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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唐律對唐前期寺院經濟的制約

鄭顯文/于鵬翔

[北京]中國經濟史研究,1999年第3期

94-101頁

【作者簡介】鄭顯文,33歲,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所,博士。北京,100088。 于鵬翔,45歲,吉林四平師范學院歷史系,副教授。四平,136000。

【內容提要】唐代建立之後,鑑于以往的經驗教訓,立即著手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法規,來加強對寺院經濟的限制。唐前期國家安定,統治者比較開明,各項法令制度執行得比較好,使寺院經濟按照封建統治者的政治需要緩慢地發展。寺院經濟在當時受到國家法令制度的制約,與國家的政治需要相一致。 【關 鍵 詞】唐律/唐前期/寺院經濟

佛教自東漢時期傳入中國以後,因受佛教戒律的制約,僧尼蓄財的現象並未出現。及至南北朝時期,由于王朝更迭頻繁,社會動盪不安,許多官僚貴族為尋求精神解脫,便將田產、財物大量施舍給佛教寺院;一些無依無靠的貧民也紛紛歸依寺所,靠耕種寺院的土地為生。寺院僧侶擁有了土地、勞動力和財產等,寺院經濟便在中國這塊土地上迅速發展起來。到了北魏、北周統治時期,由于佛教寺院廣占土地、隱匿人口、聚斂財物,已嚴重影響了封建政府的財政收入,引發了寺院與國家在經濟利益上的沖突,最終導致了兩次大規模的毀佛運動。但終整個南北朝時期,封建政府並沒有制定嚴格的法律制度來對寺院經濟進行限制。 李唐政權建立之後,鑑于以往的經驗教訓,從立國開始即制定了許多法令、法規,來加強對寺院經濟的限制。尤其是在唐前期,由于國家安定,封建統治者比較開明,各項法令制度貫徹執行得比較好,使寺院經濟按照封建統治者的政治需要緩慢地發展。「安史之亂」以後,唐前期制定的有關寺院經濟的法令制度大都遭到破壞,寺院經濟在無拘無束的環境下迅速發展,最終導致了寺院經濟與國家經濟的沖突,出現了會昌毀佛運動。因此,我們認為,唐代寺院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唐代法律制度的制約。

