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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三 二十、正顯賴耶持種染淨因果方成

【論文】

三‧二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疏翼】

  第二別答第八別有體中,第二為理別答。于中有三,此即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也。

【述記‧卷二十一】

  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經:雖有自許、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

  然《瑜伽》[1]、《顯揚》[2]、《對法》[3]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性、世親三卷[4],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出盡不盡理。

  引理證中、有三︰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三、廣證已後總結之。即初也。

【論文】

三‧二九一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若無此識,彼持種心不應有故。

【疏翼】

  第二為理別答中,第二正引經申其理證。文有其三,此即初文引經。

【述記‧卷二十一】

  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為十證。

  總一頌云︰「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淨。」

  證各有三︰第一、引經:無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是。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云「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三、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彼[5]心即是此第八識」是。

  下多分一一有三,隨文準解。

  然「八證」[6]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不解三者,下自當悉[7]。

第一、 引經: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

  雜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諸法種于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善、不善業為異熟因,無記種子為因緣,集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識故[8]。無漏識者,無漏集起[9]。

  此即引經申理,無第八識,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于此中,總敘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部強勝,故須先破。

【論文】

三‧二九二 謂諸轉識,在滅定等,有間斷故。

【疏翼】

  第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中,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

【述記‧卷二十一】

  次、第二段文。自下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于中有五︰初、破經部[10]。于中有三︰一、破五蘊受薰持種,二、破識類,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薰。

  初中有三[11]︰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三、破心所[12]。

  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理。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

  譬喻部師即經部也[13]。如五十一[14]、《對法》[15]等解種子義中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久[16]流轉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薰。

  夫堅住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恆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余法。凡間斷者,共經部師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

  然[17]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謂六轉識不能受薰。有間斷故。如電光等。即下說云︰一、「非可受薰」,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薰,或互相薰,皆此中攝。

【論文】

三‧二九三 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脫起故。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二出易脫因。

【述記‧卷二十一】

  經部六識,不俱起有。破大眾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薰習。又以經部有薰習故,設許俱時,亦不成薰。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薰習故,是義之本。

  《攝論》第二,無性解云︰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故,六種轉識不定俱生;不俱生故,無[18]相應義。此難俱時起識薰義[19]。

  世親《攝論》云:「復有余義」,謂行相亦別[20],此不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同喻,非極成因[21]。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非定俱時,故不成薰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別互相薰[22]故[23]。

  量云︰眼等非可為耳等所熏[24]。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

  此無同喻,但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薰。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云:根、境、作意……類別起故。不爾,此言說之何用?

  《攝論》唯有此中一因[25]。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薰,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薰。以根、境等三種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26]足故。非識恆起,故無熏習,不同無性。前解雖本,不作此解,自為不定。八識三別,互相薰故[27]。又六與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28],故許相應。彼六不然,故無自失。

  「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等[29],種子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30]。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31]。三、有漏、無漏位互相望起[32]。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33]。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宗[34]如前量。因云「易脫起故」。喻如電光等,等取聲等。

【論文】

三‧二九四 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三出不堅住因並同喻。

【述記‧卷二十一】

  此、則同喻及第三因。

  「不堅住故」者,因也;「如電光等」,喻也。

【論文】

三‧二九五 非可薰習、不能持種,非染淨種所集起心。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四出宗法。

【述記‧卷二十一】

  下、三宗之法。

  因如前說三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種因各各別成。如次、逆次、超間、合二,準作可知。若與根等類別為因,既有同喻,即言類別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識非可薰義。

【疏翼】

  以上第一破違教中,第一破他訖。

【論文】

三‧二九六 此識一類,恆無間斷,如苣蕂等,堅住可薰,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疏翼】

  第一破違教中,第二顯自。

【述記‧卷二十一】

  此、顯正義。

  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無間斷故,如苣蕂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喻,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得以為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因;「恆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堅住」之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所遮。或「一類」言,義亦簡彼,此中法[35]缺,但有「可薰」,略無「持種」,以苣蕂非集起之心。

  三[36]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薰,二者、契彼心義。然以苣蕂可為薰習,文但明舉,遂義合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37]。

