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僧尼隸屬機構的變遷及其意義(劉長東)
宋代僧尼隸屬機構的變遷及其意義
劉長東
[成都]宗教學研究,2002年第2期
24-32頁
【作者簡介】劉長東 1967年生,文學博士,四川大學中國俗文化研究所、中文系副教授,四川大學歷史學博士後在站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作為政府對僧眾的管理制度中的一環,僧尼總是隸屬于政府的某種機構的管轄之下的,而其肅屬機構的變遷則多少會反映政府的佛教政策的變化,並會對佛教的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關于宋代僧尼的隸屬機構問題,日本學者高雄義堅和鎌田茂雄先生曾有過研究;本文在吸收其成果的基礎上,更進而在(一)對僧尼所屬機構的判定、(二)變遷發生的具體原因、(三)所屬機構在管轄范圍上的特點的成因、(四)變遷的意義認知等問題上,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或作了新的討論。
【關 鍵 詞】宋代/佛教管理/僧尼隸屬機構
在我國古代的僧眾管理體制中,僧尼所隸屬的機構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因朝代之異而有所變遷的。一般說來,這種變遷多少會反映一些政府的佛教政策與施政意圖的變化。那麼,宋代僧尼所屬機構的情況又如何呢?日本學者高雄義堅先生在二十多年前的研究中,對宋代僧尼隸屬機構的變遷問題,曾作過粗略的軌跡勾勒,即認為從宋初到神宗元豐官制改革以前,僧尼是隸屬于功德使;元豐官制施行後至北宋末期,僧尼移屬于鴻臚寺所管,但不論是在隸屬于功德使還是鴻臚寺期間,祠部都負責僧尼簿籍、度牒的保管和發放;而整個南宋則全隸于祠部管下(注:高雄義堅《宋代仏教史の研究》第二章《宋代の僧官制度》,日本京都,百華苑昭和五十年[1975年]版,第36頁、第41頁。)。鎌田茂雄先生在其新著《中國仏教史》中,亦持同樣觀點,似承高雄先生之說(第220頁至第221頁,東京:大東出版社2001年7月版)。 高雄先生的勾勒大體上是正確的,不過,在對僧尼所屬機構的判定、變遷發生的具體原因、所屬機構在管轄范圍上的特點的成因以及變遷的意義認知等問題上,我們尚有不同的看法和補充;由于它關涉到對宋代政治與佛教間的關系、宋代佛教的發展自主性等問題的深入認識,故本文擬對以上三個問題予以辨析和補論。
一、關于僧尼所屬機構的判定
高雄義堅先生認為,宋初的僧尼是隸屬于功德使管轄的,由于宋朝功德使的權位低下,已無能力行使其職權,到真宗時期,功德使制已因有名無實的空文化而被廢止了,另由開封府在代行其職權;真宗至神宗元豐改制期間,僧尼實質上是隸屬于開封府而非功德使;元豐改制時,僧尼是由開封府移隸于鴻臚寺管下的(注:《宋代仏教史の研究》第36-39頁。)。 那麼,宋初的功德使是否真的權位低下,功德使制在真宗至元豐改制之前是否確已空文化而廢止了呢? 高雄先生據以判斷宋代功德使權位低下和被廢止的論據和邏輯主要是:一、據宋釋志磐《佛祖統紀》卷四三記載,功德使制度創始于宋太祖開寶五年(972年),但在正史及其它文獻中,均不見有一人被任命為功德使;二、自真宗至元豐改制之前,管轄教門事務的,在《宋會要輯稿》和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的四條材料中,只見有開封府而未見有功德使的記載;三、連文獻記載者都不屬于書任功德使者的姓名,可知宋代功德使的權位,遠比由握有兵權的宦官充任的唐代功德使低下,而權位的低下會造成行政的無能,這自然也就招致了其被廢止的結局(注:《宋代仏教史の研究》第36-40頁。按,《佛祖統紀》卷四三僅言開寶五年「敕僧道並隸功德使」(《大正藏》第49冊第396頁中),並無功德使制度創始于開寶五年之意;高雄先生恐有誤讀。)。 首先,我們來看文獻中是否無宋初任功德使者的姓名;若有,其權位又是否低下。