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四、廣破外執
【論文】
一‧四八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疏翼】
釋本頌上三句中,第二廣破外執顯前頌義。
【述記‧卷三】
自下廣釋如是三句。于中有二︰初、廣破邪執,成此三句,後、第二卷「有作是難」下略釋外難,重淨此三。初復有四︰第一、總問,第二、略答,第三、別問別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別徵總答。或分為三︰初、總問答,次、別問答,後、別徵結[1]。至下當知,不繁預述。
即初問也[2],多護法文。
外道、小乘聞說唯識。外道等曰︰有作、有受,我體寧無?有礙、有緣,寧無法體?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為我無?依緣聚積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蘊非無;聖說無為,寧撥無法?豈離識時,便無外境?云何知識似外境生?
【疏翼】
第一總問訖。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云何應知無有外義,即唯識體起義行相耶?以外義即由能生起現似己相識故,許是識所緣緣,而非唯許能作因。當與等無間緣等無差別故。
五識身者,但緣和合;似彼相故。和合者,唯是諸分聚積,非離彼而有。若分析彼諸分時,和合相識定不起故。是故雖無外義,內識亦起和合行相。以極微和合為體者,由諸極微非彼行相故。非和合位與不合時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一切極微為彼所緣不應道理。
有執:一一極微不相資位,非根能知,而展轉相資位,根方能取。彼執不然,由相資位與不相資位體相無別,故為根所取,或根不知,亦應一致。
若諸極微展轉相資方為識境者,則瓶、牆等差別行相不應于識現起,以諸極微非彼相故。識則異顯現,境則異行相,有大過失,不應道理。
又諸極微有此、彼,及中間諸分故,猶如柱等,勝義非有。此若不許,則極微當無東西南北等方分不同。是故極微亦當如識無有質礙,不住方所。若爾,外義無故,即唯識體,義行相生。應許猶如夢中妄識。又諸受等過去及未來者,非能生起彼行相識。以是已滅及未生故。彼現在者,亦非能生現在識。若正生時,受等無有故。若已生時,識亦已生彼相故。以都無有少作用故。意識亦無所緣外境,而得生起。
此下論文破極微諸內外師,亦當準知安慧所說。
【論文】
一‧四九 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疏翼】
初廣破外執成此初頌三句中,第二略答。即實常一人我,及實常一法我,俱不可得。
【述記‧卷三】
此即第二、略答外徵。
謂實我、法,現、比二量所不能成,名「不可得」。至下一一別破應知。
法體實無[3],然立五蘊,我體非實,何法攝耶?法依[4]作用,故可立蘊,我無一常,故不別立。又心變似法,有多差別,隨五蘊攝;心變似我,無多差別,眾同分攝[5]。
【論文】
一‧五○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疏翼】
初廣破外執成此初頌三句中,第三別問別答。
【述記‧卷三】
自下別問別答。于中有二︰初、問答我,後[6]、問答法我。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初問。
犢子部師[7],及正量部[8]、本經量部[9]等,及外道等,咸作問言︰大乘所說我、法無者,且置[10]于法,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假我共成,非此所問[11]。
【論文】
一‧五一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疏翼】
第三別問別答初問答我中,第二總答。于中有三︰一、所執有三,二、分敘三計,三、別破三執。文各分三。此即總答中所執有三。
【述記‧卷三】
自下答中文勢有五︰初、敘三類計,正破外道,二、複敘三類,計兼破小乘,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12],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
或分為四︰初、別敘兩三破,二、總敘諸執破,三、解釋[13]彼執分別、俱生等,四[14]、假設[15]外徵,釋外妨難。
或分為三︰初、破外我,次、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後、假設外徵,釋諸妨難。初中有三︰如前可解[16]。
或分為二︰初、破計我,次,總解執。
此即[17]第一:敘三類計,正破彼執。此中有二︰初、敘三計,二、別破三。
外道[18]雖多,計執各異,種類而言,莫過三種。
【論文】
一‧五二 一者、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
【疏翼】
第一敘三類計正破彼執中:初、敘三計,後、第二分敘三計。于中有三︰一、既常且遍,二、大小不定,三、至細如微。三中各二︰初、立宗,次、明因。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三】
此謂數論、勝論等計。即是僧佉吠世史[19]迦義,如下廣敘。
我有三義︰一者、常:我體常住,無初後故。從過去來[20]、未來不斷,現在相續。二、周遍:五趣之中體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恆居一趣中故。三、量同虛空:遍十方故。
【論文】
一‧五三 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疏翼】
分敘三種計我中,明既常且遍因相。
【述記‧卷三】
此成遍因[21],何以同空?隨處即能造種種業,受苦、樂故。即釋第[22]三執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說「造業受苦、樂」言。彼常遍義,遂不開顯。
又此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釋前遍義,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為勝。
數論執我,體是受者,三德[23]能作。轉作法已,我能受之,名「受苦樂」。勝論執我實句義攝,體能作、受,故名「造業受苦、樂」等。下破法中,一一別敘[24]。
【論文】
一‧五四 二者、執我其體雖常,大小不定。
【疏翼】
分敘三種計我中,第二明大小不定宗。
【述記‧卷三】
立不定宗。我體雖常,大小不定。
【論文】
一.五五 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疏翼】
第二明大小不定中,顯因相。
【述記‧卷三】
顯不定因。
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時,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便卷,水濕便舒。
此即無慚之類計也。謂「尼虔子」,今言「暱楗陀弗呾[25]羅」,翻為「離系子」。苦行修勝因,名為「離系」,露形少羞恥,亦名「無慚」。本師稱「離系」,是彼門徒,名之為「子」[26]。
【論文】
一‧五六 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
【疏翼】
分敘三種計我中,第三明至細如微宗。
【述記‧卷三】
此立小宗,顯我量小。「至」者,極義,極小如極微量。
【論文】
一‧五七 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疏翼】
第三明至細如微中,顯因相。
【述記‧卷三】
顯我小因。
以我量小如一極微,有自在用,小輕利故。「潛轉身中」:顯勝自在所棲隱處。「作」諸「事業」:顯我勝用,能為作者。此即獸主遍出等計。
謂有外道名「播輸缽多」[27],翻為「獸主」。如一「瞿」[28]聲,別目于牛,通名于獸,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與牛而為主故,如伏犧等[29]。
復有外道名「波利呾[30]羅拘[31]迦」[32],翻為「遍出」。遍能出離諸俗世間,即是出家外道之類[33]。
今此總敘三計五師所執之義,余九十種所計我等,不異三故[34]。即是第一敘三師計。
自下次第一一別徵[35]。
【論文】
一‧五八 初且非理。
【疏翼】
第一敘三類計中,初敘三計已,第二別破三計。依次分三。破初計中分六︰初、總非動,二、外返徵,三、破數論,四、破勝論,五、雙破作受同異,六、復以作業受果為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
下別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
「且」者,偏舉未盡之義,「非」,破初也。
【論文】
一‧五九 所以者何?
