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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二、滅定識不離身證有第八

【論文】

四‧三一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

【疏翼】

  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九滅定識證。于中有三︰一、引經,二、遮余非,三、歸本識,四、例無想等亦爾。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三】

  自下第九、滅定契經。

  入此定者,滅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氣即絕行,況此位故;語行──尋、伺;心行──受、想,無不皆滅。

  「行」者,因義[1]。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為心行,隨心有無故。然隨勝者,唯說受、想以為心行。

  「而壽不滅」,即薩婆多師命根,命根體即壽。大乘前說種子是壽,即命[2]根故。經量部師既無命根,以何為壽?色、心不斷,于上假立。

「亦不離暖,根無變壞」,隨部所計即彼法持。

「識不離身」,正是所諍。然欲出經同法為例,兼誦余文,非正所競[3]。

【論文】

四‧三二 若無此識,住滅定者,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疏翼】

  第九滅定識證中,第二遮余非。于中有二︰一、總非,二、正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三】

  此、總非已。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初、破滅定識不離身[4],二、例無想亦爾[5]。

【論文】

四‧三三 謂眼等識,行相粗動,于所緣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中,彼識皆滅。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二正破。于中分四,第一總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說無本識出己正義中,又分二︰一、破無本識,二、正結。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三】

  初[6]中有四︰第一、總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說無本識,出己正義,第二、破薩婆多,第三、破經部本計,第四、破經部末計。

  眼等諸識有二行相︰一者、「粗」,二者、「動」。

  「粗」,則相貌易知;「動」,乃數加轉易,或復間斷,或變其性,有處無有,多緣散亂,故名為「動」。

  既爾,起者必有「勞慮」,凡夫愚而莫知,聖者慧而生厭。此就彼宗眼等諸識「起必勞慮」。「勞」,謂疲倦;「慮」,謂粗動[7]。

  「暫求止息,漸次伏除」,從粗至細,緣無相想「至都盡位」。一期分位無心──或但一日,或復七日,大乘一劫余──「依此位,立住滅定者。

  《成業論》問︰若有第八,云何名無心?答︰有二心等[8]。應如彼論。既厭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轉識皆滅。

【論文】

四‧三四 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恆、遍,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疏翼】

  第一總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說無本識出己正義中,第二正結。

【述記‧卷二十三】

  下、正結。

  云:若不許有體「微細」者,翻前「粗」也;下翻前「動」──常、無記、「一類」、性不變易;復是「恆」而無斷,體「遍」三界,無處不有。

  「執持壽等」,「等」取根等。無此識在,依何「識」故,說「不離身」?「壽」即命根,能持壽者,持種識也。壽不滅者,命非無也。《攝論》云:非為治此,滅定生故。唯為對治諸轉識故。

  此述正義,合遮諸部。

【疏翼】

  以上第二正破中,第一總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說無本識出己正義訖。

【論文】

四‧三五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破薩婆多。于中分二。

【述記‧卷二十三】

  薩婆多人先來救義。

  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敘宗,後、申難。此初也。

  謂彼救言︰出定後時,彼「識」還起,名「不離身」。如隔日瘧,雖非現有,說瘧不離身故。識應類然。

【論文】

四‧三六 是則不應說心行滅,識與想等,起滅同故。

【疏翼】

  第二薩婆多中,第二申難。依《樞要》卷中,于中有五︰一、如想起滅難,二、壽不離身難,三、應非有情難,四、根、壽、暖無持難,五、經言無屬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三】

  初難云︰是則不應說心行滅。心行定中無,出定方始有,即說定中「心行滅」,轉識定中無,出定方始有,何為說不離?應說定中識體非有,何乃說識不離于身?「識與想等,生滅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論文】

四‧三七 壽、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

【疏翼】

  第二申難中,第二壽不離身難。于中分二︰一、成過,二、結正。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三】

