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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三冊 卷五 六、諍答有無出世末那

【論文】

五.三二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

【疏翼】

  第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中,第二廣諍答。于中二師諍體無或義無︰一、安慧等師淨意體無﹝德光、地親各自《大乘五蘊論釋》均謂:阿羅漢位,染污意斷﹞,二、護法等唯染義無。初中分三︰一、引《雜集》證,二、引《顯揚》證,三、引《攝論》證。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九】

下、明「三位無」義,為體、為義,余[1]如《樞要》[2]。

  下、更諍也。

  安慧等[3]云︰三位體無,此識俱時,唯有人執,無有法執。《對法》[4]等說三位無故[5]。若此俱有法執,應言三位有。準此師計,即成佛時無第七識,余七識有。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若此染污意于善、染、無記位中,無差別生起者,應無舍時。若無舍時,何有解脫?既無解脫,云何不成?

實則不成。如是頌曰︰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論曰︰阿羅漢者,謂諸煩惱無余永斷故,染污意亦無。此意如有頂地修所斷煩惱,于得阿羅漢時由無間道斷。謂此于阿羅漢位,如余煩惱亦無。

不還果由已離無所有處欲貪,得入滅盡定,亦由道力得入滅盡定故,于滅盡定位當亦如道而滅。滅盡定出已,復從阿賴耶識而生。

出世間道亦無,言「出世間」者,為簡別世間故。唯于世間道位,染污意生起,觀見無我,由能對治我見等故,于出世間道,此不能生,由能治及所治二分不俱起故,此意于出世間道中滅。從此出時,復由阿賴耶識而生。如是已釋所說「次第二能變」言,亦即總結。

  但安慧《大乘莊嚴經論釋》﹝德格丹珠, sems tsam, mi (即唯識部第mi函), 113B.4﹞卻說︰

染污意若清淨者,則成為平等性智。

【論文】

五‧三三 又說:四惑恆相應故。

【疏翼】

  第一安慧等師意體無中,第二引《顯揚》證。

【述記‧卷二十九】

  《顯揚》第一說四惑俱,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有此識故[6]。

  然今此論不依《佛地》[7]、無性《攝論》[8]為證義文。本《經》[9]、本《論》[10]不言有,淨亦通無漏故[11]。

【論文】

五‧三四 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疏翼】

  第一安慧等師意體無中,第三引《攝論》證。

【述記‧卷二十九】

  《攝論》第一論本,不言為淨依[12],故無淨第七,法執第七。滅定、聖道、無學三位無第七體也。

【疏翼】

  以上第二廣諍答中,第一安慧等師淨意體無訖。

【論文】

五‧三五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

【疏翼】

  第二廣諍答中,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即非淨體無。

  《樞要》卷下云︰

下明末那通法執文。

護法立末那法執,諍中有十︰一、違經失,二、違量失,三、違《瑜伽》失,四、違《顯揚》失,五、七八相例失,六、四智不齊失,七、第八無依失,八、二執不均失,九、五六不同失,十、總結會。

或總分三︰一、立理引證,二、總結,三、會違。初中有九,即前九是。「是故定有」下,結。「言彼無者」下,會違。

【述記‧卷二十九】

  護法等釋︰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

  六十三云︰問︰若彼末那于一切,時思量而轉[13],如世尊說「出世末那[14]」云何建[15]立[16]?

  準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說有」。準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脫經》[17]。

  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義,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于淨。

  此違教[18]。

【論文】

五‧三六 無染意識,如有染時,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疏翼】

  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中,第二違量失。

【述記‧卷二十九】

  次、違理。

  彼言:有學出世道現前及無學位,有漏、無漏第六意識皆無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緣、種子等;宗也[19]。是意識故[20]。「如有染時」意識[21]。論缺因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至下當知。

【論文】

五‧三七 《論》說:藏識決定恆與一識俱轉,所謂末那;意識起時,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與末那;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三俱轉,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七俱轉。

【疏翼】

  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中,第三違《瑜伽》失。于中分三︰一、引《瑜伽》文,二、藏識無識俱失,三、聖道無二俱失。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九】

  第五十一[22],及《解深密》,當七十六[23]。

【論文】

五‧三八 若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恆定一識俱轉。

【疏翼】

  第三違《瑜伽》失中,第二藏識無識俱失。

【述記‧卷二十九】

  此難前說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無淨第七者。

  論說「恆與一識俱」言,既非是「恆」,亦非是「定」,此位無故。前師說云︰此據多分[24],若不爾者,非定恆俱故。

【論文】

五‧三九 住聖道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爾時,藏識定二俱轉」?

