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翼 第三冊 卷六 一、廣六位心所──善心所
【論文】
六.一 已說遍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疏翼】
第一以五頌﹝第十頌至第十四頌﹞別顯心所中,第二以一頌﹝第十一頌﹞辨善位心所。
【述記‧卷三十四】
明心所中,下第二段[1]。初、結前問後也。
【頌文】
六.二 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舍,及不害。
【疏翼】
第二以一頌﹝第十一頌﹞辨善位心所中,第二答。
【述記‧卷三十四】
自下、依問別答。初、頌,後、釋。即為二也。
然《百法》等,信後說勤[2],此中「根」後,方說「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約「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進、立舍等三[3]。理須相合,故不同故。
言「行舍」者,此行蘊舍,別受舍故[4]。「及」言有二,至下當知[5]。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于別境後,次當說善。是故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舍及不害。
論曰︰言如是十一法者,是此中省文。
【論文】
六‧三 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疏翼】
第二依問別答中,第二長行釋。
【述記‧卷三十四】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宗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解善得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異執故。
且薩婆多法救《俱舍》[6]、《雜心》[7]等[8],說善有十種,除此無痴乃減此一[9]。正理論師說有十二,更加欣、厭[10]。《婆沙》雖說別有厭等[11],法救[12]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故遮彼也[13]。正量部說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執。
又遮薩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雖更說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十一故。
【論文】
六‧四 云何為信?于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
【疏翼】
第二長行釋中,第二依頌列別出善體。
【述記‧卷三十四】
次下第二、出諸善體。分為八段,合慚、愧為一,三善根為一故。別解信中[14]:初、申正義,下、破外執。申正義中:初、略[15],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也。
《顯揚》[16]、《對法》[17]、《五蘊論》[18]等,雖文同此,然有,實等,不別分別,唯此說之。「實、德、能」三,是信依處,是境第七;「深忍、樂、欲」,是信因果;「心淨為性」,正顯自體。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此中信者,謂于業果、諦、寶之為實有、具德、有能,能深忍可、心淨,樂欲為性。
此信有三行相︰一者、謂于實有事、具德或非具德,忍可行相。二者、謂于實有事、具德,心淨行相。三者、謂于實有事、具德、有力能得、能成,希欲行相。
言心淨者,謂由與心渾濁相違故,若與此相應者,則煩惱及隨煩惱穢濁無故,依此心淨令成淨故,名為澄淨。此以欲依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云︰
言「云何為信?謂于業果諦寶忍可樂欲心淨」中,「業」者,有三種︰福、非福及不動。
此中非福者,謂與不善相應故,是欲界所屬性。福者,由異熟不決定故,是欲界所屬。由于得異熟無動搖故,名為不動。非福異熟者,于欲界中不可樂欲。福異熟者,是可樂欲。不動異熟者,色、無色界是可樂欲。
此中以忍可業、果二者,實有為行相之信者,即信實有善不善業,並如其次第,即信實有可樂欲果及不可樂欲果。又此乃善不善業為因所生,謂非大自在天等所變幻。如是,于因性果性無有顛倒,于業及果異熟二者因果相屬深忍可者,即是以忍可業果二者實有為行相之信也。
諦者,苦、集、滅、道。由與諸聖者相違故,實是無常等性故,此果體五取蘊,為苦諦;實為苦因故,由緣等行相無顛倒故,此因性五取蘊體,名為集諦;由以能息滅有因諸苦為體故,由靜等行相無顛倒故,滅盡諸苦,名為滅諦;由能證苦滅故,由出等行相無顛倒故,八聖道支,名為聖諦。于苦集二諦中,有以忍可如是實有為行相之信,謂苦是實有、集是實有;于滅道二諦中,有以忍可如是行相之信,謂我當證滅,我能生起道。
三寶者,謂佛、法、眾僧。由是珍希、大寶、令喜、攝益,可對治非人等為害故,與大寶相似,名之為寶。此中寶體者,謂由菩薩不愛著諸有及受用故,不顧身命,相續不斷積憊菩提資糧,亦經三無數劫當證得故,名之為寶。是故佛陀出世,即如鄔敦巴惹﹝梵文為「udumbara」﹞花出現,說為希有。由依佛陀出世故,法及僧寶亦唯希有。
大寶體者,謂由諸獲得能究竟圓滿一切希欲所依者,以福、智二種資糧當證得故。此中福資糧者,謂施、戒、忍三波羅蜜多;智資糧者,謂慧、靜慮波羅蜜多。由為福、智資糧支分事故,精進波羅蜜多,亦屬二種資糧。
法寶者,謂遍舍有為當證得故,名為大寶。
僧寶者,謂于成就生死果中,最殊勝故,由福、智二資糧當證得故,謂之大寶。由見、聞、隨念三寶,能令喜故,為喜之因故,說為令喜。如是由迎接、供奉、尋求、應遍知、攝益有情故,說為攝益。如有頌云︰
由迎汝故作吉祥,若作供奉令安樂;遍尋求故令聰慧,如能遍知則純淨。
能息滅非人等能為害者,如經說云︰諸苾芻即便獨處伽藍,乃至廣說怖畏,或驚恐、毛豎等,皆當息滅。如是隨念法寶,隨念僧寶,亦當說。
此中佛者,謂于一切所知,已得無著、無礙智威力故,即得轉依。此已遠離一切有漏法種子,增長一切無漏法種子,由無量威力所攝持故,如如意珠大寶,任運無余,能作無量有情利益。
法有三種︰一、契經應頌等教法,二、八聖道支及其眷屬所成就法,三、涅槃勝義法。此復二種︰有余依及無余依。此中所謂遠離煩惱,即有余依;現生已滅,未來生不起,即無余依。
僧者,謂八種補特伽羅──四向及四住果。彼此和合不分、不離導師,故名僧伽。由是能圓到功德,究竟除遣過失,住持所在故,于薄伽梵毛豎所顯,及異生等所表為信相者,謂之為信;以能息滅一切具因苦法為體性,及能得能除故,如是信相,謂之信法;由能住持涉越生死泥淖乃涉越生死泥淖道故,以信僧為體,謂之為信。
信有三種︰一、于實有事、具德或非具德,以忍可為行相之信。二、于實有事、具德,以清淨為行相之信。三、于實有事、具德,以希欲能得能成為行相之信。
若爾,由以希欲為行相故,豈不成為任一愛與欲耶?
此不如是。由以善為境界故,非是愛;欲以信為先行故,非是欲。言「心淨為性」中「信」者,謂與心渾濁相違。是故若與此相應者,煩惱及隨煩惱之渾濁不起。由依于信,心澄淨故,說為「心淨」。由與能使水清珠物相似,于彼異法心所,說為「清淨」。為顯示非是清淨色為體故,說之為「心淨」,謂非是色。此以欲依為業。
《順正理論》卷十一分別愛敬差別云︰
愛,謂愛樂,體即是信。然愛有二︰一、有染污,二、無染污。有染,謂貪;無染,謂信。信復有二︰一、忍許相,二、願樂相。若緣是處,現前忍許,或即于中,亦生願樂。此中愛者,是第二信,或于因中,亦立果稱。前信是愛,鄰近因故,名愛無失。
【論文】
六‧五 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疏翼】
第一略中,第二出業。
【述記‧卷三十四】
此、明業用。
《顯揚》[19]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20]。
此言「樂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圓滿」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21]中「堅固」信也[22]。《對法論》[23]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十[24]云「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通論一切信業,《顯揚》[25]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26]。
【疏翼】
以上第一申正義中,第一略申訖。
【論文】
六‧六 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疏翼】
第一申正義中,第二廣申。
【述記‧卷三十四】
下、廣前難,有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論文】
六‧七 一、信實有:謂于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
【疏翼】
第一解依處中,第二釋。于中有三︰一、釋「實」,二、釋「德」,三、釋「能」。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謂于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
《對法》[27]云:于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
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28],有空理故。
【論文】
六‧八 二、信有德:謂于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
【疏翼】
第二釋中,第二釋「德」。
【述記‧卷三十四】
同體、別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皆是彼攝[29]。如、真,淨故;所余,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論文】
六‧九 三、信有能:謂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疏翼】
第二釋中,第三釋「能」。
【述記‧卷三十四】
謂于有漏、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為「得」,有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樂」、「欲」三如次配上。
《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得」等言。
上來已解信所依訖[30]。隨文便故,未解「心淨」。
【疏翼】
以上第二廣申中,第一解依處訖。
【論文】
六‧一○ 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疏翼】
第二廣申中,第二解業用。
【述記‧卷三十四】
次、釋彼業。
正治不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于無為「證」;有為善「修」──故是信業。
【論文】
六‧一一 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
【疏翼】
第二廣申中,第三解自性。
【述記‧卷三十四】
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顯彼「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徵起。于中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
此、外問也。
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時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
確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時因果,理無遮也。
【論文】
六‧一二 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疏翼】
第三解自性中,第一答。
【述記‧卷三十四】
下、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適」者,向也、才也。
【論文】
六‧一三 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令心淨,慚等何別?心俱淨法,為難亦然。
【疏翼】
第三解自性中,第三難。
【述記‧卷三十四】
三、外難言︰
「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若「淨」體非即「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囀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若「心俱淨法」,鄰近釋者,淨與心俱,故為難同令[31]淨,亦慚等無別。
【論文】
六‧一四 此性澄清,能淨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
【疏翼】
第三解自性中,第四通。于中有二︰一、正解「心淨」,二、破外邪執。初中又二︰一、信體「澄清」,二、不信「渾濁」。初文又三︰一、明體,二、說喻,三、簡余善等。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論主通曰︰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余心、心所法,但相應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
又慚等十法體性雖善,體非淨相;此,淨為相,故名為信。唯信是能淨,余皆所淨故。
以心王是王,但言「心淨」,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論文】
六‧一五 如水清珠,能清濁水。
【疏翼】
第一信體「澄清」中,第二說喻。
【述記‧卷三十四】
喻如水清[32]珠,能清濁水。濁水,喻心等,「清珠」,喻信體。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
【論文】
六‧一六 慚等雖善,非淨為相,此淨為相,無濫彼失。
【疏翼】
第一信體「澄清」中,第三簡余善等。
【述記‧卷三十四】
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其余「慚等」,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為相,但以修善羞恥等為相;此信以「淨為相」,無濫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疏翼】
以上第一正解「心淨」中,第一信體「澄清」訖。
【論文】
六‧一七 又諸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余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疏翼】
第一正解「心淨」中,第二不信渾濁。
【述記‧卷三十四】
此、第二義。
所余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余心等,令成染污。「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鰍,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污,得總[33]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為信之相也。
【疏翼】
以上第四通中,第一正解心淨訖。
【論文】
六‧一八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
【疏翼】
第四通中,第二破外邪執。于中有二︰一、破「愛樂為相」,二、破「隨順為相」。初中又二︰一、敘執,二、正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上座部義,或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論文】
六‧一九 應通三性,體應即欲;又應苦、集,非信所緣。
【疏翼】
第一破「愛樂為相」中,第二正破。
【述記‧卷三十四】
論主難云︰「應通三性」,愛三境故。
若許三性,體應即欲!欲緣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信,可是有;于無記中,其信是無,復非是欲。
又信于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及[34]為遮此妨[35],作是言。又于四諦,皆有信生。若愛樂是信,應于「苦、集」二諦,信不緣之!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苦、集」諦,應「非信所緣」!
【疏翼】
以上第二破外邪執中,第一破「愛樂為相」訖。
【論文】
六‧二○ 有執:信者,隨順為相。
【疏翼】
第二破外邪執中,第二破「隨順為相」。于中分三︰一、敘執,二、正破,三、破非解欲救,四、破別有順體救。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或大乘異師,或是大眾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論文】
六‧二一 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疏翼】
第二破「隨順為相」中,第二正破。
【述記‧卷三十四】
境有三性,故隨通三。若許爾者,應勝解、欲!
【論文】
六‧二二 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
【疏翼】
第二「破隨順為相」中,第三破非解欲救。
【述記‧卷三十四】
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論主難云︰隨順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于彼法,即是欲故。
【論文】
六‧二三 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疏翼】
第二破「隨順為相」中,第四破別有順體救。
【述記‧卷三十四】
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論主難云︰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以忍可為信,即當此勝解也[36]。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一段別解信訖。
【論文】
六‧二四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二段合解「慚愧」。于中分二︰一、別解,二、總解。初中又二︰一、別解慚,二、別解愧。初別解慚中,又分為二︰一、解慚體業,二、重解。此即解慚體業。
【述記‧卷三十四】
下第二段、慚愧合解。于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
「依自法力」者,《顯揚》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過惡恥,即是二緣。今此乃顯慚之別相,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于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于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慚之別相,至下當知。
「對治無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為所依,由此,故惡不轉。《顯揚》皆例于信起五業,初皆所治別業,即皆同此。
【疏翼】
《顯揚》卷一云︰
慚者,謂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為體,斷無慚障為業。如前乃至﹝如信五業中,第二「能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第三「利益自他為業」、第四「能趣善道為業」﹞增長慚為業。如經說慚于所慚,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云︰
慚者,于諸過惡,自羞為體,惡行止息﹝藏文作「legs par sdom pa/」﹞所依為業。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慚者,謂依自,或法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為性。是諸勝者所訶責故,能得非愛異熟果故,于諸惡法,說以罪名;于已作罪或未作罪,羞恥心怯,是名為慚。此以止息惡行所依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云︰
言「云何為慚?謂自增上及法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為性」者,謂若有以此為依,于諸所作或轉,或還,能作增上,即能為主之義。由勝者所訶責故,果異熟不可愛故,即諸惡法,說名為罪。或已作罪,或未作罪,由自或法增上能為主已,于所作罪令心怯畏,名為羞恥。由自種姓及學識等功德,知所作惡不應理故,自謂我既如此,何當作如是惡行,或何能現作耶?又由悟知當取非愛異熟,並能為害于他人故,法亦訶責。如是顧及自或法力,于所作罪羞恥于懷,是名為慚。
【論文】
六‧二五 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疏翼】
第一別解慚中,第二重解。
【述記‧卷三十四】
謂于自身,生自尊愛增上;于法,生貴重增上;二種力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謂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諸惡?
