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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三 十七、引大乘教證有第八

【論文】

三‧二○七 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

【疏翼】

  長行釋第二頌後半至第四頌有二文中,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于中分三︰一、問,二、答,三、總結勸信。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

  次下第二、以五教[1]十理證有本識。于中有三︰初、問,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別有此識教理顯然」下,總結勸信。此即外問。

  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準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2],此從因為名。

  復言至轉位[3],即通二乘[4]、十地[5]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6]。此[7]顯依初舍為名,彼[8]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

  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余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余識,不取色等。

  又準下[9]說一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10],計離色等無別自體,不唯在色[11]。今者應言「眼等識」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是離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識離[12]蘊,不共許故[13]。

【論文】

三‧二○八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疏翼】

  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中,第二答。

【述記‧卷二十】

  今、總答之。答中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體」。

  此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楷[14]定之義,如常應知。

【論文】

三‧二○九 謂有《大乘阿毗達磨契經》中說。

【疏翼】

  第二別答中,初引教別答。于中有二︰一、引不共大乘教,二、引共許小乘教。初中又二︰一、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二、立大乘至教量攝。

【述記‧卷二十】

  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為理別答。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小乘教,二宗皆信故。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量攝。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例。

  然二經[15],《攝論》等[16]同;一經[17],諸論不有[18]。初之二頌──《阿毗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

  此之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解,應勘彼文。

  此簡小乘阿毗達磨,是大乘故。「阿毗達磨」[19],及契經[20]言,如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義,非有法故,義準因明,法與有法不定[21],故不應為難。

【疏翼】

此即第一引經中,第一別引經。

【論文】

三‧二一○ 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疏翼】

  第一引經中,第二總指例。

【述記‧卷二十】

  以下經中,皆有三︰初、引經頌,二、長行別解,三、末後總結。更于下文,不繁指述。此後釋中,總有三解[22]︰初[23]一、廣,後二、略。初廣中:上半[24]解因緣,如《攝論‧世親》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後半[25]解流轉、還滅亦然。

【論文】

三‧二一一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故,以作用而顯示之。

【疏翼】

  第一引經中,第二長行別解。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云︰

除眼識等外,別有阿賴耶識,即此為一切種。云何說非眼識等耶?謂由教及理,故知為有。如大乘《阿毗達磨經》云︰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若無阿賴耶識,生死流轉,及以還滅,俱不應理。此中生死流轉者,謂于諸余眾同分中,能結生相續;還滅者,謂有余依及無余依涅槃界。

【述記‧卷二十】

  下釋有二︰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此即初也。

  謂有難云︰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識耶?

  故今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以作用而顯其體。今言「自性」,體異名也。

【論文】

三‧二一二 頌中,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後半、顯與流轉還滅作依持用。

【疏翼】

  第二長行別解中,第二別解頌。

【述記‧卷二十】

  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此初判也。

  下半可知。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第一句,解為因用;次第二句,解為緣用。然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互相顯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26]。

【論文】

三‧二一三 「界」,是因義,即種子識。無始時來展轉相續,親生諸法,故名為因。

【疏翼】

  第二長行別釋中,第一解上半頌。

【述記‧卷二十】

  所以者何?

  下、別釋有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解上半中:初、別解二句,後、結所明。

  解第一句為因用,「界」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種,現識中,是種子識;雖復現行,亦是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故[27]。「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親生諸法」。「親生」之言,顯為因義,非是助緣,親能生故。言「諸法」者,即是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諸」言,牒下「一切」。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因,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疏翼】

  此第一解上半頌中,第一解第一句為因用。

【論文】

三‧二一四 「依」,是緣義,即執持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等為依止,故名為緣。

【疏翼】

  第一別解釋上半頌中,第二解第二句為緣用。于中分二︰一、總廣,二、別廣。

【述記‧卷二十】

  下、解第二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28]。此、總解頌,即現執持諸法識也。

  「無始時來」,牒上四字,「與一切法」,牒下三字。平等為依止,故言「為緣」。

  此為略解,下廣緣義[29]。

【疏翼】

  此第二解第二句中,第一總解頌。

【論文】

三‧二一五 謂能執持諸種子故,與現行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及為彼依。

【疏翼】

  第二解第二句中,第二別解「依」。

【述記‧卷二十】

  下、別解「依」。于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

  現所執持[30],牒前因義,顯與為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為所依止。與諸現法為依雖同,變不變異,故置別說。

【疏翼】

  此第二別解依中,第一總解。

【論文】

三‧二一六 變為彼者,謂變為器,及有根身。

【疏翼】

  第二別解依中,第二別解。于中分二︰一、所緣變境依,二、不緣變果依。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

  下、別釋依,即是所緣之境界。

  不說變種者,相沉隱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即前執持。

【論文】

三‧二一七 為彼依者,謂與轉識作所依止。

【疏翼】

  第二別解之別解中,第二不緣變果依。文分為二︰一、總為轉識依,二、如何為依。

【述記‧卷二十】

  即總七轉識,不緣變之果[31]。

【論文】

三‧二一八 以能執受五色根故,眼等五識,依之而轉。

【疏翼】

  第二不緣變果依中,第二如何為依。于中有三︰一、五識依,二、第七識、意識俱有依,三、第八亦以第七為依。

【述記‧卷二十】

  如何為依?

  先釋五識。由此執受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為依[32]。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說為緣,亦有種依,然是因緣。今約五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

【論文】

三‧二一九 又與末那為依止故,第六意識依之而轉。末那、意識,轉識攝故,如眼等識依俱有根。

【疏翼】

  第二如何為依中,第二第七識、意識俱有依。

【述記‧卷二十】

  釋意識者,雖第八識能與末那為俱有依、種子依、根,及為所緣,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與末那為所依止,第六意識依之得轉。

  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末那為依,第六識轉,如眼根等增上緣根。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量︰七、六二識,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

  第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許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因者,此犯[33]隨一[34]。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35]。

  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此中宗因,準文取理。

  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

【論文】

三‧二二○ 第八,理應是識性故,亦以第七為俱有依。

【疏翼】

  第二如何為依中,第三第八亦以第七為依。

【述記‧卷二十】

  恐他外難第八識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七不斷故,余六斷故。

  量云︰八應以七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

  此有五識為不定過[36]。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故。

  此亦不爾,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性故[37]。應總云︰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或若不爾,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無俱有依故[38]。故說第八亦有俱依,此中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種子之因,前句是故,但諍俱有。