【疏翼】

  第三違《瑜伽》失中,第三聖道無二俱失。

【述記‧卷二十九】

  此、難聖道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唯一識俱,如何可言「二識俱轉」?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中,第三違《瑜伽》失訖。

【論文】

五‧四○ 《顯揚論》說:末那恆與四煩惱相應,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或平等行,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疏翼】

  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中,第四違《顯揚》失。

【述記‧卷二十九】

  前師若云據多時語,彼[25]第一說復云何通?

  「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舉行故。

  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學五識起唯六識俱,非七俱難。文意[26]似為有[27]藏識之言[28],故不說之,無學無藏識[29]故。

【論文】

五‧四一 若由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無第七,應由論說阿羅漢位舍賴耶故,便無第八!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疏翼】

  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中,第五七八相例失。

【述記‧卷二十九】

  若由《大論》六十三說:阿羅漢位無有意[30]故,便無第七,則無學身應無第八!以聖說[31]故。何愛第八,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意,以俱許故。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云何言然,唯染位有?

【論文】

五‧四二 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平等智,彼如余智,定有所依相應淨識。此識無者,彼智應無,非離所依有能依故。

【疏翼】

  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中,第六四智不齊失。中分為二︰一、智無依失,二、依六識失。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九】

  《莊嚴論》[32]、《攝論》[33]第九:轉第七得平等智[34]。平等智定有所依識,故有第七淨也。

  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別所依識。說轉得故。如余三智。第七若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論文】

五‧四三 不可說彼依六轉識,許佛恆行如鏡智故。

【疏翼】

  第六四智不齊失中,第二依六識失。

【述記‧卷二十九】

  又彼若言:經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鏡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經》中,說此智品,佛位恆行[35],即汝共許。許佛恆無轉易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轉易、不恆故。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恆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說[36]。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中,第六四智不齊失訖。

【論文】

五‧四四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必有此依,如余識性故。

【疏翼】

  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中,第七第八無依失。

【述記‧卷二十九】

  無學無此識,第八應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余七識[37]。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為依故。

【論文】

五‧四五 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恆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恆行;此識若無,彼依何識?

【疏翼】

  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中,第八二執不均失。于中分三︰一、法執失依,二、第八無慧,三、二乘未斷。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九】

  又難︰如凡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恆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法執亦應恆現前有!為例均故。若此識無,法執恆行,依于何識?二乘定有故。

【論文】

五‧四六 非依第八,彼無慧故。

【疏翼】

  第八二執不均失中,第二第八識無慧。

【述記‧卷二十九】

  彼說八識皆有執故,不可說執依第八識!第八識俱無慧執,故非八俱也。

【論文】

五‧四七 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此識恆行,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疏翼】

  第八二執不均失中,第三二乘未斷。

【述記‧卷二十九】

  二乘聖道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恆行不絕,未證法空故。意顯回心、頓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38]。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中,第八二執不均失訖。

【論文】

五‧四八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

【疏翼】

  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中,第九五六不同失。于中分三︰一、二論以五證六,二、無七則宗因兩失,三、或五亦無依失。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九】

  《瑜伽》第五十一[39]、《攝論》第一[40]證七識中,以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

【論文】

五‧四九 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第七為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

【疏翼】

  第九、五六不同失中,第二、無七則宗因兩失。

【述記‧卷二十九】

  若聖道起,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為六依,彼二論所立之宗、因,應俱有過。

  謂若總言第六意識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過。自許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若言除聖道及無學意識,余意識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余令有依者為比量故。

  若以「六識攝故」為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為如五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為如汝聖道無學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41],便有[42]法自相相違、決定相違過失。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汝聖道無學意識[43],故無第七。《攝論》[44]、《大論》[45]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之[46]。

【論文】

五‧五○ 或應五識,亦有無依;五恆有依,六亦應爾。

【疏翼】

  第九、五六不同失中,第三、或五亦無依失。

【述記‧卷二十九】

  義雖不然,汝之五識亦應有無依之時,六識攝故。如汝意識。

  此有自宗相違過失。以就他宗,然成返難︰五識恆有依,意識應亦爾!結成前難。

【疏翼】

  以上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中,第九五六不同失訖。

【論文】

五‧五一 是故定有無染污意,于上三位恆起現前。言彼無者,依染意說,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疏翼】

  第二護法等唯染義無中,第十、總結會。

【述記‧卷二十九】

  故「無染意于上三位亦恒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差別。回心向大,其理皆然。

  論說三位無末那者,隨何乘說染污意無,非無第七識體。如說四位不退菩薩等[47],無阿賴耶,非無第八體,舍染名故[48],故人執俱,定有法執。

  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佛地論》[49]及《樞要》[50]說。諸門[51]分別,如第十[52]解。

