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三、釋「彼依識所變」
【論文】
一‧二七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
【疏翼】
釋第一頌第三句「彼依識所變」。文分為五︰一、寄問徵起,二、總釋五字,三、別釋「識」字,四、別釋「變」字,五、後廣分別。依前第二判文中,總作三文科,即初別解五字,後廣分別。皆釋第三句「愚夫所計實我實法」下至「亦勝義有」均屬于此。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
「如是諸相」,牒前我、法種種相義。下二句,難也。
謂諸外道、二乘、世間,聞說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難︰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計所執,若依他者,二種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識外二[1]真無故,內識上,二[2]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說假故。
【論文】
一‧二八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疏翼】
釋第一頌第三句中,第二總釋五字。
【述記‧卷二】
釋第三句頌。
此中答意︰彼世間、聖教所說我、法相,雖無,于真方可假說,然依內識之所轉變。謂種子識變為現行,現行識變為種子及見、相分,故名為「變」。依此所變,而假施設為我、法相。心變真如,亦名為法。若實真如,不可說為法與非法。非識所變,故非彼依。後得變似,皆名為法。故此但說近依他依[3]。此即顯示識所變者,實非我、法,而諸世間及諸聖教假說我、法,言假設也。
釋總句已。
【論文】
一‧二九 識,謂了別。
【疏翼】
釋第一頌第三句中,第三別釋「識」字。于中分二︰一、釋識名義,二、隱劣顯勝。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
下、別釋「識」,及「變」二字。
釋識名義:今舉行相,顯識自體。「心、意、識、了,名之差別[4]」。故以「了別」釋識之義。
【論文】
一‧三○ 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疏翼】
第三別釋「識」字中,第二隱劣顯勝。
【述記‧卷二】
問︰我、法所依內能變相,豈無心所?
隱劣顯勝故。謂所與心,非定俱起,如[5]貪、信等,時不現行。不可說所,義兼于心,故說「識」言,亦攝心所。
問︰遍行心所,心定相應,何不說彼,而但說識?
答︰識為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種類[6],非定俱行,故但說「識」即攝心所。
問︰真如與識,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說有?
答︰識實性故,識俱有故,不離識故,非我法依,故但說識,不說真如。
【疏翼】
釋「識」字訖。
【論文】
一‧三一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
【疏翼】
釋第一頌第三句中,第二別釋「變」字。文分為二︰一、轉似二分,二、轉似外境。初又分三︰一、似二分變,二、似二所以,三、如何依之說為我法。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二】
問︰前言識變,變義如何?
此識變義。此論一宗,有二文、三[7]釋。此即初釋。
護法等云︰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二分而生。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二分非無,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8],聖說為無。非依他中無此二分。《論》說「唯二」[9],依他起[10]性故[11]。此除真智緣于真如,無相分故[12]。不爾,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13]。此[14]二廣釋,至下第七[15],及第十末[16],並《二十唯識述記》中說[17]。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18]更無別性。是識用故。
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分用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見[19]別種,于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20]。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
相別有種,何名識變?
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別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別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
此顯能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
【疏翼】
以上解似二分變訖。
【論文】
一‧三二 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疏翼】
解「轉似二分」中,第二解似二所以。
【述記‧卷二】
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于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
此總顯示依他起性。此上,顯示識之所變[21]。
【論文】
一.三三 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疏翼】
解「轉似二分」中,第三解如何依之說為我法。文分為二︰一、依二分施設,二、內識轉似。此即初文。《述記》又分護、法安慧二釋。
【述記‧卷二】
問︰此依他起,如何說為我、法二相?
依止依他相、見二分,施設遍計所執我、法二實分也;依起執故。若離于此依他二分,彼無所依,故說依他為執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間我法、聖教我法,義依于體,亦復如是。
此顯我、法假說所由。
上來總是護法解訖[22]。
安慧解云︰「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除佛以外,菩薩以還,諸識自體,即[23]自證分。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24]起,即計所執。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亦有,以無似有[25],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兔頭[26]幻似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彼引世親所造《緣起論》[27]中,末後決擇,說無明支許通三性[28]。故除如來,皆有二分,是計所執[29]。
【疏翼】
以上二文解中,初文分為二釋之第二釋也。
【述記‧卷二】
問︰此二體無[30],識體如何轉似二分?
答︰相、見俱依自證起故。由識自體虛妄習故,不如實故,或有[31]執故,無明俱故,轉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見分依識體起。由體妄故,變似二分[32],二分說依自證而起。若無識體,二分亦無。故二分起,由識體有。
既有自體及此二分[33],依何分上假說我、法?
答︰依斯二分,施設我、法──依此相、見計所執上,世間、聖教說為我、法。此相、見之中,皆說為我、法。彼我、法二,離此相、見,無所依故。故依所執相、見二分,施設我、法。世尊能知識自證分[34]及真如等法性離言,非我、非法;為除愚夫所執實我法,于彼識所變二分之上,假說為我、法,方便誘引,令知假說,非謂實有。
問︰前護法解,後安慧解[35],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計自體以為我、法?
答︰若護法說,據實亦計。且舉所變二分為依,非無依于自體計也。略有三義,所以不說︰一、二執遍:我執不依自證起故。二、共許遍:今古大小皆不許有自證分[36]故。三、義已說,若計自體,即能取攝;見分中收,但言二分,攝能所取,非不依于自體分計。今顯自證離見體無,見分中攝。顯能所取攝法盡故。若安慧解,凡是所執,體皆是無。若執自體,即執能取,不異見分。故不更說為我、法依。以自證分體是有故[37],或離言故,不可依說。
問︰護法云︰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自證不言變,應非是唯識?
解︰若立三分,識所變故,名為唯識。若說四分,三、四更互變,名唯識。又即識體,何故非唯?
問︰何故二師所說三分義各有異,今合為文?
答︰譯者欲以文同義別,文約義繁[38],所以合二師總為一文也。又如《因明》[39]:宗等多言,名[40]為能立。陳那所說,宗非能立,今舉其「宗」,意[41]不違古。文辭遣同,義取所等因一、喻二,以為能立。理即別也。此文亦然,文不相違,所以合譯[42]。義有乖返,故為二釋[43]。
問︰真如非識之所變現,何成唯識?亦依真如,執為實法,寧非染分之所依止?
答︰雖非識變,不離識故[44],識實性故,亦名唯識[45]。
【疏翼】
前論已明心所訖。
【述記‧卷二】
真如離言,與能計識非一、非異,非如色等,可依起執。故非執依,此中不說。
又《解深密經》[46]說,亦為執依[47],然與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與所計執,有少作用,相狀可同;隨能計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現,即是依他[48],是能計心之所親取。真如不爾,故此不說。遠望、疏言,亦可依執。諸末學者,依起執故。《解深密》說,亦不相違。真如既非識所轉變,應非唯識!不以變故,名為唯識;不離識故,亦名唯識。此中且說,依他唯識[49]。
問︰依所變相,執為我法,內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變見,執法可爾,如何依見,亦執我耶?