《佛祖統紀》卷四三記載,開寶五年(972年)太祖曾「敕僧道並隸功德使」(注:《大正藏》第49冊第396頁中。),那麼,管理僧道的功德使一般由什麼人來擔任呢?南宋孫逢吉《職官分紀》卷三八《尹、少尹》云: 國朝開封府尹一人,從三品;少尹二人,從四品下。尹,國朝以親王為之,仍兼功德使。(注:《職官分紀》卷三八,葉十八右,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七之四亦云: 開封府尹、牧,牧不置,……尹以親王為之,仍兼功德使(注:《宋會要輯稿》,北京,中華書局1957年版,第4冊第3136頁下。)。 可見宋初的功德使是由開封府尹兼任的,而宋初的開封府尹又以親王為之,則功德使的權位也就不可謂之低下了。高雄先生說在正史及其它文獻中,均不見有一人被任命為功德使。果真是文獻沒有記載,還是記載了而高雄先生未見呢?在宋初,宋太宗于太祖建隆二年(961年)、秦王廷美于太宗太平興國元年(976年)、陳王元僖于太宗雍熙三年(986年)、真宗于太宗淳化五年(994年),皆曾任開封府尹,雖然在《續資治通鑑長編》、《宋史》等文獻中都只有他們任開封府尹而無其兼任功德使的記載(注:宋李燾撰《續資治通鑑長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浙江書局本,第1冊第19頁下、第146頁上、第306頁下;元脫脫等撰《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新1版,第1冊第9頁、第95頁,第25冊第8666頁、第8697頁。),但是在《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七之四卻明確記載有太宗兼功德使之事: 大祖建隆二年七月,以皇弟泰寧軍節度使、殿前都虞候光義檢校大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開封府尹兼功德使(注:《宋會要輯稿》第4冊第3136頁下。參中村元等著《中國佛教發展史》,台北,天華出版公司1993年版,上冊第413頁。)。 儘管我們也只見得這一條明確記有功德使姓名的材料,但就這一條材料也足見宋初確有人被任命為功德使,且其權位並不低下。至于何以文獻中多未記載這些親王兼任功德使,大概是因為開封府尹之兼任功德使,本為前代的成例(見下文),而功德使又遠不如他們同時所兼的侍中、中書令等官職重要,所以在文獻記載中就被有意或無意地省略了。 其實,在高雄先生的著作中,其所引用的一條材料,即《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二八「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十一月戊戌」條「開封府尹舊領功德使,而左右街有僧錄司」(注:《續資治通鑑長編》第2冊第2125頁下。)云云,本來已可阻止高雄先生得出功德使權位低下的結論,但可惜高雄先生誤讀其文意為「舊制中的功德使,在開封府尹的領導之下去監督僧錄司」(注:《宋代仏教史の研究》第37頁,原文為「舊制の功德使は開封府尹の支配下にめつて、僧錄司を監督すゐ」。),忽略了「領」字自漢代以後,在官制術語中有以高官兼攝低職務之義,如明陸深《玉堂漫筆》云:「漢制……以高官攝卑職者曰領。」(注:《叢書集成初編》第2905冊據《寶顏堂秘籍》排印本第3頁。)清袁枚《隨園隨筆》卷七《官職類》「領行兼假之分」條云:「漢官以上兼下曰領。」(注:《隨園隨筆》卷七,葉一右,清同治五年三讓睦記刊《隨園三十種》本。)又,唐憲宗元和四年(809年),吐突承璀任功德使一事,《資治通鑑》卷二三七記載為「左軍中尉吐突承璀領功德使」(注:《宋司馬光等編纂《資治通鑑》,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版,第16冊第7661頁。),其用例與「開封府尹舊領功德使」相同,也可證「領」字不可如高雄先生那樣去理解,而應是以高官兼任之意。 其次,我們再來看真宗至元豐改制之前,功德使制是否真的被廢止而由開封府在代行其職事。