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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五、破諸無為法實有

【論文】

二‧五六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疏翼】

  第二別破小乘有三,第三廣破中,第三破無為。

【述記‧卷十一】

  次下第三、破無為法。于中有三︰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為量遮破。此即最初、總非無實。

  即[1]薩婆多等實有無為[2],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諸無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論文】

二‧五七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疏翼】

  第二別破無為中,第二顯無為法定無。于中有三︰一、總說定有有三,二、別說定有,三、非世共知離有為有。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此即第二、顯法定無。極成[3]之法,不過三種。

【論文】

二‧五八 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疏翼】

  第二顯無為法定無中,第二別說定有。文又分四︰一、現知,二、現受用,三、兩現極成,四、有作用。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4]?現量所知[5],名「現所知」[6]。

【論文】

二‧五九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疏翼】

  第二別說定有中,第二現受用。

【述記‧卷十一】

  此雖[7]現見[8]受用,而非現量所得[9],是假[10]法故[11],但是世現[12]所受用物[13]。

【論文】

二‧六○ 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

【疏翼】

  第二別說定有中,第三兩現極成。

【述記‧卷十一】

  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

  問[14]︰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

  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15]。

【論文】

二‧六一 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疏翼】

  第二別說定有中,第四有作用。

【述記‧卷十一】

  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疏翼】

  以上第二別說定有訖。

【論文】

二‧六二 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

【疏翼】

  第二顯無為法定無中,第三非世共知,離有為,別實有。

【述記‧卷十一】

  且三無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

  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心[16]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作[17]用故,如龜毛等。然我真如非全離于色心等有,無不定過。

  又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兔角等[18]。

【論文】

二‧六三 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疏翼】

  第一總非中,第三為量遮破。文分為二︰一、總量破,二、別量破。初中分三︰一、設義破,二、舉有法及二因,三、舉同喻及宗法。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

  下結句文,許通于上。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論文】

二‧六四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疏翼】

  第三為量遮破有二,第一總量破中,第二舉有法及二因。

【述記‧卷十一】

  此、舉有法及二種因。

  「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19],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20]。

【論文】

二‧六五 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疏翼】

  第一總量破中,第三舉同喻及宗法。

【述記‧卷十一】

  此、舉同喻及與宗法。

  謂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21],或色、心等[22],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故以色、心[23]等,為其同喻。此中宗等[24],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25]。

【論文】

二‧六六 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疏翼】

  第三為量遮破中,第二別量破。于中有三,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文又分二︰初、審定一多,後、別破一多。初中分二︰一、審,二、定或牒。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以[26]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第二、例破余部,第三、總破。

  言無為者,此非六釋[27],無二義故。如云「鶻路破」[28],雖有三字[29],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30]釋。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由」,第三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非由擇力所得亦爾。

  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下文有二︰初、審,二、破[31]。

  此問定宗︰三無為法,為體是一?為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說︰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虛空有二說[32]。

【論文】

二‧六七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疏翼】

  第一審定一多中,第二定外人,或牒是一。

【述記‧卷十一】

  別破有二︰初、一,後、多。一中有三︰初、牒一宗,次、申別難,後、顯彼因[33]。此定外人三體是一。

【疏翼】

  此初中初訖。

【論文】

二‧六八 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

【疏翼】

  初破一宗中,第二申別難。文分為三︰一、破虛空體一,二、破擇滅體一,三、破非擇滅體一。初中有四難︰一、體應成多,二、應互相遍,三、應非容受,四、有應相雜。第一體應成多難。文又分二︰一、先舉一因,二、再舉一因。此即先舉一因。

【述記‧卷十一】

 申別難,有三,初、破空有四,此初[34]。

  且彼[35]虛空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

  此舉宗已。

【論文】

二‧六九 一所合處,余不合故。

【疏翼】

  破虛空體一中,第二再舉一因。

【述記‧卷十一】

 再舉一因,宗如前。

  一處色所[36]合處,余處色不合故,如余處色。余處色所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37]。

【疏翼】

  以上第一難訖。

【論文】

二‧七○ 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疏翼】

  第一破虛空體中,第二應互相遍難。

【述記‧卷十一】

  下、破設救︰謂此合處,余色亦合。第二難[38]比量可知。若非此處色合時,余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余處色亦合,此處色即余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彼虛空,其量遍故[39]。

【論文】

二‧七一 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余無為。

【疏翼】

  第一破虛空中,第三應非容受難。

【述記‧卷十一】

  次、第三難[40]。

  彼言虛空不與法合。破云︰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法合故。如余二無為。

  今言「合」者,謂容受義。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

【論文】

二‧七二 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疏翼】

  第一破虛空中,第四有應相雜難。文分為二︰一、複審外人,二、有無併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更非余意,第四難[41],更審外人。

【論文】

二‧七三 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疏翼】

  第四難中,有無併難。

【述記》卷十一】

  有無併難。

  色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量云︰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如地、水等[42]。

  破空一已[43]。

【疏翼】

  以上第二申別難中,破虛空體一訖。

【論文】

二‧七四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余部、余品擇滅。

【疏翼】

  第二申別難中,第二破擇滅體一。

【述記‧卷十一】

  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44]九品。一品結斷時[45],應得余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為,以體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論文】

二‧七五 一法緣缺,得不生時,應于一切,得非擇滅。

【疏翼】

  第二申別難中,第三破非擇滅。

【述記‧卷十一】

  非擇、無為,體是一者,「一法緣缺,得不生時,應于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滅體唯是一故,如已所[46]得非擇之法。

【疏翼】

  以上第二申別難訖。

【論文】

二‧七六 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疏翼】

  初破一中,第三顯彼因。

【述記‧卷十一】

  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令亦得余部品擇滅,後、難令亦得余法非擇滅?