如外僧佉執思為我、犢子部等我名能見,故依二分,皆執我、法。前敘計中,已略敘說。
安慧以前諸古德等皆說二分是計所執[50];護法以後方計三、四,依他起分也。實有四分,今說三者,隱而不說。以對他故,義準知故,順陳那故,略敘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說。第二卷中,自當建立。
【疏翼】
以上二文解釋「轉似二分」中第一文,並護法、安慧二釋訖。
【論文】
一‧三四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疏翼】
以下第三解如何依之說為我、法中,第二文依內識轉似。即難陀、親勝等第三釋也。
【述記‧卷三】
即是難陀、親勝等義。依《攝論》說「唯二」義也。但立見相以為依他,不說第三、第四分也。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為[51],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在于內,不離于識[52],妄情執為似外境現,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53],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54]。
文雖有二,義即有三︰或說一分,如安慧;或二分,親勝等[55];或三分,陳那等[56]。或四分,護法等[57]。此中,護法但說三分[58]。以證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說。
制作此論,知見不同。或有一師假敘異執,種種研尋,方于最後,申了義說。于假施設中,咸言「有義」。非多有義,便謂多師。即護法等,多為此釋。如[59]敘本有種子是也。以護月與[60]同時,故敘之,此中破斥。
或復諸師各說異理,故此論下多言「有義」。勿皆謂一師假設研究,致多「有義」。然多釋中,為例非一︰或初無「有義」,後方言「有義」,勝者在初;或于初後,皆言「有義」,勝者多後。或彼[61]初後,皆言「有義」,理齊、教等,任情取舍。此大文例,非獨此論,余新翻者,皆準此知。謂前但解,後說理徵,此即一師所假說也[62]。或前理廣,後理教略,初無「有義」,而此為後勝也;或初、後「有義」,理教皆均,取舍難知,無偏勝也。今此亦爾,無偏勝故。
【疏翼】
以上別釋第一頌第三句「彼依識所變」諸字訖。
【論文】
一‧三五 我、法分別,薰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
【疏翼】
依別釋第一頌前三句中,已別釋第三句「變」,今第二廣分別。文又分三︰初以法喻別解二性有無。初又分二︰初、法,後、喻。初又分三︰一、變似我法所以,二、在內似外,三、執為外義亦成宿習。此即法中初也。
【述記‧卷三】
依第二[63]釋三文科[64]者,已別釋「變」[65],後廣分別。此中有三︰初、以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無。二、說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三、依二諦攝彼二假。至下當知。
此即初也。于中有二︰初、法,後、喻。
若護法、難陀等[66]解,由無[67]始來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種種分別,薰習力故。若安慧解,七識相應諸心、心所,皆名「分別」,能薰習故。即由分別,薰習種生[68]。「薰」者,擊[69]發義;「習」者,數數義。由數薰發,有此種故,後諸識起,變似我、法。
【疏翼】
以上解「薰習」。
【述記‧卷三】
護法釋云︰識自證分所變相、見依他二分,非我、非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性離言故。聖教名我、法者,是強目彼[70]。如世說「火」,口不被燒。所說「火」言,明非目火。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依他起上,執為我、法,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71]。彼妄所執我、法實無,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故不說似彼,但說似情。
難陀等言︰于識所變依他相分,諸聖者等愍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說我、法二言。便于識變強名我、法,令彼斷除我、法實執,方便解了離言法性。凡夫于此依他相分,執為我、法,故說識變似我、法言。
安慧解云︰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者[72]、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此[73]八識所變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于我。除第七識,余之七識起執于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如是總說執為我、法。種種別相薰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74]、法,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為假我、法[75]。亦依總無,假[76]說為別我、法。由聞此[77]薰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又解[78]︰「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為相,但依他性。依此堅執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為勝。
然護法等云︰第六、七識妄熏習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安慧釋云︰由七識[79]薰習分別[80]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疏翼】
以上合解「薰習」與「變似」。初出法中,明變似我法所以訖。
聖教解「變似我法」均以無似有,即有體施設假;此有三師義不同,樞紐在于相分為依他起,抑為遍計執;亦即相分為有為無。因此,護法及安慧分歧殊為重要,乃如何排除二取取而證真如之指歸。遍計所執外境實無,而依他起內境卻不可撥無,亦可謂迷悟之分界。《攝論》卷二以三相成立唯識,不但由本無有義而唯有識,且由「唯二」,及由「種種」,而似義顯現,說依他起自性為「實唯有識,似義顯現之所依止」。「似義顯現」即似我、法,似能取、所取影像顯現,而自體分為其所依。如說:有相、有見,二識別故;又如說:無有少法能取少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如質為緣,還見本質,而謂我今見于影像,及謂離質﹝即離自體分﹞別有所見影像顯現;此心亦爾,如是生時,相似有異,所見影現。
二師解《辯中邊論》文大有不同。如論卷上文云︰
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
該論《述記》卷上云︰
若安慧等舊解,乃云唯自證分,無相、見者,即第八識心皆能有執,此似根境,皆體是無。似情有故,名為「似」也。
安慧《辯中邊論釋》卷一解論文云︰
由善、不善、無記法于阿賴耶識中所成薰習,隨一有所不同。由此增上生起彼此顯現相異諸識。既無義境等,則變似彼之識,云何生起?猶如若無有人,則樹不現似人?此不成過!作為變似義境等識,除識以外,執其另有義境,如目有翳人見亂髮等。是故為斷如是執著,說即此識體,變似義境等生起,猶如目有翳人,變似亂發等。雖無所有,亦說變似義境、有情等。由如是故,具有八種識事,依他起性說為虛妄分別。言「色等諸境性」者,謂變似色、聲、香、味、觸、法境性。由生起彼行相故。言「自他身五根性」者,隨應說「變似」言。于五根性說言有情,即以其為深重愛著之所依處。由此等或于此等深愛著故,名為有情。由生起彼行相故,即所謂現似彼之識體。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解第十七頌云︰
次前所說三種識變者,即是分別。謂以增益之義為行相,三界所有心、心所法,說名分別。
凡此足證安慧說八種識皆有執心。
該論《述記》又敘護法師解此段論文云︰
護法等云︰此﹝第八識﹞相分根境亦是依他。所言似此,體非實有,虛妄顯現似計所執體實有法,故立「似」名﹝亦是以有似無﹞。
又《辯中邊論》卷上云︰
「此境非實有」者,謂似義似根﹝藏文作「似有情」﹞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非真現﹝藏文作「log par」,即「顛倒」。﹞故,皆非實有。
該論《述記》卷上云︰
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計所執故。此中論說「非實有故」。
安慧《辯中邊論釋》卷一云︰
言「此境非實有」者,謂四種兩雙所有。言「似義、似根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非真現故」者,似義、似根二者由現似所取性,顛倒顯現不可有故,即無行相性是無義境之因﹝立宗之因相﹞。其余二種﹝即另一雙﹞由現似能取自性,非無有行相,即說顛倒顯現是無義境之因﹝立宗之因相﹞。「行相」者,謂于所緣中若能取其無常等性為其行相,則此亦于彼中無有。由是現似所取自性故,無有行相者,即非能取之義。
復次,于如實領受所緣說為行相,由此亦于彼等中無有。以無有所緣故,說無行相。若此二者均無行相,而是彼此不同為其自性,即如色等及眼等。若如是者,若問世間和論典中,所聲稱之色等及眼等,與諸識有何差別為其自性者,如是則說顯現彼等,與彼等無別為自性,諸識總攝。以離此外,無余義可有故。此則如是安立︰如是其義相異,自性雖無,然由心相續,別別決了故,並由別別識體攝持故。由自種子生起,現似相異義等。如是餓鬼見河水為膿糞尿等所充滿,並有士夫手持棍杖,在兩岸守護;而人等卻知為河水,清涼、可滌、可飲,並可入中,毫無阻攔。
凡此足證,安慧說無相分,唯有自體分,見分即為彼用,並而為一。
該論《述記》卷上,又敘護法師解此段論文云︰
護法等,依第八變依他﹝起﹞根境,執為實有﹝其義﹞,體非實有,非第八相分體是無也。
由此可知,二師所見,釐然有異。
但護法與世親一致。如藏文《大乘莊嚴經論》第十二〈深究法品〉云︰
若如名顯現義,或如義顯現名,如是虛妄分別之所緣,為遍計所執相﹝唐‧波羅頗迦羅蜜多羅譯為「謂依名起義光,依義起名光,境界非真」﹞。可知非八種識皆有執心,亦非一切所緣,皆無所有。
【論文】
一‧三六 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
【疏翼】
以法喻別解二性有無初出法中,第二明在內似外。
【述記‧卷三】
顯皆[81]在內,似外境現。此說所變似、我法相,雖在內識,而六、七[82]識,或總八識[83],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現。準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
【論文】
一‧三七 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我、實法。
【疏翼】
以法喻別解二性有無,初出法中,第三執為外義,亦成宿習。
【述記‧卷三】
諸有情類由無明力,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似法,執為實我、實法自體;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不說依于圓成起計所執。親不得故,如前已說[84]。若安慧初解,以無依無,別依于總[85]。
【疏翼】
以上出法廣分別已。
【論文】
一‧三八 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
【疏翼】
初以法喻別解二性有無廣分別中,第二舉喻以顯。文分為二︰初、喻薰習及似現,二、喻執情。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
此意喻上「我、法分別」以下論文。此對經部等。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夢等所見,皆真實故。此上,總顯道理二性。自下重顯二性有無。
如患熱病損[86]眼根[87]力,所見青色皆以為黃。故覺愛[88]《論》[89]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90]及如夢者,顛倒緣力,所夢諸事,皆謂真實。如大迦多衍那[91]意願勢力,令娑[92]刺拏王[93]夢見異事[94]。不應見境,彼境便生。即患、夢緣,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體實自心。
【論文】
一‧三九 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疏翼】
第二舉喻以顯中,第二喻執情。
【述記‧卷三】
由患夢力,不了真虛,遂執所見,以為實有。此喻,喻上「諸有情類」以下論文。
護法解云︰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95]心,緣之,執為實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計所執[96]。前所變[97]者,依他起性,可說非無。若執為實,體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一無。此對經部。三釋[98]如前。
【疏翼】
以上依第一二文科,申別解三句頌訖。依第二三文科,廣分別第三句頌中,第一以法喻別解依他起、遍計所執,或有、或無訖。
【論文】
一‧四○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疏翼】
若依第一二文科分別解總解,而非總作三文科,則以下為總解三句。依第二三文科,則此尚為別解第三句頌廣分別中,第二說二性說假所由,並遮增減二執。又分三文,第一為顯我法﹝能取、所取﹞皆假所以。中又分六︰一、所計非有,二、隨情說假,三、見相非我法,四、有體施設,五、外境非有,六、內識非無。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三】
依初二科,自下第二,總解三句。下有三文︰一、顯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減執,三、二諦攝。準義可知。依第二三科,自下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減執。
此即先敘法體非有。以下之文,唯是難陀、護法二說,無安慧解。
以無內識所變我、法故[99]。護法、難陀二義準解。謂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此但情有,理皆無故。
若爾,如何前說為假?
