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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略說初能變三相

【論文】

二‧一七三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辨能變三相,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疏翼】

  三種三判本頌之第一種三判中,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下二十二頌半﹝第二頌後半頌至第二十四頌﹞廣明識相。

【述記‧卷十二】

  初一三判本頌云[1]︰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于中有[2]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說訖。下有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于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頌半[3],廣前下三句頌[4],明三種能變識相。次、有一頌[5],正辨唯識,廣前[6]「彼依識所變」。下、有七頌[7],廣前上二句頌[8],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識,若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為三段如是次第。

  復[9]于能變十四半頌中,初有二行半頌[10],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行頌[11],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12],釋了[13]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準此[14],世俗諦中,分判之故[15]。

  又三[16]釋[17]云︰論有[18]三分︰上一頌半[19],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二十三頌半[20],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頌半[21],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22]。次有七頌[23]釋諸妨難,廣顯上二句[24]。後有一頌[25],明唯識性。初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26]。今[27]明圓成性,此廣之中[28],然初二段[29],宗明依他世俗諦理,後之一段[30]宗明圓成勝義諦理。此即初也。

【頌文】

二‧一七四 頌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不可知執受,處、了,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唯舍受,是無覆無記,觸等亦如是。恆轉如暴流,阿羅漢位舍。

【疏翼】

  第一辨初能變中,第二依所問舉頌正答。

【述記‧卷十二】

  準下長行釋,即分為二︰初、釋頌文,廣明三能變,第二、總為分別八識一異等義。

  三師[31]俱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以十門解釋︰

  一、自相:謂「初阿賴耶識」。

  二、果相:謂「異熟」。

  三、因相:謂「一切種」。

  四、所緣:謂「執受處」。

  五、行相:謂「了」、「不可知」者,即于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

  六、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七、五受:謂「相應唯舍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

  八、三性:謂「是無覆、無記」。

  九、因果譬喻:謂「恆轉如暴流」。

  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舍」。「觸等亦如是」者,俱時心所,例同于王,非是分別第八識也。

  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

  八段十義者,初之三相,合為一門;所緣、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32]故[33]。余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34]、一門別解觸等[35]。

  于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36]。不勞預述[37],至下[38]當知。

  頌致「初」字,即是顯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復分為三︰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無漏辨,至下[39]當悉。分為二者,于理為勝。

【論文】

二‧一七五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

【疏翼】

  第一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即第二頌後半、第三頌、第四頌﹞中,文分為二,其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心所;于中第一段合解頌上二句。

【述記‧卷十二】

自下[40]第一、合解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于中有二︰初、略解三相[41],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解[42]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三︰一、顯藏義,二、即頌名,三、釋妨難[43]。此即初也。此釋[44]識總于「大、小乘教名阿賴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經自有證故,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論文】

二‧一七六 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

【疏翼】

  第一顯藏義中,第二釋藏義。于中又二︰一、略標,二、正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此、釋藏義通含[45]三種。

  《攝論》[46]卷一[47]云:謂與染法互為緣故,為染末那所緣義故[48]。

【疏翼】

  此即略標。

【論文】

二‧一七七 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

【疏翼】

  第二解藏義中,第二正解。

【述記‧卷十二】

  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

  《攝論》第一[49]云︰非如大等[50]藏最勝[51]等[52]中。[53]即能、所藏。彼[54]論又言: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為內我,名執藏義[55]。即此論云「謂與雜染互為緣故」,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隸[56]爍[57]」,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染法,「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58]。

  阿賴耶[59]者,此翻為「藏」。藏具三義,如論已說。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名缺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以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我愛[60]不執,應舍此名,至下[61]當辨。

【論文】

二‧一七八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

【疏翼】

  第一解自相中,第二即頌名。文分為二︰一、明總體,二、顯別相。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此、即頌名。

  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識故。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以未說彼自性,今猶未知,為如次顯明彼自性,故說頌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