  第二、難「壽、煖」二法,及與「諸根」,「應亦如識」。所以者何?說彼定中不離壽,而實定中壽不無,亦說定中不離識,而實定中識是有。「暖」及「諸根」為難,亦爾。

  量云︰識在滅定實應不離。如來說言滅定有故。如暖、壽等。汝壽、暖等,滅定位無。佛說有故。如汝許識[9]。

【論文】

四‧三八 故應許識如壽、暖等,實不離身。

【疏翼】

  第二難壽等如識中,第二結正。

【述記‧卷二十三】

  下、結正也。

  由如是等,故應許識如壽、暖等不離于身,在定中有。彼不許暖等出定方有故。

【疏翼】

  以上第二申難中,第二壽不離身難訖。

【論文】

四‧三九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疏翼】

  第二申難中,第三應非有情難。

【述記‧卷二十三】

  第三、汝住滅定者應非有情數。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又亦不名住滅定者。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

  此中、總有二個比量。

【論文】

四‧四○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尸,便無壽等。

【疏翼】

  第二申難中,第四根、壽、暖無持難。

【述記‧卷二十三】

  第四、在此位中「誰能執持諸根、壽、暖」?

  前言三法互相持故。應言︰此位壽、暖等法,皆應壞滅。無執持識故。猶如死尸。又,此位中應無壽等。無能執持識故。如死尸等。

【論文】

四‧四一 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

【疏翼】

  第二申難中,第五經言無屬難。于中有二︰一、徵彼何屬,二、結有舍托無重生。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三】

  第五、既爾定中無異熟識,如死尸等,後出定識,必不還生。經中說「識不離身」言,何所屬著?何所因也?

【論文】

四‧四二 諸異熟識,舍此身已,離托余身,無重生故。

【疏翼】

  第五經言無屬難中,第二結有舍托無重生。

【述記‧卷二十三】

  若有阿賴耶,是真異熟故,一切時有。汝無本識,于此位中異熟識斷,異熟識斷已,「離余生無重生故」。即《攝論》同[10]。

  量云[11]︰出滅定已應是重生。許真異熟識斷已重生故。如余重生身。又,異熟心斷已應不續。異熟攝故。如異熟色。

  六識異熟雖斷可生,自許說彼非真異熟。雖是他許真異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許故,無不定過。

【疏翼】

  以上第二正破中,第二破薩婆多訖。

【論文】

四‧四三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無種,如何得生?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三破經部本計。

【述記‧卷二十三】

  自下第三、正破經部本計。于中有二︰初申四難[12],後、總結之。

  第一難:此言能持種子識者,以經部師許有種故,說識能持。無本識故,「後識無種」,應不得生。

【論文】

四‧四四 過去、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已極成故。

【疏翼】

  第一申四難中,第二無體非因難。

【述記‧卷二十三】

  第二難:去、來二世,「及不相應,非實有體」。兩宗並無,已極成故。

  設薩婆多亦今有種,後果生故。無去、來世,法體生故。今對彼言「不相應」等,已極成立。前已破故。

【論文】

四‧四五 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薰持種,亦已遮故。

【疏翼】

  第一申四難中,第三余非受薰等。

【述記‧卷二十三】

  次、經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種,不假余識及去、來等。

  第三難:色不離識如第一卷;持種、受薰如第二[13]、三卷破[14]。

  色不離識,意說何等?

  此位有色,明有本識,非本識無,而許有色。本識可受薰,而非色持種。

【論文】

四‧四六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壽、暖,有情攝故。

【疏翼】

  第一申四難中,第四以量成有識。

【述記‧卷二十三】

  既雙破二宗,下俱結正義。

  第四、比量難也。

  所說五位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具根、壽、暖」言,引經具證也。

【疏翼】

  以上第三破經部本計中,第一申四難訖。

【論文】

四‧四七 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疏翼】

  第三破經部本計中,第二總結之。

【述記‧卷二十三】

  總結文也。

  上來、已破經部本計。

【疏翼】

  以上第二正破中,第三破經部本計訖。

【論文】

四‧四八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四破經部末計。

【述記‧卷二十四】

  下、破經部末宗轉計。

  上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15]已遮破訖。

  「極成意識不如是故[16]」。下破有二︰初、總破有心,二、別徵有心所。初破有心中,文分為三︰初、難違名,次、難違理,後、結意趣。此初也。

  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並對勘二家《攝論》[17]及《成業論》[18],義更無違。

  而彼救言︰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今名「無心定」,何妨意識有?