【疏翼】

  以上第一解上半中,第一別解二句訖。

【論文】

三‧二二一 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疏翼】

  第一解上半頌中,第二結所明。

【述記‧卷二十】

  第二、總結上二句頌。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頌中,第一解上半訖。

【論文】

三‧二二二 「由此有」者,由有此識;「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疏翼】

  第二別解頌中,第二解下半。

【述記‧卷二十】

  次釋下二[39]句。于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有涅槃」等。解「有諸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別解,後、總結。此等[40]初也。

  謂由有前第二句,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又「由有此識」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以「善惡」言,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論文】

三‧二二三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流轉法,令諸有情流轉生死。

【疏翼】

  第一解「有諸趣」中,第二別解。

【述記‧卷二十】

  此下第二、廣前「有」義。于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此正釋也。

  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41]所依識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云「界」者,因義[42],則[43]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諸有情流轉生死」。現行染法,名為「流轉」。種子染法,名「順流轉」,或[44]有漏法,皆名「流轉」。《對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轉?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其體順用[45]。

【論文】

三‧二二四 雖惑、業、生,皆是流轉,而趣是果。

【疏翼】

  第二別解即廣前「有」義中,第二料簡。有二義解,此第一義解也。

【述記‧卷二十】

  若爾[46],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何故頌中偏言「諸趣」?

  下、正料簡,有二義解,此初義[47]也。

  解此難云︰「雖惑、業、生」有漏苦集,「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果──正生死法,是所順法;業、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

  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為流轉體,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非如色等,名為執持。此即依執[48],依持,名「執」──識為現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境故[49]。此解[50]與前別。

【疏翼】

  《顯揚》卷一云︰

云何知有此識?如薄伽梵說:無明所覆、愛結所系,愚夫感得有識之身。此言顯有異熟阿賴耶識。

  此亦以聖教證有諸趣異熟主。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云︰

此中離彼阿賴耶識,行為緣識,不應道理。若無行為緣識,流轉亦無。若不許有阿賴耶識者,則為是結生相續識,以行為緣而生耶?抑為是諸行所遍薰六識身,以行為緣而生耶?此中且彼諸行不許作結生相續識之緣,由彼滅去已久遠故,滅即是無故。無則不應作緣,是故彼行能作結生相續識之緣、不應道理。

  《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三續云︰

若滅不許作緣者,既非現業能感異熟,則業果應無!此說不爾,依彼所生薰習說故。謂于心相續中彼業生起習氣轉變差別已,能感異熟。由是應知非無業果,亦非由已滅諸業能生異熟。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又云:

又結生相續時亦有名色。若非唯有識者,此中有何道理說行為識緣,而非為名色緣耶?由如是故亦應說言︰行為名、色緣,非為識緣。

云何說識緣名、色耶?若說後時為彼緣者,則此與結生相續時名色自性若有差別,如是即此名色識為緣生,而非前時。前時名、色,行為緣生,而非後時。是故行為緣名、色生,更計結生相續識為別支。

意欲何為?由如是故結生相續識行為緣生不應道理。

  《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三續云︰

諸行以無明為緣所生故,由此所熏之識即由行為緣所生。以此為緣結生相續者、即說為名色體性,如是所說理無過失。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云:

又諸行所薰六識身,是行為緣識,亦不應理。何以故耶?謂識于己不能生起異熟習氣及等流習氣,于己作用成相違故,又非無間後生。由于爾時彼未生故,未生即為無故;又非已生,彼于爾時已先滅故;又無心滅定等位,依諸行所薰心不得生起故;識緣名色亦當無有。由此無故,六處亦當為無,如是乃至生緣老死亦當非有,是故生死流轉不成。

由如是故,無明為緣諸行生;由此所薰阿賴耶識,即行緣識;由識為緣,于結生相續時有名色生;如是緣起道理,無過。

【論文】

三‧二二五 或「諸趣」言,通能、所趣,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疏翼】

  第二料簡中,此為第二義解。

【述記‧卷二十】

  與前解同者,此第二義。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諸趣業、惑、中有,是能趣故。

  何故能趣,亦名為趣?

  趣是所趣,業、惑、中有,相從名「趣」,謂器世間是趣所須。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或[51]「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說內故。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

  今此頌中,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52]。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中,第二料簡訖。

【論文】

三‧二二六 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疏翼】

  第二別解即廣「有」義中,第三總結。

【述記‧卷二十】

  第三、總結。

  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成,世間淨[53]成,攝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疏翼】

  以上第二釋下二句中,第一解有諸趣訖。

【論文】

三‧二二七 「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涅槃證得。

【疏翼】

  第二解下二句中,第二解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解有涅槃等。

【述記‧卷二十】

  自下第二、解下句頌[54]。于中有三︰初、總釋頌,次、別解,後、總結。此初也。

  謂上「由此有」言,亦通于此。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得」。

【論文】

三‧二二八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還滅法,令修行者證得涅槃。

【疏翼】

  第二解第四句頌中,第二別廣解。

【述記‧卷二十】

  此廣前說,且總言也[55]。于中有二︰初、總說也,下、自料簡。

  身中無漏種,名「順還滅法」。言「還滅」者,五十一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種順現行[56]道,能證滅也。或[57]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槃。前順于後,體順于用,還順于滅,准前[58]應釋。

  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即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或攝世間淨,遠證涅槃故[59]。

  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執。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執故。《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為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60]。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此[61]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故。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云︰

復次,若無阿賴耶識,生死還滅,亦不應理。生死因者,謂業及煩惱。于此二中,煩惱最勝。如是即依煩惱力故,業能感生後有,非余。如是所感,諸有又由業及煩惱力故,當成後有,非余﹝《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續云「是故諸見諦者業,不引後有。以無見所斷煩惱故。如是雖有能感後有業,若無煩惱者,後有亦不得生。謂諸已離三界貪者,所有能感後有業,若無煩惱者,無有力能,生起後有」﹞。如是煩惱由是最勝故,即是生死流轉根本;由斷彼故,生死亦隨還滅,而非由余。若無阿賴耶識,斷諸煩惱,不應道理。

