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翼 第三冊 卷五 九、總明第三能變識相
【論文】
五‧一五九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疏翼】
第一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三句頌──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明三種能變識中,第三有九頌﹝第八頌至第十六頌﹞釋了別境識第三能變。
【述記‧卷三十一】
自下、次解第三能變。于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1]。
【頌文】
五‧一六○ 頌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疏翼】
第一有十四頌半廣前三句頌明三種能變識中,第二、舉頌正答。文分為二︰一、舉頌,二、釋頌。此即舉頌。
【述記‧卷三十一】
第二、舉頌正答。
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別︰第一、出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轉,第九、起滅。唯有四頌,所明可知[2]。
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3],重明前相應法體非別[4]。分別六識之門雖有九頌,總束為三段︰一、明初四門,即此一頌[5]是。二、心所相應及三受俱,次六頌[6]是。三、依止俱轉起滅[7],後二頌[8]是。今初頌[9]中,有四門義[10],如文可知。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于第二能變後,當說第三能變。是故頌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為性相。
論曰︰「第三」者,即略去「能變識」,言所余詞也。言「差別有六種」者,謂境性有六︰一者、色性境,二者、聲性境,三者、香性境,四者、味性境,五者、所觸性境,六者、法性境。「了境」者,即能取﹝藏文為「’dsin pa」﹞或分別義。
【論文】
五‧一六一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辨了境能變識相。
【疏翼】
第二舉頌正答中,第二釋頌。
【述記‧卷三十一】
于此釋中:初、釋六名[11],次、解性相[12],後、辨三性[13]。初中有二[14],二句別故。
能變有三,末那第二[15],此居「後」故。此即第三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此謂解頌第一句也。
【論文】
五‧一六二 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疏翼】
第一釋六名即解第一第二句頌中,第一解次句。
【述記‧卷三十一】
解第二句頌,于中有三︰初、釋六因,次、隨別解,後、顯不說。此即初也。
六種差別,至下當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別為多為少?
謂根與境,各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16]。
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于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17]。
【論文】
五‧一六三 謂名眼識,乃至意識,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疏翼】
第二解次句中,第二隨別釋。文分為二︰一、別解,二、料簡。初中又二︰一、從根立名,二、從境立名。第一從根立名中復三︰一、隨根六名,二、解依根五義,三、別辨第六。此即第一從根立名中初文。
【述記‧卷三十一】
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下、隨別釋。文復有二︰初、別解,後、料簡。
此、依主釋,根是主故。
《對法》等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別[18]。初句,即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種,如《瑜伽》說[19]。
問︰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勝于境故,偏從根稱。
【論文】
五‧一六四 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疏翼】
第一從根立名中,第二解依根五義。
【述記‧卷三十一】
何謂五義?
謂「依」于根,根之所「發」、「屬」于彼根、「助」于彼根、「如」于根故。《對法》第二卷說︰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于眼等五種解釋,非于色等[20]。
此中第一依眼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囀[21]。「及[22]由有眼,識得轉故」,此第三囀[23]。
且如意識,如何?
意中,雖七無處所,而意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住識中,不由有色,識得生故,且據粗相。「以盲瞑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
第二根所發者,彼[24]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故,所見青色,皆以為黃[25]。非壞色時,而識名壞。
第七如何?
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後、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
第三屬于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于根[26]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污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于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色種子,識種隨之。
此如何等?
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恆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為例。
第四助于根者,彼云︰「助眼之識,故名眼識[27]。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于[28]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為他損色[29]。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
第五如于根者,彼云︰如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俱有情數,非彼色法,定是有情[30]。六、七亦爾,唯內攝故,隨根五義勝,多說依根名。
【論文】
五‧一六五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
【疏翼】
第一從根立名中,第三別辨第六。于中有三︰一、隨不共立,二、唯依意立,三、辨識而名。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一】
問︰前等無間中,六識可依意,何故第六,獨名意識?
意識不[31]然,眼等可爾[32]!
若如所問,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余五即無。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如五識身」亦依于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彼名眼識,不名意根,此亦如是,五義具故。
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33],何故第六,稱不共依?
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依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故,余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為一解。
【論文】
五‧一六六 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疏翼】
第三別辨第六中,第二唯依意立。
【述記‧卷三十一】
謂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34]。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論文】
五‧一六七 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疏翼】
第三別辨第六中,第三辨識而名。
【述記‧卷三十一】
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于意,第七依心[35],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謂「識」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例非成,不望彼故。
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意」思量境,恆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
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即爾?
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自勝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釋七、八,得名「意」別。
【疏翼】
以上第一別解中,第一從根立名訖。
【論文】
五‧一六八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疏翼】
第一別解中,第二從境立名。文分為五︰一、隨境列六名,二、解識依境,三、辨境寬狹,四、別釋法識,五、無相濫失。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一】
此下,六識從境得名。此亦依士釋,能緣彼彼之境故。
【論文】
五‧一六九 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于六境,了別名識。
【疏翼】
第二從境立名中,第二解識依境。
【述記‧卷三十一】
謂了境名識,即隨境立名。順通[36]、別[37],名識之義故。「謂于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
【論文】
五‧一七○ 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一切法。
【疏翼】
第二從境立名中,第三辨境寬狹。
【述記‧卷三十一】
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
為答此問,故次論云︰前之五識「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意識能了一切法,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
【論文】
五‧一七一 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疏翼】
第二從境立名中,第四別釋法識。
【述記‧卷三十一】
又第六識更為別解。
謂十二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不與余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獨從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名「法識」也,亦從不共,得「法識」名。
此「能了」言,即是見分。「別法」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別」也;或彼法處,六「能了別」,獨名「法識」;即「了別」言,唯在見分,亦有此義。然不共名「別」,是本義意[38]。
【論文】
五‧一七二 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疏翼】
第二從境立名中,第五無相濫失。
【述記‧卷三十一】
由斯理故,六識得名互有所長,無相濫失。
《俱舍》云︰雖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余不名法。雖標總稱,而即別名[39]。意能了此,故名「法識」。
【疏翼】
以上第二隨別釋中,第一別解訖。
【論文】
五‧一七三 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髮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無相濫失。
【疏翼】
第二隨別釋中,第二料簡。文分為三︰一、簡得自在,二、引《莊嚴論》證,三、引《佛地經》證。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一】
問︰六識得名,依根依講,為唯凡有,通在三乘。
下、料簡也。隨境立名,意名可爾。
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薩遮尼乾子經》[40]是此論證,《正法念處經》[41]違此,應會。蛇眼聞聲,是正量部,非大乘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
何名「自在」?
