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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三 二、第八心所相應門──別解作意

【論文】

三‧二○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于所緣境,引心為業。

【疏翼】

  第一別解五心所體性作業中,第二解作意心所。

【述記‧卷十七】

  解第二數、文可知也。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1]。

  《顯揚》等[2]同。

【疏翼】

  此即第二解作意心所中,第一略明體業。

【論文】

三‧二一 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疏翼】

  第二解作意心所中,第二廣解。于中分二︰一、解「能警」,二、解「引心」。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七】

  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3],此在種子,義勢亦同。

  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依文。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4]。

  問︰作意警于心,種位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

  于此難中,應設功力[5]。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說現行有用。

【論文】

三‧二二 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

【疏翼】

  第二廣解作意心所中,第二解「引心」。

【述記‧卷十七】

  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為難?

  問︰既爾,應說「即是作意遍能警覺」?

  但說心者,為是主故。

  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由觸起,自體應不生[6]!

  問︰此質不定。為如觸數,無能生觸?為如生等,複有能生?

  于此難中,復應思擇[7]。

【疏翼】

  以上第二解作意心所中,第二廣解訖。

【論文】

三‧二三 有說:令心回趣異境。

【疏翼】

  第二解作意心所中,第三破斥。于中分三︰一、敘《順正理》計,二、敘《集論》計,三、正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七】

  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回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8],故今敘云[9]──此敘彼計。

  下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瑜伽》第三「謂心回轉」[10],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將為盡理。

【論文】

三‧二四 或于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二敘《集論》計。

【述記‧卷十七】

  《集論》[11]初說︰于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12]。

  此敘彼計。《集論》文意,亦非盡理。

  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作意者,謂發動心。能令發動,故名發動。謂于所緣境中,由此能令心起趣向,此以于所緣境,持心為業。持心者,謂即于此所緣境中數數引心,此業唯約心相續于所緣境界決定作意,具有殊勝力故說,而非依一剎那心。以唯于一一剎那心,起其業用,而非于余剎那故。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一續云︰

此中說喻︰謂得作意者,即心得定。此亦即說由得具有殊勝作意者,名為得作意。若不爾者,由一切心,一一剎那得作意故,一切有情,即應皆得作意!

【論文】

三‧二五 彼俱非理。應非遍行,不異定故。

【疏翼】

  第三破斥中,第三正破。

【述記‧卷十七】

  「應非遍行故」──破正理師;「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13];已如前說[14]。由雜集師不解《集論》,約[15]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令破之。

  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非非遍行。

  救第二云︰據修定中[16]勝作意說,故與定別。

  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舍》第四[17]。

  問︰何故《百法》等[18],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

  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疏翼】

  以上第四別解五心所中,第二解作意心所訖。


[1] 此即略明體業。

[2] 見《顯揚》卷一、《對法》卷一。

 《顯揚》云︰

作意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動心為體;引心為業。由此與心同緣一境,故說和合,非不和合。如經中說︰若于此作意,即于此了別;若于此了別,即于此作意。是故此二恆和合,非不和合,此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復如是說︰心、心法行,不可思議。又說︰由彼所生作意正起,如是所生眼等識生。

 又云︰

如識與心法不可思議,是諸心法展轉相望,應知亦爾。

 該論卷十八又說諸心難知差別行相中亦多屬心、心所法云︰

復由七種行相了知諸心難知差別︰一、不可知相續久住器差別相,二、多種相境差別相,三、俱有差別相,四、能治所治速疾迴轉差別相,五、習氣差別相,六、續生差別相,七、解脫心差別相。

 《俱舍論》卷四云︰

諸心、心所異相微細,一一相續,分別尚難,況一剎那俱時而有!有色諸藥,色根所取,其味差別尚難了知,況無色法,唯覺慧取!

 《對法》卷一云︰

「作意」者,發動心為體。于所緣境持心﹝藏文作「sems ’dzin pa」﹞為業。「于所緣境持心」者,謂即于此境數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藏文作「得作意者,名得定」﹞。

[3] 《順正理論》卷十一初云︰

所言作意于境引心,為是前生?為是俱起?是俱時起,非謂前生。經言作意正現前故,正現前者,謂正起近現前自境,即正生時將入現在取自境義。此中意顯由作意力引識令緣自所樂境。

[4] 靈泰《抄》云︰

此後解不及前解也。

[5] 靈泰《抄》云︰

與「應設劬勞」同意。作意種有力,種位警于心;種位觸無力,要藉三和言,現起方有觸。宗師《抄》云︰作意在種位,即有功能警心等,觸等于現位,方能有作用。于此相例,大有設難,應思!

[6] 靈泰《抄》云︰

余心、心所自無力,要藉作意警生;作意自有力,不假他警自能起。

[7] 道邑《義蘊》云︰

此外人逐彼質作不定過也。言「思擇」者,我宗不許生有能生,何得為例?又大生通所生,更有能生方始起;觸既唯能起,更不由觸,自能生。由此,應說心等不能生,作意力方生;作意體能警,何須別物警?如繩不自斷,要假刀方斷;刀體自能割,何須別物割?

[8] 如《順正理論》卷十一云︰

又眾緣力諸法乃生。故雖余緣生心、心所,而此作意非無力用。謂此作意力能令識于余境轉。若爾,一境識流轉時,應無作意!是則作意非大地法!不爾,一境識流轉時,亦有作意。然于余境,此用明了。謂于一境,剎那剎那,亦由作意力方引心令起。然于余境引發心時,作意功能明顯易了。

[9] 即敘彼計「有說令心回趣異境」。

[10] 「謂心回轉」,藏文作「sems kyi ’jug pa」,相當《對法》之「發動心」。

[11] 見《集論》卷一、《對法》卷一。

[12] 《集論》卷一云:

或于一境,持心令住,故作意。

[13] 「雜集論師」,漢傳為覺師子,藏傳為安慧,不但參糅論與釋。

[14] 亦如前已引。

[15] 「約」字,大谷本、法隆本作「將」。

[16] 「定中」二字,金陵本、《義演》作「中行定」三字。

[17] 如《俱舍》第四云︰

作意,謂能令心警覺﹝藏文作「sems kyi ’jug pa」。漢譯有三︰「令心警覺」、「發動心」、「心迴轉」,藏文作「’jug pa 」;梵文為「pravatana」﹞。隨處不同,譯文有異。譯為「發動」,較近。

[18] 「等」,取《顯揚》卷一、《瑜伽》卷三、《對法》卷一。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