  一、唐前期頒布授田法令,對寺院僧侶占田進行限制

在封建社會中,歷代統治者為使自己政權穩固,都試圖把廣大的民眾束縛在土地上從事勞作,以期從農民身上搾取更多的財富。所以,每個封建政權都十分重視國家對土地的控制,自南北朝以來,由于社會動盪和王朝更迭頻繁,士族地主和普通民眾信奉佛教的人數猛增,佛教勢力發展迅速,寺院僧侶占有土地、隱匿人口的現象十分普遍。一些僧侶「驅策田產,聚積貨物」(注:《舊唐書•高祖紀》。),與國家爭奪土地和勞動人手,直接影響了封建政府土地政策的實施。 唐朝建國後,針對社會上出現大量無主荒蕪土地的情況,頒布均田法令,把土地分給農民,實行均田制度。李唐政府在頒布授予農民土地法令的同時,也頒布了僧尼授田的法令,這是唐以前歷代所沒有過的現象。 關于唐代僧尼受田的時間,目前學術界有三種說法:即武德說、開元說和不可考說。我們認為,唐代僧尼受田應在唐期建國後不久。據生活在太宗、高宗時期的僧人道世記載:「若是國家大寺,如似長安西明、慈恩等寺,除口分地外,別有敕賜田莊」,(注:《法苑珠林》卷77。)似乎此時已實施過寺院僧人授田制。另據貞觀二十年(646 年)朝廷田令官的奏說:「如佛教依內律僧尼受戒,得蔭田人各三十畝。今道士、女道士皆依三皇經,受其上清、下清,昔僧尼戒處,亦合蔭三十畝。此經既偽廢除,道士女道士既無戒法,即不合受田,請同經廢。」(注:《法苑珠林》卷69。)從這兩則史料中可以看出,國家對僧尼、道冠的授田在貞觀中已經實施過。 對于唐朝政府授給僧尼道士田的動機,有些學者認為是唐政府對北朝以來寺觀廣占田地既成事實現象的正式承認,(注:參閱韓國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第147頁。)是僧尼社會地位逐漸提高的表現。 而我們認為,唐代中央政府通過授田給僧尼道士,正是李唐政府試圖在經濟上控制寺院經濟發展的表現。在唐以前的北魏、北齊、北周和隋代,僧尼雖無授田之名,但他們卻可以通過兼併土地、國家賞賜財物、私人捐贈土地等形式,使之合法化。因此,在北朝歷代,僧尼占有土地的現象司空見慣,北魏、北齊、隋朝從而也就成為佛教寺院經濟迅速發展的時期。李唐政權正是在吸收了以前各朝的經驗教訓後才提出對僧尼進行授田的。 關于唐代僧尼受田的數量,據《唐六典》卷3 「尚書戶部」條記載:「凡田分為二等,一曰永業,一曰口分。丁之田二為永業,八為口分。凡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冠二十畝,僧尼亦如之」。此外,在現存的唐人碑文如《阿育王常住田碑》以及《法苑珠林》卷69、卷77中也都有僧尼受田的記載,可見唐代僧尼受田的確實行過。 寺院僧尼的受田,也與均田制上的農民一樣,有「退田」之說。當僧尼身亡,亦由政府收回或轉授其他僧人。《唐會要》卷59就有「其寺觀常住田聽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的記載。在「安史之亂」後,隨著均田制的瓦解,僧尼受田的制度也就不了了之了。 李唐政府通過頒布法令的形式對僧尼階層進行授田,解決了僧尼的基本生活問題,避免了僧侶濫占土地和直接向信仰群眾索取財物的情況,保證了國家均田制的實施。由于有了政府授田給僧尼這一前提,國家也就有足夠的理由頒布法令來對寺僧尼占田的數量及規模進行限制。如在唐朝前期,政府就多次對寺院的田產進行檢括。開元二十一年(733 年),唐玄宗命「檢括天下寺觀田」,少林寺田碾因系先朝所賜,「不令官收」。(注:《金石萃編》卷77。)此外,《通典》卷11鄭叔清在至德二年(757年)也說:「準法不合蓄奴婢、田宅私財」, 說明了寺院除授田外(除皇帝或皇帝批准的官僚賜田)占有土地的非法性。 對于寺院僧人占田過量的情況,唐政府頒布法令明確予以限制,如《唐會要》卷59載:「敕祠部:天下寺觀田宜準法據,僧尼道士合給數外一切管收,給貧下欠田丁,其寺觀常住田聽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過十頃,五十人以上不得過七頃,五十人以下不得過五頃」。唐政府通過上述一系列措施,試圖限制僧尼的占田數量,進而達到從經濟上控制佛教勢力的發展,而唐政府限制僧尼占田過量的前提就是對其授田。 但是,在唐前期,由于許多皇帝和貴族官僚信奉佛教,他們置國家的法令于不顧,把土地大量地賞賜給寺院,使寺院僧人廣占土地的現象仍很嚴重。早在武則天時期,就有「所在公私田宅,多為僧有」(注:《通鑑》卷205。)的記載。中宗時,寺院不但廣占土地, 而且還侵奪百姓之田。如《全唐文》卷19《申勸禮俗敕》中說:「寺院廣占田地及水碾磑,侵奪百姓。」睿宗時,在雍州竟出現了寺僧與太平公主為爭奪碾磑而打官司的情況。不過,僧侶占有大量土地在唐前期畢竟只是少數人,這些寺院僧人也都是與皇室官僚貴族有密切關系之人。像中宗時,慧范因與太平公主私通而被任命為聖善寺主,占田無數。儘管如此,這些僧人占田過量仍屬違法行為,其他絕大多數寺院僧侶還是依靠政府的授田來維持生活。所以說唐前期政府通過授田方式來限制寺院經濟的發展還是收到一定的效果。