【疏翼】
破初計中、第二外返徵。
【述記‧卷三】
既總非已,外人卻徵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下文有二︰初、破作受[36],後、難同異[37]。
【論文】
一‧六○ 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
【疏翼】
破初計中,第三破數論。
【述記‧卷三】
此、破數論。
此中第一破初量云[38]︰汝所執我,是宗有法。「應不隨身受苦樂」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總名為宗也。一、許常故,二、許遍故;因也。如汝虛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為受者。
文[39]言「執我」,意道[40]「汝執」。文言「常遍」,意亦有「許」。若不爾者,有法之我,非自極成,常遍之因,亦犯隨一。或若大乘,許我是有,即違自宗。若無[41],即犯自所別過。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虛空,雖無實體,就他宗說,亦得為喻。故無喻中俱不成過,故說「汝」言。初一「執」字,義通因、喻,「許」義同故。
又于因中,應加「故」字,義定須故。又因喻自許,此則不成。若唯他許,非必是過,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後,中間因喻,隨文可知。性相為文,故無次第。下文體例,或有非次,皆準此知。解因明者,許是事故,應審思準。
【論文】
一‧六一 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疏翼】
破初計中,第四破勝論。
【述記‧卷三】
此、破衛世我作者也。
此師之我,雖亦受者,對彼僧佉但破作者。不爾,前文兼破亦得。
若立量云︰汝所執我,應無動轉。許常故,許[42]遍故。如虛空等。即有相符極成之失。勝論之我無動轉故。不爾,便與《十句論》違。彼說我實[43],無動作故。由此,應言︰汝所執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44]。許常故,許遍故。說喻如前。
又云︰汝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無動轉故。如虛空等。此釋即順《十句論》我無動作也。今隨文便,于因之上置其「應」字。下皆準知。
此文但有其法,而無同喻及與有法。以同前故,不別出之。其「應」之字,于法中置,文準前解。
此中,總有三比量因[45]。
上來別破二師作受訖。次下雙破作、受同異。
【論文】
一‧六二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
【疏翼】
破初計中,第五雙破作受同異。文分為三︰一、審定同異,二、定同過,三、定異過。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
此審定也。
唯有異計,同,是設遮。
【論文】
一‧六三 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
【疏翼】
第五雙破作受同異中,第二定同過。
【述記‧卷三】
此、破有情共同一我。
執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業之時,余諸有情亦應作業。即此一我作諸業故。受果、解脫,亦準此例。
應立量云︰且如余祠授等于[46]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我是一故[47]。如天授等。然內真如既非是我,又無系屬,亦不作、受,故無不定返詰過失。受果、解脫二量亦然。
總于此中有三比量,別破外道,準義可知。
又若一解脫,一切解脫,便成大過。此三若爾,便違世間,亦違教故。
【論文】
一‧六四 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
【疏翼】
第五雙破作、受同異中,第三定異過。
【述記‧卷三】
下、破有情我體各異。諸有情我,既更相遍,體應相雜。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48]然,自相別故。
量云︰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
論言「相雜」,意令相入成一物故。雖言「更相遍」,意言「常遍」。不爾,更雜便無同喻。
外返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也,許[49]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諸根得,同[50]時各各異故。其我[51]亦然。雖體相遍,然非相雜。各有屬故。斯有何失?
