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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兩大定律

周叔迦

第一章 因果循環律

佛教最重要的理論,就是因果循環律。但是其他的哲學及宗教也談因果,只是他們所談的,但說因果而不循環。所以他們所說的因果,只是片段的,而不能圓滿究竟。我們日見的一切事物,可以說具足三種定律。

第一:沒有無因而生果的。

第二:沒有有果而無因的。

第三:沒有果不成因而再生果的。

譬如一顆樹開花,花結成果,果一定可以再長成樹,樹又開花,如此循環無窮。又如科學上熱能生動,動能生電,電又可以生熱,熱還生動,如此也是轉變相生,無窮止的。所以宇宙間的一切事物都是由因生果,果還成因,因又生果,如此循環。

佛教所說的因果是什麼東西的因果呢?儒教談因果是為善受福,為惡受禍。所以《易經》說:「積善之家必有余慶;積不善之家必有余殃。」道教談因果是禍福相倚,所以說:「塞翁失馬,焉知非福。」佛教所談的固然也是善惡的因果,但是這不是佛教根本的意義。佛教主要的因果循環律,是對于心理說的。佛教總分顯、密二派:顯教從理人手,密教從事人手。從理人手的主張「心理萬能」「心遍一切」,可以說是唯心的。從事人手的,主張「離事無心」「事即是心」,可以說是唯物的。所以顯教說「三界唯心,萬法唯識」。但是心理的個體,當然是無從測知的。事業即是心理的表現。所以佛教所談的,最注意在事業的因果。在平常人以為事業做了後,不過在歷史上有一個痕跡而已,那事業的本體是等于虛空而不可得的了。俗話說:「作完算完。」不僅身體的作為是作了算了,那口中所說的也說完便算沒有了。心里所想的更不成問題,只是等于風或影而已。佛教不然,他說身所作的、口所說的、心所想的,都是心理的表現,雖然表現的狀況不一樣,同是一種事業,事業即是能力的別名。心理既然是因果循環,這事業的功能當然是不滅的了。不過事業的成就必須種種條件完備。譬如走路,必須有立場、有腿,有路、有知識、有運動方能走,缺任何一件便一步也不能走。所以佛教對于一切身、口、意三種事業總名叫作「集諦」。諦是誠實不虛的意思。集諦在因果論上是處于因的地位。因為事業的成就由于心理的支配,事業的表現有時相同,而所以成就這事業的心理可以完全相反。所以集諦是含有兩大部分:一是心理,二是事業。

由于心理及事業的因,便發生宇宙人生的果。但是人生宇宙,仍然是心理和事業而已。所以與集諦的心理事業不同的,那是可然的心理、可然的事業,這是必然的心理、必然的事業。一種思想,或一件事業,可以作,可以不作,或是本來不必作而竟然作了,這便是可然的心理和事業。這是因。在某一種環境之下,不得不如此想,如此作,這便是必然的心理和事業。這便是果。因為由于可然而後發生必然,在必然中又起了可然的心理和事業。這必然果又成因,因又生果。這必然的心理和事業,佛教中叫作「苦諦」,因為是不自在的。這苦諦的成分,是由于物質、感覺、思想、行為、情識五種總集成的。每一種之中,當然各含有多種的差別。

佛教對于世間的解釋,只是由集諦的因生苦諦的果而已。要求超世間的受用,當然先要滅除因。因滅自然果滅。佛教是教人對可然的心理及事業有一定的修養及訓練。這種修養叫作「定」、「慧」。這修養的方法就是定和慧的種類,在佛教中卻是有很多很多的種類。也可以說一切佛教所談的,無往而不是對于這兩個字的發揮。這定慧二種修養是不可偏廢的,或是畸重畸輕的。這總名叫作「道諦」。

由于道諦的因,得到滅諦的果。如何是滅諦?這是由于佛教宗派的不同,而所希望、所解釋的不同。簡單地說,一切苦滅叫作「滅諦」。或者是說,一切功德圓滿了,一切過惡免除了,是「滅諦」。