  解云︰我名「無心定」,無粗動識名為「無心」,即是六識俱無之義;汝名「無心定」,說何以為無?

【論文】

四‧四九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

【疏翼】

  第一總破有心中,第二難違理。于中有四比量難︰一、一切定無心難,二、第六應無難,三、應非實第六難,四、滅定應非實滅定難。此即初難。

【述記‧卷二十四】

  下、違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

  彼若答言:無五識故名為無心,非無第六。

  今牒之云︰若如是者,應立量云︰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說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19]。若不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心悶絕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

  今應助難︰滅定無五識,說名無心定,此位亦無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心行滅[20]!然有心所、無心所家,皆須名無第六受、想,以有「心行滅」言等故[21]。

【論文】

四‧五○ 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疏翼】

  第二違理難中,第二第六應無難。

【述記‧卷二十四】

  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識應無。六轉識攝故。如五識身。

【論文】

四‧五一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暖等,非第六識。

【疏翼】

  第二違理難中,第三應非實第六難。

【述記‧卷二十四】

  次、第三量。

  彼亦自說自位之識行相、所緣微細難知,故以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攝。「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暖等」。

【論文】

四‧五二 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余位,非此位攝。

【疏翼】

  第二違理難中,第四滅定應非實滅定難。

【述記‧卷二十四】

  此、第四量。

  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緣俱可了知,因隨一者,今破量云︰汝滅定位應非是實滅盡定位。許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如余位等。更應返難︰汝宗除此,余時亦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在故。如汝許滅定。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中,第二違理難訖。

【論文】

四‧五三 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疏翼】

  第一破有心中,第三結意趣。

【述記‧卷二十四】

  此、總結成。

  為止六識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總破有心。

【疏翼】

  以上第四破經部末計中,第一總破有心訖。

【論文】

四‧五四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疏翼】

  第四破經部末計中,第二別徵有心所。

【述記‧卷二十四】

  下、別破有心所。文復有二︰初、總徵,下、別破。此總徵也。

  不問余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

【論文】

四‧五五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

【疏翼】

  第二別徵心所中,第二別破。于中有二︰一、破有心所,二、破無心所。初中有七︰一、正破二失,二、經部救,三、論主難,四、經部再救,五、論主破救,六、經部轉救,七、論主再破。第一破二失中,有二︰一、違經失,二、體違名失。此即違經失。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別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無心所。二義俱是經部轉計。有心所中,有七問答。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許大地法皆滅盡故。經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謂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勝故,彼偏得名。

【論文】

四‧五六 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疏翼】

  第一正破二失中,第二體違名失。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體違名失。

  既有心所,何名滅受、想?

  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想,有余思等故。

  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上來難訖。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一正破二失訖。

【論文】

四‧五七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二經部救。于中又二︰一、加行唯厭二,二、二法資心強。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次下第二、經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厭受、想。受、想能于靜慮、無色,修行勝故[22]。于此定中,唯受想滅,非余思等[23]。

【論文】

四‧五八 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疏翼】

  第二經部救中,第二「二法資心強」。

【述記‧卷二十四】

  有伏難彼云︰

  何故唯受、想二名為心行,乃復滅之,思等不名,而復不滅?

