八,初十因,次有四緣,次有五果,後辨因依處。
[22] 《瑜伽》卷五亦初有十因,次有四緣,次有五果。
[23] 謂不別明三種十因。
[24] 「因體」,藏文語意更明顯,如「chos thams cad kyi miv/」等。
[25] 《金藏》作「語」,余作「說」。
[26] 謂所詮之果。
[27] 《金藏》作「言」,余作「與」。
[28]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五〈十因章〉云︰
若薩婆多,聲通三性,以是業性。即大乘宗,聲唯無記,以是報故。若依表業性,假名善、惡也。即以此不善聲為性。
靈泰《抄》云︰
若約假者,語聲能表善惡,故假名善惡,故說語聲通三性。第二約實義者,語聲通二性。若在佛,依語聲,即是無漏善性。若一切異生、十地以來菩薩語聲,皆是無記性。
[29] 「以」字,《金藏》無。
[30] 〈十因章〉云︰
以大乘中聲非善惡性。若從表故,假得通善惡性。……若雜染即隨說因者,因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果法通一切,皆得。若據展轉義,亦得緣真如故。
[31] 此意:得例名,為難于小乘。
[32] 道邑《義蘊》云︰
謂小乘但許三相及得,隨所依法通三性,不許名隨聲,故為例也。
[33] 「三」字,《金藏》有,余無。
[34] 道邑《義蘊》云︰
彼救云︰相等通諸法,是共有因故,隨所依通三性。名但依聲,非共有故,不通三性。
[35] 道邑《義蘊》云︰
大乘名亦依光明、妙香、味等,故是共有因。與三相得同,于相﹝疑「法」﹞通三性也。
智周《演秘》云︰
問︰因本質聲,可唯無記,以因第八唯無記故。若仗他變相分之聲,其性是何?答︰可通于善。如以善心聽佛說法,本質既善,能聽所變聲善無失。因聲無記,據本質說,相分名等,隨所依聲亦通善也。
[36] 「想」字,《金藏》有,余無。
[37] 「此即」,《金藏》作「即此」。
[38] 「等」,取覺、知。
[39] 如《瑜伽》卷九十三云︰
又即依止四種言說,應知一切所依三量︰若見、若知二種言說,是依現量;若覺言說,是依比量;若聞言說,依聖教量。
又《瑜伽》卷二云︰
依見言說者,謂依眼故,現見外色,由此因緣為他宣說;是名依見言說。依聞言說者,謂從他聞,由此因緣,為他宣說;是名依聞言說。依覺言說者,謂不見、不聞,但自思惟﹝藏文作「bsams wiv/」﹞、稱量﹝藏文作「gźal la/」﹞、觀察﹝藏文作「be bar brtags nas/」﹞,由此因緣,為他宣說;是名依覺言說。依知言說者,謂各別于內所受﹝藏文作「nav so sor rav gis rig pa/」﹞、所證﹝藏文作「rtogs pa/」﹞、所觸、所得﹝藏文「mvon sum du byas nas/」﹞,由此因緣為他宣說;是名依知言說。
[40] 如《對法》卷一云︰
見、聞、覺、知義者,眼所受,是見義;耳所受,是聞義;自然思構應如是如是,是覺義;自內所受﹝藏文作「so so rav gis myov ba’o/」﹞,是知義。
[41] 「樞要」,應作「《對法抄》卷三」。
[42] 如《對法抄》卷三云︰
九十三說︰見、知二種現量所攝;覺,謂比量;聞,聖言量;準此,即說眼根名見﹝指根識﹞。意,因耳生,緣教名聞。通緣一切名、句、文三。屈曲生故。陳那說︰彼聖言量者,比量所攝﹝親光等本教法從真如等流而出,應別論自共相﹞。故聞是意,因耳聞聲,故耳稱聞。耳實不能緣名等故,非比量故。緣非聖言,亦此聞攝,論多依彼聖言說故。
覺者,即是不依見等,獨生意識及第七識。《瑜伽》但說為比量者,依意識說。末那亦能起構畫故,亦不曾瞋,不曾嘗、觸,不曾知證,但起思惟、籌量、觀察,亦是覺收。論中但舉不曾見聞,舉勝說故。隨五識後所起意識比非量者,亦此覺收。但取獨頭,彰勝用故。不爾,便缺此之意識。
知者,即是﹝眼﹞、耳、鼻、舌、身、五俱意識,第八心品及諸定心。《瑜伽》﹝卷二及《對法》﹞別說自內所受、所證等故,﹝九十三﹞又說此知現量攝故。即顯見、知通有漏、無漏,聞、覺唯有漏。諸無漏心緣教生者,知所攝故,非比量故﹝合二量故﹞。
或說︰此四攝識不盡。緣非教聲有非、比量,聞不攝故。末那構畫,非量所攝,覺不攝故。
或四,但據六識作論。七識不能分明了境,起言說故。
又《顯揚論》第十八說︰「在﹝原作「謂」﹞欲界中具四﹝種﹞言說。色界無覺,不﹝原作「無」﹞推度故。無色﹝界中,一切﹞全﹝原作「皆」﹞無。」故知此四攝法不盡。此義不然,聖、非聖言,通依四故;依﹝第﹞七起言,無處攝故;色界意識染心等後所起言說,無處攝故。然彼地心多無構畫而起言說,非彼全無覺言說也。說無色界無四言說,豈彼界中知亦非有?外道邪見,覺亦無耶?由此,色界具四,無色有覺、知,而無言說。故知如前所說為善。