彼法甚好,故[37]依用之。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又世間愧攝。
【疏翼】
以上第一別解中,第一別解慚訖。
【論文】
六‧二六 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
【疏翼】
第一別解中,第二別解愧。于中分二︰一、解愧體業,二、重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依世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對法》[38]但言「羞他為體」。《顯揚》[39]即言「依[40]世增上」,即是緣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于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余業如前。
【疏翼】
《顯揚》卷一云︰
愧者,謂依世增上,羞恥過惡為體,斷無愧障為業,如前乃至增長愧為業。如經說愧于所愧,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云︰
愧者,于諸過惡,羞他為體。業如慚說。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愧者,依世間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為性,謂此為世間所訶責。若覺知自造是業,亦當所訶責,由怖畏如譏毀等故,于罪羞恥。此亦以止息惡行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補充云︰
慚者,若惡行已作,由決定斷故,說以止息惡行為業。愧者,若惡行未作者,則由防止。此二以止息為業,即前所引故。
【論文】
六‧二七 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疏翼】
第二別解愧中,第二重解。
【述記‧卷三十四】
謂為世人所訶、自厭于惡染已,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諸惡業。
【疏翼】
以上第二段合解慚愧中,第一別解訖。
【論文】
六‧二八 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疏翼】
第二段合解「慚愧」中,第二總解。
【述記‧卷三十四】
下、總解有四︰一、會舊文,二、難古說,三、釋外問,四、解自他。此初也。
「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說為二別體。彼雖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緣,非是別相。
【論文】
六‧二九 若執羞恥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
【疏翼】
第二總解中,第二難古說。于中分三︰一、既體無別,應非相應難,二、應非實有難,三、應不遍善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今難彼言[41]。
下、難古說,有四︰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有難,四、不遍善難。此初、二難也。
執彼羞恥為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故。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有此俱起義故,二量可知。
【論文】
六‧三○ 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
【疏翼】
第二難古說中,第二應非實有難。
【述記‧卷三十四】
此、非實有難。
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別可俱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42]。
【論文】
六‧三一 若許慚、愧,實而別起,複違論說十遍善心。
【疏翼】
第二難古說中,第三應不遍善難。
【述記‧卷三十四】
此[43]、不遍善難。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爾,復違論說十遍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說[44],至下當知。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疏翼】
以上第二總解中,第二難古說訖。
【論文】
六‧三二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遍責?
【疏翼】
第二總解中,第三釋外問。
【述記‧卷三十四】
下、解釋外問,有六︰一、問,二、答,三、難,四、通,五、徵,六、釋。此問也。
若崇重善為慚──唯緣善故;輕拒惡為愧──唯緣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緣既有異故,應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責我?我亦境別,緣自他故,不同時故。
【論文】
六‧三三 誰言二法所緣有異?
【疏翼】
第三釋外問中,第二答。
【述記‧卷三十四】
此、論主答。
即是慚愧同一境也。
【論文】
六‧三四 不爾如何?
【疏翼】
第三釋外問中,第三難。
【述記‧卷三十四】
此、外人難。
【論文】
六‧三五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無別。
【疏翼】
第三釋外問難中,第四通。
【述記‧卷三十四】
此、論主通。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不簡諸諦實[45]等,皆是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緣,所緣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緣,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論文】
六‧三六 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疏翼】
第三釋外問中,第五徵。
【述記‧卷三十四】
外人復徵,我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異故;許俱時生,體非假有。
【論文】
六‧三七 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
【疏翼】
第三釋外問中,第六釋。
【述記‧卷三十四】
此、論主釋。
慚、愧俱以羞恥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故我可然,有二別相,所緣不別故。
【疏翼】
以上第二總解中,第三釋外問訖。
【論文】
六‧三八 然諸聖教說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于己益損,名自他故。
【疏翼】
第二總解中,第四解自他。
【述記‧卷三十四】
下、解自他。其中二釋︰
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名「他」,內外異故。
又,《涅槃經》[46]、《對法》[47]等說此二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他義。所以者何?下通二義。「于己益」名「自」,「于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
正理論師云︰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現屬己故[48]。今顯別彼也。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二合解慚愧﹝亦即解第十一頌第一句﹞訖。
【論文】
六‧三九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根──生善勝故,三不善根,近對治故。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三解﹝第十一頌第二句﹞「無貪等三根」。
【述記‧卷三十四】
下文有二︰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
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等」者,等取無瞋、無癡。釋「根」名者,「生善勝故」。
有何勝也?
「三不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正見也,非別治故。
然準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義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此二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惡勝故。正釋根義。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
今准此文,「善根」由二義: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簡余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余論無此,如文可解。
【論文】
六‧四○ 云何無貪?于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疏翼】
第三解「無貪等三根」中,第二別釋。
【述記‧卷三十四】
下、別釋,有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初中又二︰初、別解二,後、總解之[49]。
「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為緣之因,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皆是業具。「無著為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疏翼】
《顯揚》卷一云︰
無貪者,謂于有、有具,厭離、無執、不藏、不愛,無著為體;能斷貪障為業,如前乃至增長無貪為業。如經說無貪善根。
《對法》卷一云︰
無貪者,于有、有具﹝藏文作「srid pa’i yo byad」﹞無著﹝藏文作「chags pa med pa」﹞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無貪者,謂貪對治。言貪者,謂于諸有及有具,貪著、希、願為性;能對治彼,說名無貪。即于有及有具,無貪著及不趣向,此以不起惡行所依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云︰
言「云何無貪」中,「無貪」者,有三義轉︰一、無有,二、別異,三、對治。此中為顯于對治義轉,非于無有及別異義轉故,乃言「謂貪對治」。于無瞋、無痴中,亦當如是說。
言「令心厭患,無著﹝藏文作「不取」﹞為性」者,謂分別無貪自體性。所謂「貪」者,謂于諸有及受用,遍染著及希願。彼對治者,謂無貪,即于諸有、有具,無貪著及不對向。「令心厭患」者,謂由遍知有及受用過患故,于諸有、有具,不復對向。「無著」者,謂于諸有、有具,不貪著。又為顯無著差別故,說「厭患」言,即以于諸有、有具,不對向為行相之無著,說為無貪。
【論文】
六‧四一 云何無瞋?于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疏翼】
第一別解中,第二解「無瞋」。
【述記‧卷三十四】
「苦」,謂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準無貪中,滅諦、涅槃,亦是苦具,迷理生故。
【疏翼】
以上第一解無貪、瞋中,第一別解二訖。
《顯揚》卷一云︰
無瞋者,謂于諸有情,心無損害,慈愍為體;能斷瞋障為業,如前乃至增長無瞋為業,如經說無瞋善根。
《對法》卷一云︰
無瞋者,于諸有情、苦及苦具﹝藏文作「苦所依」﹞,無恚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無瞋者,謂瞋對治。言瞋者,謂于諸有情,及于諸苦,及諸苦所依法,憎恚為性。由此無瞋能對治瞋故,即于諸有情,及于諸苦,及苦所依法,無有憎恚。此亦以不起惡行所依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云︰
言「云何為無瞋?謂瞋對治,以慈為性」中,「瞋」者,謂于諸有情,及于諸苦,及苦所依法,憎恚為性。彼對治者,謂無憎恚。由瞋對治,亦有余法故,乃說「慈」言。瞋對治以慈為體,說為無瞋。
【論文】
六‧四二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于有等,無著、無恚。觀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故此二種,俱遍善心。
【疏翼】
第一解無貪、瞋中,第二總解之。
【述記‧卷三十四】
此、總解二。
其諸「善心」,「隨緣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立二別相。
「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非要無貪緣有、有具,無瞋緣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慚愧說。貪通三界,發業潤生,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云「于苦、苦具」。然《對法》[50]與此同[51],《顯揚》[52]瞋但約有情重處為論。今能除法[53],並通三界[54]。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一解無貪無瞋訖。
【論文】
六‧四三 云何無癡?于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痴,作善為業。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二解「無癡」。
【述記‧卷三十四】
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此略也。
無癡,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此體、業。
【疏翼】
《顯揚》卷一云︰
無癡者,謂正了真實為體,能斷癡障為業,如前乃至增長無癡為業。如經說無癡善根。
《對法》卷一云︰
無癡者,由報﹝即異熟﹞、教、證﹝藏文作「rtogs pa」﹞、智、決擇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慚等易了,故不再釋。
「報、教、證、智」者,謂生得、聞、思、修所成慧,如次應知。
「決擇」者,謂慧、勇勤俱﹝藏文作「brten pa dav ’brel ba’i wes rab/」﹞。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無癡者,謂以如實正了知為性。言「癡」者,謂于業果、諦、寶,無知為性。由此無癡能對治癡故,即于業果、諦、寶,正了知為性;此亦以不起惡行所依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云︰
言「云何無癡?謂痴對治、如實正行為性」﹝據地婆訶羅《大乘廣五論》譯文﹞中,由一切善法與一切染法相違故,是彼對治,是故說言「如實正行」﹝藏文作「yav dag pa la yav dag par rtogs pa/」﹞為性,即正實無倒了知。此又由差別,分為二種︰一、智,二、決擇。智又由差別分為四種︰一、由異熟為因,二、由教為因,三、由思為因,四、由修證為因。
「決擇」者,謂具勇定﹝或如《對法》作「勇勤」。藏文作「brten pa dav bcas pa/」﹞、慧。
言「勇定」者,謂慧、精進,及三摩地。此中以慧二實不得伴行故,說與精進三摩地相應慧為「決擇」。由此力故,雖不能永拔永壞煩惱種子,然亦不容煩惱生起。此中句義,即為如是︰謂于以如實智為自體,並于以決擇為自體之殊勝智,說為「無癡」,是故無癡以不起惡行所依為業。
【論文】
六‧四四 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為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
【疏翼】
第二解「無癡」中,第二廣。于中有二師義︰一、安慧﹝德光、地親﹞等義,二、護法等義。初中又二︰一、標宗並引證,二、別立所以。
【述記‧三十四】
廣有二說,體即別境慧。《對法》第一說,「報、教、證、智,決擇為體」,此是本論。
彼釋云︰謂「報、教、證、智」,是「生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為「生得」,生便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緣教生,從境為名故。「思」,能引證故,說「思」為「證」;「證」,是「修」慧,是思所生,思慧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慧,是「所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慧,從因定為名。
【論文】
六‧四五 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
【疏翼】
第一安慧等義中,第二別立所以。
【述記‧卷三十四】
問︰若體即是別境慧者,何須善中,唯說于慧,余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疏翼】
以上第二廣中,第一安慧﹝德光、地親﹞等義訖。
【論文】
六‧四六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瞋善根攝故。
【疏翼】
第二廣中,第二護法等義。
【述記‧卷三十四】
下文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立理。此初也。
此以量破「無癡」非慧,「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
量云︰「無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貪、瞋」。
又此離慧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如無貪、瞋。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55],舍等為過故[56]。
【論文】
六‧四七 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
【疏翼】
第二護法等義中,第二引證。于中分二︰一、引五十七文,二、引五十五文。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下、引證。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
何以知實?
亦有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瞋、無癡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攝[57],若無癡以慧為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慧根、三無漏等根[58]所攝。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慧根等攝,不攝悲故[59],此為一違。
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
彼云:以有無瞋為體,故非根攝,至下當知。
【論文】
六‧四八 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余皆是實。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引五十五文。
【述記‧卷三十四】
又引論難。
若此無癡以慧為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不害以無瞋為性,此以慧為體故。若許無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三,是世俗有,余皆實有[60]。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體。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等義中,第二引證訖。
【論文】
六‧四九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疏翼】
第二護法等義中,第三會違。
【述記‧卷三十四】
若爾,《對法》[61]文如何通?
此、會違也。
「慧為體」者,舉無痴之因果,以顯無癡。無痴之因果,皆通四慧,或是俱時,或是別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62]。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無癡亦然,以為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慧為因果而表無癡。
【論文】
六‧五○ 以貪、瞋、痴,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
【疏翼】
第二護法等義中,第四立理。于中分二︰一、先舉所治,二、次顯能治。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所以者何?
下、立理也。
由此三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余非此位。小乘五[63]義簡[64],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于「根」義。二簡余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文】
六‧五一 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雖善慧,別即三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疏翼】
第四立理中,次顯能治。
【述記‧卷三十四】
斷彼三時,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慧」,能總斷故。二、「別對治」:即無貪、瞋、癡。如貪、瞋二有「通、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瞋二。故必別有無痴,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余惑不然。由此因緣,無癡離慧,定別有體。
前師解大悲非根[65]云︰以用無瞋、無癡二法為體,論[66]從無瞋說為非根,實是根攝[67]。
[68]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69]!
不爾,大悲似四無量[70]中,悲唯以無瞋為性。今從無瞋說根[71]所不攝。念住依慧[72],故根[73]所攝。且約影顯[74],非實理文。
[75]若爾,即「三世俗有」文[76],如何通?