  謂修靜慮無色等時,受、想用強,獨名「心行」,增勞慮故,非余思等。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二經部救訖。

【論文】

四‧五九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三論主難。于中亦有二︰一、無想應唯滅想難,二、資強心亦隨滅難。此即初難。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三、論主難云︰

  滅盡定前,厭于受、想勞慮強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無想定中唯厭于想,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余亦滅故。

【論文】

四‧六○ 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疏翼】

  第三論主難中,第二資強心亦隨滅難。

【述記‧卷二十四】

  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資助之法強已滅故。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三論主難訖。

【論文】

四‧六一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四經部再救。

【述記‧卷二十四】

  此、經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想滅,何妨心有?

【論文】

四‧六二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五論主破救。

  依《樞要》卷中,于中有八︰一、以語同心行,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三、難思如受、想亦應同滅,四、難信等亦無,五、受、想例思應有,六、例觸應有,七、受例應然,八、想例同此。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應「尋、伺滅」,「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然非所許。

  大乘︰佛等無尋、伺,雖復有語,尋、伺亦非遍行。今難彼宗,就他而論,故以為例,名「非所許」。

【論文】

四‧六三 然行于法,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依《樞要》卷中,于中又三︰一、總標,二、顯隨有無,三、結正。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彼復救言:

  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此、論主釋。

  此、即總出一切行于法︰謂行隨法有無,名「遍行」,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

【論文】

四‧六四 非遍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

【疏翼】

  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中,第二顯隨有無。于中又二︰一、顯非遍行,二、顯遍行。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為非遍行?

  入第四禪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禪中,余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息于身有力,身虛疏故,說息名「行」[24]。除此,無有,唯有此條[25]。

【論文】

四‧六五 尋、伺于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

【疏翼】

  第二顯隨有無中,第二顯遍行。又分為二︰一、尋、伺引語,二、受、想引心。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尋、伺引語,名為「遍行」,故二禪以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論文】

四‧六六 受、想于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疏翼】

  第二顯遍行中,第二受想引心。

【述記‧卷二十四】

  如尋、伺故,比量所諍[26]。

  「許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經部說有三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說有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彼說三大地法故。

  今言「思等」,「等」取何法?

  謂有二計[27]︰一、唯計有三法:如前觸即三和,無別體故。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下言「三和成觸」,即是前計。「三和生觸」[28],即第二計,計別有體。故今言「等」,意攝二家。

  又設有余,非別有法,此論別體。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定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29]。然未見文。準《俱舍》云︰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為大地[30]。即更有余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疏翼】

  以上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中,第二顯隨有無訖。

【論文】

四‧六七 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疏翼】

  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中,第三結正。

【述記‧卷二十四】

  汝之此位,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等滅。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心猶在?「彼」者,彼受、想也。

【疏翼】

  以上第五論主破救中,第二審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後難訖。

【論文】

四‧六八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三難思如受想亦應同滅。

【述記‧卷二十四】

  此、返難云︰此位思等應滅。許大地法故。如受、想。

【論文】

四‧六九 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余可在故,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四難信等亦無。

【述記‧卷二十四】

  經部以思分位名為信等,此位非無。思等既滅,信等善法亦無。非是遍行諸法滅已,余非遍行法可在故。既思、信等,此位俱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余心所?

【論文】

四‧七○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五受想例思應有。

【述記‧卷二十四】

  此無心位,受、想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論文】

四‧七一 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余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六例觸應有。

【述記‧卷二十四】

  上來、但總破,故言「思等」。

  「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觸」,余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

  量云︰此位應有觸,有思等故,如余有心。余有心位,以觸為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論文】

四‧七二 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七受例應然。

【述記‧卷二十四】

  此位之中,亦應有受,觸緣受故,如余位觸。

【論文】

四‧七三 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疏翼】

  第五論主破救中,第八想例同此。

【述記‧卷二十四】

  此應有想,有受故,如余散心等位。既爾,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五論主破救訖。

【論文】

四‧七四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六經部轉救。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六、經部救言︰

  如言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緣受,應如于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故。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

【論文】

四‧七五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七論主再破。

  依《樞要》卷中,于中分五︰一、總非救,二、引經破例,三、結成義,四、例有受想,五、許便二失﹝《樞要》原文作「違教失」﹞。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此論主非,二例異故。

【論文】

四‧七六 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

【疏翼】

  第七論主再破中,第二引經破例。

【述記‧卷二十四】

  所以者何?