此亦不然。彼執我體是真、是實,有相雜失。然我色等是虛幻法[52]。又同類業招非實之法,體相虛疏,設令相雜,亦無過失。一切有情共果亦爾。其山河等同一處故[53]。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54]令相雜以成一物,未必須立量。
【論文】
一‧六五 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
【疏翼】
破初計中,第六復以作業受果為難。文分為四︰初、論主復難,二、敘救,三、斥非,四、重責。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
復以作業、受果為難。
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我處無別故。「處」,謂處所,我之住處。
量云︰彼祠授等,于天授作業時,亦應作。以[55]一切我處無別故。如提婆達多。受果比量亦準此知。
不爾,直責︰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我亦應爾,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雖處無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如一切我處無別故。又我一受,即一切受,處無別故[56];非共果故[57]。
【論文】
一‧六六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
【疏翼】
第六復以作業受果為難中,第二敘救。
【述記‧卷三】
此即敘救,然[58]總非之。
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如眾燈光,各有所屬,無有一作,一切作失。
論總非之,理不然也。
【論文】
一‧六七 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疏翼】
第六復以作業受果為難中,第三斥非。
【述記‧卷三】
敘其非理。
一一諸業及果、身三,皆與一一諸我和合。以諸我體,相雜糅住,至于作、受,唯屬此我,不屬彼我,不應正理。提婆達多[59]作、受,亦應屬他耶若達多[60]我。許此業果、身與彼我合故。如耶若達多作受。
【論文】
一‧六八 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疏翼】
第六復以作業受果為難中,第四重責。
【述記‧卷三】
此又重責。
如天授解脫,余亦應爾。作業、受果,並各別身與諸我合故,所修證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說唯屬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脫,余不解脫。
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脫時,余未解脫者,一切應解脫。所修、所[61]證法一切我合故。猶如天授已解脫者所修者行、所證者理。
此破我執初計。文合[62]有十三比量。又以業、果、身,為因難解脫宗,亦得為量。
【論文】
一‧六九 中亦非理。
【疏翼】
文勢有五。第一敘三類計正破彼執中,第二別破三。已破初計數、勝二論已,今破第二離系子計。文分為六︰一、總非第二計,二、外徵,三、難舒卷,四、難常住,五、難體一,六、結非。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
此、總非破離系子計。
【論文】
一‧七○ 所以者何?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二外徵。
【述記‧卷三】
彼復徵已。
【論文】
一‧七一 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三難舒卷。
【述記‧卷三】
此以常住難非舒卷。
「舒卷」者,盈縮不定之義。量云︰汝所執我應無舒卷。許[63]常住故。如太虛空。
【論文】
一‧七二 既有舒卷,如橐鑰風,應非常住。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四難常住。
【述記‧卷三】
此以卷舒難非常住。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常住。許卷舒故。如橐鑰風。
「橐」謂囊、橐,蛨[64]袋之類︰以內含風起作用故。「鑰」謂管、籥、簫、笛之屬,以內有風起聲等故。此二中風,既隨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應然。
【論文】
一‧七三 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五難體一。
【述記‧卷三】
初之二句,以隨身故,難可分析。後之二句,以可析故,難體非一。
初比量云︰汝我應可分析。許卷舒故,如橐風等。言「隨身」者,有卷舒義。今以隨身顯事為難,不說同喻。義準可知。若以「隨身」為因,影為同喻故。
後比量云︰汝我非實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難破,令其可析,故得為因。或以「隨身」為非一因[65]。汝我非定一。許卷舒故,如牛等皮。
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論文】
一‧七四 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疏翼】
破第二計中,第六結非。
【述記‧卷三】
結非調之。
「童」者,小也;「豎」者,奴也。如小奴等戲于沙土,雖甚劬勞,無實可錄。汝等所計實我,亦爾。
【論文】
一‧七五 後亦非理。
【疏翼】
第一敘三類計正破執中,第二別破三,已破前二,今破第三獸主等執。文分為五︰一、總非,二、卻徵,三、小不動大,四、敘救,五、破常一。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
此、破獸主遍出等計。
【論文】
一‧七六 所以者何?
【疏翼】
破第三計中,第二卻徵。
【述記‧卷三】
彼卻徵已。
【論文】
一‧七七 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
【疏翼】
破第三計中,第二明小不動大。
【述記‧卷三】
第一量云︰汝所執我于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以極小故,如極微等。
此中難意︰如何小我一剎那中,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動轉[66]?
【論文】
一‧七八 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
【疏翼】
破第三計中,第三敘救。
【述記‧卷三】
敘彼救云︰此我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然次第而動,以迅速故,如[67]旋火輪者[68]。
【論文】
一‧七九 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疏翼】
破第三計中,第四破常一。
【述記‧卷三】
汝所執我應非常一。有往來故。如火輪等。諸有往來,皆非常一故。
此有二量︰一、難非常,二、難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計[69]。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類執。此中破三種我,並同《廣百論》第二、第三卷[70]說。
【疏翼】
以上初敘三類計,正破外道訖。
【論文】
一‧八○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
【疏翼】
第三別問別答我答中,文勢有五。第二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文分為二︰一、敘計,二、破斥。初又分二︰一、總出所執,二、別列。別列中又依次分三。此即初總出也。
【述記‧卷三】
即是第二:別敘三計兼破小乘。于中有二︰初、敘計,後、破斥。
【論文】
一‧八一 一者、即蘊。
【疏翼】
第二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中,總出三計已,第二別列中,第一別列「即蘊我」。
【述記‧卷三】
此如《瑜伽》等四種計中,此即第一[71]。有計我體,體即是蘊,二十句等。世間[72]異生,皆為此計[73]。
【論文】
一‧八二 二者、離蘊。
【疏翼】
第二別列中,第二別列離蘊我。
【述記‧卷三】
即體非蘊,前說三計,皆是此攝[74]。
「離」者,異義,體異名離。不爾,攝計便為不盡。《瑜伽》[75]四計,即彼後三︰雖住蘊中[76]。或住蘊外。或不住蘊,亦非蘊外,並離蘊計。
【論文】
一‧八三 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疏翼】
第二別列中,第三別列非即離蘊我。
【述記‧卷三】
筏[77]蹉氏[78]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歸佛出家,名「犢子部」。「皤[79]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
上古有仙,居山寂處。貪心不止[80],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諸苗裔。此後種類,皆言「犢子」。即婆羅門之一姓也。《涅槃經》[81]說犢子外道[82],歸佛出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絕。今時此部,是彼苗裔,遠襲為名,名「犢子部」。
正量部等,亦作此計[83]。
然《廣百論》第二、三卷,唯有三種[84];《對法》第一[85]、《瑜伽》第六[86],及六十五[87]、《顯揚》第九[88],並有四種。然今此文列有三種,文[89]義寬于《瑜伽》,彼無第三非即離計[90]。
經部本計我亦非離[91]蘊。偏破犢子,如《俱舍論》第二十九並三十說[92]。然薩婆多等敘外道計,無離蘊者。
以二十句等我見等中,唯即蘊故,如《毗婆沙》第八卷[93]。
問︰為有離蘊計為我耶?彼答言︰無。諸所執我一切皆緣五取蘊故。緣蘊外無。不生心故[94]。
今者大乘說有離蘊計為我者,如《瑜伽》等說[95]。然亦釋經「一切皆緣五取蘊起」,至下當知。此據影像相分為論,必須有故。所緣緣體非無法故。非據本質。本質諸蘊,或復無故。