答︰實有者,體即慧故。
問︰不害體即無瞋,應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故[77]。
三是世俗,皆是假有[78]。
此亦不然。如五見、慧分,說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
[79]若爾,不害無瞋分,如何通?故後師為正。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三解﹝第十一頌第二句﹞「無貪等三根」訖。
【論文】
六‧五二 勤謂精進,于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四解「勤」。
【述記‧卷三十四】
頌[80]所言「勤安」等者,下文有二︰初、略,後、廣。
「勤苦」名,通于三性,此即「精進」,故體唯善。「于善品修」、「于惡品斷事」中,「勇」健且「悍」──「勇」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倦也;「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
「滿善為業」者,《對法》云︰成滿一切[81]善品為業。彼釋云︰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82]。成善品者,謂即于此極善修治[83]。
此中但言「滿善」。彼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複修治。此據行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故,非要聖果。
【疏翼】
《顯揚》卷一云︰
精進者,謂心勇、無惰、不自輕賤為體;斷懈怠障為業,如前乃至增長精進為業。如經說起精進住︰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舍善軛。
《對法》卷一云︰
勤﹝藏文作「brtson ’grus」﹞者,被甲﹝藏文作「sems mvon par spor ba’i go cha/」﹞、方便﹝藏文作「sbyor ba」﹞、無下﹝藏文作「mi ’gov ba」﹞、無退﹝藏文作「mi ldog pa」﹞、無足,心勇為體;成滿善品為業。謂如經說有勢﹝藏文作「mthu dav ldan pa」﹞、有勤、有勇、堅猛﹝藏文作「brtun pa」﹞、不舍善軛﹝藏文作「brtson pa mi ’dor ba/」﹞。如其次第,應配釋被甲、心勇等句﹝此下釋文,如上《述記》已引﹞。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精進者,謂懈怠對治。于諸善品勇悍為性,而非于染污品類。由于染污品類勇悍者,是可訶責故,即是懈怠﹝《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補充云「下劣勇悍,即是懈怠,亦即懶惰義。此于善不善均不勇悍。……由于染品極修習故,如任運而起,何須勇悍?並尋常如是,若處有待勇悍,亦極少有」﹞。此以能圓滿及能成就善品為業。
【論文】
六‧五三 「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疏翼】
第四解「勤」中,第二廣。
【述記‧卷三十四】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攝?
下、廣解有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此初也。
「勇」表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進」謂進成聖者身故。
「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純」,即總釋也。
【論文】
六‧五四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
【疏翼】
第二廣解中,第二辨差別。
【述記‧卷三十四】
「有五」,如文。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經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論文】
六‧五五 即經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舍善軛,如次應知。
【疏翼】
第二辨差別中,第二引經屬。
【述記‧卷三十四】
即以經屬。《顯揚》[84]但有經之五名,《對法》[85]二名,皆悉具有[86]。
八十九云: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有勢」,如著甲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
次、起堅固勇悍方便[87],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
次、為證得所受[88]諸法、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89]下[90]」。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銳。
次、能忍受[91]寒熱等苦,于劣等善[92]不生厭[93]足,欣求後後勝品[94]功德[95]等,名「無退[96]」,經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
次後乃至漸次入諦觀等後後勝道[97],名「無足」,經名「不舍善軛」。「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修曾不足,從喻為稱[98]。
【論文】
六‧五六 此五別者,謂初發心、自分、勝進。自分行中,三品別故。
【疏翼】
第二辨差別中,第三顯位異。于中有四解,此第一解。
【述記‧卷三十四】
下、顯位異。今此第一、即初發心,余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勝進」。
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為五也。且如初地行舍,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99]。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爾。如《十地論》廣解[100]。
【論文】
六‧五七 或初發心,長時、無間、殷重、無余,修差別故。
【疏翼】
第三顯位異中,第二解。
【述記‧卷三十四】
下、第二解。
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余修」四。如《對法》第十二[101]、抄[102],及《攝論》第七廣解[103],下第九[104]卷說[105]。
然十八任持,精進有三[106],攝此四者,亦如彼抄[107]。〈本地‧菩薩地〉[108]及〈決擇〉七十八等併爾,即六度皆有也[109]。
【論文】
六‧五八 或資糧等,五道別故。
【疏翼】
第三顯位異中,第三解。于中分二︰一、與五位合,二、配三乘究竟道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自下、第三解。
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論文】
六‧五九 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
【疏翼】
第三解中,第二配三乘究竟道所以。
【述記‧卷三十四】
問︰既通三乘,三乘無學云何無足、不舍善軛?果已滿故。
[110]二乘無學回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舍善軛」。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說[111]。
【疏翼】
以上第三顯位異中,第三解訖。
【論文】
六‧六○ 或二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疏翼】
第三顯位異中,第四解。
【述記‧卷三十四】
又加行等四道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四道如後第十解。即此[112]並前,合有五解。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四解勤訖。
【論文】
六‧六一 安,謂輕安。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沉,轉依為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五解「安」。于中分二︰一、解體業,二、重解業。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亦牒頌[113]解。
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種︰一、無漏者除有漏粗重,粗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煩惱粗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惛沉一法。
然《對法》說除一切障[114],《顯揚》云除粗重[115]。然《對法》第十,說亦同之[116]。彼[117]約通障,此約別障。以「惛沉」是無堪任性[118],「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輕安者,謂粗重對治,身心調暢為性。言「粗重」者,謂身心無堪任性,及一切雜染法種子。此若無者,有輕安故。
此中身堪任者,謂隨身應作﹝藏文原作「dgos pa」;《大乘五蘊論廣釋》作「bya ba」﹞,輕而易舉所生。心堪任者,謂已起正作意,所有安適輕快之心為因,使轉作余心所有法,若與此相應,即于所緣心無礙轉,故名心堪任。由身殊勝所觸喜所攝受時,當知名身輕安。由經說言若意喜時身輕安故,由此增上,能轉所依故,此以無余永除煩惱障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補充云︰
此中身輕安,雖非心所有法,然是心所類分﹝藏文為「skal ba」﹞故,亦說為輕安正覺支。復次,由身堪任性能引發心堪任性故,是故雖非心所有法,此中亦說「身堪任性」。
【論文】
六‧六二 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疏翼】
第五解「安」中,第二重解止。
【述記‧卷三十四】
釋轉依業。
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說此但是惛沉,令所依身轉去粗重,得安隱故。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五解「安」訖。
【論文】
六‧六三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于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六解「不放逸」。
【述記‧卷三十四】
下、有略廣,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進」及「三根」,于「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長。體是四法,約別功能,假說不放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疏翼】
《顯揚》卷一云︰
不放逸者,謂總攝無貪、無瞋、無癡、精進為體;依此能斷惡不善法,及能修彼對治善法,斷煩惱障為業,如前乃至增長不放逸為業。如經說所有無量善法生起,一切皆依不放逸根。
《對法》卷一云︰
不放逸者,依止正勤﹝藏文「由具有精進」﹞、無貪、瞋、痴,修諸善法,于心防護諸有漏法為體;成﹝藏文作「yovs su sgrub pa」﹞、滿﹝藏文作「yovs su rdzogs pa」﹞一切世出世福為業。謂由正勤等為先,能修一切善法,及防有漏﹝藏文無此四字﹞,是故依此四法,假立不放逸體。「有漏法」者,謂諸漏及漏處所﹝藏文作「gnas」﹞境界﹝《雜集論述記》卷六云「『漏處所』者,漏所依根。『漏境界』者,漏所緣法。若根、若境、若諸煩惱,皆名有漏,互增長故」﹞。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此中不放逸者,謂放逸對治。即是無貪乃至精進,名不放逸。若依無貪等能斷除諸不善法,及能修習彼能對治所有善法,即此無貪等,名為不放逸。由是,放逸對治為性;由放逸與此相違故。此以圓滿一切世、出世間福德﹝藏文為「phun sum tshogs pa/」﹞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云︰
言「云何不放逸?謂放逸對治依止無貪,乃至精進舍諸不善,修彼對治諸善法」中,言「放逸」者,謂由此故,于諸煩惱心不防護,于諸善法能為減退。「不放逸」者,謂能斷除煩惱,且能修彼對治善法,是故顯示不放逸為放逸對治。
言「無貪乃至精進」者,謂取其具有精進之無貪、無瞋、無癡。「依此諸無貪等乃至精進」者,即由所依並具有能依,斷除不善法。由此顯示,一切無貪等為不放逸。「諸不善法」者,當知即有漏及漏所依諸境界。「斷除」者,謂以除遣、制伏,拔除種子為體。「諸境」者,由永斷故斷。言「彼對治」者,謂諸不善法之能對治,彼等即一切有漏善及無漏。「修」者,謂能修習彼等,即能數數現前。如是依具有精進、無貪等,斷除諸不善法,並修習彼對治諸善法故,于具有以上精進之無貪等,假立為不放逸,由此即顯于具有所依或具有因,假立為不放逸。此以能圓滿一切世、出世間福德為業。
世間福德者,謂護得殊勝諸有及受用。出世間福德者,謂證得聲聞等菩提。
【論文】
六‧六四 謂即四法,于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于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
【疏翼】
第六解「不放逸」中,第二廣。
【述記‧卷三十四】
下、廣有二︰初、廢立[119],後、問答辨。此初也[120]。
此非別有體。離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
【論文】
六‧六五 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疏翼】
第一廢立中,第二廢余。
【述記‧卷三十四】
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于四法立也?
其余六法「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
何謂為「劣」?此四法中,三法為「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善心;彼余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勝也。
【疏翼】
以上第二廣中,第一廢立訖。
【論文】
六‧六六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疏翼】
第二廣中,第二問答辨。
【述記‧卷三十四】
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三、答,四、難,五、徵,六、釋。
順正理等外人[121]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為體?
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說︰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出「防修」為難。
【論文】
六‧六七 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二質。
【述記‧卷三十四】
論主次質,此質也。
汝之「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論文】
六‧六八 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三外人答。
【述記‧卷三十四】
外人答曰︰彼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為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論文】
六‧六九 此應復待余,便有無窮失。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四難。
【述記‧卷三十四】
論主難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應無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轉,有無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待余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離彼,別有不逸。
【論文】
六‧七○ 勤謂遍策,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五徵。
【述記‧卷三十四】
外人征曰︰「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為善法依──「依」是根義──如何說此四法有防修用?
【論文】
六‧七一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疏翼】
第二問答辨中,第五徵。
【述記‧卷三十四】
此、論主問。
【論文】
六‧七二 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遍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
【疏翼】
第二問答釋中,第六釋。于中分三︰一、釋無別體,二、釋別用別體,三、結用不離體。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三根。
「依」,謂依處,「持」令增長。若能「遍策」發、驅「錄」一切善心,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若止「惡」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別體。
【論文】
六‧七三 「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
【疏翼】
第六釋中,第二釋別用別體。
【述記‧卷三十四】
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緣,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論文】
六‧七四 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疏翼】
第六釋中,第三結無別體。
【述記‧卷三十四】
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為首,等余三法,不以精進為初?
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為首[122],故從近而結也。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六解「不放逸」訖。
【論文】
六‧七五 云何行舍?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七解「行舍」。即第十一頌第四句前二字。文分為二︰一、略解,二、廣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行」者,行蘊。行蘊中「舍」,簡受蘊中舍,故置「行」言,非謂行[123]也。亦以四法為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住為業」。
【疏翼】
《顯揚》卷一云︰
舍者,謂總攝無貪、無瞋、無癡、精進為體;依此舍故,得心平等、得心正直、心無發動,斷發動障為業,如前乃至增長舍為業。由不放逸除遣染污,由彼舍故,于已除遣不染污住。如經說:為除貪、憂,心依上舍。
《對法》卷一云︰
舍﹝藏文作「btav sboms/」﹞者,謂依止正勤﹝藏文作「具有勤故」﹞、無貪、瞋、痴,與雜染住相違,心平等性、心正直性﹝藏文作「sems rnal du ’dug pa bid/」﹞、心無功用住性為體,不容雜染所依為業。「心平等性」等者,謂以初、中、後位,辯舍差別。所以者何?由舍與心相應,離沉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遠離加行自然相續﹝藏文作「’jug pa/」﹞故,次復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于諸雜染無怯慮﹝藏文作「dogs pa med pa/」﹞故,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梵藏文第十一頌第三句末「不放逸」後,有「俱」字,在第四句頌,便略無「行舍」。因此,解「不放逸」前,先解「俱」字,即指「行舍」,較漢譯多一段文。﹞不放逸俱者,謂由與不放逸俱故,說為「不放逸俱」。此俱義為何?謂即是行舍。何以故?由一律是善性故,此中適說一切善分故,非如信等現前說故,除此更無別善數故。即知此所俱者,乃說行舍。
﹝此下解不放逸後,解行舍︰, ﹞行舍者,謂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功用住性﹝藏文作「lhun gyis grub pa/」﹞。由此三句顯示行舍初、中、後位。此中惛沉及掉舉,說名心不平等,由此無故,說為最初平等性。從此以後無有造作,不須勵力,隨其所應,由等引心平等續轉,說名心正直性。于此位中,由修未久故,時虞惛沉掉舉生起,此後由修習勝進故,此所對治分已遠隔故,無復憂虞。由于能對治惛沉掉舉因,須無奮勉,自然而住故,名為心無功用住性。此以不容煩惱及隨煩惱生起所依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補充云︰
言「又由此故,于已除遣染污法中」中,「由此」者,即由舍體。「染污法」者,謂具有欲貪等。若除遣彼,則不復生。由行舍與染污住相違返故,決定由此能使欲貪等生起無所依止,是故說彼能除遣。如是染污住與行舍住相違返故,說行舍住為非染污住。即由此故,行舍以不容染污生起所依為業。
【論文】
六‧七六 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舍──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辨舍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舍復令心寂靜而住。
【疏翼】
第七解行舍中,第二廣解。
【述記‧卷三十四】
下文有二︰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此、初也。
若通對治,亦一切法。《對法》云:由舍相應,離沉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
「平等、正直」者,《對法》云︰由舍與心俱,離沉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于染「無怯」[124],後[125]、「無功用」,廣如彼說。
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惑已,此舍「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間道,此舍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
或今所說,此雖同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舍令此心寂靜而住,義說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也。
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余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憂」[126]。《對法》第一[127]明通能治一切法[128]也。
【論文】
六‧七七 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疏翼】
第二廣解中,第二解廢立。
【述記‧卷三十四】
下、廢立。
然今此舍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靜」為舍,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靜名舍,即除四法外,余心等是。
然既以能寂靜為舍,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129]。此亦應爾,就勝而說,余法不障。
《對法》第十及《顯揚》云︰如契經說為除貪、憂,心依上[130]舍。此據離欲或無漏相語。以憂根俱,亦有舍也[131]。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返,說名「除」也。
《對法》第十「七覺[132]」支中說故[133],唯約無漏。
【疏翼】
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七解「行舍」訖。
【論文】
六‧七八 云何不害?于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
【疏翼】
第二八段出善體中,第八解「不害」。于中有三︰一、總舉,二、別解,三、破別有體。此總舉也。
【述記‧卷三十四】
此、總舉已[134]。
【疏翼】
《顯揚》卷一云︰
不害者,謂由不惱害諸有情故,悲哀惻愴,愍物為體。能斷害障為業。如前,乃至﹝如「信」中云「能得菩提資糧圓滿,利益自他為業,能趣善道為業」﹞增長不害為業。如經說由不害故,知彼聰睿,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云︰
不害者,無瞋善根一分,心悲愍為體;不損惱為業。當知不害,不離無瞋,故亦是假。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不害者,謂害對治。不由殺縛等,損惱有情故,名為不害。由免除福德受損名為悲愍,所謂福德者,即是安樂,即保持安樂義。有悲愍者,若他苦時,亦苦隨轉故,此以不損惱為業。已說十一善。
【論文】
六‧七九 謂即無瞋。于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
【疏翼】
第八解「不害」中,第二別解。于中分二︰一、別解假名,二、解別立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于有情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故此但約不損惱事,余文可知。
【論文】
六‧八○ 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粗相差別。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解別立義。于中又二︰一、解粗相別,二、解慈悲二相別。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此有二解︰「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于「損惱物」之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為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爾,如訶風等不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粗相」,于有情所辨此二別。
又不約所治,但明此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眾生之「苦」,即是悲也。故《顯揚》第四云︰慈以無瞋為性[135],悲以不害為性。今此二翻約「粗相」別。
【論文】
六‧八一 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疏翼】
第二解別立義中,第二解慈悲二相別。
【述記‧卷三十四】
「理實,無瞋」體是「實有」。「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
問︰前大悲以無瞋、痴二法為體[136],今何故獨言不害?