【論文】
一‧四一 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二隨情說假。
【述記‧卷三】
此、顯所執。
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為我、為法,故說所執,亦名為假。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種假言。無體隨情,無依于有[100],二假皆得,准前以釋。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為假。但隨妄情,說為假故。
【論文】
一‧四二 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實法。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三見相非我法。
【述記‧卷三】
此顯依他我、法[101]名假。
先顯其體實非我、法。內識所變似我、似法[102],雖體依他緣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法性。此緣起法,無[103]主宰故,無作用故。
【論文】
一‧四三 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四、有體施設。
【述記‧卷三】
此、正解假。
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于體,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104]用現,說此依他為假我、法。
【論文】
一‧四四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五外境非有。
【述記‧卷三】
自下先敘心境有無,方言遮執。
遍計所執心外實境[105],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
【論文】
一‧四五 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六內識非無。
【述記‧卷三】
由內識體是依他故,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是無,如遍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有,故非彼類。即顯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106]體性都無。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非有。
【疏翼】
以上依第二判文別釋第三句頌後廣分別中,第二說遍計所執及依他起皆假所由訖。依初判文第二總解三句頌中,第一顯我法皆假所由訖。
【論文】
一‧四六 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疏翼】
依初二文科總解三句頌中,第二遮增減執。依第二三文科別解第三句後廣分別中,第二說遍計所執及依他起皆假所由,後遮增減執。
【述記‧卷三】
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107]之境實有增[108]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109]亦無,損減空執;即離空、有,說唯識教[110]。有心外法[111],輪迴生死。覺知一心,生死永棄,可謂無上處中道理。此即[112]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113]。
【論文】
一‧四七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疏翼】
依初二文科總解三句頌中,第三二諦攝。依第二三文科廣分別第三句頌中,第三依二諦攝彼二假。
【述記‧卷三】
此即第三、依[114]諦攝假。
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內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115]有,勝義者說[116]無[117]。內因緣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118]世俗者說為[119]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說[120]有。
此中色等內識相分,因緣所生,從本名識。此約內境如識有義。即下第十[121],三分俱實。或緣過、未龜毛等法,雖識內變,影像虛疏,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內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一切相分並非實故[122]。雖有二解,前解為勝[123]。
後解不依四勝義[124],此即說有三分之義。若第二師[125]唯有二分,釋此少別[126],大意亦同[127]。即是「愚夫所計」以下,唯二師義。上通三師,取宗解之,不能繁出[128]。此第二釋,至下當知。
此前初解,依人二諦。以下問答,依法二諦[129]。
問︰此中二諦,體別如何?所攝假境,如何差別?
答︰如別章[130]言二諦者,道理難思,今于此中,略示綱要。
世俗諦者,「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131];「諦」者,實義,理也[132]。或世即俗,是持業釋。勝義三種,如第八卷。然則蘊、處、界,名勝義者,勝之義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釋[133]。
真、俗二諦各有四重。俗諦四者,一、假名無實諦[134]: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從能詮說,故名為諦。或體實無,亦名為「諦」[135]。二、隨事差別諦[136]:謂蘊、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137]。三、證得[138]安立諦[139]:謂苦、集等[140]。由證得理而安立故[141]。四、假名非安立諦[142]: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說為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設[143]故。
此前三種,法可擬宜,其第四諦,假名施設[144]。
勝義[145]四者,一、體用顯現諦[146]:謂[147]蘊、界[148]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149]。二、因果差別諦[150]:謂苦、集等。知斷證修因果差別,過俗道理[151],故名「勝義」[152]。三、依門顯實諦[153]:謂二空理,過俗[154]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以顯于實,故名「依門」[155]。四、廢詮談旨諦[156]:謂一實真[157]如[158]體妙離言,已[159]名「勝義」。過俗勝義[160],復名「勝義」[161]。俗諦中初,都無實體,假名安立。無可[162]勝過,故不名真[163],但名為俗。第四勝義,不可施設,不可名俗,但名為真。
由斯,二諦四句料簡︰有俗非真,謂最初俗;有真非俗,謂最後真;有亦真亦俗,謂真前三、俗後三諦;其第四句翻上應知。
前四世俗如《瑜伽論》六十四[164]中、《顯揚》六說。名字雖別,諸論亦有[165]。其四真諦若義,若名,非諸論有,唯此論釋[166]。
如第九卷:「外境隨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無實諦攝,故說「唯」言。決定義故。實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攝。體實非[167]諦。以無法故。識、境所依,亦勝義者,是[168]俗隨事差別諦攝,復是[169]體用顯現諦攝[170],故論言「亦」。不定義故。
真俗二諦今古所明,各為四重,曾未聞有,可謂理高百代,義光千載者歟!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說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後三俗,亦名為真。至理沖玄,彌驗于此。廣此二諦,如別章說[171]。
