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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洪武、永樂年間對僧團的全面整頓(白文固)

深洪武、永樂年間對僧團的全面整頓

白文固

[西寧]青海民族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

96-101頁

【作者簡介】白文固,青海師范大學歷史系教授。(青海 西寧 810008)

【內容提要】明初,針對元代佛教的諸多流弊,對社會僧團進行了多方面整頓,諸如:改革度牒頒出辦法,嚴格剃度,淘汰僧尼,嚴肅戒律,裁併寺院等。經過整頓,元代以來佛教內部出現的嚴重頹靡之風大為改觀。洪武後期還進行過「清教」。所謂清教,不過是一場清肅僧徒中「胡黨」的政治運動,與整頓佛教的既定方針迥異,不能混為一談。

【關 鍵 詞】永樂|洪武|僧團|整頓|清教|胡黨

明初,對社會僧團的整頓,是針對元代佛教的諸多流弊而開展的。蒙古統治者狂熱崇佛及濫發度牒、剃度無禁的結果,導致社會僧侶隊伍的膨脹和整體素質的低劣,僧團內部戒律不肅,僧俗不分,僧人官僚化、貴族化、腐敗化傾向嚴重。對此,游方僧出身的朱元璋自然會有更深刻的認識,登上皇位後,他便開始對佛教進行全面整頓。 洪武、永樂間對佛教的整頓是多方面的,綜合起來講,主要有:改革度牒頒出辦法,嚴格剃度,淘汰僧尼,整齊法事儀規,嚴肅僧尼戒律,裁併寺院等。至于洪武後期的清教活動,那不過是一場清理僧徒中所謂「胡黨」的政治運動,與整頓佛教性質迥異,應該別作理論。下面我們就這些問題逐次予以討論。

