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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八、廣俱有依

【論文】

四‧一六九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意識為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無別眼等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疏翼】

  第二廣諍三依不同中,第二廣諍俱有依。有四師解︰一、難陀等義,二、安慧諸師所說,三、淨月等師義,四、護法解。此即初師解。

【述記‧卷二十六】

  次、第二依,有四師解,此即難陀等義。于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言「有作是說」,此不正故。

  此說眼等以第六識為「俱有依」,五現行時「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經》、第七十六說: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等。

  又五十五云︰有分別、無分別心,應言同緣現在境。何以故[1]?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謂「極明了」:若不同緣,意不明故[2]。二、「于彼作意[3]」:本欲緣此,故須同緣,若彼不于此同緣者,應非「作意」。三、「二[4]依資養」[5]:謂養五識導令生故,謂雖定中聞外聲等,意不得緣、耳不聞聲,必有意識與彼同緣,以彼劣故[6]。

  此師意說,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為眼等根,根體即是識種子故。

【論文】

四‧一七○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疏翼】

  第一解五依中,第二引證。于中有二︰一、引《二十唯識》頌,二、引《觀所緣緣》頌。初中又二︰一、引文,二、釋義。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下、引教證。

  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釋言︰世尊說此十二處教,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趣入數取趣無我[7]。

  彼論護法為釋[8]。頌唯二十,長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真諦、菩提流支所翻《唯識論》是,彼[9]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此頌,即彼第十一頌[10],依今新本第八頌也。

  「自種生」者,此師意說見分、相分,俱名自種,下準此釋。

  「自」有三種,一、因緣自,即見分種。二、所緣緣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三、增上緣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為根故[11]。

  「十」者,十色處。古《論》頌[12]云「故佛說此二」,非也。

【論文】

四‧一七一 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疏翼】

  第一引《二十唯識》頌中,第二、釋義。

【述記‧卷二十六】

  為成十二處,為破外道有實我,故說五識種子名五色根,實無別根,即識種子名五根故。五識種子,三釋如前,境不離識,可許彼有;根離識故,不別說有;五識相分,即色等塵。

【疏翼】

  以上第二引證中,第一、引《二十唯識》頌訖。

【論文】

四‧一七二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引《觀所緣緣》頌。文分為二︰一、引文,二、釋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觀所緣論》,陳那菩薩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緣緣。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釋頌「功能」,亦如自種各有三種︰一、見分種,二、相分種,三、業種。準前解頌,有三義配。

【論文】

四‧一七三 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

【疏翼】

  第二引《觀所緣緣》頌中,第二、釋義。文又分二︰一、釋頌上半,二、釋頌下半。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彼《觀所緣》頌中,意說第八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種子,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說言由現行識,變似色塵等,故說此識,名為色識。即此種子名眼等根,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名「色功能」。言內色根,非體是色,故說現識名為「色識」。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

  然前解者,見、相別種。如彼論說有二境色︰一、俱時見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為後識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13]。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之色識,故說前相是今境識,不用前識為今所緣。如親相分能生見分,有體影生,名所緣者,前相亦然,有體為緣,生今識相,名為行相,故望今識,亦為所緣[14],故頌中言「功能與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論文】

四‧一七四 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薰與種,遞為因故。

【疏翼】

  第二釋義中,第二、釋頌下半。

【述記‧卷二十六】

  釋頌下半。此說見分種,名為「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色,名為「色識」,與種互為因,見分是能薰故。或相分現行,亦是能薰,此種名眼等,與現行法互為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為「色識」。

  又此所言「種與色識」者[15],此亦無違。從前念說,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說。據現在說,名為「色識」,如長行說。故「種與色識常互為因」等,即以現在更互為因。若說前念,即是「境色」,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勘彼論說[16]。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為因,境須根用,故境為緣,有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為緣而變似境,名互為因。

  「因」者,因由,非因緣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薰。互為能生,遞為因故[17]。

  此師意說︰識種名根,識相名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敘計[18]︰以意識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19]經說故。無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20]。

【疏翼】

  以上第一難陀等義中,第一、解五根訖。

【論文】

四‧一七五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恆相續轉,自力勝故。

【疏翼】

  第一難陀等義中,第二、七八依。

【述記‧卷二十六】

  七、八二識無此俱依,恆相續自力起,不假俱有依故。諸論[21]說言,由有阿賴耶故有末那者,此由根本,非為俱有依。

【論文】

四‧一七六 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疏翼】

  第一難陀等義中,第三、第六依。

【述記‧卷二十六】

  第六別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識。何以爾者?自體間斷,要托末那方得起故。

  問︰何故不托第八為依?

  彼不相順,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

  問︰何故不依五識?

  五識無時,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疏翼】

  以上第二廣諍俱有依中,第一、難陀等義訖。

【論文】

四‧一七七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

【疏翼】

  第二廣諍俱有依中,第二、安慧諸師所說。

【述記‧卷二十六】

  下文有二︰初、破前說,後、申正義。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別非,三、結非。

  「理、教相違」,是總非也。

【論文】

四‧一七八 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疏翼】

  第二安慧諸師所說中,第二、別非。

【述記‧卷二十六】

  別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後、會。

  若教、若理,二皆違故。即安慧等諸師所說,雖實無色,似色等現。就此為難,下皆準知。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難,後、總結非。初十難中,第一、諸界雜亂難[22]。

  《瑜伽》五十一云「惡叉聚[23]」,喻十八界種[24]。又五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說[25]。〈攝事分〉中,言十八界種子各別[26]。《對法》第一說種隨現[27],即彼界[28]攝故,種應成雜亂失。又色種非識種,故成雜亂,如前已說。

【論文】

四‧一七九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二、二種俱非難。文分為二︰一、定問,二、違教。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此、定問也。

【論文】

四‧一八○ 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疏翼】

  第二、二種俱非難中,第二、違教。

【述記‧卷二十六】

  若即見種,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

  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29],及五十四云:色蘊攝「十界、處[30]全」故等。

  「相分種」者,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內處攝故[31]。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為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

  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如是「一切內界」,「亦爾」等[32],如前已說[33]。

【疏翼】

  以上第一申十難中,第二、二種俱非難訖。

【論文】

四‧一八一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三、四緣相違難。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三、四緣相違難。

  「不應說為增上緣」者,以識種子望于現識,是因緣性。種子既即根,根望于識,應非增上緣故,如《瑜伽》第三[34]、第五十二[35]、《對法》第五等[36]說。

【論文】

四‧一八二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唯欲界系,或應二識,通色界系。許,便俱與聖教相違。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四、根識系異難。于中分二︰一、欲界色界難,二、二地五地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四、根識系異難。

  《對法》第四云︰謂四界、二處全,及余一分,是欲界系。四界者,謂香、味、鼻、舌識。色界系中,除前四界,余一分,色界系。[37]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系[38];十一,唯欲、色二界系[39]。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識種即根,根應唯欲界系;或應二識,通色界系。識種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現識。翻返二許,俱與教違。