論曰︰言「此中」者,即指無間所說三種能變,言「阿賴耶」者,即稱阿賴耶識。如是識體,即是異熟。由彼是一切雜染品法種子所依故,名為「阿賴耶」。所謂「阿賴耶」及所依者,乃屬異名。

復次,一切法于此識中果事轉起相應故,或此識于一切法中因事轉起相應故,名為「阿賴耶」。以能分別,故名為「識」。于一切界趣生及種姓中是善不善業異熟果故,名為「異熟」。是一切法種子所依體故,名「一切種」。

【論文】

二‧一七九 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疏翼】

  第二即頌名中,第二顯別相。

【述記‧卷十二】

  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言[62]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別自體相耶?

  自體是總,因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包二為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為別所依持故;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為體,二是總之[63]義,總是義之[64]體;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攝二義為體,名之為[65]「攝」。

  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66],因果相,即自體之上義別說之,故非假也。

【疏翼】

  以上第二顯別相訖。

【論文】

二‧一八○ 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識過重,是故偏說。

【疏翼】

  第一解自相中,第三釋妨難。

【述記‧卷十二】

  此、釋妨難。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67]。今由二義說阿賴耶。

  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舍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

【疏翼】

  以上第一解三相中,第一解自相訖。

【論文】

二‧一八一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說名異熟。

【疏翼】

  第一解三相中,第二解果相。

【述記‧卷十二】

  自下、解果相,即頌[68]言「異熟」也。于中有四︰一、顯異熟義,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也。

  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此意說是總業之果,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論文】

二‧一八二 離此,命根、眾同分等,恆時相續勝異熟果不可得故。

【疏翼】

  第二解果相中,第二簡他宗。

【述記‧卷十二】

  此、簡他宗,顯離本識無別真異熟。

  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有別命根及眾同分等──「等」者,等取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恆時不斷,相續生滅,殊勝真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即破薩婆多命根、眾同分是真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別有「窮生死蘊[69]」;大眾部別有「根本識[70]」;上座部分別論者[71]別有「有分識」[72]等;為勝異熟果,不可得也;返顯不離本識,恆時相續、勝異熟果可得之義。

  「恆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言,更何所顯?

  「恆時」簡[73]斷,「相續」簡常,故無失也。

  「勝異熟」者,顯真異熟,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74]。

  然有量云︰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亦簡,謂[75]彼非「真異熟」,不極成故。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廣解。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如下十證、《攝論》[76]第三末等,皆當解釋。

【論文】

二‧一八三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

【疏翼】

  第二解果相中,第三即頌名。

【述記‧卷十二】

  此、即頌名,結上頌中異熟果相。

【論文】

二‧一八四 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異熟寬,不共故,偏說之。

【疏翼】

  第二解果相中,第四釋妨難。

【述記‧卷十二】

  問︰阿賴耶、阿陀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有何意耶?

  此、釋妨難。

  「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三[77]位,或復五位,或言「多位」。

  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四果,除離系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為等流果。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78]。種子生時,亦名士用[79],故論下[80]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81]。亦名增上果[82]。異熟果可知。有義:具三,除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用果。由此,本識具三四果,故言「多種」。

  「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三位,通二位[83];五位,通四位[84];故說言「寬」。有余三果[85],可通余法,唯異熟果不通余法,故言「不共」。此諍真異熟,故偏說之[86]。

  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余三分並自種子為果[87]相體。余相分及余種非真異熟,以不恆相續故[88]。或此唯說現為果相,種相隱故[89]。據實而言,現、種俱通因果二相[90],然種果狹,唯業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91]。

  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現行識[92]。

【疏翼】

  以上第一解三相中,第二解果相訖。

【論文】

二‧一八五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

【疏翼】

  第一解三相中,第三解因相。于中分四︰一、令種不失,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此第三、解因相。

  頌言「一切種」也[93],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此第八識所執諸法[94]之因,今說亦是此識因相,即種子識。今望能持,且說于現,三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95]。實無寬狹,實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種子。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因相──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

