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
張慈田
遺囑是交待後事的遺言。凡年滿十六歲以上及有行為能力者,就可以立遺囑,遺囑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方式,依「民法」所說「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涂改,應注明增減、涂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這種自書方式隨時都可自行書寫,交待處理死後的遺物。但若書寫遺囑兩份以上,而有抵觸的部份,視前遺囑為撒回;若書寫遺囑後所作所為與遺囑相抵觸,則視牴觸部分為撒回。
遺囑交待財產的處理也需考慮法定特留分的問題,若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祖父母,都有應繼分二分之一(前三者)至三分之一(後兩者),亦即交待財產贈予某慈善機構或某人或作某事,頂多可給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若繼承人願意放棄繼承,才可交待全部財產的特別用途。
其它遺囑方式可參考「民法」遺囑章。提醒遺囑的書寫,除了交待處理世俗事務外,也可以交待肉體的處理,如器官捐贈、或成為無行為能力者(如植物人)願意安樂死,骸骨的處理等等。寫遺囑可以增進對無常的認知,及放下該放下的。(《嘉義新雨雜志》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