  二、唐前期政府制定有關法令和法規,對依附于寺院的勞動人口進行限制

眾所周知,寺院經濟的一個突出特點即寺院僧侶在占有大量土地的同時,還必須擁有大量的依附勞動人口。自佛教傳入中國以後,佛教寺院的土地大都由寺院下層僧眾、依附于寺院的世俗百姓、寺院的奴婢或租佃給農戶耕種,上層僧侶或一些出家時間較長的僧人是不從事勞作的。南北朝時期,佛教寺院為不使自己的田地荒蕪,大量隱匿勞動人口,如北魏後期「天下多虞,王役尤甚,于是所在編民,相與入道,假慕沙門,實避調役」。(注:《魏書•釋老志》。)這些避役的農民進入寺院後,就成為寺院的勞動者。如僧人法顯出家後,「嘗與同學數十人,于田中刈稻。時有飢賊,欲奪其谷。諸沙彌悉奔走,唯顯獨留,語賊曰:『若欲取谷,隨意所取。』」(注:《高僧傳•法顯傳》。)到北朝後期,寺院的隱匿人口數目龐大,僅北齊時就有200多萬口。于是, 在北朝後期,寺院與國家爭奪勞動力的現象已十分突出,國家與佛教寺院經濟的矛盾日益尖銳,最後導致了周武宗的毀佛運動。 李唐建國後,除了對寺院僧人占有土地進行限制外,還對依附于寺院的勞動人口進行限制,盡量避免大量勞動力流入佛教寺院。其具體措施如下:   (一)對寺院僧尼的戶籍進行嚴格管理 佛教傳入中國以來,國家對僧尼的管理一直很混亂。甚至在隋朝初年,隋文帝仍「普詔天下,任聽出家。」(注:《隋書•經籍志》。)但這種情況未過多久,隋政府即設崇玄署,掌僧尼籍帳和度僧等事務。李唐建國後,在隋代僧官系統的基礎上,從中央到地方設立了一整套的機構,負責「編造僧尼籍,隸之于所在縣、州和尚書祠部。」(注:《新唐書•百官志》。) 關于唐代僧尼有戶籍制度,在唐代許多文獻中都有記載。如《太平廣記》卷98「佛陀薩」條記載;「有佛陀薩者,其籍編于歧陽法門寺」。《天台九祖傳》「左溪玄朗」條云:「朗九歲出家,日過七紙。如意元年,敕度配清泰寺。」《淨土往生傳》卷下也記述了他「十六歲落髮,隸本州大云寺」的情況。 凡是無籍的僧人,皆被視為偽濫僧,不但有隨時被強迫還俗的危險,而且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唐玄宗開元二年(714年), 即對無籍的偽濫僧進行了清算。當時中書令姚崇曾上書奏僧尼偽濫、妄自出家,應給予沙汰,唐玄宗采納了他的意見,命有司精加銓擇,「天下僧尼偽濫還俗者,多達三萬余人。」(注:《唐會要》卷47。)時過不久,唐玄宗再下《檢括僧尼詔》,對非籍僧尼進行檢括懲處。他說:「僧尼數多,逾濫不少,選經磨勘,欲令真偽區分,仍慮猶有非違,都遣括檢聞奏。憑此造籍,以為準繩。如聞所由條例非愜,致姦妄轉更滋生,因即舉推,罪者斯眾,宜依開元十六年舊籍為之,更不須造寫。」(注:《全唐文》卷30。) 此外,政府對寺院的數量也嚴格控制,嚴禁私自營造寺宇。《大唐六典》是唐代前期修纂的行政法典,其卷4 「祠部郎中」條記載:「凡天下寺應有定數,諸州寺總五千三百五十八,三千二百四十五所僧,二千一百一十三所尼」。每所寺院都要在當地的州縣注冊僧尼人數,以便國家統一掌握。以敦煌地區為例,在發現的許多敦煌文書中,都明確地記載著每個寺院的僧尼人數。法國學者謝和耐先生曾對敦煌幾個大的寺院僧尼人數做了詳細地統計,其表如下:(注:參見謝和耐:《中國五——十世紀的寺院經濟》漢譯本,甘肅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頁。) 寺名 僧人數 沙彌人數 寺院總人數 龍興寺 40(或記41)名 20名 60名 開元寺 24名 14名 38名 乾元寺 26名 16名 42名 永安寺 24名 14名 38名 金興明寺 39名 23名 62名