  汝執此三各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疏翼】

  以上第二別破﹝即定外人或牒是一後﹞中,第一破體一訖。

【論文】

二‧七七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

【疏翼】

  第二別破﹝即定外人或牒一後﹞中,第二破體是多。文分為二︰一、總破體多,二、別破空多。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此等比量,義準可[47]知。此三無為,體各多者,應是有為,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為。此即總破三體多竟。

【疏翼】

  以上第一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訖。

【論文】

二‧七八 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疏翼】

  第二破體是多中,第二別破空多。

【述記‧卷十一】

  別破空多。

  汝今既說虛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

  此即別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48],此三無為雖復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師取[49]空體一,余二各[50]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論文】

二‧七九 余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疏翼】

  第二別量破中,第二例破余部。

【述記‧卷十一】

  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准前應破。

【論文】

二‧八○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疏翼】

  第二別量破中,第三總破。

【述記‧卷十一】

  下、重總破以上諸部:諸無為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無為,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

  「因果」即是六因[51]、五果[52]。為離系果[53]時,非六因所得。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54]。自宗無為非異心等,故無過失。

【疏翼】

  以上第三破無為法中,第一破外計訖。

【論文】

二‧八一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疏翼】

  第三破無為法中,第二顯正義。文分為二︰一、總出,二、別顯。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下、申正義也。

  若諸無為非是實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說虛空等以為無為?

  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論文】

二‧八二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疏翼】

  第二顯正義中,第二別顯。文分為二︰一、第一種,二、第二種。初又分四︰一、識所變現,二、由分別名力,三、由數薰習力,四、相似說常。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下、別顯有二[55]。

  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56]。

【論文】

二‧八三 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

【疏翼】

  第二別列二種無為中,第一種分四,今第二由分別名力。

【述記‧卷十一】

  依何得生?

  聞佛菩薩說有虛空等[57]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空相以為緣力[58]。

【論文】

二‧八四 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

【疏翼】

  第一種無為中,第三由數薰習力。

【述記‧卷十一】

  由曾聞說,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及至非擇[59],作法缺緣[60],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入[61]地入果聖[62]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63]。有漏──一識[64];因無漏──二識[65];果無漏──三智[66],或說八識[67]。

【論文】

二‧八五 此所顯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疏翼】

  顯第一種無為中,第四相似說常。相當《樞要》卷中第二「顯說為常」。

【述記‧卷十一】

 問︰此心之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為?

  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第十八說[68]。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69],亦集諦攝。論據多分,但說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是常[70],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中,自有誠證[71]。

【疏翼】

  以上別顯正義中,顯第一種無為訖。

【論文】

二‧八六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疏翼】

  第二別顯正義中,第二顯第二種無為。依《樞要》卷中,文分為五︰「一、標依法性,二、顯法性體,三、顯依義,四、結依假,五、釋眾名。」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下文有三︰一、標所依[72],二、顯能依[73],三、結會釋[74]。此顯空等依真如立。

【論文】

二‧八七 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

【疏翼】

  顯第二種無為中,第二顯法性體。即三文科「顯所依」分出第二。

【述記‧卷十一】

  何者是法性?

  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非一、非異。

  「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論文】

二‧八八 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疏翼】

  顯第二種無為中,第三顯依義。即三文科「第二顯能依」。文分為五︰一、名法性所由,二、名虛空所由,三、名擇滅所由,四、名非擇滅所由,五、名不動及想受滅所由。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釋法性名。

  「性」者,體也,諸法真理,故名「法性」[75]。

【論文】

二‧八九 離諸障礙,故名虛空。

【疏翼】

  第三顯依義中,第二名虛空所由。

【述記‧卷十一】

 如何依此假立空等?

  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76]」。

【論文】

二‧九○ 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

【疏翼】

  第三顯依義中,第三名擇滅所以。

【述記‧卷十一】

 由無漏慧簡[77]擇力故,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即此真如,名為擇滅,即由慧力方證會故[78]。

【論文】

二‧九一 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缺所顯故,名非擇滅。

【疏翼】

  第三顯依義中,第四名不擇滅所以。

【述記‧卷十一】

  而[79]此本性,不由慧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為法,緣缺不生,不生之滅,顯真理故,名非擇滅;此[80]離無漏慧而自滅故。

【論文】

二‧九二 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

【疏翼】

  第三顯依義中,第五名不動及想受滅所以。

【述記‧卷十一】

  若離第三靜慮欲時,得于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81]及《瑜伽》第五十三[82]、《顯揚》第一[83]、第十八[84]等說。然《顯揚》亦說:苦、樂等無為,是暫時離系。此說二性無為[85],下[86]三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87]。

【疏翼】

  以上第三顯依義訖。

【論文】

二‧九三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

【疏翼】

  第二顯第二無為中,第四結依假。

【述記‧卷十一】

  善等真如,約詮而論,體唯是一[88]。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蟲[89]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

【論文】

二‧九四 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疏翼】

  第二顯第二種無為中,第五釋眾名。于中分四︰一、說有,二、說空,三、說實,四、說真如。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體實非有、非不有[90]。

【論文】

二‧九五 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疏翼】

  第五釋眾名中,第二說空。

【述記‧卷十一】

  遮化地部說定有執[91],故說為空。非言「為空」,而體即空,非空非不空故。

【論文】

二‧九六 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疏翼】

  第五釋眾名中,第三說實。

【述記‧卷十一】

  何故論中說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說[92],遮一說部一切皆假[93]。謂如為「虛」,同依他法,故說為「實」。又「虛」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真如非實、非不實。