云何非理?為于煩惱現行時斷耶?抑為于種子位斷耶?此中若謂煩惱現行時斷者,此則不許。由現住彼道故﹝《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云「爾時無有斷彼道故」﹞。種子斷位,亦不應理。若處為煩惱種子安住,即彼諸處由能對治遮斷者,爾時離能對治外,都不許有余故。若謂能對治具有煩惱種子﹝《廣釋》作「與煩惱子和雜」﹞者,即由彼具有煩惱種子而能成彼對治,不應道理。諸未斷煩惱種子者,則不得生死還滅。由如是故,應許由與此余諸識俱生煩惱及隨煩惱,于阿賴耶識中能成長自種子故,許能薰發習氣。若諸習氣隨力獲得轉起,即此心體獲得因性差別故,即能生彼煩惱及隨煩惱諸種子,攝藏阿賴耶識中。由彼識俱時,所生能對治道能為除遣,因此,于彼所依中,一切煩惱不起故,即是證得有余依涅槃界。先業所引壽已滅故,余世不復結生相續故,即是證得無余依涅槃界。雖尚有業,然諸煩惱已斷,由無俱有因故,無有力能引生諸有。如是若有阿賴耶識,得有生死流轉及以還滅,而非余可爾,由離眼識等外,決定當有阿賴耶識故,即此具有一切法種子,決定當許非眼等識。

  余廣分別,當知如《大乘五蘊論廣釋》。

  以上已將《五蘊論》「又令生死流轉還滅故」解訖。今再引其解滅盡定等出時,轉識復生,「待所緣緣差別轉故」,文云︰

「所緣緣」者,謂眼等五識緣色等五為境,意識緣一切法為境。色等行相與聲等行相異,說名行相差別轉。如是聲等行相異色等行相,及黃等行相異青等行相,亦名行相差別轉。如是一切廣說應知,以行相差別轉獲得體性者,即是此識故,此識即是行相差別轉。由此有故,即余行相差別轉性,由此觀待所緣緣為因故,說言「待所緣緣差別轉﹝性﹞故」。言「故」者,謂如是許已,當知離轉識外別有阿賴耶識。此中諸識,由別別顯現所緣緣有差別故,更互差別,而非由等無間緣及增上緣不同故,是故今總說言待所緣緣﹝行相﹞差別轉故。

又如此行相差別轉性,不觀待所緣緣不應道理,如是,不觀待因緣亦不應道理,具足彼諸一切種子者為彼等總緣。然諸轉識更互為種,不應道理。以善不善無記、下界中界妙界、世間出世間、有漏無漏諸識有次第故。不見即此法體自薰習氣,亦非異時、異處,且非無連屬﹝藏文作「’brel ba」﹞。然見于榖油等中,與花等俱生俱滅而有薰習,是故與異熟習氣識,諸轉識同時即從此生,又即從此滅,能生起自同類果,作異熟識。此之功能,說名「習氣」。如是決定當許依為彼轉識時差別轉,及行相差別轉所薰異熟識,觀待所緣緣、善不善等行相差別轉起,諸轉識生起。是故離諸轉識,應成立別有具足一切有為法種子異熟識體。

【論文】

三‧二二九 此中但說能證得道,涅槃不依此識有故。

【疏翼】

  第二別廣解中,第二料簡。于中有三義,此第一義也。

【述記‧卷二十】

  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為取「證得」?為取「涅槃」?下料簡有三義,此初也。

  謂此但說能證得道,執無漏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疏,則可依,今說親故。此第一師。

【論文】

三‧二三○ 或此但說所證涅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

【疏翼】

  第二料簡中,第二義。

【述記‧卷二十】

  此、第二說。

  如前引教,雖[62]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論文】

三‧二三一 或此雙說涅槃與道,俱是還滅品類攝故。

【疏翼】

  第二料簡中,第三義。于中有三︰一、雙取還滅,二、雙取所以一,三、雙取所以二。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

  此、第三義。

  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謂此意說︰非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是能還,涅槃是所還,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滅是滅體,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道、與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非是彼體。

【論文】

三‧二三二 謂「涅槃」言,顯所證「滅」;後「證得」言,顯能得道。

【疏翼】

  第三義中,第一雙取所以一。

【述記‧卷二十】

  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即頌「涅槃」言,顯涅槃等故。即總指上,故知雙說。

【論文】

三‧二三三 由能斷道,斷所斷惑,究竟盡位,證得涅槃。

【疏翼】

  第三義中,第二雙取所以二。

【述記‧卷二十】

謂由道[63]故,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64]。

【疏翼】

  以上第二解下第四句頌中,第二別解訖。

【論文】

三‧二三四 能、所斷,證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疏翼】

  第二解下第二句頌中,第三總結。

【述記‧卷二十】

  第三、總結。

  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故與還滅為依持用。一「斷」言,通「能、所」也。一「所」言,通「斷、證」也。

  此中三說[65],應准解頌。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所引第一頌中,總有三解中,第一解訖。

【論文】

三‧二三五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此識自性無始恆有,後三顯與雜染、清淨二法,總、別為所依止。

【疏翼】

  第二別解所引第一頌總有三解中,第二解。

【述記‧卷二十】

  次、第二解[66]。

  于中有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此初、總科。

  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故」。出識自體,即種子識。後之三句,顯此識與染、淨二法總、別為依。謂「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俱現行。界是[67]性、因義故[68]。

  何者為染淨?

  「由此有諸趣」,是能依染法。「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此是染、淨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淨故[69]。或屬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70]。

【論文】

三‧二三六 雜染法者,謂苦、集諦,即所能趣生,及業、惑。

【疏翼】

  第二解所引第一頌中,第二別解之。于中有二︰一、解染法,二、解淨法。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

  何者染法?

  下、別解也。

  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諦──「生,及業、惑」是也。

  此別相解,然生、業、惑皆通苦集[71]。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諸異熟無記法等生,唯苦諦[72]。解染別中,雖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諦。

【論文】

三‧二三七 清淨法者,謂滅、道諦,即所、能證涅槃及道。

【疏翼】

  第二別解之中,第二解淨法。

【述記‧卷二十】

  何者淨法?

