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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三冊 卷五 十二、廣三受差別

【論文】

五.二二六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

【疏翼】

  第二二門別解中,第二解頌第四句受俱。

【述記‧卷三十二】

  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于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

  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恆「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戚、舍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疏翼】

  此即第一通三受所以。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在解釋六位五十一心所後,始釋三受云︰

此中,如能緣色、聲等六種識,隨其所應,與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一切心所有法相應。如是于樂、苦、非苦非樂三種受中,亦遍與三受相應。謂由喜、憂、舍所依色等,此生起故。

【論文】

五‧二二七 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于身于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疏翼】

  第一解本頌中,第二略解三行相。

【述記‧卷三十二】

  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1];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2]。

【疏翼】

  以上第一解因位受俱中,第一解本頌訖。

【論文】

五‧二二八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疏翼】

  第一解因位受中,第二別分別。于中分三,第一以增減分別中,又分四︰一、二種二,二、兩種三,三、二種四,四、一種五。初二種二中有二︰一、身心分別,二、有漏無漏分別。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三十二】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余門,後、辨三受俱義。

  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3]。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4],稍有異同。

【論文】

五‧二二九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疏翼】

  第一二種二中,第二有漏無漏分別。

【述記‧卷三十二】

  一云:若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5]。

  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于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

  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說是無漏。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6]。此苦雖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為無漏加行,乃為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7]。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一二種二訖。

【論文】

五‧二三○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故。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二兩種三。于中分二︰一、約見斷等,二、約學無學等。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二】

  此准前說五受、三受,作論,可然。

  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七色[8]及命[9],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10]。其余,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11]。

  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12]。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以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13]。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14]。

  以此義準,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六中[15]是命根,無學身中有故,五根亦應爾[16],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論文】

五‧二三一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疏翼】

  第二兩種三中,第二約學無學等。

【述記‧卷三十二】

  「非二」,謂非學非無學。

  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17],彼說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18],一一如彼文。

  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19]。

  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二兩種三訖。

【論文】

五‧二三二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三二種四。于中分二︰一、約善不善等總通說,二、三受各別分四說。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二】

  此、長徒義,文易可知。

  言「總分四」,故無異說[20]。

【論文】

五‧二三三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疏翼】

  第三二種四中,第二三受各別分四說。

【述記‧卷三十二】

  此說有四︰一、標宗,二、指法,三、引證,四、總結。此初二也[21]。

  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為理者,五識貪、癡任運起者[22]。瞋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五十七、八等[23]論云︰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痴、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24]。

  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憂唯二性,故說「苦根」。

【論文】

五‧二三四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三受現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

【疏翼】

  第二三受各別分四說中,第三引證。于中分二︰一、引《瑜伽》,二、引《雜集》。此即初引。

【述記‧卷三十二】

  何以為證?

  下、引證也。

  五十九說「任運生」[25]等。如文所引[26]。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若貪、恚、痴,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27]。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云與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文】

五‧二三五 《雜集論》說:若欲界系、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余皆是有覆無記。

【疏翼】

  第三引證中,第二引《雜集》。

【述記‧卷三十二】

  《雜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28]。

  欲界煩惱「任運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余不發惡行,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

  五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29]。與三受俱,非憂,是苦。余三[30]通三性[31]。

  此五識中,如何相狀?

  今以義準︰依《緣起經》,欲界系貪,信攝伏故,有覆無記[32]。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痴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污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33]攝。又非有覆[34]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35]。

【疏翼】

  以上第二三受各別分四說中,第三引證訖。

【論文】

五‧二三六 故知三受,各容分四。

【疏翼】

  第二三受各別分四說中,第四總結。

【述記‧卷三十二】

  以此為正,應理稍通[36],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疏翼】

  以上第一以增減分別中,第三二種四訖。

【論文】

五‧二三七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舍。

【疏翼】

  第一以增減分別中,第四一種五。

【述記‧卷三十二】

  此門有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五名。

【論文】

五‧二三八 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

【疏翼】

  第四一種五中,第二釋開合。文分為二︰一、苦樂各分所以,二、不苦不樂不分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二】

  下、釋開合。

  以苦樂受,于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

  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為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名憂、喜。

  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粗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37],名憂、喜。

  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動而不勇[38],故名苦、樂;是二別相。動者,粗動;勇者,勇躍[39]。

【論文】

五‧二三九 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疏翼】

  第二釋開合中,第二不苦不樂不分所以。

【述記‧卷三十二】

  翻前三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40]。

【疏翼】

  以上第四一種五中,第二釋開合訖。

【論文】

五‧二四○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恆名為樂。

【疏翼】

  第四一種五中,第三辨處位。于中有二,第一明悅受中,又分為三︰一、明五識,二、明意識,三、合明。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二】

  下、辨處位。初、明悅受,後、明迫受。

  欲界、初定,隨應皆樂,由前理故[41]。

【論文】

五‧二四一 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

【疏翼】

  第一明悅受中,第二明意識。

【述記‧卷三十二】

  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42];《顯揚》第二亦然[43]。

  何以無樂?

  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遍意識及身處少分。彼[44]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45]亦爾,如下當知。

【論文】

五‧二四二 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

【疏翼】

  第一明悅受中,第三合明。文又分二︰一、明初二根本,二、明第三未至根本。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二】

  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復名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46]、《對法》第七[47]、《顯揚》第二[48]等皆同[49]。

【論文】

五‧二四三 若在第三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疏翼】

  第三合明中,第二明第三未至根本。

【述記‧卷三十二】

  第三禪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50]。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說以喜──動、勇[51]。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

  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顯揚》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樂故。

  第三近分,亦言有樂。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

  今正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52]。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悅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53],苦受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54]也。

  上解悅受。

【疏翼】

  以上第三辨處位中,第一明悅受訖。

【論文】

五‧二四四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恆名為苦。

【疏翼】

  第三辨處位中,第二明迫受。于中有二︰一、明五識相應,二、明意識相應。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二】

  下、解迫受。

  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文】

五‧二四五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

【疏翼】

  第二明迫受中,第二明意識相應。于中分二︰一、意識唯憂俱,二、意識通二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二】

  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標,二、證,三、結。

  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

【論文】

五‧二四六 諸聖教說:意地戚受,名憂根故。

【疏翼】

  第一意識唯憂俱中,第二引證。于中分三︰一、教說戚受為憂,二、引六十六文,三、引卷五文。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二】

  下、引證云「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戚受」,皆名憂故。

  此長徒義。

【論文】

五‧二四七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引六十六文。

【述記‧卷三十二】

  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說?