此為〈四言說章〉二種義門中,第一出體訖。此下第二義門廢立中
主立知與覺二者即可。
[43] 見《瑜伽》卷五、卷三十八、《顯揚》卷十八。
[44] 〈十因章〉云︰
若「隨」是所隨,是見聞等,「說」是能說,即是隨之說名「隨說因」者,依主釋。若「隨」亦是能隨者,即是亦隨亦說,名「隨說」者,持業釋也。
[45] 「言」字,《金藏》有,余無。
[46] 即《瑜伽》與《集論》二論相違。
[47] 能作因二十種差別中,第「十一、隨說能作:謂名、想、見」。《雜
集論》卷四解云「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
[48] 「彼」,謂《對法》。
[49] 「興」字,《金藏》作「與」。
[50] 「言」字,《金藏》有,余無。
[51] 《金藏》衍「即依兩家論不同者,立法不過三件︰初法,名想;次,
語;後,所說義。若依《大論》,取後二件能說因果。若依《對法》,取前二件生起因果。此說其果也」。
此五十三字,絕非《疏》文,諒為後人雜入。
[52] 「因」字,《金藏》有,余無。
[53] 「有」字,《金藏》無。
[54] 「所」字,《金藏》無。
[55] 「者」,《金藏》有,余無。
[56] 「『觀』者,對也;『待』者,藉也」,藏文總作「ltos pa/」。
[57] 「之」字,《金藏》無。
[58] 「云」字,《疏翼》原無,依《大正藏》增。
[59] 「即」字,《金藏》有,余無。
[60] 「生」字,藏文作「skye ba/」。
[61] 「住」字,藏文作「gnas pa/」。
[62] 「成」字,藏文作「grub par ’gyur ba/」。
[63] 「得」字,藏文作「’thob pa/」。
[64] 即《瑜伽》卷三十八、卷五。
[65] 《瑜伽》卷三十八原作:
觀待此故,此為因故,于彼彼事,若求、若取﹝藏文作「’dod pa dav len par gyur pa/」﹞。
卷五云︰
依領受因依處﹝藏文作「rgyu’i gnas myov ba/」﹞,施設觀待因﹝藏文作「ltos pa’i rgyu/」﹞。所以者何?由諸有情﹝藏文無此三字﹞諸有欲求﹝藏文作「’dod pa/」﹞,欲系樂者彼觀待此,于諸欲具﹝藏文作「’dod pa rnams/」﹞或為求得﹝藏文作「rbed pa’am/」﹞,或為積集﹝藏文作「kun sogs pa’am/」﹞,或為受用﹝藏文作「so sor bstan pa yovs su tshol ba/」﹞。諸有欲求色、無色系樂者,彼觀待此,于彼諸緣﹝藏文作「de’i rkyen/」﹞或為求得,或為受用。諸有欲求不系樂者,彼觀待此,于彼諸緣或為求得,或為受用。諸有不欲苦者彼觀待此,于彼生﹝藏文作「de’i rkyen rnams sam/」﹞緣,于彼斷緣﹝藏文作「de spov ba’i rkyen/」﹞,或為遠離﹝藏文作「spov ba’am/」﹞,或為求得,或為受用。是故依領受依處施設觀待因。
[66] 「故」字下,《金藏》衍「有往來以」四字。
[67] 此處略引原文:
觀待節故,節為因故,有屈伸業。觀待飢渴故,饑渴為因故,于諸飲食若求、若取。隨如是等無量道理﹝藏文作「yul dav ldan pa/」﹞,應當了知觀待因相。
[68] 〈十因章〉三性觀待因依能、所受分別,各有四句,應詳。
[69] 「受」字,《金藏》有,余無。
[70] 「別境等法,不常偏諸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原《疏翼》
無,依《大正藏》增。
[71] 「自」字,《金藏》有,余無。
[72] 「者」字,《金藏》有,余無。
[73] 「待」字,《金藏》、金陵本作「視」。
[74] 「所」字,《金藏》作「所能」。
[75] 「與」字,應作「及」。
[76] 〈十因章〉云︰
若無記之觀待因,因體寬,果性狹。若無記即觀待者,因性狹,果即寬也。
此前亦有四句分別。
[77] 靈泰《抄》舉實例,明三性觀待因。
[78] 見《瑜伽》卷五云:
因等相者,謂若由此為先﹝藏文作「sva na yod pa/」﹞;此為建立﹝藏文作「gav la brten nas/」﹞;此和合故﹝藏文作「gav dav phrad na/」﹞;彼法生,或得,或成﹝藏文作「’grub par ’gyur ba’am/」﹞,或辦﹝藏文作「grub pa’am/」。藏文作「gnas pa’am」,「或住」﹞,或用﹝藏文作「byed par ’gyur ba/」﹞,說此為彼因。
卷五又云:
問︰以誰為先?誰為建立?誰和合故?何法生耶?