彼據實體,此約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
問︰何不于無貪等上建立?
答︰為顯功德中,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
問︰諸功德等如勝處[137]等,亦以無貪為性[138],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為顯功德別故,別立一假法耶?
答︰一切功德,依聖人勝;于聖人身,佛為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為顯極勝功德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
《顯揚》第四云:喜是不嫉[139],何故不立[140]為善根?
答︰拔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疏翼】
以上第八解「不害」中,第二別解訖。
【論文】
六‧八二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
【疏翼】
第八解「不害」中,第三破別有體。于中分四︰一、外人標宗,二、問,三、答,四、結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四】
薩婆多師《正理論》等說「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善也[141]。
【論文】
六‧八三 此相云何?
【疏翼】
第三破「不害」別有體中,第二問。
【述記‧卷三十四】
此、論主問。
【論文】
六‧八四 謂不損惱。
【疏翼】
第三破「不害」別有體中,第三答。
【述記‧卷三十四】
此、外人答。
【論文】
六‧八五 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于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疏翼】
第三破「不害」別有體中,第四結破。
【述記‧卷三十四】
非離無瞋別有自性。「謂于有情,不為損惱」,體性「賢善」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是假也。
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疏翼】
以上第二長行釋中,第二依頌列別出善體訖。
【論文】
六‧八六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
【疏翼】
第二長行釋善心所中,第三諸門分別。于中有二︰一、分門別敘,二、例思余門。初分為十二門︰一、義攝所余門,二、問答廢立門,三、徵責多少門,四、假實分別門,五、俱起門,六、八識有無門,七、五受俱門,八、別境相應門,九、三性分別門,十、三界分別門,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分別門,十二、三斷分別門。
第一義攝所余門中分三︰一、解頌「及」字例余欣厭等,二、總釋不應為善法所以,三、別釋。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三十五】
自下第三、諸門分別。于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余。
頌[142]云「行舍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
梵云遮[143]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有「及」字。
「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取余法一義解也。
【論文】
六‧八七 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
【疏翼】
第一義攝所余門中,第二總釋不應為善法所以。
【述記‧卷三十五】
釋不應為善法所以。
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144]。
〈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145]。及《大論》五十八[146]、八[147]十九[148]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不別立之。
【論文】
六‧八八 欣,謂欲俱,無瞋一分,于所欣境,不憎恚故。
【疏翼】
第一義攝所余門中,第二別釋。于中分九︰一、釋「欣」,二、釋「不忿」等,三、釋「厭」,四、釋「不慳」等,五、釋「不覆」等,六、釋「不慢」,七、釋「不疑」,八、釋「不散亂」等,九、釋「悔」等不定四法。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五】
此是「無瞋一分」,于「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
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眾名中,不說[149]瞋名欣,貪亦名欣[150]。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論文】
六‧八九 不忿、恨、惱、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二釋「不忿」等。
【述記‧卷三十五】
翻二十隨惑中四法[151],「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
「隨應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
復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152]、不惡說[153]、非不忍[154]、不抵突[155]、不諀訾[156]、無恚[157]尋[158]、無害尋[159]等七法。
【論文】
六‧九○ 厭,謂慧俱,無貪一分,于所厭境,不染著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三釋「厭」。
【述記‧卷三十五】
此、即無貪一分,于所厭不染故。
【論文】
六‧九一 不慳、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四釋「不慳」等。
【述記‧卷三十五】
翻隨二法──「不慳」、「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160]貪之分故。「隨應」之言,前「厭」慧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161]。
【論文】
六‧九二 不覆、誑、諂,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五釋「不覆」等。于中有二義,此初師義也。後師獨釋不覆。
【述記‧卷三十五】
「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
言「隨應」者,義更等取六十二中,不矯[162]、不詐等[163]。此中不覆所治之覆[164],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
【論文】
六‧九三 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疏翼】
第五釋「不覆」中,第二師獨釋「不覆」。
【述記‧卷三十五】
論唯說是痴分[165]。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此教為證。
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166]、《對法》[167],皆言癡分,不說為貪分故[168]。貪名,故覆,覆體亦痴,癡教然也。
前解為勝。雖無論文,理故勝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訖[169]。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五釋「不覆」等訖。
【論文】
六‧九四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舍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六釋「不慢」。有三師說。
【述記‧卷三十五】
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余三不翻[170],且翻「不慢」。
三說可知。然《對法》[171]解慢──不敬,苦生、為業[172]。即此中第三「慚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
此論卷下煩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于「慚」,如前理可。
【論文】
六‧九五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七釋「不疑」。
【述記‧卷三十五】
「不疑」三解,如文可知。
《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173],「覺」,即慧也。五十七[174]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是「正見」[175]。「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
然隨煩惱[176]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沉、掉舉、害、放逸。余十二不翻。
【論文】
六‧九六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八釋「不散亂」等。
【述記‧卷三十五】
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不亂,體即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慧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慧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
不忘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
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為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是痴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三性故。
【論文】
六‧九七 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九釋不定等四。
【述記‧卷三十五】
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余四法[177]。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178],「無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
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舍治掉舉。掉舉相高,舍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
又說性對治,即忘念等三[179]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如理應思。
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一應翻對之[180]。數彼多少,何分所攝。
【疏翼】
以上第三諸門分別中,第一義攝所余門訖。
【論文】
六‧九八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爾者?
【疏翼】
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二問答廢立門。文分為五︰一、外問別立不立,二、答相用別者立,三、答遍六識者立,四、害障悲故立,五、失念等三不翻所立。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五】
第二、問答廢立。
外人問曰︰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隨煩惱二十六中[181],十一別翻為善[182],余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論文】
六‧九九 相、用別者,便別立之,余善不然,故不應責。
【疏翼】
第二問答廢立門中,第二答相用別者立。
【述記‧卷三十五】
論主答曰︰「相、用別者」,「別立」為善。余所翻善,相用不別,故不立之[183]。汝何須責?
【論文】
六‧一○○ 又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疏翼】
第二問答廢立門中,第三答遍六識者立。
【述記‧卷三十五】
問︰若爾,此何別用?余何無用?
論主答曰︰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根本中慢等七[184],隨惑之中忿等九法[185],唯意識起,流染識少,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增勝。
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染[186]識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余翻為善法。
【論文】
六‧一○一 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障無上乘勝因──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翻立不害。
【疏翼】
第二問答廢立門中,第四害障悲故立。
【述記‧卷三十五】
問︰若爾,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論主答曰︰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三義故,所以別翻,不同忿等。
一、「數現起」:即簡余煩惱──嫉、慳──雖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既缺,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增障于此,故雖在意,與余不[187]同。三義勝余,故須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說。
【論文】
六‧一○二 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說。
【疏翼】
第二問答廢立門中,第五失念等三不翻所以。
【述記‧卷三十五】
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翻,相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說。
余慢等七[188]、忿等九,如前。
【疏翼】
以上第三諸門分別中,第二問答廢立門訖。
【論文】
六‧一○三 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疏翼】
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三徵責多少門。文分為三︰一、徵染多淨少,二、淨勝染劣解,三、理通事局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五】
第三、徵責多少。
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為染多、淨少,對治不同?
【論文】
六‧一○四 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疏翼】
第三徵責多少門中,第二淨勝染劣解。
【述記‧卷三十五】
論主答曰︰「淨」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189]。
【論文】
六‧一○五 又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于染、淨,不應齊責。
【疏翼】
第三徵責多少門中,第三理通事局解。
【述記‧卷三十五】
問︰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此、第二解。
淨法是「解」,順于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于物理,事體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說。善法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
何故染法六十二[190],及〈攝事分〉八十九[191]中,有眾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勝、遍染,故說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無愧增勝、猛利,故說之也。下之八法,或復十法[192],遍染心故,所以說之。余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說。此如下隨煩惱中說[193]。
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惛沉?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通六識,如害翻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沉翻作輕安?
答︰性相相當,辨能治、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說能所治。
【疏翼】
以上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三徵責多少門訖。
【論文】
六‧一○六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舍,及不害,義如前說;余八實有,相、用別故。
【疏翼】
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四假實分別門。
【述記‧卷三十五】
第四、假實。
《對法》[194]等[195],五十五[196]亦爾。
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前已引[197]。無癡善根無別體家云︰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慧故。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慧善性。非如舍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198]!
[199]若爾,不害例亦如慧[200]!
故今述正[201]。與《對法》[202]等,同三假、八實,所以如文。
【論文】
六‧一○七 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余七不定。
【疏翼】
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五俱起分別門。有二師說,文分為二。第一師說中,分三。
【述記‧卷三十五】
此第一師,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此初也。
「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功力遍故,「余七」不然。
【論文】
六‧一○八 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舍,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
【疏翼】
第一師說中,第二立理。
【述記‧卷三十五】
下、立理也。
解七不遍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緣定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為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203]。
「世道」離欲,方有「輕安」,除煩惱粗重故。不障有信及慚愧一。
「不放逸、舍,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起前法,除緣無相等。
「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惱故,不障起前法。
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204];有漏善時,無不放逸、舍;無想善心,無不害故;故余七法非遍善心。
然說十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
【論文】
六‧一○九 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于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于出世道,有舍、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疏翼】
第一師說中,第三引證。
【述記‧卷三十五】
以何為證?
下、引證也。
《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205]。泛起善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余如文可知。
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決定相應。由此,決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別有時,以俱止惡,合一位攝。
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此意總顯未必俱時,非必不俱。後別但破說不俱時,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疏翼】
以上第五俱起分別門中,第一師說訖。
【論文】
六‧一一○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求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
【疏翼】
第五俱起分別門中,第二師說。
【述記‧卷三十五】
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釋難,三、顯正,四、引證,五、解疑。此初也[206]。
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染等」者,「等」取無記也。
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論文】
六‧一一一 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師破前中,第二慚愧可俱。
【述記‧卷三十五】
此之二法,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于自、他,增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俱起,遍善心有。前自體[207]中,已成立訖[208]。
【論文】
六‧一一二 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師破前中,第三無漏有輕安。
【述記‧卷三十五】
無漏之位,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前師若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俱?深為錯難!
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體非無漏,說名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苦根無漏。
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論文】
六‧一一三 若世間道,無舍、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師破前中,第四世間道應有舍、不放逸。
【述記‧卷三十五】
若「舍、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無舍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有「舍、不放逸」。
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道,準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論文】
六‧一一四 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
【疏翼】
第一第二師破前中,第五善心亦有不害俱。
【述記‧卷三十五】
不害之數,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心。但說大悲不害為體,豈余善位遂亦無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說。
【疏翼】
以上第二師說中,第一破前訖。
【論文】
六‧一一五 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二釋難。
【述記‧卷三十五】
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此、釋難也。
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止染時慚愧增等,非無余法。即是「依彼彼增」緣有六非一,故說「彼彼增」言。
言「作此此說」者,依「決定時」等,信增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此此說」也,非無十法恆遍善心。
【論文】
六‧一一六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余位無故。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三顯正。
【述記‧卷三十五】
若爾,如何?
下、顯正也。
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
何以知者?
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粗重;散位粗重,體不無故,無輕安也[209]。
【論文】
六‧一一七 〈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四引證。
【述記‧卷三十五】
以文證者[210],下引證。
六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輕安故[211]。十恆遍善,有時增十一。
【論文】
六‧一一八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五釋疑。文分為三︰一、總釋,二、異說解疑。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五】
問︰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上來是總。下子段,異說解疑。
如聞、思位,修定之時,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余散善位。今坐禪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輕安。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說: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212]。若言從多地說,言通一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恆俱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
其五十六[213]、六十三卷[214]、《顯揚》第五[215]皆云:不定地者,謂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彼云:謂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說,非說無欲界輕安。如說無色界無色,彼非無定色故。
【論文】
六‧一一九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
【疏翼】
第五釋疑中,第二異說解疑,于中分二︰一、欲界何名「不定地」,二、「輕安」何通「一切地」。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五】
不然。「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
所以者何?
「由定滋」潤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系心,決非實定。故無滋潤,名「調暢」也。
何以得知?
六十三等說:欲界諸心、心所[216],「缺輕安」故,「名不定地」。不爾,應言缺上界輕安故[217],「名不定地」。
【論文】
六‧一二○ 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疏翼】
第二異說解疑中,第二「輕安」何通「一切地」。
【述記‧卷三十五】
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此等皆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
初禪、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自于有尋伺等有長短也[218]。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為勝,此中余義同故,更無異說。
【疏翼】
以上第三諸門分別中,第五俱起分別門訖。
【論文】
六‧一二一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
【疏翼】
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六八識有無門。于中分二︰一、六七八識有無,二、前五有無。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五】
此等可知,即第六門,皆說正義。
【論文】
六‧一二二 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
【疏翼】
第六八識有無門中,第二前五有無。于中有二師義,此即第一師義。
【述記‧卷三十五】
五「無輕安」,體「散動」故。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219]!