  佛簡別言︰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為緣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為例?

【論文】

四‧七七 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疏翼】

  第七論主再破中,第三結成義。

【述記‧卷二十四】

  此位「有觸,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論文】

四‧七八 或應如余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

【疏翼】

  第七論主再破中,第四例有受想。

【述記‧卷二十四】

  此位,受、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余位。

  此難則以有思理齊,如余位說受想有故,與前少別[31]。

【論文】

四‧七九 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疏翼】

  第七論主再破中,第五許便二失﹝《樞要》只作「違教失」﹞。

【述記‧卷二十四】

  許有受想,亦復何辜?

  初違教失。「心行滅」言,「行」即受、想故;「亦不得成滅受想定」──名體相違故。

  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

【論文】

四‧八○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不見余心離心所故。

【疏翼】

  第二別破中,第二破無心所。于中有二。第一破有令無難中,有五︰一、論主正破,二、經部救,三、論主返難,四、經部轉救,五、論主再難。初論主正破中,依《樞要》卷中有七︰一、心同所無難,二、法隨遍行滅難,三、受非大地難,四、識非相應難,五、應無依緣難,六、如經有觸難,七、受等必俱難。此即心同所無難。

【述記‧卷二十四】

  次、破無心所。

  《俱舍》云︰尊者世友[32]《問論》中說[33]:此即經部異師,二法為種。滅定無心,色為種子,心後依生[34]。經部本計滅定無心,次復轉計滅定有心,次有心所,今更轉計彼無心所,即末轉計。

  此中意言︰滅定有心而無心所,為避前難,所以計生。

  于中有二︰初、破有令無難,後、縱有別生徵。初中有五問答。初問中文長[35],此諍大地,非信、貪等,以彼無時,心尚有故。

  量云︰滅定之位無第六心。以無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絕等位[36]。

【論文】

四‧八一 余遍行滅,法隨滅故。

【疏翼】

  第一論主正破中,第二法隨遍行滅難。

【述記‧卷二十四】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雖無,仍有心故,如起染時。

  即復難言[37]。

  前難中云:受、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故彼滅定位,心定應滅!

【論文】

四‧八二 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疏翼】

  第一論主正破中,第三受非大地難。

【述記‧卷二十四】

  彼若復言:此非遍行,故可滅也,以心有時此所無故,如貪等者,此受想等,應非大地法!

【論文】

四‧八三 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疏翼】

  第一論主正破中,第四識非相應難。

【述記‧卷二十四】

  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余位得名,非約滅定,此相應法,余時亦有心所相應,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如色等,「應非相應」!

【論文】

四‧八四 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疏翼】

  第一論主正破中,第五應無依緣難。

【述記‧卷二十四】

  彼若復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無表色,非有質礙,謂此位心「應無所依、緣」,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又,此應非心,非相應法故,如聲、香等。

  此中「所依」,謂即根等、等無間意;「所緣」,謂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緣,以非心故,無相應法故。

  此心若有,緣何等境?既無心所,如何領納?如何取像等?故應有心所。如《成業論》[38]。

  上乃違理。


[1] 道邑《義蘊》云︰

風者,動也。三禪以下有變異受,可有動義。彼唯舍受,安靜不動,故無風也。

[2] 「命」字,金陵本誤作「食」。

[3] 道邑《義蘊》云︰

今引經文意,與小乘正諍「識不離身」,不諍身、語、心行、壽、暖、根等。為破小乘,取為同喻,故兼舉之。

[4] 即大文第二等。

[5] 即大文第四。

[6] 即破無本識中。

[7] 《樞要》卷中云︰

從三乘通義。據實,八地以往菩薩無有漏心,何必勞慮?