【論文】

四‧一八三 眼、耳、身根,即三識種,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疏翼】

  第四、根識系異難中,第二、二地五地難。

【述記‧卷二十六】

  以眼、耳、身根,即三識種子,三識通二地、三根通五地[40],相望為難,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幾唯欲界系[41]」、「幾唯欲、色界系[42]」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43]。

【疏翼】

  以上第一申十難中,第四、根識系異難訖。

【論文】

四‧一八四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五、根通三性難。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

  因種隨現,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無記!種若唯無記,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

  《對法》第四等云︰八界、八處全,余一分,是無記。八界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處。[44]余通善惡,故言「一分」。種隨現攝,故通善惡,此是共許。

【論文】

四‧一八五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六、根無執受難。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執為自體,能生覺受,名為「執受」,種子即非,不爾,便違種名執受[45]。五識種是無執受,五根應非有執受攝,根即種故。

  五十六說︰「幾執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五種一分,非執受[46],故與此相違。

【論文】

四‧一八六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七、五七不齊難。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若五根五識種,第六根應意識種!《攝論》第一,以五色根為同法故[47]。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根;五識既以種子為根,意識應爾,何須別立?若立六識有現根者,五為同法,例亦應然!

【論文】

四‧一八七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八、三依缺一難。

【述記‧卷二十六】

  如《瑜伽》第一等說:六識皆有三依,謂因緣依等[48]。汝之五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為俱有依故,與因緣根無別體故,「依但應二」!

【論文】

四‧一八八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述記‧卷二十六】

  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如《對法》第一等說:眼界者,謂曾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熟[49]等。若五色根,即是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子」,乃至識界亦言現種[50]?若謂五根唯種子者,則違如是一切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皆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應出其理教,此中引教,粗略而已。

【論文】

四‧一八九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疏翼】

  第一申十難中,第十、假為他救難。于中有二︰一、敘救難本宗,二、分別破救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十、假為他救難。于中有十:初、敘救:上、難本宗,下、難救義。此申難也。

  護法假朋《二十唯識》等文為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諸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緣雜,五、無缺三依失,六、無根唯種失[51]。隨下諸解,一一疏條無雜過也。

  「妙符二頌」,稍釋可知;「善順《瑜伽》」,無前說過。

【論文】

四‧一九○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

【疏翼】

  第十假為他救難中,第二、分別破救義。于中合十破為五段︰一、第一破﹝即「根唯無記失」﹞,二、第二三四破﹝即「聲意二業無執受失」、「根通色行二蘊失」,及「根非內處失」﹞,三、第五破﹝即「三根非五地失」﹞,四、第六七八破﹝即「意業即末那失」、「眼等無現失」,及「眼等非色根失」﹞,五、第九十破﹝即「恆業所感失」,及「善等五識無根失」﹞。此即初破。

【述記‧卷二十六】

  下、安慧破十難。

  第一、此說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記失。

【論文】

四‧一九一 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

【疏翼】

  第二分別破救義中,第二、第二三四破。

【述記‧卷二十六】

  第二、依身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

  第三、由業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

  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唯內處失。

【論文】

四‧一九二 鼻、舌唯應欲界系故,三根不應五地系故。

【疏翼】

  第二分別破救義中,第三、第五破。

【述記‧卷二十六】

  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

  鼻、舌識業,唯欲界系,眼、耳、身識業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識,返難亦然,略而不述[52]。

【論文】

四‧一九三 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

【疏翼】

  第二分別破救義中,第四、第六七八破。

【述記‧卷二十六】

  七[53]以五根為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種!

  第六、意業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無現失。

  第八、業是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所攝故。

【論文】

四‧一九四 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疏翼】

  第二分別破救義中,第五、第九十破。

【述記‧卷二十六】

  第九、五識唯無記,恆業所感失。

  彼復若言:根雖是業種,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第十、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如色、聲等。

  此上,別破第二師說。

  然護法假為此救[54],故下正義,護法所說。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勝。根從緣稱,說彼為業,實有別根[55]。

【疏翼】

  以上第一安慧等非五中,第一、申十難訖。

【論文】

四‧一九五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

【疏翼】

  第一安慧等非五中,第二、總結非。于中分二︰一、破他,二、合二頌文。初中又二︰一、違教非,二、雙違非。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下、總破上二種計[56]非。

  聖說本識變似根等,汝撥為無,便違聖教。謂《解深密經》[57]、《楞伽》[58]、《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59];及七十六[60],並五十一[61]、《顯揚》十七[62]等,說識變根等。

【論文】

四‧一九六 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二、雙違非。

【述記‧卷二十六】

  何故許色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為本識變?即迷本識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為五色根。

  以上破他。

【疏翼】

  以上第二總結非中,第一、破他訖。

【論文】

四‧一九七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于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疏翼】

  第二總結非中,第二、會二頌文。

【述記‧卷二十六】

  二、會前文雙解二頌。

  彼頌意為破經部等執識外有實色根故,于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緣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然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爾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缺眼根故,不能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雙牒言故,云「識業種」。

【疏翼】

  以上第二別非中,第一、非五識訖。

【論文】

四‧一九八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疏翼】

  第二別非中,第二、非六識。

【述記‧卷二十六】

  二、非六識也。

  今汝以意[63]為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必與五識同[64]緣境故。不然,即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為例故。如《瑜伽》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65]」等:若彼意識不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五、六相望,勢力等故。五識賴意[66]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了故。

【論文】

四‧一九九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

【疏翼】

  第二別非中,第三、非第七識。于中有二,第一立理中又分三︰一、轉識定有俱有依,二、七非轉識違聖教,三、應依現行第八。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三、非七也。于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

  雖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

【論文】

四‧二○○ 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

【疏翼】

  第一立理中,第二、七非轉識違聖教。

【述記‧卷二十六】

  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俱依故,如第八識。彼若不許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六十三云:轉識有七。

  彼言識有二︰一、藏識,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67]。《顯揚》十七[68]、八[69]、九[70],亦然。

【論文】

四‧二○一 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疏翼】

  第一立理中,第三、應依第八現識。

【述記‧卷二十六】

  其文可解。

【疏翼】

  以上第三非七中,第一、立理訖。

【論文】

四‧二○二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

【疏翼】

  第三非第七識中,第二、引證。于中有二︰一、引《瑜伽》,二、意簡彼種。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引證。

  以何為量?