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本質而說,緣無心亦起。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起。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于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96]。故三宗別。
【疏翼】
以上別敘三計訖。
【論文】
一‧八四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疏翼】
文勢有五,第二別敘三計兼破小乘中,初敘計訖,今第二破斥。文又依次分三︰初、破即蘊,二、破離蘊,三、破非即離蘊。初破分四︰初、破非常一,二、別破色蘊我,三、別破余四蘊我,四、別破余行余色我。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三】
破我體[97]──即蘊我,應非我相。量云︰我應非常。以即蘊故,猶如蘊性。
彼宗所計我體即蘊,然體仍常,故為此破。破一比量,亦準此知。然《瑜珈》[98]等更有別破,此既無文,不能具引[99]。
此總緣蘊而起我見,得為破也。
【論文】
一‧八五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疏翼】
第二破斥即蘊等三計中,第一破即蘊我,初破常一訖。今第二破計色蘊我。
【述記‧卷三】
自下別破二十句中,五別計我。
且破色我。
量云︰內諸色處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根及屬色,皆名內色。唯破內色我,非計外我者。以外色無作、受用故[100]。
【論文】
一‧八六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恆相續,待眾緣故。
【疏翼】
第一破即蘊我中,第三計余四蘊我。
【述記‧卷三】
自下破余四蘊。
「不恆相續」,是間斷義,「待眾緣」者,藉緣起義。
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恆相續故,待眾緣故。喻如燈、聲等[101]。
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蘊非色,體類是同。合為量破,並如色蘊。別破亦得。此破于蘊計為實我,說假我者,亦不遮之[102]。
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行蘊少分中不相應行既與心所別,故應別破之[103]。
【論文】
一‧八七 余行、余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疏翼】
第一破即蘊我中,第四破余行余色我。
【述記‧卷三末】
「覺」者,覺察。心、心所總名[104]。心[105]、心所法外,余行、外處,及無表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
此中但合總為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心、心所法[106]是覺性故,許為實我。此兼遮計,非必有執。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疏翼】
以上別破三計中,破初即蘊我訖。
【論文】
一‧八八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疏翼】
第二別敘三計兼破小乘第二破斥中,破第二離蘊我。
【述記‧卷四初】
破僧佉等計也。
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
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文[107]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此下準作,一一應思!
【論文】
一‧八九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
【疏翼】
第二破斥中,破第三非即離蘊我。文分為三︰一、破非實我,二、不可說是我非我,三、結非。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破犢子等也。
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無常。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難依義[108]。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恐繁不述。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無隨一過。宗等次第,準義釋文。彼計瓶等,依于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為喻。
【論文】
一‧九○ 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
【疏翼】
第三破斥非即離蘊我中,第二斥不可說是我、非我。
【述記‧卷四】
彼立五法藏︰三世[109]、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為例也。
應立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三計。
若破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110]。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
又量云︰汝所執我,于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111]。今者文意,不令墮[112]入我、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論文】
一‧九一 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疏翼】
第三破斥非即離蘊我中,第三結非。
【述記‧卷四】
此總結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計。
【疏翼】
以上答實我不可得中,文勢為五,第二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訖。
【論文】
一‧九二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
【疏翼】
初問答我中文勢有五中,第三總破上二種三計差別執我。文分為四中,第一有思慮無思慮破。于中分四︰一、總問,二、破有思慮,三、破無思慮,四、結二不成,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今總問前所執[113]諸我,故言諸也。
「有思慮」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無思慮」者,問吠世等。
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論文】
一‧九三 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
【疏翼】
第一有思慮無思慮差別破中,總問訖。第二破有思慮。
【述記‧卷四】
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不許有滅壞[114]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115]。
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論文】
一‧九四 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
【疏翼】
第一有思慮無思慮差別破中,第三破無思慮。
【述記‧卷四】
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
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余計神我,皆同此破。
【論文】
一‧九五 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疏翼】
第三總破上二種三計差別執我,第一有思慮、無思慮破中,第四結二不成。
【述記‧卷四】
雙結二也[116]。
【論文】
一‧九六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
【疏翼】
文勢有五。第三總破上二種三計差別執我中,第二有作用無作用破。文亦分為四︰一、審定,二、破有作用,三、破無作用,四、結二不成。
【述記‧卷四】
更第二重[117]、雙破前說。此即[118]問定也。
【論文】
一‧九七 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
【疏翼】
第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中,第二破有作用。
【述記‧卷四】
諸師作、受,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
有用量云︰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
虛空、真如,此無作用,故無不定[119]。
【論文】
一‧九八 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
【疏翼】
第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中,第三破無作用。
【述記‧卷四】
無有一我,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120],勝論俱無,十句說故。離系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121];余是後門[122]。
又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無用量云︰所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兔角等。虛空得無作用故。
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
若爾,寧言「常樂我淨」?此非定實!