  六十六等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余輕文[55]。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

  「異熟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苦、憂相續」,次此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

  此師意說︰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56]。定約六識作論,今依客受說。五十一等[57]說:六識中受名為客受[58],謂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余皆間斷。或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說,如下自知。若余三不成就,即喜、樂、舍。此約六識,爾時必無舍受起故。

【論文】

五‧二四八 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三引卷五文。

【述記‧卷三十二】

  《瑜伽》第五:五趣分別尋伺、憂俱。然彼唯說鬼趣同之[59],不言傍生[60]。六十六有[61]。

  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說憂苦遍者,謂地獄故[62],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疏翼】

  以上第一意識唯憂俱師中,第二引證訖。

【論文】

五‧二四九 故知意地尤重戚受,尚名為憂,況余輕者。

【疏翼】

  第一意識唯憂俱師中,第三結。

【述記‧卷三十二】

  此、結也。

  以意重處,例余輕處。重逼尚然,況余輕逼!第一師意。

  問︰第六識中舍受,既亦不善業攝,何故地獄無舍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業輕,即有舍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故[63]。

【疏翼】

  以上第二明意識相應中,第一意識唯憂俱師訖。

【論文】

五‧二五○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恆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捺落迦中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疏翼】

  第二明意識俱中,第二意識通苦憂二俱。

【述記‧卷三十二】

  下、護法等第二師說。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五、總結。

  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獄相似。五十七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64]。若雜受處,容有喜、樂,況復無憂,雜受輕故[65]。

  其諸地獄,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為苦所逼,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

  「捺落迦[66]」者,此云「苦器」,受罪處也;「那落迦[67]」者,受彼苦者;故二別也。

  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

  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暇[68]分別。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69]。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一以增減分別訖。

【論文】

五‧二五一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疏翼】

  第二意識通苦憂二俱中,第二引證。于中有三︰一、引五十九文,二、引五十八及五十七文,三、引五十七文。此即初引。

【述記‧卷三十二】

  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70]。此五十九文。

【論文】

五‧二五二 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引五十八及五十七文。

【述記‧卷三十二】

  五十八云:俱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爾[71]。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說︰一根[72]善、不善,以三性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余法故。

【論文】

五‧二五三 又《瑜伽》說:地獄諸根余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三引五十七文。

【述記‧卷三十二】

  五十七說︰問︰生捺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三,所余或成,不成。三約現行不成;種子或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無涅槃法。余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爾。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73]。

  現種俱成八者,五根、意、命,為七。三無漏現定不成,種或成、不成──有姓、無姓別故。三定成種,現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74]別故。

  前師意︰以憂根為第八[75]定成;苦根入不定中[76];舍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客舍受[77],彼定無故。

  此師[78]以舍根入第八,七、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時。以憂根入現不成中,種必有[79]故。是故證此地獄余三[80]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爾。

【疏翼】

  以上第二意識通苦、憂二俱中,第二引證訖。

【論文】

五‧二五四 余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舍故。

【疏翼】

  第二意識通苦憂二俱中,第三立理。

【述記‧卷三十二】

  三、立理。有四︰一、申難,二、反詰,三、更征,四、總結。此初也。

  「余三定是樂、憂、喜」等。所以者何?

  以彼定有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現舍受,又非無苦故。

【論文】

五‧二五五 豈不客舍?彼定不成!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二反詰。

【述記‧卷三十二】

  二、返詰。

  此、前師問。

此辨六識,故無客舍,不約八識作法為論。不爾,余三即無法故[81]!若言喜樂,更取一形,以無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無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彼三無,兼取客舍[82]。

【論文】

五‧二五六 寧知彼文唯說客受?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三更徵。

【述記‧卷三十二】

  三、更徵。有三︰一、乘前徵,二、別生徵,三、舉例徵。下初也[83]。

  後師返問︰所說舍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論文】

五‧二五七 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六客識,有時無故。

【疏翼】

  第一乘前徵中,第二徵意根不定成。

【述記‧卷三十二】

  前師云:五十七[84]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85]、樂為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故知者,汝以受依客受為論,亦依客受所依識故,如彼六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其六轉識生死、悶絕諸位不行。

【論文】

五‧二五八 不應彼論唯說客受,通說意根無異因故。

【疏翼】

  第一乘前徵中,第三徵不說主識。

【述記‧卷三十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客說,不應《瑜伽》受中唯說客受!「意」中通說主識,主識,即第八,以第八識必受俱故。無異所以,別作論故。

【疏翼】

  以上第三更徵中,第一乘前徵訖。

【論文】

五‧二五九 又若彼論依客受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疏翼】

  第三更徵中,第二別生徵。于中分六︰一、徵第八根為何,二、破以憂為救,三、破苦為第八,四、破以形為第八,五、以五根例形破,六、結定為異根。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二】

  下、別生徵。

且縱汝言,依客受說,如何說地獄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論文】

五‧二六○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說憂根為第八者,死、生、悶絕寧有憂根?

【疏翼】

  第二別生徵中,第二破以憂為救。

【述記‧卷三十二】

  彼若救言: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說憂根為其第八。

  今難之云︰若生、死、悶絕三時,如何有憂根?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與舍受。

  若彼師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時無客識故。今者據有客識以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汝若爾者,等活地獄亦有悶絕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

  設前師言︰彼即死位,更不別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解。

【論文】

五‧二六一 有執苦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

【疏翼】

  第二別生徵中,第三破苦為第八。

【述記‧卷三十二】

  汝設以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為第八者,如憂間斷,何處定成?又若爾者,彼處[86]憂根,何須間斷?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無舍受,非易起受故[87]。

  今解此中有苦師,意必定無憂,以苦為不定。意中苦受,即約客受,許亦間斷。

【論文】

五‧二六二 設執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形故。

【疏翼】

  第二別生徵中,第四破以形為第八。

【述記‧卷三十二】

  隨何男女以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無文遮故。

【論文】

五‧二六三 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恆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于彼何用?

【疏翼】

  第二別生徵中,第五以五根例形破。于中又二︰一、非形如五根受苦,二、大地獄無婬事。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二】

  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或復不具[88]。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定有?