答︰自種子為先;除種子依,所余﹝藏文作「de las gźan pa’i gnas/」﹞若有色,若無色依及業為建立;助伴、所緣為和合故;隨其所應欲系、色系、無色系,及不系諸法生。
問︰以誰為先?誰為建立?誰和合故?得何法耶?
答︰聲聞、獨覺、如來種姓為先;內分力﹝藏文作「nav gi yan lag gi stobs la/」﹞為建立;外分﹝藏文作「phyi rol gyi/」﹞力為和合故;煩惱離系,證得涅槃。內分力者,謂如理作意,少欲知足﹝藏文作「‘dod pa chuv ba/」﹞等內分善法,及得人身、生在聖處、諸根無缺、無事業障﹝藏文作「las kyi mtha’ ma log pa/」﹞,于其善處﹝藏文作「gnas la/」﹞深生淨信,如是等法,名內分力。外分力者,謂諸佛興世、宣說妙法、教法﹝藏文作「chos bstan pa rnams/」﹞猶存、住正法者隨順而轉、具悲信者以為施主﹝藏文作「gźan dag sbiv brtse ba/」﹞,如是等法,名外分力。
問︰以誰為先?誰為建立?誰和合故?何法成耶?
答︰所知勝解﹝藏文作「wes bya la mos wiv/」﹞、愛樂﹝藏文作「’dod pa/」﹞為先;宗、因、譬喻為建立;不相違眾﹝藏文作「mi mthun pa med pa’i ’khor/」﹞、善抗論者﹝藏文作「phyir rgol ba/」﹞為和合故,所立義成。
問︰以誰為先?誰為建立?誰和合故?何法辦耶?
答︰工巧智﹝藏文作「bzo wes pa/」﹞為先;隨彼勤劬﹝藏文作「de dav mthun pa’i brtson pa/」﹞為建立;工巧業處眾具﹝藏文作「bzo’i las kyi gnas la bu’i cha spyad yo byad/」﹞為和合故;工巧業處辦﹝﹝藏文作「’grub par ’gyur ro」。勝友解云「工巧業處者,謂隨應唯為先已生起,而非先未曾生,而令能生。因此顯示『辦』聲,而非『生』聲」。藏文有「以誰為先?誰和合故?何法住耶」﹞。
原文續云:
又﹝藏文無﹞愛為先;由食住者依止﹝藏文作「zas la brten pa’i lus la/」﹞、為建立;四食為和合故;受生有情﹝藏文作「sems can byuv ba rnams/」﹞安住、充辦﹝藏文作「gnas wiv ’tsho la brtas par ’gyur ro/」。勝友解云「謂能使先已受生安住為因。此亦有成立性︰言『安住』者,謂恆相續。二言『充辦』者,即解說。『充』者,謂無害積集;『辦』者謂有益積集」﹞。
問︰以誰為先?誰為建立?誰和合故?何法用﹝藏文作「byed par ’gyur/」﹞耶?答︰即自種子為先;如此生為建立﹝藏文作「skye ba la brten nas/」﹞;即此生緣為和合故﹝藏文作「skye ba’i rkyen dav phrad na/」﹞,自業諸法作用﹝藏文作「rav rav gi chos kyi rav gi byed pa yod civ rav gi las byed de/」。勝友解云「言『諸法作用』,即由所謂『自業』能解/」﹞。
何等名為自業作用﹝藏文無此問句﹞?謂眼以見為業﹝勝友解云「言『眼以見為業』中,有說︰眼識生起時,即眼與顯明(藏文作「rab tu gsal ba」)俱起,此顯明者,即說眼識生起。因此,業用即說為見之因。有說︰即此相同之眼亦即是見。即此雖亦是作用,而與彼等相同之眼,說為行于彼上。若爾,不應說行于彼上!如是行,即是用,行境非彼之業用。事體與依體(藏文為「gźi」)二者相雜成過故」﹞,如是,余根各自業用應知。又地能持﹝藏文作「rton par byed/」﹞,水能爛﹝藏文作「slan par byed/」﹞,火能燒,風能燥﹝藏文作「skem par byed/」﹞,如是等類,當知外分﹝藏文作「phyi rol gyi dvos po/」﹞自業差別。
[79] 即生、住、成、得。《瑜伽》則于生、得、成、辦、住、用,六處
轉。「成」與「辦」可合一,「用」與「生」可合一。
[80] 四緣中取三緣。
[81] 道邑《義蘊》云︰
同性,謂名言種。異性,謂業種。問︰業種因、果異性,何名「相稱」?答︰善業招善趣,惡業感三涂,亦名相稱也。
[82] 《瑜伽》卷三十八云︰