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假說也。
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為難,或綺互破作受之用。
謂應量云︰僧佉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虛空等。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
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為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兔角,無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123]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門故。
【論文】
一‧九九 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疏翼】
第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中,第四結二不成。
【述記‧卷四】
結文[124]易知,故不別釋。
【論文】
一‧一○○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
【疏翼】
文勢有五,第三總破上二種三計差別執我中,第三總徵前內外道我見有無所緣境。亦即第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文分為五︰一、總徵,二、非所緣不知,三、有所緣非顛倒,四、有我如何讚無我,五、邪見豈能證涅槃。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此即第三,亦總徵前內外道也。
【論文】
一‧一○一 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
【疏翼】
第三總徵前內外道我見有無所緣境中,第二非所緣不知。
【述記‧卷四】
破本計非我見所緣。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
又此量意[125]云︰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見故。如緣余心。
文雖無救,以理為之︰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緣如。緣我之心,亦同于彼,雖不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如解,真如仍名緣[126]如心。緣我見雖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為此解,助破彼失[127]。
【論文】
一‧一○二 若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
【疏翼】
第三總徵前內外道我見有無所緣境中,第三有所緣非顛倒攝。
【述記‧卷四】
破彼我是我見所緣。
量云︰緣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心。
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至[128]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緣,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境,違于染故,名非顛倒。如緣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成聖。
【論文】
一‧一○三 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
【疏翼】
第三總徵前內、外道我見有無所緣境中,第四有我如何讚無我。
【述記‧卷四】
言「至教」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129]。
汝言若爾,亦有我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讚無我也?
此就他宗相違為難。汝宗自言起我見者,沉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難。
【論文】
一‧一○四 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疏翼】
第三總徵前內外道我見有無所緣中,第五邪見豈能證涅槃。
【述記‧卷四】
此、總結難。
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緣故;我見是正,翻沉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此難[130]。
【論文】
一‧一○五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余心。
【疏翼】
第三總破上二種三計差別執我中,第四我見不緣實我,破亦即總破前師。文分為三︰一、破緣我之見,二、破我見所緣,三、曲結。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此下第四、總破前師。
不須別說染、淨之慧,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
應為量云︰汝緣我之見,不緣于實我;宗也。有所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應知。
然就彼計,皆[131]有我見,不緣我生。如僧佉說,吠世史迦作者我見,不緣實我生[132]。是橫計故。余計相望,準知亦爾。
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是緣我之見,皆不緣于實我生故,不[133]須分別。此破能緣不緣我起。
【論文】
一‧一○六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余法。
【疏翼】
第四我見不緣實我破中,第二破我見所緣。
【述記‧卷四】
此中量云︰我見所緣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緣故;因也。猶如所余色等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應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論文】
一‧一○七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疏翼】
第四我見不緣實我破中,第三曲結。