 道邑《義蘊》云︰

小乘人入滅定,為厭轉識勞慮。大乘不然,佛入滅定,不厭彼故。

問︰小乘豈不許佛入滅定耶?答︰彼小乘計滅定有漏。佛身雖有滅定,必不入也,除佛以下,皆為止息粗動識也。

[8] 《成業論》原答文云︰

應如一類經為量者﹝即上座部分出者﹞所許細心,彼位猶有﹝該論前文說「如尊者世友所造《問論》中言『若執滅定全無有心,可有此過。我說滅定猶有細心,故無此失』」﹞。謂異熟果識具一切種子,從初結生乃至終沒,展轉相續曾無間斷,彼彼生處,由異熟因品類差別相續流轉,乃至涅槃,方畢竟滅。即由此識無間滅故,于無心位亦說有心。余六識身,于此諸位皆不轉故,說為無心。由滅定等加行入心增上力故,令六識種暫時損伏不得現起,故名無心,非無一切。

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位第二心缺,故名無心。如一足床缺余足故,亦名無足。彼諸識種被損伏位,異熟果識剎那剎那轉變差別,能損伏力漸劣漸微,乃至都盡。如水熱、箭﹝藏文作「箭」,漢譯傳鈔誤為「煎」﹞,引燒、發力,漸劣漸微至都盡位。識種爾時得生果便,初從識種意識還生,後位隨緣,余識漸起。

[9] 《樞要》卷中云︰

薩婆多言︰滅受想前偏厭心行,說言無,識體非心行,滅定故言有。若爾,難言︰識體非心行,滅定實無而言有,壽等非心行,定內實無而言有!論云︰壽、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

[10] 《攝論》卷一云︰

又非出定,此識復生,由異熟識既間斷已,離結相續無重生故。

[11] 「云」字,《續藏》、明歷、金陵本作「方」。

[12] 《樞要》卷中云︰

一、無因果不生,二、無體非因義,三、余非受薰等,四、以量成有識。

[13] 本論卷二說:

所薰、能薰各具四義。

[14] 如本論第三卷云︰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為證不成。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謂彼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

[15] 即前第六證。

[16] 如本論卷三云︰

有余部執,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17] 即《攝論》世親、無性二家釋卷三。《攝論‧世親釋》云︰

世尊說「識不離身」者,除異熟識,余不得成,以滅定生對治轉識,故觀此定為極寂靜。

 《攝論‧無性釋》云︰

「識」者,不離阿賴耶識。何以故?滅定不能對治此故,非為治此,而入滅定。所緣、行相難了知故,非為對治不明了識而入滅定;不寂靜性難了知故,是故滅定不能對治阿賴耶識。若無對治,此則不滅,為治轉識,故此定生,所緣、行相不寂靜性,易了知故,是故此定唯滅轉識,于中不滅阿賴耶識。

[18] 如《成業論》云︰

彼彼生處,由異熟因品類差別相續流轉,乃至涅槃方畢竟滅。即由此識無間斷故,于無心位,亦說有心。余六識身,于此諸位皆不轉故,說為無心。由滅定等加行入心增上力故,令六識種暫時損伏不得現起,故名無心,非無一切。

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位,第二心缺,故名無心。如一足床,缺余足故,亦名無足。

 雖前已引。今不憚重。

[19] 道邑《義蘊》云︰

問︰下論自許定中聞聲,何故今言無五識耶?下第五中許聞聲者,大乘正義,今說定中無五識,隨小乘說。彼說出定始聞聲故。

[20] 智周《演秘》云︰

此難意云︰定云「無心」及「心行滅」。「無心」即據五名無心;「心行滅」言,亦應但約五識相應受想等說!