【論文】

二‧九七 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疏翼】

  第五釋眾名中,第四說真如。文分為二︰一、簡妄倒,二、簡離心等有實。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真」以簡妄,「如」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

  或「真」以簡有漏,非虛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為故。「真」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真如」。

【論文】

二‧九八 不同余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疏翼】

  第四說真如名中,第二簡離心等實。

【述記‧卷十一】

  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別?我部所言,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不同于余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疏翼】

  以上第三破無為中,第二顯正理。

【論文】

二‧九九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疏翼】

  第三破無為中,第三結非。

【述記‧卷十一】

  此即第三、總結非也。

然此無為,四門分別[94]︰一、諸部增減,二、出體性,三、釋名,四、釋妨難[95]。

  第一、諸部增減[96]者,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97]。

  化地部,舊云[98]「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舊云「無我」,訛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99]。

  經量[100]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無有體性[101]。毗婆闍婆提[102]說三滅中立無常滅[103],亦是無為[104]。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虛空[105],或說唯一[106],或說為多[107]。

  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說六[108]。《瑜伽》五十三但[109]說二︰謂空、非擇滅[110]。《五蘊論》說有四,不說不動等[111],即擇滅故。

  又《瑜伽論》[112]、《對法》[113]、《顯揚》[114]等論說有八種,于此六中,真如為三[115],約詮,約理,所望[116]別故。

  第二、出體性[117]者,一、實體:八無為體,皆是真如,由此論中依于真如立虛空等。二、假體:即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118]。或依障斷所依滅處假立擇滅、不動、想受[119]。無色之處,假說虛空。法緣缺時,義名非擇。約詮為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說假。實,亦可然,皆可說實。若通[120]三性,體遍有無[121]。

  三、釋名[122]者,無別釋名。虛空之體即是無為,及[123]至真如,此即[124]無為,皆持業釋。

  四、釋妨難者,何故擇[125]滅外,別立不動及想受滅?唯于二受滅,立不動無為。舍受滅時,立想受滅,非余受滅亦立無為?且依勝定障說。據實,一切染污[126]等法,無不障定。今約別行障定者說,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127]。

  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128],及釋諸論相違等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說[129]。

  于中復有內外[130],善等三性,依他等攝[131],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集、滅、道,及七真如體相攝等[132],得非得等[133],體性一多[134],五果[135],凡聖得之多少[136],其擇滅非擇滅隨有漏事,為隨煩惱數多少等諸門分別[137],如別章說[138]。

  《大般若經》、《辯中邊論》[139],說真如名有[140]十二種︰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141]。《對法》第二[142]、《佛地論》[143]等,雖釋此名,然少于彼[144]。

  上來[145]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


[1] 「即」字,《金藏》有,余無。

[2] 《異部宗輪論》云︰

其說一切有部本宗同義者,……有為事有三種,無為事亦有三種﹝該論《述記》卷下云「有為謂三世。無為謂擇、非擇,及虛空」﹞。

 該論又云︰

此中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本宗同義者,……無為法有九種︰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該論《述記》卷中云「此四無色所依之處,別有無為是滅所攝,要得此滅,依之生彼。能依細五蘊,自是無常,所依四無色,自是常住」﹞,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該論《述記》云「緣起支性,謂生死法。定無明後,方生行等,定行等前,有無明等。此理是一,性常決定。其無明等十二支分,是有為攝,理是無為,一切聖道,性能離染,理是常一。其八差別,自是生滅,理是無為,此由生死及于聖道,各別有理為礙核(《料簡》及該論《述記》上文均作「隔礙」)故,性相決定」﹞。

[3] 「成」字下,《疏翼》原有「共知」有二字。

[4] 智周《演秘》云︰

若言不知眼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了乎?瓶等現知,何須別說?故知論「現所知」者,據世間中容有而談﹝即極成之法,不待因立共許之法﹞,非約一切﹝如別說八識各別所緣境,現、比、非三量不同所緣境,以及識智不同所緣境等﹞。

[5] 現量所知謂世所共許。

[6] 如《唯識二十論》云︰

諸他心智云何于境不如實知?如自心智。此自心智云何于境不如實知?由無知故。二智于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彼二于境不如實知,由似外境虛妄顯現故,所取、能取分別﹝種子﹞未斷故。

又色中根體清淨色亦非世間清淨現量所知,由其他種種方法比知其結構。如下文說。

[7] 「雖」字,《金藏》誤作「唯」。

[8] 「見」字,《金藏》無。

[9] 即非量所得。

[10] 「假」,即安立。

[11] 謂法我無體相故。

[12] 「世現」二字,《金藏》誤作「現世」。

[13] 《因明入正理論》云︰

有分別智,于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于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14] 「問」字,《金藏》無。

[15]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云︰

以緣瓶等心,雖不必執,但惑亂故,謂為實瓶,故是非量。

 亦即遍計所執義。

 《瑜伽》卷七十三云︰

問︰遍計所執自性,緣何應知?答︰緣于相名相屬,應知。

[16] 「心」字,《金藏》有,余無。

[17] 「作」字,《金藏》有,余無。

[18] 《瑜伽》卷七十三明「真如為正智所緣及功德建立因或依因」云︰

云何圓成實自性?謂諸法真如聖智所行、聖智境界、聖智所緣,乃至能令證得清淨、能令解脫一切相縛及粗重縛,亦令引發一切功德。

[19] 為色、心之了因。

[20] 智周《演秘》云︰

色、心相顯,四句分別︰一、以色顯色,二、以色顯心,並如疏述,三、以心顯心,謂他心智,四、以心顯色,謂心緣色。問︰無為云何色、心顯耶?答︰有義:虛空無為通色心顯,《佛地論》﹝卷四﹞說五蘊無處顯虛空故﹝如云「譬如依空,地等可得,非與地等共相應故,空成蘊性」﹞。又心緣空,故名心顯。擇滅無為,若依能證,唯心所顯,其義可知。今此通顯諸無為因,故總說言「或色心等所顯性」也。