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42],無漏五識現在前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43]。
然有別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智引生五識,于淨土等中現神通事,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
或有別義︰七地以前由有煩惱現行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以去,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44]。
【論文】
五‧一七四 《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于五境轉者,且依粗顯同類境說。
【疏翼】
第二料簡中,第二引《莊嚴經論》證。
【述記‧卷三十一】
彼第三[45]卷中〈菩提[46]品〉說[47]。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
彼論一「依粗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
為緣如不?
西方二說,一云許緣:佛智通故[48]。二云不緣:名成所作,緣事智故。準下論文,此解為勝[49]。
然甚難知,如何諸根說名互用,證此識義[50],一根髮識緣一切?舉所依根,顯能依識[51],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雜亂?
名字于法,非即詮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聖、異生身說。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此文為證。
二得名中,但隨第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樞要》說[52]。
【論文】
五‧一七五 《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無此能故。
【疏翼】
第二料簡中,第三引《佛地經》證。
【述記‧卷三十一】
《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
「三業化」合有十種。其「四記等」,亦如彼說。
「決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53]。「四記」亦爾[54]。
《佛地經》說︰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55]。
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辨揚語化[56]。
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57]意化[58]。
此中所說「決擇有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59]。《賢劫經》第二卷[60]說:最初修習法波羅密多,乃至最後分布佛體波羅密多[61]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瞋、癡,及等分[62]有情心行[63],八千四百。除[64]四大種及六無義[65]所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66]。
「領受化」中,作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應置記。此中復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當廣分別[67]。
其身化中,《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等[68]。然《瑜伽》[69]說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70],與彼相違。唯下第十說不化心,依二乘等說。業、果等,亦爾[71],故知在佛通能化之。
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72]。由知境遍,故有此能。
【疏翼】
以上第二解第二句頌中,第三隨別解訖。
【論文】
五‧一七六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粗顯極成,故此不說。
【疏翼】
第二解第二句頌中,第三顯不說。
【述記‧卷三十一】
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說見分,然見依根起,相隨見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下、顯不說。共依,不說。
且置不共依,頌中不說︰一、色「粗」而且「顯」。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頌文,更不別說。
此即會本文無說根境之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緣」,不明「所依」;第二能變,俱明二種;此之六識明其「所依」,不辨「所緣」,以「粗」而且「顯」,又復「極成」,頌文略而「不說」。
【疏翼】
以上第一解第八頌中,解前二句頌釋六名訖。
【論文】
五‧一七七 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疏翼】
第一解第八頌中,第二釋第三句頌解性相二門。于中有二︰一、結前生後,二、總釋性相。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一】
然所依少別,前已廣論。
「所緣」別者,義便當說。謂次下引云「眼識云何」,即是說也。
宗明唯識,故不明境。
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中以「粗顯」故,不別說也。如《瑜伽》等說︰「眼謂四所造淨色為性,無見、有對。[73]」各從自種生,或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系,漏無漏等,斷不斷等,有眾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說[74]。
此解第二句[75]「差別有六種」訖,即前言「種類」義。
是差別義,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義差別有六種義也。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76]門也。
【論文】
五‧一七八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為自性故,即複用彼為行相故。
【疏翼】
第二釋第三句頌解性相二門中,第二總釋性相。于中有二,第一釋頌中又二︰一、解性與相,二、兼釋別名。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三十一】
于中有二︰初、釋頌,後、會經。此初也。
如前第七性相中解[77]。
【論文】
五‧一七九 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了別境,名為識故。
【疏翼】
第二總釋性相中,第二兼釋別名。
【述記‧卷三十一】
釋心、意、識三種名中所名「識」──「別名」也。
「能了別境,名識故」,謂了別行粗,故非心、意,名識。
【疏翼】
以上第二總釋性相中,第一釋頌訖。
【論文】
五‧一八○ 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
【疏翼】
第二總釋性相中,第二會經。于中分三︰一、引經,二、會釋,三、余依余了如前。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一】
下、會經也。此言可解。
【論文】
五‧一八一 彼經且說:不共所依,未轉依位,見分所了。
【疏翼】
第二會經中,第二會釋。
【述記‧卷三十一】
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余根緣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說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
牒經問已,為答此問,故次論云︰「彼經且說」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余依也。
「未轉依位」,簡已轉依緣一切法,但言緣色等。
「見分所了」,簡自證分。其實,五識亦緣識等。若依余根,轉依位,自證分等,義即不定,亦了聲等,乃至廣說。今此且據少分位說,非究竟言。
有義:此解非稱論文。此中論云「如經說」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六識自性,非為前伏難有此論也。即第三句「了境為性相」體、相二門。
「了」者,即通自性;自性,即通自證分。行相即是識之見分,緣相為境。自證為見之依,緣見為境,是故總言「了境為性相」。
又解︰不須如是分別,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78]。
【論文】
五‧一八二 余所依、了,如前已說。
【疏翼】
第二會經中,第三余依余了如前。
【述記‧卷三十一】
「余依」者,即分別依、染淨依、根依,如前第四卷解[79]。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說[80]。
「余了」者,若自證分,如第二卷解[81]。若自在五識見分,如次前說[82],故此總言「余所依、了,如前已說」。
雖後[83]明四智,今但指前。今應義準因果[84],十八界為緣不同。
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85]
所依之頌,如前已說。準前文中,且依不共依[86]。簡因、無間,及染、同境[87]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苦由他力,定通似引,亦緣法故。
又此應說三界系、不系之識,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緣境分齊,如《對法》第二末[88]、六十五等抄說[89]。
【疏翼】
以上第二釋第八頌中第二解性相,即解第三句頌訖。
【論文】
五‧一八三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疏翼】
第二釋第八頌中,第三辨三性,即解第四句頌。于中有二。
【述記‧卷三十一】
次、第三段,將解第四、三性之門。初、寄問起,後、依問答。此即問起。
然前第八識辨心、心所已,方說言是無覆無記,今者解識,即辨其性前,顯心、心所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90]。今者識後明性,顯此聚,亦爾。但是影顯二文[91],令相互照。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92]定通故,使後學之慧起異論端故[93]。
【論文】
五‧一八四 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疏翼】
第三段辨三性即解第四句頌中,第二依問答。
【述記‧卷三十一】
下答之中,初、舉頌,下、別釋。此舉頌答。
即顯六識並通三性。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此六為善?為不善?抑為無記耶?