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姓具足﹝藏文作「rigs dav ldan pa/」﹞能為上首,證﹝藏文作「’thob pa’i svon du ’gro ba/」﹞有余依及無余依二涅槃界。彼望清淨,為牽引﹝藏文作「’phen pa’i/」﹞因。
[83] 〈十因章〉云︰
言牽引、生起二因唯得清淨法,即牽引、生起因,因果性等︰唯有為相,無無為;唯無漏、唯善性,無有不善及無記。若據有為無漏,遠望攝無為果。彼既是疏,此因親,不取也。
又說「雜染法」云︰
其牽引、生起二因俱是持業釋也,因果性同故。
[84] 〈十因章〉云︰
若據業能引識等五果起,少有雜染法牽引因。因體通三性,唯有為有漏;果唯無記,唯有漏有為也。
[85] 〈十因章〉云︰
其牽引、生起二因,唯得有無記法即因,以取外麥等種子假故也。
[86] 見《瑜伽》卷三十八。
[87] 靈泰《抄》云︰
此《疏》中,且約欲成佛時無漏種子與金剛定為因緣也,不約以前見道等種也。
[88] 即《瑜伽》卷三十八,引文均已見前。
[89] 見本論卷七末四緣中第二等無間緣,如云︰
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于後,自類無間,等而開導,令彼定生。
[90] 本論卷七云︰
阿陀那識三界、九地,皆容互作等無間緣。下、上,死、生,相開導故。有漏無間有無漏生,無漏定無生有漏者,鏡智起已,必無斷故。善與無記,相望亦然。……第七轉識三界、九地亦容互作等無間緣。隨第八識生處系故,有漏、無漏容互相生,十地位中得相引故。善與無記,相望亦然。于無記中,染與不染亦相開導,生空智果前後位中得相引故。……第六意識三界、九地,有漏、無漏,善、不善等,各容互作等無間緣。潤生位等,更相引故。……眼、耳、身識,二界、二地;鼻、舌兩識,一界、一地;自類互作等無間緣。善等相望,應知亦爾。……有義:無漏、有漏後起,非無漏後容起有漏。無漏五識,非佛無故。彼五色根,定有漏故,是異熟識相分攝故。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發無漏識理不相應故,此二于境明昧異故。
[91] 本論卷七云︰
由斯,八識非互為緣。
[92] 本論卷七云︰
心所與心,雖恆俱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不可施設離別殊異,故得互作等無間緣。
[93] 本論卷七末云︰
親所緣緣,能緣皆有,離內所慮托,必不生故;疏所緣緣,能緣或有,離外所慮托,必不生故。
[94] 「心所」,原作「法說」。
[95] 《瑜伽》卷三十八續云︰
由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開導所攝受故,所緣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是故當知等無間緣及所緣緣,攝受﹝藏文作「yovs su ’dzin pa/」﹞因攝。
[96] 本論卷七末云︰
意根以八識為性。
[97] 「此」字,《金藏》有,余無。
[98] 無間滅依處、境界依處、根依處。
[99] 《金藏》作「能,用」,余作「用,能」。
[100] 靈泰《抄》云︰
若作用、士用,皆同得士用果、增上果。其中親疏不同︰如斫樹時處,名為所作處,即人功氣力最親作用,名為士用。余斧等,名作具作用,即疏。即人士用及斧等作用,同于所作斫樹等﹝業﹞故也。
[101] 謂習氣、有潤種子、無間滅、境界,及根。
[102] 「有漏」二字,《金藏》有,余無。
[103] 泰《抄》釋文作「依」,余作「與」。
[104] 語、領受、作用、士用、習氣、有潤種子、境界七依處。
[105] 靈泰《抄》云︰
十地菩薩位從平等性智為因,引生無記第七識,即是前念無漏為因,引生後念有漏無記果。
[106] 本論卷七末云︰
前五色根,以本識等所變眼等淨色為性。……意根總以八識為性。
卷四中云︰
第六轉識決定恆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
卷五中云︰
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
道邑《義蘊》云︰
若果是無記,色根為因,必非無漏。意根可爾,第八果無記,第七為根,許無漏故。余識不爾,故「應分別」。
[107] 如本論卷八云︰
士用處言,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