  彼惡業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

  必令有男女根,「于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受苦故。

【論文】

五‧二六四 非于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淫欲事故。

【疏翼】

  第五以五根例形破中,第二大地獄無婬事。

【述記‧卷三十二】

  非于彼中,可有淫事[89],故或無根[90]。小地獄中可有此貪故。

  又若以為緣故令其受苦,須彼一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復應彼一有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為彼受苦緣故[91]。

【論文】

五‧二六五 由斯,第八定是舍根,第七、八識舍相應故。

【疏翼】

  第二別生徵中,第六結定為舍根。

【述記‧卷三十二】

  故彼「第八定是舍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

【疏翼】

  以上第三更徵中,第二別生徵訖。

【論文】

五‧二六六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

【疏翼】

  第三更徵中,第三舉例徵。

【述記‧卷三十二】

  若彼救言:意識定恆有彼憂受,無舍受故,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云[92]。

  下、舉例徵。

  「意悅名樂,無有喜根」,即第三定。應「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

  問︰後師有第六識,此俱舍受,彼處有不?

  答︰有亦無妨,《對法》說瞋于末位與舍俱故[93],或說無,亦無妨[94]。

【疏翼】

  以上第三立理中,第三更徵訖。

【論文】

五‧二六七 故余三言,定憂、喜、樂。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四總結。

【述記‧卷三十二】

  四、總結。

  彼三法種成,現不成。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等意識通苦憂二俱中,第三立理訖。

【論文】

五‧二六八 余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余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疏翼】

  第二護法等明意識通苦憂俱中,第四會違。文分為三︰一、會世親《攝論釋》,二、會《對法》等諸文,三、會六十六等。此即初會。

【述記‧卷三十二】

  四、會違。

  有三,此會《攝論》[95]。

  應知彼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說余二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96]。

【論文】

五‧二六九 然諸聖教,意地戚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會《對法》等諸文。

【述記‧卷三十二】

  下、會諸[97]文。

  又《對法》第七等說:瞋于意識,與憂相應等[98]。

  意戚名「憂」者,依多分說。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在意識,瞋、憂俱故。

  《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相應[99]者,依隨轉門,或粗相說[100]。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

  若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101],唯長喜樂名食,何故彼處無樂也?

  答︰假相故,名食,非實是食[102]。

【論文】

五‧二七○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三會六十六等。于中分四︰一、會二文隨轉,二、意識俱假說憂,三、兩損亦名憂,四、以五十七為例。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二】

  下、會六十六有憂、苦[103]者,第一解亦隨轉。

  謂大眾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104],隨彼說也[105]。

  《大論》第五尋、伺、憂俱[106]者,依經部師門,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107]地獄中,意唯憂受,故亦隨轉門。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108]。

【論文】

五‧二七一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余憂類,假說為憂。

【疏翼】

  第三會六十六等中,第二意識俱假說憂。

【述記‧卷三十二】

  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地獄等耳[109]也[110]?

  故今應解:彼地獄等苦根意識俱者,與余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說彼苦根為憂,實非憂受。

  問︰若爾,第三定樂,似余地意識中喜,應名喜根?

  為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文】

五‧二七二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疏翼】

  第三會六十六等中,第三兩損亦名憂。

【述記‧卷三十二】

  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此說,在何處?

  《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云: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111],乃至廣說[112],是謂第[113]二靜慮近分等。

  五十七[114]、《對法》第七[115]皆與彼同,故復言「等」。

【論文】

五‧二七三 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疏翼】

  第三會六十六等中,第四以五十七為例。

【述記‧卷三十二】

  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

  有亦何爽?

  地法無故,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樂故[116]。

  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三無漏、意、喜、舍。即苦名憂,義說為二;即喜名樂,亦[117]義說之也。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等意識通苦憂二俱義中,第四會違訖。

【論文】

五‧二七四 由此應知,意地戚受,純受苦處,亦苦根攝。

【疏翼】

  第二護法等意識通苦憂二俱義中,第五總結。

【述記‧卷三十二】

  故知意戚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余時意戚受,憂故。

  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約余趣處生喜樂,方名食[118]。

  如《大論》第五[119]等[120]說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為段食,資養于身[121]。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舍受,非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122]。

【論文】

五‧二七五 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二例攝余門。

【述記‧卷三十二】

  此下第二、例余門也。

  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123],界、地系,何地斷[124]等,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疏翼】

  以上第二別分別中,第二例攝余門訖。

【論文】

五‧二七六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疏翼】

  第二別分別中,第三辨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于中有二師說︰一、初師說三受不俱,同前三性不俱師義。二、第二師說三受容俱,同前三性容俱師義。此即初師義。

【述記‧卷三十二】

  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于中有三︰一、舉,二、證[125],三、會。

  初師所說[126],同三性中,初[127]引文解,如彼可知。余文可解。

【論文】

五‧二七七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受同故。

【疏翼】

  第三辨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中,第二師說三受容俱。于中分二︰一、同前引六十三文證,二、偏注無偏注可三。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二】

  第二師云。

  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128],定中[129]通喜樂受,率爾耳識,但舍受故。

【論文】

五‧二七八 于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舍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疏翼】

  第二師說三受容俱中,第二偏注無偏注可三。

【述記‧卷三十二】

  此中所說一切義意,余二[130]偏注[131]、不偏注等,皆如前說[132]。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133]、《顯揚》第一[134]、十七[135]等證。

  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136],二、相續[137],一一如前三性中敘。此約因位[138]。

【疏翼】

  以上第二解第九頌第四句受俱中,第一解因位受俱訖。

【論文】

五‧二七九 得自在位,唯樂、喜、舍,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疏翼】

  第二解第九頌第四句受俱中,第二解果位受俱。

【述記‧卷三十二】

  此中果位,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舍」。如五十七:苦通無漏[139]。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為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苦。

  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舍,無喜,雖有漏三識[140]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

  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

  答︰有,如淚下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為例。

  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

  答︰有。

  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舍相應耶?

  答︰常處第四靜慮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非一類任運故。余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前[141]。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勝故[142];七、八二識,功德依故[143];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144]。或唯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

  三識可爾,何得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為香,香因缺故。

  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

  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無漏應言有?