  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二宗。然違經中,亦得具三,違理亦爾。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疏翼】

  以上正破六識中,第一破違教訖。

【論文】

三‧二九七 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

【疏翼】

  第一正破六識中,第二破違理。于中有二︰一、依經申理難,二、經外別生難。此即初也。

【述記‧卷二十一】

  第二、違理。

  若不許有此,更違于理。上來,依經申理難。

【論文】

三‧二九八 謂諸所起染、淨品法,無所薰故,不燻成種,則應所起,唐捐其功。

【疏翼】

  第二經外別生難中,文分為二︰一、所起無功,二、同自然生。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以下、經外別生難。

  下、出別理︰起染、淨法,不燻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

  「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文】

三‧二九九 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

【疏翼】

  第二經外別生難中,第二同自然生難。

【述記‧卷二十一】

  若現行起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為因,無余因故,下[38]第十破[39]中亦云無所薰故,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污法無因而生過[40]。

【疏翼】

  以上第一破五蘊受薰持種中,第一正破六識訖。

【論文】

三‧三○○色、不相應,非心性故,如聲、光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

【疏翼】

  第一破五蘊受薰持種中,第二破色及不相應。文分為二︰一、由非心性,二、離識無體。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然彼經部執色受薰持種,如五十一末敘[41]。或雖不相應,彼許是假無體法,大眾有不相應,然無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故。

  量云︰色、不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薰。亦不能持種。

  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聲、光等。「內法所熏」,簡苣蕂等為外法薰故。此中不取堅性為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可解。

【論文】

三‧三○一 又彼離識,無實自性,寧可持為內種依止?

【疏翼】

  第二破色及不相應中,第二離識無體。

【述記‧卷二十一】

  此色、不相應,不可說為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如龜毛等。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為諸種依止。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為種子依。前已數遮,故不為量,但可言異。

【疏翼】

  以上第一破五蘊受薰持種中,第二破色及不相應行訖。

【論文】

三‧三○二 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識間斷──易脫起故、不自在故、非心性故──不能持種,亦不受薰。

【疏翼】

  第一破五蘊受薰持種中,第三破心所。

【述記‧卷二十一】

  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

  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所應。

  量云︰此「不能持種」、「亦不受薰」、「有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法[42]在于後,令通前量。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電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薰已,故得為喻。後二因喻,略而不論,如前說[43]故。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應別喻。

【論文】

三‧三○三 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疏翼】

  第一破五蘊受薰持種即破經部中,第四總結。

【述記‧卷二十一】

  此、總結也。然無性次下有前念薰後念計[44]。

  上[45]已破云不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薰[46]。總是經部義。

  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薰。彼論據計唯識前燻後[47],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

  上總經部計薰。設縱六識俱有,除第八識,余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故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此等,經部本計[48]。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一破經部五蘊受薰持種訖。

【論文】

三‧三○四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事雖轉變,而類無別,是所薰習,能持種子。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疏翼】

  第一破經中,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相薰持種義。

【述記‧卷二十一】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于中有二[49]︰初、敘宗,後、正破[50]。此敘彼宗。

  是識轉變,剎那即滅。識上假立一類不變──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薰,亦可持種。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八?

【論文】

三‧三○五 彼言無義。

【疏翼】

  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中,第二正破。于中有四︰一、論主非,二、彼返詰,三、別破,四、徵類同。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下破有四。初、論主非。

【論文】

三‧三○六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彼返詰。

【述記‧卷二十一】

  次、彼返詰也。

【論文】

三‧三○七 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三別破。

【述記‧卷二十一】

  第三、別破,中有四︰一、徵假實,二、徵何性,三、徵間斷,四、徵類同。初徵有二︰一、實,二、假。此徵實也。吠世史迦[51]「同異」實故。

【論文】

三‧三○八 許類是假,便無勝用,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疏翼】

  第一徵假實中,第二徵假。

【述記‧卷二十一】

  此、徵假也。

  類不能持內法實種。許無實故,「無勝用」故。如龜毛等。

  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無勝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種子,外種可然。瓶、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說類是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如《攝論》總有二種︰一、識類:識家之流[52]。二、剎那類:即無常之流[53]。二皆假法,此假徵實[54]。