[108] 《順正理論》卷十八初云︰
若法因彼勢力所生,即說此法名士用果。此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如前已說。
言「俱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為因力所生起。言「無間」者,謂次後時,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謂隔遠時,展轉為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于谷麥等。言「不生」者,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說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于得,亦說「生」名。如說「我財生」是我得財義。
此前文云︰
此中士用、士力、士能、士之勢分,義皆無別。諸法功能,如士用故,名為士用。如勇健人,似師子故,名為師子。
[109] 「羯剌拏」,梵文「karana」;藏文作「byed pa/」。
[110] 「羯刺多」,梵文為「karitra」;藏文為「skyes bu’i byed pa/」。
[111] 「別抄」﹝編按:未詳「別抄」為何疏本﹞卷三云︰
以士夫望芽生等為士用依,水、土等望芽生等為作用依。疏無力故,此約無記故。
勝友解云︰
言作用者,謂眼等行境。一切眼境界不能生起識故,言士用者,謂為證得境故,能發動。
[112] 「然《大論》……」以下一段文,《疏翼》原無,依《大正藏》增。
[113] 《金藏》作「于法」,余作「皆」。
[114] 余有「皆」字,《金藏》無。
[115]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
地、雨等緣,能生于芽,為攝受因。
《樞要》卷下云︰
三十八既說無記攝士用,即田水等,故知外法亦名士用。不爾,無記應無此因,六種依處俱說無記故﹝如云「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前七因中,除第一隨說因),同為稼穡而得成熟(藏文作「成就」應從),名同事因﹞。既知作用、士用依處,即田水等,明知士用果不唯假者得。
[116] 《金藏》作「緣」,余作「果」。
[117] 「引發」,藏文作「’phen pa/」。
[118] 即無間滅、境界、根、作用、士用、真實見。
[119] 「攝受」,藏文作「yovs su ’dzin pa/」。
[120] 「芽」字,《對法》原無。
[121] 《對法》卷三原作:
十五、攝作能作:謂所余緣,如田、水、糞等,望谷生等。雖自種所生,然增彼力故,名攝受因。
勝友解云︰
言攝受因者,謂由彼等所攝受故,從自種生果。彼等既是能攝受,又即是依處。如前說。
[122] 「別」字,《金藏》無。
[123] 《瑜伽》卷五原文為:
依隨順因依處施設引發因。所以者何?由欲系善法,能引欲系諸勝﹝勝友解云「言諸勝者,謂由中等及惡劣自然轉故,非是勝因」﹞善法。如是欲系善法能引色、無色系,及不系善法。由隨順彼故﹝勝友解云「有說為相續作意思惟。若于彼有所畏懼時,如是分別思量︰抑如毗婆沙師,由觀察四種長遠,而說畏懼耶?抑如上座部,由觀察欲界善法無間引生無色界系法,而畏懼耶?又何故不作相續思惟耶?由如是故,余部則說薰習隨行見,且觀待大乘本母,並依此串習之瑜伽師,欲界加行心,無間無色等至起」﹞。如欲系善法如是,色系善法能引色系諸勝善法,及無色系善法、不系善法。如色系善法如是,無色系善法能引無色系諸勝善法,及不系善法。如無色系善法如是,不系善法能引不系諸勝善法,及能引發無為作證﹝藏文作「’dus ma byas pa mvon sum du byas pa yav ’dren to/」﹞。
又不善法能引諸勝不善法︰謂欲貪﹝藏文作「’dod pa’i ’dod chags/」﹞能引瞋、癡、慢、見、疑、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如欲貪,如是瞋、癡、慢、見、疑,隨其所應盡當知。如是無記法能引善、不善、無記法︰如善、不善、無記種子阿賴耶識﹝所引。藏文有此二字,應增﹞。又無記法能引無記勝法︰如段食能引受生有情﹝藏文作「sems can byuv ba rnams/」﹞令住、令安﹝藏文作「gnas pa dav ’tsho bar byed pa/」﹞、勢力增長﹝藏文作「mdavs dav stobs dav brtas pa ’dren te/」﹞。由隨順彼故,是故依隨順依處施設﹝藏文作「’dogs so/」﹞引發因。