由此可見,政府通過對寺院數量的限制,進而控制僧尼出家的人數,把僧尼的人口牢牢地掌握在國家手中。   (二)李唐政府對僧尼出家進行限制,避免農業人口流入寺院 大量勞動人口以出家為名,逃避國家賦役,成為寺院的依附人口,是唐以前歷朝社會中所出現的通病,這也是北朝以來寺院經濟得以迅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唐代前期,李唐統治者頒布一系列法令,來對僧尼出家進行限制,以此來避免大量勞動人口流入寺院,並進而達到限制寺院經濟發展的目的。 若想控制國家均田制下的農民逃離土地流入寺院,就必須對僧人出家嚴格控制,唐政權建立後,對僧尼出家給予了嚴格的規定。僧尼出家必須取得政府發放的度牒,否則便視為非法。度牒的發放是由祠部來執行的。凡未取得度牒者,皆非正度。 那麼是不是僧尼只要出家就能獲得政府的度牒呢?事實並非如此。唐代僧尼出家有複雜的程序。唐代前期,僧尼取得度牒的途徑有如下幾種:一是試經度僧,即通過經文考試而取得度牒;二是賜牒出家,即每逢國家舉行重大活動或皇帝或皇室成員生辰壽誕等節日由皇帝賜牒出家;三是唐後期私人出錢買牒。 我們首先看一下試經度僧制度。關于試經度人,最早始見于唐中宗神龍元年(705年),「詔天下試經度人」, (注:《佛祖統記》卷40。)唐玄宗時該項制度普遍推行。如開元十二年(724年)六月, 玄宗敕有司試天下僧尼年六十以下者限二百紙經,每年一限誦七十三紙,三年一試,落者還俗。李唐政府對試經之事頗為重視,如西京長安、東都洛陽度僧尼,由「御史一人涖之」。僧尼道士如不能通經,不但不能得到度牒,也得不到政府的授田。只有「僧通經業,準上給田」。(注:《大唐僧史略》卷中。)。 唐代前期皇帝下詔度僧的現象也很普遍,唐前期幾乎每位皇帝都曾下詔度人。唐太宗下詔度僧的次數尤多,《全唐文》卷5 載有《度僧于天下詔》、《為戰陣處立寺詔》,卷9有《諸州寺度僧詔》等。 《釋氏稽古略》、《佛祖統記》等文獻也記述了唐太宗在貞觀三年、五年、九年、二十二年等多次度僧之事。此外,唐高宗咸亨中曾為皇后武則天母榮國夫人度僧,唐睿宗景云元年(710年)一次度僧道3萬余人等。 在唐前期,還出現過貴族官僚請度的現象。如武則天時,著名學者陳子昂曾為人作表請求出家剃度。他說:「請以當家子弟三兩人,奉為高宗大帝出家歸道,而孤煢在疚,遺囑未中,奏以哀號,實貫心髓」。(注:《全唐文》卷210。 )唐前期著名的佛學家玄奘也向高宗請求讓窺基出家,得到應允。 對于凡未經政府許可而出家的僧尼,即偽濫僧,國家法律對此處理極嚴。對于私度之人,按唐律明確規定:「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已除貫者徒一年。」對于私度僧監臨之官,私度僧人者,「一人仗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注:《唐律疏議》卷12。)從上面的法律條文來看,不但私度者本人要受到嚴懲,即使作為私度者父母,所住寺院三綱、所屬州縣的官吏都要受到牽連。 儘管唐政府對于私度出家者處罰極嚴,但唐前期違背國家法令而出家的偽濫僧仍大有人在。在唐高祖時,即出現過「有猥賤之侶,規自尊高,浮墮之人,苟避徭役,妄為剃落,托號出家,嗜欲無灰,營求不息,出入閭里,周旋闤闠,驅策畜產,聚積貨財,耕織為生,估販成業,事同編戶,跡等齊人」的現象。(注:《廣弘明集》卷18。)。貞觀元年(627年),李世民命治書侍御史杜正倫檢校佛法, 清肅非濫,「沙門明導至陳州遇敕簡僧,唯留三十……。」(注:《佛祖統記》卷54。) 總而言之,在唐前期,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法令法規限制僧尼出家和禁止普通百姓依附于寺院還是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從唐代前後期寺院僧人及其奴婢的數量對比來看,李唐政府的這種政策還是頗有成效。茲根據有關文獻的論述,將唐代前後期僧尼的人數列表如下: 年代 僧尼人數 寺院數量 624年 約50000 648年 3716所 650-683 60000 4000 713-755年 126100 5358 830年 700000 842-845年 360000 4600