  答︰一云,初禪無二識,有余三識故,類余,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彼種類,如何有?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145]。

  上來已解第八、第九頌──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訖。

  無漏八識應束為義,幾師所說[146]。

【疏翼】

  以上第二總明心所相應及三受俱解次六頌﹝第九至第十四頌﹞中,第一解第九頌初明二門訖。


[1] 靈泰《抄》云︰

苦根即不攝憂根;憂根準第六識,苦根在五識。若言喜根,即不攝得樂根;樂根通五識,喜根唯在第六識。故名根局也。若言三受,即寬也。謂言樂受,即攝得喜受;若言苦受,即攝得憂受,故言受通也。

[2] 《樞要》卷下云︰

何故第六名識,三受之中何故但說苦樂為名,不標憂喜?以苦對樂,俱通三性,以憂對喜,理則不然。以寬攝狹,但名苦樂。又苦與樂行相猛利,以明攝暗,憂喜不等。又苦與樂,皆是異熟,並有異熟,憂之與喜,不能具足。又具果、因,攝不具故。

又有異釋︰以苦對樂,俱通六識。以憂對喜,唯在意中。又說︰苦樂,厭欣行增,憂喜不爾,故標苦樂。又苦對樂,俱通無學,以憂對喜,離欲便除,故說苦樂。又以苦對樂,俱上地舍,以憂對喜,皆先下地除,故說苦樂。

[3] 《對法》卷一原文:

集色所依,建立身受。集無色所依,建立心受。

 《雜集論述記》卷五云︰

「集」者,總﹝藏文作「sdom pa」﹞也。總攬別法,為一名故。集五色根類,總名為「身」;集三心根類,總名為「心」;從二所生,名身、心受。

 《樞要》卷下云︰

識體非根,從根名意,及其名受,乃名心受?

今解︰名據近依,故名意識,受對于色,故標「心」名。若不對時,可名意受,然無此文。其七八識,以對身故,可名「心受」。又五受,從相應心名「心」。第六但從所七,故名「意」。「心」通六、七、八故。

 又云︰

五受分二︰謂身及心。論文但以「別」「唯」義解。如《對法》第一抄﹝即《雜集論述記》卷五云「如《瑜伽》五十三說」。如《瑜伽》卷五十三云「問︰何等是受自性?答︰略有六種︰謂依眼等六觸所生。此復二種︰若色為依,名身受;無色為依,名心受。何以故?由前五根皆色性故。問︰若前五根皆是色性,依眼等受名身受者,何故眼等非唯是身?答︰由相異故。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展轉相異。問︰若眼等根其相異故,非皆身相,依彼諸受,由是因緣應非身受!答︰余有色根不離身故,就彼為名,此復何過?問︰若不離身,故無過者,意根亦爾,不離身轉,依意根受,應名身受!是即一切皆是身受,無心受耶?答︰諸有色身,定不離身,意即不爾,故無有過。所以者何?生無色界,有情意根離身而轉,是故五根所生諸受,合名身受,唯依意者,獨名心受。故總說二,謂身、心受」﹞。

[4] 即次上所引文。

[5] 靈泰《抄》云︰

若憂、苦根皆能引無漏者,此文,言總也。應言:憂根能引無漏,苦根被無漏所引故。

 又云︰

今此通中言「根」者,非是出生義。又解根義︰但約照燭明了義,增上義,以解根義。

[6]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苦根有漏、無漏,以有漏為義。憂根有漏,以有漏無漏為義。

 《略纂》卷三十一云︰

謂體有漏,在無學身,名無漏。非漏,故名「無漏」,體是界系法,上下文無違。又無漏苦根者,為無漏導,故名「無漏」。憂根不爾。

[7] 《對法》卷十云︰

此中顯示順決擇分所攝加行道,及見道十五心剎那所有諸根,是未知欲知根體。言諸根者,謂意根、信等五根。由未至等地所依差別故,如其所應有樂、喜、憂、喜根隨一。憂根者,謂加行道時順決擇分後,于上解脫希求欲證愁戚所攝。如是十根先未知真﹝實﹞,為欲得知修習轉故,名未知欲知根。

 靈泰《抄》云︰

若憂根,能引無漏,亦不與無漏俱起,亦無漏不引憂根。若苦根,或與無漏俱起。即如八地以上菩薩,第六識中常起無漏。為化眾生故,或入火中。其菩薩五識中,亦引起苦受故。第六識雖入喜樂定,亦與苦受五識俱起。苦根即與無漏前後起,即如七地以前,五識等中亦有苦受,或前念起無漏,後念引起苦也。

 智周《演秘》云︰

問︰夫無漏,必有輕安,輕安調暢,俱時五識何得有苦?答︰相應之識調暢,苦無,五非相應,有苦何失?

[8] 謂五根及男女二根。

[9] 即命根。

[10] 靈泰《抄》云︰

若大乘中,即立有三斷︰一、不生斷:即唯在見道斷也。二、緣縛斷:即唯在修道斷也。三、自性斷:謂煩惱等,即通見斷及修斷也。若小乘,唯有二斷︰謂自性斷,緣縛斷──即是不生斷。且如入見道以去即斷三惡趣身、黃門、女人身、卵、濕生等,及北洲及長壽天身等。得見道已,更不于此等處受生故。……此等通不生斷,故說七色根等通見斷。若約離縛邊,亦通修斷也。

[11] 道邑《義蘊》云︰

七色、命根,既約不生,通于見斷,影顯信等亦通見斷。無想天等、入見以上必不生故。信等五根施,約緣縛名為修斷,影顯色、命,亦通修斷。五受及意,準例應知。

 《略纂》卷三十一云︰

七色及命、五受及意,是分別不善及業果者,是見斷;余,修斷。

[12] 《瑜伽》卷五十七原文作:

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余六。

[13] 《略纂》卷三十一云︰

「余六」者,謂信等五,及未知欲知根,以通漏無漏故。

[14] 《略纂》卷三十一續云︰

苦根在無學身起,故如前說。憂根順離欲,說為初二無漏根體。二無漏根體不斷,相從說不斷。雖無學身無,以體善法故,唯斷緣縛,不是斷體。忻求涅槃故,亦名不斷。于第三果以去,非擇滅不起,故言修斷及不斷。

[15] 謂前六根。

[16] 《略纂》卷三十一續云︰

又解︰前六者,謂四受﹝五中﹞除憂,並意、命根。命根在無學身,如苦根故,或如來無漏故。若爾,無學身五根,如何通?