以上略明[172]頌上三句。通護法、難陀二師所釋。然本唯是二分宗[173]義,但難陀釋。唯釋世間我,不說聖教我。非為法故[174]。
【疏翼】
《述記》卷二曾謂「然釋本頌上三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釋頌,答外所徵」。此即初文略釋訖。
[1] 「識外二」三字,《金藏》無。
[2] 「內識上二」四字,《金藏》無。
[3] 《樞要》卷上云︰
「如是諸相」問起之中,敘安慧等三師別問。「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世間依此起執,聖教依斯義,說所執依他,隨應而說。此護法、難陀解。安慧解云︰二種皆依遍計所執。又與下同解彼相依見、相二分名所轉變。與下別解者,此中自證亦所轉變。下據我、法通依,古今同許,大小所成,唯依見相。此據實依,故並自證。種子變現行,現行亦變為種子故。真如非依,故論不說。
[4] 此釋見《二十唯識論》。
[5] 「如」字,《金藏》作「而」。
[6] 智周《演秘》云︰
除遍行外,余之心所並種類也。
[7] 「文三」二字,《金藏》有,余無。今文有三師各釋不同,故依《金
藏》改。
[8] 「二取」,謂能取、所取。
[9] 《攝論》卷二頌云:
唯識二種種,觀者意能入。由悟入唯心,彼亦能伏離。
[10] 「起」字,唯《金藏》有,余無。
[11] 如《攝論》卷二云︰
依依他起,實無所有,似義顯現。
又云︰
于非義中,起義顛倒。
又云︰
一切唯識,都無有義。
又云︰
諸義無義道理。
又云︰
實唯有識似義顯現之所依止。
「義」即遍計所執性,「外境」即所執我法。
[12] 根本智直證真如,無所挾帶故。
[13] 他心、後得二智雖不外取,但變相而緣。
[14] 「此」,謂根本、後得二智。
[15] 本論卷七云:
未轉依位,是俱生故,必仗外質。故亦定有疏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定有,緣真如等無外質故。
[16] 本論卷十云:
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親證二空所顯真理,無境相故,能斷隨眠。後得不然,故非斷道。有義:後得無分別智雖不親證二空真理,無力能斷迷理隨眠,而于安立非安立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
又卷九中云︰
前真見道,根本智攝。後相見道,後得智攝。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第三師﹞:說此智二分俱有。說此思惟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
[17] 《二十唯識述記》卷四,亦同前注第三「有義」護法師說。
[18] 「離體」,謂離識自體。
[19] 「見」字,唯《金藏》有。
[20] 《樞要》卷上詳解同種、別種生云︰
相、見同種、別種生者,有二解。有說相見同種生。謂無本質者,影像相與見分同種生;其有本質者,本質亦同種生。即一見分,種生現行時,三法同一種故。謂見、影、質。有說相、見別種生者,本質、見分,定別種生;其影像相﹝親所緣緣﹞,與見分,及本質﹝疏所緣緣﹞,或異,或同種。相分等現行為因緣故。本有俱生,現行相分,或和合生。新舊同種生故。
安慧二分亦說種生,見與體同。相分二說︰或同,或異。相分無體,種子是假。
護法正義︰質、影二相,與見分三。此三,三性、種子、界系等,未要皆同。隨其所應故。即前所說,相、見別種,是此正義。
頌曰︰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了義燈》卷三云「三藏法師以為一頌」﹞。
總攝諸境,有其三類︰一者、性境:諸真法體,名為性境。色是真色,心是實心。此真實法不定,隨心三性不定。如實五塵唯無記性,不隨能緣五識通三性故,亦不隨心同于一系。如第八識是一界系,所緣種子,通三界系。身在下界起二通時,緣天眼耳境。身在上界,眼、耳二識見欲界境。二禪已上,眼、耳、身識緣自地境。識初禪系,境自地系。如是等類亦不隨心一種所生。由見、相種各別體故。
二者、獨影之境:唯從見分所生。性、系、種子,皆定同故。如六識緣龜毛、空花、石女兒、無為、他界緣等所有諸境。如是等類,皆定隨心,無別體用。假境攝故,名為獨影。
三者、帶質之境:謂此影像有實本質﹝疏所緣緣﹞,如因﹝位﹞中第七所變相分得從本質,是無覆無記等,亦從見分是有覆﹝無記﹞所攝。亦得說言從本質種生;亦得說言從見分種生;義不定故。
「性種等隨應」者,「隨應」是不定義。有二隨應︰一者、義顯三境諸心聚生有唯有一,有二合,有三同。聚有一者,如前已說。有二合者,如第八識緣自因地散境,心王所緣是初性境,心所所緣是獨影境。五識所緣自地五塵是初性境,亦得說帶質之境。如第六識緣過、未五蘊,得是獨影,亦得說是帶質之境。燻成種子生本質故。有三合者,如因﹝位﹞第八緣定果色,心所所緣唯是獨影,心王所緣是實性境,亦得說為帶質之境。第六所變定果之色,為本質故。二者、又性種等隨應者,顯上三境隨其所應,或性雖同,而系、種不同。如在下地緣上界天眼耳﹝境﹞。或系雖同,而性、種不同。如五識緣自界五塵。或種雖同,而系不同。約聚論之,即有;一法論之,即無。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緣與見同種,心王所緣而系不同。二合、三合,思準可知。以此一頌,定諸法體。于八識中,若因若果,一一行相,于五蘊法各別牒出。恐繁且止。
慧沼《了義燈》卷三云︰
然同別種,復有種別︰性與見同;或複性同,而系、種別;或復相分性同見,質,判性不定;或雖有質,相、見同生,不生本質。由此不定,故三藏法師以為一頌,顯此差別云︰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釋此頌文,如《樞要》說。以義稍難,故更廣之。先定「性境」,後顯「不隨」。
何名「性境」?從實種生,有實體用,能緣之心得彼自相,名為「性境」。如身在欲界第八所變五塵之境,以實種生,復因緣變,名為「性境」﹝應有名言熏習差別、我見熏習差別、有支三業薰習差別,復應有最初名言所起薰習差別等。見《攝大乘論》卷一﹞。眼等五識及俱第六現量緣時得境自相,即此相分,亦是「性境」。相從質故,余法准知。
如此相分有四不隨︰一、不隨能緣同善染性,二、不定從能緣同一界系,三、不隨能緣同一種生,四、不隨能緣是異熟等。于中雖有與能緣心同界、同性,是境自性,不由能緣心力;是此性、界、地等,名「性境不隨心」。且如五識通三性,相、質,俱無記。不從于五,亦通三性,余準知之。雖五識身無記性者,緣五塵境,其性雖同,而相、見分各守自性。不是隨彼能緣心故,方成無記性。余皆準知。若獨散意識緣自界五塵等,但是彼境自住自性,非得自性。然性種等,亦同五緣。
釋第二句︰﹝第一﹞謂能緣心但獨變相,無別本質。第二,雖有本質﹝疏所緣緣﹞,然彼相分﹝親所緣緣﹞,不生本質。以彼本質是不生法等。此等相分,及第六識緣第八識相應五數所現相分,但與能緣同一種生,故名「獨影唯從見」。如獨意識緣彼空華及無為等,皆與見分同一種起;或無為緣,是第三句;或是第四。緣第八識相應五數,或第四句。緣空華等,此等影像有四從見︰一、從見分同是善染,二、同一界,三、同一種,四、同異熟及非異熟。以不生本質,但意識所變。此之相分由能緣心故,是此界、性等攝相從見,故名「獨影唯從見」。
問︰如空華相分為色?為心?若是色者,何得同性?若是心者,本意緣色,云何變心相分緣耶?答︰虛妄計者,是遍計色。泛爾緣者,雖非遍計,是彼類故,亦彼所收。以彼同種,故同識性。又「遍計」名,是分別義,非唯執心。不爾,攝法有不盡失。如似熱病壞眼等故,非黃見黃。非黃見黃,是第六識,非是眼識。得自相故。此雖非是法執之心,亦得名為遍計起色。然所薰種,隨本質攝。
問︰如後得智緣諸無為自共二相,及緣凡夫所緣空華兔角等相,是何法攝?答︰緣無為等所有相分,法同分收。以體是假法,法同分寬故。不同有漏,非妄緣故。或緣空華等亦是遍計所起色攝。「遍計」之言是分別故。二解任取。
問︰如身在上界,以上天眼緣欲界色,以色相分為何類收?答︰一云︰雖非獨影,相亦從見,以彼定色不生于下,地系別故。此從于見,同一界系,非同一種。若爾,云何緣自相境耶?答︰親仗本質,名得自性。若爾,後得緣無為等,相見應別!答︰雖得自性,元不生故。﹝答:﹞二云︰「性境不隨心」。以仗自八所變之色為本質故。別成種故。性自無記,不由心故。又既通果,實是上界,似下界故;以天眼通作用勝故,上得似下,不同緣上。要引通果及定果相,同彼方緣。又解︰所起相分而是業果。雖天眼通,眼識所起,非通果色;以緣欲界業果色故。但由通果心所變起,是彼識緣。如業果眼所起眼識帶定通果心之相分,何妨通果心帶于業果色!