[124] 道邑《義蘊》云︰
他會相違也。彼論約種子與本識同性,言「無記」。所生現行,不隨本識,故通善、染。由此說「無記與善、染為因」。此論約種隨現,故言「同類」也。
[125] 意云:即無漏種子與涅槃離系果亦為因也。
[126] 見《瑜伽》卷五。
[127] 「行」字,《金藏》有,余無。
[128] 道邑《義蘊》云︰
此因,唯有等流種子,無異熟因;下不說得異熟果也。
[129] 見《顯揚》卷十八、《大論》卷五。
[130] 即不系法。
[131] 即非勝法。
[132] 《樞要》卷下云︰
六十六明有因法﹝藏文作「rgyu dav bcas pa’i chos/」﹞云︰又先所作諸業煩惱于三界中異熟果熟,此異熟果由業煩惱引發因﹝藏文作「’dren pa’i rgyur gyur pa/」﹞故,名有因法」者,此非十因中第六引發因。引發因論﹝卷五、卷三十八﹞不說得異熟果故。此是定別因等,隨其所應。異熟因者,對滿別果假立引發因名。疏相引發故,對滿果滿因說故。
或引發﹝梵文為「netra」;藏文為「’dren pa/」﹞義有不同︰一為感招義,
一為勝進義。
[133] 靈泰《抄》云︰
內者,扶根塵。即扶根塵與扶根塵為因;內中長養色與長養色為因;異熟色與異熟色為因;等流色與等流色為因。
[134] 見《瑜伽》卷五、《顯揚》卷十八。
[135] 「同」字,《金藏》作「因」。
《對法》卷四云︰
十七、定別能作:謂差別緣,如五趣緣望五趣果,由差別自性招別別果故。
[136] 「差別勢力」,藏文作「mthu/」。
[137] 即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
[138] 即「領受」、習氣、有潤種子、無間滅、境界、根、作用、士用、
真實見、隨順、「差別功能」十一依處為依。
[139] 意即不取隨說因為性。
[140] 意即不取語依處為依,因既即前六,其果亦爾。
[141]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五〈十因章〉第三義門三性互辨因果寬
狹,今依六因三性次第分引如下,以資比較。六因中,先列清淨,次列雜染,後列無記。
一、
觀待因者,若清淨法之觀待因,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也。果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也。若善清淨即觀待因,因體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定是善性也。果法通三性、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于中四句︰若待所受有所受者,如待前理有後理,起因、果、性等。若待能受有能受,如待見道有修道者,因、果、性同也;若待所受有能受者,如緣真如理,果、因、性等,因唯無為;若待能受有所受者,依現行見方得此理,因是有為,果皆無為。余同也。
又云︰
觀待因者,若雜染法之觀待因,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有為、無為。果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也。若雜染即觀待因,因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果體通一切,皆得。此是總說。
若別說者,此有四句︰若待所受有能受,因體通一切,果法唯有為有漏,通三性;若待能受有所受,因體通三性,唯有漏有為也,果法通一切,皆得也;若以能受待能受者,因、果、性同也。其中有別,如理應思﹝智周《記》云「即是苦受待樂受等。雖總名受,苦樂等別」﹞。大乘中既無不善色等,即無所受待所受也。若據表業,始從足骨得踝骨等,因果性通,于理何失﹝智周《記》云「何妨果因俱通善等之首等」﹞?