[17] 《瑜伽》卷五十七云︰

九、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以三種為義。

 《略纂》卷三十一解云︰

信等五、喜、樂、舍及意,九通三學,以三學為義。

 卷五十七又云︰

一通三種,非學非無學為義。

 《略纂》卷三十一解云︰

謂苦體是有漏,若在學無學身中起,故言通三種。境,唯非學非無學。克實,為空無漏觀引起,言「通」也。

 又云︰

一學、非學非無學,以三種為義。

 《略纂》解云︰

憂非空觀引生,故不例。苦憂與煩惱俱多,故憂一。如《對法》﹝卷十﹞初二無漏根為體,取十根故。

[18] 靈泰《抄》云︰

若憂根,唯預流果、一來果有也。若不還果、無學果,即無憂根。憂根離欲舍故。若苦根,四果人身在欲界者,許皆苦根。憂根粗重,離欲即舍。苦根微細,離欲不舍。猶如睡眠,不還果、無學,身在欲界,雖斷欲界染,亦得有睡眠。苦根亦然,故得有也。若初、二果人身在欲界,回心向大,至七地以來有漏心,亦許起憂根。若八地以去,常無漏相續,則無。若後二果人,回心向大,十地之中皆無憂根。若頓悟菩薩身在欲界,亦有微細憂根。或往色界、或生色界者,憂、苦二根皆無有也。

[19] 如《瑜伽》卷六十六云︰

復次,云何學法?謂或預流,或一來,或不還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于時時中精勤修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故。

云何無學法?諸阿羅漢諸漏已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

云何非學非無學法?謂除先所說學、無學法所屬﹝漢譯抄誤作「余」,今依藏文改﹞預流乃至阿羅漢,若墮異生相續,若彼增上所有﹝藏文作「所生」﹞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無學法。

 又云︰

復次,云何見道所斷法?謂薩迦耶等五見,及依諸見起貪、瞋、慢、若相應無明﹝藏文缺「無明」二字﹞,若于諸諦不共無明、于諦疑﹝藏文作「yi gbis」,即二心﹞等,乃往一切惡趣業等,是名見道所斷。

云何修道所斷法?謂一切善有漏法,一切無覆無記法,除先所說諸染污法余染污法,是名修道所斷法。

云何非所斷法?謂一切有學出世間法,一切無學相續中所有諸法。此中若出世法,于一切時自性淨故,名非所斷;余世間法由已斷故,名非所斷。

[20] 靈泰《抄》云︰

此初說中,即有三受中隨一受,得與四性俱,即得也。……若憂財、色、妻子等,即憂與不善性俱。若于無上法思慕愁戚,即憂與善性俱也。……

[21] 「也」字下,康平本有「三受中,各各分四」七字。

[22] 《樞要》卷下云︰

五識任運貪痴,是無記,勘《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上文。

 如云︰

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為有覆無記。

[23] 「等」,取《瑜伽》卷五十九。

[24] 《瑜伽》卷五十八云︰

復次,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若分別起薩迦耶見,由緊執故,與前相違。在欲界者,唯不善性﹝藏文無此二句﹞,若在上﹝藏文誤作「下」﹞地,奢摩他力所制持﹝藏文德格版誤作「be bar bstan pa/」,應作「be bar mnan pa/」﹞故,多白淨法所攝受故,成無記性。由染污故﹝藏文有「過失著故」﹞,體是隱沒﹝即是「有覆」﹞。所余煩惱,由此道理隨應當知。

 卷五十七云︰

五﹝意根及五根除憂﹞善、不善、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一﹝憂根﹞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為義。

[25] 「任運生」,藏文作「rav bźin gyis」。

[26] 此下有長文說「不任運生﹝藏文作「rav bźin pa」﹞煩惱」,亦應注意。

[27] 道邑《義蘊》云︰

此從先﹝前﹞師︰汝若不許意有苦受,貪、瞋等三任運起者,通五識故,得與苦俱。設在意識,通不善,故與憂俱。「慢亦可然」者,亦通不善,得與憂俱。此等,可說三受可得。其身邊任運起者,不與五俱,又非不善。既云三受可得,故知意識得與苦俱,即是意根一切也。

[28] 即師子覺解。

[29] 《瑜伽》卷五十九云︰

若諸煩惱猛利現行,方能發起往惡趣業,非諸失念而現行者。又分別起,能發此業,非任運起。

[30] 即喜、樂、舍。

[31] 《瑜伽》卷五十七云︰

五﹝意、苦、樂、喜、舍﹞善、不善、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一﹝憂﹞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為義。

[32] 《緣起初勝法門經》卷上原文為:

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為有覆無記。

[33] 即無覆無記。

[34] 即有覆無記。

[35] 即有覆無記。

[36] 指前長徒義。

[37] 即:在意逼迫、適悅輕微。

[38] 即:動、逼、悅三。

[39] 靈泰《抄》云︰

「勇」者,健義;「躍」者,跳義。

 《瑜伽》卷十一云︰

問︰以何等相了知憂根?答︰或染污相,或出離欲俱行善相。苦根者,或由自﹝藏文作「內」﹞等增上力故,或由身勞增上力故,或火燒等增上力故,或他逼等增上力故,諸離欲者猶尚生起。喜根者,謂第二靜慮中,即第二靜慮地攝。樂根者,謂第三靜慮中,即第三靜慮地攝。

問︰何故苦根,初靜慮中說未斷耶?答︰彼品粗重,猶未斷故。

問︰何緣生在初靜慮者苦根未斷,而不現行?答︰由其助伴相對﹝藏文作「其助伴部分」﹞,憂根所攝諸苦,彼已斷故。若初靜慮已斷苦根,是則行者入初靜慮及第二時,受所作住﹝疑為「位」﹞差別應無!由二俱有喜及樂故,而經中說由出諸受靜慮差別。又此應無尋伺寂靜,粗重斷滅所作差別。如是余根彼品粗重漸次斷故,上諸靜慮,斷有差別。

[40] 智周《演秘》云︰

問︰舍有違順,即成逼悅,何言平等?答︰有義理實非無差別之義,相微隱故,故不開之。

[41] 靈泰《抄》云︰

若欲界,五識中有樂;初禪,眼、耳、身識,有樂也。

[42] 《瑜伽》卷五十七云

問︰未至地幾可得?答︰十一。

問︰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于彼地喜可動故。

問︰喜于彼有,何教為證?答︰如世尊言︰「如是,苾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為離生喜樂。」此中初門,說未至位;後門,說根本位。

 《略纂》卷三十云︰

謂信等八,加意、喜、舍。若爾,不立喜支耶?以近欲界、散動故,不立。初根本定已遠說,故立。初門說未至位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以下﹝應作「無有少分以下」﹞為後門﹝與《顯揚》卷二所分有異。見後引﹞。初唯潤其意,後悅身等,故後勝,前劣。何故前言樂者,明亦有樂,今立顯喜?以隱顯雙舉,唯取顯者。以理論之,此地亦有樂,以悅根故,名樂故也。以無處所無隨地五根,隱故不說,說有無妨。

 如是則應有十大根。

[43] 《顯揚》卷二云︰

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說,所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初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分離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初靜慮根本。