[21] 即智親證故。

[22] 即相分、見分等。

[23] 「心」字,《金藏》有,余無。

[24] 「宗」,謂有法及法。

[25] 「不離色、心」,即不離相分、見分等。色不離識而單外有,前已

 成故,識相、識性非一異故。

[26] 「以」字,《金藏》作「次」。

[27] 「六釋」,謂六離合釋。

[28] 「破」字,《金藏》作「波」。梵文為「rupa」。

[29] 「三字」,謂漢語中三音節。

[30] 「別」字,《金藏》作「具」。

[31] 「下文」等八字,《金藏》無。

[32] 《大毗婆沙論》卷十云︰

非擇滅,並一切虛空無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多物。……如是說者,應知此中前說為善。

[33] 「別破」等二十四字,《金藏》有,余無。

[34] 「申別」等十二字,《金藏》有,余無。

[35] 「彼」字,《金藏》作「破」。

[36] 「所」字,《金藏》有。

[37] 靈泰《抄》云︰

汝虛空體應非一。與此處色合,與彼處色不合故。如余色等。

[38] 「第二難」三字,《金藏》有,余無。

[39] 如理《義演》云︰

比量云︰汝色等諸法應互相遍。因云以此處合時彼處色亦合故。如所合虛空。又因云此處色即余色故,猶如此處色,前因既成,故得為量。

[40] 「次第三難」四字,《金藏》有,余無。

[41] 「第四難」三字,《金藏》有,余無。

[42] 「等」字,《金藏》作「等」,余作「別」。

 《樞要》卷中云︰

有同處不相離,色為不定過︰為如色處,處無別故,虛空即色處?如香等處,處無別故,虛空非色處?

[43] 謂破空體是一已。

[44] 「一部」二字,《金藏》無。

[45] 如理《義演》云︰

四諦下見﹝所斷﹞惑為四,修道﹝所斷﹞總為一部。合有「五部」。「部」者,眾類之義。「品」者,九品。即見修﹝所斷﹞惑,地地皆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粗細不同﹞九品。

 《大毗婆沙論》卷五十云︰

系縛義、合苦義、雜毒義,是結義。

 《雜集論述記》卷十七云︰

能合苦故,名為結。一切煩惱皆能和合苦,九唯增故。此九結中嫉、慳二種,能令出家貧智,在家貧財;故諸隨惑中,獨立為結。余之七種,即﹝根﹞本煩惱。以見結為種作意思惟,取結為種方便故﹝均為不如理作意強增上緣﹞,故開立之。余各自立。

[46] 「已所」二字,應作「所已」。

[47] 「可」字,《金藏》作「前」。

[48] 薩婆多等執有離色、心等實無為。

[49] 「取」字,《金藏》作「取」,余誤作「所」。

[50] 「各」字,《金藏》作「名」。

[51] 六因:相應因、俱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能作因。

[52] 五果:異熟果、等流果、離系果、士用果、增上果。

[53] 「果」字下,《金藏》有「等」字。

[54] 《樞要》卷中云︰

「許無因果故」者,大乘之中,無為是離系果。十因中,觀待、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得﹝除牽引因、生起因、隨說因,及相違因﹞。是觀待、攝受、同事、相違、不相違因,能得增上果。今就他宗,又是同品,亦無過失,定有性故。

 如理《義演》云︰

意說無為非六因所得,名無因;不得五果,名無果。體是因果者,體是能作因,又即解脫果。如修無為時,無為不障他義邊,名能作因;即與大乘增上緣相似,無為當體即離系,名解脫果。

[55] 「下別顯有二」五字,《金藏》有,余無。

[56] 本論卷一云︰

諸瑜伽師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

[57] 「等」字,《金藏》有,余無。

[58] 即似遍計所執義而顯現影像。

[59] 「擇」字,《金藏》誤作「釋」。

[60] 「法缺緣」,《金藏》作「諸緣缺」。

[61] 「入」字,靈泰《抄》、《秘蘊》誤作「八」。

[62] 「果聖」,《金藏》作「聖果」。

[63] 如理《義演》云︰

意說:後得智亦得遠緣見道前加行智中所作空觀等,及親聞佛說等。

[64] 靈泰《抄》云︰

此文中即約因果法,識能緣無為,心上變起識變無為也。有漏中唯第六識緣虛空無為,而心上變起無為。

[65] 靈泰《抄》云︰

十地中六、七二識,平等智、妙觀智之後得,前中能緣虛空無為,變起無為之相。

[66] 靈泰《抄》云︰

此第一解:若不說成所作智緣空,余三智之後得智能緣無為,而變起無為相分也。

[67] 靈泰《抄》云︰

第二解說:成所作後得智能緣空無為,而變起無為之相分,則通。

 慧沼《了義燈》卷八總解云︰

七地以前,有漏變薰,唯第六識,故一識。因在無漏位第七創緣虛空,非擇滅,未有漏燻,但由第六,故二識。果無漏三智,或除成事不說緣理,或通八識,智遍緣故。然識變者,獨影唯從見,無別種生。