佛教既然是根本求覺的,所以他最反對的就是不覺。他說世間的一切都是由于不覺而成的,不覺是一切的初因。由于不覺,所以有種種的活動,永遠是遷流不息的。由于一切遷流的活動,所以有情知。由于情知,所以有心物的相依相待。由于心物的相依待,所以有身心的作用。由于身心的作用,所以有外事的接觸。由于外事的接觸,所以有感覺。由于感覺,所以有好惡。由于好惡。所以有趨避求舍。由于趨避求舍,所以有種種作為。由于作為,所以有生存。由于生存,所以有滅亡。由于滅亡,所以仍然是不覺。如此因果循環,在人一念心生、一件事業成就,都是完全由于這十二件因果的循環而不缺一件的。

將這一念一事的因果延長了,對于人的一生來解釋也可以。由于不覺,所以有種活動。這是過去的一切人生及宇宙。由于過去的一切人生及宇宙,所以有今生自我的情知最初生起,即是受胎之時,受胎之後,便心物相依待,這是受胎後一個月內。心物相依待,所以有身心,這是受胎後一月至出胎。由于身心,所以有接觸,這是從初生至三四歲時。由于接觸,所以有感覺,這是從五六歲至十二三歲。由于感覺,所以有好惡,這是從十四五歲至十八九歲。由于好惡,所以有趨避,這是二十歲以後。由于趨避所以有作為,這是一直到老死。由于作為,所以有生存,這是由于現在的作為而成就未來的一切人生宇宙。有未來的生存當然有未來的滅亡。

這十二種因果循環在佛教中叫作「十二因緣」。他另有種種的專門名稱。不覺叫作「無明」,活動叫作「行」,情知叫作「識」,心物相依叫作「名色」,身心的作用叫作「六人」,外事的接觸叫作「觸」,感覺叫作「受」,好惡叫作「愛」,趨避求舍叫作「取」,作為叫作「有」,生存叫作「生」,滅亡叫作「老死」。

聯貫起來便是: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名色緣六人;六人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死。這無明及行是集諦,無明是心理,行是事業。識以至受是苦諦。愛取是心理,有是事業,這二種又由集諦。生老死是苦諦。所以十二因緣是由集生苦,苦又生集,集還生苦的理論。

至于那滅諦、道諦的出世間因果,即是「無明滅則行滅,行滅則識滅,識滅則名色滅,名色滅則六人滅,六人滅則觸滅,觸滅則受滅,受滅則愛滅,愛滅則取滅,取滅則有滅,有滅則生滅,生滅則老死滅」。這里的無明滅、行滅、愛滅、取滅、有滅是道諦,是因;其余的七種滅是滅諦,是果。佛教是主張超世間的;當然是以道諦為惟一所遵守的義務,便是如何能令無明滅以及有滅等等。換一句解釋,佛教的修養是專門對治無明、行、愛、取、有的。這是佛教一切宗派種種方法惟一的作用。

第二章 不生不滅律

佛教雖然說因果循環,同時卻又說不生不滅。這兩種定律是相輔而行,缺一不可的。普通哲學及其他宗教談到真理,即是人生宇宙的本源。雖然東方西方有若干的派別,但是總計起來不外乎兩種不同的觀念:一派主張萬物是不斷的生起;一派主張萬物是相續的消滅。佛教認為這兩種觀念都是不徹底的。只見了生物的外表而未曾推測到生滅的所以然。因為萬物由生滅而成,所以萬物一定不是萬物,便是生無可生、滅無可滅了。