  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

  答︰余法非異熟故,余非果相。諸法皆為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體,由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96],約互為緣,果相亦通。三相一種,如《樞要》說[97]。

【疏翼】

  以上第二解因相中,第一令種不失訖。

【論文】

二‧一八六 離此,余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

【疏翼】

  第三解因相中,第二簡他宗。

【述記‧卷十二】

  此、簡他宗。

  破經部譬喻師[98]等。如五十一說彼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以于有色、無色界生時,互能持種故[99],及假類能持[100]等,如下[101]十證,自當廣破。

  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返顯彼不能執持義。然執持義下[102]「執受」中自當廣說。

【論文】

二‧一八七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

【疏翼】

  第三解因相中,第四即頌名。

【述記‧卷十二】

  即上頌名。

【論文】

二‧一八八 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疏翼】

  第三解因相中,第五釋妨難。

【述記‧卷十二】

  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

  下釋妨難。

  因相「多種」者,謂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有俱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103]自說。現行[104]望種非,種望之是[105]。于十因中,隨義可解[106]。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于六因[107]、十因[108]為論,若通說因相謂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余法。余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說。

【疏翼】

  以上第一略解三相訖。

【論文】

二‧一八九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疏翼】

  第一略解中,第二總結之。

【述記‧卷十二末】

  下第二[109]、結。

  謂此識體變為見、相二分相狀。又亦為清淨依,或為等流果等,或為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相非一,故言「雖多」。以自證分,但有三義,略說三相。


[1] 「云」字,《金藏》作「又有」。

[2] 「有」字,《金藏》無。

[3] 謂第二頌後半頌至第十六頌。

[4] 第一頌第四句,及第二頌前二句。

[5] 謂第十七頌。

[6] 第一頌第三句。

[7] 第十八頌至第二十四頌。

[8] 第一頌首二句。

[9] 依《述記》卷二,第三三判。

[10] 第二頌後半頌及第三、第四頌。

[11] 第五、六、七頌。

[12] 第八頌至第十六頌。

[13] 「了」字下,《金藏》有「別」字。

[14] 《樞要》卷上第五三判文云︰

又總分三︰謂境、行、果。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依境起唯識行;後一頌,明依行得唯識果。

[15] 《樞要》卷上云︰

辨境之中,明真俗諦︰二十四頌明俗諦;次之一頌明真諦。明俗諦中分二︰初、標,後、釋。如相、性、位,三科中解。

[16] 「三」字,《金藏》無。

[17] 依《述記》卷二,第二三判。

[18] 「有」字,《金藏》無。

[19] 第一頌全,第二頌前半。

[20] 第二頌後半至第二十五頌。

[21] 第二頌後半至第十七頌。

[22] 第一頌後半,第二頌前半。

[23] 第十八頌至第二十四頌。

[24]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

[25] 第二十五頌。

[26] 次二十二頌所明,是依他起「若相、若性」。

[27] 「今」字,《演秘》二解,第二解以「今」作「不」。「前釋為勝」。

[28] 謂在廣明唯識若相若性二十三頌半之中。

[29] 即「初有十五頌半」,及「次有七頌」。

[30] 即「後有一頌」。

[31] 如理《義演》云︰

即指前三種科文也,故云「三師」也。

[32] 「順」字,《金藏》作「須」。

[33] 靈泰《抄》云︰

即行相為能緣,境界為所緣。即能緣心、所緣境二相順故,且為一門明也。

[34] 如理《義演》云︰

束初五門總為二段,括後五門,即為七門。今言「八段」者,兼取心所例心王門故。

[35] 即「心所例王門」。

[36] 除心所例王門。

[37] 「不勞預述」四字,《金藏》有,余無。

[38] 見本論卷三。

[39] 即本論卷三中。

[40] 「自下」二字,《金藏》有,余無。

[41] 「相」字,《金藏》、《續藏》有,余無。

[42] 「解」字,《金藏》、天海有,余無。

[43] 初中又二︰一、共名阿賴耶,二、釋藏義。

[44] 「釋」字,《金藏》有,余無。

[45] 「含」字,《金藏》作「含」,余作「合」。

[46] 謂《攝論》本論及兩《釋》。

[47] 「一」字,原作「二」,今改。

[48] 《攝論》卷一原文為:

一切有生雜染品法,于此攝藏為果性故,又即此識,于彼攝藏為因性故,是故說名阿賴耶識。或諸有情攝藏此識為自我故,是故說名阿賴耶識。

 《攝論‧世親釋》卷一云︰

于中轉﹝藏文作「gnas pa」﹞故。名為「攝藏」。

 《攝論‧無性釋》卷一云︰

「于此攝藏」者,顯能持習氣﹝藏文作「習氣之所依」﹞。由非唯習氣名阿賴耶識,要能持習氣﹝藏文作「具有習氣之所依」﹞,如彼說意識。

 《攝論》卷二云︰

又于此中,有一類師說一意識,彼彼依轉,得彼彼名,如意思業,名身、語業。

[49] 見《攝論‧無性釋》卷第一。

 「一」字,《金藏》誤作「二」,並有「等」字,作「第二等云」。

[50] 謂由「大等」,顯了法性。

[51] 「藏最勝」,藏文作「不顯了勝性」,即所謂「冥性」。

[52] 「等」字,《攝論‧無性釋》原無。

[53] 阿賴耶識攝藏諸法亦復如是。

 《攝論‧無性釋》卷一下文又云︰

非如最勝即顯了性。

 藏譯作:

最勝既是顯了,又是自性,則成相違。

[54] 「彼」,仍指《攝論‧無性釋》。

[55] 《攝論‧無性釋》原文為:

「或諸有情攝藏此識為自我」者,是執取義。

 《攝論‧世親釋》卷一同。

[56] 「隸」字,余本有作「疑」。

[57] 「僧吉隸爍」,梵文為「sajklewa」。

[58] 「阿賴耶義」四字,《疏翼》無,依《大正藏》增。

[59] 「阿賴耶」,梵文為「alaya」。

[60] 「愛」字,金陵本、《續藏》誤作「受」。

[61] 見本論卷三。

[62] 「言」字,《金藏》作「亦」。

[63] 「之」字,《金藏》、金陵本無。

[64] 「之」字,《金藏》無。

[65] 「之為」二字,《金藏》、金陵本無。

[66] 猶如自體分上見、相二分。

[67] 如本論《述記》前云︰

雖異熟果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執藏故,持染種故,名真異熟。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

[68] 即第二頌首句之「異熟」。

[69] 「窮生死蘊」,藏文為「’khor ba ji srid pa」。

[70] 「根本識」,藏文為「rtsa ba’i rnam par wes pa」。

[71] 「分別論者」,梵文為「vibhajja vadin」。

 《大乘成業論》舉「赤銅鍱部」,梵文為「tamra watiya」;藏文為「gos

 dmar sde pa」。

[72] 「有分識」,梵文為「bhavavga」;藏文為「srid pa’i yan lag」。

[73] 「簡」字下,《金藏》、金陵本有「間」字。

[74] 謂卷一末。

[75] 「謂」字下,《金藏》有「真異熟」。

[76] 見《攝論》卷一、兩《釋》卷三末。

[77] 「三」字,余本有作「二」。

[78] 如作意、觸等,對心王等。

[79] 靈泰《抄》舉例云︰

本識種子生現行時,心定俱時,種為因故,名俱有因。此即取能親生第八識名言、無記種子為俱有因,所生得現行第八識,為士用果也。

[80] 謂本論本卷下。

[81] 本論卷二原文為:

能薰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82] 本論卷八云︰

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83] 除「相續執持位」。

[84] 除「如來位」。

[85] 除離系果。

[86] 靈泰《抄》云︰

此文即是初師說第八識有四果。若等流果,三性種子各自相引,皆有等流果。若三性心、心所,王所相望,皆有士用。三性種子生現,皆有﹝法﹞士用果。增上果通一切有。異熟果唯是無記,不通余法性,唯第八識有,余法上無,故名「不共」也。

[87] 即異熟果。

[88] 靈泰《抄》云︰

此下明果相體,有其二解,此等即第一解。即取第八識現行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並取生今生中第八現行識名言無記種子,被業他﹝世﹞引者,為果相體,不取相分。相分中即有山河、器世間,及五色根。五色根或有間斷,或于今身中眼盲、耳聾等。又相分中五色根非是真異熟種子等,及余七識種子,皆非真異熟也,今不取之。未來生世中第八識名言種子,皆不取之,非是現在果相體故。

[89] 即「不取生第八識名言無記種子為果相也」。

[90] 靈泰《抄》云︰

此解下三相寬狹有其三釋,此即第一解中最寬也,謂三相體皆通一切法,猶謂前七現行轉識與第八識作二緣生性︰

一、于現在長養彼種:即由七轉識為因,燻成現在第八識中新薰種子。即七識轉為因,種子為果。其新薰種子能生第八識現行,即種子為因,現行為果。

二、于彼法攝植彼種故者,即由前七識為能燻,燻成第八識種,別生未來第八現行。亦是七轉識為因,新薰種子為果。種子既能生未來第八識現行,即種子為因,現行為果。理亦應言由過去前念七識為能薰故,于現在攝植彼種也。以上即取七轉三性識為因相,所熏三性種子,名為果也。

又能生第八識名言種。由作善惡業為能引得生第八識名言種。第八識名言種,亦名為果也。即此名言種子果,亦得為因生現行第八識,現行第八識即為果,種子亦得為因,即此現行第八識果亦能為因。其第八識與前現行識亦作二緣性︰

一、為彼種子果,亦得名因,對能熏七種轉識因,亦名為果。即現行第八從所持種子,名為其現行第八識因,亦得名種子識。

二、為彼所依,即現行第八識與前七識及種子等,作依持因,余七識方得生故。即現行第八識亦得名因,其前七識,亦得名果。其種子即不是統通兩處。

若約第八識與前七識作二緣性時,其種子即屬第八識。若前七識與第八識作二緣性時,其種子即屬前七識也。即如得成所說一切三性等果,皆是此中果相所攝,如向所說三性因,皆此中因相﹝所攝﹞。

自相:即取此上來說因果合以為自相,故三性通一切法。即言此識具能藏、所藏、執藏義故,即與雜染互為緣故。

[91] 靈泰《抄》云︰

第二解中,即果相狹,其因相即寬。即此論文中言異熟識為果相,即簡余善惡﹝名言﹞果,及七識現行果,及七識種子果,皆非是此中果相所攝。即唯取第八識現行,及能生自第八識名言無記種子,為果相體。此第八識現﹝行﹞及名言種子,為善惡業所感得故。此第八識現行及種,名為業果也。若因相、自相,即通取一切法為因相,合此因果以為自相也。