頌曰︰善、不善、俱非。
論曰︰謂是善、是不善、是俱非。言「俱非」者,亦名無記。謂與無貪、無瞋,及無癡相應者,為善性;謂與貪、瞋,及癡相應者,為不善性;謂不與善心所及不善心所相應者,為俱非,即非善非不善義。
【論文】
五‧一八五 「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
【疏翼】
第二依問答中,第二別釋。文分為三,第一正解頌文中,又分二︰一、解三性名,二、顯識俱。第一解三性名中又分為四︰一、解「俱非」,二、解「善」,三、解「不善」,四、別解「無記」。此即解「俱非」。
【述記‧卷三十一】
別釋有三︰初、正解頌文,次、諍申同異,後、顯果位是何性攝。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
隱故,先解是何?謂無記性,謂三性中無記性也。
何名「俱非」?
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俱非」。釋無記名,下自別出。
【論文】
五‧一八六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于此世能為順益,非于他世,故不名善。
【疏翼】
第一解三性名中,第二解「善」名。
【述記‧卷三十一】
且何名為善?
謂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為善。謂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今世益[94]、後世益;俱得樂果,人天所仰。無漏有為、無為,亦爾[95]。此世、他世,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惡趣果故,並名為善[96]。
人天樂果,唯順益一世[97],非二世故,不名為善,是無記果法故[98],體非是善,于後世中,作衰損故[99]。
不作此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人天樂果亦現益故,應名為善?
為答此問,故說彼非[100]。
【論文】
五‧一八七 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于此世能為違損,非于他世,故非不善。
【疏翼】
第一解三性名中,第三解「不善」名。
【述記‧卷三十一】
此中「不善」,翻「善」,可知惡趣苦果。今解彼[101]文,準前亦爾。但是無記苦果,令身苦故。
【論文】
五‧一八八 于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疏翼】
第一解三性名中,第四別解「無記」名。
【述記‧卷三十一】
此違「益、損」,其義易知。體非殊勝,不可記別。即是第一解[102]三性名已。
【論文】
五‧一八九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
【疏翼】
第二別釋中,第二顯識俱。于中分三︰一、顯與善等心所相應,二、顯與不善等心所相應,三、顯俱不相應。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一】
次、顯識俱。
今依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諸論[103]總收亦有此義,于理無違,故別建立,如前已說[104]。
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105]。此舉一聚總有為言。
【論文】
五‧一九○ 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
【疏翼】
第二顯識俱中,第二顯與不善等心所相應。
【述記‧卷三十一】
義準不[106]善,返善亦爾,非必十法俱故,望聚為論。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謂瞋,及忿等七[107],除諂、誑、憍[108],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論文】
五‧一九一 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疏翼】
第二顯識俱中,第三顯俱不相應。
【述記‧卷三十一】
違前二故。
如《雜集論》:善有十三門[109]、不善有十二門[110]、無記十四門別[111],應對相攝。
又此二、三、四門三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112]。
若有為有種子者,種子隨現行,彼性中攝。然此二、三、四門,與《對法》有為、無為[113]、有漏、無漏[114]等不同。一一對別,各據一義。
四無記[115],如《大論》第一:五識不能轉心發業,但作隨轉發業[116]。緣威儀等,故是威儀,是威儀等心攝。四無記,具三,除變化[117]。
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雖六識,皆通三性。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中,第一正解頌文訖。
[1] 後、舉頌正答。
[2] 第八頌明第一至第四門;第九頌明第五及第六門;第十五頌明第七
及第八門;第十六頌明第九門。
[3] 第十頌至第十四頌。
[4] 即重明第九頌前三句。
[5] 第八頌。
[6] 第九頌至第十四頌。
[7] 三門。
[8] 第十五頌及第十六頌。
[9] 謂第八頌。
[10] 即能變差別、自性、行相、三性。
[11] 即第八頌「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之第一第、二句頌。
[12] 即解第三句「了境為性相」頌。
[13] 即解第四句「善不善俱非」頌。
[14] 一、解初句,二、解次句。
[15] 即居「中」。
[16] 如《攝論‧無性釋》卷四云︰
「若意識以一切眼為初」等者,謂彼意識有能一時取一切義,增上勢力。
本論卷四中云︰
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
又卷七中云︰
又若不許意與五俱,取彼所緣,應不明了。
如理《義演》云︰
亦非六識定別,然更有七八二識故。
[17] 《瑜伽》卷一:
云何五識身相應地?謂五識身自性、彼所依、彼所緣、彼助伴、彼作業。
又解眼識所緣云︰
如是一切顯、形、表色,是眼所行,眼境界;眼識所行,眼識境界,眼識所緣;意識所行,意識境界,意識所緣,名之差別。
乃至又云︰
又觸者,謂所摩、所觸、若鞭、若軟﹝藏文作「rlan pa」,應作「濕」,漢譯抄誤﹞、若動、若暖,如是差別之名;是身所行,身境界;身識所行,身識境界,身識所緣;意識所行,意識境界,意識所緣﹝藏文還有「名之差別」四字﹞。
[18] 見《對法》卷二。原文作:
依眼、緣色,了別為性。
[19] 《瑜伽》卷一云:
種子依謂即此一切種子,執受所依,異熟所攝阿賴耶識。
[20] 《對法》卷二原文作:
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答︰以依眼等五種解釋,道理成就,非于色等。
[21] 第七囀即依聲。
[22] 「及」字,原作「又」。
[23] 第三囀即具聲。
[24] 「彼」,謂《對法》。
[25] 《對法》卷二原文:
眼所發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亦變異。如迦末羅﹝梵文為「kamala」;藏文為「mig ser gyi nad」,即黃疸的一種﹞病損眼故,于青等色,皆見為黃。
[26] 「根」字,原作「眼」。
[27] 此處略引「作彼損益故,所以者何」。
[28] 「于」字,原文無。
[29] 道邑《義蘊》云︰
離識之色即﹝第八﹞本質﹝色﹞也。如禾稼等為他霜雹等損,壞青為黃。此不由﹝現﹞識令彼損也。
[30] 《對法》卷二原作:
俱有情數之所攝故,色則不爾,不決定故。
[31] 「不」字,《義蘊》疑為「可」。
[32] 智周《演秘》云︰
據等無間,六皆名「意」,今﹝以意﹞目第六,故為「不然」。五識根別,依根立名,無濫「可爾」。
[33] 謂如本論卷四中「俱有依」處云︰
第七八識既恆俱轉,更互相依,斯有何失?