于今先談所以生的道理。普通哲學及其他宗教所說生的原因,不外乎八種:有說是上帝造成的,有說是天所生的,有說由一種和合的能力,有說由于時間的,有說從性命生的,有說由于變化的,有說是自然的,有說是由最小的點積成的。至于談到因果相生的相狀,也可以分為九種不同的學說:有說因就是果的,有說因果互異的,有說因中先有果的,有說因中先無果的,有說從自己生的,有說從別的生的,有說從自己與其他共生的,有說實在有生的,有說完全無生的。這些不同的解釋雖然有極端相反的,但是他們的出發點卻完全相同,就是認為因和果都是實有。于是揣摩推測這實的因果如何相生,便臆造出許多不符事實的理論來了。佛教為使人明了因果所以循環的原理,所以說不生不滅。因為假使那所生的果是實有的,他所以生的道理不外乎四條路:第一是從自己生自己,第二是從其他生自己,第三是從自己和其他合起來生自己,第四是無因而生了自己。但是都不可能。這第一,凡是事物不能從自己生自己。如何是從自己生?那主張因中有果的說:有布做衣服,實在是用衣服做衣服;由種生芽也實在是芽生芽。這是決不可能的。何以呢?若是先已有衣服,便不用再去做衣服了;若是先無衣服,又用什麼去做衣服呢?況且用自己生自己,便應當不假外緣,如此那所生的自己還應生自己。一層一層相生,便應當一時生無窮的自己了。第二,凡是事物不能從其他事物生。如何是從他生呢?譬如用布做衣服、由種出芽。這也是決不可能。何以呢?從他生有兩種:一種因滅果生,一種因不滅而果生。那因不滅果生,如由布做衣,但是布作成衣的時候,布仍然是布,並未曾生出如何特別的事物來。那因滅果生,如由種出芽,那已經爛壞的種,消滅了,無體性了,如何能有生芽的作用呢?第三,凡是事物不能從自己與其他共生。何以呢?自既不能生,他也不能生,當然自他合也不能生。譬如一盲不能見,二盲還是不見。第四,凡是事物不能無因生。假如無因生,那一切宇宙人生社會都不能成立,因為一切都雜亂了。然而事實上,一切都有條理,桃核一定長桃樹,結桃子。既然四條路都走不通,然而事實上有事物發生,可見得那所生的事物決不是實有。所生的事物既然不是實有,便是無實體。無實體的生,可以算是生嗎?所以決定是不生了。

于今再談那能生的因。因就是所以生果必須的條件。這條件也可以叫作因,佛教中又叫作緣。但是一切事物心理生起所需要的條件,不外乎四種:第一是因緣。這是生果所需要的直接本質,而又是果所依附的。第二是增上緣。這是生果所需要的間接事物。譬如由種子生芽,種子是因緣,日光水土人工是增上緣。一切外界的事物只需要這兩種緣。至于心理的生起,除了這兩種緣外,還有兩種。第三是等無間緣。就是由于前一念的心理消滅,所以後一念的心理才能生。如同前邊的人走一步,後邊的人方能進一步。這前念是後一念的等無間緣。第四是所緣緣。就是能生識,而在識中又有他的相貌。在普通,說色是眼識的所緣緣,聲是耳識的所緣緣等。但是佛教唯識宗對于這一緣另有很深奧的解釋,于今且不談了。

我們于今研究所以從緣生的道理:第一,所生的果是實在嗎?第二,若是實在,是從緣中生出來的呢,還是從緣外生出來的。第三,能生果的眾緣是實有的嗎?第四,若是實有,這緣中原來是有果呢,是無果呢?這四種情狀都不可能。因為根本緣就不是決定的。由于看見了果,然後推測到他所以生的原故,便指定某某是緣。可見得緣的決定是要先有果的。若是無有果,對于什麼說緣呢?既然果先緣生,當然緣不能生果了。若是說緣不是緣,只是事物,譬如種子日光水土等對于生芽,並無所謂緣,種子只是種子,日光只是日光,那是緣尚且不能生果。那不是緣的,彼此既無關系,更不能生果了。再者,緣中若是原來有果,那緣便無用了。因為果已經有在那里了。緣中原來無果,那對誰說是緣呢?