 智周《演秘》云︰

種為果相,果相種狹,唯業所招,方名為果,即是第八親名言種,是果種體。言「唯業果」,釋所以也。

[92] 《樞要》卷中云︰

準此中云:三相俱唯現行。現可見故,執持勝故,從勝為相。《攝論》﹝卷一、兩《釋》﹞第二卷以種為因相,諸法因緣故﹝如云「一切有生雜染品法于此攝藏(藏文作「sbyor-ba」)為果性故」。又云「謂即如是一切種子阿賴耶識,于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現前為因」。《攝論‧無性釋》卷二云「最勝因者,所謂種子。阿賴耶識能攝持此,故能與彼而作生因,非唯攝受。(藏文作「phan ’dogs pa」,亦可譯作「攝益」。)要由攝持薰習功能,方為因故。因相:即是增盛作用、薰習功能(藏文作「dvos po’i rkyen gyis byed pa’i nus pa」。意為「由實緣能作之功能」)、能為因性,現前能生雜染法故。」﹞現行為果相。﹝等流、異熟﹞二種所生故﹝《攝論》卷一云「謂即依彼雜染品法無始時來所有薰習,阿賴耶識相續而生」。《攝論‧無性釋》卷二云「又即此識于彼攝藏為因性故」。又云「果相,即是由轉識貪等現行雜染諸法(生起)薰習所持(藏文作「即是由轉識所攝貪等現行諸法能生薰習」。《攝論‧世親釋》卷二云「謂即依彼雜染品法無始熏習,此識續生而能攝持無始熏習」),名為果相。現種俱為自相,現種俱為自相體故」。《攝論》卷二云「謂依一切雜染品法所有薰習,為彼生因(此四字藏文無),能攝持種子相應(「相應」,藏文作「dav ldan pa」)」。《攝論‧無性釋》卷二云「此中「攝持種子相應」,謂有生法(即有為法)俱生俱滅,故成薰習,如是(轉變)薰習攝持種子,應正道理,此相應故,能生于彼。非最勝(即數論「冥性」)等有如所說攝持種子相應。(即自性與大等體一,而復常故。)亦非等無間緣等,彼雖能攝受(即攝益義),而非最勝因。攝持種子,不相應故」。《攝論‧世親釋》卷二云「謂依一切雜染品法所有薰習」,即與彼法為能生因。「攝持種子」者,功能差別也。「相應」者,是修(習)義(藏文作「nus pa’i bye brag goms pa dav ldan pa」,即「功能差別與修習相應」)﹞。

又說唯現行所藏處,名所藏故﹝《攝論》卷一云「或諸有情攝藏(藏文亦作「sbyor ba」)此識為自我故」。世親、無性均以「執取義」解此處「攝藏」﹞。﹝《唯識》﹞論本之文,本意如此。又說自相、因相,通攝第八現行及一切種子,能藏、所藏故,自相體通。「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故,因相亦通。其果相,唯第八現種,除余種子,非異熟故。第四﹝卷中﹞說三相俱取現行及一切種,與轉識互為因果故﹝如云「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薰與種遞為因故」﹞。

《攝論》﹝卷二、兩《釋》卷五﹞云「言熏習所生諸法,此從彼,異熟與轉識,更互為緣生」。故果相亦通也。又﹝卷一兩《釋》卷二﹞云「諸法于識藏,識于法亦爾」等,在因具三相。佛果唯自相、因相,無果相。非薰、非異熟故。若準《攝論》﹝二﹞頌,不唯異熟名果相,但從他生名果相。佛果現行可名果相,自種生故。前解為勝,望他為果故。

 靈泰《抄》云︰

即是第三解。唯第八現行識為三相,不取余也。此現行識從作善惡業勢力,方得生故,故此現行第八識,名為果相。今者不約現行本識從親名言種子生。何以故?若第八識自名言種子生者,己同性故,但名等流果,不名為異熟。今者取異熟果為果相故,約第八識從善惡業生,名為果相。即此現行第八能與他作依持因故,此現行第八識,名為因相。即合取因相、果相、總名自相也。

[93] 即第二頌。

[94] 「法」字下,《金藏》、金陵本又有「諸法」二字。

[95] 即前文第三解「皆唯取現行識」。

[96] 靈泰《抄》云︰

此文即問答前文中第二解也。何故唯取第八識現行,及取第八識親生名言種子,為果相,其因相、自相等,即通取一切法耶?答︰余法非是業果真異熟故,故余法非是果相體。諸法皆為因,因相寬故,通取一切現行、種子,皆名因相。

[97] 《樞要》卷中已如前引,如云:

第四﹝卷中﹞說三相,俱取現行及一切種,與轉識互為因果故。

 靈泰《抄》云︰

此文即同第一解。即果相等三相,皆通取一切法為三相。若因相、自相,即約互為緣,謂七識為能薰與第八識作二緣性時,其前七識即為因相,所薰種子,即是果相;及第八現行識從他種子生,即果相。其第八識與前七識作緣性時,其第八識即能作依持因故,即第八識是因相;其第七識即是果相。故約互為緣說,果相亦通一切。意說三相一種,專取通一切法。

互為緣者,若現行本識與七識及一切為所依,即現行果亦通因。識中種與七識為因,即種子識是也,則種為因也。若現行能生長彼種故,令識中新種生,舊種長,則種子是果也。又能攝植彼習氣故,即六七識能薰種中,攝取當來本識現行種,植今時本識中故,即七識現行為因,本識種現,俱是果也。即因亦通果,果亦通因。若作此解,三相亦通一種。即前七識與本識作二緣性︰一、長養習氣,二、攝植彼後有習氣。

 《樞要》﹝卷中說﹞云:

佛果唯自相等者,因相者,謂本識唯持無漏種子。果相者,本識唯從他善名言種子生;佛果本識亦名言生,故為等流果,不被業感,無異熟果,以為果相。

[98] 「譬喻師」,梵文為「darstantika」。

[99]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為:

云何因緣?謂諸色根、根依﹝即四大種或扶塵根﹞,及識,此二略說能持一切諸法種子。隨逐色根,有色根種子,及余色法種子、一切心、心法等種子。若隨逐識,有一切識種子,及余無色法種子、諸色根種子,所余色法種子。當知所余色法自性,唯自種子之所隨逐,除大種色。由大種色,二種種子所隨逐故。謂大種種子及造色種子。即此所立﹝藏文作「yovs su bsgrags pa」﹞隨逐差別種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生法﹝藏文作「隨其所應以種子為因相應」﹞是名因緣。

復次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所法種子所隨逐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心所法種子隨逐色根,以此為緣,彼得更生。

復次,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下生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諸色種子隨逐于識,以此為緣,色法更生。

 下文明此文義趣云︰

此所建立種子道理,當知且依未建立阿賴耶識聖教而說﹝《略纂》卷二十六末云「此隨轉理門經部師義」﹞。若已建立阿賴耶識,當知略說諸法種子一切皆依阿賴耶識。

[100] 本論卷三云︰

有說﹝即譬喻師﹞六識無始以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事雖轉變,而類無別,是所薰習,能持種子。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101] 即下文卷三中。

[102] 譬喻師執持義見本卷後半,如云︰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103] 謂本論卷四中,如云︰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104] 「行」字下,《金藏》、金陵本有「雖」。

[105] 道邑《義蘊》云︰

第八種子望現行識,俱有,亦是因。現行識望種子,雖是俱有,而非是因,第八現識不能薰故。如小生等,不生本法,亦是俱有,而非因也。余能熏識望所薰種,可名俱有因也。

[106] 十因為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攝受因、生起因、引發因、定

 異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

 本論卷八云︰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菩薩地〉﹝卷三十八﹞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余諸因,方便因攝﹝原作「名方便因」﹞」。此說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中、諸因緣種未成熟位,名牽引種。已成熟位,名生起種。彼六因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雖有現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種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或親辦果,亦立種名,如說現行榖麥等種。所余因謂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生熟因緣種余,故總說為方便因攝。非此二種唯屬二因,余四因﹝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有因緣種故,非唯彼八名所余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

[107] 六因為:相應因、俱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能作因。

 《對法》卷四云︰

此遍行因非唯令相似煩惱增長,所以者何?若有隨習貪等煩惱,皆令瞋等一切煩惱增長堅固,由此深重縛故,障解脫得,是故建立遍行因。

[108] 《了義燈》卷八云︰

十因幾因,如《樞要》﹝卷中﹞辨﹝已如上引﹞。非聲性故,非隨說因;是現行故,非牽引、生起;若種因相八,除隨說及相違因,種非聲故,是無記故。

[109] 「二」字,金陵本誤作「三」。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