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宗教(龔學增)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宗教
龔學增
(中共中央黨校宗教理論研究室教)
一
正確認識和處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宗教的關係,首先需要全面把握二者各自的內涵及社會定位。
我們所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從根本上來說就是構成社會主義社會的各個要素、各個組成部分,能夠彼此配合、互相協調、化解矛盾、減少衝突,共同推動社會整體健康運行的狀態。它具有六個基本特徵,即: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六個特徵相互聯繫相互作用,既包含社會關係的和諧,也包含人與自然的和諧,體現了民主與法治的統一,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活力與秩序的統一,科學與人文的統一,人與自然的統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既是並列關係,又是包含關係。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經濟、政治、文化協調發展的綜合形態,是全局、是整體,它的狀況如何決定著構成社會具體組成部分的狀況,起著社會能否和諧的決定性作用。
宗教是一種與對超自然力量的信仰相適應的社會文化體系,屬於社會的上層建築。宗教的主體是宗教信徒及其構成的社會組織。他們主要以其特殊的精神追求和組織活動規範著自身,影響著社會。宗教是社會的局部,是社會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它受制於社會整體,又反作用於社會。
處理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宗教的關係,促進社會與宗教的和諧,主導方面在於社會整體的穩定和諧,在於社會各個方面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共同努力,從而創造出宗教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條件。同時,宗教方面也應該明確自己的社會定位,以自己特有的優勢積極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發揮出自己應有的積極作用。
二
促進社會與宗教和諧,必須創造宗教在社會主義社會健康發展的基本條件
首要條件就是要加快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提升我國社會的現代化水平。黨和政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領導者,承擔著重大的歷史責任。必須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必須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全面發展;必須以人為本,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必須尊重人民群眾的創造精神,通過深化改革、創新體制,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必須注重社會公平,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必須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堅持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承受程度統一起來,使改革發展穩定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確保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確保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只有做好上述工作,使國家綜合實力強大,人民生活富裕,社會安定有序,民族的健康、科教、文化素質全面提高,和諧社會的構建也就有了基本的保證。有了這樣良好的社會條件,就有了宗教良性平穩存在和發展的前提,以及與社會其他方面和睦相處的基礎。
其次,從加強和提高黨在宗教工作方面的執政能力看,各級黨政幹部要懂得宗教,要能夠科學認識宗教,同時能夠引導社會各界正確對待宗教。多民族多宗教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情,如何促進社會與宗教的和諧,對於作為執政者的各級黨政幹部來說,就必須要了解我國的宗教國情,瞭解各宗教的歷史、知識,瞭解宗教信仰者精神生活的特殊性,同時也需要在社會上做一些普及宗教知識的工作,尤其是使不信仰宗教的群眾也瞭解一些有關的宗教知識,瞭解信教者的宗教感情和與之相聯繫的風俗習慣。
對於各級黨政幹部來說,就必須樹立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要克服對馬克思主義宗教觀教條主義的僵化的理解,用同馬克思主義宗教觀一脈相承而又與時俱進的我們黨關於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政策,即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宗教觀武裝頭腦。要克服對宗教僅僅認為是一種唯心主義世界觀的片面認識,著眼於廣大信仰宗教的群眾和眾多的宗教教職人員這一宗教的主體;要克服宗教信仰是一種愚昧迷信的認識,充分認識宗教還是一種文化,是我國傳統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克服信仰宗教在政治上必然落後甚至反動的錯誤認識,充分看到信教群眾和宗教人士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積極力量;要克服認為宗教可以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加以限制甚至加以消滅的錯誤認識,科學把握宗教發展的客觀規律,按宗教規律辦事。要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在此基礎上,還要引導社會各界正確對待宗教,教育不信教和信教的群眾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尤其是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等領域的幹部和工作人員擔負著重要的思想文化宣傳教育的任務,更應該瞭解宗教,正確對待宗教,正確宣傳有關宗教的知識和黨和國家的宗教政策,減少由於涉及宗教而出現的工作失誤。
三