【論文】
六‧一二三 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疏翼】
第二前五有無中,第二師義。
【述記‧卷三十五】
此、有三解︰
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此五識「成[220]」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
此解破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221]。即順三界分別之中,欲無輕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222]。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
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系,有輕安故。
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223],說之為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為盡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識在色界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224]。
【疏翼】
以上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六八識有無門訖。
【論文】
六‧一二四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疏翼】
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七五受相俱門。于中分二︰一、問,二、答。此即初問。
【述記‧卷三十五】
第七、五受俱問[225]也。
【論文】
六‧一二五 十五相應,一除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
【疏翼】
第七五受相俱門中,第二答。
【述記‧卷三十五】
十一中,除輕安,余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
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舍、樂俱故。然菩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迫受故。余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悅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
【疏翼】
以上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七五受相俱門訖。
【論文】
六‧一二六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
【疏翼】
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八別境相應門。
【述記‧卷三十五】
自下第八、與前別境相應。
以遍行通,所以不說;不定四者,彼中自說,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
然欲界十俱,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說。
此據別境五俱起時,可得為語,然彼有時一二等生故。
【論文】
六‧一二七 十一唯善。
【疏翼】
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九三性分別門。
【述記‧卷三十五】
第九、三性。
「唯善」。
【論文】
六‧一二八 輕安非欲,余通三界。
【疏翼】
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十三界分別門。
【述記‧卷三十五】
第十、三界。
「輕安非欲,余通三界」,如前可知。
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于理,即通三界。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惛沉,輕安豈有?
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系相望治之。
【論文】
六‧一二九 皆學等三。
【疏翼】
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十一三學分別門。
【述記‧卷三十五】
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順學等故。如《對法》第四[226]、五十六、七[227]等[228],皆爾。
【論文】
六‧一三○ 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
【疏翼】
第三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第十二三斷分別門。
【述記‧卷三十五】
十二、三斷。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229]。
以何為證?
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余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
彼說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
二,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
今舉唯善後「六」為論,唯是修斷及與不斷。
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是見斷故[230],及《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231],何妨善業見斷也?
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232]?故以此為證善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
略有四門,如下緣生中說[233]。
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234];斷,便違理!因未斷,彼[235]果豈斷也?
答︰如無想天果、北郁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但果先亡,因于後斷。何所以者?果粗障聖,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于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
又無想定果,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236]緣生中,不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緣縛斷,唯修所斷等。
既爾,惡趣善業等,亦見所斷?
今據斷縛,故不相違。
至下第八,當廣分別。威儀、工巧、變化既通善性,善中具幾,各應思之[237]。
【疏翼】
以上第三諸門分別中,第一分門別敘訖。
【論文】
六‧一三一 余門分別,如理應思。
【疏翼】
第三諸門分別中,第二例思余門。
【述記‧卷三十五】
謂有報、無報,何地、緣何地,他皆仿此,如理思之[238]。
【疏翼】
以上第一以五頌﹝第十頌至第十四頌﹞別顯心所五段中,第二段﹝第十一頌﹞辨善位心所訖。
[1] 文分為二︰一、問,二、答。
[2] 《百法明門論》十一善心所次第:
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舍,十一、不害。
[3] 靈泰《抄》云︰
依無貪等三根與精進,立舍、不放逸二;依無瞋,立不害也。
[4] 謂與受蘊舍有別。
[5] 本論《述記》解論「及顯十一義別心所」云︰
「遮」﹝梵文為「ca」﹞有二義︰一、「及」,二、「等」。
[6] 見《俱舍》卷四。
[7] 見《雜心》卷三。
[8] 「等」,取優婆扇多《阿毗曇心論》卷一。
[9] 如《阿毗曇心論》卷一云︰
諸根者,不貪、不瞋二善根也。不癡善根,體即是慧,大地共故,此中不說。不貪者,于有、無有不著。不瞋者,于眾生數不恚。慚者,尊重己身,于惡羞恥。愧者,尊重世間法。猗者,善心離惡,身中怡泰。不放逸者,調柔方便,于可作、不可作、舍作方便一向心,此是修善業。不害者,于眾生數,不惱心。精進者,舍離過惡,修習功德,守護增長策勵心。舍者,心平等,一切善心俱順道理。此十法,一切善心中可得,故名善大地。
[10] 《順正理論》卷十一解「十大善地法」頌中,有兩「及」言云︰
說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善心審觀無量過患法性,此增上力所起,順無貪心厭背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善心希求過患出離對治,此增上力所起,順證修心欣尚性,此于離喜未至等定,亦有現行,故非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相,更互相違,故一心中,無容並起,是故此中不正顯說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行相轉,定無有欣、厭行俱轉;為表此二定不俱行,說二「及」言,行相違故。
塞達地羅﹝梵文為「skandharatra」﹞之《入阿毗達磨論》亦說欣、厭。
[11] 《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八云︰
評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無貪,是心、心所,與心相應。
該論卷一百四十三,及一百九十六,均別立欣、厭。
[12] 法救主張,見《雜阿毗曇心論》。
[13] 靈泰《抄》云︰
然薩婆多師善十種,云遍善心故。雖是欲界,輕安遍一切善心故。若今大乘,釋善十一云︰唯善心俱名善心故,不云「遍善」心,輕安不遍善心,欲界無輕安故。
[14] 即第一段。
[15] 略中,又二︰一、出體,二、出業。此即初文。
[16] 《顯揚》卷一云︰
謂于有體、有德、有能,心淨忍可為體,斷不信障為業、能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利益自他為業、能趣善道為業、增長淨信為業。如經說︰于如來所,起堅固信。
[17] 《對法》卷一云︰
信者︰于有體﹝藏文作「yod pa bid」,即「有性」﹞、有德、有能﹝藏文作「nus pa」﹞、忍可﹝藏文作「mvon par yid ches pa」﹞、清淨,希望為體,樂欲﹝藏文作「’dun pa」﹞所依為業。謂于實有體起忍可行信,于實有德起清淨行信,于實有能起希望行信,謂我有力能得能成。
[18] 《五蘊論》云:
謂于業果、諸諦、寶中,極正符順,心淨為性。
[19] 見《顯揚》卷一。
[20] 即「斷不信障」。
[21] 即《瑜伽》。
[22] 《瑜伽》卷五十七云︰
問︰世尊依何根處說如是言「于如來所,正信深固、根生、建立,一切世間,若諸沙門、若婆羅門、若天、魔、梵,無有如法能引脫﹝亦作「引奪」﹞者」?答︰依信根說。此顯其﹝信﹞由于聞、思、修勝解堅固義。又此堅固隨所信解﹝藏文作「khov du chud par bya ba/」﹞、方便、顯示;謂智、生、主、淨最勝之者,尚不能動,何況凡流?又堅固義,復有差別﹝藏文作「rnam gravs/」﹞:謂其信深固,由世間善決定勝解。為出世勝解根本故﹝藏文有「即是根生」﹞,又由出世清淨勝解所建立故﹝藏文有「即是建立」﹞。
[23] 見《對法》卷一。
[24] 「十」字,原作「九」,今改。
[25] 見《顯揚》卷一。
[26] 「因」字,《續藏》、金陵本、《義演》、作「目」,《續藏》注云︰古
本作「因」。
靈泰《抄》云︰
第二業菩提因,唯是無漏。
[27] 見《對法》卷一。
[28] 《對法》卷一云︰
離諸障礙,故名虛空。
[29] 三寶同體、別體者,如北涼譯《大般涅槃經》卷十〈如來性品〉云︰
若能計三寶常住同真諦,此則是諸佛最上之誓願。
卷五〈如來性品〉又云︰
有法「名一義異」,有法「名義俱異」。名一義異者,佛常、法常、比丘僧常,涅槃、虛空皆亦是常,是名名一義異。名義俱異者,佛名為覺,法名不覺,僧名和合,涅槃名解脫,虛空名非善亦名無礙,是名名義俱異。善男子!三歸依者,亦復如是。
名義俱異,云何為一?是故我告摩訶波闍波提﹝梵文為「maha-praja-pati」﹞、憍曇彌﹝梵文為「gautami」﹞︰若供養我,當供養僧;若供養僧,則得具足供養三歸。
摩訶波闍波提即答我言︰眾僧之中,無佛、無法,云何說言供養眾僧則得具足供養三歸?我復告言︰汝隨我語,則供養佛;為解脫故,即供養法;眾僧受者,則供養僧。善男子!是故三歸不得為一。善男子!如來或時說一為三,說三為一,如是之義,諸佛境界,非是聲聞緣覺所知。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六〈三寶章〉云︰
同體三寶,即淨法界真如法身。……別體三寶,佛以三身佛為自性。……法,謂三乘無漏所攝教理行果四法為性。教,謂音聲、名、句、文身。……理,謂二諦四諦等理。