前二解勝,義難更思!
問︰如有無漏更互相緣,及不相應相分,何攝?答︰亦二解︰一云法同分,一云遍計色。前釋為正。
問︰既色中立遍計,心等中何無?答︰色聚非緣慮,遍計同彼,立遍計。心法唯能緣,遍計非緣,故不立。不相應法,可許立之。言二十四,且隨勝立;如諸心所隨勝立故。又隨其所應,亦屬彼能緣心。
問︰上地散眼耳緣下地否?若不緣下,云何上得見下?若緣于下,相分何收?答︰散不緣下。以極遠故。言上見下,據通果故。又解︰散眼耳識亦可緣下。如見下三災生異想等。仗自他質,二解不定。系從見分,上地所收。有漏異界不隨增故。有說︰下系。托下地相薰成下故。非漏自性,故不隨增。然難思之!解第三句︰謂能緣心緣所緣境,有所仗質而不得自性。此之相分,即判性不定︰或從能緣心,或從所緣境。種亦不定︰或質同種,或見同種,或復別種,名「帶質通情本」。如第七緣第八,是攝相從見,有覆性;從質,無覆性。
問︰影依于質起,從本名無覆。影依于質生,從質名異熟?答︰無覆是性類,影本俱無覆。異熟據酬業,影像非異熟。
問︰異熟據業引,影像非異熟。無覆是報體,影像非無覆?答︰性類是寬,本影俱無覆。異熟性局,唯本,不通影。
問︰五識緣五境,相即不兩判,七仗第八生,相不兩性判?答︰五緣之境,但境性,唯是性境不隨心;七緣之境,通慮非慮,具二義故,隨兩判。
問︰因五,但緣色,唯是性境,非兩判;互用通緣于六境,相分應通情本判?答︰互用緣雖稱境相,即通多法,即隨應。未互用,但緣自塵,故說五緣于性境。若獨頭意識,緣境寬通,亦第四句。有云︰「帶質通情本」中如現相分,離質、離見,即法同分攝。
問︰若爾,同分應通實有?答︰許亦無過。如名色支唯種,無記。不妨第七亦在名收。
又解︰不爾。第七在名色,據現假,非支。同分,不相應。唯假,不通實。若以現相﹝第八見分為本質﹞不能緣,非心非色法同分,一切相分不能緣,種子等應法同分!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不可說離見,質、法﹝同分﹞判,定隨一故;非法同分,此釋為正。故判第七相離見質,法同分收,此非正說。
今又助釋︰言「帶質通情本」者,如有無漏互相緣相,如第七緣八。無漏相分從見,是善;有漏從質,即是無記。余准此知,故云「帶質通情本」。又設有質,相與見分,或隨不定為無為。漏無漏,準義思之。若依本釋,漏無漏等互相緣時,即第四句「性、種等,隨應」者,通釋前三句。謂前三句中,隨其所應判性種等,不可一例;有性、界隨心,種不隨;有性、種隨心,界不隨;有界、種隨心,性不隨;有三俱隨。有俱不隨。且如第八緣天眼、耳,性隨;種、界俱不隨。
問︰五、六無記,緣五塵境,得自相時,性不隨心,云何第八性隨心耶?答︰八本,余末。又五、六識體通三性,八識因位唯無記故。如因七緣八,性同不同,通情本故;界同,種不同。如斯等類,思之可悉。又七緣八,以相從質是無覆,不得從八是異熟,故云隨應。又作四句分別︰﹝第一﹞有性境不隨心亦獨影唯從見者,謂第六散意與五同緣,即于此時,緣兔角等及第八識心王。性境不隨心,心所獨影唯從見:相分是假,無別種故,如第六緣第八心所相,不緣彼見。此所帶相為同別耶?答︰從能緣心同一種起。
問︰緣彼見相,即許與六見分別種,此緣彼﹝心所﹞相,云何同種?﹝答:﹞以相分假,從能緣起,與見同種。﹝第二﹞有性境不隨心亦帶質通情本:謂散意識與五同緣,即于此時,並緣第八等。﹝第三﹞有性境不隨心亦獨影唯從見及通情本:謂散意識頓緣十八界,望與五識同緣五塵,名「性境不隨心」;緣七心界,即通情本;望不相應等,即唯從見。
問︰後得緣如,相是何攝?答︰或通情本,從質名無為,從見名有為,以許無為依識假立。或復約性,隨境、隨心;有漏緣如,亦可準此。若約種辨,即唯從見。或第四句。無分別智緣真如時,性境不隨。質善無為,智善有為。見獨成種,無相可薰﹝指根本無分別智緣真如不挾帶相分起,但正智亦薰種﹞。得性境故,名不隨心。
問︰初禪眼等識依彼上根,緣彼地色,相分是何?答︰有兩解︰如前上地識緣下。一云上地系。緣彼色故,應有隨增!不是隨增。非漏性故,起染如何?若生上者,已離下染故。若在下緣上色等,眼耳通果,亦伏染故。俱生可伏,見惑如何?設縱不伏,起退定故。一云隨心。下地系故。以能薰心是下地故。如何緣上,變下相分?又應不得彼自性故。由定通引任運緣上,變下相分,故得自性。二俱難解。
問︰既在下識,云何緣上?答︰或由他定通力引故。
問︰梵天來下,其事云何?解云︰以下界色粗,不為上依。自變為上地,自身依之。即上地器依下地器為增上緣。
問︰既來下界,豈不緣下?如馬勝﹝梵為「awva jit」,傳為舍利弗之師﹞往上,許緣上故。答︰亦緣下。
問︰既爾,相分是何收?答︰上界所攝。以欲界無通果色故。準薩婆多,即欲界攝;有通果故。
問︰下界緣彼上界身器,是何句收?答︰「性境不隨心」。由彼所引起定通果色,為相分,屬彼本質。性、界,及種,皆不隨心。
問︰第八可爾。既許眼等亦得緣上,相屬上地,豈非有漏異界隨增?答︰色相不是漏自性故。或約業力,異界不增。定通等引,互增不障。又解︰但由上引第八通果眼等仗之所起相分,自是業果,屬于下界,無隨增失。如通力變為魚米等,引第六識通果之色,為第八質。或雖即仗他八為質,即業果色。是欲界系。第四卷云:「香、味、觸三」而為段食。唯欲界系故。二解任情,道理亦難。
問︰下界第八緣定通色,同時心所相分是何?﹝答:﹞隨能緣心所業果。同種,同下界系。不別體故。問︰獨頭散意緣過去境及于五根,相分是何?答︰隨其所應,准前義釋。
靈泰《抄》解釋自證分解同種異種云︰
蝸牛者,頭有兩角,似牛,故名蝸牛。其蝸牛頭上雖有四個角,今者即取兩個長角,不取兩個短角,喻也。「若種者﹝三字衍﹞即一識體乃至相、見別種于理為勝」者,若相、見同種者,即說自證分、相、見分,此三法皆同一種生。其本質境,則不與相、見、自證分同種生。今說唯同種生者,即是「獨影唯從見」也。若說見相分別種生者,即說見分自證分同一種生。自證是識體,見分是識用。故其相分即別從生也。今說相見分別種生者,即是「性境不隨心」也。
問︰其相分與本質境,未知同種生,別種生?然今此中說同種別種者,即依下第十論末說云︰「蘊等識相,不必皆同。三法因緣」等。相見或同或異等文說也。
本論卷十末敘兩師說。其一師云︰
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不爾,唯識理應不成!許識、內境,俱實有故。
第二師正義云︰
或識相見,等從緣生,俱依他起;虛實如識。「唯」言遮外,不遮內境。不爾,真如亦應非實。
今此二解,唯同種別種者,皆有過失,不盡理也。不攝「帶質通情本」故。若言見相唯同種生者,即無五根、五塵等實色蘊等。以為相分同見分種生故,相分即是識蘊、受蘊等心法所收。故唯有心等四蘊。又第六識緣無為,及離蘊計我,可說相見同種生。