宗教方面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自己特有的優勢,能夠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和國家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願望,當然也體現了廣大信教群眾和宗教人士的根本利益和共同願望,必然激發起宗教方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積極性。
事實上,宗教方面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優勢和積極性已經開始發揮出來了。我們看到,一億多廣大信教群眾包括著農民、工人、知識分子,都是社會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創造者,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愛國進步的宗教界人士也以自己特殊的身份通過講經說法佈道在引導宗教徒愛國愛教,在國家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宗教界人士還積極協助政府貫徹宗教政策、積極建言獻策,在推進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貢獻。宗教方面服務社會的公益慈善事業也有了很大發展。
宗教都有促進社會和諧的理念、道德規範和傳統。佛教是講“和合眾緣”的宗教,對自身,有“六和敬”的規約,對眾生有平等思想,對社會有與樂拔苦的慈悲精神;道教講“齊同慈愛、和光同塵”,提倡貴生,敬重生命,關愛自然,主張天人和諧;伊斯蘭教有對人友善寬容,當行則行,行止有度的“中道”思想;基督宗教具有愛上帝,同時要“愛人如己”的基本精神。這些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積極作用的思想因素需要進一步加以弘揚。這不僅有助於宗教自身的穩定和諧,而且有助於宗教與社會其他組成部分的和諧。
宗教界在維護民族團結、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中能夠繼續發揮應有的作用。愛國進步一直是我國宗教界的主流。特別在當前錯綜複雜的國際形勢下,西方敵對勢力利用民族宗教問題加大對我“西化”、“分化”的力度,絕大多數教職人員都能堅持國家利益、中華民族整體利益至高無上的立場,在反對“臺獨”,在與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暴力恐怖勢力進行鬥爭,在維護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事業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宗教界還積極參與打擊危害社會危害人類的邪教組織的鬥爭,促進了社會的穩定。兩岸三地宗教方面的頻繁交往,有利於中華民族的整體認同。特別是大陸和臺灣的宗教交往對於進一步推動祖國統一進程產生了重要影響。
宗教在推動國家的對外友好交往方面能發揮獨特的功能。宗教對外交流的不斷擴大,表明中國的對外開放政策堅定不移,同時向全世界表明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維護世界和平,推動人類文明進步的良好願望和實際行動。進一步推動宗教文化的對外交流,與世界各地的宗教加深瞭解,增進了與世界各國人民的感情,在國外樹立了“和為貴”的中國形象。宗教界的對外交往還能為國家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有助於國家經濟建設。
宗教界對傳統宗教文化的研究,對宗教典籍的整理和研究,對宗教哲學、倫理學、文學、藝術等優秀成分的弘揚,對旅遊文化的促進,都有助於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建設。
宗教在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方面還應該有更大的作為。如在救災、扶貧、照顧鰥寡孤獨、參與醫療、衛生、基礎教育事業、挽救失足者等方面還可以探索更多的途徑。
四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妥善處理好宗教方面的矛盾,減少不和諧因素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堅持將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同我國社會主義時期的宗教問題實際相結合,提出了一整套關於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理論,制定了正確處理宗教領域各種矛盾的方針政策,宗教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事實充分證明,黨的宗教工作方針是正確的,我國宗教方面總體是穩定的,形勢是好的。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奮鬥目標,對宗教領域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許多矛盾還要妥善處理。
宗教方面的人民內部矛盾主要是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之間以及信教群眾內部基於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出現的矛盾。主要有:第一,對待宗教信仰認識不同造成的矛盾。如信教者和不信教者之間的矛盾;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之間的矛盾;同一宗教內信仰不同教派的人之間的矛盾。第二,由經濟利益引發的矛盾。如國家落實宗教政策方面在經濟上還有一些遺留問題。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文物、旅遊部門之間的利益之爭逐步加大。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建設涉及到宗教活動場所的拆遷引起的利益上的矛盾數量也有所上升。近些年社會上一些人、一些地方、一些部門為了賺錢牟利,搞所謂的“宗教搭臺、經濟唱戲”,非法建造了一些所謂寺廟、露天大佛的場所,借宗教斂財,損害了合法宗教形象。一些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媒體由於不懂有關宗教的知識,不瞭解黨和國家的宗教政策,使傷害信教群眾宗教感情的事端時有發生。有的地方有的部門利用手中的權力向宗教組織亂收費、亂攤派,任意吃、拿、要,也引起宗教組織的不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利用宗教活動或辦企業事業經濟上獲取豐厚收入,由此帶來的內部經濟利益之爭甚至腐敗現象也在發展。第三,圍繞對宗教事務管理問題上的矛盾。一段時間,由於宗教界一些人士對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與宗教信仰自由並不矛盾的認識和切身體會要有一個適應的過程;也由於政府部門對宗教事務如何界定,如何實施正確的依法管理,也要有一個探索、實踐的過程,於是出現了既有不願管、不敢管、不會管,又有亂管一氣、簡單粗暴的現象。兩方面的現象,反映了實施管理者和接受管理者對“管理”都不大適應的矛盾。