此有二種︰一、根本智境:諸法實性故,即二空理。二、後得智境:變似彼故,十六諦等,行,謂三乘;因,聖所起二利諸行;果,謂三乘無學所得二轉依果。
又云︰
真實者,三身、佛寶。一切無漏教、理、行、果,三乘、法寶。一切住向、住果、住道,三乘聖眾,名為僧寶。大小乘同,真實三寶。
又云︰
住持者,佛寶唯以四處為性;舍利及像通香、味、觸﹝三處﹞為自性故。法寶,通以五蘊為性。教,謂聲法處;貝葉字,謂四處;行,謂三業,或五蘊性;故此法寶,五蘊七處以為自性,唯有漏故。示道、命道二沙門中,諸異生類,及以第四污道沙門壞戒、有見、不斷善根、悔罪種類、五蘊假者,通十二處以為自性。
此前解四種沙門云︰
《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五說沙門有四︰
一、勝道沙門:三乘無學,已離有支;或大菩薩「不假他緣,于一切法,知見無障,攝受利樂一切有情」,皆名勝道沙門所攝,皆唯「勝義僧」。
二、示道沙門:其「勝義僧及世俗僧,于中亦有亦是示道沙門所攝。若有成就別解脫戒真善異生,乃至具足世間正見,彼由記說,變現力﹝智周《記》云「善說諸法,名為『記說』。起諸神通,名為『變現』」﹞故,能廣為他宣說開示諸聖道法,名最下品示道沙門」;預流,第二;一來,第三;不還,第四;十地菩薩,是名第五示道沙門。
三、命道沙門,「若有成就別解脫戒,軌則所行,清淨具足﹝此皆命道沙門所攝﹞,以道活命,故名命道。」又大菩薩為利有情,「具足修行六到彼岸,亦名命道。如是勝道、示道、命道三種沙門,名世間真實福田。」
依彼經說︰真善異生持別解脫戒,具足正見,說聖道法,名為「示道」。前異生等,具戒六支,名為「命道」。此二沙門,得名世間真善福田故。真實三寶,通異生類。或此不然,聖道現前,斷滅煩惱,內理無諍,外事和合,可名僧寶。設非沙門,住聖道者,理無諍故,皆名僧寶,與諸沙門種類同故。若諸異生住戒、住見,亦入真實僧寶攝者,則非沙門,住戒見類,亦僧寶攝。
于理、事二皆非和合,云何名僧?福田與僧寶二義別故。非異生福田,亦真僧寶攝。若許異生二種沙門,真僧寶者,事和合故,余類不然。于二說中,後說為善。
[30] 《樞要》卷下云︰
信依中,忍樂欲別,于三境中隨增義說。後二,唯善立,唯樂欲為名。初通染、淨,故標忍號。其實,于滅、道亦樂欲故,于後二兼忍可故。有能中,「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對法》﹝卷一﹞但云「謂我有力能得、能成」。若准此解,其信二善能得無為,能成大覺者,即信實有。信有用故,或信德攝,法中攝故。
今又解云︰信此二善能得涅槃、能成大覺等,是信有能。有功能故。
[31] 「令」字,大多作「今」,《續藏》注云:疑作「令」,今依義改。
[32] 「清」字,泰《抄》牒釋作「精」。
[33] 「總」字,《續藏》注云︰一作「濁」。
[34] 「及」字,《續藏》注云︰古本作「乃」。
[35] 「妨」字,天海本作「故」。
[36] 《順正理論》卷十一云︰
心濁相違,現前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屬,為欲所依,能資勝解,說名為信。
《入阿毗達磨論》云︰
信,謂令心于境澄淨﹝藏文即作「dav ba」﹞,謂于三寶因果相屬有性等中,現前忍許,故名為信,是能除遣心濁穢法,如清水珠置于池內,令濁穢水皆即澄清。如是信珠在心池內、心諸濁穢皆即除遣,信佛證菩提,信法是善說,信僧具妙行,亦信一切外道所述緣起法性,是信事業。
[37] 「故」字,余本作「次」。
[38] 見《對法》卷一。
[39] 見《顯揚》卷一。
[40] 「依」字,本論《述記》原作「于」,今改。
[41] 所難即:應體無別,定不相應。
[42]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問︰是諸善法,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三世俗有︰謂不放逸、舍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舍,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舍,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
[43] 「此」字,《續藏》注云︰一有「此」字,其他均無。
[44] 《瑜伽》卷六十九云:
如是十法若定地、若不定地,善心皆有。定地心中,更增輕安。不放逸等,唯是假法。
[45] 「實」字,疑為「寶」。
[46] 《涅槃經》卷十九〈梵行品〉云︰
有二白法能救眾生︰一、慚,二、愧。慚者,自不作罪;愧者,不教他作。慚者,內自修恥;愧者,發露向人。慚者,羞人;愧者,羞天。是名慚愧。
[47] 《對法》卷一說慚為「于諸過惡,自羞為體」。說愧「于諸過惡,
羞他為體」。
[48] 《順正理論》卷十一云︰
謂異熟因,當時現起,故名為自;其異熟果,後時方有,故說為他。
[49] 別解二中:初、解無貪,次、解無瞋。此即解無貪。
[50] 見《對法》卷一。
[51] 亦與安慧釋論同。
[52] 見《顯揚》卷一。
[53] 即能對治法。
[54] 靈泰《抄》云︰
惡法從深防,所以能之;無瞋通三界,所治唯欲界。
[55] 此句意云:不言是善十一,而言善根攝。
[56] 靈泰《抄》云︰
若得十一善為因,攝得、舍等,為不定過云︰為如舍等是善十一攝,舍等無別體,無癡無別體耶?為如無貪等,善十一攝,無貪有別體。無癡有別體耶?今用三善根攝,即無過矣。
[57]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三種念住非根所攝。然六根﹝信等五,及具知根﹞所引無貪、無瞋所攝。大悲亦彼所引無瞋、無癡所攝﹝善根之「根」,梵文為「mula」;藏文為「rtsa ba」﹞,非根所攝﹝二十二根之「根」,梵文為「indriya」;藏文為「dbav po」﹞。
[58] 「等」,取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具知根。
[59] 《瑜伽》卷五十七云︰
諸佛十力,如來身中慧根所攝;及具知根、四無所畏,五根所攝;及即此一。
[60] 《瑜伽》卷五十五云︰
問︰是諸善法,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三世俗有,謂不放逸、舍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舍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舍;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
[61] 即《對法》卷一。
[62] 靈泰《抄》云︰
此等諸慧,或是無痴之因,或是無痴之果;或同時因果,或異時因果。若為因之時,則六因之中,有二因,謂相應因、同類因;若為果之時,即五果中,有二果,謂士用果、等流果;若增上果,一切通。若異時因果者,由前同類因引後等流果──同類因、等流果──必定異時故。其異時因果中,亦有能作因及增上果。據實而言,其同類因唯約種生種說,不說現望現為同類因。
[63] 「五」字,原作三,靈泰《抄》釋文增三為「五」,余皆作「三」。
[64]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一十二云︰
又此三種具足五義︰謂通五部,遍在六識,是隨眠性,能起粗惡身業語業,作斷善根牢強加行,是故獨立為不善根。
通五部者,遮五見、疑。遍六識者,遮其諸慢。隨眠性者,遮纏、垢等,能起粗惡身業、語業,作斷善根牢強加行者,示現根義。
又此五義,遮一切法成立根義︰謂不染污法有遍六識,無余四義。染污色蘊,全無五義。染污受蘊、想蘊,又除煩惱纏垢所余相應。染污行蘊,雖通五部,亦遍六識,而非隨眠性。雖能起粗惡身、語二業,而非斷善牢強加行所有。染污不相應行蘊,雖通五部,無余四義。染污識蘊中,眼等五識全無五義。意識雖通五部,亦能起粗惡身業語業,而無余三義。十煩惱中五見及疑,有隨眠性,無余四義。慢通五部,是隨眠性,能起粗惡身業語業,無余二義。于十纏中惛沉、掉舉、無慚、無愧,雖通五部,亦遍六識,而非隨眠性。雖起粗惡身業語業,而非斷善牢強加行。睡眠一種,雖通五部,無余四義。所余五纏,雖起粗惡身語二業,無余四義。六煩惱垢,雖亦有時能起粗惡身語二業,無余四義。唯貪、瞋、癡具足五義,非所余法,是故獨立為不善根。又此三種多于三受隨逐隨增,是故獨立為不善根。
[65] 意指大悲非二十二根所攝
[66] 謂《瑜伽》卷五十七。
[67] 意即慧根攝。
[68] 此下為後師意。
[69] 《瑜伽》卷五十七云︰
三種念住,非根所攝。然是六根﹝信、勤、念、定、慧,及具知根﹞所引無貪、無瞋所攝。
[70] 慈、悲、喜、舍。
[71] 即二十二根。
[72] 《對法》卷十四云︰
如是三念住,顯大師御眾時,隨其次第于一切種,愛、恚俱煩惱並習氣不現行具足中,所有定、慧等為體。
[73] 謂善根。
[74] 即《瑜伽》卷五十七文。
[75] 此下亦後師義。
[76] 謂《瑜伽》卷五十五。
[77] 《瑜伽》卷五十二「種子」處如云︰
云何略說安立種子?謂于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種子是實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即此亦名遍行粗重。
[78] 此是後師義。
[79] 此後師義。
[80] 謂第十一頌第三句。
[81] 《對法》卷一原無「一切」二字。
[82] 「隨初所入根本靜慮」,藏文作「隨所入根本」。
[83] 「極善修治」,藏文作「legs par yovs su las su byas pa/」。
[84] 見《顯揚》卷一。
[85] 見《對法》卷一。
[86] 靈泰《抄》云︰
若《對法》論,有經中五名,論中五名,亦俱有。故言「二名」也。
[87] 原作「隨所欲發,起堅固勇悍方便」。
[88] 藏文無「所受」二字,有「rgya chen po」。
[89] 「無」字,原作「不」。
[90] 「無下」,藏文作「źum pa med pa」。
[91] 「忍受」,原作「堪忍」。
[92] 「于劣等善」,原作「于下劣」。
[93] 「厭」字,原作「喜」。
[94] 「勝品」,原作「轉勝轉妙諸」。
[95] 原句為「次能堪忍寒熱等苦,後于下劣不生喜足,欣求後後轉勝、
轉妙諸功德住」。
[96] 「無動」,原作「無動」。藏文作「mi bskyod pa」。
[97] 原作「彼由如是勤精進住,入諦現觀,證得諸聖出世間慧」。
[98] 靈泰《抄》云︰
若「被甲」,及「不舍善軛」,此二名皆從喻為名也。
《樞要》卷下云︰
「被甲」、「加行」等者,論﹝《大論》﹞既自釋。「有勢」等句,無文解釋。「勢﹝藏文作「thu」﹞」,謂威勢;「勤﹝藏文作「brtson ’grus」﹞」,謂策勵;「勇﹝藏文作「spro ba」﹞」,謂勇銳;「堅猛﹝藏文作「brtun pa brtan pa」﹞」,謂固進;「不舍善軛﹝藏文作「brtson pa mi ’dor ba/」﹞」,謂永不屈及不止。
[99] 「檀那」,梵文為「dana」,簡稱為「檀」。
[100] 如《十地經論》卷二云︰
上言「分別智地義」者,此所說法,有三種漸次。第六偈教分別此事,偈言︰「諸地勝智道,入地、住、展轉,漸次而演說,無量行境界。」何者三漸次?
一、觀漸次﹝藏文作「dmigs pa’i go rim/」﹞,二、證﹝藏文作「rtogs pa」﹞漸次,三、修行﹝藏文作「sgrub pa」﹞漸次。第一、第二、第四句,皆說漸次。
「勝智道」﹝藏文作「ye wes kyi sa’i khams/」,即「智地界」﹞者,謂十地勝智道。說此十地若觀﹝即緣慮﹞,若依止,能生諸地智故。「入」﹝藏文作「’jug pa」﹞者,入地故。「住」者,未轉向余地故。「展轉」﹝藏文作「’phar ba」﹞者,地地轉所住處﹝藏文作「趣向余地」﹞故。「行」﹝藏文作「spyod pa」﹞者,謂入住、展轉、成就故。「境界」者,此行種種異行境界故。「漸」者,次第故。「說」者,授與故,如是教說何義故,顯一切因如來能有所說,生後正信義故。
[101] 《對法》卷十二云︰
依止意樂修,復有六種︰謂無厭﹝藏文作「mi voms pa」﹞意樂、廣大意樂、歡喜意樂、恩德﹝藏文作「phan ’dogs pa」﹞意樂、無染﹝藏文作「ma gos pa」﹞意樂、善好﹝藏文作「dge ba」﹞意樂故,修諸波羅蜜多。
[102] 即《雜集論述記》卷二十四。
[103] 《攝論》卷二末及兩《釋》卷七云︰
作意修者,謂修六種意樂所攝愛重﹝藏文作「ro myav ba」﹞、隨喜、欣樂作意︰一、廣大意樂,二、長時意樂,三、歡喜意樂,四、荷恩﹝亦作「恩德」﹞意樂,五、大志﹝藏文作「che ba’i bdag bid」﹞意樂,六、純善﹝亦作「善好」﹞意樂。
若諸菩薩乃至若干無數大劫現證無上正等菩提,經爾所時﹝藏文作「作為一剎那,如是」﹞,一一剎那假使頓舍一切身命﹝藏文作「lus」﹞,以殑伽河沙等世界盛滿七寶,奉施如來,乃至安坐妙菩提座,如是菩薩布施意樂猶無厭足;經爾所時,一一剎那假使三千大千世界滿中積火,于四威儀,常乏一切資生眾具,具戒、忍、精進、靜慮、般若心恆現行,乃至安坐妙菩提座,如是菩薩所有戒、忍、精進、靜慮、般若意樂猶無厭足,是名菩薩廣大意樂。
又諸菩薩,即于此中無厭意樂,乃至安坐妙菩提座常無間息﹝藏文作「mi ’dor ba」﹞,是名菩薩長時意樂。
又諸菩薩,以其六種波羅蜜多饒益有情,由此所作深生歡喜,蒙益有情所不能及,是名菩薩歡喜意樂。
又諸菩薩,以其六種波羅蜜多饒益有情,見彼于己有大恩德;不見自身于彼有恩,是名菩薩荷恩意樂。
又諸菩薩,即以如是到彼岸所集善根,深心回施一切有情令得可愛勝果異熟,是名菩薩大志意樂。
又諸菩薩,復以如是六到彼岸所集善根,共諸有情,迴求無上正等菩提,是名菩薩純善意樂。如是,菩薩修此六種意樂所攝愛重作意。
又諸菩薩,于余菩薩六種意樂修習相應無量善根,深心隨喜,如是,菩薩修此六種意樂所攝隨喜意樂。
又諸菩薩,深心欣樂一切有情六種意樂所攝六種到彼岸修,亦願自身與此六種到彼岸修恆不相離,乃至安坐妙菩提座。如是,菩薩修此六種意樂所攝欣樂作意,若有聞此菩薩六種意樂所攝作意修已,但當能起一念信心,尚當發生無量福聚,諸惡業障亦當消滅,何況菩薩!