  謂《瑜伽》說:有藏識故,有末那等[71]。五十一說、《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論文】

四‧二○三 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意簡彼種。

【述記‧卷二十六】

  正取現行。

  前師[72]若言:此說種依,非現依者,「應說有藏識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

  前師若言:以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逐第七種子方生,故以為依得展轉說者,不爾。五根、五識,為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說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說[73]。

【疏翼】

  以上第一破前說中,第二、別非訖。

【論文】

四‧二○四 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疏翼】

  第一破前說中,第三、結非。

【述記‧卷二十六】

  第三、結非[74]。

  由此、彼非是。

【疏翼】

  以上第二安慧等諸師義中,第一破前說訖。

【論文】

四‧二○五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

【疏翼】

  第二安慧等諸師所說義中,第二、申正義。于中有四︰一、明前五,二、明第六,三、明第七,四、明第八。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二、總結正。

  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增上緣攝,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瑜伽》第三[75]、七十六[76]、五十五[77]云必俱故。七、八疏故,非與此力,故不名依。

【論文】

四‧二○六 第六轉識決定恆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

【疏翼】

  第二申正義中,第二、明第六。

【述記‧卷二十六】

  意識與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緣,亦依五識,如前教證。

【論文】

四‧二○七 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

【疏翼】

  第二申正義中,第三、明第七。

【述記‧卷二十六】

  以七有轉易,如六,有俱有依。

【論文】

四‧二○八 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疏翼】

  第二申正義中,第四、明第八。

【述記‧卷二十六】

  以于因中,不轉易故,不假俱依,不違聖教。

  就廣第二俱有依中,上來二師[78]別說為理,引教如前。

【疏翼】

  以上第二廣諍俱有依中,第二安慧諸師所說訖。

【論文】

四‧二○九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疏翼】

  第二廣俱有依中,第三、淨月等師義。于中分四︰一、總非前二師義,二、立理,三、結正,四、指前。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于中有三︰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立理有三。

  「此說」者,指次前言。「猶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辭。于次前說,有所述可,有所缺少差別之義。其述可者,下自指之「余如前說」,更不別敘,所差別者,今正敘之。

【疏翼】

  此即第一、總非前二師義。

【論文】

四‧二一○ 第八類余,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恆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疏翼】

  第三淨月等師義中,第二、立理。于中有三︰一、總例余識,二、以種例現,三、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總例余識,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識,有俱有依。與余七識,同識性故,如余七識。此即對前次前師[79],故得為因也。若對初師[80],即第七識為不定過,以彼不許有此依故。

  前師問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謂以何法?

  謂此二識恆俱轉故,合互相依。量云︰其第八識應依于他恒轉之識。以恆起故。如第七識。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81]。若不言「恆轉[82]」,云「第七識」,即無同喻過,第七不依第七識故。若言「識性」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為不定失。又此「恆轉」,言便無用。今但言依他恆轉識,明令依第七,以七恆轉,余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也。

【論文】

四‧二一一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

【疏翼】

  第二立理中,第二、以種例現。于中有二︰一、例現應然,二、解現依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謂共許現行識以種為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俱有依故。

  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

  今助解云︰雖許種望于現、現望種,為因緣依,然不名種子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

  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然異熟現行不能薰成種,于種無力,非因緣依。故此不言余心現行望自種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余皆能薰故。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如前已解。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于此,今略不述。今不說依,于種無力故,但今說彼第八識故,唯第八種望現是依[83]。

【論文】

四‧二一二 能薰異熟,為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疏翼】

  第二以種例現中,第二、解現依義。

【述記‧卷二十六】

  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此種望彼,彼皆是依不?

  皆是依義。謂彼能薰六、七現行,是新所薰種子生依,是本有種子長依。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增故;以能薰現行為生長依,以異熟識為住依。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識現行為住依。

  問︰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說「能薰」;若言相續住,唯可說「異熟」;何須雙說?

  以是義[84]故,二皆是依。始末為論[85],故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此並新舊合用之義。

【疏翼】

  以上第一理證第八有俱依中,第二以種例現訖。

【論文】

四‧二一三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

【疏翼】

第二立理證中,第三、色界第八亦依色根。于中分二︰一、總出令依色根,二、引教。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此初、總出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

【論文】

四‧二一四 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恆相續轉。

【疏翼】

  第三色界第八亦依色根中,第二、引教。于中分四︰一、引《楞伽》,二、引《瑜伽》,三、量破前師,四、因不定過。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楞伽經》文,勘彼文同[86]。

  「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根皆能依故,余文可解。

【論文】

四‧二一五 《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

【疏翼】

  第二引教中,第二、引《瑜伽》。

【述記‧卷二十六】

  《瑜伽》八證中[87]。

  五十一[88]、《顯揚》[89]、《對法》[90]等,皆同此。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諸根。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91]已解訖。以六識為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種色根。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論文】

四‧二一六 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

【疏翼】

  第二引教中,第三、量破前師。

【述記‧卷二十六】

  量斥前師。

  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然!並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云︰汝異熟識,非能執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識。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

  若但第六為量,因云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第八,此為大失,故依色根。

【論文】

四‧二一七 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疏翼】

  第二引教中,第三、因不定失。

【述記‧卷二十六】

  謂彼論以「各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然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為比量?

  如前十證,第四有[92]證[93],彼論雖言「各別依」故,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受。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喻。

  應云︰六種轉識非能執受。非遍依故。如電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為不定,為如電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識而能遍計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疏翼】

  以上第三淨月等師義中,第二立理訖。

【論文】

四‧二一八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

【疏翼】

  第三淨月等師義中,第三、結正。于中分二︰一、現起,二、種子。

【述記‧卷二十六】

  第二[94]、總結,歸申正義。

  第八現起,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俱轉故,即第七識。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論文】

四‧二一九 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薰。

【疏翼】

  第三結正中,第二、種子。

【述記‧卷二十六】

  第八現行是住依故。又隨新薰、本有種子,初薰習位或生,或長,亦依能薰,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疏翼】

  以上淨月等師義中,第三結正訖。

【論文】

四‧二二○ 余如前說。

【疏翼】

  第三淨月等師義中,第四、指前。

【述記‧卷二十六】

  第三[95]、指前。

  義無別故,余指如前。

【疏翼】

  以上第二廣諍俱有依中,第三淨月等師義訖。

【論文】

四‧二二一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疏翼】

  第二廣諍第二俱有依中,第四、護法解。

【述記‧卷二十六】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于中有三︰一、總斥前師,二、申義指,三、總結正。

  此總非前。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96]而徵,解,亦應爾。

【論文】

四‧二二二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諸所仗托皆說為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疏翼】

  第四護法菩薩解中,第二、申正義指。

【述記‧卷二十六】

  下、申正義指。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多少。初中、又[97]有二︰先、解二別[98],後、解違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為。

  何者「依」義?以有為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不問因緣及余三緣,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諸法新起,名為「得生」,本來無故,如新薰種等。若法本有,名為「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新薰因者,即現行法;緣者,即本識等余之三緣。本有因者,前自類法;緣者,即現行有漏法等。

  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為「依」,依義通故,諸無為法,與有為法能為緣故,亦是有為諸法之依,可托彼生故[99]。諸有為法非無為依,不托此等而生、住故。

【疏翼】

  此第一解二依中,第一、解依義。

【論文】

四‧二二三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

【疏翼】

  第一解二別中,第二、解所依義。于中分五︰一、四義名所依義,二、簡六處之余,三、以世喻明,四、簡色等法,五、簡心所法。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此、解所依體[100],及[101]所依義[102]。

  所以者何?