  謂滅、道二諦──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滅諦所證,道諦能證。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加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不證滅故。前言聞薰通有無漏[73],《對法》同故[74]。

【論文】

三‧二三八 彼二,皆依此識而有,依轉識等,理不成故。

【疏翼】

  第二解所引第一頌中,第三總結。

【述記‧卷二十】

  第三、總結。

  染、淨二法,皆依此有。轉識不能無始恆有,為染、淨法總別依故,總結上也。

【疏翼】

  以上第二長行別釋所引第一頌中,第二解訖。

【論文】

三‧二三九 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

【疏翼】

  第二長行別釋所引第一頌中,第三解。

【述記‧卷二十】

  第三解中,有二︰初、科[75],後、配。此、初也。

  「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76]」

  此、總科已。

【論文】

三‧二四○ 謂依他起、遍計所執、圓成實性,如次應知。

【疏翼】

  第三解所引第一頌中,第二配屬。

【述記‧卷二十】

  下、別屬當。

  謂「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為法也──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

  「遍計所執」,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生彼趣也;或緣諸趣而起于執,此由彼起,故是彼性;或「趣」是見趣,起二執故。

  「圓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無漏法有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77]成實性也。

  涅槃、證得,各別說故[78],《攝論》[79]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他[80]依也。依他[81]性本,即此識故[82]。

  次配三句,如是應知。

  然以義準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釋,于理無違。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83]。釋第一經[84]訖。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疏翼】

  以上第一解所引第一經第一頌中,第二長行別解訖。

【論文】

三‧二四一 今此頌中,諸所說義,離第八識,皆不得有。

【疏翼】

  第一解所引第一經頌中,第三總結。

【述記‧卷二十】

  此、總結也。

【疏翼】

  以上第一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中,第一解所引第一經第一頌訖。

【論文】

三‧二四二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

【疏翼】

  第一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中,第二解所引第一經第二頌。于中有二︰一、出頌文,二、廣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

  《達磨經》中,第二頌也。

  下[85]、自廣釋解,故不釋之[86]。

【論文】

三‧二四三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疏翼】

  第二解所引第一經第二頌中,第二廣解。

【述記‧卷二十】

  下、釋,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此初也。

  取[87]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

  然始卻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諸法」二字,中加「雜染」二字,「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論文】

三‧二四四 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疏翼】

  第二廣解中,第二解第三句頌。于中分三︰一、正述能藏名義,二、簡外執,三、具明三藏。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

  下第二、總取第三句。

  結「依斯建立阿賴耶名」,是故名「阿賴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解阿賴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此中以對勝性等論,但舉「能藏」以解藏義。

  此正述阿賴耶名義。

【論文】

三‧二四五 非如勝性轉為大等,種子與果體非一故,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疏翼】

  第二解所引第一經第二頌第三句頌文中,第二、第二簡外執。

【述記‧卷二十】

  次、簡外執。

  外執云︰三德冥性,將起轉變,名為勝性,轉為大等二十三諦,具如前[88]敘。彼雖計有因果,而體定[89]一、是常;今阿賴耶識[90]……。

  此遮僧佉計為[91]「勝性」,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非如彼一,此阿賴耶識與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說體性異故;諸法及識,「能依、所依,俱生滅故」,非如彼常,故與僧佉所計異也。

  然《攝論》文,更難于是,義意極同[92]。然卻結故,名「阿賴耶」言。

【論文】

三‧二四六 與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有情執藏為我,故說此識名阿賴耶。

【疏翼】

  第二解第一經第二頌第三句頌文中,第三具明三藏義。

【述記‧卷二十】

  頌中但破勝性為因,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非為義具[93]今互攝藏,《攝論》文同[94]。然今有情執為我者,頌中所無,義意增說[95]。以執為我正名「藏」故,具此義故,名「阿賴耶」[96]。或「故名阿賴耶」言,別顯藏[97]義,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

  前解結上二句,此更別顯賴耶義,故與前別。

【疏翼】

  以上第二廣解所引第一經第二頌中,第二解第三句訖。

【論文】

三‧二四七 已入見道諸菩薩眾,得真現觀,名為勝者。彼能證解阿賴耶識,故我世尊正為開示。

【疏翼】

  第二廣解所引第一經第二頌中,第三解第四句頌文。于中分二︰一、地上名「勝者」,二、亦通地前。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

  下、第四句。

  入地菩薩,名為「勝者」[98]。彼契唯識,故能證解阿賴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正」為開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為「開示」也。

【論文】

三‧二四八 或諸菩薩,皆名勝者。雖見道前,未能證解阿賴耶識,而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

【疏翼】

  第二解第四句頌文中,第二亦通地前。

【述記‧卷二十】

  若爾,地前不為說者,何以得聞?何所造修,後入地時得真唯識[99]?

  不問地上、地前菩薩,皆名「勝者」,佛皆為說。地前雖猶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誹謗,希求此識轉依之果,故亦為說。

  「我」,即世尊自指稱也。「開示」對于若機[100]、若法,皆準前解[101]。不說地上,已同前故。《攝論》第一[102]但有初解,總相言[103]更無後解,與此稍別。

【論文】

三‧二四九 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疏翼】

  第二解所引第一經第二頌中,第三總結。

【述記‧卷二十】

  此、總結也。

  唯第八識攝藏諸法,是種子識,名阿賴耶,世尊為勝者方解說故。六識不然,翻此可解。

【疏翼】

  以上第一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中,第二解所引第一經第二頌訖。

【論文】

三‧二五○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暴流;我于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

【疏翼】

  第一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中,第三解﹝第二所引《解深密經》﹞第三頌文。于中分三︰一、指例,二、長行解釋,三、總結。

【述記‧卷二十】

  第三頌者,是《解深密經》中之頌。《瑜伽》五十一等[104],與此文同[105],長行自解。

【論文】

三‧二五一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色根依處,亦能執取結生相續,故說此識名阿陀那。

【疏翼】

  第三解所引第三頌中,第二長行解釋。于中分三︰一、解所引第三頌第一句,二、解所引頌第二句,三、解所引頌第三第四句。初中又二︰一、解上四字,二、解下三字。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

  此、三義釋。

  《攝論》有二,無初種子[106]。若望種子,即名「執持」,令種子[107]不失,無覺受故。色根依處,名為「執受」,令根不壞,生覺受故。若初結生後生相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108];或為種依持,領以為境,名曰「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為[109]「執受」。攝初結生,名為「執取」,若望外依處,不名「阿陀那」,無執持等義。此解執持義。

  識義如常故,前中後頌[110],俱不解「識」。

  具此三義,「此識名阿陀那」,結第一句上四字也,卻取第四「識」字,而結上三字[111]故也。

【論文】

三‧二五二 無姓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細。

【疏翼】

  第一解所引第三頌第一句中,第二解下三字。

【述記‧卷二十】

  五種姓中,無姓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說為「甚深」,此唯凡夫。余二乘種姓決定者,若凡、若聖,不能通達──謂不能證──名為「甚細」。「通達」者,謂無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為說,名不通達。不愚法聲聞[112],亦信聞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