  下、唯正義。

  上來依頌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

【疏翼】

  以上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或隱顯分位有二,第二答中第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訖。

【論文】

五‧五二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疏翼】

  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或隱顯分位有二,第二答中,第二傍乘義解行相分位。

【述記‧卷二十九】

  自下第二、因乘義解分位行相。于中有三︰初、標分位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解。此即初也。

【論文】

五‧五三 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二、法我見相應;三、平等性智相應。

【疏翼】

  第二傍乘﹝或因乘﹞義解行相分位中,第二列其名。

【述記‧卷二十九】

  即列名也。

  以相應法顯識行相,由此三種短長不同,故成位別[53]。

【論文】

五‧五四 初,通一切異生相續、二乘有學、七地以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疏翼】

  第二傍乘﹝或因乘﹞義解行相分位中,第三隨別解。于中有二,第一別解三位中,分三︰一、解人我見相應位,二、解法我見相應位,三、解平等性智相應位。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九】

  自下、別釋,有二︰初、別解三位,後、重料簡。此是第一、與人我見相應。

  正云「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故,如前已解[54]。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以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見。

  「七地以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無學、回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無故。

  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此識緣阿賴耶識起數取趣見也,第八未舍「阿賴耶」名故也,第七非不與法見俱。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粗,法我細故;故偏說之,此為初無,此即舍名[55]。

  問︰能緣人我七地以前有漏時,方言有者,此意是入無漏時舍,如下亦然[56],舍此相應。何故第八舍「阿賴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無漏心時舍?

  答︰八,據永舍,以性未能離他執故;七,據暫舍,以染污體少時無故。不相違也。不可說彼得互舍也[57],以二乘有學未名舍故。若許暫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亦應名舍,染污末那違無漏故。

【論文】

五‧五五 次,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相續、一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疏翼】

  第一別解三位中,第二解法我見相應位。

【述記‧卷二十九】

  即是第二、法見相應。

  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時,未必有初,此位長也。即諸異生、一切二乘──不問有學、無學──身全、一切菩薩──即兼頓悟,及學無學漸悟菩薩──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現前位。

  「法空智」者,謂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時;「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謂法空後得智,及依法空後得智入滅定位,無分別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時第七識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細,第七法執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爾,體類同故[58]。

  然此中言,簡取人空無分別智,及人空後得智,並此人空所引滅定。此位之時,雖滅人執,法執仍在。人空觀粗,法執行細,不障彼智。唯第七人執,可障彼智,故入人觀位,人執不行。如來地時,此識無漏,故不說也。

  此法執心,緣異熟識起法我見。法我見位既長,異熟之心亦爾。見、相相當,故說,「緣」也,非人執心不緣異熟,異熟位長,故不說彼;非法執心不緣賴耶,賴耶短故,不說之也。

【論文】

五‧五六 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菩薩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疏翼】

  第一別解三位中,第三解平等性智相應位。

【述記‧卷二十九】

  即平等智相應心也。從勝全論,即一切如來全,無有漏故。一切「菩薩見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薩──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真見道義[59],及一切菩薩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觀不然,如前已說。

  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

  《佛地論》說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即是法觀[60]。

  若定爾者,八地以去不出無漏觀,彼位何時非法觀果?

  由此應說鄰近果者,如《佛地論》說法觀後得現前。若遠果者,即人觀後得現前。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彼果起人觀後得智,亦無妨[61]。然此中據初解鄰近果說,若約後義,即果全論。

  又此果有緣慮、不緣慮,不緣慮者即滅定,緣慮者可知。

  此第三智緣何法境?

  于佛地時,「緣無垢識」等。即緣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為,及真如,故言「等」。菩薩見、修道位,緣異熟識及真如故。

  問︰若許菩薩亦緣真如,即第七識一心之中雙緣真俗、有漏無漏,二境界失!

  答︰若在真見道,及一切緣真如無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緣如,不緣第八,唯理觀故。其相見道及修道中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緣第八,或亦緣似真如。其實,唯有為,通緣有漏無漏為境,由第六識引生別故。今此總言緣「異熟」等[62],等真如等,故以後得智不親緣真如,不名真俗雙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難合,合令相應[63],故亦無妨。

  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雙緣真俗;若在十地,唯緣異熟,未能緣如,無如前失。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許緣真如,《佛地論》中第五卷說初地即得[64],故知因中亦緣真俗。

  前解為勝。

  或第八未「舍」名,得言緣賴耶,性未離故,故復言「等」。即是「識」字,及一「等」字,通在「無垢」及「異熟識」。

  此解難知。既無能藏,藏義應暫舍[65]。

【疏翼】

  以上第三隨別解中,第一別解三位訖。

【論文】

五‧五七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疏翼】

  第三隨別解中,第二重料簡。

【述記‧卷二十九】

  問︰二執俱起,何故分位前後不同[66]?

