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佛家邏輯通論 第五章 因三相

佛家邏輯通論

鄭偉宏 著

第五章 因三相

一、因三相的由來和發展

   1、因三相語,源出外宗    如果說九句因為陳那首創,那麼因三相術語倒是古已有之。因三相的理論從提出到陳那對其進行改造分為三個階段:    「因三相語,源出外宗,無著以降,內漸引用。迨及陳那,複事廣說,列因九句,真似大明。」    因明源于外宗(古印度與佛教並列的有九十六種外道),因三相術語也非始于佛典。因三相說在漢譯中最早見于《順中論義入大般若波羅密初品法門》(通稱為《順中論》,為佛教大師龍樹所著,而由另一佛教大師無著廣為解釋)。因三相表述為:    一朋中之法,二相對朋無,三彼自朋成。    「朋」即宗之異譯。這里二、三相秩序與陳那的不同。「朋中之法」意為因是宗上有法之法;「相對朋無」指異品不是因;「彼自朋成」指同品有因。龍樹是辯證法大師,他視外道的因三相說為異端而加以排斥。無著在解釋《順中論》時也把它當作虛妄凡庸的世間法,但他舉出因三相後,又以問者的口氣用實例來解釋了因三相。請看:    宗 聲無常    因 以造作故。    喻 若法造作,皆是無常,譬如瓶等。    合 聲亦如是    結 作故無常    此論式雖經許地山刪節而成,但仍不失為五分作法的珍貴而罕見的史料。其中喻支「若法造作,皆是無常」,等值于「凡造作者皆無常,譬如瓶等」。這種五支式與古因明常見的五支有一大不同,就是新因明產生之前的無著時代,古因明已經注意到了提高類比推理可靠程度問題。這對陳那創建新因明無疑是一大貢獻。    在佛典中首先采用因三相說的當推無著的弟弟世親。據唐代文軌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後稱《莊嚴疏》)說,因三相說到世親手里有性質迥異的兩種不同說法。在世親「未學時所制《論軌》、《論義》」中,「釋言相者體也。三體不同故言三相。初相不異陳那,後之二相俱以有法為體,謂瓶等上所作無常俱以瓶等為體故。即以瓶等為第二相。虛空等上常非所作俱以空等為體,故即以空等為第三相。」這是以體為相,而非以義為相,與前面說的外道的因三相比較,還是個倒退。但以于世親的成熟著作《如實論反質難品》(通稱《如實論》)和《論式論》,文軌評論說「此論似同陳那立三相義」。世親在反外道之質難中提出了因三相:    「我立因三種相,是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離,是故立因成就不動。汝因不如是,故汝難顛倒。」    這種說法與外宗相比,除詞句不同外,精神實質完全一致。從論式上看,喻支有增設喻體的,也有采用喻依形式的。《如實論》中還沒有看到三支作法,至少都是四支。難能可貴的是,世親已能全面運用因三相原理來反駁敵論的謬誤。這是陳那新因明之因三相說奠定了基礎。    2、以九句因為基礎的新的因三相    如果說因三相說始創于外宗,那麼它的改進則歸功于陳那。九句因是陳那的卓越貢獻,他用九句因祥細考察了因之正誤的不同情況。在九句因的基礎上,這位新因明開山祖在《門論》中提出了正因的三個條件:    「若所比處,此相定遍;于余同類,念此定有;于彼無處,念此遍無。」    「若所比處,此相定遍」就是「遍是宗法性」;「于余同類,念此定有」就是「同品定有性」;「于彼無處,念此遍無」就是「異品遍無性」。    《門論》中的提法,與外宗和世親雖無根本不同但在奘譯第一相中,有個「遍」字,在第三相中,有個「定」字,在第三相中,有個「遍」字。各相中,有沒有這個量詞限定是很有講究的,尤其是二、三兩相。《入論》是《門論》的入門階梯,這兩論關于因三相的表述從邏輯本質上說完全一樣,只不過《入論》敘述更為簡明。陳那把因三相當作檢驗因的正確與否的普遍原理,改五支作法為三支作法,從而一新了因明。    由于陳那的因三相說以九句因為基石,要正確地把握因之第二、三相的實質,必須以九句因為依據。這一點至關重要。    值得一書的是,玄奘的《入論》漢譯本將因三相翻譯為「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這種譯法比現存的梵文本和藏文本更能體現九句因的精神。由俄國學者和現代印度學者整理的梵文本以及西藏的藏譯本,「因初相缺此『遍’字,又二、三相作定有定無」,與無著、世親的提法相同。