據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六三《職官考》十七記載,由于「太宗、真宗皆嘗尹京,后親王無繼者」,故「宋朝牧尹不常置」,而僅置「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至徽宗崇寧三年(1104年),又因「蔡京乞罷權知府,置牧尹各一員,專總府事,牧以皇子領,尹以文臣充」(注:《文獻通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影印萬有文庫《十通》本,第1冊第567頁中。)。既然在真宗至徽宗祟寧三年期間,開封府尹已不置而置權知開封府事,那麼開封府尹原所兼領的功德使又是否被廢止了呢?《職官分紀》卷三八《權知府事》云: 國朝尹闕,則置權知開封府事一人,……兼功德事及畿內勸農使(注:《職官分紀》卷三八,葉十八右。)。 《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七之四言「本朝故事」亦云: 尹闕,則置權知府事,以少卿以上充,兼功德事及畿內勸農使(注:《宋會要輯稿》第4冊第3136頁下。)。 則見真宗即位後,開封府尹雖不再置,但其原所兼領的功德使之職事並未廢止,而由替代之的權知開封府事在兼領。這從真宗對僧官行業的一次親自閱試中也可得到證明,《宋會要輯稿•道釋》一之一一載: 景德二年(1005年),御便殿,引對諸寺院主首,詢行業優長者,次補左右街僧官。先是道官,上令功德使選定遷補,所置或非其人,多致謗議,故帝親閱試焉(注:《宋會要輯稿》第8冊第7874頁上。)。 「上令功德使選定遷補」句,說明真宗時期,原開封府尹所兼之功德使並未廢止,其兼領者顯然就是權知開封府事。至于高雄先生所舉的《宋會要輯稿》和《續資治通鑑長編》的四條材料,在記載真宗至元豐改制期間的教門事務時,何以只記開封府而未記功德使之名;我們認為這只是因為功德使本由權知開封府事在兼領,故以「開封府」這一官署之名,代替了「權知開封府事」的官名及其所兼「功德使」的使名;這一類情況在史籍中是較常見的現象,並不足以推論出功德使制已被廢止了。 總之,我們雖認同高雄先生關于宋初僧尼隸屬于功德使的觀點,但同時又不敢苟同其所謂宋代功德使制已空文化而被廢止,實質上由開封府在代行功德使職事的說法;高雄先生的失誤在于將功德使與開封府尹視作是兩人在分任,而忽略了宋代功德使本來是由開封府尹或權知開封府事一人在兼任著的。我們認為宋代自太祖至神宗元豐改制前一直在實行功德使制,任功德使者在太祖太宗時期是任開封府尹的親王,在真宗即位至元豐改制前是權知開封府事,其權位並不低下。
二、關于僧尼所屬機構發生變遷的具體原因
兩宋的僧尼所屬機構從功德使到鴻臚寺,再到祠部,共發生過兩次變遷。關于第一次變遷,《文獻通考》卷五六《職官考》十云: 宋鴻臚寺,……元豐官制行,……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中都祠廟、道釋帳籍除附之禁令。……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茸治之事。傳法院,掌譯經潤文。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注:《文獻通考》第1冊第507頁下。按,加點之「尼」字,原為「寺」,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而校改(《宋史》第12冊第3903頁)。)。 《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五之二也言鴻臚寺,「應中都道釋祠廟及籍帳除附之禁令,皆隸屬焉」(注:《宋會要輯稿》第3冊第2915頁上。)。而第二次變遷,則如《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五之五所云:「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四月十三日,詔鴻臚寺並歸禮部。」