從這份表格中我們可以看出,唐代前期寺院的僧尼人數較少,寺院的勞動人口也不多。唐前期寺院經濟受此制約,其發展是比較緩慢的。

  三、唐代前期政府頒布了許多法令,對寺院經濟收入的來源進行限制

唐代寺院的收入來源有兩種渠道,一種為國家或私人捐贈的財產,另一種為寺院僧人的經濟創收。 唐前期社會對寺院的捐贈可分為國家捐贈和貴族官僚、普通百姓個人捐贈兩大類。唐代前期,李唐統治者經常以政府或皇帝個人的名義對許多著名的寺院和高僧贈送財產,這當然不受法令條文的限制。李唐統治者對寺院的捐贈很多,其捐贈財產的方式主要有土地、奴婢和錢物等。 我們先看一下唐代前期政府或皇帝對寺院土地的賞賜。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因嵩山少林寺僧人助唐平王世充有功,賜田40頃。 唐高宗時,長安西明寺也得到政府田園百頃的賞賜。景云元年(710 年),唐睿宗命在東都擴建聖善寺,「更開拓五十余步以廣僧房,計破百姓數十家」,雖監察御史宋務光上疏極諫,謂「唯失百姓之心,不可解也」,但疏奏不納。(注:《新唐書•宋務光傳》。) 唐前期的皇帝對寺院也多次賞賜奴婢。貞觀三年(629年), 唐太宗令「行陳之所立佛寺,官給匠石,親送奴隸。」(注:《續高僧傳•明瞻傳》。)唐高宗時,又賞西明寺淨人百房。有些寺院因政府多次賞賜奴婢,無所適用,竟用其來取樂。如僧人慧胄所在寺院因淨人「無可役者,乃選取二十頭,令學鼓舞,每至節日,設樂像前,四遠同觀,以為欣慶。」(注:《續高僧傳•慧胄傳》。) 唐代皇帝賞賜給僧人的財物更是不計其數。貞觀元年(627年), 沙門玄琬入宮為皇后授戒,授納法財,日逾填委。(注:《續高僧傳•玄琬傳》。)高宗時,賜玄奘法師衲袈裟一領,剃刀一口。(注:《全唐文》卷906。 )一些與李唐皇室保持密切關系的僧人在死後也受到優待,被賜與財物。貞觀九年(635年),智首律師卒, 敕令百司供給費用,宰相房玄齡等人親往弔祭。先天元年(712年), 法藏卒于西京大薦福寺,睿宗賜絹1200匹。開元二十八年(740年),沙門道氤卒, 玄宗為之惻怛,遣中使將絹50匹就院吊贈。(注:《宋高僧傳•道氤傳》。) 在唐前期,除了李唐統治者對寺院僧人的捐贈外,還有許多官僚貴族也向寺院捐贈財產。不過,官僚貴族向寺院向寺院捐贈土地和財物,需要上報給李唐皇帝,在徵得同意後方可捐贈,否則便屬違法行為,政府會隨時沒收貴族官僚捐贈的田產。如在唐睿宗時,就曾下令:「依令式以外官人百姓將田宅舍布施者,在京並令司農即收,外州給下課戶。」(注:《全唐文》卷19。)唐玄宗時,又下「敕王公以下,不得輒奏請將莊宅置寺觀。」(注:《唐會要》卷50。)可見政府對私人將土地捐贈給寺院的行為是嚴格限制的。 在唐代文獻中,記載了許多貴族在將地宅施舍給寺院時上奏中央的情況。如唐玄宗時,金仙長公主在將范陽縣東南50浬上 村趙襄子澱中麥田、莊並果園一所及環山林麓,「東接房南嶺,南通他山,西止白帶山囗,北限大山分山界」的田地捐賜給寺院前,就上奏玄宗,得到允許。(注:《金石萃編》卷83。) 