  自下第二、重明前位[67]。文有其二,唯廣初二故。初、廣前人執[68]。廣初有二︰初、明二執寬狹,後、明用體同別。此初也。

  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69]。  即法我通,人我狹也。如人要迷杌,不知見杌等,方執為人;迷杌為先,後方人起。

  此中喻況,理有淺深。淺喻︰「謂人」是人執,「迷杌」是法執。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謂人」是起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70]。

  問︰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亦可起事執!

  答︰不然。人狹,法寬,以法為本故。

  難淺喻云︰若執是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起于人,迷杌應非是法執!

  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時,似于法執,非謂執是實杌,方為不了[71]。

  問︰若不了杌,與疑何別?

  答︰彼猶豫故,此決定故。決定迷杌,遂執是人,故是法執。

【論文】

五‧五八 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疏翼】

  第一廣前人執中,第二明用體同別。

【述記‧卷二十九】

  問︰如何二執得俱起耶?

  下、顯體用同別。

  我、法用別,慧體是一,同一種生,無違于理。如一眼識緣青黃兩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兩境、兩行共許識,喻不共執心。然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于二境起二行執故[72]。

  問︰若爾,前言疑于理,印于事,豈非二行、境耶?

  彼雖非執,行相別故[73],執則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亦不俱起。今此不違,故許俱起,即是廣前初人執位。

【疏翼】

  第二重明前位或重料簡中,第一廣前人執訖。

【論文】

五‧五九 二乘有學聖道;滅定現在前時;頓悟菩薩于修道位;有學漸悟生空智果現在前時;皆唯起法執,我執已伏故。

【疏翼】

  第二重明前位或重料簡中,第二廣前法執位。于中有三,第一總廣唯法執位中,又分二︰一、舉我執已伏諸位,二、舉我執已斷諸位。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二十九】

  此下、廣前法執位中有三︰初、總廣一切唯法執位,次、更重諍八地以上,後、解法執染不染義。

  廣前第二法執位也。

  初位,必有此法執故,更不須釋。一切異生,理無疑滯,具有人執。

  「定姓二乘有學」起「聖道」、住「滅定」,二位現在前時,通見修道。除此,亦有人執。

  「頓悟菩薩」除見道全,此依一心真見道說,一向法觀違法執故。若三心觀,即初念時唯人觀故。「于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

  「有學」、「漸悟」菩薩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現在前時」,即皆唯起此識法執,以此人執障人空智故。定姓二乘,聖道、滅定,頓漸菩薩生空智及果位,我執已伏;至金剛心方能斷故,唯有法執。頓漸菩薩,皆除見道法空智及果者,必無法執故。

【論文】

五‧六○ 二乘無學,及此漸悟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疏翼】

  第一總廣唯法執位中,第二舉我執已斷諸位。

【述記‧卷二十九】

  然唯起法執中,定姓二乘無學,及此漸悟,如何?

  明此二種人也。謂此定姓「二乘無學」全,及此「漸悟」菩薩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現前時」。若住散、定心,有漏、無漏心,皆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漸悟即除見道全[74],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此位,法執定不行故。余位,非所除,皆有法執也。然此一切──若是漸悟、有學、無學、頓悟八地以去──大勢相似[75]。

【疏翼】

  以上第二廣前法執位中,第一廣一切唯法執位訖。

【論文】

五‧六一 八地以上,一切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已永斷,或永伏故。法空智果不現前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疏翼】

  第二廣前法執位中,第二更諍八地以上。于中有三︰一、或起法執,二、引《深密》證,三、現行非種。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九】

  七地以前有漏心間,不同八地。

  自下第二、故重諍之。

  重諍八地以上三地。

  彼位人我執,皆永不行。不行有二︰無學、漸悟,彼已永斷,名為不行。有學、漸悟及頓悟菩薩,此位永伏,名為不行,即是第八舍其名也,能緣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現前,起人觀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細執不障粗觀起故。若不然者,即應起法觀,唯無漏相續,無有漏心隔,以此為證[76]。

【論文】

五‧六二 如契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

【疏翼】

  第二更重諍八地以上中,第二引《深密》證。

【述記‧卷二十九】

  八地以去,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何故人執彼位不行?

  人執不障有漏心故。設未永斷彼人執種,但是永伏,故知無漏心常起人法觀。

  此以何為證?