又云︰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隨缺一種,必不轉故。
[34] 不只依等無間。
[35] 即第八識。
[36] 心、意、識三者通名。
[37] 識中別名。
[38] 前解為勝。
[39] 《俱舍論》卷一原文為:
為令了知境有境性種種差別,故于色蘊就差別相建立十處,不總為一。若無眼等差別想名,而體是色,立色處名,此為眼等名所簡別。雖標總稱,而即別名。又諸色中,色處最勝,故立通名。由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及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別。
又諸世間,唯于此處同說為色,非于眼等。又為差別,立一法處,非于一切,如色應知。又于此中,攝受想等眾多法故,應立通名。又增上法,所謂涅槃,此中攝故,獨立為法。
[40] 見《薩遮尼乾子經》卷八云︰
知耳根因,作眼根緣。知鼻根因,作舌根緣。知舌根因,作身根緣。
又云:
于根得自在,生一切處通。
[41] 《正法念處經》卷六十四云︰
瞿陀尼﹝梵文為「go-daniya」,即西牛貨洲﹞人,眼識聞聲。如閻浮提﹝梵文為「jambu-dvipa」﹞中蛇虺之類,眼中聞聲,瞿陀尼人亦復如是。如隔障礙,聞眾音聲,見眾色像,瞿陀尼人亦復如是,以法勝故。
道邑《義蘊》云︰
今以義準,眼、耳二種根,同依一眼根處。正量不知,執眼聞。
[42] 《佛地經論》卷三中云:
有義初地以上諸位,皆得現行,墮法數故。
[43] 如《佛地經論》卷三中云︰
如實義者,佛果方起。以十地中有異熟識所變五根,非無漏故,能依五識亦非無漏。有漏五根發無漏識,曾未見故。于佛果上,此智亦不恆現在前,作意起故,數數間斷。
[44] 《樞要》卷下云︰
「隨境立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等者,問︰一境多識取,果位但隨根,一根取多境,不可隨根稱!答︰一識境成多,不可隨境稱,所依根但一,隨根立識名。此義應思,大難!
「諸根互用」者,有二異說︰
第一師云︰實能緣諸境。于中有二義,一云︰一一識體,轉用成多,非轉法體,故非受等亦成想等。取相之用,一切無遮,不可難以大種為所造,彼轉體故。如第八緣五塵,亦得自相,不可難言壞根不壞境等。
二云︰恐壞法相,但取自境,皆是實境,所取他境,皆是假境。以識用廣,非得余自相。恐眼耳根得﹝余﹞三塵時,若至能取,壞根、不壞境,若不至能取,壞境、不壞根。色、聲亦爾,皆有此過故。
第二師解云︰一一根處,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以諸根用,各遍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相故。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相等!
[45] 「三」字,《述記》誤作「二」,今改。
[46] 「提」字,《述記》誤作「薩」,今改。
[47] 見《莊嚴經論》卷三〈菩提品〉第十。如說轉五根得二增上﹝藏文
作「殊勝自在」﹞云︰
一者、得諸義遍所作:謂一一根皆能互用一切境故﹝藏文作「一切五根于一切五義遍轉」﹞。二者、得功德千二百:謂一一根各得千二百功德故。
[48] 《佛地經論》卷七云:
彼﹝平等性智﹞所緣者,即余﹝妙觀察及成所作﹞二智。由對治力轉去世間分別六識,轉得清淨依他起性,或世出世間彼後所得緣上真如及法智等依他起性,以為境界,無執分別似所緣現,分別自內所證能證,用彼上說。真如法智為所緣故,名彼所緣。
[49] 本論卷十,如有二義中第二義云︰
此﹝成所作智﹞品亦能遍緣三世諸法,不違正理。《佛地經》說成所作智起作三業諸變化事,決擇有情心行差別領受去來現在等義。若不遍緣,無此能故。
《佛地經論》卷六謂乃「就強多分」而言,如云︰
當知四智一一能起一切作用。就強多分說,平等智起受用身,成所作智起變化身、妙觀察智觀察一切自相共相陀羅尼門三摩地等,大圓鏡智能現一切諸法影緣。如一一根取一切境,非無強用,此﹝四智﹞亦如是。
[50] 如理《義演》云︰
意云證此識互用也。
[51] 如理《義演》云「是答語」。
[52] 見《樞要》卷下。如前具引,如:
第二師解云︰一一根處遍有諸根,各起作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以諸根用各通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相故。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相等!