于今再詳細將一種一種的緣來檢查。因緣之中若是先有果,那便不是他能生果,因為果已經有了。因緣之中,若先無果,那便也不能生果,因為他與其余不是緣的相同了。因緣之中若是也有果也無果,那也不能生果,因為這叫作半有半無,就兼有上邊有果無果二種錯處。況且有無是相反的情形,不能在一緣中同時有相違反的事實。由此可見得因緣不能生果。

人的心理是前一念滅了後一念生。當前一念滅時,後一念是已生是未生?若是已生,便用不著他這次第緣。若是未生,對誰說是次第緣呢?再則,凡是有作為的事物,都是當時生當時滅的,所謂即生、即滅、剎那皆空的。那前一念有暫時的存在沒有?若是沒有,便不能成為次第緣;若是有,便不是有作為的生物了。那後一念心生時,前一念已經滅了。滅了的事物何以還能作緣呢?若是滅了還能作緣,便是常在,那便無有轉變了。若是說正在滅時能作緣,那滅時是半滅半未滅,仍不出前邊所說的范圍。所以次第緣不能生果。

凡是能引生情識而情識上有他的相狀的是所緣緣。但是佛教說一切真理非真理,乃至宇宙、人生、心物都是空而無想的。這理雖然現在來不及說,然而是極玄妙真實的。這空而無相的,如何能是有相的所緣緣呢?

假使一切事物有實體,可以說這事有了便有那事。但是增上緣事物的本身也是要從眾緣生起的,從眾緣生的便無實體。無實體便不是實有。既然不是實有,如何說這事有了便有那事呢。如此便無增上緣。可見,四緣的理論是對那凡人執著心物或有或無的,所以佛教說四緣生。說四緣生正是顯假名不生。

因緣之中求果不可得,如何說果從四緣生?四緣中無果而有果生,如何不從不是緣的生呢?果是從眾緣生,但是眾緣在果未生時不是緣,在果已生後也不是緣,眾緣便無自體。無自實體便是無有。無有的事物如何能生果呢?以上三問都不能回答。可見得果不從眾緣生。是緣的事物既然無有,那不是緣的事物當然也沒有了。所以果也不能從不是緣生。既然不從是緣生,又不從不是緣生,便是無有果。果既然無有,當然也無所謂是緣不是緣也。這便是一切不生的道理。

于今再談萬物相續的消逝是如何消逝的。萬物的消逝是由于原來已經消逝而消逝呢,還是由于原來未曾消逝而消逝呢,還是在正消逝的時間中消逝呢?若是本來已經消逝,便不能再消逝了,因為是已經消逝了。若是本來未曾消逝,便也不能消逝,因為是無有消逝的可能。正在消逝的時間就是半逝半未逝,仍然不出乎上邊兩種理,所以也不能消逝。

在前邊三時之中,普通都是以為消逝的時間中有消逝。因為凡是有作用的地方,便有消逝,而作用正由于消逝的時間,可見得消逝的時間中有消逝。這種理論有許多錯誤。第一,消逝是一件事,時間又是一事;時間並不含有消逝的意義。由于消逝的事實然後說消逝的時間。若是離了消逝的事實,便無有消逝的時間了。消逝的時間既然無實體,如何能說消逝的時間中有消逝呢?第二,若說決定是消逝的時間中有消逝,便是消逝的時間與消逝的事實是同時對立而各不相因的。如同牛的兩角。事實上是不如此的。第三,若是消逝的時間中有消逝,豈不是有兩個消逝的事實了嗎?一是由于消逝而有消逝的時間,二是消逝的時間中有消逝。第四,若是有兩個消逝的事實,便是有兩個消逝的個體了。一件事物而同時要有兩個消逝的事實,兩個消逝的個體,這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見得消逝的事實是在任何處覓不得的。

若說是有消逝的個體,也不然。第一,離了消逝的個體便無有消逝的事實。消逝的事實既然不可得,如何說有消逝的個體呢?第二,那消逝的個體是已經消逝而後消逝呢,是未消逝而後消逝呢?兩者都不可能。除了這兩種之外又別無第三種。第三,若是說有消逝的個體運用消逝的事實,這也不然。若是離了消逝的個體有消逝的事實,方可以說消逝的個體運用消逝的事實,但是離了消逝的事實便無有消逝的個體了。第四,若是消逝的個體運用消逝的事實,豈不是有兩個消逝的事實了嗎?一是由于消逝的事實成立消逝的個體,二是由消逝的個體再運用消逝的事實。第五,若是消逝的個體能用消逝的事實,便是消逝的個體與消逝的事實同時對立而各不相因的。並且先有消逝的個體而後有消逝的事實,也是與實情不相符的。