 又云︰

「離」者,謂由修習對治斷所治障所得轉依。「生」者,謂從此所生。

[44] 即《顯揚》。

[45] 謂《瑜伽》五十七中初門。

[46] 《瑜伽》卷五十七云︰

問︰初靜慮地,幾根可得?答︰十八,第二靜慮亦爾。

 《略纂》卷三十云︰

地法得依,通漏無漏,故初,十八,除男、女、憂、苦。前言系法唯漏﹝色界十五少分﹞,所以上下不同,亦無有失。

[47] 《對法》卷七云︰

又貪于欲界與樂、喜、舍相應。如于欲界,于初二靜慮,亦爾。

[48] 《顯揚》卷二云︰

如經中說:即于此身等持所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第二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于一切處無有少分等持所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第二靜慮根本。

[49] 《瑜伽》卷五云︰

欲界諸天所有尋伺,多分欣行,少分戚行;多分觸可愛境,少分觸非愛境;多分引樂,少分引苦;多分喜相應,少分憂相應;多分求遇樂,少分求脫苦;嬈心業轉。初靜慮天所有尋伺,一向欣行,一向觸內可愛境界,一向引樂,一向喜相應,唯求不離樂,不嬈心業轉。

 《瑜伽》卷八十七云︰

此中樂者,謂在第三靜慮。樂所隨者,謂在人中,容有二種。喜樂遍者,謂在初、二靜慮。未永離樂者,謂在第四靜慮以上。

 《樞要》卷下云︰

問︰何故第三定近分、根本,同為樂根;初、二定中有喜有樂,方便有喜而無樂,不同第三,二俱相似?答︰第三定俱尤重,無分別故,本、因,俱是樂。初、二方便不怡根,唯同根本說有喜。

問︰三定方便引,根本即言樂;二地俱怡勝、同樂,下地方便引根本,亦應俱稱怡五根!答︰方便、根本、怡差別。三定無分別故,方便、根本,俱稱樂。下地方便、根本、有差別,俱有分別,並名喜。根本下二定,不以無分別故名樂,但以怡根名樂。上以無分別,悅心名樂。此義應思!

[50] 《顯揚》卷二云︰

如經中說即于此身離喜之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第三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于一切處,無有少分離喜之樂所不遍滿者,是謂第三靜慮根本。

[51] 如《顯揚》卷二云云︰

「喜」者,謂已轉依者依于轉識心悅、心勇、心適、心調、安適受,受所攝。「樂」者,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能攝所依,令身怡悅、安適受,受所攝。

[52] 謂《瑜伽》卷五十七「十一根」文。

[53] 「苦」字下,余本有「受」字。靈泰《抄》牒釋及康平本無「受」

 字。

[54] 不通憂。

[55] 《瑜伽》卷六十六云︰

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若生﹝藏文有「一分餓鬼及傍生」﹞人中及欲界天諸有情類,無有決定。異熟無間,或時苦憂,或時樂喜,或時唯有不苦不樂受相續生。若生初二靜慮,異熟無間唯異熟生喜受相續。若生第三靜慮,唯異熟生﹝德格版作「sems bes byuv ba」﹞樂受相續。

[56]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問︰生捺洛迦,成就幾根?答︰八﹝六根、命、苦﹞現行種子,皆得成就。除三﹝喜、樂、舍﹞所余,或成就,或不成就。

[57] 「等」,取《顯揚》卷十七。

[58] 《瑜伽》卷五十一云︰

如是阿賴耶識雖與轉識俱時而轉,亦與客﹝《瑜伽》刻本此處作「容」,《略纂》等亦依「容受」等釋。而此《述記》、《顯揚》、藏文均作「客」,下一同﹞受、客善、不善、無記心法俱時而轉,然不應說與彼相應。何以故?由不與彼同緣轉故。

[59] 《瑜伽》卷五云︰

謂那落迦尋伺,唯是戚行﹝藏文作「źum pa’i rnam pa」﹞,觸非愛境,引發于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嬈﹝藏文作「’khrugs pa」﹞心業轉。如那落迦尋伺一向受苦,餓鬼尋伺亦爾。

[60] 非不言也,只言多分。如《瑜伽》卷五云︰

傍生、人趣、大力餓鬼﹝藏文作「yi dwags rdzu ’phrul che ba/」,即大神通餓鬼﹞所有尋伺,多分戚行,少分欣行;多分觸非愛境,少分觸可愛境;多分引苦,少分引樂;多分憂相應,少分喜相應;多分求脫苦,少分求遇樂;嬈心業轉。

[61] 《瑜伽》卷六十六但亦言「一分」,如云︰

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62] 《瑜伽》卷八十七云︰

此中苦者,謂在餓鬼及以傍生;苦所隨者,謂在人中;憂苦遍者,謂在那落迦。

[63] 道邑《義蘊》云︰

若云以苦、憂故,第六無舍,亦應第八不與舍俱,極苦處故,非輕業故。由此,解云︰第八趣體,又是報主,不可苦俱。若與苦俱,違善趣故,六識不然,不可為例。

[64]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如生捺落迦趣,于一向苦。傍生、餓鬼亦爾。

[65]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若苦樂雜受處,後三種,亦現行成就。

[66] 「捺落迦」,梵文為「naraka」;藏文為「dmyal ba」。

[67] 「那落迦」,梵文為「naraka」;藏文為「sems can dmyal ba」。

[68] 「暇」字,康平本作「暇」,靈泰《抄》釋文有「無容預得起橫思

 度分別」等。《略纂》云「無暇起憂」。余多作「假」。

[69] 《樞要》卷下云︰

問︰如苦極故,意有苦根,地獄之根,人中回受。如《賢愚經》第十一﹝原作「二」,今改﹞卷說鴦掘摩羅﹝梵文為「avgulimalika」﹞人中得阿羅漢果已,被火燒殺﹝如云「今此(指鬘)比丘在于房中,地獄之火從毛孔出,極患苦痛,酸切叵言」﹞。彼極苦根,人中有不?有解︰地獄、人中,唯受四處,或五處,不受六識果。

《唯識》卷三「十證」中云︰意中業果,雖起無雜,而有間斷﹝原文為「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恆有」﹞。即說不于余趣受故。準此一文,唯回受四處,或五處果;五根、六識並不得。

又解︰論據非懺悔,及未入聖者,趣生無雜。眾多分故,非回受者故。六識並可通回受,六識之中,皆受苦故。

[70] 即續引《瑜伽》卷五十九文:

若﹝原作「是故」﹞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

[71] 《瑜伽》卷五十八:

俱生薩迦耶及上地分別薩迦耶見由定力攝持等,故為有覆無記性。

 後云︰

所余煩惱,由此道理隨應當知。

[72] 「一根」謂憂根。《瑜伽》五十七卷云「五善、不善、無記」。即意

 及其他四根。「一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為義。」即唯是憂。

[73] 《瑜伽》卷五十七原文:

問︰生捺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除三,所余或成就,或不成就。三約現行,不成就。約種子,或成就,謂般涅槃法;或不成就,謂不般涅槃法。余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于一向苦、傍生、餓鬼亦爾。若苦樂雜受處,後三種亦現行成就。

[74] 「有一二形」下,康平本有「無一二形」四字。

[75] 加前七中。

[76] 「中」字下,康平本有「憂入三現定不成中」。

[77] 即非第八相應。

[78] 即護法等。

[79] 「有」字下,康平本有「苦故入不定中」。

[80] 即喜、樂、舍。

[81] 如理《義演》云︰

但缺不成三,名「無」。

[82] 《略纂》卷三十云:

此約六識為論作法。

問曰:何以舍與第八同時,不言一向現行成也?及憂,乃言苦一向有?答曰:舍受為苦映奪,如五十七﹝原作「一」,今改﹞文,故唯言苦。

又約六識作法,故無第八俱舍。第六中舍,善業招,間斷,故不取。不取憂根者,今大乘憂根,在極苦處,如極喜名樂,此憂名苦,故彼但有苦;不言憂,無暇起憂,故不說。

若爾何故不在第二、三中,現行不成種成中?以與苦一物故,得異名苦,故不說。

唯有信等五、男女二、種、現俱不定。余憂,如義准知。

[83] 文又分三︰一、徵唯客受,二、徵意根不定成,三、徵不說主識。

 此即初中初也。

[84] 「七」字,原作「一」今改。

[85] 「苦」字下,康平本有「不」字。

[86] 「處」字,《義演》、康平本作「處」,合《義演》釋文,余作「更」。

[87] 道邑《義蘊》云︰

地獄之中,意無舍受,以極苦處不可轉易憂受而起異舍也。

[88] 《瑜伽》卷二云:

云何化生?謂諸有情業增上故,具足六處而生,或復不具。彼復云何?如天、那落迦全,及人、鬼、傍生一分。

[89] 《瑜伽》卷五云︰

婬欲受用者,諸捺落迦中所有有情皆無婬事。所以者何?由彼有情長時無間多受種種極猛利苦。由此因緣,彼諸有情,若男,于女不起女欲;若女,于男不起男欲;何況展轉二二交會?

[90] 「根」字下,康平本有「故」字。

[91] 靈泰《抄》云︰

若准《正法念經》﹝卷十四〈地獄品〉三十﹞,即大地獄中亦有貪欲心、有淫事。

 如云︰

彼惡業故,見有婦女如本人中先所見者、先所行者,彼既見已,無始來習欲火發起,即便疾走趣彼婦女。

 《了義燈》卷十三曾說彼經,列十大地法文云︰

《正法念》,正量部義。

[92] 所難指「意迫名苦,無有憂根」。

[93] 《對法》卷七云︰

又貪于欲界,與樂、喜、舍﹝三﹞相應。如于欲界,于初、二靜慮,亦爾。于第三靜慮,與樂、舍﹝二﹞相應。以上唯與舍相應。

貪于欲界與樂相應者,謂在五識身。與喜相應者,在意識身。與舍相應者,在一切處。于相續末位﹝藏文有「樂轉變故」﹞,所以不與憂苦相應者,由此欣行轉故。瞋與苦、憂、舍﹝三﹞相應。苦相應者,在五識身。憂相應者,在第六識。所以不與喜樂相應者,由此戚行轉故。瞋能逼惱自相續故,名戚行。與舍相應者,于一切處,如前說。

[94] 《樞要》卷下云︰

問︰護法論師憂、苦種子,為同?為異?設爾,何失?若言同者,何故地獄苦根不名為憂?若別者,何故初、二定名喜亦樂,地獄憂、苦不許二名?

若一苦根亦名憂者,三根不成,復為自害。第三即是憂根,不成故。今憂、苦二根種子定別。雖俱行逼迫,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喜、樂二根或同,或異。如無分別智及後所得,四地以前,有別種生,五地以上,或同,或異。二種生一現,一種生二現,亦無過失。現行之中,無二慧故,行不相違,一念俱說。喜、樂亦爾,不同憂、苦。

問︰安慧師憂苦種子,亦爾。何故地獄憂根,不亦名苦,如下二定喜、樂?何故憂極,不名為苦?

答︰憂、苦行增,二不俱說。喜、樂不違,故一念生。問︰何故義等,順異于違,苦極非意;違乖于順,樂極在心?

答︰由有分別、無分別故。此師,地獄許起分別煩惱故。前師不然。此義應思!極難解也。

[95] 《攝論‧世親釋》卷二云︰

「一向苦處」者,謂一向受非愛業果處。于彼有時樂受生者,是等流果。生彼所受異熟果者,唯是其苦。

[96] 即大乘前解勝。

[97] 「諸」字,明歷本、《義演》、金陵本作「通」。

[98] 《對法》卷七云︰

瞋與苦、憂、舍相應。苦相應者,在五識身。憂相應者,在第六識﹝藏文作「第六意地」﹞。

[99] 謂「恚苦、憂、舍相應」。

[100] 如《瑜伽》卷五十九云︰

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于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說。……恚于一時,憂苦相應,或于一時,喜樂相應。

[101] 如《瑜伽》卷六十六云︰

若粗段食,于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此于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余食﹝觸食、意思食、識食﹞及命﹝根﹞,遍三界中皆現可得。由于諸行假立有情,是故世尊說此諸法任持有情令住不壞。

[102] 《瑜伽》卷五十七云︰

那落迦中,無有段食。定地諸天,亦復如是。諸那落迦多由先業力所任持而得久住,雖有廣大諸根大種損害因緣,而不能死。然彼亦有諸微細風隨入身分,以之為食,難可了知,是故不說。

[103] 如《瑜伽》卷六十六云︰

生捺落迦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104]《攝論‧無性釋》卷二「上座九心」處云:

謂聖者上座部中,以「有分」聲,亦說此識。

 《成業論》云︰

赤銅鍱部經中,建立「有分識」名。

[105] 道邑《義蘊》云︰

彼部諸識既有俱起,故意憂與五苦相續也。「上座九心」者,彼有分識與大乘第八同。故云「異熟無間」等言。或彌沙塞者﹝梵文為「mahiwasaka」,《異部宗輪論》云「其化地部本宗同義……六識皆與尋、伺相應」﹞,此通會兩師文。

[106] 如《瑜伽》卷五云︰

謂那落迦尋、伺,唯是戚行﹝藏文作「wum pa’i rnam pa」﹞,觸非愛境,引發于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嬈心, 業轉。如那落迦尋、伺,一向受苦餓鬼尋、伺亦爾。

 勝友《瑜伽師地論》釋云︰

「與憂相應」者,何故說與苦相應耶?有說︰由種種非愛境相續生起故,眼識等勢必不轉起故。復有說言︰眼識等雖有苦,但無﹝德格版作「有」﹞明顯損害故,此中勢必由無﹝疑「有」﹞尋、伺故,不說彼等與苦相應。

[107] 「然」字,《義演》作「唯」。

[108]《攝論‧無性釋》卷二初云︰

「化地部」等者,于彼部中,有三種蘊︰一者、一念頃蘊,謂一剎那有生滅法。二者、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恆隨轉法。三者、窮生死蘊,謂乃至得金剛喻定恆隨轉法。

[109] 「耳」字,疑為「爾」。

[110] 道邑《義蘊》云︰

彼論亦說余趣苦憂相續,何故不隨語?