  具此四義,乃名「所依」︰

  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五為依,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設無五根,亦得生故。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七、八恆轉,五、六間斷故;即一切種子望能薰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定義。並別境、善、染等,非但缺自在,亦缺決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應與五識而為所依!命根、種子及無為等,應與諸法亦為所依!並決定故。不爾,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望[103]。

  二、有境義:雖是決定,體須有境。即簡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無為,為所依義,並非有境故。及不相應體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此簡之。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余色蘊及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故前所難,彼非所依。

  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有境法故。

  不爾。

  三、為主故:雖體決定,亦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余法生。即簡遍行及余心所,為余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依,種子不能取所緣故,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104]。

  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及無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四義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一一簡中,皆須置此[105]言。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而以義準,由少義理︰謂自身、識為依,非後為前,前為後依,及他為自依故。

  此所依義,他為自不決定。前後相望,入後依[106]攝,非此所依。

  五識皆應以身根為依,無所缺故。

  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樞要》說[107]。

  其體是何?

  謂內六處,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論文】

四‧二二四 余非有境,定為主故。

【疏翼】

  第二解所依義中,第二、簡六處之余。

【述記‧卷二十六】

  謂前所除六處之余,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蘊、除界、除處,應盡當知。以「非有境、定、為主故」。

  何以簡余,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顯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說故。

  何以知然,依、所依別?

  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托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恆所依為此量故[108]。

  此中「唯一種類托眾所依」者,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余法有所依故,余法但名有依,非所依義。乃至「唯恆所依為此量故」,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體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109]。

【論文】

四‧二二五 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疏翼】

  第二解所依義中,第三、以世喻明。

【述記‧卷二十六】

  此如何等?

  如世間王為臣所依,非如臣等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據少分為論,體不相似。臣與王,非六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說,不得更互為因依故[110]。此所說喻,非具正合[111]。

【論文】

四‧二二六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

【疏翼】

  第二解所依義中,第四、簡色等法。

【述記‧卷二十六】

  即前「有境」,眼等為果[112],無所緣境,故非「有所依」[113]。此解所有能依[114],翻出能有所依,以顯所有所依之義。

  四義不具,色等非依[115],即第二非有境簡。

【論文】

四‧二二七 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疏翼】

  第二解所依義中,第五、簡心所法。

【述記‧卷二十六】

  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依于心故,心為所主。「不說心所為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即第三義[116],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117]。然諸識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118],略而不論,下出「依」中,正簡之故。

【疏翼】

  以上第一解「依」、「所依」別中,第一解二別訖。

【論文】

四‧二二八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疏翼】

  第一解依所依別中,第二、會違文。

【述記‧卷二十六】

  問︰如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為「依等」。《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一種子依,乃至第三等無間依[119]。前此論[120]言「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內六處為「所依」,余但是「依」?

  此解相違。如次前引「所依為依」,皆是隨宜假說︰一、隨情宜,二、隨文宜。假說「所依為依」、「依為所依」。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審者,「所依」可說「依」。依義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局故。

【疏翼】

  以上第二申正義指中,第一解「依」、「所依」別訖。

【論文】

四‧二二九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疏翼】

  第二申正義指中,第二、解具依多少。

【述記‧卷二十六】

  下、解具依多少。于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初中復四︰一、解五識,二、解第六,三、解第七,四、解第八。此即初也[121]。

  眼等五識有四所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以五根為依。如《大論》[122]、《對法》第一[123]等非一。

以六、七、八為所依,出何典記?

  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說,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數引[124]。雖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聞聲等,此亦同緣故,不見無意識時,五識獨起聞故[125]。世親《攝論》第四云︰五識以意為依,意散亂時,五不生故[126]。準彼,明五以六為依。

  何故得知以七為依?

  如無性《攝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說有染污意,義不符順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為彼染識之所漏故[127]。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污意,是識之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等。世親《攝論》第一云︰非是異生一期身中,暫離我執,應正道理[128]。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無漏,如後卷說故[129]。

  五識有漏,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130]有五根、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等,不能煩引。

  無性[131]五同法云︰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緣」。

  《瑜伽》[132]、《顯揚》[133]亦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等[134]。

  又《顯揚》第一解阿賴耶識云: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與六、七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識為共所依。

【疏翼】

  此即第一解五識中,第一、具四依。

【論文】

四‧二三○ 隨缺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

【疏翼】

  第一解五識中,第二、出四依所以。

【述記‧卷二十六】

  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望彼五識並有力故,具前四義故,于此四中,若隨缺一種,五識必不轉故。

  此四何別?

  五根與五識為「同境依」,共取現境故,余則不定,獨得此名。

  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為「分別依」,與依同緣分別講故。五雖無分別,意是分別,為無分別依。如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雖有不同緣[135],如定中聞聲等,從多分及長時[136]為論,故言「分別依」。此據散位,非謂定心。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緣事之智,亦名「分別」。是彼類故,無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137]。

  第七與五識為「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淨,故成無漏。全成淨已,不漏五識,名根本淨。因中第六起善心時,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時漏。乃至意識善心,亦為彼漏故。

  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如前說故。

  故此四依,其義差別。

【論文】

四‧二三一 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疏翼】

  第一解五識中,第三、聖教唯說初依所以。

【述記‧卷二十六】

  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緣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說?

  言「五根」者,「以不共故」,余識不依故,一也;又此必與五識「同境」,二也;又此相「近」,余依遠故,三也;又此「相順」,余境別故,四也;所以不說余之三依。

【疏翼】

  以上第一解識依中,第一、解五識訖。

【論文】

四‧二三二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缺一種,必不轉故。

【疏翼】

  第一解識依中,第二、解第六。文分為三︰一、唯有二依,二、五識非依,三、聖教唯說七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下、第二段也。

  此第六識,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云︰由有阿賴耶識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等[138]。如前《攝論》[139]「共依」文等是。

【論文】

四‧二三三 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

【疏翼】

  第二解第六中,第二、五識非依。

【述記‧卷二十六】

  問︰五俱必有意[140],五以意為依,意了,五不無,五應為意依?

  雖五識俱,意識明了,而不定有。無五識時,意識亦有,故此不說。不取為「所依」,可是「依」義。

【論文】

四‧二三四 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疏翼】

  第二解第六中,第三、聖教唯說七所以。

【述記‧卷二十六】

  何故余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間滅意,是後世依[141],二、俱有依,謂第七──不言第八?