【述記‧卷四】
此、曲結也。
如《瑜伽》[134]、《顯揚》[135]十六大論[136],皆緣影像自心相分為所緣緣,無有一我是[137]相分者。故是[138]但緣識所變蘊,蘊各別計[139]故,故言「諸蘊」。即計此蘊種種計度,故[140]與小乘所說有異。
【疏翼】
以上文勢有五中,第三總破上二種三計差別執我訖。
[1] 「結」字,《金藏》作「詰」。
[2] 此文分四中之初也。
[3] 即無自性。
[4] 「法」,謂緣起。
[5] 以上緣起諸法,均非一常體性。
[6] 「問答我後」四字,《金藏》無。
[7] 「犢子部」,梵文為「vatsi putriya」,《異部宗輪論》云︰「謂補特伽
羅非即蘊離蘊。」
[8] 「正量部」,梵文為「sajmitiya」,同犢子部說,有《三彌底部論》。
[9] 「本經量部」,梵文為「sajkrantivadin」,《異部宗輪論》云︰「執有勝
義補特伽羅。」
該論《述記》卷下云︰
「執有勝義補特伽羅」,但是微細難可施設,即實我也。不同正量等非即蘊離蘊,蘊外調然有別體故也。
[10] 「置」字,《金藏》作「致」。
[11] 即問遍計所執實一常我。
[12] 「次」字,《金藏》無。
[13] 「釋」字,《金藏》有,余無。
[14] 「四」下,《金藏》有「解」字。
[15] 「設」字,《金藏》有,余無。
[16] 即敘三類計,正破外道。
[17] 文分為五中之第一。
[18] 「外道」二字前,《金藏》有「諸」字。
[19] 「史」字,《金藏》誤作「央」。
[20] 「來」字,《金藏》無。
[21] 「此成遍因」四字,《金藏》無。
[22] 「第」字,《金藏》誤作「業」。
[23] 「三德」,謂喜、憂、暗。
[24] 護法《廣百論釋論》卷三云︰
一類外道執我周遍,于一切處受苦樂故。「我」無形質,亦無動作,不可隨身往來生死,故知內我遍于一切。
《樞要》卷上云︰
破我之中,數論勝論立我宗云︰我性是常,許無初後故。如虛空等。又我體周遍,許常住故。如虛空等。前所立宗,即為此因。我體常遍。許隨身造業受苦樂等故。如太虛空。
難初量云︰有有法差別相違過。我有法上,意所許義︰隨身造業受苦樂我、不隨身造業受苦樂我,是有法我之差別。今作相違云︰汝我應非隨身造業受苦樂我。許無初後故。如太虛空。
難第二量作法差別相違過。體周遍法自相上,意所許義︰隨身造業受苦樂體周遍、非隨身造業受苦樂體同遍,是法差別。今作相違量云︰汝我應非隨身造業受苦樂體周遍。許常住故。如太虛空。
難第三量云︰隨身之因雖無隨一不成,于同喻空上無。即有不共不定。常遍之宗,空為同喻,瓶為異喻。隨身造業等因,二俱非有。
論文或別作比量相違難云︰汝我應不隨身造業受果。許常遍故。如太虛空。此別以比量徵,不要敘其本量。
[25] 「呾」字,《金藏》誤作「咀」。「暱楗陀弗呾羅」,梵文為「nirgrantha
jbataputra」。
[26] 護法《廣百論釋論》卷三云︰
一類外道作如是言︰我若周遍如虛空者,不應隨身受諸苦、樂,應如空界,無所往來,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性應如色等,隨所依身形量不定。雖無形礙,而有所依,轉變隨身受諸苦樂。雖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油渧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
《樞要》卷上云︰
離系立量云︰所說之我,隨身不定。身所有故。猶如影等。下難中應云︰我應可分析。執隨身故。猶如影等。不須以卷舒解隨身義。
[27] 「播輸缽多」,,梵文為「pawupata」。
[28] 「瞿」,梵文為「go」。
[29] 《俱舍光記》卷三十七云︰
「播輸缽多」外道,此云「牛主」。「主」謂天主。摩醯首羅天﹝梵文為「mahewvara」﹞乘牛而行,故名「牛主」。此外道學彼天法,從彼為名,故名「牛主」。此外道受持頂上持一發子,身體涂灰。
[30] 「呾」,金陵本誤作「咀」。據《俱舍》卷五,應作「伐」。
[31] 「拘」字,《俱舍》作「勺」。
[32] 「波利呾羅拘迦」,梵文為「parivrajaka」。
[33] 《俱舍光記》卷三十七云︰
是出家外道受持執三杖行,擬安衣服瓶缽等物,並剪鬢須,無義苦行。
《廣百論釋論》卷三云︰
一類外道復作是言︰若我體性隨形量者,即應如身有分有變。又汝執我隨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逐水;是則此我如彼水油既變既多,非常非一。引此為喻,而言我體為常為一,與理相違。是故我體住于身內,形量極細如一極微,不可分析,體常無變,動慮動身,能作能受。
[34] 《大智度論》卷三十六云︰
意有二種︰一者、念念滅,二者、心相續名為一。為是相續心故,諸心名為一意,是故依意﹝應指阿賴耶識﹞而生識,無咎。意識難解,故九十六種道﹝有作九十五者﹞不說依意故生識,但以依神﹝即我﹞為本。
[35] 編按:此句依《大正藏》增。
[36] 即單破數論、勝論。
[37] 即雙破二論。
[38] 「云」字,《金藏》誤作「玄」。
[39] 「文」字,《金藏》作「論」。
[40] 《金藏》作「道」,余作「導」。
[41] 即若無「汝執」言。
[42] 「許」字,《金藏》無。
[43] 九實中第八,如云︰
實性者,謂一切實和合,于一切實實詮緣因,于德業不轉,眼觸所取,是名實性。
[44] 《十句義論》云︰
我云何?謂是覺、樂、苦、欲、瞋、勤、勇、行、法、非法等和合因緣,起智為相,是為我。
[45] 謂常故、遍故、無動轉故。
《廣百論釋論》卷三同破大梵天等計云︰
復次,有執我體常、遍、無礙、能造萬物,名為作者,此亦不然。義相違故。若汝執我有動作用,名為作者。即有無常,及有質礙、不遍過失。現見無常、不遍、有礙,方有動作。常、遍、無礙、有動作用,曾未見故。若所執我無有動作,云何得名能造作者?是故必應許有動作。若爾,應許我體無常、有礙、不遍。
[46] 「余祠」等五字,《金藏》作「余同授等」四字,並在「作諸業時」
之下。即「且如于天授作諸業時,余祠授等亦應作業」。
[47] 「一故」,《金藏》作「故一」。
[48] 「調」字,《義演》牒文作「條」,《金藏》作「迢」。
[49] 「許」字,《義演》牒文、《金藏》作「許」,余作「計」。
[50] 「同」字,《義演》釋文、《金藏》無。
[51] 《金藏》作「燈光爾爾我體」。
[52] 謂依他起。
[53] 如眾燈光交遍。
[54] 「遂」字,《金藏》作「亟」。
[55] 「以」字下,《金藏》有「自我與」。
[56] 謂一與一切處無別故。
[57] 智周《演秘》云︰
共果山等,雖處無別,體非是我,然是所受。可一受時,余不能受。我能作受,豈得相例?
道邑《義蘊》云︰
有情共果,是所作受,不得一受一切受。我是能作受,故合一受一切受。
[58] 「然」字,《金藏》有,余無。
[59] 「提婆達多」,即天授。
[60] 「耶若達多」,即祠授。
[61] 「所」字,《金藏》無。
[62] 「合」字,《義演》牒文、《金藏》作「合」,余作「各」。
[63] 「許」字,《義演》牒文作「計」。
[64] 「蛨」字,《義演》牒文作「排」,《金藏》作「抑」,金陵本作「棑」。
[65] 喻亦如影。
[66] 《廣百論釋論》卷三破云︰
此亦不然,以違理故。眾微聚積成極大身,我在其中,形量極小,云何小我能轉大身,舉體同時皆見動作?