[53] 《佛地經》云︰
又如眾生決擇意業,由是眾生決擇可作及不可作,如是,如來成所作智決擇意化業,由是如來決擇眾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眾生令入聖教、成熟、解脫。
[54] 《佛地經論》卷六云︰
言「四記」者,一、一向記,二、分別記,三、反問記,四、默置記。
「一向記」者,如有問言︰一切生者,決定滅耶?佛、法、僧寶、良福田耶?如是等問,應一向記,此義決定。
「分別記」者,如有問言︰一切滅者,定更生耶?佛、法、僧寶,唯有一耶?如是等問,應分別記,此義不定。
「返問記」者,如有問言︰菩薩十地為上?為下?佛、法、僧寶為勝?為劣?如是等問,應返問記︰汝望何問?
「默置記」者,如有問言︰實有性我,為善?為惡?石女兒色、為黑?為白?如是等問,應默置記,不應記故,長戲論故。
[55] 《樞要》卷下略引《佛地經》或《論》解云︰
身業化有三︰一、「現神通化」:謂「現種種工巧等處,摧伏諸技傲慢眾生」,即是悲慧平等運道,如現神通度迦葉等。二、「現受生化」:謂往彼處,「示同類生而居尊位」,「攝伏一切異類眾生」。三、「現業果化」:謂「示領受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如毗濕飯怛羅等一切本生事」,名本生事。
《佛地經論》卷六云︰
先世相應所有余事,名為「本事」。先世所受生類差別,名為「本生」。
智周《演秘》云︰
「領」者,攝撿;「受」謂納受;乘斯化業,攝納化果,故名「領受」。與身相應,非身之事,名為「本事」。所受身類,名為「本生」。「毗濕」等者,此云「眾異」,有多德技異眾人故,即須達奪太子別名,舉事明也。
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行,名難修行。或于今世依變化身,先修苦行,後舍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名修難行。如說:如來先世迦葉佛時作是罵言︰何處沙門剃須髮者,有大菩提?無上菩提極難得故。由此惡業,今受如是難行苦果。此為止行惡行,現化所作。
[56] 《樞要》卷下云︰
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謂所演暢種種隨樂「文義巧妙,小智眾生,初聞尚信」。二、方便語化:謂「立正學處,毀諸放逸,讚不放逸。又復建立隨信」解人,「隨法行」等。三、辨揚語化:謂「斷眾生無量疑惑」。
[57] 「領受」,原作「受領」。
[58] 《樞要》卷下云︰
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謂決擇彼八萬四千心行差別。如《疏》中解《賢劫經》第二卷中,喜王菩薩晏坐思惟等。
[59] 《佛地經論》卷六云︰
謂諸有情八萬四千諸垢塵勞心行差別,此能障礙八萬四千波羅密多、陀羅尼門、三摩地等。
[60] 「第二卷」三字,《佛地經》作「廣」。
[61] 「佛體波羅密多」,竺法護譯作「舍利度無極」。
[62] 「等分」,藏文作「mbam pa」。
如理《義演》云︰
即心境相稱,名為「等分」。
非上貪對劣境等。
[63] 竺法護譯作:
是二千一百諸度無極,說法教化諸貪淫種;二千一百諸度無極,說法開化諸瞋恚種;二千一百諸度無極,說法開覺諸愚痴種;二千一百諸度無極,說法訓誨化等分種;是合八千四百諸度無極。
[64] 「除」字如理《義演》解為「對治」。
[65] 智周《演秘》云︰
此六塵等有情既染而無義利,或名六衰,能衰有情所有善法。
《雜心論》卷一云︰
彼不淨觀者,觀造色;安般念者,觀四大。
[66] 《賢劫經》卷二此下續云:
修習此故,復得成就八萬四千陀羅尼門、三摩地等。此猶略說,廣則無量。
《樞要》卷下解余三意化云︰
二、「造作意化」:謂「觀眾生所行之行,行與不行,若得若失,為令取舍造作對治﹝《佛地經論》卷六云「雖諸如來,于一切事無有功用,而令眾生心等變現,似有造作;故名『造作』」﹞。三、「發起意化」:謂「為欲宣說彼對治故,顯彼所樂名、句、文﹝原作「字」﹞身」。
[67] 「別抄」,謂《大乘義林章》卷十九〈三身章〉。
如云︰
此記有二︰一、人四記,二、法四記。
人四記者︰一、問生者皆死耶?答言如是,應一向記。二、問死者復生耶?答言應分別︰有煩惱者,死而復生;無煩惱者,死而不生;應分別記。三、問人為殊勝?應返問彼汝何所方?若方于天,答言為劣,若方于余,答言為勝,應返問記。四、問我為有無?應舍勿答,是舍置記。
法四記者︰一、問生者皆滅耶?答言如是,是一向記。二、問滅者復生耶?答言此分別︰有因緣者,滅而復生,無因緣者,滅而不生。二乘五蘊無大悲緣,無余依滅,而不更生。如來之身,但墮法數,不墮生數,有大悲故,本願未盡,有因緣故,滅而復生,是分別記。三、問聲聞善心為勝為劣?應返問彼汝何所方?隨方為答,是返問記。四、問第六蘊為善不善?應舍勿答。
[68] 如《佛地經論》卷六解云︰
由此身業領受先業愛非愛果,成所作智現似化身,領受化業。由此業故,示受一切本事本生難修諸行。
[69] 見《瑜伽》卷九十八。
[70] 《瑜伽》卷九十八原作「業及業異熟」。
[71] 如本論卷十云︰
雖說變化無根心等,而依余說,不依如來。
[72] 卷十續云︰
又化色根、心、心所法,無根等用,故不說有。
[73] 《瑜伽》卷一原文:
眼謂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無見、有對。
[74] 窺基別有〈五根章〉,見《大乘義林章》卷九。