  如《解深密經》──當七十八「二障三處過也[77]」: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經文也。

【論文】

五‧六三 此所知障,是現非種,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疏翼】

  第二更重諍八地以上中,第三現行非種。

【述記‧卷二十九】

  八地以去所有法執,是現行,非種子。此,非第六識中法執現種,說彼地地皆能斷故。

  若謂彼說第七惑,余識中法執種子,非有現行,現行所知障,此位無故者,即煩惱種子亦應言在。十地之中,未斷第七及余修道煩惱種故,應言此位煩惱、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故言法為依者[78],此與何法為所依也?

  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

  又若許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煩惱人執?何法為障令不生耶?不見余時第六意識唯有法執,經于一切時都無人執故。

  然上重諍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位者,彼易了故。

【疏翼】

  以上第二廣前法執位中,第二更重諍八地以上訖。

【論文】

五‧六四 法執俱意,于二乘等雖名不染,于諸菩薩亦名為染,障彼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于二乘等說名無覆,不障彼智故。

【疏翼】

  第二廣法執位中,第三解法執染不染義。于中有三︰一、二乘非染,二、四無記何攝,三、舉喻以明。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九】

  自下第三、重解法執染不染義。

  問︰何故上言二乘、異生,全言有也?

  「于二乘等」,「等」諸異生。「雖名不染」,于菩薩,名為染,障菩薩智故。由此,法執通二無記。望二乘,是「無覆」;望菩薩,亦名「有覆」;無記不障二乘故[79]。

【論文】

五‧六五 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恆時生故,名異熟生,非異熟果,此名通故。

【疏翼】

  第三解法執染不染義中,第二四無記何攝。

【述記‧卷二十九】

  有四無記,此何無記攝?

  「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性「恆時生」,「故名異熟生」。非是從善惡異熟業所生,名異熟生。異熟生無記名通,故攝此。

【論文】

五‧六六 如增上緣──余不攝者,皆入此攝。

【疏翼】

  第三解法執染不染中,第三舉喻以明。

【述記‧卷二十九】

  三緣不攝,皆此緣攝。三無記不攝,皆此無記攝。何者非異熟生耶?余三,雖亦從異熟生,然有別性,此不在彼別名中,故是總名攝。然即別名,非余三故。如《佛地論》第七[80],及此論下二障中敘[81]。

  然此第二、雖是總束上為三位,解第十門[82]訖。

【疏翼】

  以上第二依所問以辨其相中,第一大段以八段依釋十門訖。


[1] 即「護法立末那通法執諍」。

[2] 見《樞要》卷下初。

[3] 湛慧《集成編》卷二十二云︰

《瑜伽略纂》十六﹝未查得﹞云︰護月云︰末那唯有人執故,二乘無漏觀,唯第八識,第七一向無。

[4] 見《對法》卷二。

[5] 《對法》卷二云:

又此意遍行善、不善、無記位,唯除聖道現前,若處滅定及在無學位。

[6] 《顯揚》卷一云︰

意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還緣彼識。我癡、我愛、我、我所執、我慢相應。或翻彼相應,于一切時恃舉為行;或平等行,與彼俱轉,了別為性。

 既言「翻彼相應」,及「或平等行」,如何可證淨位無耶?

[7] 見《佛地經論》卷三:

轉第七識得平等性智相應心。

[8] 《攝論‧無性釋》卷九:

轉染污末那故,得平等性智。

[9] 謂《佛地經論》。

[10] 謂《攝論》。

[11] 智周《演秘》云︰

雖復《佛地》無性﹝釋﹞二論說有淨識,然《佛地經》及無著論,不說有之。由斯,不取末論為證。

[12] 《攝論》卷一云︰

第二染污意,與四煩惱恆共相應︰一者、薩迦耶見,二者、我慢,三者、我愛,四者、無明。此即是雜染所依。

[13] 「思量而轉」,意即思量為性,相續而轉。

[14] 「出世末那」,藏文作「’jig rten las ’das pa’i yid/」。

[15] 「建」字,《續藏》、金陵本誤作「違」。

[16] 依《瑜伽》卷六十三可答此問︰

名假施設,不必如義。又﹝藏文作「又余異門」﹞對治彼,遠離顛倒,正思量故。即此末那任持意識令分別轉,是故說為意識所依。

[17] 本論《述記》下文云:

此經解脫阿含,故名為《解脫經》。若言《零落經》,名字惡也。

[18] 即第一違經失。

[19] 道邑《義蘊》云︰

「不共」,簡第八;「俱生」,簡無間;從下為次,故言「逆簡」。此言「種子」,亦「俱生」簡。今說「俱生」,即是增上,簡因緣也。

[20] 「是意識故」,因也。

[21] 此句,喻也。

[22]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為:

謂阿賴耶識,或于一時,唯與一種轉識俱轉,所謂末那。何以故?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恆共相應思量行相,若有心位,若無心位,恆與阿賴耶識一時俱轉;緣阿賴耶識以為境界,執我起慢思量行相。或于一時,與二俱轉︰謂末那,及意識。或于一時,與三俱轉︰謂五識身隨一轉時。或于一時,與四俱轉,謂五識身隨二轉時。或時乃至與七俱轉,謂五識身和合轉時。

[23] 《瑜伽》卷七十六﹝《解深密經》卷一文同﹞云:

由似暴流﹝藏文有「似鏡」﹞阿陀那識為依止、為建立故,若于爾時有一眼識生緣現前,即于此時,一眼識轉。若于爾時乃至有五識身生緣現前,即于此時,五識身轉。

廣慧!如是菩薩,雖由法住﹝藏文作「chos kyi lugs」﹞智為依止、為建立故,于心意識秘密、善巧。然諸如來不齊于此,施設彼為于心意識一切秘密善巧菩薩﹝藏文作「然諸如來若施設于心意識秘密善巧者,則不齊此施設為遍于一切」﹞。

廣慧!若諸菩薩于內各別、如實不見阿陀那,不見阿陀那識,不見阿賴耶,不見阿賴耶識,不見積集,不見心,不見眼、色,及眼識,不見耳、聲,及耳識,不見鼻、香,及鼻識,不見舌、味,及舌識,不見身、觸,及身識,不見意、法,及意識﹝藏文亦意為「不見」,乃是「如實」、「內各別」相﹞,是名﹝于﹞勝義善巧菩薩。如來施設彼為﹝于﹞勝義善巧菩薩,如來齊此施設于心意識一切秘密善巧菩薩。

[24] 《對法》卷二說:滅盡定「恆行一分心、心所滅」;「謂染污意所

 攝」。

 如理《義演》云︰

據余時說,但不據滅定。

[25] 即《顯揚》。

[26] 即《瑜伽》卷五十一文。

[27] 「為有」二字,《義蘊》謂有本作「有為」。

[28]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或時乃至與七俱轉,謂五識身和合轉時。

[29] 即無「阿賴耶識」名。

 道邑《義蘊》云︰

以出世道必在觀中,不可頓起五識,滅定六識所不行故,但應以無學位難。

[30] 無世間末那,而有「出世末那」。

[31] 《瑜伽》卷五十一云︰

或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阿羅漢、若諸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住有心位。

[32] 見《莊嚴經論》卷三。

[33] 見《攝論》卷三、兩《釋》卷九。

[34] 《攝論》「五自在」中云︰

五、由圓鏡平等觀察成所作智自在,由轉識蘊故。

 前四自在,由轉余蘊。

[35] 如《佛地經論》云︰

有五種法,攝大覺地。何等為五?所謂法淨法界、大圓鏡智、平等性智、妙觀察智、成所作智。

 該論卷四云︰

故平等智于佛果上雖恆現行,而十地中証得以後或起煩惱有漏心時,此智不起。

[36] 本論卷十云︰

妙觀察智不共所依,無住涅槃之所建立,一味、相續、窮未來際。

[37] 道邑《義蘊》云︰

喻中既言「如余七識」,即簡三位六識也。又淨六無依,此不許故。

[38] 《樞要》卷下云︰

意恆起法執,量云︰法執未證法空位應恆行。二執隨一攝故。如生執。

[39] 《瑜伽》卷五十一云︰

由此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譬如依止眼等五根,五識身轉,非無五根,意識亦爾。

[40] 《攝論》卷一云︰

云何得知有染污意?謂此若無,不共無明則不得有,成過失故。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識身必有眼等俱有依故。

[41] 道邑《義蘊》云︰

量云︰除聖道無學余第六意識應無俱依。六識攝故。如淨意識。

[42] 「有」字下,金陵本有「自」字。

[43] 《樞要》卷下云︰

「所立宗、因,便俱有失」:如《疏》各有二過。又因有﹝金陵本有「自」字。《了義燈》引文有「有」字﹞法自相相違。以無學、聖道意,為同法故,同品定有,可成違害于宗法故,成法自相相違。

[44] 即《攝論》卷一。

[45] 即《瑜伽》卷五十一。

[46] 靈泰《抄》云︰

若敬宗師云,即有法自相相違。謂若言除聖道、滅定,余異生意識定應有依;宗。六識攝故;因。

此「六識攝」之因則通有依、無依,此一分通無依,此一分過。此之因則違宗中法意識有依。法自相相違故。則有一分法自相相違過。

「決定相違,……謂彼一分意」,乃至「如汝聖道」者,若言除聖道及無學意識,余意識必有此依,「六識攝故」,如前五識。即作決定相違量云︰除聖道、無學,余異生等意識亦應無依。六識攝故。如汝聖道。