﹝問:﹞若五識、第八識等,緣現在五塵「性境不隨心」等,如何說相見而同種生?若後師言相、見分唯別種生者,若五識及第八識緣現在五塵等,可說相見唯別種生。若第六識緣真如及離蘊計我,如何相見別種?﹝答:﹞亦不可說種子而生無為本質故。故今者解云︰即雙取相見亦同種,亦別種生,即攝法盡,亦攝得「帶質通情本」。若同種者,即攝第六識緣無為及離蘊計我,即攝得「獨影唯從見」。若別種者,即攝得五識,及第八識,及第六識中一分,緣現在境,即攝得「性境不隨心」。又如第六識自燻成第六識中異熟無記種子,是「帶質通情本」者,是大乘中極難解道理也。其義云何?第八識見相分種,不得自燻,即由五識及六識薰成第八識相分種。若第六識第七識薰成第八識見分種。如前第六識中異熟無記心,不成自燻成種,故下文﹝本論卷二﹞謂:若法有勢用增盛,可名能薰。即善惡心有其勢用強盛,可名能薰。其異熟無記心以無勢用強盛,故不能自薰也。
由此義故,其五識中異熟無記心種子,不能自薰。即由第六識或同時緣他五識中異熟無記心,而相分中薰成前五識中異熟無記種子。猶如第六識緣第八識見分時,或同念緣第八識見分,而相分中薰成他第八識見分種也。其相分自不能薰,由他見分帶故,亦能薰成種。由﹝疑「猶」﹞如弱兵雖不能打賊,由﹝原作「猶」﹞前強兵打破賊故,亦說弱兵能打賊。今此亦爾。若第七識,必同時緣第八識見分,而薰成第八識見分種。其第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種子,如何燻成第六識中異熟心種?前第六識正起善惡心時,其異熟心或已落謝故,或未生故,亦不得薰成自第六識中異熟心種。若第六識起異熟心時,亦不能薰成種,無記不能薰故。故知第六識中,正起善惡心時,即緣前念第六識中異熟心,而相分中薰成自第六識中無記種子。此第六識中異熟無記種子,即是「帶質通情本」攝。若本質強,﹝影像﹞相分弱,其新薰異熟種子,即生他第六識中相分異熟心、心所。此是本質,故通本也。不生能薰善染心、心所相分。若相分強,本質弱者,其異熟種子即生第六識中能薰善染心等相分,即通情也。不生異熟無記心、心所見分。言通情本者,若種子生善染上相分,即名通情。若生異熟心心所見分,即名通本。猶如第七識緣第八見分所薰得種子,此種子攝入第八識見分,即名無覆無記。若攝從第七識見分,即是有覆。如何一法半染半淨?猶如《對法論》中明道諦﹝所攝﹞亦名有為。從因緣生故。其道諦亦名無為。不是煩惱所為故﹝本論卷八云「淨分依他,亦圓成故」﹞。所以道諦亦名有為,亦名無為也。其苦諦﹝所攝苦無常等事﹞唯是有為也。今此亦爾,其所熏得種子,不必生第八識見分,以是染污故;不必不生第八識見分,第八識見分無力薰種故。
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者,如愚意者。轉者,起也。即自證分為所依,而起相分種,令生相分現行。以見自證分為所依,即有緣慮之作用。若相即有所緣之作用,故性各別。
[21] 慧沼《了義燈》卷三復分別親所緣緣及疏所緣緣同種異種云︰
然相與質,一云同種,一云別種。雖有二義,相質種別,理亦應好。以親、疏緣種各別故。如緣第八,相、質同種,即許一種生慮、非慮,亦有二身根等俱失。以相與質既同種生,何不二身根等?若六﹝識﹞緣時,相分是假,即有一種生假、實失!此言假者,非如瓶等。以能薰故;但無根用,不發識故;名之為假。由此相、質或說同、別。然于此義應設劬勞。又解︰若相與質同種生者,如眼等根第八所變,是因緣故,實有根用。若起相分,因第六生,雖與本質同一種生;以第六見為緣起故,分別變攝,故無實用。非無體假。故無假、實同一種失。
[22] 以上二文解中,初文分為二釋之第一釋也。
[23] 「即」字,《金藏》作「之」。
[24] 「二分」,謂能取、所取。
[25] 如理《義演》云︰
此二分雖無,似自證亦有緣用。
[26] 《金藏》作「兔頭」,余本作「于兔」。
[27] 此依北京版《緣起經論》。
[28] 藏文《丹珠爾》﹝chi 70 B.1﹞云︰
既是不善,亦非不善……由知善智所對治分故,安立為不善。由于當得彼對治智起殷重行故。由知此余智所對治分故,不安立為不善。
又﹝chi 282 A.5﹞德慧釋此文云︰
言「既是不善亦非不善」者,由與顛倒邪智相應故,即是不善。由非染污故,亦非不善。
[29] 《佛地經論》卷七云︰
是故緣生相分見分,依他起攝。若于此上妄計心外或定性有,方名為執。故所知障在第七者,遍與六識三性心俱,非相應品。
本論卷九說所知障云︰
此名「無覆」,望二乘說。若望菩薩,亦是有覆。
智周《演秘》云︰
據第七識無明而說,何名為支?答︰由第七識無明力故,余六識等方起無明,能發于業。雖非支體,為支遠緣,假名為支。據此義邊,名通三性。
[30] 謂安慧的「此二分體無」。
[31] 「或有」,《金藏》作「有惑」。
[32] 「二分」,謂能取、所取。
[33] 此即難問護法之說。
[34] 「識自證分」,謂依他起性。
[35] 即二文三釋中前二釋。
[36] 但陳那以前不立三分之說,尚應從新計議。
[37] 「以自證分體是有故」,意指依他起是有。
[38] 「繁」,金藏作「多」。
[39] 《因明》,謂《因明入正理門論》。
[40] 「名」字,《金藏》無。
[41] 「意」字,《金藏》作「言」。
[42] 「譯」字,《義演》牒文、《金藏》作「譯」,余作「釋」。
[43] 「釋」,《金藏》作「解」。
[44] 「不離識故」,《金藏》有,余無。
[45] 「亦名唯識」後,《金藏》有「諸心所法雖不離識,非識實性,故
名唯」十五字。靈泰《抄》牒文並有「識」字;但謂十六字「此疏剩文也」。
[46] 見《解深密經》卷二、《瑜伽》卷七十六。
[47] 《解深密經》卷二云:
若諸有情廣說乃至﹝即指上文所說「已種上品善根,已清淨諸障,已成熟相續,已多修勝解」﹞,未能積集上品福德智慧資糧,性非質直;非質直類,雖有力能思擇廢立,而復安住自見取中。彼若聽聞如是法﹝「謂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已,于我甚深密意言說﹝依三種無自性性說﹞,無有力能如實解了。于如是法,雖生信解,然于其義,隨言執著︰謂一切法決定皆無自性,決定不生不滅﹝藏文作「決定不生,決定不滅﹞,決定本來寂靜,決定自性涅槃。由此因緣,于一切法獲得無見﹝藏文作「med par lta ba/」﹞及無相見﹝藏文作「mtshan bid med par lta ba/」﹞。由得無見、無相見故,撥一切相皆是無相。誹撥﹝即損減﹞諸法遍計所執相、依他起相、圓成實相。何以故﹝藏文有「依殊勝義謂」﹞?由有依他起相及圓成實相故,遍計所執相方可施設﹝藏文作「亦得了知」﹞。若于依他起相及圓成實相,見為無相,彼亦誹撥遍計所執相。是故說彼誹撥三相。
[48] 「依他」,謂依他而起之所遍計。
[49] 「依他唯識」,謂依他起相,唯是識故。
[50] 是處「計所執」應是「計所執所依」五字,或「依他起」三字。安
慧以前如世親解《攝論》﹝釋論卷四﹞「由二性」及「由種種」云︰