【疏翼】

  以上第三別破中,第一徵假實訖。

【論文】

三‧三○九 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疏翼】

  第三別破中,第二徵何性。于中有四︰一、總問何性,二、徵善惡性,三、徵無記性,四、別類必同別事性。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次、三性徵。

  總問何性。

【論文】

三‧三一○ 若是善、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

【疏翼】

  第二徵何性中,第二徵善惡性。

【述記‧卷二十一】

  此類「應不受薰」,汝「許有記故」。「如擇滅」。

  此中宗略。若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55]。

【論文】

三‧三一一 若是無記,善、惡心時,無無記心,此類應斷。

【疏翼】

  第二徵何性中,第三徵無記性。

【述記‧卷二十一】

  若唯無記,「善惡心時」,此即應斷。此義意言許間斷故,如識自體事非可薰等,前已破故。

【論文】

三‧三一二 非事善惡,類可無記,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疏翼】

  第二徵何性中,第四別類必同別事性。

【述記‧卷二十一】

  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具堅無記義,故可薰者;今非之云︰非識自體事善惡性,類成無記。

  所以者何?

  「別類必同別事性故」,非如眾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此是別法,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余故。雖無同喻,以理徵之。

【疏翼】

  以上第三別破中,第二徵何性訖。

【論文】

三‧三一三 又無心位,此類定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持種受薰?

【疏翼】

  第三別破中,第三徵間斷。

【述記‧卷二十一】

  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故可薰者,設縱類無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薰者,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如識間斷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薰。

  此二比量,義准前成。《攝論》[56]同也。

【論文】

三‧三一四 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識類同故,應為諸染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疏翼】

  第三別破中,第四徵類同。

【述記‧卷二十一】

  第四、徵類同,中有二︰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也。

  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薰。諸阿羅漢為諸染薰[57],異生應為無漏法薰。是識類故。如自異生、自聖者等。許,便有失,無凡聖故。

【論文】

三‧三一五 又眼等根,或所余法,與眼等識,根法類同,應互相薰,然汝不許。

【疏翼】

  第四徵類同中,第二徵根法。

【述記‧卷二十一】

  下、徵根法。

  謂眼等根及所余法,與眼等識,一則根同,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與余法類同,法義通故;或信等余法與眼等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應互相薰。然汝不許,違自宗故。義雖通爾,以彼本計識類受薰。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58]余法是識法類,應互相薰,識之類故。然汝不許,是此本意。

  若以根等,與余信等,為根類同,便令相薰,失彼宗意。此法類同,《攝論》[59]亦無。彼[60]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與眼等根類同故[61]。

【疏翼】

  以上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相薰持種中,第二正破訖。

【論文】

三‧三一六 故不應執,識類受薰。

【疏翼】

  第二破經部異師識類相薰持種中,第三總結。

【述記‧卷二十一】

  第四[62]、結云︰故不應執識類受薰。

【疏翼】

  以上第一破經部中,第二破識類訖。

【論文】

三‧三一七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薰,能薰、所薰必俱時故。

【疏翼】

  第一破經部中,第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薰。

【述記‧卷二十一】

  第三、破事類雙薰計。

  準世親:前燻後,不言類,唯取識,是譬喻部師[63]。無性亦然[64],並無類前薰後。今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

  譬喻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有三種︰一、根本:即鳩摩羅多[65]。二、室利邏多[66]造《經部毗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

  上來、事類俱時被破,即事及類前薰于後。今破云︰前念事類不薰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念」。

  「隔多念」者,彼計不遠薰,故得為喻,但薰次後故。設遮識薰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燻類,皆不成立。故總遮云︰「非互相薰」。「能薰、所薰必俱時故」者,顯薰習義非是前後。「如隔念」故。

  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惡類亦然,如何前薰後?後無記可爾!以前經部本計薰習,設六識俱轉。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一破經部訖。