  以「染、淨依故」,所以如前,一也;「同轉識攝」,二也;「近」,三也;「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污執等,由第七識,故言「相順」,俱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處不說。

【疏翼】

  以上第一解識依中,第二解第六訖。

【論文】

四‧二三五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

【疏翼】

  第一解識依中,第三、解第七。于中分二︰一、唯一俱依,二、引《楞伽》證。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下、第三段也。

  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正與此同[142]。八若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143]等;又無性[144]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論文】

四‧二三六 如伽他說: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余轉識得生。

【疏翼】

  第三解第七中,第二、引《楞伽》證。

【述記‧卷二十六】

  即《楞伽經》第九卷〈總品〉中頌。舊偈云︰依止阿梨耶,能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于轉識。與此稍別[145],準此,前依足為好證[146],今文可解。

【疏翼】

  以上第一解識依中,第三、解第七訖。

【論文】

四‧二三七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

【疏翼】

  第一解識依中,第四、解第八。

【述記‧卷二十六】

  下、第四段,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

  第八所依亦唯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故。

【疏翼】

  此即第一標宗。

【論文】

四‧二三八 論說:藏識恆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恆依染污,此即末那。

【疏翼】

  第四解第八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二十六】

  何以知然?

  下、引證也。

  六十三說:恆與末那一俱轉故[147];又說:藏識恆依染污。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恆相應心,名染污依;同世親說[148]。由此既言恆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為依。

  前第三師[149]初以七為八依,量云︰是識性故,有俱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150]。識體無間斷故[151]。如第七。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師成立。

【論文】

四‧二三九 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疏翼】

  第四解第八中,第三、會違。于中有二︰一、三位何故無第七,二、五根不決定有。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六】

  此等諸說──第三及第四──說第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第一師[152]難言無者,與七為例︰言「恆相續」,故無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說[153]唯獨不許第八有依,即是三位無七家,亦作此義,無相違故。

  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說三位無第七?

  即依義不定故。

  下、會違也。

  論主答曰︰「依有覆說」,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覆性說。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不障彼乘之識[154],或無漏識,亦得有故[155]。如五十一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之體,此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為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說︰謂滅盡定、無學位、聖道現前[156]。「四位無阿賴耶」者,即五十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心位。[157]

  問︰六、七為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七為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為七依,依轉,七亦轉;七,為八依,依轉,八亦轉!

  于此義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158]。

【論文】

四‧二四○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

【疏翼】

  第三會違中,第二、不決定有。

【述記‧卷二十六】

  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說?

  缺一義[159]故,但可為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160]。

【疏翼】

  以上第四解第八中,第三、會違訖。

【論文】

四‧二四一 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疏翼】

  第四解第八中,第四、解種。

【述記‧卷二十六】

  第三師[161]云︰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具三義,如前理說[162]。

  下、解種子。

  其種子識,不能現緣自親現行所緣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是所依」義,種非心、心所故。由缺一義[163],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攝。

  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為所依。缺「有境」義[164],非現所依。

  此中二解︰一、簡現行第八非種所依[165],二、簡種子非現所依[166]。此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167]。

【疏翼】

  以上第二解具依多少中,第一解識依訖。

【論文】

四‧二四二 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

【疏翼】

  第二解具依多少中,第二、解心所依。

【述記‧卷二十六】

  此、第四[168]說。

  第二段、解心所也。

  心所之法,隨識應說。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有二所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說其多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疏翼】

  以上第四護法菩薩解中,第二、申正義指訖。

【論文】

四‧二四三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疏翼】

  第四護法菩薩解中,第三、總結正。

【述記‧卷二十六】

  三、總結正。

  第四說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顯彼義矣!

【疏翼】

  以上第二廣諍三依不同中,第二、俱有依或增上緣依訖。


[1]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

﹝問︰﹞有分別心、無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耶?答︰當言同緣現在境。何以故?

[2] 《略纂》卷二十九云︰

第六雖與五同緣現量,名為「分別」,以與尋、伺相應故。若同緣現在,可得明了;若彼五識後意識,則不明了,緣過去故。

[3] 「作意」,藏文作「rtsol ba」。

[4] 「二」字多脫落,《演祕》指誤。

[5] 「二依資養」,藏文作「由二所依所資養。」

[6] 《略纂》卷二十九云︰

此謂意識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資養,方能緣現在。若唯依一自依,即緣境不明了。此據散,非定境內。此依眼為門取境,名「資養」。又如眼等善惡識起,必由意引方得,由意資眼故,得有善惡,方知意眼同緣。

[7] 《二十唯識》原文為:

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

[8] 即《二十唯識導論》,玄奘準備翻譯全文而未果,散義存《唯識二十

 論述記》中。義淨譯為《成唯識寶生論》。

[9] 謂真諦譯名《大乘唯識論》,菩提流支譯名《唯識論》,有二十二頌。

[10] 今此所引頌為真諦譯《大乘唯識論》之第十一頌,或菩提流支譯《唯

 識論》第九頌。

[11] 意即護法朋此頌文,設救業為根故。

[12] 「古論頌」,謂《大乘唯識論》頌。

[13] 《觀所緣緣》第八頌云︰

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

[14] 道邑《義蘊》云︰

前相有體,是緣義;生後相分,是所緣。

[15] 智周《演秘》云︰

外難意云︰頌言「境色」,長行「色識」,而「色」是同,「境」、「識」河漢,長行釋頌,一何矛盾?

[16] 《觀所緣緣論》卷一云︰

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色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

[17] 道邑《義蘊》云︰

有說︰境謂前念相分,名為色識,根即後念見分之種。若前念境須後根用,合生現識,即前境為緣能牽現識,故有種根。若後念種根,須前境用,即以後根為緣發生現識緣于前相,故得說言「種與色識常互為因」。因謂因由,為所以者,理未必然。若境須根,即相分為緣,而見薰種;若根須境,即種為緣生見;而變于色,名互為因。

[18] 本論卷一云︰

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述記》卷七有陳那等解。

[19] 「等」,取《瑜伽》卷七十六。

[20] 「等」,取《觀所緣緣論》。

[21] 如《瑜伽》卷五十一等。

[22] 第二、二種俱非難,第三、四緣相違難,第四、根識系異難,第五、

 根通三性難,第六、根無執受難,第七、五七不齊難,第八、三依

 缺一難,第九、諸根唯種子難,第十、假為他救難。

[23] 「惡叉聚」,梵文為「rudraksa」;藏文為「dbav po’i tshogs」。

[24]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又如經說惡叉聚喻,由于阿賴耶識中,有多界故。

[25] 《瑜伽》卷五十六云:

謂即彼諸界,無量有情種種差別所依住性。

[26] 〈攝事分〉即《瑜伽》卷九十六初,如云︰

當知諸界,略有二種︰一、住自性界,二、習增長界。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種子。習增長界者,謂則﹝疑「即」﹞諸法或是其善,或是不善,于余生中,先已數習令彼現行,故于今時種子強盛﹝即增強﹞,依附相續﹝藏文作「rten」﹞,由是為因,暫遇小緣便能現起,定不可轉。

[27] 如《對法》卷一云:

問︰眼界何相?答︰眼曾、現見色﹝《雜集論述記》卷三云「分明觀矚,立以『見』名」﹞,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是眼界相,「眼曾見色」者,謂能持過去識受用義,以顯界性。「現見色」者,謂能持現在識受用義,以顯界性。「及此種子積集阿賴耶識」者,謂眼種子或唯積集,為引當來眼根故,或已成熟,為生現在眼根故。此二種名眼界者,眼生因故。