[104] 「九」字,本論《述記》原作「十」,今改。
[105] 如本論《述記》卷九云︰
此十修者,有五種修︰一、依止任持修,二、依止作意修,三、依止意樂修,四、依止方便修,五、依止自在修。依此五修,修習十種波羅蜜多皆得圓滿。如《集論》等﹝《對法》卷十二、《攝大乘論》卷二﹞廣說其相。
《雜集論述記》卷二十四會《攝論》異文云︰
「依止意樂修」中明六意樂。如《攝論》具三作意︰一﹝原作「此」,今改﹞、愛重作意:謂愛重此六種意樂,受功德味。二、隨喜作意:謂隨喜六種意樂。三、欣樂作意:謂欣樂自他六種意樂行六到彼岸,願我與此恆不相舍離及轉增勝。六意樂皆具三作意。如《攝論》﹝卷二末、兩《釋》﹞第七卷廣明。此論初明無厭,次明廣大意樂。彼論初明「廣大」,次明「無厭」法體。二論不同立名,各有異意。
彼論約奉施如來,從初發心乃至成佛,一一剎那,于熾火中常乏資具,一切威儀行六波羅蜜,無有厭足。約一一剎那,故舍一切義,初名「廣大」,其實亦是「無厭足」。則此以「無間」修﹝即「展轉相續,無一剎那有退、有斷」﹞亦名「長時意樂」。即「無厭足」異名也。此論約遍舍施一切有情,猶無厭足。即前體上約義不同,名「無厭意樂」,即「長時」之異名。約長時修習,遠至菩提,無一剎那有退斷等,名為「廣大」,無差別﹝《對法》云「如于一有情所,如是乃至于一切有情界如是施時,皆令彼于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速得成熟。修行如是差別施時,, 菩薩意樂猶不厭足。如是意樂,是名菩薩于施波羅蜜多無厭意樂。又諸菩薩修行如是施波羅蜜多時,展轉相續,無一剎那有退、有斷,乃至究竟坐菩提座。如是意樂,是名菩薩于施波羅蜜多廣大意樂」﹞。
論第四、「恩德」,彼論名「荷恩」,此異名也。﹝第五﹞施有情時,不希報恩、當來異熟,名為「無染」,是此論意。回施有情,皆得勝果,是名「大志」,是彼論意。此論不希有情報恩,名「無染」。彼論約有情自得勝果,名「大志」。第六,彼名「純善」,此名「善好」,此異名也。
此六意樂,通六到彼岸。一一作意,皆通意樂,故亦通六到彼岸。其余少分,大有不同,文繁稍異,所以不引。
[106] 《對法》卷十二,十至十二任持為:
善根方便任持﹝「善根」,藏文作「善品」。「任持」,藏文作「rton pa」﹞、善根圓證任持、善根無盡任持。
[107] 《雜集論述記》卷二十五云︰
十八任持﹝中「善根方便任持」﹞即經中初「有勢」句。「加行精進」﹝即經中「有勤」句﹞,謂「善根圓證任持」,由此加行能證菩提。圓證之時,靡不由此,即無怯弱行精進時,心有彼苦無退屈故,他惱不動,名「無退轉」。無懈勤修,名「無喜足」。即經中云「有勇、堅猛、不舍善軛」。
[108] 《瑜伽》卷四十二〈本地分‧菩薩地〉云︰
云何菩薩一切種精進?謂此精進六種、七種,總十三種。
云何菩薩六種精進?一、無間﹝藏文作「rgyun du/」﹞精進:謂一切時修加行故。二、殷重﹝藏文作「lhur/」﹞精進:謂能周備修加行故。三、等流加行:謂先因力所任持故;四、加行精進:數數思擇種種善品正加行故。五、無動﹝藏文作「mi ’khrugs pa/」﹞精進:一切苦觸不能動故,亦不轉成余性分故﹝《略纂》卷二十二云「謂諸菩薩雖觸苦觸,亦不退入余二乘性分故」﹞。六、無喜足精進:少分、下劣﹝藏文作「van von/」﹞差別證中,不喜足故。菩薩成就如是六種一切種精進,發勤精進故,所以說言「有勢、有勤、有勇、堅、猛﹝藏文作「brtun pa brtan pa/」。《略纂》卷二十二云「所以說言『有勢有勤』等六,屬前六種者,謂:有堅、有猛,參余四,有六種也」﹞,于諸善法不舍其軛」。
云何菩薩七種精進?一、與欲﹝藏文作「’dun pa/」﹞俱行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數,于無上正等菩提猛利欲、願,隨長養﹝藏文作「rjes su ’phel bar byed pa/」﹞故。二、平等相應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能令隨一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不染污心,亦不纏心,能令菩薩于諸善法,等習而住﹝藏文作「mthun źiv rnal ’byor du gnas par ’gyur la/」﹞。三、勝進﹝藏文作「khyad par can/」﹞精進:謂諸菩薩,若為隨一根本煩惱及隨煩惱染心、纏心,為斷如是諸煩惱故,精進勇猛如滅頭然﹝「然」,即然燒﹞。四、勤求﹝藏文作「yovs su tshol ba/」﹞精進:謂諸菩薩勇猛勤求一切明處,無厭倦故。五、修學﹝藏文作「bslab pa」﹞精進:謂諸菩薩于所學法如應、如宜,善于一切法隨法行能成辦故。六、利他﹝藏文作「don byed pa/」﹞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于如前﹝卷四十﹞說十一種相﹝「于諸有情能引義利彼彼事業與作助伴」﹞應知其相。七、善護﹝藏文作「kun nas bsruv ba/」﹞精進:謂諸菩薩所有精進起正加行,善自防守。若有所犯,如法悔除。如是菩薩十三種精進,名一切種精進。
[109] 如《瑜伽》卷七十八〈決擇分〉云︰
世尊!如是六種所應學事,幾是增上戒學所攝?幾是增上心學所攝?幾是增上慧學所攝?善男子!當知初三但是增上戒所攝;靜慮一種,但是增上心學所攝;慧,是增上慧學所攝;我說精進遍于一切。
[110] 以下為答。
[111] 靈泰《抄》云︰
若趣二乘無學中,有不愚法波羅蜜聖人﹝《瑜伽》卷六十五說「有廣慧聲聞乘,若諸有學、若阿羅漢」﹞,即少分能利樂他。然今此中略故,不說趣寂二乘也。若趣寂二乘無學果中愚法人,即全不能利他。
[112] 即此四解。
[113] 第十一頌第三句第二字,即「勤安不放逸」中之「安」字。
[114] 《對法》卷一云︰
安﹝藏文作「win tu sbyavs pa/」﹞者,止息﹝藏文作「rab tu sbyavs pa/」﹞身心粗重,身心調暢﹝藏文作「las su ruv ba/」﹞為體,除遣一切障礙為業。「除遣一切障礙」者,謂由此勢力,依止轉﹝藏文作「gnas gyur pa」﹞故。
[115] 《顯揚》卷一云︰
安者,謂遠離粗重,身心調暢為體,斷粗重障為業。如前乃至增長輕安為業,如經說適悅于意、身及心安。
[116] 如《對法》卷十云:
由安故不染污,由此能除粗重過故,依定故不染污,依止于定得轉依故。
[117] 即《對法》卷二、《顯揚》卷一、二論。
[118] 《入阿毗達磨論》卷上云︰
心堪任性,說名輕安,違害惛沉。
[119] 于中有二︰一、立四,二、廢余。
[120] 應是初中初。
[121] 《順正理論》卷十一云︰
專于己利,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不放逸。
《入阿毗達磨論》卷上云︰
不放逸,謂修諸善法,違害放逸,守護心性。
[122] 如本論卷六云︰
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123] 智周《演秘》云︰
「行」非平聲,應從去聲讀。
[124] 「怯」字,原本論《述記》作「性」,今依《雜集》改。
[125] 「後」字,《續藏》注云︰一作「得」。
[126] 《對法》卷十具云︰
舍是不染污體,永除貪憂不染污位,為自性故。
《雜集論述記》卷二十二云︰
唯言「永除貪憂」者,貪于集諦為勝故。
[127] 《對法》卷一云:
不容雜染所依為業。
[128] 謂雜染法。
[129] 如本論卷六云︰
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130] 「上」字,本論《述記》作「止」,今改。
[131] 《對法》卷十云︰
即前十根﹝意、信、勤、念、定、慧、樂、喜、憂、舍﹞從第十六見道心剎那乃至金剛喻定,于如是有學道中,未有所應知境曾所不知故,名已知根。具知根者,謂于無學道所有諸根。言「諸根」者,即前所說九根,除憂根。
[132] 「七覺」,本論《述記》原作「八道」。泰《抄》舉正,謂「疏主
錯引」。
《續藏》注引云:異本亦作「七覺」。
[133] 《對法》卷十云:
永除貪憂不染污位,為自性故。
[134] 「已」字,《續藏》注云:一作「也」。
[135] 「性」字,原作「體」。下同。
[136] 如本論卷六云︰
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
[137] 即解脫。
[138] 靈泰《抄》云︰
大乘中前三解脫中,若作少多相觀身不淨等,即是無貪為體。無貪于境厭故。
[139] 原為「喜以不嫉善根為體」。
[140] 「不立」,《義演》同,余作「立不」。
[141] 《順正理論》卷十一云︰
損惱有情相違,心賢善性,說名不害。
《入阿毗達磨論》卷上云︰
隨順善法,心賢善性﹝藏文作「sems bzav po bid/」﹞,說名不害。由此勢力,不損惱他,能違于他樂為損事。
[142] 即第十一頌第四句「行舍及不害」。
[143] 「遮」,梵文為「ca」。
[144] 論下文云︰
〈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
[145] 《法蘊足論》卷八,具引經文八十隨煩惱心所,並一一作解。
[146] 「八」字,本論《述記》作「六」,今改。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若〈雜事〉﹝藏文作「gźi phran tshegs/」﹞,中世尊所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嘆、苦、憂隨擾惱﹝藏文作「’khrug pa/」﹞等,及〈攝事分〉﹝卷八十九﹞廣所分別,如是一切諸隨煩惱,皆是此中四相差別﹝一、通一切不善心起,二、通一切染污心起,三、于各別不善心起,四、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隨其所應,相攝應知。
[147] 「八」字,本論《述記》原作「六」,今亦改。
[148] 《瑜伽》卷八十九文與《法蘊足論》、〈雜事品〉大同少異。
[149] 「說」字下,靈泰《抄》牒釋有「無」字。
[150] 《瑜伽》卷八十六云︰
貪異名者,亦名為喜,亦名為貪,亦名為顧﹝藏文作「lta ba yod pa/」﹞,亦名為欣﹝藏文作「mvon par dga’ ba/」﹞,亦名為欲,亦名為暱﹝藏文作「byams pa/」﹞,亦名為樂﹝藏文作「’phavs pa/」﹞,亦名為藏﹝藏文作「kun gnas pa/」﹞,亦名為護﹝藏文作「ves par źen pa/」﹞,亦名為著﹝藏文作「lhag par źen pa/」﹞,亦名為希,亦名為耽﹝藏文作「chags pa/」﹞,亦名為愛﹝藏文作「sred pa/」﹞,亦名為染﹝藏文作「rjes su chags pa/」﹞,亦名為渴。
[151] 即忿、恨、惱、嫉。
[152] 如《瑜伽》卷八十九云:
若煩惱纏能令發起執持刀杖、斗、訟、違、諍﹝藏文作「’thab pa dav mtshav ’bru ba dav ’gyed pa dav rtsod pa/」﹞,故名憤發﹝藏文作「bed rtsom/」﹞。
[153] 如《瑜伽》卷八十九云︰
于不順言,性不堪忍,故名惡說﹝藏文作「bka’ blo mi bde ba/」﹞。
[154] 如《瑜伽》卷八十九云︰
于罵,反罵,名為不忍。
[155] 如《瑜伽》卷八十九云︰
為性惱他,故名抵突﹝藏文作「gdug pa/」﹞。
[156] 如《瑜伽》卷八十九云︰
性好譏嫌,故名諀訾﹝藏文作「’phya skyen pa/」﹞。
[157] 「恚」字,本論《述記》作「瞋」,今改。
[158] 如《瑜伽》卷八十九云︰
心懷憎惡﹝藏文作「sdav ba’i sems/」﹞,于他攀緣、不饒益相﹝藏文作「于他攀緣為損害因」﹞,起發意言﹝藏文作「sdav ba’i sems kyis rtog civ goms par byed pa/」﹞,隨順隨轉﹝藏文作「數數隨轉」﹞,名恚尋思。
[159] 如《瑜伽》卷八十九云︰
心懷損惱﹝藏文作「rnam par ’tshe ba’i sems/」﹞,于他攀緣、惱亂﹝藏文作「gnod pa bya ba/」﹞之相,起發意言,余如前說,名害﹝藏文同「損惱」﹞。
[160] 謂慳、憍。
[161] 如《瑜伽》卷八十九云︰
現行遮逼,有所乞絨,故名研求﹝藏文作「thob kyis ’jal ba/」﹞,于所得利,不生喜足,悅獲他利﹝藏文作「由他利顯故」﹞更求勝利,是故說名以利求利。
翻此二法,即為不研求及不以利求利。又云︰
耽著財利﹝藏文作「zav ziv la ’chums pas/」﹞,顯不實德,欲令他知﹝藏文作「欲令他信」﹞,故名惡欲﹝藏文作「sdig pa’i ’dod pa/」﹞;于大人所,欲求廣大利養恭敬,故名大欲﹝藏文作「’dod chen/」﹞;懷染污心,顯不實德,欲令他知﹝藏文亦作「欲令他信」﹞,名自希欲﹝藏文作「’dod pa can/」﹞。
翻此三法即為不惡欲、不大欲及不自希欲。又云︰
于自諸欲﹝藏文作「諸財物」﹞,深生貪愛,名為耽嗜﹝藏文作「sen pa/」﹞。于他諸欲﹝藏文亦作「諸財物」﹞,深生貪著,名遍耽嗜﹝藏文作「yovs su źen pa/」﹞。于勝﹝藏文作「bzav po/」﹞,于劣,隨其所應當知亦爾。于諸境界,深起耽著,說名為貪﹝《法蘊足論》卷八作「染貪」。藏文作「’dod chags/」﹞。于諸惡行,深生貪著,名非法貪﹝藏文作「chos ma yin pa’i ’dod chags/」﹞。于自、父母等諸財寶,不正受用﹝藏文文有誤﹞,名為執著﹝《法蘊足論》作「著貪」﹞。于他委寄所有財物,規欲抵拒﹝藏文作「kun du ’dzin pa/」﹞,故名惡貪。
翻此六法,即為不耽嗜、不遍耽嗜、不貪、不非法貪、不執著、不惡貪。又云︰
于所緣境,深生系縛﹝藏文作「btags pa/」﹞,猶如美睡,隱翳﹝藏文「non pa/」﹞其心,是故說名不應理轉﹝藏文作「mi rigs par ’jug pa/」﹞。
翻此,即名應理轉。又云︰
心懷愛染,攀緣諸欲,起發意言﹝藏文作「yi kyis rtog civ goms par byed pa/」﹞,隨順隨轉﹝藏文作「數數隨轉」﹞,名欲尋思﹝藏文作「’dod pa’i rtog pa/」﹞。翻此,即名無欲尋思。
又云︰
心懷染污,攀緣親戚,起發意言,余如前說,是故說名親里尋思﹝藏文作「gben la rtog pa/」﹞。心懷染污,攀緣國土﹝藏文作「yul gyi mi rnams/」﹞,起發意言,余如前說,是故說名國土尋思﹝藏文作「yul gyi mi la rtog pa/」。《法蘊足論》卷八云「云何國土尋?謂于所愛國土人眾,欲令安樂,乃至降霖以時,緣此等故,起心尋求、遍尋求,乃至思惟分別,總名國土尋」﹞,心懷染污攀緣﹝藏文有「為當得」﹞自義,推托遷延後時望得,起發意言余如前說,是故說名不死尋思﹝藏文作「mi ’chi ba’i rtog pa/」﹞,心懷染污攀緣自他若劣、若勝,起發意言余如前說,是名輕蔑相應尋思﹝藏文作「khyad du gsod pa dav mtshuvs par ldan pa’i rtog pa/」﹞,心懷染污攀緣施主往還家勢﹝藏文作「kyim rnams kyi ’byor ba/」﹞,起發意言,隨順隨轉,是名家勢相應尋思﹝藏文作「rigs kyi ’byor ba dav mtshuvs pa’i rtog pa/」﹞。
翻此五法,即為不親里尋思、不國土尋思、不不死尋思、不輕蔑相應尋思、不家勢尋思。
[162] 「矯」字,本論《述記》原作「憍」,今改。
[163] 《瑜伽》卷六十二初云︰
云何有諂﹝藏文作「g·yo dav ldan pa/」﹞?謂自有過,而不能于大師﹝藏文作「ston pa/」﹞、智者、同梵行所,如實發露。
云何有誑﹝藏文作「sgyu dav ldan pa/」﹞?謂不真實顯己功德︰彼實無德,而欲令他諸有智者、同梵行等,了知﹝藏文作「忍可並確知」﹞有德。