  非有大乘種姓──若聖、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佛不為說。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即誰造修真唯識觀等[113]?我等如何得聞此識?二乘回心若凡、若聖,皆不為說,應不名回心,不作唯識觀三性觀等!唯此所除,佛不為說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為說。由此應知《攝論》總說凡夫、二乘[114],理未定故,有前過故。

  即解于上一句頌訖。

【疏翼】

  以上第二長行解釋中,第一解所引頌第一句訖。

【論文】

三‧二五三 是一切法真實種子。

【疏翼】

  第二長行解釋中,第二解所引頌第二句。于中分二︰一、解上四字,二、解下三字,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

  次下、解第二句。

  正出現行,此識之體,種是因故,即上四字。

【論文】

三‧二五四 緣擊便生轉識波浪,恆無間斷,猶如暴流。

【疏翼】

  第二解所引第三頌第二句中,第二解下三字。

【述記‧卷二十】

  此、即正出識之功能。

  翻顯于喻,正生論文「恆無間斷猶如暴流」。

  第二句訖。

【疏翼】

  以上第二長行解釋中,第二解所引頌第二句訖。

【論文】

三‧二五五 「凡」,即無姓,「愚」,即趣寂。

【疏翼】

  第二長行解釋中,第三合解所引第二經第三頌第三、四兩句。文分為二︰一、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合解不為開演及其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

  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

  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別過,卻向上取我世尊不為開演,即前所除。

【論文】

三‧二五六 恐彼于此起分別執,墮諸惡趣,障生聖道,故我世尊不為開演。

【疏翼】

  第三合解所引第二經第三頌第三四句中,第二合解不為開演及其所以。

【述記‧卷二十】

  若起分別我、法二執,「凡」墮惡趣,「愚」障聖道;凡,無聖道故;愚,聖可生故。二[115]各偏義說[116],恐有此過,故我世尊不為開演。

  然不為說──凡、愚第七識恆緣第八,執為我、法二見亦生,何故不為凡愚等說?

  此即南印度羅羅國[117]正量部僧名般若鵋多[118],此名「慧藏」,安慧之學徒,三代帝王師,造七百頌,誹謗大乘,論[119]中作如此說──是佛說者,何故相違?

  此不達義,謂不為說[120]。其第七識但生俱生我見,不生惡趣,未障聖道。若為說時,便增煩惱、所知──分別我、法二見第六者起──障生聖道,便生惡趣,故不為說,何關第七俱生[121]我見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為說別。而汝不知俱生、分別二惑過失,妄為此難。

  此即大師于《制惡見》中有此分別,西方師等咸共宗仰。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毱多,欲令共我大師論議,辭[122]不肯來。一度辭不能乘馬;一度辭舉熱;復將母象往迎,即辭年老。遙嘆大師,深生敬伏。但以智窮性海,學盡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范[123]。

  然觀凡愚俱愚法故,故不為說。若不愚法,雖決定性,亦為說之。

  然復有難:如外道等雖不為說有阿陀那,亦有分別我、法障生,此何不為說者,不然。彼妄計我,沉淪惡趣,冀其修無我而得斷除;今更為說,及增重病,彼便執為實體[124]別有,分別我法,深增惡趣,故不為說。

  雖有種姓可聞信解,根未熟故,亦不為說。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為說。此中約全五姓作論,非約少分,故不說言。雖有種姓,根未熟者,生誹謗故,不為他說深細等義[125]。

【疏翼】

  以上第三解所引第二經第三頌中,第二長行解釋訖。

【論文】

三‧二五七 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疏翼】

  第三解所引,第二經第三頌中,第三總結。

【述記‧卷二十】

  第三、總結。

【疏翼】

  以上第一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中,第三解所引第二經第三頌訖。

【論文】

三‧二五八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如海遇風緣,起種種波浪;現前作用轉,無有間斷時。藏識海亦然,境等風所擊;恆起諸識浪,現前作用轉。

【疏翼】

  第一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中,第四解所引第三經第四頌。于中分二︰一、指例,二、結成識用。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

  次下[126]、第四頌,即第三經。

  「楞伽」[127]是師子國山名也。言「入」者,謂佛入于彼為彼王神[128]說法,故復言「入」。即十卷《楞伽》第二卷中佛答頌、四卷《楞伽》第一卷中頌[129]︰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起;洪波鼓溟[130]壑[131],無有斷絕時。藏識[132]海亦爾[133],境界風所動[134];種種諸識浪,騰踴而轉生。[135]

  然彼[136]經頌與此稍別,彼言「楞迦」,言不正也[137]。頌言別者,理準可知,無勞別解。

  但此頌中法、喻相屬,隨文可悉。然「境等風所擊」之中,此第八識自境不薰成種,不能擊發藏識,是七識境相分薰種也。

  復言「等」者,謂非所緣緣擊發,亦為增上七識見分,種子因緣,前等無間等之所擊故。或自境界[138]雖非能薰,為須受用故,亦說[139]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擊發。如自等無間,雖不薰種,亦擊生故。故法中言「恆起諸識浪」,即喻中言「無有間斷時」,亦是恆義。「現前作用轉」者,謂生七識功能是「現前作用」。

【論文】

三‧二五九 眼等諸識,無如大海,恆相續轉,起諸識浪,故知別有第八識性。

【疏翼】

  第四解所引第四頌中,第二結成識用。

【述記‧卷二十】

  此、總結成識有用也。

  眼等轉識無如海等,文易可知。

【疏翼】

  以上第一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中,第一別引經訖。

【論文】

三‧二六○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皆別說有此第八識。

【疏翼】

  第一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中,第二總指例。

【述記‧卷二十】

  「大乘經」者,如《顯揚》第一所引經云:無明所[140]覆,愛結所系,愚夫感得有識之身等。又「如五種子」乃至名有取識等[141]。

  上來總引大乘經為證訖。

【疏翼】

  以上第一引不共大乘教中,第一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訖。


[1] 如理《義演》云︰

哲云︰大乘教合為一,小乘開為四。又周云︰三經四頌為四,下不共許教二合為一,總成五。

[2] 如云︰

阿賴耶識為斷?為常?非斷、非常,以恆轉故。

[3] 「復言至轉位」五字,《義演》作「彼所俱言至未轉位」八字。

 如本卷又說:

此識無始恆轉如流,乃至何位當究竟舍?