【論文】

三‧三一八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疏翼】

  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二破大眾部。

【述記‧卷二十一】

  今次敘大眾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設有薰義,此既別破大眾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俱轉,難非受薰。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薰故,彼大眾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受薰,故言「唯六識」。無前燻後,故言唯「俱轉」[67]。

【論文】

三‧三一九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為證不成。

【疏翼】

  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三破上座部中經部。

【述記‧卷二十一】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

  無性第三云:「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經部」[68]。于中有三︰一、敘宗,二、申難,三、破救。此初也。

  謂色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為後因。因義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文】

三‧三二○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謂彼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

【疏翼】

  第三破上座部中經部內,第二申難。

【述記‧卷二十一】

  次、申難。有三︰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蘊。此總非。

  既無熏習,如何前後為種?若曾自類相薰[69],前念中有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為因?無性《攝論》云︰二念不俱有故。[70]不得薰習,如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無熏習故。如瓦礫等。

【論文】

三‧三二一 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疏翼】

  第二申難中,第二難後不生。

【述記‧卷二十一】

  此、第二難。

  《攝論》[71]云︰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不生,彼[72]說過去現無體故。滅盡定等心斷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73]!因[74],則不遍。

【論文】

三‧三二二 二乘無學,應無後蘊,死位色、心,為後種故。

【疏翼】

  第二申難中,第三難無後蘊。

【述記‧卷二十一】

  此、第三難。

  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余位,無斷絕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事。

  量云︰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

  「極成」言,簡佛為不定,彼不極成故[75]。

【疏翼】

  以上第三破上座部中經部內,第二申難訖。

【論文】

三‧三二三 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轉識、色等,非所薰習,前已說故。

【疏翼】

  第三破上座部中經部內,第三破救。

【述記‧卷二十一】

  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76],或設遮上座部有薰習救[77]。

  前解是本。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薰,故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78]。

  下破轉救色、心展轉互為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

  轉識及色,非所薰習,先已破故。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為諸法種?並如五十一[79]敘計。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三破上座部中經部訖。

【論文】

三‧三二四 有說:三世諸法皆有,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能持種識?

【疏翼】

  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四破一切有部。

【述記‧卷二十一】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于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敘宗中又二︰初、正敘,後、會違。

  敘彼宗計:因能感果,果能赴因,無不皆成,何勞計執別有識體,復言熏習?

  即雙非上諸部及大乘義。

【論文】

三‧三二五 然經說心為種子者,起染淨法,勢用強故。

【疏翼】

  第一敘一切有部宗中,第二會違。

【述記‧卷二十一】

  次、彼會經。

  心用強勝,非如色等,故唯說心,非心持種可受薰習。經部以色為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說于心,以心勝故。大眾部、上座部俱云︰雖說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說心。

【疏翼】

  以上第四破一切有部中,第一敘宗訖。

【論文】

三‧三二六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華等,非實有故。

【疏翼】

  第四破一切有部中,第二正破。于中有二︰一、過未非實,二、過未無取果用。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過去、未來,非實有體。非常,非無為,非現在故。如空華等。

【論文】

三‧三二七 又無作用,不可執為因緣性故。若無能持染淨種識,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過未無取果用。

【述記‧卷二十一】

  其去來世,非因緣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為等。去、來既無,無持種識,故于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疏翼】

  以上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四破一切有部訖。

【論文】

三‧三二八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依似比量,拔無此識及一切法。

【疏翼】

  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于中分五︰一、敘宗,二、違經成大邪見,三、破救,四、不應勤修,五、勸信。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第五、清辨無相大乘于俗諦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真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此文,為正解故。

  彼依《掌珍》「真性有為空」等[80]「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81]。

  「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空非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勝義故[82],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83]。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不極成。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為、有為,二俱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說空,便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84]。

【論文】

三‧三二九 彼特違害前所引經,知、斷、證、修,染、淨,因、果,皆執非實,成大邪見。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二違經成大邪見。

【述記‧卷二十一】

  違前染淨集起心經。「知」苦、「斷」集、「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皆執為非實,成大邪見。

【論文】

三‧三三○ 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三破救。

【述記‧卷二十一】

  彼若救言:我依世諦,不說為無,但言非實,則同外道。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所見故。「但執非實」[85],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論文】

