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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提要

《釋量論》(梵Pram?na-V?rtika)法稱著,又譯為《量評釋論》。法稱曾三學陳那《集量論》,批判地繼承了陳那的因明思想。本論是對《集量論》的注釋,是頌體,一千四百五十四頌半。對《集量論》的注帶有批評性質,在繼承的基礎上有訂正和發展。陳那原書共六品(章),本論改為四品。其中成量品是根據陳那的皈敬頌擴展而來,其他三品為現量品、為自比量品和為他比量品。法稱晚年對為自比量品作了注,該品本為第三品,由于法稱作了注,後人把它更改為第一品。本論梵文原本僅剩殘篇,西藏存有該殘本並有藏譯全本。漢譯本是由法尊法師從藏譯中轉譯的。    (一)為自比量品(自義比量品)    本品(是為自開悟,講思維中的比量。對陳那因三相作了重要修改並提出三種正因。)第一頌為正因下定義時提出,「宗法,彼分遍,正因。此三種」。「宗法」是指因為宗中有法之法,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彼分遍」按照王森的解釋,「彼」指宗,「彼分」即宗中一分能別即所立法(謂項),「因」為「所遍」,能別為「能遍」。「彼分遍」意為「凡因是所立法」。這一表述,既不同于陳那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又代替了陳那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因為從「凡因是所立法」可推出「凡非所立法不是因」。這一修改在法稱的另一部提要性的著作《正理滴論》中也有反映,該論在論述似因時,講了不滿足第一相便有不成因過之後,直接講不滿足第三相有不定因過,這表明法稱的第二、三相可以互推,後二相實際可以缺一,不同于陳那三相不能缺一。這一修正,不僅對佛家因明而且對正理派和勝論等派都有影響。也就在這同一頌中,「正因。此三種」並非說因有三相,而是說正因有三種:自性因、果性因、不可得因。只有這三種因,才能確立因宗不相離的普遍聯系。本品還解釋了為什麼以因果聯系中的果作為正因,而不以產生果的因作為正因,這是由于在原因產生結果的過程中可能出現障礙,這就不能確定因與果的普遍聯系。法稱為對因果聯系的理解有其特殊的地方,果性因表明因果聯系是一一對應的,不包括多因一果的情況。    (二)成量品    本品內容反映了法稱發展量論的主要目的。是以量論貫穿佛教,與邏輯關系不大。本品詳細說明了釋迦牟尼本人就是「為量者」的道理,認為他是一切智者,無所不知,無所不解,是最究竟地體現了量的人,這樣就把量論貫串到佛教全體中去,實現了陳那的理想。    (三)現量品    繼承了陳那關于量只包括現量和比量的思想。陳那以「離分別」作為判定現量的標準,法稱加上「無錯亂」這一標準。現量亦分為五根現量、意識現量、自證現量、瑜伽現量四種。對于現量,陳那以唯識義為主,主張識外無境,因此以識中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為量果。法稱以經部義為主,主張境在識外,因此以外境為所量,以識中所帶境相為能量,以自證為量果。這是陳那、法稱因明學說在認識方面的根本不同。法稱的量論學說帶著揚棄瑜伽學系理論里的唯心成分的意義。    (四)為他比量品(他義比量品)    論述真能立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宗、因、喻三支的過失。在為他比量中,宗支可以省略不陳,但能立因喻不能省,省了就不能完整顯示因三相。有法(宗的主項)不能拿來作為因法,如立「聲常」宗,「非一切非聲」即「聲」不能成為因。否則就有「不成」的這失。陳那九句因中第五句不共不定因「所聞性故」僅僅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法稱則認為既不滿足第二相「凡因是所立法」又不滿足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本品從思維與語言一致的要求出發,主張法差別相違過,與法自相相違過只是一種過失。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