宗教方面的敵我矛盾主要表現為:第一,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的政治滲透與我們進行反滲透的矛盾。第二,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破壞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的罪惡活動與我們反分裂之間的矛盾。第三,利用宗教進行的犯罪活動與保持社會穩定之間的矛盾。第四,打著宗教旗號的邪教組織危害社會的犯罪活動。
上述宗教矛盾近些年大體上又表現為以下一些特點:第一,宗教矛盾與民族矛盾交織的情況突出。第二,宗教問題與政治問題交織的程度明顯增強。第三,敵我矛盾與人民內部矛盾交織的複雜性加大。第四,人民內部矛盾導致激化甚至出現對抗性的情況增多。第五,人民內部宗教矛盾的轉化形成了一些帶有規律性的特徵。如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葉小文所概括的:一是累積性,二是突發性,三是擴展性,四是變異性,五是沉澱性。以上五性,正好構成一個循環過程。如果不能擺脫這一循環過程,就很難把宗教方面的矛盾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
高度重視,妥善處理宗教方面的矛盾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方針。黨和國家要從保障人權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增強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的團結。國家要嚴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強化用法律手段處理宗教矛盾。要善於採取不同辦法處理宗教方面人民內部矛盾。如利益矛盾,需用經濟方法處理;對於管理矛盾,需通過依法加強管理處理;對於思想認識問題,需要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處理;對於對抗性矛盾,要及時採取堅決有效的措施處理。要十分重視做好各個環節的工作,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對於因宗教因素引起的突發事件,有關黨政部門既要果斷,又要慎重加以處理。首先,對於破壞社會穩定的因素,領導幹部旗幟要鮮明,要堅決反對,及時採取措施,以免延誤時機,釀成大亂。其次,要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維護法律尊嚴,大家都有依法辦事的意識,肇事者有所收斂,事端就會大大減少。第三,爭取民心,取信於民。民族宗教方面的亂子平息以後,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特別是領導要注意重新樹立好的形象,使群眾看到領導真正能體察民情民意,特別是能糾正自己的失誤。此外,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群眾的思想教育工作,特別是進行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增強政策觀念和法制觀念的教育。第四、儘量縮小問題的範圍,減輕問題的性質和分量。對群眾的一些過激行動要諒解一些,處理時要適度。
要善於運用對宗教界統一戰線的方法化解宗教矛盾。宗教方面往往有自己的代表人物,他們在各自所聯繫的群眾中往往具有我們的領導幹部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樣的語言,由他們向群眾說出來,有時比領導幹部說更容易被接受;同樣的工作,由他們到群眾中去組織和開展,有時比干部去做效果更顯著。特別是群眾情緒比較激烈、矛盾可能趨於激化的時候,由他們站出來說話,群眾能夠比較聽得進去。因此,平時要注意做好這些代表人物的培養、聯絡工作,充分發揮他們在維護社會穩定、增強民族團結方面的積極作用。
對利用宗教的敵對勢力要穩準狠地加以打擊。在堅持對外開放的條件下,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抵禦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的滲透;對民族分裂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破壞活動決不能手軟;對利用宗教的其它違法犯罪行為,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加以懲治。在打擊利用宗教的敵對勢力的鬥爭中,要認清敵對勢力利用宗教掩蓋自己罪惡活動的本質,務必不要觸及正常的宗教活動,不要傷害愛國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
全面提高黨政幹部處理宗教矛盾的能力是妥善處理宗教矛盾的關鍵。宗教領域的矛盾錯綜複雜,能否處理妥當關鍵在於全面提高黨政幹部特別是統戰、宗教事務部門的黨政領導幹部處理宗教矛盾的能力。這些能力大體涉及提高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把握宗教工作正確方向的能力;提高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發揮宗教在構建和諧社會方面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作用的能力;提高掌握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規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能力;提高適應世界宗教問題突出的新形勢,抵禦境外利用宗教對我滲透的能力;提高正確處理宗教方面的矛盾,維護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的能力;提高組織、宣傳、服務群眾,善於做信教群眾工作的能力。提高這些能力,需要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特別是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中的宗教理論;熟悉並能自覺地貫徹黨和國家的宗教政策;不斷總結處理宗教矛盾的正反兩方面的歷史經驗;勇於實踐,在不斷參與處理宗教矛盾的過程中增長才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