三‧三三一 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菩薩不應為舍生死,精勤修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幻敵,求石女兒用為軍旅?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四不應勤修。

【述記‧卷二十一】

  一切法無,菩薩不應起大悲、「舍生死」、「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為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斷彼。

【論文】

三‧三三二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依之建立染淨因果。

【疏翼】

  第五破清辨無相大乘中,第五勸信。

【述記‧卷二十一】

  因果不無,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說三性有無[86],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真諦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說為因、為果,言語道斷故[87];世俗之中[88],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89]。

【疏翼】

  以上第二依經附理十證內第一證中,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訖。

【論文】

三‧三三三 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疏翼】

  第二依經附理十證內第一證中,第三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

【述記‧卷二十一】

  第三大文、總結之。

  持種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證」[90]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91]第二薰習中,及安立本識第三中義。

【疏翼】

  以上第二依經附理十證中,第一持種證訖。


[1] 見《瑜伽》卷五十一。

[2] 見《顯揚》卷十七。

[3] 見《對法》卷二。

[4] 即《攝論》世親、無性兩《釋》前三卷。

[5] 「彼」字,下文作「彼」,此處誤作「後」。今改。

[6] 《對法》卷二云︰

若無此識,「執受、初、明了、種子、業、身受、無心定、命終,無,皆不應理」。

[7] 《了義燈》卷十云︰

初生、明了、業用三義,此論中無。趣生、壽識、互緣、依食,及心染淨,此之五種,彼論非有。余五共同,然互廣略。

[8] 道邑《義蘊》云︰

前約所集起處,名心。此約業種親種所集生者,名心。雖同第八,據義解別。

[9] 道邑《義蘊》云︰

無漏之心,雖無業種,唯無漏親種之所集起也。準此後解,亦通無漏。

[10] 「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中有五:初、破經部,次、破大眾部,

三、破上座部,四、破一切有部,五、破清辨。初破經部師中又分三:一、破五蘊受薰持種﹝即破經部﹞,二、破識類﹝即破經部異師﹞,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薰﹝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

[11] 「三」字,應作「四」。

[12] 應有第四科「總結」。

[13] 初破他中又四︰一、出有間斷因,二、出易脫因,三、出不堅住因

並同喻,四、出宗法。此即破他中初因也。

[14] 《瑜伽》卷五十一云︰

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

[15] 見《對法》卷二。

[16] 《對法》原文作「久」,《疏》誤作「文」,今改。

[17] 「然」字,《疏翼》無,《大正藏》有。

[18] 《攝論‧無性釋》卷二原文無「義」字。

[19] 道邑《義蘊》云︰

夫能、所薰同時、同處、不即、不離,名曰「相應」。此六轉識根、境等別,無相應義,故不可說互相薰也。

[20] 《攝論‧世親釋》卷二原作「別別行相,一一轉故」。

[21] 道邑《義蘊》云︰

若以根、境等各別為因,即無同喻。言「非極成因」者,非是立、敵不共許故,名「非極成」,但以有過,名「非極成」。此有何過?即六、八等俱時有薰,為不定過。

[22] 「燻」字,《演秘》疑為「違」。

[23] 道邑《義蘊》云︰

根等三別,由彼師許互相薰故,故次「量云」。

[24] 此意:眼等識非可為耳等識所薰。

[25] 智周《演秘》云︰

此論四因,彼但有此根、境、作意類別因也。

問︰按彼論意,以無相應而為因義,豈不相違?答︰無相應者,是彼正因。根、境等別是成因因。當此正因據成因因,亦無失矣。

[26] 《義演》作「具」,余作「俱」。

[27] 道邑《義蘊》云︰

前解約六識俱時相望,彼此根境各別,故不可相薰。今解約六識中一一識體自根、境不恆俱有,不如第八根等常有,故此六識不可受薰。前疏家解,雖以自他六識為同喻,然有自身六、八為不定過。然今此解,亦無同喻,但且直責。