[75] 謂第八頌之第二句。
[76] 第二、第三門即性、相二門。
[77] 謂本論卷四,如云︰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意以思量為自性故,即複用彼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審思量為末那故。
[78] 道邑《義蘊》云︰
前解約見、緣相,二了各別。後解了體是一,義分為二。用即體故。
[79] 如本論卷四中云︰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第六轉識決定恆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
又云︰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又卷五前云︰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有漏。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
《樞要》卷下云︰
所依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各增二。
「五,四」者,五識各有四依︰一、順取依,二、明了依﹝即「分別依」﹞,三、分位依﹝即「染淨依」﹞,四、依起依﹝依現第八﹞。
「六有二」者,第六意識有二所依︰一、分位依,二、依起依。
「七、八,一」者,七、八二識,各有一依。七有一依,謂依起。八有一依,謂分位。
「俱依」者,顯上所明「俱有依」攝。
「開導」者,即等無間依。
「因緣」者,即種子依﹝亦即「根本依」﹞。
「及」者,顯上諸識更加二依。
「一一各增二」,謂五有六,第六有四,七、八,各三。如前第四卷說。
[80] 如卷本論四云︰
隨境立名順識﹝順通別名「識」﹞義故,謂于六境了別名識。
[81] 如本論卷二云︰
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82] 如本論卷四云︰
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髮識,緣一切境。
[83] 謂本論卷十。
[84] 謂因、果二位。
[85] 《樞要》卷下云︰
「因」者,簡自在位。「見」者,于因中,取見分,除自證分等。「各」者,顯別別界。「隨應」者,顯能緣識非決定故,隨其所應,諸識緣故。「五、三」者,色等五界,三識所緣︰一、五識,二、第六,三、第八。第八者,意界攝。「六有二」者,謂眼等五界,六、八二識所取;意界,通為六、七所取。《瑜伽》等說第七、八識,意界攝故。「六一」者,謂眼等六識界唯一意識緣。第七、八識,不名意識界故。「一不定」者,即法界。若非為他定通等力所引,唯意識緣。若為他引,五、八、六識,俱能取之。于中復有異生、二乘、菩薩所引,各有差別。「自在等分別」者,謂或初地,或八地、如來位,各有差別。一一為八識緣也。「等分別」者,謂若因中法界心、心所,並自證分、證自證分,于七心界中,處處加自。及果上十八界,為七心界及法界所了,如理應知。
道邑《義蘊》云︰
若至佛果,八識皆能緣十八界,故言「等分別」也。
[86] 如云︰
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87] 即分別依,或明了依。
[88] 如《對法》卷二末云︰
若生長欲界,即以欲行鼻、舌、身、還熂、嘗、覺欲行香、味、觸。若生長色界,即以色行身,還覺自地觸。彼界自性,定無香味。離段食故。由此道理,亦無鼻舌兩識。若生長欲界,即以欲行意了三界法及無漏法。如生長欲界,如是,生長色界。若生長無色界,以無色行意了無色行自地法及無漏法。若以無漏意,了三界法及無漏法。無色行意了無色行自地法及無漏法者,謂依聖弟子說,若外異生,唯了自地法。若住此法者,或有由先聞薰習力亦緣上地,為起彼故。
該論《述記》卷十一云︰
《顯揚論》﹝卷十八﹞說如欲界心緣四境,色界亦緣四境﹝如云「謂欲界系心緣欲、色、無色,及不系境,如是色、無色界系心,及不系心,各緣四種境」﹞,正與此﹝《對法》﹞同。六十五說色界系善心緣三界諸法﹝如云「色界善作意亦緣一切三界諸法」﹞。不言有覆、無覆之心。然《瑜伽論》據隨順門,但說于善。據實而言,三心皆得。如上應知。然小乘中,色界散心得緣三界及不系法,定心不得。大乘,定得。然六十五于色界善心,亦言「若定,若生」無色,亦爾﹝如云「無色界中若定、若生,外道異生,無色界系善作意,唯緣自地一切法,非下地」﹞。故定亦得。……與此論同。若外道異生,唯知自地。《顯揚》十八不說外道也。
問︰何故不得緣上下地及無漏耶?隨所生處,計為涅槃,故不緣上。不計有故。下已厭,所依劣故,不得緣下。不緣無漏,其心微劣,不欣求故。不能非撥,故不緣之。
問︰豈無外道計識處亦為涅槃,或修未得,或退起空處心,命終生空處,不欣求識處上耶?及彼無色外道無邪見欲等耶?又豈無總緣識處相種?又五十九說︰上地有情「于﹝彼﹞下地﹝諸﹞有情所起﹝原作「由」﹞常、恆﹝樂、淨、具勝功德,自謂為勝故﹞等。豈染、無記、不緣下耶?此明外道已。
[89] 《瑜伽》卷六十五云︰
欲界系善、染、無記作意,緣一切三界諸法。
《略纂》卷三十四解云︰
此中「善心」可解。「染污」者,即兼言有覆無記。