[4] 即二乘有學。

[5] 謂十地菩薩。

[6] 道邑《義蘊》云︰

問︰何以得知兼問異熟?答︰前解舍云︰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舍,聲聞、獨覺入無余依涅槃時舍。

 由此,《疏》云「通二乘」等。今此問「第八識」,乃說通名。故知

 上下非一向依此體例。

[7] 「此」,指斷、常位。

[8] 「彼」,謂至轉依位。

[9] 即本卷中。

[10] 如本論《述記》卷四云︰

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不應執余五取蘊等。

[11] 「此第二解」。

[12] 金陵本作「識離」,余作「離識」。

[13] 智周《演秘》云︰

「此」者,即此第八識也。

 應作「此識」者,即第八識。

[14] 「楷」字,《唯識二十述記》卷三作「楷」,余多作「揩」。

[15] 謂《阿毗達磨經》、《解深密經》三頌。

[16] 另有:大乘《寶性論》,亦引初頌,但以「如來藏」為「界」。

[17] 《入楞伽經》二頌。

[18] 謂只此論中引。

[19] 「阿毗達磨」,對法藏。《攝論‧世親釋》卷一云︰

為對治自見取執,立阿毗達磨藏。顯照諸法無倒相故。

[20] 「契經」,梵文「sutra」,即「貫穿縫綴」。

[21] 道邑《義蘊》云︰

前陳名自性,唯有持義;後陳明差別,兼有軌義。

[22] 即大文分三。

[23] 即解大文第一。

[24] 謂上半頌解因緣。

[25] 謂後半頌解流轉、還滅。

[26] 即「無始時來」,或「一切法」。

[27] 《攝論‧世親釋》卷一云︰

「界」者,謂因。是一切法等所依止。現見世間于金礦等說「界」名故﹝藏文無「于金礦等」八字﹞。由此是因,一切法等所依止。因體,即是所依止義。

 《攝論‧無性釋》卷一云︰

「界」者,因也,即種子也。是誰因種?謂一切法。此唯雜染,非是清淨,故後當言多聞薰習所依,非阿賴耶識所攝,如阿賴耶識成種子,如理作意所攝似法似義所起等。

 《瑜伽》卷五十一云︰

為種子者,謂所有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一切皆用阿賴耶識為種子故。

 《顯揚》卷一引教證云︰

又說「如五種子」,此則名為有取之識,此言顯有一切種子阿賴耶識。

[28] 《攝論‧無性釋》卷一別解「依」云︰

彼一切法等所依者︰能任持﹝藏文作「rten」﹞故。非因性故。能任持義,是所依﹝藏文作「gnas」﹞義。非因性義。所依、能依,性各異故。若不爾者,「界」聲已了,無假「依」言。

 《樞要》卷中云︰

一切法之界,謂與有漏法為因緣用,與無漏法等為所依,故有涅槃證得。與《唯識》﹝卷三﹞第二復次,少分相似,然稍差別。如文可知﹝如云「或此雙說涅槃與道。俱是還滅品類攝故。謂「涅槃」言,顯所證滅。後「證得」言,顯能得道」﹞。

[29] 「此為略解,下廣緣義」,《疏翼》無,依《大正藏》增。

[30] 「現所執持」者,謂種子。

[31] 靈泰《抄》云︰

第八識不變現行七識果,本識唯緣所變五色根之果法也,即五根、世間等是。

[32] 《瑜伽》卷五十一云︰

為所依者,謂由阿賴耶識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非無執受。

[33] 「犯」字,《金藏》、《義演》作「犯」,余作「所」。

[34] 道邑《義蘊》云︰

今成末那以「轉識攝」,因有二過︰一者、所依不成:有法末那他宗不許,是故此因,無所依也。二者、隨一不成:不許末那是轉識攝,他隨一也。今合為文言「所隨一」。有本云「此犯隨一」者,雖顯過不盡,其文易解,將為正也。

[35] 靈泰《抄》云︰

量云︰第六識定有俱生不共根。轉識攝故。如五識。其第六識俱有不共根,即是末那也。

 《瑜伽》卷五十一云︰

又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譬如依止眼等五根,五識身轉,非無五根;意識亦爾,非無意根。

[36] 靈泰《抄》云︰

為如五識是識性,不依第七識為俱有依耶?為如第六識是識性,即用第七識為俱有依耶?

[37] 靈泰《抄》云︰

為如第六是識性,非五識故,則用第七為俱有依?為如第七是識性,非五識故,不用第七為俱有依?《疏》︰此亦不爾,其第七識,許非有依也。

[38] 靈泰《抄》云︰

量云︰第七以第八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前六識。

他作不定云︰為如第八識是識性故,無俱有依,第七識無俱有依耶?為如前六識是識性,有俱有依,第七有俱有依?

今論為防此不定過故,所以成立第八識依第七為俱有依──第七是識性,則用第八為俱有依;第八是識性,亦用第七為俱有依也。

[39] 「二」字,《金藏》作「第三四」三字。

[40] 「等」字,《金藏》無。

[41] 「現」字,應作「等」。《金藏》作「眼等」二字。

[42] 「義」字,《金藏》有,余無。

[43] 「則」字,疑為「即」。

[44] 「或」字,《金藏》同作「或」,余多作「成」。

[45] 《對法》卷四云︰

雜染順逆者,或依流轉次第說︰謂無明緣行,如是等順次第說。或依安立諦說,謂:老死苦、老死集、老死滅、老死趣滅行,如是等逆次第說。

 道邑《義蘊》云︰

親生現行,名體順用。

[46] 即若有漏法皆名流轉爾。

[47] 「義」字,《金藏》無。

[48] 「依執」,金陵本作「執持」。

[49] 道邑《義蘊》云︰

有根身等令不壞,生覺受故。外器色等執為境故。

[50] 智周《演秘》云︰

此解唯以五趣之報名之為趣,前後俱通惑、業、苦等,並名為趣。

[51] 「或」字,《金藏》、明歷本作「惑」。

[52] 道邑《義蘊》云︰

謂喜受同時心、心所,及根等,名「順喜法」。

[53] 「染」字,金陵本作「染」,余作「淨」。

[54] 「下句頌」三字,《金藏》作「下第四句」。

[55] 《金藏》作「前說,且總言也」等六字,余作「別解」二字。

[56] 對治現行順種。

[57] 「或」字,《金藏》誤作「惑」。

[58] 《對法》卷四云︰

何者是流轉?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其體順用。

[59] 靈泰《抄》云︰

然此中有兩種順︰無漏種子順無漏現行,無漏現行即順所證涅槃也,即第八現行識與現行道為依持也。此解順下第一師說能證道之義,是彼品類,非是彼體者。道,是滅家品類,其道,實不是彼滅體;滅,即道家品類,其滅,實不是彼道也。