[111] 《顯揚》卷二原文云:

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說所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初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分離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靜慮根本。

[112] 謂《顯揚》卷二續云:

如經中說:即于此身等持所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第二靜慮近分。

[113] 「第」字,《述記》作「初」,今改。

[114] 已如前引。

[115] 如《對法》卷七云︰

慢于欲界樂不相應者,以五識無故。若爾,于初、二靜慮云何與樂相應?與意地樂相應,故無過。云何于彼有意地樂?由說彼地有喜樂故。如經言︰云何為喜?謂已轉依者依于轉識,心悅、心踴、心通、心調、安適受,受所攝。

「依于轉識」者,即依意識。于三摩呬多﹝梵文為「samahita」﹞位,余識無故。云何為樂?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藏文作「阿陀那識」,下同﹞能攝所依,所依怡悅、安適受,受所攝。

此經意說︰樂受依初、二靜慮生時,與如是心、心所聚相應。由心踴行,還會此聚皆得踴悅。又令阿賴耶識自體安樂、怡適。由此樂受作二事故,體雖是一,建立二種若喜,若樂。是故說此相應慢,與樂喜相應。如慢,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戒禁取亦爾。

[116]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問︰未至地幾可得?答︰十一。問︰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于彼地喜可動故。

 下引教及分根本與近分,如《顯揚》。

[117] 「亦」字,康平本作「亦」,合《義演》釋文,余多作「二」。

[118] 如《瑜伽》卷六十六云︰

若粗段食,于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

 又云︰

若諸段食于吞嚥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于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于消變時,乃名段食。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不名段食。若諸段物于吞嚥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悅豫,當于爾時,都不名食。即彼後時安隱熟變,增長安樂,彼于爾時,乃名段食。

[119] 「五」字,《述記》作「四」,今改。

[120] 「等」,取卷五十七。

[121] 如《瑜伽》卷五云︰

復于捺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藏中有微動風,由此因緣,彼得久住。

[122] 如本論卷七云︰

雖初靜慮有意地樂,而不離喜,總說喜名。雖純苦處有意地苦,而似憂故,總說為憂。

[123] 靈泰《抄》云︰

除憂,余四受皆通報也。

[124] 靈泰《抄》云︰

可初禪斷憂,二禪斷苦,第三禪斷喜,第四禪斷樂。

[125] 指「違正理」,即理證。

[126] 「初師所說」四字,《義演》在「第六識」文前。

[127] 謂初師。

[128] 如《瑜伽》卷六十三云︰

若遇聲緣縱定而起,與定﹝藏文作「非等引」﹞相應意識俱轉,余耳識生,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

 本論前文云︰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129] 謂定中意識。

[130] 謂喜、樂。

[131] 謂偏注舍。

[132] 本論前文云︰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133] 《瑜伽》卷五十一云:

復次,阿賴耶識或于一時與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俱時而轉。此受與轉識相應,依彼而起,謂于人中、若欲界天、若于一分鬼、傍生中,俱生不苦不樂受與轉識相應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相雜俱轉。若那落迦等中,他所映奪,不苦不樂受與純苦無雜受俱時而轉,當知此受被映奪故,難可了知。如那落迦等中,一向苦受俱轉,如是于下三靜慮地,一向樂受俱轉;于第四靜慮地,乃至有頂,一向不苦不樂受俱轉。

[134] 《顯揚》卷一云:

此識﹝第八識﹞能執受了別色根、根所依處,及戲論熏習,于一切時一類生滅、不可了知。又能執持了別外器世界,與不苦不樂等相應,一向無覆無記。與轉識等作所依因,與染淨轉識受等俱轉,能增長有染轉識等為業,及能損減清淨轉識等為業。

[135] 《顯揚》卷十七與上引《瑜伽》五十一文同。

[136] 本論前文云︰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137] 本論前文云︰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

[138] 《樞要》卷下云︰

善等三性六識為遠因等起,剎那等起分別。四無記等起有三業,異熟心等能發業不?

非業果心定得發業及隨轉業。果者,雖未見文,理實難判,余者得。其初起苦樂受,如善不善共難,故必由染淨心引,方隨等流。

離欲苦根,即無憂引,如何初起?

善惡性隔難,初生隨意性,苦樂非性別,舍引即隨生。

[139]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當知苦根有漏、無漏,以有漏為義。

[140] 即眼、耳、身。

[141] 本論卷七末云︰

前三無色有此根﹝未知當知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

 「未知當知根」指信、勤、念、定、慧、五根,及樂、喜、舍三根。

 「于後勝法,求證愁戚,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142] 道邑《義蘊》云︰

四靜慮中,第四靜慮功德最勝,名為「邊際」;或一一定中最殊勝者,名為「邊際」。

[143] 道邑《義蘊》云︰

大圓鏡智,純淨圓德現種依持;平等性智,大慈悲等恆相應故。又此二智,能現自他受用功德身土,名「功德依」。

[144] 道邑《義蘊》云︰

如來大悲,唯依第四禪住也。

[145] 道邑《義蘊》云︰

「此中三解」者,解五識中第一,唯初禪,第二通四定,第三唯第四。言「如七、八識」者,唯第三解也。準答,無漏八識八地皆有,即五識有四釋﹝加八地皆有﹞,七、八有二釋﹝八地皆有,或唯第四﹞。前云無漏五識依色界四地者,彼總釋,不入此中,今以義準,或彼界更為一釋亦得。然彼只云依色界四地,不言多起第四定,又不說通八地,故與下別也。

[146] 靈泰《抄》云︰

此《疏》中三解,皆是疏主解釋。應言有義:無漏八識通八地有;有義:七、八識在第四禪,五識在初禪;有義:八識總依第四也。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