[28] 俱依所持種子而起。

[29] 見《瑜伽》卷五十一、《顯揚》卷十七。

[30] 《瑜伽》卷五十一云︰

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復善性生;從二無間,不善性生。

[31] 《瑜伽》卷五十一云︰

劣界無間,中界生;中界無間,妙界生;如是妙界無間,乃至劣界生。

[32] 《瑜伽》卷五十一云︰

有漏無間,無漏生;無漏無間,有漏生。

[33] 《瑜伽》卷五十一云︰

世間無間,出世生;出世無間,世間生。非如是相有種子性,應正道理。

 道邑《義蘊》云︰

由此後得智雖體無漏,既不證真,但可名世。故二門別。

[34] 謂諸轉識不能持種。

[35] 「法」,宗法。

[36] 「三」字,《續藏》注云︰古本作「二」。

[37] 靈泰《抄》云︰

宗法義理含取所集心義,亦得也。

[38] 「下」,謂本論卷四。

[39] 即第十證。

[40] 本論卷四云: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余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41] 《瑜伽》卷五十一末「隨轉理門」云︰

云何因緣?謂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略說能持一切諸法種子。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余色法種子。……當知所余色法自性,唯自種子之所隨逐──除大種色,由大種色二種種子所隨逐故──謂大種種子,及造色種子。即此所立隨逐差別種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生法,是名因緣。

[42] 「法」,謂二宗。

[43] 謂「如電光等」。

[44]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云︰

或說前念薰于後念。

[45]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能薰第四義中。

[46]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云︰

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薰。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薰。

[47]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云︰

或說熏識,剎那種類。

[48] 《樞要》卷中云︰

第一證中集起心者,又解︰所積集種處起生諸法因,故名為「心」。破色、不相應,及心所中,亦應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略無之也。

[49] 「二」字,應作「三」。

[50] 應有第三科、總結。

[51] 「吠世史迦」,梵文為「vaiwesika」。

[52] 見《攝論‧無性釋》卷二云︰

若言依止種類句義,六種轉識,或二剎那,同一識類。

[53] 如《攝論‧無性釋》云︰

或剎那類無有差別,由異品﹝藏文無此二字﹞故,或即彼識或彼剎那有相薰習。非﹝藏文無遮義﹞一切者,此不應理,種類例余成過失故。

 《攝論‧世親釋》卷二云︰

若謂此識種類如是雖不相應,然同識類,亦得相薰;如是例余,應成過失。謂余種類,例亦應爾!以眼等根同淨色類,亦應展轉更互相薰。此意說言眼耳兩根同有淨法,二淨展轉應互相薰。余亦如是,然汝不許。雖同淨法,異相續故,不得相薰。識亦應爾,雖同識法,何得相薰?

[54] 《樞要》卷中云︰

許類是假,不能持內法實種。前第一卷「如堤塘等,假﹝亦能﹞遮實水﹝原無「實水」二字﹞」此何不爾?暫息滅遮,假定可爾,畢竟永持,于理未可。

若爾,佛身別解脫戒等亦畢竟遮,何義不同?答︰「遮」是息義,可假遮實。「持」是任義,故假不持。

[55] 道邑《義蘊》云︰

自宗佛果,善法亦持種故。

[56] 《攝論》兩《釋》卷二說所薰非不堅住。

[57]《攝論‧無性釋》卷二云︰

阿羅漢心不出識類,彼亦應是不善所熏,一類法故。

[58] 「所」字,《義演》、金陵本作「余」。

[59] 指《攝論》卷一,世親、無性兩《釋》卷二。

[60] 指《攝論‧無性釋》卷二。

[61] 《攝論‧無性釋》卷二原文為:

謂眼等根清淨色性,皆根種類之所隨逐,意根亦應成造色性,根義等故。

[62] 「四」字,應作「三」。

[63] 如《攝論‧世親釋》卷二云︰

譬喻論師欲令前念薰于後念。為遮彼故,說言二念不得俱有﹝頌言「二念不俱有」﹞。無二剎那一時而有,俱生俱滅,薰習住故。

[64] 如《攝論‧無性釋》卷二云︰

或說前念薰于後念。

 《大毗婆沙論》卷十六云︰

謂或有執心、心所法前後而生,非一時起。如譬喻者彼作是說︰心、心所法依諸因緣前後而生,譬如商侶涉險隘路,一一而度,無二並行。心、心所法亦復如是,眾緣和合,一一而生,所得眾緣,各有異故。