問︰云何名滅淨?若言滅煩惱故,即名滅淨者,其無為亦能生聖道,應名生淨云云。《疏》令證得涅槃前順于後者,見道順修道,修道順無學道也。

 道邑《義蘊》云︰

如資糧、加行有漏善法,遠證佛果涅槃,亦名為「順」。

[60] 見《攝論》卷二、兩《釋》卷四云:

復次,此三自性為異?為不異?應言非異、非不異。謂依他起自性由異門故,成依他起。即此自性由異門故,成遍計所執。即此自性由異門故,成圓成實。由何異門,此依他起成依他起?依他薰習種子起故。由何異門、即此自性成遍計所執?由是遍計所緣相故,又是遍計所遍計故。由何異門,即此自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畢竟不如是有故。

[61] 「此」字,《金藏》有。

[62] 「雖」字,《金藏》作「雖」,余作「唯」。

[63] 「道」字,《金藏》、金陵本作「還」。

[64] 《攝論‧世親釋》卷一云︰

非唯諸趣,由此而有;亦由此故,證得涅槃。要有雜染,方得涅槃故。

 《攝論‧無性釋》卷一云︰

生等雜染,畢竟止息,名為涅槃。若離阿賴耶識,不應證得。

[65] 謂三師義說。

[66] 即解所引第一頌中,總第二解。

[67] 「是」字,《金藏》、靈泰《抄》、《義演》有,余無。

[68] 道邑《義蘊》云︰

此言第一二句,俱是現行識。

[69] 靈泰《抄》云︰

即疏中有其二解︰一云︰其「有」字唯屬別所有能依染、淨法──由此有諸趣法,由此有涅槃淨法。其有字即不屬總所依之能有。其第二句,是總所依,是能有也。

[70] 靈泰《抄》云︰

此,第二解。其「由此有」者,此「有」字即通屬能依所依。其第二句,即是能有,亦是所有。下之二句,染、淨法既是能依,亦是所有。下二句即別能依之總所依,上﹝二句﹞是別所有之總能有。若第二句,即總所依之別能依,亦是總能有之別所有。

[71] 本論卷八云︰

何緣所生,立生老死;所引,別立五支?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生果,別生五支。謂續生時,因識相顯;次根未滿,名色相增;次根滿時,六處明盛;依斯發觸;因觸起受。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因為五。果位易了差別相故,總立二支以顯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生厭故,說生老死。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生五。

[72] 智周《演秘》云︰

此異熟法酬因,是苦,非薰、非集。若依有宗,苦、集是一物,因、果故說二。

[73] 本論卷二云︰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是修所斷,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無漏性者,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此正因緣微隱難了,有寄粗顯勝增上緣,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74] 《對法》卷四云:

有漏法言,亦攝隨順決擇分善,粗重所隨故。

[75] 「科」字,《金藏》作「解」。

[76] 疏文全同論文。

[77] 「圓」字,《金藏》無。

[78] 《攝論》卷二云︰

云何應知圓成實自性?應知宣說四清淨法。何等名為四清淨法?一者、自性清淨:謂空、真如、實際、無相、勝義、法界。二者、離垢清淨:謂即此離一切障垢。三者、得此道清淨:謂一切菩提分法、波羅蜜多等。四者、生此境清淨:謂諸大乘妙正法教。由此法教清淨緣故,非遍計所執自性。最清淨法界等流性故,非依他起自性。如是四法總攝一切清淨法盡。

 《攝論‧世親釋》卷五云︰

「自性清淨」者,謂此自性本來清淨。即是真如自性實有,一切有情平等共相。由有此故,說一切法有如來藏。

 《攝論‧無性釋》卷五云︰

「自性清淨」者,謂此自性,異生位中亦是清淨。謂由此故,聖教中說一切有情有如來藏。

 無性又解「自性清淨」六異名云︰

「空」者,謂于依他起上,遍計所執永無所顯真實理性。言「實際」者,真故,名「實」;究竟,名「際」。「際」聲,即是邊際言故,如弓邊際﹝藏文無喻﹞。言「無相」者,永離一切色等相故。言「勝義」者,即是勝智所證義故。言「法界」者,謂是一切淨法因故。此「法界」聲,是法界因,言如金界﹝即「金」礦「界」,「界」字,藏文作「’byuv-khovs」,即來源﹞等。

 《攝論‧世親釋》卷五解「生此境清淨」云︰

生此能證菩提分法所緣境界。生此﹝得此道清淨﹞境界,即是清淨,故名「生此境清淨」,即契經等十二分教。何以故?若此聖教是遍計所執,應成雜染因。若依他起,應成虛妄。既離二自性故,成圓成實。又此四種,于大乘中隨說一種,應知是說圓成實性。于中初二,無有變異圓成實故,名圓成實。後之二種,無有顛倒圓成實故,名圓成實。

[79] 見《攝論》卷二、兩《釋》卷五。

[80] 「依他」二字,《金藏》無。

[81] 「起」字,《金藏》有,余無。

[82] 如《攝論》言︰

即此依他起自性,由遍計所執分成生死,由圓成實分成涅槃故。

 《攝論‧無性釋》云︰

若遣遍計永無復余,不得生死。不得此時、便得觀見寂滅涅槃。然此中說遍一不成,無差別性。為遣愚夫定性﹝藏文無「定性」二字﹞差別顛倒執著,亦即顯示依他起義,依二自性不決定故。

[83] 靈泰《抄》云︰

第三句是滅諦。諸趣向義,即是涅槃是所趣向處也。

[84] 謂第一頌。

[85] 第二科。

[86] 即下文「第三、總結」處當釋。

[87] 「取」字,《金藏》無。

[88] 即本論卷一。

[89] 「定」字,《金藏》作「是」。

[90] 編按:《疏翼》依韓老原有的論文編號而行文。若依《大正藏》,原

 文作:

﹝述曰:﹞今阿賴耶識。

﹝成唯識﹞論:非如勝性至體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佉計為勝性,即自性體……。

 綜合而言,即:今阿賴耶識非如僧佉所計之勝性,是常、是一。

[91] 「為」字,《金藏》作「有」。

[92] 《攝論‧無性釋》卷一云︰

能「攝藏諸法」者,謂是所薰,是習氣義,非如大等顯了法性藏﹝藏文有「以不顯了為體性」﹞。最勝中,阿賴耶識攝藏諸法亦復如是。為簡彼義,是故復言「一切種子識」。與一切種子俱生俱滅故。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互為緣故,展轉攝藏,是故說名阿賴耶識,非如最勝即顯了性﹝藏文作「與最勝即是顯了又是自體性者相違」﹞。