  一、實行普給度牒辦法,嚴格剃度制度

明初以來,即廢去前朝的納貲給牒辦法,實行免費給牒制度,自此僧尼獲取度牒不再有出資之憂,加上社會人口的增多,要求剃度出家的人數呈激增趨勢。如洪武五年(1372)八月,詔罷僧道免了錢,敕令免費頒給僧道度牒,到洪武六年(1373)八月,已發出僧道度牒96000余道,以後還有增加。面對這種嚴重情況,明政府略加限制,規定每年新度僧限以萬人為額,但實際得到剃度的人數往往超過這個數。洪武十七年(1384),禮部尚書趙瑁曾說,自洪武十五年(1382)「設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剃度)僧尼已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今來者益多,其實假此以避差役。請三年一次出給度牒,且嚴加考試,庶革其弊。」(注:[清]龍文彬.明會要•卷三九•職官十一•僧道錄司[M].北京:中華書局,1956.)趙瑁的建議被明統治者所采納,並從三個方面著手限制剃度過熱的世風: 其一,做到出給度牒有節。當初規定每二年一給度牒,至洪武二十四年(1391)再做修正,限三年一給度牒,並規定凡僧道,府不得過40人,州30人,縣20人。今考,洪武後期直隸及十三布政使司共領有府128,州194,縣1152。(注:[明]申時行.明會典•卷一五、一六[M].萬有文庫本.)另外還有些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不計入內。依此計算,當時天下額設僧道僅3.4萬人。不過,今據其他資料估計,洪武永樂時期,天下僧尼人數雖可稱精簡,但不會少于10萬,(注:[清]龍文彬.明會要•卷三九•職官十一•僧道錄司[M].北京:中華書局,1956.)所以明太祖做出的府不得超過40人,州30人,縣20人的規定,只是一個寫在紙上的理想限定數目,實際上從來沒有達到過。 其二,嚴格經業測試。明代承襲唐宋試經剃度辦法,規定天下沙門講習《心經》、《金剛》、《楞伽》三經。凡童行請給度牒,必須由各地僧司主持考試經業,考試及格者,申送到祠部,具奏出給度牒;不通經業者淘汰為民。宣德元年(1426),由于各地呈上請給度牒的童行太多,便嚴格考試程序,諭令禮部要僧錄司先行審查篩選,然後由「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考試」(注:[明]俞汝楫.禮部志稿•卷三四•祠祭司職掌•僧道給度[M].四庫全書本.),能通經業者允准給度牒。 其三,嚴格剃度,打擊私度。與以往各朝相比,明代對出家者的年齡限制更多。洪武二十年(1387)規定,男子年20以上不許出家為僧,女子年40以下不許為尼。特別不許收蓄民間幼兒為僧童,若有違犯者,相涉僧尼及兒童父母皆坐以罪,甚至規定要對犯科「首僧凌遲處死,兒童父母遷發化外」(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剎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若男子年20以下,14以上願為僧者,須經父母准許,鄰里結保,報告有關官署具奏取旨後,方許系童行籍帳從師受業,但系籍童行只能以俗名稱呼,不得取法名。系童行籍滿三年或五年者,要赴京參加考試,通經業者可取法名、頒給度牒、受戒為僧,不通經業者杖為民。若民童父母不願意或家有祖父母、父母年邁而無其他子孫贍養者,不許入寺為僧。先曾出家而中途還俗者,或有作奸犯科被黥面之人,不許入寺,住持私自允留要治罪。洪武二十一年(1388),又詔令僧錄司行文天下,凡民年20以上申請出家者,全發往烏蠻、曲靖等處自耕自食。看得出,這些對出家者在年齡、身份方面的限制,無不與明初生息訓養、發展經濟的政策戚戚相關,規定男子年20以上不許出家為僧,主要是為了保證有足夠的承擔差役的丁口;女子年40以下不許出家為尼,主要是為了保證社會的適齡生育人口。 在嚴格給牒辦法及剃度制度的同時,又以嚴刑重典打擊私度。《明律》規定「凡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個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注:[明]申時行.明會典•卷一六三•律例四•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M].萬有文庫本.)。在具體執行中,明政府經常以「家遷化外」的手段懲治私度,如永樂六年(1408),詔令「軍民子弟僮奴,自削髮為僧者,並其父兄送京師,發五台山做工,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及盧龍牧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注:[明]申時行.明會典•卷一○四•僧道[M].萬有文庫本.)。所稱「就北京為民種田」者,實質上是明初「發口外為民」的具體體現,屬流刑范疇。這一規定與明初對北京一帶的開發有關。洪武四年(1371),徐達移沙漠遺民3.2萬多戶屯田于北平府管內各地,即在今大興、宛平、通州等縣置民屯254屯,因為勞動人手不足,常有發罪徒到北平屯種的記載。(注:明太祖實錄•卷六三[M].洪武十七年秋七月丙辰條.)所稱發「盧龍牧馬」者,反映的是明初的馬政。洪武三十年(1397),設北平行太僕寺,北平行太僕寺在永平府盧龍縣境設有馬苑,一馬苑有圉長二人,率50夫,每夫牧馬10匹。永樂令的精神就是將私度人犯發馬苑權充牧夫。除此,還有將私度僧發戍其他「化外」地區的記載,如永樂五年(1407),南直隸、浙江等府州有「軍民子弟私披剃為僧、赴京請度牒者千八百余人」,明成祖為之發出龍吟,「命付兵部編軍籍,發戍遼東,甘肅」(注:[清]龍文彬.明會要•卷三九•職官十一•僧道錄司[M].北京:中華書局,1956.)。