 《樞要》卷中,以「顯依識變」為科,總攝以上三文。

[68] 《顯揚》卷十八云︰

虛空無為者,由心所緣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緣彼境界有時變異故。

[69] 謂善不善心等所緣現相。

[70] 亦非別種。

[71] 本論卷八云︰

虛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三皆容攝。心等變似虛空等相,隨心生故,依他起攝。愚夫于中妄執實有,此即遍計所執性攝。若于真如假施設有虛空等義,圓成實攝。

[72] 相當《樞要》前二文。

[73] 相當《樞要》第三文。

[74] 相當《樞要》後二文。

 又,「下文有三」等十六字,《金藏》有,余無。

[75] 即:以理為體,是法共相,又不即離,實法自體。

 《佛地經論》卷五云︰

如是緣起平等法性,即是一切法平等法性。如說︰梵志!一切法性,即是緣生緣起法性﹝亦即「唯識性」,四緣依故﹞。悟解此故,名為菩提。如佛所見一切法性如此,即是緣起法性。又契經言︰不見少法離緣起性﹝《解深密經‧慈氏品》云「此中無有少法能見少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此中緣起平等法性﹝即唯識平等法性﹞,名緣起性﹝緣起不出四緣,而四緣不離唯識﹞。依此密意,說如是言︰若見緣起,即見法性;若見法性,即見諸佛;緣起實性﹝唯識實性﹞即勝義法,勝義佛故。平等法性,于一切處皆無差別﹝為法自體﹞,故作是說。

[76] 《瑜伽》卷五十三云︰

謂唯諸色非有所顯,是名虛空。所以者何?若處所行,都無所得,方有虛空想轉。

 《對法》卷二云︰

謂無色性,容受一切所作業故。

 《俱舍論》卷六云︰

唯無所觸,說名虛空。

 《佛地經論》卷七云︰

清淨相者,謂此真如本性清淨,二障所覆,如淨虛空煙云等障,相似不淨。得出世間證真如道,漸除二障所有種子,猶如大風吹煙云等。金剛喻定滅離一切障種子盡,得淨法界究竟轉依,名清淨相。

 此與所謂「真空」相似,但無方所,無顯色,無所有障礙而能容受。

 又虛空應別于空界色中「迥色」及「空一顯色」。《對法》卷一云︰

迥色者,謂離余礙觸方所可得。

 《雜集論述記》卷四云︰

離余礙觸諸有色處,于其方所而可得此。﹝《瑜伽》卷三、《俱舍論》卷一說明色、暗色,及孔隙為空界色。﹞……此顯,非形,離礙方得。

 又解其建立因云︰

「作所依故」者,謂次迥色。能與諸色作所依故。或此能作有情依故。此色亦名「鄰阿伽﹝梵文作「nir-agha」,漢譯「無礙」。《俱舍論》卷一謂「鄰阿伽色」即「空界色」﹞色」。

 《對法》卷一又云︰

空一顯色者,謂上所見青等顯色。

 《雜集論述記》卷四云︰

﹝六因建立二十五色中,第六因﹞莊嚴故者,謂空一顯色。由此莊嚴空世間故,無別分段。或唯有顯,無形,名「一」,即青等故,稱之為「顯」。遍依空故,名「空一顯」。

 又云︰

空界﹝色﹞有二︰一、迥,二、空一顯。空一顯攝迥,故﹝《瑜伽》卷三﹞略不說。

[77] 「簡」字,金陵本誤作「前」,《金藏》及余本均作「簡」。

[78] 《瑜伽》卷十一云︰

問︰真如有何相?答︰正智所行相。問︰正智有何相?答︰真如為所行相。

[79] 「而」字,《金藏》作「為」。

[80] 「此」字,《金藏》有,余無。

[81] 《對法》卷二云︰

當知此中,有二種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此所依受。受有二種︰謂變異及不變異,如其次第,苦、樂、非苦樂。當知煩惱斷故,建立擇滅,二受斷故,如其次第,建立不動及想受滅。煩惱斷者,謂除此品粗重所得轉依;受斷者,謂除此能治定障所得轉依。是故得第二靜慮時,雖證苦滅,而不建立無為,以變異受未盡斷故。

[82] 對想受不恆行心、心所「唯滅、靜、唯不轉」作意為先,並有上、

 中、下三品修習,此定是「假有,非實有」。

[83] 《顯揚》卷一云︰

不動者,謂離遍淨欲,得第四靜慮,于其中間,苦、樂離系性。想受滅者,謂離無所有處欲,入滅盡定,于其中間,不恆現行心、心法,及恆行一分心、心法滅而離系性。

[84] 《顯揚》卷十八云︰

由四種離系故,建立余四無為,謂非擇滅等。四種離系者,謂緣解脫畢竟離系,簡擇煩惱究竟離系,苦、樂暫時離系,心、心所法暫時離系。

[85] 「二性無為」,謂依他、圓成。

[86] 見本論卷八。

[87] 本論卷八云:

虛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三皆容攝。心等變似虛空等相,隨心生故,依他起性攝。愚夫于中,妄執實有,此即遍計所執性攝。若于真如,假施設有虛空等義,圓成實攝。

[88] 《顯揚》卷一云︰

善、不善、無記法真如者,謂于善、不善、無記法中,清淨境界性。

 《對法》卷二云︰

善法真如者︰謂無我性、空性、無相、實際、勝義、法界。何故真如,說名真如?由彼自性無變異﹝藏文作「gtan du mi ’gyur ba’i dvos po/」﹞故。謂一切時無我實性﹝藏文作「bdag med pa’i dvos po/」﹞無改轉故,說無變異。當知此則是無我性,離二我故﹝藏文無此四字﹞。何故復說此名空性?一切雜染所不行故。所以者何?由緣此故,能令一切諸雜染事悉皆空寂。雖復有時說有雜染,當知但是客塵之所染污。何等名為客塵染污?謂由未拔﹝「未拔」藏文作「彼所攝持」﹞所取、能取種子﹝藏文作「所取、能取心種子」﹞故,令依他性心二行相轉﹝藏文作「由依他能令二轉起故」。但德格版「gbis」誤為「bes pa」﹞,非法性心﹝此四字藏文無﹞。以諸法法性,自性清淨故。