[47] 即如四位無阿賴耶:阿羅漢、獨覺、如來,及不退菩薩。

[48] 本論卷三云︰

然阿羅漢斷此﹝染污意﹞識中煩惱粗重究竟盡故,不復執阿賴耶識為自內我。由斯永失「阿賴耶」名,說之為「舍」,非舍一切第八識體。

[49] 《佛地經論》卷三云︰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有義唯緣大圓鏡智,如染污意緣阿賴耶為境界故。有義:唯緣真如、實際,緣平等性,為境界故。如實義者,此智亦緣一切為境,善緣一切平等性故。

[50] 見《樞要》卷下解「意三差別」。

[51] 如所緣門、用異門,及轉得門。

[52] 即本論卷十中。

[53] 《樞要》卷下云︰

差別三中,以心對境,境有三位,謂我愛執藏位等,心亦應三︰一、補特伽羅位名染末那,二、法執位名不染末那,三、思量位,但名末那。與前三境不寬不狹。

今第三說「平等﹝性﹞智」,不說思量位者,今顯第七有二位別︰一、有漏,二、無漏。無漏無別,有漏位中有染、不染,故分為三。

又前三位,心境雖相應,而境中「無垢」,不別明顯﹝《述記》卷十二說三位︰一、我愛執藏位,二、善惡業果位,三、相續執持位﹞。今對彼境,雖寬狹不同,無漏義等,故說平等智不說「末那」。此準本識名,亦應有四,為正思量。對彼「執持」故。彼若但說異熟、無垢二名,此但名無覆、平等智。彼但名「執持」,此亦但名末那,俱通染淨故,今此說別,故有三名。

[54] 本論卷五云︰

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恆行。

[55] 謂舍我執名。

[56] 本論卷十云︰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菩薩見道,初現前位,違二執故,方得初起。後十地中執未斷故,有漏等位,或有間斷。

[57] 道邑《義蘊》云︰

不為第八,同于第七有漏無漏位中更互舍也。染七約自體染無,即名舍。藏識由他永離,方名舍。

[58] 如理《義演》云︰

「等流」者,即法空果。釋此果時,第七識亦平等智俱故,是法空智體類故也。

[59] 《樞要》卷下云:

「見道全」生平等智者,《疏》中但有一心見道解。設三心見道,後二心有此智,初一心無。多分有故,所以論總說,非于其中唯起平等智。又長讀論文「見道」、「法空智」起,方有平等智,不但「修道」。

 見道有二,本論卷九云︰

一、真見道:謂即所說無分別智,實證二空所顯真理,實斷二障分別隨眠,雖多剎那事方究竟,而相等故,總說一心。

 又說相見道觀非安立諦三品心云︰

一、內遣有情假緣智:能除軟品分別隨眠。二、內遣諸法假緣智:能除中品分別隨眠。三、假遣一切有情諸法假緣智:能除一切分別隨眠。

[60] 《佛地經論》卷七云︰

「法」者,即是大圓鏡智,由對治力轉去一切粗重所依阿賴耶識,轉得清淨依他起性,遠離一切心慮分別,所緣、能緣,平等平等,不可宣說,緣生法性不增不減,內證行相,能現一切諸法影像。于一切境普能照了,無分別故。

總說名「法智」者,即是平等性智。由對治力轉去執著眾生及法第七末那,轉得清淨依他起性,緣鏡智等,及淨法界,平等平等內證行相,故名為智。

「彼所緣」者,即余二智。由對治力轉去世間分別六識,轉得清淨依他起性,或出世間或世出世彼後所得,緣上真如及法智等依他起性以為境界。無執分別似所緣現、分別自內所證能證,用彼上說真如、法智,為所緣故,名「彼所緣」。

[61] 道邑《義蘊》云︰

此法空無分別智後更不起後得,即自入人觀。即以人觀根本、後得,為法觀果,亦無妨也。

[62] 「等」,取無垢。

[63] 此意指:第六識合令相應。

[64] 《佛地經論》卷五云︰

平等性智由十種相圓滿成就,應知即是十地修果。一一地中略說各證一平等性。

[65] 《樞要》卷下云︰

問︰頗有菩薩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意樂,即入後得生空觀耶?頗有無分別智入生意樂,即入後得法觀耶?