(注:《宋會要輯稿》第3冊第2916頁下。) 關于第一次變遷,高雄先生說,唐代的僧尼和道士往往分隸于不同的管理機構,但在宋代卻未見有這種情況,因此,宋代僧尼一時被移隸于鴻臚寺所管,不應該據之而說就將佛教視為外來宗教在對待了,宋代這種管屬機構的變遷應是屬于行政事務范疇的事;對第二次變遷,高雄先生則認為,鴻臚寺之合併于禮部,大概是迫于從北宋末期開始,急劇增加的度牒發放和紫衣濫授,而有將僧道的一切事務都歸于祠部統轄的必要(注:《宋代仏教史の研究》第36頁、第41頁。)。 宋代僧尼被移隸于鴻臚寺管轄,誠如高雄先生所說,的確是屬于行政事務范疇內的事,並無夷夏之別的意思。但是,為什麼會有此次變遷呢?而在這次變遷中,何以將僧尼移交于鴻臚寺和祠部管轄,而不是移交于別的什麼機構呢? 眾所悉知,宋初的官制承襲著唐中後期、五代的正官與使職差遣分離、使職差遣代替正官的體制。此體制的弊端正如司馬光《傳家集》卷二一《乞分十二等以進退群臣上殿札子》所說,在宋代前期造成了「官爵混淆,品秩紊亂,名實不副,員數濫溢,是以官吏愈多,而萬事益廢」(注:《傳家集》卷二一,葉十三左,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的局面,《宋朝諸臣奏議》卷六九畢仲游《上哲宗論官制之失蔭補之濫》,也言此弊端使「天子臨朝太息于上,而公卿大夫咨嗟悼吧發憤于下者,不知幾十年矣」(注:宋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上冊第757頁。),所以神宗在元豐三年至五年間(1080年—1082年),對官制進行了改革。此次改革是要結束正官和使職差遣分離的局面,讓二者統一起來,以達到減少冗官並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注:參龔延明先生編著《宋代官制辭典》前附其所撰《宋代官制總論》第6頁,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版。)。而功德使作為唐中期制度化了的一種使職差遣,它不僅與舊的職官系統里相關的機構如祠部和鴻臚寺疊床架屋,而且還侵奪著這些職官的權力,因此在元豐官制改革中,功德使制自難避免會被觸及。 而在元丰改制使功德使制廢止後,按照以前如唐代的慣例,僧尼的隸屬機構可以是禮部的主客司,也可以是祠部司或鴻臚寺(注:參宋王溥《唐會要》卷四九《僧尼所隸》,北京,中華書局1955年版,第859-860頁。),但經改制後,其所隸屬的為何是後者而非前者呢?這應與元豐改制的官制藍本有關。《文獻通考》卷四七《職官考》一云: 熙寧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八月,下詔肇新官制(注:《文獻通考》第1冊第438頁中。按,《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同(第12冊第3769頁。)。 既然元豐改制所依據的藍本是《唐六典》的官制系統,那麼在《唐六典》中,僧尼所屬的又是什麼機構呢?其書卷四言祠部的職掌云: 祠部郎中、員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國忌、廟諱、卜筮、醫藥、道佛之事(注:《唐六典》卷四,葉十七右,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卷十八言鴻臚寺的職掌云: 凡天下寺觀三綱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為眾所推者補充,上尚書祠部(注:《唐六典》卷十八,葉九右。)。 可見在《唐六典》的官制系統中,僧尼所屬的是鴻臚寺和祠部。據此藍本,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何在元丰改制中,僧尼會隸屬于鴻臚寺和祠部,而非其它的機構了。 關于僧尼所屬機構的第二次變遷,即在南宋初從鴻臚寺與祠部的共管而單隸于祠部的管轄,其原因恐非如高雄先生所說,是迫于北宋末急劇增加的度牒發放和紫衣濫授而有讓祠部統管僧道一切事務的必要。