又云︰
言觀待者,于中有四句︰若所受待所受者,即所待為因,能待為果。果、因、性等。以因顯形待水等﹝智周《記》云「是影像色也」﹞,形等為因果故。若能受待能受者,即因果等,性亦同故。以俱受數為觀待因。若依此義,外法無此句也。若依待所受有能受者,所受是因,是無記法。即因體唯無記,唯有為有漏。果性通三性,唯有為,非無為,通有無漏。唯心、心所法觸受數也。若待能受有所受者,因體有為,通有漏無漏,有三性。果性唯無記、唯有漏有為。唯色法也。若無記之觀待因,因體寬,果性狹。若無記即觀待者,因性狹,果即寬也。
二及三:
言牽引、生起二因唯得清淨法,即牽引生起因因、果、性等,唯有為相,無無為,唯無漏,唯善性,無有不善及無記。若據有為無漏,遠望攝無為果;彼既是疏,此因親,不取也。
又云︰
其牽引、生起二因,俱是持業也。因、果、性同故。若據業能引識等五果起,少有雜染法牽引因﹝智周《記》云「據業牽引邊,有少分雜染牽引因體與果性可別也,非一切故,故言『少有』」﹞。因體通二性,唯有為有漏。果唯無記,唯有漏有為也。
又云︰
其牽引、生起二因,唯得有無記法即因,以取外麥等種子假故也﹝智周《記》云「據實,因種上無記,如名言種子亦是無記即因」﹞。
四、
攝受因者,若清淨之攝受因,因體通有漏無漏、有為無為,有三性。果體唯無漏,非有漏,通有無為,唯善性也。若清淨即攝受因,因體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唯善性也。果性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也。若據觀察智引攝起染污末那,何妨果法亦通有漏,有三性也﹝智周《記》云「其攝受因攝六依處。妙觀察智與染第七為無間緣,第七為果,觀察為因。據此義邊,故果得通有漏三性。且舉末那,余準思之」﹞。
又云︰
言攝受因者,若雜染法之攝受因,因體通三性、有為無為,有漏無漏也。果法性同前﹝智周《記》云「同前清淨之攝受,因唯清淨,此之攝受果亦唯雜染」﹞。若雜染即攝受者,因體通三性,唯有漏有為也。果性通一切也。
又云︰
言攝受因者,若無記法之攝受因,唯得有二依︰謂作用、士用,因通三性,唯有為有漏。果唯無記,唯有為有漏也。若無記法即攝受因者,因、果、性同也。
五、
言引發因者,若清淨之引發因,因體通有漏無漏,唯有為,唯善性。以論﹝「隨順依處」﹞言「同類勝品」引故。既言于勝品亦得為因,何妨三性俱能引耶?果法唯無漏,通有無為,定唯善性。若清淨法即引發因,因唯有為無漏,善性。果唯無漏,有為無為,唯善性也。
又云︰
言引發者,若雜染法之引發因,因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非無為也。果性同前﹝攝受因﹞也。亦可無此釋也﹝即只有下釋﹞。若雜染法即引發因者,因體通三性,唯有為有漏。果法通三性、有漏無漏,唯有為也,若據因有漏善法,斷證離系果,何妨果法通無為也?
又云︰
其引發因者,唯有無記法即引發因,因、果,性同。
六、
言定異因者,若清淨法即定異因,因體唯有為無漏、善性,果通有為無為等。若清淨法之定異因,因唯有為,果是無為。
又云︰
言定異因者,若雜染法之定異因,當須分別︰若據無記為果,果法唯無記,但有為有漏。因體通善惡二性,唯有為有漏。若三性為果者,雜染法即定異因。因、果俱通三性,唯有為有漏也。
又云︰
言定異因者,亦只得有無記法即定異。果、因體等。
《瑜伽》卷五云︰
依和合因依處﹝勝友解云「言和合(藏文作「tshogs pa」)者,唯說諸緣,而非說因」﹞,施設同事因﹝勝友解云「如是與因共同能作事業故,說名同事因。現在尚未顯示攝受因與此差別,是故同事因者,謂以如所說一切因和合成為自性。展轉施力能作為故,說言『同事』。是故顯示即此同事因為生起和合及證得和合等。除此中所說為如余說所有義。彼等與此同類故。諸余說云︰先前諸因多為生因。即顯示此之同事因為生起及證得等。理應如諸余說云︰雖有如是義但由彼等無有和合義故,是故不說」﹞。所以者何?由獲得自生和合故﹝藏文作「rav skye ba’i tshogs dav phrad/」﹞,欲系法生。如欲系法,如是色、無色系,及不系法,亦爾。如生和合,如是得、成﹝藏文作「grub par ’gyur ba’i/」﹞、辦﹝藏文作「’grub pa’i/」﹞、住﹝藏文有作「gnas pa’i」;漢譯無。應增﹞、用和合,應爾。是故依和合依處施設同事因。
〈十因章〉云︰
同事因者,若清淨法之同事因,因體通三性、有為無為、有漏無漏也。果法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是善性也。若清淨法即同事因,因體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也。果法唯無漏,通有為無為,唯善性。若能同辦,相得末那識起,果法何妨通三性也﹝智周《記》云「謂從觀待通至差別,並名同事。即妙觀等與第七識為等無間,名辦末那。與攝義亦相似」﹞。
又云︰
言同事因者,若雜染法之同事因,因體通三性、有為無為、有漏無漏。果法通三性,唯有為有漏也。若雜染即同事因,因體狹,果性寬也。
又云︰
言同事因者,若無記法之同事因,因寬、果狹,準前可解。若無記法,即同事因,因狹,果寬。