[67] 「如」字,《金藏》無。
[68] 《廣百論釋論》卷三云︰
若汝意謂我量雖小,而于身中往來擊發,漸次周匝,如旋火輪。以速疾故,謂言俱動。
[69] 《廣百論釋論》卷三云︰
若爾,我體巡歷身中,應有生滅及成眾分!但是遷流至余處者,定歸生滅,必有眾分。既言我轉,所至非恆;如彼燈光,豈有常一?常必非動,動即非常。我動而常,深違正理。又所執我有住、有行,何得說為是常、是一?若行時我,不舍住性,應如住位,則無所行。若行時我,舍其住性,別體即生,常一何在?
[70] 謂《廣百論釋論‧破我品》。
[71] 見《瑜伽》卷六十五,如云:
謂諸計我為實有者,遠極彼岸﹝即盡量義﹞不過四種︰一者、計我即是諸蘊。二者、計我異于諸蘊,住諸蘊中。三者、計我非即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而住異蘊離蘊法中。四者、計我非即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亦不住于異于諸蘊離蘊中,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依我分別計為有者,皆攝在此四種計中。除此,更無若過,若增。
[72] 「間」字,《金藏》誤作「聞」。
[73] 《對法》卷一云︰
問︰于五取蘊有二十句薩迦耶見︰謂計色是我,我有諸色,色屬于我,我在色中;如是計受、想、行、識是我,我有識等,識等屬我,我在識等中。于此諸見,幾是我見?幾我所見?謂計我是色,計受、想、行、識是我,此五是我見。余十五是我所見。
[74] 《廣百論釋論》卷三云︰
復次,數論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住,如是思我離心、心法別有體相,難可了知。所以者何?思我體相非現量境。以其自相非諸世間所共知故。非比量境,以其思相唯在于我,不共余故。
是故數論思是離蘊法。
[75] 見《瑜伽》卷六十五。
[76] 謂雖住蘊中,而異諸蘊。
[77] 「筏」字,金陵本誤作「跨」。
[78] 「筏蹉氏」,梵文為「vatsi putriya」。
[79] 「皤」字,《金藏》作「筏」。
[80] 「止」字,《金藏》作「已」。
[81] 見《涅槃經》卷四十〈憍陳如品〉。
[82] 屬婆羅門種姓。
[83] 《異部宗輪論述記》卷下云︰
其犢子部「謂補特伽羅非即蘊離蘊」。謂實有我,非有為、無為。然與蘊不即不離。佛說無我,但無即蘊離蘊,如外道等所計之我,皆悉是無。非無不可說非即蘊離蘊我。既不可說,亦不可說形量大小等。乃至成佛,此我常住。
[84] 《廣百論釋論》卷二、第三中,除破數論勝論外,卷二亦破順世外
道 ﹝梵文為「lokayatika」﹞「四大種和合為我」;雖不計我為常,但
亦不出即蘊執我。
[85] 《對法》卷一云︰
觀彼攝受薩迦耶見者,有五種過失故,謂:異相過失、無常過失、不自在過失、無身過失、不由功用解脫過失﹝該論《述記》卷七云「破彼初三計,即此初三失。破彼第四計,即此後二失」。「彼」即指上引《瑜伽》卷六十四文﹞。
異相過失者,謂色蘊等非我體性,異我相故。無常過失者,謂非我處色蘊等中我應無常故。所以者何?非所依無、能依有故。不自在過失者,謂不應觀我有色等,我應不自在故。所以者何?我于色等不能自在轉故。無身過失者,謂非離色等異處有我,我應無身故。所以者何?離身計我不可得故。不由功用解脫過失者,設有如是分別我相,亦不應理。無色等我不由功用應解脫故。所以者何?身縛若無,我應任運解脫。
[86] 《瑜伽》卷六說不如理作意十六種異論差別中,第四計我論有云︰
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為即于蘊施設有我?為于諸蘊中?為蘊外余處?為不屬蘊﹝《顯揚》卷九作「非蘊性」﹞耶?若即于蘊施設我者,是我與蘊無有差別,而計有我諦實常住不應道理。若于諸蘊中者,此我為常?為無常耶?若是常者,常住之我為諸苦樂之所損益,不應道理。若無損益,起法非法,不應道理。若不生起法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又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脫。若無常者,離蘊體外有生有滅相續流轉法不可得,故不應理。若蘊外余處者,汝所計我應是無為不應道理。若不屬蘊﹝《顯揚》作「非蘊性」﹞者,我一切時應無染污!又我與身不應相屬,此不應理。
[87] 「六」字,原作「四」,今改,此前已引。
[88] 「九」字,原作「十」,今改。其文同《瑜伽》卷六。
[89] 「文」字,《金藏》無。
[90] 《樞要》卷上云︰
後三俱是異蘊計攝。合是第二、三類計中,初二攝盡,彼唯破外道,不破小乘,故無與蘊不即不離。
[91] 「非離」字,《金藏》作「體非」。
[92] 首破犢子,次破數論、勝論。論主當時依前有見心,後有憶念,相
續心上假立為我。
[93] 二十句已如上引《對法》文。《大毗婆沙論》卷八「薩迦耶見緣五
取蘊,計我、我所,如緣繩杌,謂是蛇、人」處云︰
如《契經》說︰諸有沙門或婆羅門施設有我,一切皆緣五聚﹝「聚」疑「取」﹞蘊起。
[94] 以上引意。
[95] 「說」字,《金藏》無。
[96] 此句具意:大乘一念即有質無質俱得緣;薩婆多部本質獨無不生;
經部相質俱無得起。
[97] 「我體」二字,《金藏》無。
[98] 謂《瑜伽》卷六。
[99] 已見四種計中引。
[100] 《廣百論釋論》卷二破順世外道「我是男、女、非二等相」云︰
雖大種性內外無異,然有安立形相差別,如是世間所知形相所有男等自性差別,皆是自心分別所起,非實物中有如是性。
[101] 「等」字,《金藏》有,余無。
[102] 此句具意:依依他起見分說假我者,亦不遮之;計色蘊我亦應有
實假之分,依依他起相分假安立根身故。
[103] 「前破心所,即……故應別破之」等字,《疏翼》無,今依《大正
藏》補入。
[104] 「心、心所總名」五字,《金藏》無。
[105] 「心」字,《金藏》有,余無。
[106] 「法」字,《金藏》作「法」,余作「性」。
[107] 「文」字,《金藏》作「又」。
[108] 如《俱舍論》卷二十九云︰
體若是實,應與蘊異。有別性故,如別別蘊。又有實體,必應有因!或應是無為,便同外道見,又應無用,徒執實有!體若是假,便同我說。﹝犢子救云︰﹞非我所立補特伽羅如仁所徵實有、假有,但可依內、現在世攝、有執受諸蘊,立補特伽羅。﹝破云︰﹞如是謬言,于義未顯,我猶未了,如何名依?若攬諸蘊是此依義,既攬諸蘊成補特伽羅,則補特伽羅應成假有!如乳酪等,攬色等成,若因諸蘊是此依義,既因諸蘊立補特伽羅,則補特伽羅亦同此失!