宋李心傳撰《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二十二「建炎三年四月庚申」條,曾明確記載此次改制的規模和原因云: 權罷秘書省,廢翰林天文局,並宗正寺歸太常;省太府、司農寺歸戶部,鴻臚、光祿寺、國子監歸禮部,衛尉寺歸兵部,大僕寺歸駕部,少府、將作、軍器監歸工部,皆用軍興並省也(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475頁。)。 此次的改制規模較大,不僅罷廢合併了一些省、寺、監,同時還大量地「減尚書六曹吏」(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第475頁。),其原因則是由于當時南宋和金的戰事正酣,軍事機構增加,故不得不削並行政機構以寬財力。而鴻臚寺在此次改制中,隨光祿寺和國子監一起,皆歸併于禮部了,其罷省只是「軍興並省」的大規模官制調整中的一環,恐與度牒和紫衣的發放濫授並無直接的關系。而在紹興和議以後至金海陵王發動侵宋戰爭之前,即紹興十二年至三十一年(1142-1161年)之間,宋金處于和平共處狀態,因軍興而被併省的光祿寺、鴻臚寺,又分別在紹興二十三年(1153年)和二十五年被復置(參《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六四,第2679頁;卷一六九,第2767頁);這也可反證我們對僧尼所屬機構第二次變遷的原因分析。
三、僧尼所屬機構在管轄范圍上的特點的成因
我們在前文曾說,僧尼所屬機構的變遷,一般會反映政府對佛教的態度、政策和施政意圖。如以唐代而言,宋王溥《唐會要》卷四九《僧尼所隸》載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年)七月嘗令「道士女冠,宜隸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注:《唐會要》第859-860頁。),宗正寺本掌宗室名籍和事務,而令道士女冠隸宗正寺,則正如宋釋贊寧《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屬僧尼》所說,有讓道士女冠「以李宗入皇籍」(注:《大正藏》第54冊第245頁下。)的含義;這種將釋道的所屬機構分別化的舉措,無疑有抑釋揚道的意圖在內。又如唐武宗會昌毀佛時,「僧尼名籍,便令系主客,不隸祠部及鴻臚寺」,其原因是「主客掌朝貢之國,七十余番、五天竺國,並在數內,釋氏出自天竺國,今陛下以其非中國之教」(注:《唐會要》卷四九《僧尼所隸》,第860頁。),顯然這次僧尼所隸機構的變遷,含有用夷夏之別以壓制佛教的施政意圖。但是,宋代僧尼隸屬機構的變遷卻未必如此。 從前面對高雄義堅先生研究成果的辨析和補論中,我們可知宋代僧尼所屬機構的變遷,除行政事務范疇內的原因之外,並沒有宗教方面的格外考慮,因此,我們也難以從這些變遷中看出宋政府在主觀上對佛教有什麼特別的施政意圖。儘管如此,卻並不等于說這些變遷對佛教的發展而言,在客觀上就毫無意義。 而這種客觀上的意義,則與僧尼所屬機構在管轄范圍上的變化很有關系。 據高雄先生的研究,北宋的功德使和鴻臚寺的管轄范圍都僅限于開封府和西京河南府管內的僧尼,只有到了南宋,祠部方統管全國的僧尼(注:《宋代仏教史の研究》第42頁。)。那麼,何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欲明乎此,似當先知功德使制的沿革。 功德使制起源于唐代,對其始置時間,學界曾有研究,並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是唐德宗貞元四年(788年)說,所據為《新唐書》和《資治通鑑》的記載(注:見《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4冊第1253頁。《資治通鑑》第16冊第7661頁。