「由二性」者,由于一識安立相、見﹝藏文為「有相」作「rgyu mtshan dav bcas pa/」;「有見」作「lta ba can/ 」﹞。即此一識﹝相當「自體分」。雖未用「自證」等名,如陳那等,但一識二分,其義甚顯。三相成立唯識中第一相即「由唯識」。世親云「一切諸識皆唯有識,由所識義無所有故」﹞,安立相、見;即此一識,一分成相,第二成見。眼等諸識即于二性安立種種。謂一識上,如其所應,一分變似種種相生,第二變似種種能取。若就意識,即以一切眼﹝處﹞為最初,法﹝處﹞為最後,諸識為相﹝分﹞,意識識為見﹝分﹞。由此意識遍分別故,似一切識而生起故。又于三﹝相﹞中,唯就意識以為「種種」。所取境界不決定故。其余諸識,境界決定。又﹝余識﹞無分別,意識分別,故唯于此,安立第三種種相見。是故于此意識,具足安立唯識。
三相成立唯識尚有多文重申。舉此可知一識體上有相、有見二分,于二分上變似種種。均為依他起性。
玄奘譯《攝論‧無性釋》卷六,解識與二分非一非異時,直作三分,依義順申為之補充。雖文內或無如藏文所傳,但義內部實有之。如云︰
此唯識性,即是其義,云何義無?為遮此難,故先說言「入唯識性」。謂此識義亦無義性,非唯外義是無所有。若無義性,云何得有十二處教?云何世間﹝悟入﹞有義言說?為遮此義,故次說言「相、見二性」。雖無實義,識似內外二義﹝藏文只作「外義」﹞顯現。無始﹝藏文作「有義」﹞言說薰習力故,識似義轉。似了別用,說名為見。故不相違。為唯悟入似相似見,識別種類?為不爾耶?為答此問,故說悟入「及種種性」。謂唯一識所取、能取性﹝藏文作「事」﹞差別故,于一時間分為二種。又于一識似三相現︰所取、能取及自證分,分為三相。如是三相,一識義分,非一、非異。如余處辨﹝卷四云「于一識中有相、有見,二分俱轉,相、見二分,不即,不離(藏文無「不即不離」四字)始從眼識,乃至身識,隨類各別變為色等種種相識,說名相分(藏文作「rgyu mtshan dang bcas pa/」)。眼等諸識了別境界能見義邊,說名見分(藏文作「lta ba dav bcas pa/」)。又所取分名相,能取分名見,是名『二性』」﹞。于一識上有多相現﹝藏文作「自證有多行相」﹞,故名「種種」﹝卷四云「『由種種』者,種種行相而生起故。于一識中一分變異似(藏文作「現起為」,下一同)所取相,一分變異似能取見。此之二分各有種種差別行相俱時而起。若不許一識一時有種種相,應無一時覺種種境」﹞。
以下以意識為例,解種種相,與上引世親釋卷四文大同。
[51] 與世親、無性「一識體上一分成見,一分成相」說不同。
[52] 「不離于識」,此謂不離于見分。
[53] 「似計所執」,謂以有似無。
[54] 《攝論》兩釋卷四成立唯識由三相,本無有義,似義顯現。即同護
法、陳那三分義。
[55] 「等」,謂難陀等。
[56] 「等」,謂世親、無性等。
[57] 「等」,謂親光等。
[58] 在此論中,護法但說三分,同大多數師義。
[59] 見本論卷第二中。
[60] 「與」字後,《義蘊》牒文有「師」,《金藏》作「之」。
[61] 「彼」字,《金藏》無。
[62] 如本論卷三說阿羅漢。
[63] 「第二」,謂判文第二。
[64] 謂別解三句頌文。
[65] 余本作「已別釋字」,《金藏》為「已別釋變」。今順文意,依《金
藏》改。
[66] 「等」,謂包括了世親、無性。
[67] 「無」,金陵本誤作「元」。
[68] 「生」字,《金藏》作「者」。
[69] 「擊」字,金陵本作「系」。
[70] 「聖教名我、法者」,是有體施設假。「彼」字,《金藏》無。
[71] 「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此是無體隨情假。
[72] 「者」字,《金藏》作「若」。
[73] 「此」字,《金藏》有。余無。
[74] 「我」字,《義蘊》釋金藏作「于」,余作「我」。
[75] 「為假我法」,《金藏》作「為我、為法」。
[76] 「假」字,《金藏》無。
[77] 「聞此」,《金藏》作「此聞」。
[78] 此即二解中之第二。
[79] 謂七識心、心所。
[80] 應作「分別薰習」。
[81] 「皆」,從《金藏》,余作「法」。
[82] 即護法義:六、七識有虛妄分別。
[83] 即安慧義:總八識皆虛妄分別。
[84] 《述記》卷二末引《解深密經》及《瑜伽》卷七十六,亦說于圓成
實起執。即疏緣亦許。
[85] 謂別無依于總無之上。
[86] 「損」字下,《金藏》有「壞」字。
[87] 「根」字,《金藏》無。
[88] 「覺愛」,即菩提留支,梵作「bodhiruci」。
[89] 即菩提留支所譯《唯識二十論》之首偈。
[90] 前偈頌真諦所譯《大乘唯識論》譯為:
實無有外塵,似塵識生故;猶為翳眼人,見毛、二月等。
玄奘譯本無此頌。
[91] 「大迦多衍那」,梵文為「mahakatyayana」。
[92] 「娑」,原論、《金藏》均作「娑」,余誤作「婆」。
[93] 「娑刺拿」,梵文為「sarana」。
[94] 語見玄奘譯《唯識二十論》。情節詳見《樞要》卷上及《唯識二十
論述記》卷四。
[95] 「自」字,《金藏》作「妄」。
[96] 即所執非因緣所生我、法。
[97] 「前所變」,謂相、見。
[98] 「三釋」,三師所釋。
[99] 即別無見、相二分故。
[100] 即無體隨情假。
[101] 「我、法」,謂似我、似法。
[102] 即見、分相分。
[103] 「有」字,《金藏》有。
[104] 「宰」字,《金藏》無。
[105] 非因緣生。
[106] 謂遍計所執。
[107] 謂非因緣生。
[108] 謂增益有。
[109] 「識」,謂依他起。
[110] 此顯唯識教為中道之教。
[111] 即執實有非緣生法。
[112] 「此」,謂初二兩種判文中。
[113] 編按:此下,《大正藏》有一問:「問:內境是有,外境都無。皆
依內識而說為假。彼及內識,為世俗有?亦勝義耶?」《疏翼》缺。
[114] 「依」字,《金藏》誤作「作」。
[115] 「者執」二字,《金藏》無。
[116] 「者說」二字,《金藏》無。
[117] 「無」字下,《金藏》有「故」字。
[118] 「其」字,《金藏》無。
[119] 「者說為」三字,《金藏》無。
[120] 「者之所說」四字,《金藏》無。
[121] 謂本論卷第十末,如云︰
或識相見,等從緣生,俱依他起,虛實如識。
此是正義。
[122] 本論《述記》卷六十云︰
雖似難陀二分義,少分有異。親疏所緣二皆不實故。以疏所緣等取親相,不即親得,不為行相。
以所變相分為行相,即陳那義。
[123] 《述記》卷十末見相同異、同種別種,有三師說。以第二護法義
為正。第三師即安慧一分義,此中未及。
[124] 智周《演秘》云︰
若依四勝,相分雖假,形于勝義,是初勝義。即一向判為非實,故知但據殊勝說也。
[125] 謂難陀等。
[126] 與護法說少別,大意亦同。
[127] 《述記》前文云︰
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為,故名唯識。