另外,唐代官僚貴族向寺院捐贈財物時,也要受到法令制度的制約。如唐玄宗時,就頒布《禁士女施錢佛寺詔》,禁止官僚百姓隨意向寺院捐贈錢物。詔文中說:「內典幽微,惟宗一相;大乘妙理,寧啟二門。聞化度寺及福先寺三陛僧,創無盡藏。每年正月四日,天下士女施錢,名為護法,稱濟貧弱,多肆奸欺,事非真正。即宜禁斷其藏,錢付御史台,京兆河南府,勾會知數,明為文簿,待後處分。」(注:《全唐文》卷28。)不過在唐前期,政府對官僚百姓對寺院僧人捐贈錢物從總的趨勢看限制並不是很嚴格。 唐代寺院僧人的經濟創收主要通過如下幾種渠道: 其一為世俗百姓講經說法所得。唐代僧侶在為世俗百姓講經說法時,大都有一種不成文的習慣,即收取一定的報酬。據《紀聞•長樂村聖僧》條記載,開元年間,長樂村有一戶人家素敬佛教,常給僧食。後設齋供僧,齋畢僧散,忽有一僧扣門請餐,並請施錢。主人曰:「吾家貧,率辦此齋,施錢少,故眾僧皆三十,佛與眾僧各半之。」可見,僧人為世俗百姓作道場收取財物已是很普遍的現象。 針對僧人藉俗講之名收斂財物的情況,唐玄宗時曾頒布法令明確禁止。他說,世俗百姓,「深迷至理,儘軀命以求緣,竭貲財而作福。未來之勝因,莫效見在之家;業已空事等,系風猶無所悔。愚人寡識,屢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風尤甚。因緣講說,眩惑州閭,谿壑無厭,唯財是斂,津梁自壞,其教安施?」唐玄宗最後規定:「自今已後,僧尼除講律之外,一切禁斷。」如有犯者,「先斷還俗,仍依法科罪;所在州縣,不能捉搦,並官吏輒與往還,各量事科貶。」(注:《全唐文》卷30。)僧尼斂財不但本人要斷俗治罪,地方官吏要不嚴加懲治也要受到科貶,這說明唐前期政府是不允許僧尼藉講經說法之名歛財的。 其二為寺院僧人自己經營獲得的財產。唐代前期許多寺院都有經營活動。其經營的方式很多。有將寺院土地出租給普通百姓,寺院從中收取地租的,如《宋高僧傳•道標傳》記述道標「置田畝,歲收萬斛」。有將寺院房舍出租從中收取利息的,如福田寺僧常儼「造立鋪並收質錢舍屋,計出緍鏹十萬貫。」(注:《山右石刻叢編》卷9。 )還有寺院經營碾磑,從事寺院手工業經營的,如在敦煌文書中就多次提到附近農戶向寺院交納「碾課」的情況,法國學者謝和耐曾說:「敦煌大寺院的主要收入之一是由碾課提供的。」(注:前揭《中國五——十世紀的寺院經濟》漢譯本第175頁。 )還有一些僧人把寺院的錢借貸給世俗百姓從中收息。不過在唐前期寺院僧人貸錢給世俗百姓的事例在唐代文獻中記載極少,大都以無息借貸為主。唐後期寺院僧人取息貸錢的現象很多,如在斯坦因所盜敦煌文書S5867 號即記述了丹丹烏里克地區護國寺僧虔英向健兒馬令痣貸錢的事。 對于唐代寺院的經營活動,政府對此並未專門的法律進行干涉。其中有些法令條文與世俗百姓一樣。如規定寺院不准買賣土地,永業田、口分田「不許買賣典帖」,寺院出貸錢物收取利息,「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這些在《唐律疏議》、《唐六典》等法律文獻中都有明確的記載。