參龔延明編著《宋代官制辭典》第516頁「功德使」條;《佛光大辭典》第2冊第1567頁「功德使」條。又按,後書所據為日本學者家本善隆先生《唐中期以來の長按の功德使》和高雄義堅先生《宋代の佛教諸制度》二論文。);第二種是唐代宗大歷九年(774年)以前說,所據為唐釋圓照集《代宗朝贈司空大辨正廣智三藏和上表制集》卷五《敕于當院起靈塔制並使牒》的記載(注:《大正藏》第52冊第851頁上。參周一良先生《唐代密宗》之《附錄十六》,第111頁,錢文忠譯,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6年版。)。第三種是唐中宗神龍二年(706年)說,所據為《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屬僧尼》「中宗時以沙門廓清為修功德使,官至殿中監」(注:《大正藏》第54冊第246頁上。)、《佛祖統紀》卷四十「(神龍)二年,……聖善寺成,敕……沙門廣(廓?)清檢校殿中監,充功德使」(注:《大正藏》第49冊第372頁中下。參湯用彤先生《隋唐佛教史稿》,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53頁。)的記載;此外,《大宋僧史略》卷下《封授官秩》「唐中宗神龍二年,……又沙門廓清充修功德使,檢校殿中監」(注:《大正藏》第54冊第250頁中。)云云,也可佐助其說。功德使的始置時間,第三種意見即唐中宗神龍二年說,因其所言時間最早,且史據確鑿,故無疑是最準確的。不過,從我們掌握的文獻來看,自唐中宗至唐代宗之前,被任命為功德使的,也僅只中宗時的廓清一人(注:《宋高僧傳》卷一《不空傳》言天寶十三載(754年)有「功德使開府李元琮」嘗從不空受法(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上冊第8頁),似乎玄宗時也置功德使,但比《宋高僧傳》更具文獻原始性的唐趙遷撰《大唐故大德贈司空大辨正廣智不空三藏行狀》,則言不空「次與今之功德使開府李元琮授五部灌頂」(《大正藏》第50冊第293頁中);趙遷之文撰于唐代宗大歷中,其「今之功德使」的措辭,表明李元琮為功德使是代宗時的事。《宋高僧傳•不空傳》刪去「今之」二字,故易致人有玄宗時也置功德使的錯覺。參周一良先生《唐代密宗》之《附錄十六》,第111頁。),而代宗時任功德使的則較多(參下文),故可知功德使雖然在中宗時已有設置,但還僅是臨時性的舉措,作為一種固定化的制度則應是唐代宗時之事。 關于唐代功德使的職掌,學界似無涉及,故茲略作申說。《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和《資治通鑑》卷二三七胡三省注都說其職掌是「總僧尼之籍及功役」(注:《新唐書》第4冊第1253頁,《資治通鑑》第16冊第7661頁。),但從其設置之始的情況看,其最先的職掌應是負責某一區域的具體功役,且不一定只是吐突承璀這樣的宦官,也有僧人任功德使者。如前所舉,唐中宗任命僧人廓清為修功德使,是因他監督著聖善寺的修造。此類例子還不止于此,如據《代宗朝贈司空大辨正廣智三藏和上表制集》卷六《往五台山修功德辭謝聖恩表》,大歷十二年(777年)唐代宗曾任西明寺沙門惠曉為「五台山修功德使」,「往五台山撿挍(檢校)大聖金閣寺尊像顏色契印」(注:《大正藏》第52冊第858頁中下。);同書卷四載飛錫《大唐故大德開府儀同三司試鴻臚卿肅國公大興善寺大廣智三藏和上之碑》,言哀悼不空示寂的人里,有「門人敕常修功德使撿(檢)校殿中監大興善寺沙門大濟」(注:《大正藏》第52冊第849頁中。),此大濟尚見于其它文獻,如宋釋贊寧《宋高僧傳》卷九《唐均州武當山慧忠傳》載有「敕常修功德使檢校殿中監興唐寺沙門大濟」(注:《宋高僧傳》上冊第207頁。)、宋洪邁《容齋三筆》卷七「代宗崇尚釋氏」條亦云:「同時又有僧大濟,為帝常修功德,至殿中監。」(注:《容齋隨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下冊第496頁。)