[128] 「即是愚夫所計……」等二十四字,《金藏》有,余無。
[129] 智周《演秘》云︰
勝人知故,名為勝義;劣人所知,名為世俗。
[130] 謂:《法苑義林章》卷八〈二諦章〉以三門分別︰一、顯名辨體,
二、三乘淺深,三、相攝問答。
[131] 〈二諦章〉謂此解乃護法所說,又云︰
此諦理應名隱、顯諦。隱覆空理,有相顯現。如結手巾為兔等物,隱本手巾,兔相顯現。此亦如是。今隨古名,名世俗諦。梵云:「三佛栗底」﹝梵文作「sajvrti」﹞,故以義釋,名隱、顯諦﹝《瑜伽》卷三十六云「謂于世間色等想事所有色等種種假說,名諸世俗」﹞。又復性墮起盡,名之為「世」。體相顯現,目之為「俗」。世即是俗,名為「世俗」,持業釋也。或世之俗,義亦無違。
[132] 〈二諦章〉云︰
「諦」者,有如實有,無如實無。有無不虛,名之為「諦」。世俗即諦,持業釋也。世俗之諦,依士釋也。
[133] 〈二諦章〉云︰
「勝」﹝梵文作「parama」﹞謂殊勝。「義」﹝梵文作「artha」 ﹞有二種︰一、境界名「義」,二、道理名「義」。第四勝義﹝即勝義勝義,亦名義勝義﹞,諸論多說。勝即是義,持業釋名。或四勝義,皆勝之義,依士釋也。論說依他、圓成二性隨其所應根本後得二智境故﹝本論卷八云「無分別智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所以諸教多以真如體勝,持業得名,實通依士。其無漏真智隨在何諦,亦以勝為義。真如為境故。通有財釋。
《瑜伽》卷七十二云︰
問︰真如有何相?答︰正智所行相。問︰正智有何相?答︰真如為所行相。
[134] 本論及《辯中邊》作「假世俗﹝梵文作「prajbapti sajvrti」﹞」。《瑜
伽》、《顯揚》、〈二諦章〉作「世間世俗」。
[135] 〈二諦章〉云︰
「世間世俗」者,隱覆真理,當世情有,墮虛偽中,名曰「世間」。凡流皆謂有,依情名假說,名為「世俗」。
《瑜伽》卷六十四出體云︰
所謂安立宅、舍、瓶、盆、軍、林、數等。又復安立我、有情等。
本論卷八及《辯中邊》謂依第一根本真實遍計所執性建立。
[136] 前二論作「行世俗﹝梵文作「pratipatti sajvrti」﹞」,後二論及〈二
諦章〉作「道理世俗」。
[137] 〈二諦章〉云:
「道理世俗」者,隨彼彼義,立蘊等法,名為「道理」。事相顯現,差別易知,名為「世俗」。
本論卷八及《辯中邊論》謂依第二根本真實依他起性建立。
[138] 「證得」,《金藏》作「方便」。
[139] 前二論亦作「行世俗」。
《述記》卷五十二云︰
第三﹝世俗﹞攝者,心上變似四諦相理,不離于事,依他起攝。
後二論作「證得世俗」。
[140] 《顯揚》卷六云︰
謂安立預流果等,及安立彼所依住法。
[141] 〈二諦章〉云︰
「證得世俗」者,施設染淨因果差別,令其趣入,名為「證得」;有相可知,名為「世俗」。
[142] 前二論作「顯了世俗﹝梵文作「udbhavana sajvrti」﹞」,後二論作
「勝義世俗」,藏文《瑜伽》作「don dam pa’i kun rdzob/」,《瑜伽》
《瑜伽》卷六十四云︰
又復安立,略有四種︰謂如前說三種世俗,及與安立勝義世俗即勝義諦﹝依藏文及《顯揚》卷六文應作「及與由勝義世俗安立勝義諦」﹞。由此諦義不可安立,內自證故,但為隨順發生此智,是故假立。云何非安立真實?謂諸法真如。
[143] 「設」字,《金藏》作「說」。
[144] 〈二諦章〉云︰
勝義世俗者,妙出眾法,聖者所知,名為「勝義」。假相安立,非體離言,名曰「世俗」。此中世間即世俗諦,乃至勝義即世俗諦,皆持業釋。
[145] 「勝義」,梵文為「paramartha」。
[146] 本論卷九及〈二諦章〉作「世間勝義」。〈二諦章〉云︰
事相粗顯,猶可破壞,名曰「世間」。亦聖所知,過第一俗,名為「勝義」。
[147] 「謂」字,《金藏》無。
[148] 「處」字,《金藏》有。
[149] 即依依他起性建立,與俗諦中第一世間世俗迥別。
[150] 本論卷九及〈二諦章〉作「道理勝義」。
[151] 謂過俗諦中第二。
[152] 〈二諦章〉云︰
知斷證修因果差別,名為「道理」。無漏智境﹝亦依他起性﹞過前二俗,名為「勝義」。本論卷八及《辯中邊論》說三勝義中「行勝義﹝梵文作「pratipatti paramartha」﹞」,即此中收。
[153] 本論卷九及〈二諦章〉作「證得勝義」。
[154] 即過俗諦中第三證得勝義。
[155] 〈二諦章〉云:
聖智依詮空門顯理,名為「證得」。凡愚不測,過前三俗,名為「勝義」。
本論卷八及《辯中邊論》說三勝義中「得勝義﹝梵文作「prapti
paramartha﹞」,即此中收。
《述記》卷五十二云︰
因證顯故。約得辨故。
[156] 本論卷九及〈二諦章〉作「勝義勝義」。
[157] 「真」字,《金藏》有,余無。
[158] 「一實真如」,本論卷九作「一真法界」。
[159] 「已」字,《金藏》作「故」。
[160] 「俗勝義」,即「勝義世俗」。
[161] 〈二諦章〉云︰
體妙離言,迥超眾法,名為「勝義」。聖智內證,過前四俗,復名「勝義」。
本論卷八及《辯中邊論》又說:三勝義中,第一「義勝義﹝梵文作「artha paramartha」﹞」即此中收。即《瑜伽》所說「非安立真實。」
[162] 「可」字,《金藏》作「所」。
[163] 「真」,即勝義。
[164] 見《瑜伽論》卷六十四前半。
[165] 見〈二諦章〉。
[166] 道邑《義蘊》云︰
《瑜伽》雖有四俗,而無四真。彼但立──非安立諦也。
《顯揚》同。
[167] 《金藏》作「實非」,余作「非實」。
[168] 第二俗攝。
[169] 第二俗體用。
[170] 《金藏》作「諦攝」,余作「真諦」。
[171] 即〈二諦章〉,如云:
第四勝義,不能自勝,待于四俗,故名勝義。故前三真,亦名為俗。第一世俗,不能自俗,待于四真,名為世俗。故後三俗,亦名為真。第一勝義,待一俗名勝﹝即舊二諦義﹞。第二勝義,待二俗名勝。第三勝義,待三俗名勝。第四勝義,待四俗名勝。第一世俗,待四真名俗。第二世俗,待三真名俗。第三世俗,待二真名俗。第四世俗,待一真名俗。故若有俗時,亦必有真。若有真時,亦必有俗。俗是真家俗,真是俗家真。有俗亦有真,無真亦無俗故。非遣依他而證圓成實。非無俗諦,可得有真,真俗相依而建立故。如是所說四種二諦,經論雖有,諸德雖傳,然諸後學未能疏演。基隨翻譯之次略纂所聞,其間委細,後更咨審。所以編集以為一章,庶後學徒詳而易矣。可謂義高千葉、理光萬代。讚詠吟諷,何以暢其歡情?所恨徒向伯牙之琴,虛蓋卞和之璧耳。
[172] 第一頌上三句「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
[173] 《金藏》作「宗」,余作「家」。
[174] 「釋」下十四字《金藏》有,余無。可見本論及《述記》多解乃玄奘所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