[93] 「義具」二字,金陵本作「我者」。

[94] 見《攝論》卷一、兩《釋》卷一,如云︰

一切有生雜染品法于此攝藏為果性故;又即此識,于彼攝藏為因性故;是故說名阿賴耶識。或諸有情攝藏此識為自我故,是故說名阿賴耶識。

[95] 謂《攝論》中義意增說。

[96] 「阿賴耶」名共有三解︰一、但以能藏為名,二、三種藏義具備為

 名。第三解如《樞要》卷中云︰

第三義云︰據實,賴耶但以執藏。今據能藏有自在,似常、一故,可似于我,顯為我愛之所執藏;義意正以所執藏故,名阿賴耶。若以能藏解阿賴耶,佛果應得此名!若能藏、所藏義解,二乘無學,八地以去,應得此名!故唯執藏名阿賴耶,缺,即非也。今舉能藏,影雜染藏,佛唯一能藏;二乘無學、八地以去,有能、所藏;以外有三藏,故以執藏名「阿賴耶」。

[97] 「藏」字下,《金藏》有「識」字。

[98] 《樞要》卷中云︰

「勝者我開示」中,論文唯據究竟證果而說,故立「正」名,「正」名亦通地前等故。不定姓者,理在其中,地上、地前,隨應攝故。決定二乘生無色界,信有第八識得入滅定,明亦為說,然非正故,究竟不能得大果故,此中簡之。

 《攝論‧世親釋》云︰

「勝者」,即是菩薩眾。

 《攝論‧無性釋》云︰

即大﹝藏文作「殊勝」﹞菩薩有堪能﹝藏文作「’os yin pa」﹞故,名為「勝者」。為彼開示﹝藏文作「bwad pa」﹞非余劣者﹝藏文作「’os ma yin pa」﹞。

[99] 「得真唯識」,即謂能取、所取二取並離。

[100] 「機」字,《義演》、靈泰《抄》均作「機」,余作「我」。

[101] 如令重淨及令進修。

[102] 「一」字,原作「二」,今改。

[103] 「總相言」三字,《金藏》有,余本無。

[104] 「等」取《攝論》卷一、《顯揚》第一。

[105] 智周《演秘》釋「解深密」云︰

此經梵本名曰「珊地涅嫜折那」﹝梵文為「sajdhi-nirmocana-sutra」﹞。「涅嫜折那」,此翻為「解」;「珊地」之聲,含于三義︰一、諸物相續,二、骨節相連,三、深密之義。

[106] 如《攝論》卷一云:

何緣此識亦復說名阿陀那識?執受一切有色根故,一切自體取所依故。所以者何?有色諸根由此執受,無有失壞,盡壽隨轉;又于相續正結生時,取彼生故。

 但《攝論‧世親釋》卷一曾引該經長行解釋此頌,即有二執受中第

 二執受「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文。

[107] 「子」字,《金藏》無。

[108] 《攝論‧世親釋》卷一云︰

謂即由此識是相續識故,于相續正結生時,能攝受生。一期自體亦為此識之所攝受。由阿賴耶識中,一期﹝藏文作「一切」﹞自體熏習位故。彼體起故,說名「彼生」;受彼生故,名「取彼生」;由能取故,執受自體。

[109] 「為」字,《金藏》無。

[110] 「頌」字,《金藏》作「偈」。

[111] 「上三字」,即「阿陀那」。

[112] 靈泰《抄》云︰

「愚」者,暗昧義,即是所知障也。

[113] 「等」字,《金藏》有,余無。

[114] 謂除凡夫、二乘。即總說大菩薩眾,非是劣者。

[115] 「二」字,《金藏》作「二」,余作「故」。

[116] 靈泰《抄》云︰

此趣寂種姓未證聖者,若為說之,法執堅深,便增我執。既執我、法,諸見遂生,便障證聖道。如執窮生死蘊,即其類也。

[117] 可能是契吒國,梵文為「kheda」,亦名「北羅羅國」。

[118] 「般若鵋多」,梵文為「prajbagupta」。

[119] 「論」字,《金藏》無。

[120] 即不達不開演義。

[121] 「生」字,《金藏》有,余無。

[122] 「辭」字,《金藏》作「詞」,下二同。第三亦作「辭」。

[123] 靈泰《抄》云︰

此文即是疏主彰三藏師。

[124] 如勝性等。

[125] 《樞要》卷中云︰

「我, 于凡愚不開演」者,《無性‧攝論釋》卷一云︰懷我見者不為開示。恐彼分別執為實我,何容彼類分別計執?窮生死際,行相一類無改轉﹝原作「易」﹞故。為顯二乘定姓,凡夫俱生之見未除,不得為說;恐增分別見故,非得聖者不為說也。

今難云︰若以凡夫有俱生見,不為說;二乘已斷,不應為說。若為不愚法者說,凡夫定姓亦有不愚,何故不說?故知不為凡夫正說,非不兼說。無性雖言「懷我見者不為開示」,非盡理言。又此論言「障生聖道」,凡決定姓,可爾,與無性同,非聖者身,更障生聖道故。又非二乘聖者不為說,多分不愚法故,非同異生,此意不為正說,非不兼說。

[126] 「次下」,《金藏》作「下次」。

[127] 「楞伽」,梵文為「lavka」。

[128] 「王神」,《金藏》作「神王」。

[129] 七卷《楞伽》亦第二卷。

[130] 「溟」字,十卷本《楞伽》作「冥」。

[131] 「壑」字,《金藏》作「豁」。

[132] 「藏識」,十卷本作「梨耶」。

[133] 十卷本作「亦爾」,七卷本作「常住」。

[134] 「所動」,十卷本作「吹動」。

[135] 以下復有頌文云︰

非異非不異,海水起波浪;七識亦如是,心俱和合生。

譬如海水動,種種波浪轉;梨耶識亦爾,種種諸識生。

心、意及意識,為諸相故說;諸識無別相,非見所見相。

譬如海水波,是則無差別;諸識心如是,異亦不可得。

[136] 「彼」,謂十卷本。

[137] 「迦」字,今刻本自作「伽」。

[138] 即第八識自境界。

[139] 「說」字,《金藏》作「從」。

[140] 「所」字,《金藏》有,合原文,余無。下一同。

[141] 《顯揚》卷一原文為:

又說如五種子,此則名為有取之識。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