[142] 「令」字,《金藏》作「今」。
[143] 〈十因章〉云︰
言相違因者,唯得有清淨之相違因,不得有持業釋也。因體通二性。不善、有覆無記故。若總言之,何妨亦通三性耶?唯有為,非無為,唯有漏性也。果法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唯善性也。言不相違因者,若清淨之不相違因,因寬、果狹。若清淨法即不相違因,因狹、果寬,准前釋也。
又云︰
言相違因者,唯得有雜染之相違因。因體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唯善性也。其果即狹。言不相違者,若持業釋,因體狹,果體通一切﹝智周《記》云「因唯有漏,可通三性。果通一切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若依主釋,果狹,因寬也。
又云︰
言相違因者,唯得有無記之相違因,因、果、性同也,若據雪﹝疑「霜」﹞等是外無記,何妨有無記法即相違因,因果體等也?言不相違因者,若無記之不相違因,因體通一切,果唯極狹。若無記即相違因,因、果、性等。
[144] 意即依領受依處,建立觀待因。
[145] 謂同事、相違、不相違。
[146] 「皆」字,《金藏》有,余無。
[147] 「第五」下,余有「皆」字,《金藏》無。
[148] 如《瑜伽》卷五云︰
由諸有情諸有欲求欲系樂者,彼觀待此﹝所受﹞,于諸欲具或為求得﹝即生、成﹞,或為積集﹝即「住」﹞,或為受用﹝即「得」﹞。
又如「同事因」云︰
如生和合,如是得、成、辦﹝應依藏文增加「住」﹞、用和合,亦爾。
又如「相違及不相違因」云︰
如生,如是得、成、辦、﹝住﹞、用,亦爾。
[149] 見《瑜伽》卷三十八。
[150] 見《顯揚》卷十八。
[151]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
若觀待因,若牽引因,若攝受因,若生起因,若引發因,若定別因,如是諸因總攝為一,名同事因。于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此障礙因若缺,若離﹝藏文只作「med pa/」﹞,名不相違因。
[152] 如《瑜伽》卷三十八云︰
觀待此故,此為因故,于彼彼事若求﹝藏文作「’dod pa dav/」﹞,若取﹝藏文作「len par gyur pa/」﹞,此名彼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為因故,有執持﹝藏文作「len pa’i/」﹞業。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觀待節﹝藏文作「tshigs/」﹞故,節為因故,有屈伸業。觀待飢渴故,饑渴為因故,于諸飲食若求,若取。隨如是等無量道理﹝藏文作「tshad med pa’i yul dav ldan pa/」﹞應當了知觀待因相。
《對法》卷四同。
[153] 同《瑜伽》卷五。
[154] 即《瑜伽》卷三十八。
[155] 本論《述記》前云︰
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
[156] 《瑜伽》卷三十八次下文即云︰
當知相違,略有六種︰一、語言相違﹝藏文作「tshig mi mthun pa/」﹞:或諸沙門,或婆羅門所造諸論﹝藏文作「bstan bcos/」﹞前後相違。二、道理相違﹝藏文作「rigs pa dav ’gal ba/」﹞:謂為成立諸所成立諸所知義,建立比量﹝藏文作「sgrub par byed pa/」﹞,不與證成道理﹝藏文作「’thad par sgrub pa’i rigs pa/」﹞相應﹝藏文作「ruv ba」。以上二相違即屬不成﹞,三、生起相違:謂所生法能生緣缺﹝藏文作「med pa/」﹞,障生緣會﹝藏文作「有法障生」﹞。四、同處相違﹝藏文作「lhan cig gnas pa mi mthun pa/」﹞:謂明﹝藏文作「snav ba/」﹞、暗﹝藏文作「mun pa/」﹞,貪、瞋,苦、樂等法﹝以上二相違即屬不生﹞。五、怨敵﹝藏文作「mi ’phrod pa’i/」﹞相違:謂毒蛇、鼠狼,貓貍、鼷鼠互為怨敵﹝藏文作「gcig la gcig phyir rgol źiv dgrar gyur pa gbis/」﹞、惡知識等﹝藏文無此四字。即屬不辦、不住﹞。六、障治相違:謂修不淨﹝藏文作「mi sdug pa bsgom pa/」﹞,與諸貪欲,修慈與瞋﹝藏文作「gnod sems/」﹞,修悲與害﹝藏文作「rnam par ’tshe ba/」﹞,修七覺支與八聖道,與三界系一切煩惱﹝即屬不得、不住﹞,于此義中,正取生起相違。
[157] 已見前引〈十因章〉。
[158] 《金藏》有兩「前」字,余只有一「前」字。
[159] 〈十因章〉云︰
問︰相違即因者,豈滅亦有因生邪?答︰不然。但與黃葉為因,不與已滅青等為因。即是能相違即因故,名相違因。相違果者,謂黃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