[109] 即「三世」分為三,加無為、不可說,共為五。
[110] 智周《演秘》云︰
量云:不可說非我者,此一分宗于龜毛喻而不得轉,故缺喻也。
[111] 《了義燈》卷四云︰
應立量云︰汝我于我、非我聚,應不得說在彼中。以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此意云「不可說」者,不是離言故不可說。但取于我上不可說作為、無為,我、非我之不可說,以為因。如有為、無為是喻。此意取我上不可說作為、無為之義為喻,不取別為、無為體以為同喻。此意總說不得說在我、非我聚義中,如不得說在有為、無為中。以不可說故,不取其體。不爾,我是有法,更有何法名為我、非我聚?故此量正。
[112] 「墮」字,《義演》牒文、《金藏》、金陵本作「隨」。
[113] 「執」字,《金藏》作「離」。
[114] 「壞」字,《金藏》有,余無。
[115] 如理《義演》云︰
過云︰為如大等作用不起是無常?為如自性作用不起是常耶?答︰雖自性體常,以非共許,故無不定。去讀疏文。
[116] 即有思慮、無思慮。
[117] 《金藏》「重」字在「更」字上,即「重更第二」。
[118] 「即」字,《金藏》無。
[119] 《樞要》卷上云︰
破作用中,略有四類︰一、生死有用,涅槃無用。二、僧佉等﹝有轉變用﹞無動轉作用,余有此用。三、綺互無作、受用等﹝數論只計神我有受者用﹞。四、正難有用,設難無用。
[120] 皆業句攝,非我等實句攝。
[121] 「前門」,謂是有作用。
[122] 「後門」,謂無作用。
[123] 「受」字,疑為「者」字。
[124] 《金藏》作「結文」,余作「文結」。
[125] 「意」字,《金藏》無。
[126] 「緣」字,《金藏》有,余無。
[127] 智周《演秘》云︰「然彼本計,而不許也。」
[128] 《金藏》作「至」,余作「之」。
[129] 《唯識二十》抄卷三(編按:即《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二)云:
今依梵音「阿弗多阿笈摩﹝梵文作「apta agama」﹞」,此云「至教」。至教量者,非但得聖者說,名為「至教」。但是世間言無差二,可信者語,此皆至教量,契至理故,合實事故。
[130] 《廣百論釋論》卷三云:
外道經中咸作是說︰著我生死,離我涅槃。既讚舍我令欣涅槃,如何固執有實我耶?……我若實有,緣生我見,即是真實,不應勸舍。為證實我,應更殷勤勸修我見令其堅固,云何勸舍真實我見令修虛妄無我見耶?又諸外道或隨師教,或自尋思,起諸我見,種種諍論互相違反。云何執此為實見耶?于一我上競執紛紜,乍可生疑,如何執實?若無我見不稱實我,汝不應說能證涅槃。不稱實見證涅槃者,知真趣脫,此說應虛!
[131] 「皆」字前,《金藏》有「此」字。
[132] 僧佉所作《金七十論》卷上云︰
汝說隨世流布語故,人能作者。此義我今答︰三德能作故,中直﹝與三德異為「中直」﹞如作者。因此和合故,非作說能作。如一婆羅門,誤入賊群中,賊若殺執時,其亦同殺執。與賊相隨故,是故得賊名。人我亦如是,與作者相隨。以世流布語,說我為作者。
[133] 「不」字,《金藏》作「下」。
[134] 見《瑜伽》卷六、卷七。
[135] 見《顯揚》卷九、卷十。另,《金藏》于此衍「第」字。
[136] 即「十六種異論」,如《瑜伽》云︰
由十六種異論差別顯不如理作意,應知。何等十六?一、因中有果論,二、從緣顯了論,三、去來實有論,四、計我論,五、計常論,六、宿作因論,七、計自在等為作者論,八、害為正法論,九、有邊無邊論﹝藏文作「mtha’ mi spov bar smra ba/」﹞,十、不死矯亂論,十一、無因見論,十二、斷見論,十三、空見論,十四、妄計最勝論,十五、妄計清淨論,十六、妄計吉詳論。
[137] 「是」,《金藏》作「無」。
[138] 「故是」,《金藏》作「是故」。
[139] 「計」字,《金藏》有,余無。
[140] 「故」字,《金藏》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