而功德使職掌中新增總僧尼帳籍等教門事務,也發生于唐代宗時,如唐釋圓照《大唐貞元續開元釋教錄》卷中載大歷十四年(779年)五月,唐德宗即位伊始之一事云: 句當京城寺觀修功德使劉崇訓,奉表上聞,請停京城修功德使。……(德宗)乃宣墨制曰:「卿侍衛禁軍,爪牙重寄,勤于夙夜,職在徼巡,釋教修行,與軍務全異。天下寺觀,隸在省司,次有府縣監臨,不宜別為使目。覽卿陳奏,深謂至公。所請停京城修功德使者,宜依。應緣使下職掌等並停。」是日宣付所司曰:「敕旨內外功德使宜並停。」自此僧尼悉屬祠部(注:《大正藏》第55冊第761頁下至第762頁上。)。 據此則見唐代宗時的功德使曾侵奪總管僧尼帳籍的祠部的職權,而從功德使的全銜為「勾當京城寺觀修功德使」來看,其總管的也只是京城的僧尼,而與地方上的教門事務無與。又如宋宋敏求編《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三載唐文宗《條流僧尼敕》云:「丁壯苟避于徵徭,……自今已後,京兆府委功德使,外州府委所在長吏,嚴加捉搦。……其僧尼在城委功德使,其諸州府委本任長吏試經。」(注:《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三,葉十六左至葉十七右,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亦可見功德使的管轄范圍只在京城。這一點從功德使所管束的中央僧官機構——僧錄司的管轄范圍,同樣可得到證明,如唐釋神清《北山錄》卷八《住持行》「今國家罷統治,立兩錄,而司于京邑」句,北宋釋慧寶注云:「僧錄掌京城,外州別立僧正。」(注:《大正藏》第52冊第623頁中。)總之,功德使即使侵奪祠部之權,其管轄范圍也只限于京城,而這與其最先的總管某一區域的具體功役的職掌,是有一定的連續性的。 唐代功德使管轄范圍的特點,對于我們理解宋代僧尼所屬機構的管轄范圍的變化,很有幫助。唐代的功德使制影響著五代,雖《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屬僧尼》言「昭宗朝宰臣崔某奏誅宦官,內諸司使一切停罷,皆歸省寺,功德使宰執帶之」(注:《大正藏》第54冊第246頁上。),表明唐末任功德使的人有所不同,但功德使所管轄的范圍似乎無大的變化(注:《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屬僧尼》言「(後)晉以揚光遠為天下功德使」(《大正藏》第54冊第246頁上),「天下功德使」的銜名似乎表明功德使的管轄范圍包括全國,但因無其它旁證,故不敢遽斷。),如《舊五代史》卷一一四《周書》五《世宗紀》載廣順三年(953年)三月,柴榮被「授開封尹兼功德使」,「顯德元年(954年)正月庚辰,加開府儀同三司、檢校太尉、兼侍中,依前開封尹兼功德使,判內外兵馬事」(注:宋薛居正等撰《舊五代史》,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版,第5冊第1510頁。);功德使由開封府尹兼任,則其管轄范圍也限于開封府管內。趙宋承後周之後,其宗教政策雖與後周有異,但在宗教管理上還是繼承了一些後周的制度,如在僧籍管理上,《大宋僧史略》卷中《僧籍弛張》就明確說「今大宋用周顯德條貫,三年一造,著于律令也」(注:《大正藏》第54冊第248頁上。),宋初功德使的任命也和僧籍管理一樣,繼承了後周的制度,即由開封府尹來兼任,其管轄范圍的特點自亦對後周的制度有所承襲。而元豐改制將僧尼隸屬于鴻臚寺之後,鴻臚寺的管轄范圍仍僅限于開封府管內,則應該是一種行政上的沿襲慣性導致的。 通過以上的功德使制沿革的追溯,對于宋代功德使及鴻臚寺的管轄范圍只限于京城的成因,我們已可理出這樣的線索:即功德使在唐中宗神龍年間始置之時,僅是一種臨時性的差遣,其職掌為總管某一區域的具體功役;至唐中後期時,功德使的職掌既留存著其前期的內容,又伴隨其制度化而增加了總管僧尼帳籍等教門事務的新內容,同時其管轄范圍也承襲著前期職掌的區域性而表現為僅止于京城管內的特點;唐末五代,任功德使者雖有宰執或開封府尹代替宦官的變化,但功德使的管轄范圍卻無改變;而宋代功德使及鴻臚寺的管轄范圍之止于京城,則是宋代在宗教管理制度上對後周的繼承所致。到了南宋,在北宋功德使及鴻臚寺管屬僧尼時期,也一直起著共管作用的祠部,因它從來即以全國的僧尼為管轄范圍,所以當鴻臚寺省並于祠部後,其管轄范圍也仍保留了原來的特點。 據以上所述可見,伴隨僧尼所屬機構自功德使、鴻臚寺到祠部的變遷,其管轄范圍也表現出一種從區域性和分散性向全國化和統一化發展的趨勢,但這種發展趨勢和僧尼所屬機構的變遷一樣,我們在其背後看不出有什麼政府的施政意圖在起作用,而是由前代功德使制的沿革及其在宋代的廢興造成的。