何故復說此名無相?諸相寂靜故。「諸相」者,謂色、受等,乃至菩提諸所戲論。真如性中,彼相寂滅,故名無相。何故復說此名實際?無倒所緣故。「實」者,謂無顛倒。此處究竟﹝即到邊際﹞,故名為「際」,過無我性更無所求故。何故復說此名勝義?最勝聖智所行處故。何故復說此名法界?一切聲聞、獨覺、諸佛妙法所依相﹝藏文作「rgyu」,即為彼因﹞故。如善法真如,當知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亦爾。

[89] 如理《義演》云︰

西國有蟲,飲﹝疑「食」﹞油麻苗,實不食油,喚作「食油蟲」者,不稱彼體。

[90] 《佛性論》卷一云︰

若無性中執有自性,為俗諦者,是義不然。何以故?二諦不可說有,不可說無,非有非無故。真諦不可說有,不可說無者,無人、法故,不可說有;顯二空故,不可說無。俗諦亦爾,分別性﹝即遍計所執性﹞故,不可說有;依他性故,不可說無。復次,真諦不定有無──人、法無、不無,二空有、不有﹝遍計所執性體相本無,非由空性故空;是故二空所顯為真如,非二空定是有﹞。俗諦,亦爾──分別性故,非決定無﹝本論卷八云「遍計所執都無體故,為顯非有,假說為(五事中)名」﹞,依他性故,非決定有﹝本論卷八云「謂心、心所,及所變現,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于此橫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華等性相都無,一切皆名遍計所執。依他起上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等真性,名圓成實,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又《瑜伽》卷七十五﹝《佛性論》卷一文同﹞遮撥惡取空云︰

復次,于大乘中有一類惡取空故,作如是言︰由世俗故,一切皆有;由勝義故,一切皆無。應告彼言︰長老!何者世俗?何者勝義?如是問已,彼若答言︰若一切法皆無自性,是名勝義;若于諸法無自性中,自性可得,是名世俗。何以故?無所有中建立世俗、假設、名言,而起說故﹝《佛性論》云「以于無中,假說有故」﹞。應告彼曰︰汝何所欲?名言、世俗為從因有自性可得?為唯名言、世俗,說有?若名言、世俗從因有者,名言﹝與﹞世俗從因而生,而非是有,不應道理。若唯名言、世俗說有,名言﹝與﹞世俗無事而有,不應道理。又應告言︰長老!何緣諸可得者,此無自性?如是問已,彼若答言:顛倒事故。復應告言︰汝何所欲?此顛倒事為有?為無?若言有者,說一切法由勝義故皆無自性,不應道理。若言無者,顛倒事故諸可得者此無自性,不應道理﹝《佛性論》作「此執顛倒,亦不得成」﹞。

[91] 《異部宗輪論》云︰

其化地部本宗同義︰謂過去、未來,是無;現在、無為,是有。

 又云︰

無為法有九種︰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

 《異部宗輪論述記》卷下云︰

擇、非擇、空,三體各一得緣,同余部。「不動」,但是斷定障得,定障名「動」,是散動故;今斷,得此,故名「不動」。善、惡、無記如,三體各一;但名一理,性皆是善。「道支」、「緣起」義,同大眾。然各一理,今據勝者,但言「道支」、「緣起」。

[92] 見《瑜伽》卷七十二云:

問︰真如當言實有?當言假有?答︰當言實有。勝義攝故。

[93] 《異部宗輪論述記》卷中云︰

此部說世出世法,皆無實體,但有假名。

[94] 「四門分別」四字,《金藏》無。

[95] 《樞要》卷中,五門分別︰一、諸教增減,二、出體,三、三性分

 別,于中二子門──善等三性,及所執等三性,四、諦攝,五、釋

 難,于中五子門──一多、因果攝、凡聖得、伏斷障得、問答。

 《雜集論述記》卷十、九門分別︰一、教興意,二、諸論增減,三、

 釋名出體,四、假實,五、內外,六、兩種三性,七、諦攝,八、

 異名,九、廢立。

[96] 相當《雜集論述記》之「教興意」。

[97] 《宗輪論述記》卷中有釋,如前已引。

[98] 「舊云」,謂真諦譯。

[99] 《宗輪論述記》卷下有解,亦如前引。

[100] 「經量」二字,原作「正量」,恐傳抄誤。

[101] 靈泰《抄》云︰

鳩摩羅多即是經部祖師。

 經部無為無別實體義,見《俱舍論》卷六。如云︰

如色、受等,別有實物,此所無故。

[102] 「毗婆闍婆提」,梵文為「vibhajjavadin」。即分別說部,或分別論

 者。

[103] 《大智度論》卷四十二說:

智緣滅,非智緣滅,無常滅。

[104] 《大毗婆沙論》卷三十八云︰

或復有執諸有為相,皆是無為,如分別論者。彼作是說︰若有為相體是有為;性羸劣故,則應不能生法、住法、異法、滅法。以有為相體是無為,性強盛故,便能生法,乃至滅法。或復有執三相是有為,滅相是無為,如法密部﹝梵文為「dharmaguptaka」,或譯法藏部﹞,彼作是說︰若無常相體是有為,性羸劣故,不能滅法。以是無為,性強盛故,便能滅法。