[28] 謂五識界。

[29] 《瑜伽》卷五十七云︰

問︰幾色所攝?答︰七。

 「七」,即眼等五根及男、女根。

[30] 「處」,即十色處。

[31]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恆所依。

[32] 《瑜伽》卷五十六原文云︰

問︰若有眼,亦眼界耶?設有眼界,亦眼耶?答︰應作四句︰或有眼,非眼界,謂阿羅漢最後眼,是名初句。或有眼界,非眼,謂生有色界,若眼未生,或生已失,或不得眼,或眼無間滅,若諸異生,生無色界,是第二句。或有眼,亦眼界,謂除爾所相,是第三句。或有無眼,亦無眼界,謂阿羅漢眼已失壞,或不生眼,若生無色界,或于無余依涅槃界,已般涅槃,是第四句。如眼界,一切內界隨其所應,當知亦爾。身界應分別︰謂無先來不生身者,余隨所應,當具宣說。

[33] 本論卷一云︰

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34] 如《瑜伽》卷三云︰

增上緣者,謂除種子,余所依,如眼及助伴法,望眼識。所余識,亦爾。

[35] 「二」字,原作「四」,今改。如《瑜伽》卷五十二初云︰

云何增上緣?謂眼等處,為眼識等俱, , 生增上緣。

[36] 如《對法》卷五說「九種增上」中,第一增上云︰

「任持增上」者,謂風輪等于水輪等,器世界于有情世界,大種于所造色,諸根于諸識等。

 《瑜伽》卷五十六云︰

問︰眼與眼識,若是因果,云何俱有?若俱有者,云何得成因果兩性?答︰識依眼生,非如種芽因果道理,何以故?眼與眼識,非正生因,唯建立﹝藏文作「gnas pa」﹞因。是故此二俱時而有,因果性成,猶如燈焰,光明道理。如眼與眼識,耳、鼻、舌、身與彼諸識,當知亦爾。若異此者,雖有自種,無所依故,眼等諸識應不得生。

[37] 《對法》卷四原文:

四界、二處全,及余蘊、界、處一分,是欲界系。四界者,謂香、味、鼻、舌識界。除前所說四界、二處,余蘊、界、處一分,是色界系。

[38] 《瑜伽》卷五十六,說色界系云︰

除香、味界及彼識界,余一切界,亦決定轉。

[39] 《瑜伽》卷五十六云︰

問︰幾唯欲、色界系?答︰十一。

 又如說無色界系云︰

除意界、法界、意識界,余定不轉,唯除自在所獲諸色。

 智周《演秘》云︰

謂五色根,色、聲、觸三,眼、耳、身識。舌、鼻、香、味,色界不有。

[40] 《俱舍論》卷二云︰

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中。眼識唯在欲界、初定。

[41] 原文「答:四」。

[42] 原文「答︰十一」。

[43] 《瑜伽》五十六原文云︰

問︰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于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藏文作「dav ldan pa」﹞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識現行時﹝藏文有「此伺」二字﹞,復為無尋無伺三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藏文作「此種子」﹞非是一向無尋無伺。由彼有情于諸尋伺以﹝自﹞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藏文作「彼諸尋等,于此地中,雖無有尋」﹞,此復現行,亦無過失。

[44] 《對法》卷四原文:

八界、八處全,及余蘊、界、處一分,是無記。八界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八處,亦爾。

[45] 「種」,為「執持不失」,非「執受」義。

[46] 《瑜伽》卷五十六原文:

幾執受?幾非執受?答︰五是執受。

 另外「五種一分非執受」,原作「五,執受非執受」。

 道邑《義蘊》云︰

前是五根,後是五塵;塵通內外,外分非執。

[47] 見《攝論》卷一及兩《釋》云︰

又五同法,亦不不得有,成過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識身必有眼等俱有依故。

[48] 如《瑜伽》卷第一云︰

云何眼識自性?謂依眼,了別色。彼所依者,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即此一切種子、執受所依、異熟所攝阿賴耶識。如是,略說二種所依︰謂色、非色。眼是色,余非色。眼謂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淨色──無見、有對;意,謂眼識無間過去識;一切種子識,謂無始時來樂著戲論熏習為因,所生一切種子異熟識。

[49] 《對法》卷一原文為:

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

[50] 如《對法》卷一云︰

問︰眼識界何相?答︰謂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及此種子積集阿賴耶識,是眼識界相。如眼識界,耳、鼻、舌、身、意識界相,亦爾。

[51] 道邑《義蘊》云︰

問︰說以業種為根,如何不是唯種?此師答曰︰如若難陀以識種為根,即違《對法》「曾現」之文。我今說業,約能薰現行名「曾現見」,及所熏種名五根,無唯種失。

問︰若爾通現業,何故論中唯言業增上種?答︰種子常有,現非常故。為根義隱,故不說現。

若爾,現業已滅,何非唯種?答︰遠望能熏,說現無失。

[52] 如理《義演》云︰

上來以根從識難,故云「三根不應五地系」等。今將從識根難,亦應識通五地系等,故云「返難亦然」。

[53] 「七」,謂第七識。

[54] 非用彼義。

[55] 智周《演秘》云︰

此師意據偏增說故,得為正義。

[56] 即于本識及轉識之二種計執。

[57] 同《瑜伽》卷七十六。

[58] 唐譯七卷《楞伽》卷二云︰

身及資生器世間等,一切皆是藏識影像,所取、能取二種相現。彼諸愚夫墮在生、住、滅、二見中故,于中妄起有無分別。

 魏譯十卷《楞伽》卷二云︰

是阿梨耶識身、資生器世間、去來自體相故,見能取、所取轉故,諸凡夫墮于生、住、滅、二相心故,分別諸法生有無故。

[59] 《中邊論》原文為:

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

論曰︰「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

[60] 如《瑜伽》卷七十六云︰

于﹝六趣、四生﹞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熟,展轉和合﹝藏文作「’jug pa」﹞增長、廣大。依二執受﹝藏文作「len pa gbis po」﹞: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藏文作「有色並有所依根」﹞執受,二者、﹝藏文有「假立」﹞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有色界中,具二執受,無色界中,不具二種。

[61]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于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

「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此于有色界。若在無色界,唯有習氣執受了別。「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謂能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賴耶識故,于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譬如燈焰生時,內執膏炷﹝《顯揚》作「炷膩」﹞,外發光明。如是阿賴耶緣內執受,緣外器相,生起道理,應知亦爾。

[62] 內容同《瑜伽》卷五十一。

[63] 「意」,即意識。

[64] 「同」字,《義演》同,金陵本作「因」,《續藏》疑作「同」。

[65]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

極明了故,于彼作意故,二依資養故。

[66] 「意」,謂意識。

[67] 《瑜伽》卷六十三:

阿賴耶識是所依,轉識是能依。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識。

[68] 如《顯揚》卷十七云︰

略說心性有二種︰一名異熟心,二名轉心。

 又云︰

所依止因者,謂由阿賴耶識所執色根為依止故,五識身轉,非無執受。又由有此識故,得有意根。由此意根為依止故,意識得生。譬如依止眼等五種色根,五識身轉,非無五根,意識亦爾,非無意根。

[69] 《顯揚》卷十八初云:

心差別相,當知復由所依、所緣力,而得建立。由所依力者,謂立眼識,乃至意識。所緣力者,謂立色識,乃至法識,青識、黃識,乃至苦識、樂識,如是等。

[70] 《顯揚》卷十九無此等文。

[71]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作:

有藏識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

[72] 即難陀等諸師。

[73] 如《對法》卷二說︰

又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于眼而得生故。

[74] 「非」字,《義演》作「應」,余作「古」。今依前科改為「非」。

[75] 《瑜伽》卷三云:

復次,根不壞,境界現前,能生作意正起,爾時從彼,識乃得生。

[76] 《瑜伽》卷七十六云:

此中有識、眼及色為緣,生眼識。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

[77] 《瑜伽》卷五十五云︰

當言﹝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境界。何以故?由三因故,謂極明了故,于彼作意故,二依資養故。

[78] 即難陀、安慧等。

[79] 謂安慧等。

[80] 「初師」,謂難陀等。

[81] 道邑《義蘊》云︰

此但有不定之義,非六不定中過也。

[82] 「恆轉」,謂恆俱轉。

[83] 此句應云:唯第八識種望現行時,現行是依。

[84] 「是義」,謂離彼不生長住。

[85] 道邑《義蘊》云︰

此即「許現起識以種為依」下文,乃至「不生長住故」,名「始末」也。

[86] 諸本《楞伽》經文大致同,而廣略異。如魏譯《楞伽》卷九云︰

依父母和合,阿梨耶意合;如蘇瓶等鼠,共赤白增長。

蔽尸、厚皰瘡,不淨依節盡;業風長四大,如諸果成熟。

 唐譯《楞伽》卷六云︰

依父母和合,如酥在于瓶;阿賴耶、意俱,令赤白增長。

閉尸及稠胞,穢業種種生;業風增四大,出生如果熟。

 智周《演秘》云︰

與論所引,文雖不同,理旨同也。所以《疏》云「勘彼文同」。或可《疏》勘梵本異同,不據漢本,漢本缺此論所引文。

[87] 此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

[88]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又六識身,各別依轉;于彼彼依,彼彼識轉。

即彼所依,應有執受;余無執受,不應道理。

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是第四因。

[89] 即《顯揚》卷十七。

[90] 即《對法》卷二。

[91] 即本論卷三,第四有執受證。

[92] 「有」字下,延歷本有「受」字。

[93] 如本論卷三云︰

異熟生者,非異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根。

[94] 連同「總非前二師」,應為第三。

[95] 若「總非前二師」為第一,則此為第四。

[96] 智周《演秘》云︰

本明心等而有所依,今者先徵所依等義,名「從下」也。

[97] 「又」字,延歷本無。

[98] 于中分二︰一、解依義,二、解所依義。

[99] 如理《義演》云︰

意說無為為緣,能起有為,亦得名「依」,如以真如為境起無漏智等。

[100] 「體」字,《義演》釋文有,余無。

[101] 「及」字,靈泰《抄》、《秘蘊》作「即」,余均作「及」。

[102] 如理《義演》云︰

「所依體」者,所謂六根。「所依義」者,所謂六根一一皆具四義,方得成所依,此為義也。

[103] 道邑《義蘊》云︰

謂五非六依,六非七、八依等。彼雖有境,而無決定,故此除之。

[104] 智周《演秘》云︰

此文不次,結前第三所簡法故。

 「行蘊少分」有合此義者,今不取。

[105] 令取自所緣。

[106] 謂開導依。

[107] 《樞要》卷中云︰

身根望四識,缺于何義而非所依?且義解云︰無決定義。以依下身起上眼等識故。此亦不然,下五識俱起上意識,應非五依,亦不定故。

又有解云︰缺有境義。夫有境者,必同分根,起有境用故。彼同分根,非是所依,但是依攝。由此,身根必無與四同分有境。設自身識,未必俱起為四識依,以說依用名為有境,非依體故。此亦不然,論下文說︰「雖有色界亦依色﹝原作「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若許依用以名有境,五根于八起識、不起,皆名有境,以依體說,不除有境,唯無決定。若依用說,亦應說言無有境義,非一切時恆起識故,或第七八,非五六依,非定同分故。

由此,今釋︰有其別義。夫所仗托,皆說為依,具四義者依中最勝,立為所依,劣者不立。且決定中,何名決定?非定俱有,名為決定。決定有四︰一、順取所緣決定,下名「同境」。二、明了所緣決定,下名「分別」。三、分位差別決定,下名「染淨」。四、能起為依決定,下名「根本」。其有境為主,亦各有四,此四決定,有境、為主,隨有一種,即是決定、有境、為主。五根于五識,有順取所緣決定、有境、為主。意識于五識有明了所緣決定、有境、為主。第七于五識,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為主。第八于五識,有能起為依決定、有境、為主。故此五識具四所依,五根能順五識取所緣故,意識能助五明了取所緣故。「分別」之言,明了境義。不爾,定心應非五依。七識能令五分位別,第七究竟成無漏時,五定無漏。不爾,有漏因七雖轉,非究竟故。第八于五種子能起現行為依,總說第八為能起依。準此等證,故知隨具,即得彼名。若決定有境為主唯但一種,不通四者,即應五識無四種根。

由此義言︰第七于六,及第八識,唯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及﹞為主。第八于六、七,唯有能起為依決定、有境,﹝及﹞為主。後﹝第﹞四依義、皆通前三,論之本意、隨應《疏》出。所依之體,既具三義,令所生果取自所緣,為第四義。隨何前三俱具,即能令取自所緣故。

此﹝第﹞四義勝,皆隨三中能可具者,即名所依。余者不立,于所生果非殊勝故,且色蘊中,五根望余五識,及六、七、八,五塵法處,色望一切識,不相應行及無為望一切識,非識種子望一切識,皆不具三,無前隨應三中義故。仔細研究,都無有故。一切心所隨望何識,唯有決定、有境,四種隨應可具,唯無為主。其諸種子望其自識,可有分位差別決定、為主二義,唯無有境。其前五識,自互相望及望六、七、八,並六望七、八,一切皆無。無隨所應三中﹝第﹞四義故。余心、心所、一切現行、色、不相應,望諸種子,一切皆無。諸心所法望自種子,缺無為主。以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染淨同故。體是王臣,故無為主,亦無令果取自所緣。其八現識望自種子,唯無令果取自所緣,可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為主義故。其中具、缺,隨義應知。已略疏牒,後讀應審。然下文五根望第八唯除決定有,不示余者,舉初所無,例無後故。但舉無一,即不成所依,何假具述?