問曰︰何者有覆﹝無記﹞緣三界也?答曰︰欲界有覆唯俱生身、邊,唯在第六識者。如﹝《瑜伽》卷七卷六﹞論文觀三界為一﹝「邊、無邊論」﹞,同一類等為我﹝「計我論」中,「見已立名者名相應行已,唯應起于想覺,不應起于剎帝利、婆羅門、吠舍、戍陀羅、佛授、德友等薩陀之覺」﹞故。余無此能,更無有覆心緣也。無記緣三界者,即異熟生心獨頭起者。及緣威儀、工巧心後,等流引生異熟生心,亦名威儀心、工巧心緣也。泛爾緣,不﹝尋﹞求、不染﹝污﹞者,是第八識,亦是緣三界也,種子法故。
《瑜伽》卷六十五云︰
色界系善作意,亦緣一切三界諸法。
《略纂》解云︰
此中應言染心、﹝有覆﹞無記,亦即染心如何?如五十九云「色界于欲行煩惱」。謂上緣煩惱,及緣下慢,及如前第六﹝卷﹞我見色﹝「計我論」中,「見色形已,唯應起于色形之覺,不應起于薩埵之覺」﹞。以微細故,及異熟生無記心,略而不說也。
《瑜伽》卷六十五云︰
無色界中若定、若生,外道異生無色界系善作意,唯緣自地一切法,非下地。
《略纂》卷十六解云︰
無色界若定若生外道,唯緣自地計為涅槃故。如計識﹝無邊﹞處為涅槃,未行識,已得空﹝無邊﹞處,當善心,不緣上?又九無礙心﹝即九無間道﹞,豈亦無善心不緣下?俱得計自地涅槃者語,所以略而不論。有共染心中,豈無上緣?或又五十九云︰無色﹝即「生上地者」﹞于欲行、色行涅槃﹝即「于彼下地諸有情所,由常恆樂淨具勝功德,自謂為勝故」﹞,亦得緣下。不言無色煩惱行等,以漸獨故,略而不論。據外語者,語同《對法》。
《瑜伽》卷六十五云︰
若毗缽舍那行菩薩未得自在及有廣慧聲聞乘﹝藏文作「具有廣大分別聲聞乘」﹞等,若諸有學,若阿羅漢,彼無色界系善作意亦緣下地一法。
《略纂》卷十六解云︰
此中「毗缽舍那﹝行﹞菩薩」,謂地前。「亦緣下」者,說善心不計極故,得緣下地。不言緣上者,以生上界。如有學但以諦觀,不亦六行欣上,故略而不論。菩薩從多聲聞﹝除廣慧聲聞﹞為論,亦不說其實得緣下地。此中不論此等染心,亦應研問。又彼﹝無色﹞異生亦不說之。及並不言緣無漏者,以界為法故。如《對法‧第二抄》、《顯揚》十八不同,如彼會也。
[90] 「性」,謂性屬。下同。
[91] 謂前後二文。
[92] 「此」,謂六識。
[93] 如理《義演》云︰
使後學者知此差別,故前後辨性﹝屬﹞不定,不得定同也。
[94] 《續藏》注云:「今世益」三字古本無。
[95] 《對法》卷三云︰
「第一義善」者,即真如。
[96] 智周《演秘》云︰
問︰且修六度,于現有苦﹝受﹞,廣舍竭財、有飢寒等﹝苦﹞,乃至修慧,流血裂心﹝大苦﹞,云何而言二世皆益?不善,返此,為難亦然。答︰有善惡名﹝《佛地經論》卷七云「諸我執等煩惱障體,唯在不善、有覆無記二心中有。若法執等所知障體,亦在無覆心中。二乘無學亦現行故」﹞,即成益損。又于他處,而有損益,不唯約自。又能破慳,而長于貪,亦名損益﹝不唯約苦受、樂受,名為損益﹞,故損益義,二世皆成。
[97] 即順益今世。
[98] 謂前世善業所感無記果法。
[99] 謂有前今,而無後故。
[100] 「彼」,謂「他世」,即攝前世、後世。「善」,梵云塞建地羅﹝梵文
為「skandha-ratna」﹞,《入阿毗達磨論》卷上云︰
安隱﹝藏文作「bde ba」﹞義是善義,能引可愛有及解脫芽故。或已學習成巧便義,是善義,由此能辦妙色像故,如彩畫師造妙色像,世稱為善。
[101] 「彼」,謂惡趣。
[102] 謂第二別釋中第一解三性名。
[103] 如《對法》卷三末、卷四初。
[104] 《述記》卷十八初如云︰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二、相應善: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相應行。種子善準義亦爾﹝《對法》卷三云「『隨逐善』者,謂即諸法習氣」﹞。四、勝義善:謂善無為。
不善四者,一、自性不善:謂無慚等十唯不善心所。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相應行,種子亦爾。四、勝義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四者,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爾。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四、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105] 即除「輕安」。
[106] 「不」字,疑為「于」。
[107] 忿、恨、覆、惱、嫉、慳、害等七。
[108] 此三通無記。
[109] 《對法》卷三云:
自性善者,謂信等十一心、心所法﹝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舍、不害﹞。相屬善者,謂彼相應法。隨逐善者,謂即彼諸法習氣。發起善者,謂彼所發身業、語業。第一義﹝藏文作「don dam pa」﹞善者,謂真如。生得善者,謂即彼諸善法由先串習故,感得如是報。由此,自性即于是處,不由思惟,任運樂住。「即于是處」者,謂于信等處。「由此自性不由思惟」者,謂無功用、不假善友力等。「任運樂住」者,非唯欲樂是生得,亦信等俱任運起故。加行善者,謂依止親近善丈夫故,聽聞正法、如理作意、修習淨善、法隨法行。
該論《述記》卷十三云︰
「法」,謂滅諦。「隨法」,謂道諦等。或道諦法,是隨滅諦法行唯有修道諦。
《對法》卷三續云:
修習淨善者,謂于正法中一切聞等所生善法。