[105] 《樞要》卷中《雜集論述記》別開廢立門。

[106] 《樞要》云︰

一謂真如,余非實故。

[107] 《雜集論述記》云︰

假實分,應立二︰謂法性,心變﹝《樞要》云︰「又可立二︰順世間立二,謂虛空非擇,真如立一」﹞。隨性立三︰謂所執等﹝《樞要》云「或應立三︰真如為一,隨障廢為一,順世間為一」﹞。據相立有四︰謂真如、擇、非擇、空。不動、想受﹝滅﹞,不出擇非擇故。

[108] 《雜集論述記》云︰

依相增,立有六,受、障定增故。依詮位,立八,﹝善等﹞三性體位別故。若依界、地、根、果,即有無量無為。

 《雜集論述記》及《樞要》又別開諸論增減門。

[109] 「但」字,《金藏》有,余無。

[110] 「滅」字,《金藏》有,余無。

[111] 「等」,謂想受滅。

[112] 《瑜伽》卷一百曾說虛空、非擇滅等為觀待假有,「法性、真如、

實際、空、無我等」為勝義有。依此二有合計,或可得八數。余卷多說三數,可不計八。

[113] 見《對法》卷二。

[114] 見《顯揚》卷一、卷十八。

[115] 謂善、不善、無記。

[116] 「望」字,金陵本誤作「聖」。

[117] 《雜集論述記》于中別開假實門。

[118] 「等」字,《金藏》無。

[119] 「想受」,即想受滅。

[120] 「通」字下,《疏翼》原有「遍計所執等」五字,《大正藏》無。

[121] 《樞要》別開三性分別門,依兩種三性論。

 《雜集論述記》別開善等三性門,出體門中,依三自性談。

[122] 《雜集論述記》與「出體」合為釋名出體門。

 《樞要》則略,疏文已有故。

[123] 「及」字,疑應作「乃」字。

[124] 「即」字,《金藏》作「即」,余作「及」。

[125] 「擇」字,《金藏》誤作「釋」。

[126] 「污」字,《疏翼》原作「熂」,今依《大正藏》改為「污」。

[127] 智周《演秘》云︰

略有三釋。一云︰且如一貪九品不同,斷此一貪,證九無為。無為無品,約所斷說,故名為多。二云︰釋外難。外難意云︰斷想受等,已得擇滅,何故望此復名不動無為等耶?不障此一想受等滅而能證得擇滅、不動,多無為也。三云︰舉斷一貪得多無為。證受等斷而立擇滅。示得不動多無為也。後釋為勝。

[128] 「不」字,《金藏》作「下」。

[129] 本論第十卷云︰

擇滅有二︰一、滅縛得:謂斷惑生煩惱得者。二、滅障得:謂斷余障而證得者。故四圓寂諸無為中,初一﹝自性清淨﹞即真如,後三﹝有余依、無余依、無住﹞皆擇滅。不動等二暫伏滅者,非擇滅攝。究竟滅者,擇滅所攝。既所知障亦障涅槃,如何但說是菩提障?應知聖教依勝用說,理實俱能通障二果。

[130] 謂內外門。《雜集論述記》卷十云︰

不動、想受二滅唯內法滅得,余皆通內外。

[131] 《樞要》卷中云︰

三、三性分別:一、善等三性:若本,唯善,即真如故;若相,通三性,許三性識變故。二、所執等三性。第八卷說通三。

[132] 《雜集論述記》卷十云︰

七、諦攝:一、安立非安立,二、四諦,三、二諦。《瑜伽》六十四﹝「云何非安立真實?謂諸法真如」﹞、七十二﹝「真如唯非安立諦所攝」﹞等云︰非安立諦攝者,謂真如;除空、非擇﹝滅﹞,余是安立諦滅諦攝。然《唯識》第八有漏無漏心變﹝「心等變似虛空等相,隨心生故,依他起攝」﹞,即通道苦集三諦攝。若真如體上義分,並非安立諦攝。若假立本質,即許虛空、非擇﹝滅﹞、非諦,許真如非滅諦。

 本論卷八說七真如與三自性相攝云︰

隨相攝者,流轉苦集三,前二性攝,妄執、雜染故。余四,皆是圓成實攝。

 又云︰

虛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三皆容攝。

 余如前引。

[133] 《樞要》卷中云︰

四、伏斷障得:想受滅通伏斷,如常,何故擇滅不伏得?已永害隨眠故。其不動兩解︰一、內道唯斷得,外道伏得。計為涅槃,滅心、心所故,內道不然。

又解︰內道亦伏得,如想受滅伏得。此伏三禪以下不得,伏欲界以下﹝得﹞。﹝不善有覆無記﹞二性煩惱增強故,難壞種故,如不伏得第三禪以下,障得想受滅,以﹝苦樂等﹞變異受強故。以理而論,既有伏三禪﹝以﹞下惑得不動;伏四禪﹝以﹞上得想受滅,斯有何失?二受強故,論不許之。若爾,應伏欲界障,得不動滅!既許二性障令不得,伏得不動,三定以下障伏不能得想受滅,何失?