   四、從唐代前期有關的法律規定看寺院經濟的發展變化

應該說中古時期的寺院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中一種特殊的經濟形式,也是與佛教戒律和封建國家經濟利益相沖突的經濟形式。在佛教的許多經文中,都提倡寺院僧人不得積蓄財物。如《資持記》卷32《行事抄》中就講僧尼「制不聽蓄如田園、奴婢、畜生、金寶、谷米、船乘等」。在《佛祖統記》卷4中也列舉了下列8種物品(包括勞動)為不淨之物:「一田園、二種植、三谷帛、四畜人僕、五養禽獸、六錢寶、七褥釜、八象金飾床及諸重物。」凡僧尼積蓄財物,便認為是「妨道中最,不許自營」,否則「準判入重」。在《釋氏要覽》卷下「僧物」條中,也僅將寺院的財物列入四種:一是寺院僧舍及田園等常住之物,二為僧人飲食的用具,三為前代僧人遺留之物,四為以前寺院僧人未帶走的物產。這些財產大都為寺院的使用品,還構不成寺院經濟。另外,由于佛教戒律中說寺院僧眾常住之物「非己可得私用」,(注:《佛祖統記》卷39。)否則死後要受到因果報應,因此寺院僧人經營的積極性也不高。只有當大量的「富戶強丁」借出家為名逃避賦役時,寺院經濟才會迅速發展起來。 寺院經濟的發展也與封建國家經濟利益發生嚴重的沖突。中國封建社會中的「三武一宗」毀佛運動其原因主要是寺院占有大量土地,與國家爭奪勞動人口和賦稅收入所致。因此,許多明智的統治者大都對寺院經濟采取抑制的政策,如唐前期高祖李淵、太宗李世民和唐玄宗李隆基等人即是如此。他們制定法令和法規,禁止寺院僧人侵占土地和隱匿人口,使佛教完全按照統治者的意願緩慢地發展。 相反,在唐前期也一些皇帝不管是自己侫佛或是出于利用的目的,對寺院僧侶給予積極的扶持,寺院經濟發展便十分迅速。如唐中宗時,「貴戚多奏請度人為僧尼,亦有出私財造寺者,富戶強丁皆經營避役,遠近充滿。」(注:《舊唐書•姚崇傳》。)于是有人指出:「當今出財依勢者,儘度為沙門,避役姦訛者,儘度為沙門。其所未度,惟貧窮與善耳!」(注:《舊唐書•辛替否傳》。)由于國家對寺院僧人的管理混亂,僧尼不守法律和戒律的現象就非常突出,寺院積斂財富的現象就非常嚴重。如在武則天時,「所在分私田宅,多為僧有」,(注:《通鑑》卷205。 )這都是由于政府對某些法令制度實施不得力所造成的後果。法令制度的松弛,使「天下十分之財,而佛有七八」,(注:《通鑑》卷208。)寺院經濟迅速發展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唐代前期寺院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國家法令制度的制約。在唐代政治比較清明,國家法令制度制定和執行比較完善的貞觀、開元時期,對寺院經濟限制嚴格,其發展也就十分緩慢。當封建最高統治者利用、扶持佛教,各項法令制度松弛的武則天、唐中宗等人統治時期,寺院經濟發展就很迅速。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寺院經濟是與封建社會國家經濟和法律制度相矛盾的一種經濟形式,其在歷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值得深入探討。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