二、因與三相

   1、因有二義    什麼是因三相?這在因家看來是不成問題的。但是進一步問因三相中的「因」指的是概念還是判斷,「三相」是指三支間的關系還是指因與其他概念間的關系,三相能否保證三支成為演繹推理,等等,問題就來了。    在因明里,「因」這個詞有兩種不同用法:一指因支,二指因法。前者表示判斷,後者則是概念。唐疏不加區分,混為一談。為便于說明,請看下面一例:    宗:聲是無常(聲音是非永恆的),    因:所作性故(因為是造作出來的),    同喻:諸所作者,見彼無常,如瓶(凡造作出來的都是非永恆的,如瓶),    異喻:諸是其常,見非所作,如空(凡是永恆的都是非造作出來的,如虛空)。    「所作性故」因,從漢譯看省略了主詞,實際是一判斷。有人認為因支「在因明中通常只有述語,不作命題的形式」。說因支是一概念,這不妥當。有人據梵文語法指出,「所作性故」中的「故」在「所作性」這一語詞的語尾上表現出來,「所作性故」前不能加主詞,加了反使這話無意義。不管怎樣,因支是判斷而非概念。從語言上看,有人認為。漢譯省略主詞是為了突出因概念。    2、什麼是相    「因有三相」的「相」字,窺基的解釋說:「相者,向也」。又說:「又此相者,面也,邊也。」準此,因有三個方向,或三個面,或三條邊。因明稱為義三相。從因三相的具體內容看,應是因支中的因概念與宗上有法、同品、異品這三個概念的關系,而不是表現為因概念與宗支、與喻支里的同喻、異喻這三個命題的關系。    這兩種說法有聯系,因此《大疏》說因外無宗、因外無喻;但《大疏》不懂得這兩種說法又有不同,混淆了就會生出牽強附會之說。文軌認為,「初相為主,正為能立,籍伴助成,故須第二」。這是因支為正能立,喻支為助能立的最早說法。此說有兩點不妥。一是把義三相等同于言三支,換句話說是把元語言規則與對象語言混為一談;二是視因為正,視喻為助,沒有邏輯依據,不能因為因概念重要就說因支作用特別。因支里有因概念,喻支里也有因概念。它們都是支持宗的根據,都是不可缺少的。文軌的這一說法在現代以至今仍很流行,例如,有人說,「而能全其抉擇之效者,直接上唯因之力量大。故因獨和為正能立,……至喻之為助能立」。還有人說,「從因明看來,因貫通喻,喻支這所以成立,亦出于因支的力。……所以因明稱因為正成,稱喻為助成」。因此,本文提出一家說以供討論,還是有必要的。