現前供養﹝藏文無「供養」二字,下不善無記同﹞善者,謂想對如來,建立靈廟﹝藏文作「mchod rten」,即佛塔﹞、圖寫尊容、想對正法、書治法藏、興供養業。
饒益善者,謂以四攝事﹝布施、愛語、利行、同事﹞饒益一切有情。
引攝善者,謂以施性福業事及戒性福業事故,引攝生富貴家,引攝順清淨法。引生生天樂異熟及生富貴家者,顯得尊貴因。引攝隨清淨法者,顯得涅槃因。
對治善者,謂厭患對治﹝該論卷九云「謂以如病、如癰等(行相),厭壞五取蘊故」﹞、斷對治﹝卷九云「謂方便及無間道。由彼能斷諸煩惱故」﹞、持對治﹝卷九云「謂解脫道。由彼任持斷(之)得故」﹞、遠分對治﹝卷九云「謂此後諸道,由彼令先所斷煩惱轉遠離故」﹞、伏對治、離系對治﹝《瑜伽》卷六十三云「或由世間出世間道,斷諸煩惱」﹞、煩惱障對治、所知障對治﹝《雜集論述記》卷十三云「此上三對治,各攝義周,據義別說」﹞。此諸對治,後﹝卷九﹞當廣釋。
寂靜善者,謂永斷貪欲、永斷瞋恚、永斷愚痴、永斷一切煩惱──若想受滅,若有余依涅槃界,若無余依涅槃界,若無所住涅槃界﹝藏文無「界」字﹞,如是皆名寂靜善法。
等流善者,謂已得寂靜者,由此增上力故,發起勝品神通等世出世、共不共功德。
[110] 《對法》卷三云:
自性不善者,謂除染污意相應,及色無色界煩惱等,所余能發惡行煩惱隨煩惱。此複云何?謂欲界系、不任運起者,是不善。若任運起﹝藏文作「rav ’khruv」﹞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余,是有覆無記。
相屬不善者,謂即此煩惱隨煩惱相應法。
隨逐不善者,謂即彼習氣。
發起不善者,謂彼所起身業、語業。第一義不善者,謂一切流轉﹝藏文作「’khor ba」﹞。
生得不善者,謂由串習不善故,感得如是異熟。由此,自性即于不善任運樂住。
加行不善者,謂依止親近不善﹝藏文作「dam pa ma yin pa」﹞丈夫故﹝藏文作「dav」﹞,聽聞不正法、不如理作意﹝藏文前二亦為所「依止」﹞,行身、語、意惡行。
現前供養不善者,謂想對歸依﹝藏文作「依止」,下同﹞隨一天眾已,或殺害意為先,或邪惡見為先,建立祠廟﹝藏文作「lha rten」,與上文「mchod rten」別﹞,興供養業,令無量眾廣樹非福。「殺害意為先建立祠廟」者,謂于是處,害牛羊等以祭天神﹝藏文無此四字﹞。「邪惡見為先建立祠廟」者,謂于是處受自餓等苦﹝藏文並有「由諸煩惱」﹞,求福、求願﹝藏文作「mchog ’dod pa」﹞。
損害不善者,謂于一切處﹝藏文作「于諸有情」﹞起身、語、意種種邪行。
引攝不善者,謂行身、語、意諸惡行已,于惡趣善趣引攝不愛異熟果或引,或滿。于惡趣中具受引、滿果。于諸善趣唯受滿果。謂生彼已,由惡行故﹝藏文無此四字﹞,受貧窮苦。
所治不善者,謂諸對治所對治﹝藏文有「品」字﹞法。
障礙﹝藏文作「bar du gcod pa」﹞不善者,謂能障礙諸善品法,如數與眾集等﹝藏文作「聚集內部中和合等」﹞。
[111] 《對法》卷二云:
何等自性無記?謂八色界、處、意相應品﹝藏文作「具有相應意」﹞、命根、眾同分、名句文身等﹝藏文無「等」字﹞。
何等相屬無記?謂懷非穢﹝藏文「sdav ba」,即恨、憤、怒,為「穢」﹞、非淨心者所有由名、句、文身所攝受心及心所。﹝「非穢非淨心」者,顯善不善相違心;「由名句文身所攝受」者,顯(于)彼行相義,以彼意言門轉故。《雜集論述記》卷十三云「意中論辨如名等故,說為名等」﹞。
何等隨逐無記?謂即彼戲論﹝藏文作「言說」,下同﹞,以名身等薰習心故,由此習氣,後戲論生。
何等發起無記?謂彼所攝諸心、心所所發身業、語業。「彼所攝」者,謂懷非穢非淨心者,所有名等戲論行相心、心所。
第一義無記者,謂虛空、非擇滅。
何等生得無記?謂諸不善、有漏善法異熟。
何等加行無記?謂非染非善心者所有威儀路,工巧處法﹝《雜集論述記》卷十三云「威儀依于道路,工巧依于處所,不可易名。又威儀與業性色作路,工巧依止事業處得。又威儀以根色為路發得,工巧依根色為處發得,或與心為路為處」。「非染非善心」者,此顯若非染非善心所發威儀路等,是無記性。所余,隨其所應或善,或不善﹞。
何等現前供養無記?謂如有一想對歸依隨一天眾,遠離殺害意﹝或﹞邪惡見,而建立祠廟興供養業,令無量眾于如是處,不生長福非福。
何等饒益無記?謂如有一,于自僕使﹝藏文作「bran dav gla mi dav las byed pa dav/」﹞;妻子等所,以非穢非淨心而行惠施。
何等受用無記?謂如有一,以無簡擇、無染污心,受用資具﹝「無簡擇心」者,為別﹝于﹞善性。「無染污心」者,為別不善性﹞。
何等引攝無記?謂如有一于工巧處串習故,于當來世復引攝如是相身。由此身故,習工巧處速疾究竟。
何等對治無記?謂如有一為治疾病得安樂﹝藏文無此三字﹞故,以簡擇心﹝藏文德格版譯作「無簡擇心」﹞好服醫藥。
何等寂靜無記?謂色無色界諸煩惱等。由奢摩他所藏伏故。
何等等流無記?謂變化心俱生品﹝變化心相應共有等法,名「俱生品」。此心、心所謂嬉戲故,發起變化,是無記性,若為利益安樂有情,當知是善﹞。
[112] 見本論《述記》卷十八初。今列其目︰二門為世俗、勝義,三性
各分。
三門中善為感愛果、性巧便、性安隱,不善為感非愛果、性非巧便、性不安隱,無記為相應、不相應、真實。四門如上。
[113] 如真如、虛空、非擇滅。
[114] 如饒益善、對治善等一分。
[115] 謂能變、所變、分位、勝義。
[116] 如《瑜伽》卷一云︰
復有二業,謂隨意識轉──隨善染轉、隨發業轉。
[117] 即除能變、所變,而增威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