[65] 「鳩摩羅多」,梵文為「kumaralata」。

[66] 「室利邏多」,梵文為「wri-lata」。

[67] 即俱時而轉。

[68]《攝論‧無性釋》云︰

「若復有執」者,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法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複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

[69] 謂色薰色、心薰心。

[70] 《攝論‧無性釋》卷二云「以其二念不俱有故」。其卷三亦有此義。

[71] 見《攝論》卷一、兩《釋》卷三。

[72] 「彼」,謂大眾部。

[73] 如《攝論‧無性釋》云︰

謂無色沒,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故。從無想沒心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

[74] 即「久斷滅故」。

[75] 靈泰《抄》云︰

若不言「極成」簡者,作不定︰為如佛能為因即入涅槃耶?為如前前許能為因故,二乘不得入涅槃耶?

 《攝論‧無性釋》卷三亦云︰

又若離其俱生俱滅攝受種子相應道理,但執唯有前剎那心能為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心,即阿羅漢後心不成,不應得入無有余依妙涅槃界。由最後心能為種子,等無間緣,生余心故,如是即應無無余依妙涅槃界。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

[76] 靈泰《抄》云︰

即是三藏師解。

[77] 靈泰《抄》云︰

即是疏主解也。

[78] 「轉識、色等非所薰習,前已說故。」

[79] 即《瑜伽》卷五十一「隨轉理門」所敘。

[80] 《掌珍論》首云:

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故;無為無有實,不起似空華。

[81] 同遍計所執空。

[82] 道邑《義蘊》云︰

「有法一分非極成過」者,有法既言「真性有為」,若中宗「真性有為」非空不空,彼宗不許。若彼宗「真性﹝有為﹞」一向是空,中宗不許。故于自、他,各有一分所別不極成過。

問︰若爾,如聲論者對佛弟子說聲為常,無常之聲,彼宗不有。彼宗常聲,佛弟子無,應有自他不極成過!答︰常與無常正所諍故,非是過也。

若爾,空與不空,為例亦然;如何是過?答︰此不相例。且如常與無常即是聲上別義,正是所諍,不諍聲體。今言「真性」,不是別義。此宗「真性」,體非空有,彼宗「真性」,自體是空。彼此兩宗,互不相許,故不極成。能別中「空」,即是有為等上正所諍義,故理別也。

[83] 道邑《義蘊》云︰

謂初世俗,可說為空﹝即遍計所執本空﹞。余四勝義,非空非有。

[84] 《樞要》卷中云︰

下破清辨似比量宗,有一分所別不成。若論中道勝義,亦有一分違宗之失。如《疏》中解。

同喻「如幻」事者,依世俗諦。「如幻」有二徵︰如幻實事,「非緣生」故,能立不成;如幻似事,此宗非空,所立不成。

依勝義諦,彼此二宗一切諸法皆不可言,非空非不空,非緣生非不緣生,何得以「空華」等喻?同喻亦有俱不成失,名「似比量」。

[85] 智周《演秘》云︰

若因招果,道理非謬,名之為「實」;自宗依他,何不名「實」?即次下云「趣、生體者,謂要實有」,此趣、生體,豈非依他?聖教說「實」,處非一也。由斯破救道理,無違。

[86] 要善分別遍計所執及依他起二性差別,如本論卷八云︰

有義: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計所執。諸聖教說唯量,唯二、種種,皆名依他起故。

 又云︰

遍計所執,妄安立故,可說為假。無體相故,非假、非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為實有。

[87] 此句謂勝義勝義中,言語道斷。

[88] 世俗之中,除瓶盆等假名無實,其余三種中依他、圓成有,遍計所

 執無。

[89] 參看《述記》卷三「四重俗諦」。清辨等只有一重俗諦,遍計所執

 與依他起不分。

[90] 見《瑜伽》卷五十一等。

[91] 見《攝論》卷一及兩《釋》卷二。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