三、因三相的邏輯形式

   1、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的命題形式    在三相當中,對一、三兩相的命題結構沒有分歧,而對第二相的邏輯結構卻有著嚴重的對立。    先說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什麼是宗法?《門論》在闡述九句因時,有「宗法與同品」語,宗法指因概念,又稱因法。因是宗之法性。因明里的「宗」,是個多義詞。有時指總宗,即論題。有時指宗之有法,即論題的主詞(用S表示)。有時又指宗上的法,即論題的賓詞(用P表示),例如,「說因宗所隨」中的宗實指宗法,就是宗的賓詞。在藏譯中,「諸字各異,故無比弊」。可見,說因是宗之法性,還過于籠統。「遍是宗法性」之宗指宗上有法,因指什麼呢?遍即周遍。有法與因法,前者是體,後者是義。從體望義稱有,體為有,義為體有;從義望體,稱依,表示義依于體,體為義所依。所謂「遍是宗法」是從義望林,表示因對于有法須周遍依周遍轉,換句話說,有法的全體被因所依所轉。    「遍是宗法性」的形式結構應是:凡S是M。如圖(略)    5-2來表示。主詞S即有法是周延的,中詞M即因法是不周延的。我們以「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為例,有法聲(S)的外延全部為宗法所作性(M)的外延所包含。有法有很多屬性,例如聲有無常、所作等屬性,立論者主張聲有無常屬性,但敵論者不同意,因此立論者就要舉出理由為,又為立、敵雙方共同承認的,這便是「遍是宗法性」的要求。圖5-2為第二相所不允許。    今人有一說:「『遍是宗法性’相當于三段論中詞必須周延一次的規則,它在因三相中占有主要的地位,故因明學稱之為正因相。」本文不贊成該文的觀點,由于它涉及到因三相規則的評價問題,非常重要,特提出加以討論。    在該文看來,「遍是宗法性」的意思是:「因必須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有法具有因法的性質。」這就承認第一相的邏輯結構是「凡S是M」。因法(M)既然是肯定判斷的賓詞,那麼它是不周延的。考慮到國內對肯定判斷的賓詞的周延問題仍在爭議,為避免橫生枝節,有必要重複前文所說,有法(S)和因法(M)在外延上重合的情形,是因明所不允許的,因為它不符合因的第二相。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即這種情況。從形式上說,具有「凡S是M」結構的因支中,其因概念總是不周延的,因支中周延的因概念決非正因。既然第一相中的因概念總不周延,第一相相當中詞至少周延一次的規則便無從談起。    我想該文作者總不至于認為肯定命題的賓詞是周延的吧,那麼該文為什麼會作出這樣的比較研究來呢?該文強調因明的一個「特點」是:「因的媒介方式與三段論的中詞不同。三段論的中詞有兩個,其中只須有一個周延就能完成媒介任務。因由于處在相當于小前提賓詞的位置上,並且三支因明只取相當于三段論第一格AAA和EAE兩式,所以因總是不周延的。于是因明中因有自己獨特的媒介方式,即以包含有法來顯示自己的媒介職能。」這一段話也沒說出因與中詞有什麼不同來。因明中因支只有一個,但因概念在三支中卻出現了三次,除了在因支上,還在同喻和異喻上出現,只說因「處在相當于小前提賓詞的位置上」,這不能不是嚴重的疏忽。    我們再假定該文所說「三支因明只取相當于三段論第一格AAA和EAE兩式」是對的,那也不能說「因總是不周延的」。因為既然相當于AAA和EAE,那麼喻體中的因便成為周延的。在因支中因概念不周延,並不妨礙它在喻支中周延。看來該文還是混淆了因支與因法這兩者的不同。該文後面接著說,「因介于有法與能別之間,既是有法的類概念又是能別的種概念」。我們再假定這句話成立。即如果不考慮同、異品除宗有法,則「又是能別的種概念」正好道出了因法在喻里是周延的。    總之,把「遍是宗法性」說成「相當于三段論中詞必須周延一次的規則」等說法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第一,因不是只「處在相當于小前提賓詞的位置上」,而是出現在三個不同位置上;」第二,說因明三支相當于「三段論第一格AAA和EAE兩式,那麼就不能說「因總是不周延的」;第三,如果「因總是不周延的」,那麼怎麼能想象三支作法會相當于作為演繹推理的三段論呢?第四,說「在因明中因有自己獨特的媒介方式,即以包含有法來顯示自己的媒介職能」,其實也沒有任何獨特的地方,因為第一相「凡S是M」與三段論第一格第一式AAA的規則之一「小前提總是肯定的」完全相同。大家都知道,第一格AAA式共有兩條規則,還有一條「大前提必須全稱」,這一條就是為了保證中詞必須周延一次。    有人說,因明之所以稱因明,是因為它是關于因概念的學問。這樣說,強調了因的媒介作用。僅此而已。如果非要說第一相是正因相,因支是正能立,那就是蛇足了。    2、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的命題形式    下面我們再來討論第二相和第三相的邏輯結構。    第二和第三相是對九句因中二、八正因的概括。在二、八正因的條件中,異品中完全沒有因,這被概括為「異品遍無性」。