[134] 《樞要》卷中云︰

一、一多:隨心言多,約體說一。

[135] 《樞要》卷中云︰

二、因果攝:十因、六因,應思。六因中,唯能作因,余皆有為。十因通五︰一、觀待因。二、攝受因:境界依處故。三、同事因:同為﹝眾﹞生等一事業故。四、不相違因:令聖道生故。五、相違因:與礙法生,諸雜染法相違故,說為滅性離障等也。五果攝,攝何果者?擇滅者,謂離系、虛空;非擇﹝滅﹞,攝增上果。

[136] 《樞要》云︰

三、凡聖得:虛空、非擇﹝滅﹞,通凡聖得;想受滅、擇滅、真如,定唯聖者得;不動,二說。

以上這段文,原《疏翼》作「依他等攝門,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集、滅、道,及七真如體攝等門,得非得等門,體性一多門,五果門,凡聖得之多少門」,其中之「門」字,依《大正藏》刪。

[137] 《雜集論述記》卷十云︰

五、此擇滅為隨有漏法數﹝為隨煩惱類數﹞?為總是一?

 又非擇滅章第二門云︰

對擇滅辨數多少,大乘無文,準小乘取。

[138] 又《樞要》卷中云︰

五、問答﹝門﹞:﹝首問︰﹞何故擇滅,三界唯立一,定障別開二?﹝答︰﹞以變異不變異﹝受﹞相,顯于煩惱故。

﹝二﹞問︰何故伏惑得非擇滅?亦伏煩惱障,亦得伏定障,何故不分二,唯分永害隨眠耶﹝如《對法》卷二云「非擇滅者︰謂是滅,非離系,不永害隨眠故」﹞?答︰定障通于事觀斷,亦有伏得者,煩惱要唯理觀除,故無伏得者。設有異生得定伏煩惱,亦名定障,本求定故,而未求理。聖得者,隱而難知,故分別說,令易趣入。凡得者,是可斷,又凡得易而相顯顯,更何須開!

 又《雜集論述記》卷十〈不動想受滅章〉云︰

五、問答分別﹝門﹞云︰﹝首﹞問︰想受既伏得,不動亦爾耶?﹝答︰﹞亦爾,說暫離故。

﹝二﹞問︰為全離欲界者伏得,少分等者亦爾耶?答︰一云︰少分等者,不得。以欲界定障及不善煩惱增盛,故伏不得。二云︰伏亦得,如滅定。如《唯識》第七說﹝如云「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遍淨貪,未伏上染」。又云「滅盡定者,謂有無學及有學聖、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

﹝三﹞問︰其想受無為,實斷有漏定障所得,何故無漏心滅方說無為?答︰以相顯故,以前滅有漏心時,雖已得竟,然無漏心猶有故,相猶未顯。今無漏並盡,相顯方說,或果滿方說。其此無為因本斷時,為求定果實雖先得,今從果之處滿,方說故。《顯揚》﹝卷十八﹞云「暫時離系」,以于滅定無漏心滅上立故。若離系者,說前解脫道實證彼故。

﹝四﹞問︰受想滅定與此後無為,何別?無想定與不動何別?﹝答︰﹞厭心種子,說名為定,體是有為,行蘊所攝。現行,爾時後念不起﹝之﹞無處顯于真如。真如之上假立無為,非蘊所攝。厭心種子,名無想定──行蘊、有為。斷變異受解脫道,證障無處,顯于真如,真如之上,假立不動,非蘊、無為。故二別也。苦滅無為者,二禪斷苦,于變異受盡處,總說。有人引小乘云︰以苦所依識二乘滅故,苦所以滅。若爾,憂所依識,有恆不滅故,憂應通無色,恆不恆行等,如滅定中釋。論云謂除此能治定障所得轉依者,或說是擇滅,或說非,即真如,如唯識第十論傍乘義中﹝原文為「擇滅有二︰一、滅縛得:謂斷惑生煩惱者。二、滅障得:謂斷余障而證得者。故四圓寂諸無為中,初一即真如,後三皆擇滅。不動等二暫伏滅者,非擇滅攝」﹞。

[139] 又此異名門另見《大般若經》﹝卷三百四十九、三百五十、三百五十

 三、三百六十﹞、《辯中邊論》卷上等。

[140] 「名有」,《金藏》作「各」。

[141] 《辯中邊論》出五名︰真如、實際、無相、勝義性﹝只此一種為般

若未出﹞、法界。論有﹝等﹞言,如等取《大般若經》十二名,則有十三。

[142] 《對法》第二有六名︰無我性、空性、無相、實際、勝義、法界。

[143] 《佛地經論》卷七有六名:真如、法界、實有、空無、實際、勝

 義。

[144] 「彼」,謂《大般若經》。

 《對法》卷二云︰

何故真如名為真如?由彼自性無變異故。謂一切時,無我實性無改轉故,說無變異。當知此則是無我性,離二我故。何故復說此名空性?一切雜染所不行故。所以者何?由緣此故,能令一切諸雜染事悉皆空寂。雖復有時,說有雜染,當知但是客塵煩惱之所染污。

何等名為客塵染污?謂由未拔所取、能取種子故,令依他性心二行相轉,非法性心。以諸法法性,自性清淨故。何故復說此名無相?諸相寂靜故。諸相者,謂色受等,乃至菩提諸所戲論,真如性中,彼相寂滅,故名無相。何故復說此名實際?無倒所緣故。「實」者,謂無顛倒,此處究竟,故名為「際」,過無我性,更無所求故,何故復說此名勝義?最勝聖智所行處故。何故復說此名法界?一切聲聞、獨覺、諸佛妙法,所依相故,如善法真如。當知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亦爾。

 《佛地經論》云︰

由離一切虛妄顛倒,假名真如。能為一切善法所依,假名法界。離損減謗,假名實有。離增益謗,假名空無。分析推求諸法虛假,極至于此更不可度,唯此是真,假名實際。是無分別最勝聖智所證境界,假名勝義。

[145] 謂:第二破執法第二破計五文科中之第三。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