四、僧尼所屠機構變遷的意義
那麼,僧尼所屬機構管轄范圍的全國化和統一化,對于宋代佛教的發展又有何意義呢?正如前文所說,祠部在北宋就一直與功德使或鴻臚寺共管著僧尼,但不僅其間的分工和職權大小有很顯著的區別,而且它們與地方政府在僧尼管束上也存在職權的交叉。如《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屬僧尼》云:「至今大宋,僧道並隸功德使,出家乞度、策試經業,則功德使關祠部出牒,系于二曹矣。」(注:《大正藏》第54冊第246頁上。)《佛祖統紀》卷四三也記載,開寶五年(972年)太祖「敕僧道並隸功德使,出家求度、策試經業,關祠部給牒」(注:《大正藏》第49冊第396頁中。);又如《宋會要輯稿•道釋》一之一三云:「凡僧道童行,每三年一造帳,上祠部,以五月三十日至京師。童行念經百紙或讀五百紙,……每誕聖節,州府差本州判官、錄事參軍于長吏廳試驗之。」(注:《宋會要輯稿》第8冊第7875頁上。)綜合以上三條材料,則明顯可見,京城和地方的「出家求度、策試經業」等教門事務分別是隸功德使和州府所管,而祠部僅負責著僧尼簿籍、度牒的保管和發放,然而其職事卻是以全國為范圍的。因此,從宋代在佛教管理方面的行政制度來看,我們完全可以說,在北宋並不存在全國范圍的直接管理佛教教門事務的機構。而這顯然是不便于中央政府對全國僧尼寺院的行政控制的,因為祠部通過天下僧尼簿籍、度牒的保管和發放,固然能了解全國的僧、寺情況,卻無教門事務的直接管理權;而功德使、鴻臚寺以及州府政府雖對教門事務有直接管理權,可又不僅缺乏對全國僧、寺情況的總體掌握,而且容易因本地的人事請托關系而影響中央政府宗教政策的貫徹。而在南宋僧尼單獨歸于祠部所管以後,這種情況多少得到了一些改觀,這從南宋祠部職掌的擴大可知,如《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三之一六云: 祠部掌祠祭、畫日休假,令受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給剃度受戒文牒。……凡臣僚陳乞墳寺,試經撥放,該遇聖節給賜紫衣、師號,諸州宮觀寺院僧尼道士童行整會,甲乙、十方住持教門事務,僧尼去失度牒,改名回禮,僧道正副遷補,拘收亡歿度牒、歸正換給埋瘞等,陣亡恩澤陳乞比換紫衣師號,給降出賣書填翻改空名度牒等,皆屬之(注:《宋會要輯稿》第3冊第2672頁上。)。 《文獻通考》卷五二《職官考》六云: 祠部掌諸州宮觀、僧尼道士、童行住持、教門公事(注:《文獻通考》第1冊第479頁中。)。 《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亦云: 祠部郎中 員外郎 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令。……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注:《宋史》第12冊第3853頁。)。 據此則見南宋祠部不僅保留著原來的對天下諸州僧尼帳籍度牒的知情權,而且又有了對天下教門事務的直接管理權。這種知情權和管理權的全國性的統一,無疑會給中央政府對全國僧、寺的宏觀管理,增添一些行政制度上的保障。而就政教關系而言,至少在制度上,這會使宋代佛教的發展自主性更易受到政府的削弱或侵奪。宋代僧尼所屬機構的變遷,對宋代佛教發展的客觀意義,大概就體現于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