由于異品必須除宗有法,又由于九句因中的「異品無」(非有)以異品為主項,因此「異品遍無性」中的異品也必須除宗有法,也應成為主項。第三相的邏輯結構為:(略)    讀作凡非P且非S都不是M。    有很多論著在討論同、異品和九句因時都承認同異品除宗有法,但在表達二、八正因和第二、第三的邏輯結構時,都沒有很同品、異品除宗有法反映出來,這不能不是一個嚴重的失誤。    3、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命題形式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對第二句因中的,「所有同品都是因」和第八句因中的「有一部分同品是因」的概括。第八句因中要求同至少有一個有因,有多少未說,而第二句因中同品全有因,將這兩句因中的同品與因關系結合起來,至少有一個同品是因,多少不定,甚至可以是全體,這正好是特稱肯定命題的邏輯意義。因此「同品定有性」的邏輯結構為:(略)    讀作有P且非S是M。    有不少論著認為第二相的結構是「凡M是P」,即MAP而非PIM。這是誤解。第一,沒有反映出同品除宗有法;第二,顛倒了同品與因在命題中的主、賓項位置。從句式上看,同品定有,異品遍無是省略句,略去了賓詞……因法。既然大家承認第三相是PEM,P是主詞,為什麼第二相P又為賓詞呢?這在句式上也是不能自圓其說的。第三,第三相的句式與九句因的句式理應相一致。九句因說同品有,同品是能有,因法為所有。「異品遍無性」的形式符合這一條,為什麼「同品定有性」就要例外呢?第四,MAP這一結構並沒有反映二、八正因的條件。二、八正因只規定了同品至少有一個有因,也可以全體有因,並沒有規定所有因是同品,這兩種說法是不等值的。    為了證明「同品定有性」的形式是「凡M是P」,有的論文找到一條理由,說同品不是僅僅同于宗的後陳,文章說:「同品既有因同品和宗同品之分,就不應該只是說同品須同于宗。商羯羅主所說的同品『與所立法均等義品’,並不是科學定義,因為它只是揭示幕同品中比較寬泛的那個方面的內涵,如果作了定義來看,則有定義過寬的毛病。」    商羯羅主關于同品的定義與陳那的定義是一脈相承的。該文不僅修改了商羯羅主,而且修改了陳那,修改了陳那新因明的整個體系。    該文給人一種混淆論題的感覺。因為在《門論》、《入論》中講到九句因和因三相規則時,所使用的同品概念都是指的宗同品。九句因說「宗法于同品」,該「宗法」指的是因法(因同品),「同品」就是宗同品,分得清清楚楚,這是沒有疑義的。在因三相中,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中「宗法」也是指因法。這都是明確無疑的。在九句因和第二、第三相中,因法概念都是省略不陳的。如果「同品定有性」中「同品」是指的因,那麼直接說「宗法定有性」不是更好嗎?陳那、商羯羅主以及漢譯者玄奘不地故意要與讀者捉迷藏,不會存心讓讀者搞不清同品指什麼。    誠然,在《入論》和《大疏》、《莊嚴疏》中有「因同品」一說。這樣,同品成了屬概念,宗同品和因同品就是種概念。    九句因和因三相中的同品是指上述哪一個對象呢?作為屬概念的同品只是一般的抽象,只存在于人們的腦子里,它不是個具體的對象,因此首先要排除。九句因、因三相討論的是宗同品與因(因同品)的關系,是討論這兩個種概念間的關系。在九句因、因三相中,同品必須除宗有法,要遵守除宗有法這一條件的只能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因同品是不能除宗有法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就規定全部宗上有法都包含于因法之中。因此,根據同品必須除宗有法這一條,可確定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品只能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    該文為什麼老是在同品上混淆不清,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把「什麼是同品」與「什麼是同品定有性」、什麼是「同喻體」混為一談。該文還說:「不過同品以因同為主,因為凡同于因者必同于宗;異品則以宗異為主,因為凡異于宗才必異于因。」我們在論述同、異品一章中已經指出,是宗同品者不一定是因同品。例如第八句因,以「聲無常」為宗,以「勤勇無間所發性」為因,雷、電等宗同品就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因。又如第五句因以「聲常」為宗,以「所聞性故」為因,「所聞性」因法滿足第一相,此因法也不為除宗有法聲以外的宗同品常等所具有。    再如,第四句和第六句因都滿足了第一相,但不滿足第二、第三相,是相違因。在這兩句中的因「所作性」和「勤勇無間所發性」都不具有同品「常」。對于同喻體來說,「說因宗所隨」,才可以說「凡同于因者必同于宗」,但對「什麼是同品」來說,就不可以這麼說了。打個不太恰當的比喻,給三段論中詞下定義,只要說它是在前提中出現兩次而在結率中不出現的詞就可以了,而不必說是否周延一次,因為那是規則問題,同樣,給大詞下定義,只要規定它們結論中的賓詞或謂詞就可以了,而不必說它在前提中不周延則在結論中也不應周延。