答︰不得。菩薩後得必由無分別智為前導故。《佛地論》﹝卷七﹞云:等流之觀與根本觀同故。

問︰若爾,何故言遠,等流即得;近,等流即不得?

近勢難入,遠即易入故。又解︰總無後得入別觀。必各更起無分別智,引之生故。

問︰初起未自在,後得由前引;久起自在生,何妨自力轉?

答曰︰即依此義、遂有意樂、後得,不同無分別智二觀別也。《佛地論》及此論據其多分及未在故。

 又云︰

平等性智無分別妙觀察智引,即緣真如。若妙觀察智相見道引平等智,即緣似真如相。妙觀入生空,自不成平等,唯緣第八,此相可知。若第六識入法觀位聽聞正法等,入別游觀心,平等性智緣何境界?不可緣如及緣第八。六,非此行故。若緣外緣所聞正法等,及緣三惡趣等者,因中已有此行相耶?若其不緣,何故緣似真如等即許他引,此不許隨他引耶?

[66] 「同」字下,原有「初廣前人執」五字,今移下。

[67] 即「重料簡」。

[68] 後、廣前法執。

[69] 靈泰《抄》云︰

法體任持自性之勝用故。

 如理《義演》云︰

依人計我,故云「人我」,我有主宰用故。主,有自在用;宰,有宰割用;亦計我,及作者、受者等用故。然「法我」者,謂依法體有執持自性等勝用,是有自在等用勝。今言「法我」,約自在義,不約宰義。以法我寬故。

[70] 靈泰《抄》云︰

法中亦有迷于事,人中亦有迷人空理。應言「迷杌」喻法執,迷法空理;「迷人」喻人執,迷生空理。迷人,法執﹝所﹞起,喻若我執依法執起故。

[71] 道邑《義蘊》云︰

有迷不必執,有執必是迷。以寬喻狹,于理無失。

[72] 道邑《義蘊》云︰

喻取少分,不可全同,但取舍一心中行相非一,不為境也。今言「行相」,非見、相分,當情行解相貌非一種故。

[73] 智周《演秘》云︰

「雖」言,兼于得失,今取得也。

[74] 真見道,及相見道後二心。

[75] 如理《義演》云︰

意云︰此等菩薩,多起法執,故云「相似」。我執已伏或已斷,故更不起。前七地、有學、頓悟,容我、法二執間起,不同第八以去,法執有行、不行。若人空觀相續,法執現行;乃至七地滿心,伏盡;至十地滿心,方永斷除。若有學回心及頓悟菩薩,我執至七地滿心伏盡,至十地滿心斷種;第六識我見,第四地伏;第七我見,至七地終心伏不行也。

[76] 智周《演秘》云︰

「以此為證」者,以八地上法觀不恆,證上三地而第七識得有法執。或以此論而為證也。即此文云「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77] 《瑜伽》卷七十八云:

世尊!此諸地中煩惱隨眠可有幾種?善男子!略有三種︰一者、害伴隨眠:謂于前五地。何以故?善男子!諸不俱生現行煩惱是俱生煩惱現行助伴,彼于爾時永無復有。二者、羸劣﹝藏文作「stobs chuv ba」﹞隨眠:謂于第六第七地中,微細現行。若修所伏,不現行故。三者、微細隨眠:謂于八地以上。從此以去,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知障為依止故。

[78] 謂意以法執為依。

[79] 《樞要》卷下云︰

所知障中,縱不善,不覆二乘,名「無覆」;障菩薩,名「有覆」。又解︰不善心中,亦唯無記,與煩惱障,不相違也。

問︰智障不障于二乘,即名「無覆」;惑障,不障于菩薩,應名「無覆」!

答︰聲聞唯求一果,智障,故名「無覆」;菩薩雙求二果,惑障故非「無覆」。

問︰智障,障菩薩,即唯名「有覆」;惑障,障三乘,應非是不善!

答︰智障,唯障真見,但名「有覆」;惑障,全處生死,故應不善,又自損損他故。

[80] 如《佛地經論》卷七云︰

覆所知障無顛倒性,令不顯現,名所知障。

 又云︰

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諸法薩迦耶見以為上首所有無明,法愛恚等諸心、心法及所發業,並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及無明等為根本故。

[81] 見本論卷十云:

所知障中見所斷種,于極喜地見道初斷。彼障現起,地前已伏。修所斷種,于十地中漸次斷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方永斷盡。彼障現起,地前暫伏,乃至十地,方永伏盡。八地以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無論觀及果相續,能違彼故。第七俱者猶可現行,法空智果起位方伏。前五轉識設未轉依,無漏伏故,障不現起。

[82] 第十門即「起滅或隱顯分別」。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