[21] 智周《演秘》云︰

重成難意。以彼二家「心行滅」言,皆據第六,不依五識,故知滅識不依五言。

[22]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云︰

有說︰想、受是諸瑜伽師極所厭患。由受力故,令諸有情色界勞弊;由想力故,令諸有情,無色勞弊;是故世尊說想、受滅。有說︰想、受二界中勝──受于色界中勝,想于無色界中勝。

[23] 道邑《義蘊》云︰

受障靜慮,想障無色,此二增勞,各偏勝故

[24] 道邑《義蘊》云︰

大乘以定力及第八故,小乘薩婆多者由得彼定,引得堅密四大,閉身隙故,不要入出息也。此下界身得彼定者,亦無出入息,非要生故。

[25] 如理《義演》云︰

意云出入息名為行者,唯據下地于身有力,說名為行,故云唯有此條。

[26] 如理《義演》云︰

比量諍受、想二法,亦是遍行。

[27] 此謂經部有二計。

[28] 次下文云︰

三和有力成觸、生觸。

 本論卷五云︰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

 此大乘說。

[29] 如理《義演》云︰

謂經部本計立三心所︰謂受、想、思。此據實法說。其于思上亦得立定者,以此思能專注一境邊,亦得名境。

問︰既說為思,因何有定?答︰一念之思,所望別故。若據當體,但名思。今依分位假立,亦通余法。

[30] 《俱舍論》卷十原文為:

若爾,何名大地法義?謂有三地︰一、有尋有伺地,二、無尋唯伺地,三、無尋無伺地。復有三地︰一、善地,二、不善地,三、無記地。復有三地︰一、學地,二、無學地,三、非學非無學地。若法于前諸地皆有,名大地法。

 又卷四云︰

地,謂行處。若此是彼所行處,即說此為彼法地。大法地故,名為大地。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恆于一切心有。

[31] 道邑《義蘊》云︰

謂前論云「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者,彼以大地法同例有受想,今以有思理齊,令有受想故,「與前少別」。

[32] 「世友」,梵文「vasumitra」,譯名「伐蘇密多羅」。

[33] 《俱舍》卷五云:

若執滅定全無有心可有此﹝無心生有心﹞過,我說滅定猶有細心,故無此失。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說此世友非是《婆沙》會中「世友」,乃經部

 異師。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云︰

謂譬喻者分別論師執滅盡定細心不滅。彼說無有有情而無色者,亦無有定而無心者,若定無心,命根應斷,便名為死,非謂在定。

 《順正理論》卷十三云︰

譬喻論者作如是言︰滅盡定中,唯滅受想,以定無有無心有情。滅定、命終,有差別故,經說入滅定,識不離身故。又言壽、煖、識互不相離故。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解此文云︰

此鳩摩羅多﹝梵文為「kumaralata」,譯名「童受」﹞門徒釋。彼宗別執唯一心王,隨用差別,立種種名,無別心所。但心緣境,第一剎那初了,名識;第二剎那取像,名想;第三剎那領納,名受;第四以去,造作名思;諸余心所,皆思差別。

[34] 《俱舍論》卷四云︰

有余師言︰如生無色,色久時斷,如何于後色復得生?彼生,定應由心,非色。如是出定,心亦應然,由有根身,非由心起。故彼先代諸軌范師咸言二法互為種子。二法者,謂心、有根身。

 此下即舉世友「問論」──滅定猶有細心。

[35] 有七子段。

[36] 智周《演秘》云︰

前數數破無細意識已,悶絕等喻亦何有失?又以﹝原作「破」﹞無余,喻有不定,理如所明。若以眼等識不行位而為喻者,理亦不定。獨意識轉,亦是眼等不行位故。今取尸喻成諸無心位第六識,雖余無心,非是所諍,為止不定,為宗無失。

[37] 即以「余遍行滅法隨滅故」復難。

[38] 《成業論》云︰

今此位中,許有何識?有說此有第六意識。豈經不說意法為緣生于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

云何此位得有意識而無三和?或有三和而無有觸?或復有觸而無受、想?由是,說名滅受想定?有作是釋︰如何世尊說受緣愛,而一切受非皆愛緣;觸,亦應爾,非一切觸皆受等緣。世尊余經自簡此義︰謂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無簡別故,非為善釋。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