再說消逝的起端在何處?未消逝中不能有消逝的發端,因為是不消逝。已消逝中不能有消逝的發端,因為是已消逝。消逝的時間中無有消逝的發端,因為是半消逝半未消逝。再者,未有消逝的發端,當然無有消逝的時間及已經消逝,而只有未消逝。又在消逝的時間及已經消逝中,也不能有消逝的發端。這未消逝就是未曾發生消逝。既然未有消逝的發端。當然也無消逝的事實及消逝的個體。如此,這已消逝未消逝及消逝的時間都是不可得的。

若是說消逝由于有存在的事實及存在的個體,這也不然。這存在的消逝的個體能存在呢,還是不消逝的個體能存在呢?消逝的個體不能存在,因為未停止消逝,而消逝是與存在相反的。那不消逝的也不能存在,因為消逝的事實,息滅了方說存在,若是本來無消逝,當然也無所謂存在了。離了消逝及不消逝之外更無第三種可以存在的了。若是說消逝的個體能存在,這也不然。因為離了消逝的事實便無消逝的個體。消逝的個體既然在消逝的狀態中,如何能存在?這存在與消逝是相反的呀。況且消逝的個體能存在,是在消逝的時間中存在呢,是在未消逝中存在呢,是在已消逝中存在呢?三處都不能存在。所以無有消逝,也無有存在。如此也無流行也無止息。那前章所說無明緣行乃至老死,便是流行;無明滅則行滅等等,便是止息。所以《心經》中說:「無無明亦無無明盡,乃至無老死亦無老死盡了。」

再說消逝的事實與消逝的個體是一個呢,還是不是一個呢?若是一個,這因緣的道理便錯亂了。由于消逝的事實方有消逝的個體,由于消逝的個體方有消逝的事實。在相待之中這消逝的個體是常在的,消逝的事實是無常的。若是二者是一個,便應當全是常或全是無常了。若是二者不是一個,便是二者各自獨立。有消逝的個體未必有消逝的事實,或是有消逝的事實未必有消逝的個體。這都是與實情不符的而且不可能的。由此可見,消逝的個體與消逝的事實是由一種事實而成立、或是由于兩個事實而成立,都是不可能的。除此以外別無第三種可以成立的事實。可見得無有消逝的事實也無消逝的個體。

假定由于某一種消逝的事實而後證明這消逝的個體,這消逝的個體便不能用這某一消逝的事實。因為未有這消逝的事實的時候,無有消逝的個體,也無有消逝的時間及已消逝和未消逝,而這消逝的個體又必須要由消逝的事實而後成立,豈不是二者永無成立之可能了。假定由于某一消逝的事實而後證明這消逝的個體,這消逝的個體便不能用另一消逝的事實,因為一個體之中,不能有兩個消逝的事實。若是本來實有消逝的個體,豈不是這消逝的個體不由于消逝的事實而成立,便是與這未消逝、已消逝、消逝的時間都無關系了。若是本來實無消逝的個體,只是由于消逝的事實而後有;那在先未有消逝的事實時候,什麼個體能用這未消逝、已消逝及消逝的時間呢?若是先實有消逝的事實,不由于消逝的個體而成,這事實的未消逝、已消逝及消逝的時間豈不是與消逝的個體永無關系了嗎?若是本來實無消逝的事實,那消逝的個體有什麼作用呢?由此可見,根據消逝的事實而說有消逝的個體,根據消逝的個體說消逝的事實,根據此二者說消逝的趣向,都不能說一定有,也不能說一定無,只是一些假定的名字,如同影子相似而已。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