[108]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

問︰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托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藏文「無依者」,藏文作「gnas pa med pa」﹞,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恆所依為此量故。

[109] 智周《演秘》云︰

彼《瑜伽論》言「有所依」,即是此論所說者是。

[110] 如理《義演》云︰

意云︰六處定為所依,心、心所定為能依,非如王臣更互為依。今但取一邊所依義說,不約更互為因依也。

[111] 如理《義演》云︰

以云具四義王,非同六處。據一邊相似喻,非是正喻,不可語合。

[112] 謂眼等根是清淨四大所造之果。

[113] 智周《演秘》云︰

以有所緣與「有境」義,而有別也。若有所緣,體唯能緣。若言「有境」,即通五根。要有所緣,方有所依,故除根也。

[114] 「所有能依」即心、心所。

[115] 「依」,即所依。

[116] 「第三義」,即為主。

[117] 道邑《義蘊》云︰

此意云︰心王、心所互相仗托,並得名「依」。今心王與心所為依,即是通「依」之外,別簡「所依」,故重說之。又前來雖說心、心所依內六處,不說心所通「依」之外,別心為所依,今此重說,故云「依外」。二解隨情。

[118] 「第一義」,謂決定義。

[119] 《瑜伽》卷一中,以「俱有依」為第一,「種子依」為第三。

[120] 即本卷。

[121] 于「初、解識依」之「一、解五識」中,又分三︰一、具四依,

 二、出四依所以,三、聖教唯說初依所以。此即具四依。

[122] 即《瑜伽》卷一初說「依眼了別色」等。

[123] 如《對法》卷一云「依眼、緣色、似色了別」等。

[124] 如《攝論‧世親釋》云︰

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

[125] 《瑜伽》卷六十三云︰

復有補特伽羅已得離欲,從定起已,或于一時彼三摩地相間相雜作意而轉,或于一時不相間雜。若遇聲緣,從定而起,與定相應意識俱轉﹝藏文作「與非定意識俱轉」,漢譯應作「與非定」,否則與下文相忤﹞。余耳識生,非即彼定相應﹝藏文無「相應」二字﹞意識,能取此聲。若不爾者,于此音聲,不領受﹝藏文作「不自證」,下一同﹞故,不應出定。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126] 《攝論‧世親釋》原為:

「意為彼依」者,是彼諸根能生因故,以意散亂,彼不生故。

 《攝論‧無性釋》卷四云︰

「意為彼依」者,由此增上,彼生起故。

[127] 《攝論‧無性釋》卷一:

謂若不說有染污意,于一切時,義不符順。施等善位,亦有我執常所隨逐,自謂我能修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而有無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離染污意定無所有,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理。

[128] 《攝論‧世親釋》卷一:

非異生者,于相續中,暫離我執,應正道理。

[129] 本論卷五云:

謂染污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有漏道不能伏滅,三乘聖道有伏滅義,真無我解,違我執故。

[130] 「五識身」三字,《述記》增。

[131] 即《攝論‧無性釋》卷一。

[132] 見《瑜伽》卷五十一。

[133] 見《顯揚》卷十七。

[134] 《瑜伽》卷五十一云:

謂由阿賴耶識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非無執受。

[135] 前言「雖或不同境」。依藏文《瑜伽》,無不同緣者,此義應審。

[136] 《略纂》卷三十四謂「據散心中五識」,並解云︰

以散心位意識不堅,五識不起則已,若起,必同時。不同定中聞強盛境故,耳識能緣,意識堅住一境故,不與同緣。

[137] 後解為正。

[138] 《顯揚》卷十七原文作:

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

[139] 見《攝論‧無性釋》卷一。

[140] 「意」,謂意識。

[141] 《對法》卷二云︰

又復六識,以無間滅識為意。

[142] 如《瑜伽》卷六十三云︰

阿賴耶識是所依,轉識是能依,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識﹝藏文則作「乃至意及意識」﹞。

[143]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

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

[144] 見《攝論‧無性釋》卷一。

[145] 唐譯《楞伽經》卷六云︰

依于藏識故,而得有意轉;心意為依故,而有諸識生。

 更與此合。

[146] 如理《義演》云︰

亦得與前五依六依為好證。

[147] 《瑜伽》卷六十三云:

有心位中,心、意、意識,于一切時俱有而轉。

[148] 如《攝論》卷一云︰

又和合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何以故?依染污故,時無斷故。

[149] 謂淨月等。

[150] 即「他恒轉之識」。

[151] 即「以恆起故」。

[152] 即難陀等。

[153] 即安慧等,主張「恒無轉變自能立故」。

[154] 如理《義演》云︰

即無覆無記識也,以法執望二乘說。若望菩薩,亦有覆,此識三位有故,名為「不障」。

[155] 如理《義演》云︰

菩薩出世道及滅定,皆有無漏第七。二乘不得法空觀故,無無漏第七。

[156] 《瑜伽》卷六十三云:

若諸有學已見跡者﹝藏文作「gźi mthov ba」﹞,出世間道現在前時,此諸﹝四種任運﹞煩惱不得現行。從彼出已,還復現行,善通達故,未永斷故。若諸無學,此一切種,皆不現行。是諸煩惱,當知唯離非想非非想處欲時一時頓斷,非如余惑,漸漸而斷。

[157] 《瑜伽》卷五十一﹝《顯揚》卷十七意同﹞原文作:

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阿羅漢,若諸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住有心位。

[158] 道邑《義蘊》云︰

又染七,染于六;依轉,六亦轉;七染,不違八;七轉,八不轉。

 又云︰

第八,諸識本,本轉,七亦轉;第七,轉識收,七轉,八不轉。

 智周《演秘》云︰

六、七二執,違非執,故七轉位,六亦轉;第八無執,不全違,所以不隨所依轉。

[159] 即缺「決定」義。

[160] 即《瑜伽》卷六十三、《攝論》卷一及兩《釋》卷三等諸論。

[161] 即淨月等諸師。

[162] 如本論卷四云:

能薰異熟為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163] 即缺第四義──令心、心所取自所緣。

[164] 即第二義。

[165] 缺第四義。

[166] 缺第二義。

[167] 道邑《義蘊》云︰

諸師紛亂,道理難詳;前三通四,妙窮玄趣耳。

 《樞要》卷中末云︰

《疏》中有二義︰一云︰前師﹝淨月等﹞識種子許依本識,本識具三義,可與種為所依。種子不能現取自境、果無自所緣﹝缺第四義﹞故,異熟識與彼為依,非所依也。故說種子有依,不說有所依。

又解︰此識種子不能與現行為所依,可有分位差別決定,為主,無﹝第二﹞有境故;可有識依義,而非識所依。上來分位差別,即染淨依,別與為名,名分位差別。身根望四識,四義皆無,故無過失。

[168] 謂第四師。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