四、因的後二相不能缺一

   1、因的後二相不能互推    按照數學的美學原則,在一個體系內所采用的公理、規則越少越美。因明學家自然要問:因三相缺一不可嗎?主張因三相之二、三兩相中可以缺一者在中、日學者中不乏其人。例如,日本歷史上著名的文學博士大西祝說過:「決定此宗之力,為在第三相,而第二相則寧為無用之條是也。」我國學者中也有人認為:「『異品遍無性’這條規則實際上並沒有提出什麼新的邏輯要求。」「如果從邏輯的角度來看,同異二喻的命題形式分別為M是P和是,後者正好是從前者依據換質位法推出來的;或將同異二喻的邏輯關系表述為(P-q)—(-),則符合異質換位律的推異形式。」而如上所述,同異二喻是用來顯示因的第二相和第三相的……所以我認為第二相和第三相是等值的。據此,憑藉因的第一相和第二相(或第三相),就能夠建立一個有效的論證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因之後二相(或同異喻)中當是可以缺一的。不過我並不主張真的去廢除哪一相或哪一支,因為「因明有它自己的風格」。    根據我們在前面揭示的第二相的邏輯結構(p·)IM推不出第三相的邏輯結構(·)EM,從第三相也推不出第二相。    2、從九句因看同有、異無的獨立性    再從句因來看,九句因把因與同品、異品的九種情況都一一考察。當同品定有時,有兩種情況:一是同品全有,二是同品有、非有(即有的有,有的沒有)。先看同品全有時,異品相應有三種情況:全有,全無,有、非有;再看同品有、非有時,異品相應也有三種情況。總之,當因滿足同品定有性時,此因並不一定滿足異品遍無性,因為還有異品遍有、有非有兩種可能。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單單滿足了第二相,不一定能滿足第三相。    下面我們再看從第三相能否推出第二相。當一個因滿足第三相異品遍無即異品無時,這因與同品相應也有三種情況:同品全有,同品全無,同品有的有、有的無。這說明當異品遍無時,同品不一定是定有,也可能全無。    總之,在九句因中,除二、八句為正因,四、六兩句同時違反第二、三相外,第一、三兩句滿足了同品定有,不滿足異品遍無,第七、九兩句亦然,這說明從第二相推不出第三相;從第五句因看,滿足了第三相卻未能滿足第二相。這說明第二、第三兩相是獨立的,缺一不可。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