云何有矯﹝藏文作「gya gyu dav ldan pa/」﹞?謂于增上戒,毀犯﹝藏文作「bams pa/」﹞尸羅,或于軌范﹝藏文作「spyod pa/」﹞,毀犯規范。由見聞疑他所舉時,遂用余事假托余事﹝藏文作「gtam rluv wur bar byed pa/」﹞,或設外言,而相誘引﹝藏文作「gtam gźan du sgyur bar byed pa/」﹞,如經廣說,謂由諂誑增上力故。云何有詐﹝藏文作「gcom sgyu dav ldan pa/」﹞?謂怖他故﹝藏文作「’jigs pa’am vo bya ba’am/」﹞,或復于彼有所希故﹝藏文作「zav ziv cuv zad tsam gyi phyir/」﹞,雖有犯重,而不發露,亦不現行非實意樂﹝藏文作「bsam pa thag pa nas ni ma yin pa/」﹞。詐于有智、同梵行所、現行親愛﹝藏文作「bcas ma’i rjed/」﹞、恭敬、軟善﹝藏文作「’jam po/」﹞身、語二業。
翻此有諂、有誑、有矯、有詐四法,即為不諂、不誑、不矯、不詐。
[164] 《瑜伽》卷六十九云︰
隱藏眾惡﹝藏文作「sdig pa mkhyud pa/」﹞,故名為覆﹝藏文作「’chab pa/」﹞。
《法蘊足論》卷八〈雜事品〉云︰
云何覆?謂有一類破戒、破見、破淨命、破軌范,于本受戒不能究竟,不能純淨,不能圓滿。彼既自覺所犯已久,作是思惟︰我若向他宣說、開示、施設、建立所犯諸事,則有惡稱、惡譽、被彈、被厭,或毀、或譽,便不為他恭敬供養,我寧因此墮三惡趣,終不自陳上所犯事。彼既怖得惡稱、惡譽,乃至怖失恭敬、利養,于自所犯,便起諸覆、等覆、遍覆,隱、等隱、遍隱,護、等護、遍護,藏、等藏、遍藏,已覆、當覆、現覆,總名為覆。
[165]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覆、誑、諂、惛沉、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166] 見《瑜伽》卷五十五。
[167] 見《對法》卷一。
[168] 《對法》卷一云︰
覆者,于所作罪,他正舉時,痴之一分,隱藏為體,悔、不安住所依為業。
安慧同。
[169] 靈泰《抄》云︰
即是小十﹝隨﹞煩惱中除害,余九是也。
[170] 意即尚未翻。
[171] 見《對法》卷一。
[172] 《對法》卷一原文:
不敬是苦生所依,生苦為業。
安慧同。
[173] 《瑜伽》卷八原文:
即于所知事,唯用分別異覺﹝藏文作「yid gis za ba/」﹞為體。
[174] 「七」字,本論《述記》作「八」,今改。
[175]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問︰觀幾勝利分別建立、簡擇諸法、修習善巧﹝即分別建立蘊、處、界、緣起、處非處、根等,並簡擇之﹞?答︰略有十種︰……﹝第二勝利云︰﹞于有法現有﹝藏文作「yod dav med pa’i chos/」﹞諦故、住故,便不誹謗﹝藏文作「gnod par mi ’gyur ba/」﹞,自無疑惑。
[176] 共二十隨煩惱。
[177] 即受、作意、想、思。
[178] 即勝解、念、定、慧。
[179] 謂不正見、散亂。
[180] 前雖有所翻對,尚有未翻,如熱惱、食不知量、不作意等。
[181] 《演秘》牒文作「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謂:疏文倒也,應云「合
根本隨煩惱二十六中」。
[182] 翻三根本及八隨煩惱。
[183] 智周《演秘》云︰
問︰不放逸等無別相用,云何立之?答︰前云無用,無彼四外別體之用。今云有用,有彼同體差別之用。問︰雖用有別,體相還同,如何別立?答︰相之與用,隨有一別,即立善中,非相、用二全別方立。
[184] 除三不善根,慢、疑、五見。
[185] 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
[186] 「染」字,《義演》同,余作「滿」。
[187] 《義演》疑作「不」,余均作「亦」。
[188] 慢、疑、五見。
[189] 《樞要》卷下云︰
善法立少,染法多者,染法曾薰時長、法廣故多說。善法起時少促、法略,故少說之;若在佛位,由因廣故,果善無邊,欲令聞者歡喜希求,所以多說。
[190] 「二」字,本論《述記》作「四」,今改。
[191] 並見《法蘊足論》卷八〈雜事品〉。
[192] 加邪欲、邪勝解。
[193] 見本卷末云︰
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粗故,此余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194] 見《對法》卷一。
[195] 「等」取《顯揚》卷一、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及《大乘五
蘊論廣釋》卷二,以及德光、地親﹝藏文作「sa’i rtsa lag/」﹞《五蘊論釋》等,皆同。
[196]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三世俗有︰謂不放逸、舍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舍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舍。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
[197] 如前本論《述記》引《瑜伽》卷五十五文:
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答︰實有者,體即慧故。問︰不害體即無瞋,應非假有!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
[198] 本論《述記》前文續敘前師義云︰
此亦不然。如五見慧分說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
[199] 此下後師難前師。
[200] 本論《述記》前文敘後師義云︰
若爾,不害無瞋分如何通?故後師為正。
[201] 「正」字下,《續藏》注引古本有「曰」字。
[202] 見《對法》卷一。
[203] 如理《義演》云︰
意云︰決時,信生,未決者,不起;慚愧不併,要須互起。
[204] 靈泰《抄》云︰
若無漏中,唯斷惑勝;不益根故,則無輕安。
[205]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稍異,如云︰
問︰如是諸法互相應義,云何應知?答︰于決定時,有信相應;止息雜染時,有慚與愧,顧自他故;善品業轉時有無貪、無瞋、無癡、精進;世間道離欲時,有輕安;出世道離欲時,有不放逸及舍;攝受眾生時,有不害,此是悲所攝故。
[206] 初中有五︰一、善心不能無信,二、慚愧可俱,三、無漏有輕安,
四、世間道應有舍、不放逸,五、善心亦不害俱。此即初中初也。
[207] 謂「自體門」。
[208] 如本論卷六云︰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無別。
[209] 智周《演秘》云︰
問︰忿等,依瞋立;瞋位,忿等無;行舍等依他,四法無方起!
答︰設爾,何失?
若爾,云何十遍善心?
有義……問答展轉釋之,文多不錄,但寫意云︰忿等,瞋分與瞋不俱;舍等義別,故得俱起。
難︰舍等義別,可名為假;忿既別生,應非假攝!
答︰以體即瞋無別,名假。
難︰瞋既不俱,云何體瞋?
答︰即說瞋體名忿等故。
難︰既忿即瞋,如瞋,非假!
答︰說瞋作忿,云何不假?
難︰忿時無瞋,云何說瞋以之為忿?
答︰從瞋種生,說瞋作忿。
難︰受,受種生,名受,非想;忿,瞋種生,名瞋,非忿!
答︰忿,瞋種起義別,名忿;受,受種生,領納,非想。
詳曰︰忿,瞋種生,假不俱者,不害應然!離無瞋無,應二不並!豈可不害別有種生?由斯不得言瞋、忿二種同、不俱。故應說云︰忿等依瞋,境、行粗違,而不俱起。不害不爾,隨何善位,皆不損物,故得俱生。行舍等二,準此應知。
問︰《瑜伽》五十六云︰「問︰諸法誰相應﹝為何義故,建立相應﹞?答︰他性非自性﹝為了知依自性清淨心有染不染法若增,若減,是故建立﹞。既不相應,云何俱起?
答︰但是相應,而必俱起。自有俱起,不是相應。色、不相應,雖有心俱,非相應故。
問:四事缺何?
相應四義,缺事等也。不害、無瞋無別體事,舍、不放逸,對勤三根,亦準此知。望余信等,可名相應。用不離體,不害、舍等,亦具四義。
[210] 引《瑜伽》卷六十九末文。
[211] 《瑜伽》六十九原文為:
遍善心起復有十種︰謂慚、愧、無貪、無瞋、無癡、信、精進、不放逸,不害、舍。如是十法若定地、若不定地,善心皆有。定地心中,更增輕安。不放逸等﹝藏文無「等」字﹞,唯是假法。
[212] 如《瑜伽》卷三云︰
幾唯依善,非一切處心生,然一切地,非一切時、非一切耶?答︰謂信等,不害為後邊。
[213] 如《瑜伽》卷五十六云︰
復有差別︰謂輕安俱三摩地,及彼眷屬,並彼果法所不攝義,是欲界系。
[214] 《瑜伽》卷六十三︰
或有缺輕安故,名不定地﹝藏文作「mbam par ma bźag pa/」﹞,謂在欲界諸心、心法。
[215] 「五」字,本論《述記》作「六」,今改,同《瑜伽》卷五十六文。
[216] 「所」字,原作「法」。
[217] 應言:缺上界勝妙輕安,而名不定地。
[218] 靈泰《抄》云︰
若無尋唯伺地,唯是大梵天、中間禪,是最短。若有尋伺地,謂欲界、初禪下二天也,名中。若無尋無伺地,謂二禪以上,乃至有頂地,最長位也。今約地以分三,若人,則不定。或身在欲,亦得二禪以上定,名無尋無伺故;或二禪以上亦起尋伺,所以約地則定也。
[219] 本論卷十云︰
《集論》等說十五界等唯是有漏,如來豈無五根、五識、五外界等?
[220] 即成所作。
[221] 本論卷五中云︰
《對法》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222] 靈泰《抄》云︰
又菩薩多分起四禪定。四禪定能起神通等事利有情故,故起四禪定;四禪定力強故,能引五識中輕安。若通是善性,即有輕安;若通果無記,即無輕安,以輕安唯是善性故。
[223] 「下意識」,謂下界意識。
[224] 智周《演秘》有文評三解何正,最後解云︰
第二釋中,定所引善,在因可然。成所作智不﹝疑「亦」﹞唯果者,違護法義。三釋優劣,思可知之。
[225] 「問」字,《續藏》疑作「門」。
[226] 「四」字,本論《述記》作「三」,今改。
如《對法》卷四云︰
謂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有學義。
又云︰
謂于諸學處已得究竟者所有善法,是無學義。
又云︰
謂諸異生所有善、不善、無記法,及諸學者染污無記法,諸無學者無記法並無為法,是非學非無學義。
[227] 「六、七」字,本論《述記》作「八、九」,今改。
[228] 《瑜伽》卷五十六云︰
問︰何義、幾蘊,是學?答︰學方便善義。一切一分,是學。問︰何義、幾蘊,是無學?答︰學究竟善義。一切一分,是無學。問︰何義、幾蘊,是非學非無學?答︰離前二種所有善、染污、無記法義。一切一分,是非學非無學。
卷五十七分別二十二根云︰
問︰幾學、學為義,如是等?答︰九﹝信、勤、念、定、慧、喜、樂、舍、意﹞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以三種為義。七﹝色根﹞非學非無學,即以此為義。一﹝苦根﹞,通三種,非學非無學為義。一﹝憂根﹞學,非學非無學,以三種為義。二﹝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學,以三種為義。一﹝具知根﹞無學,以三種為義。
[229] 靈泰《抄》云︰
此十一善不與邪見俱時,故不通見道斷也。
[230] 如本論卷八云︰
依不生斷,說諸惡趣無想定等唯見所斷。
[231] 《對法》卷四云︰
謂分別所起染污見、疑、見處、疑處,及于見等所起邪行煩惱,及見等所發身語意業,並一切惡趣等蘊界處,是見所斷義。此中「分別所起染污見、疑」者,謂聞不正法為先,所起五見等。「分別所起」言,為簡俱生薩迦耶見及邊執見。
問︰何相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已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藏文作「va’i bdag/」﹞為何所在?「見處」者,謂諸見相應共有法及種子,「疑處」亦爾。「于見等所起邪行煩惱隨煩惱」者,謂依見等門及緣見等所起貪等。
[232] 本論卷八云︰
然無明支正發行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者不定。
《對法》卷四云︰
謂得見道後,見所斷相違諸有漏法,是修所斷義。「見所斷相違」者,謂除分別所起染污見等余有漏法。「有漏法」言,亦攝隨順決擇分善,粗重所隨故,一切一分,是修所見。一分者,除見所斷及無漏法。
[233] 本論卷八中云︰
又染污法,自性應斷。對治起時,彼永斷故。一切有漏不染污法,非性應斷,不違道故。
然有二義說之為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煩惱。二、不生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說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
[234] 謂違《對法》文。
[235] 「彼」字,天海本作「故」。
[236] 見本論卷八中。
[237] 《樞要》卷下云︰
善法修斷及不斷中,應敘六十五緣縛之義。
《瑜伽》卷六十五︰
若諸有事,若現量所行,若有漏所生﹝藏文無「所生」二字﹞增上所起,如是一切漏緣故,名為有漏。此中,現在名「有事」,過去、未來名非有事﹝藏文作「med pa」﹞,若依清淨色﹝藏文無「色」字﹞識所行,名現量所行。若余所行,當知名非現量所行。若內諸處增上生起一切處處,名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唯彼所緣,當知有漏。
所以者何?
若緣去、來,起諸煩惱,過去、未來非有事故,不由所緣說名有漏。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如淨淨色及一切染污、善、無記心、心所。彼亦非煩惱所緣故,說名有漏。但由自分別﹝藏文作「rav gis yovs su brtags pa/」﹞所起相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為此分明所行境故。
《樞要》又云:
及五十九二斷之義。
如《瑜伽》卷五十九云︰
復次,諸煩惱斷當知多種。略則為二︰一、諸纏斷,二、隨眠斷。諸纏斷者,謂貪、瞋斷﹝藏文作「貪斷、瞋斷」﹞,乃至﹝藏文無「乃至」﹞疑斷、薩迦耶見斷,乃至﹝藏文無「乃至」﹞邪見斷、見苦所斷斷,乃至﹝藏文無「乃至」﹞修道所斷斷、欲界所系斷,乃至﹝藏文無「乃至」﹞無色界所系斷、散亂斷、曉悟斷﹝藏文作「gźan ’debs pa’i spov ba/」﹞、羸劣斷、制伏斷、離系﹝藏文作「’bral ba/」﹞斷,當知離系斷即是隨眠斷。
[238] 靈泰《抄》云︰
若言有根者,信、精進是根攝,余九非根也。「有報、無報」者,此有漏善十一,皆是有報,能得異熟果也。若善十一中無漏善者,即是非報,無漏善不能招報故。「何地」者,欲界地,唯除輕安有漏善。若善十一,皆緣九地。即欲色界中善十一,能緣一切。若言色界波羅蜜菩薩,廣慧聲聞身中,善十一,亦能了一切法。若無色界異生、外道,及彼非波羅蜜菩薩等身中,善十一,唯能緣自地、上地法也。設有余釋及余門者,今可學知。
此,《疏》中例。「仿」,謂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