  二、編訂周知板冊,強化僧籍管理

明初,除以嚴刑峻法打擊私度外,又制訂出一些重要的宗教政令及僧尼籍帳簿冊,防止私度,清查偽冒私度僧尼。其主要體現在僧道寺觀文冊及周知板冊的編訂上。早在洪武十四年(1381),明政府曾設計過即將開設的僧道錄司的職責之一是定期供報僧道及寺觀文冊,其具體要求事項和做法是:「各府州縣寺觀僧道並從僧錄司道錄司取勘置文冊,須要開寫某僧某道姓名、年甲,某布政司某府某州某縣籍,某年于某寺觀出家,受業某師,先為行童幾載,至某年某施主披剃簪戴,某年給受度牒,逐一開報。供報各處有額寺觀,須要明白開寫本寺本觀始于何朝,何僧何道啟建或何善人施舍。」(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剎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雖然囿于文獻記載的匱乏,我們已無法考知明代僧錄司編制供報僧道文冊的具體情況,但我們知道明太祖在政治性格上是一個說一不二、雷厲風行的人,由此推測,明之僧道寺觀文冊編訂制度曾實行過。這種文冊逐漸完善、改進,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便頒行了周知板冊,周知板冊又稱「周知冊」、「周知文冊」,是登錄持有度牒僧尼的名籍冊。據顧炎武說,其創行的背景是當時「京師百福寺隱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為僧,游食四方,無以驗其真偽」(注:[清].顧炎武.日知錄之余.卷三.禁僧[M].風雨樓叢書.)。其實,從內容看,周知板冊所登記事項大體與唐宋僧尼供帳要求事項一致,故可以認為周知冊的出現是唐宋以來僧尼籍帳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同時周知板冊所登記各項又與明之黃冊填報要求有對應關系,故亦可以認為周知板冊是行諸僧團中的黃冊,它是明代僧籍制度嚴格的歷史產物。 周知冊的編制原則是居寺者俱要掛籍,凡天下僧尼均要于原出家地和出家寺登記入冊,不許在掛搭處(臨時居寺)入籍,造冊起間各寺院不得放僧云游或容留游方僧。其用意很清楚,就是設法堵塞私度僧徒或隱囚罪犯隱匿遁逃的一切通道。其具體的編制辦法是「自在京及在外府、州、縣寺院僧名以次編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為僧年月與所授度牒字號俱載于僧名之下。既成,頒示天下僧寺,凡游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其不同者,許獲送有司械至京師治之重罪,容隱者罪之」(注:[清].顧炎武.日知錄之余.卷三.禁僧[M].風雨樓叢書.)。 有的學者認為,原來設計的僧道寺觀文冊就是後來的周知板冊,但我們仔細研究,認為二者是有區別的。首先,從編訂目的看,僧道寺觀文冊編制是「供報」,即通過文冊編訂,給中央政府提供一個了解各地僧道、寺觀情況的檔案依據,所以這種文冊與唐宋時期的僧道名籍供帳並無二致。而周知板冊則不同,它是「周知」,即通過板冊編訂,給地方寺觀提供一個查驗、捉拿偽冒私度僧尼的文字依據。其次,從編訂程序上說,僧道寺觀文冊由僧錄司督責地方各級僧司編訂,層層匯綜呈上,供報中央即可,它僅僅有一個自下而上的編訂程序。而周知板冊不僅有一個自下而上的編訂程序,而且有一個編成後「刊布寺院,互相周知」(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剎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的自上而下的頒示程序。所以,可以認為前行的僧道寺觀文冊與後來的周知板冊是有區別的,周知板冊是前行文冊完善、周詳、發展變化的結果。 周知板冊的編訂與度牒的管理辦法是相配套的,板冊登錄的僧尼均屬持有真實度牒的僧尼,冊中所登記事項大體與度牒一致,當初度牒頒出嚴格,這為周知板冊的編訂提供了條件。相反,通過編制周知板冊,也可查驗度牒真偽,清理僧團隊伍。洪武、永樂間世風肅清,政令嚴峻,周知板冊編訂循制及時,它為加強僧籍管理、打擊私度起到了積極的社會效果。後來度牒管理制度日久曠廢,周知板冊因執行手續太煩也停止編訂,社會上冒籍私度為僧的現象日趨嚴重。正統元年(1436),行在禮部尚書胡 曾說:邇來洪武禁令廢弛,度牒管理混亂,「有亡歿遺留度牒未經銷毀為他人有者,有逃匿軍民及囚犯偽造者,有盜賣影射及私自簪剃者,奸弊百端,真偽莫辨」(注:明英宗實錄•卷二三[M].正統元年冬十月甲戌條.)。他建議仍循洪武舊制,編訂周知板冊以防止冒名私度現象。然而當時僧道錄司的統轄力既衰,要想編制真實可信的僧籍冊已不可能。特別是景泰、成化間,濫行賣度以為賑濟,度牒管理十分混亂。而度牒頒出辦法的偽濫使周知板冊失去了編訂的基礎,明代創行的周知板冊制度最終廢止了。 迨至萬歷初,為治理編民私度為僧以逃避差役的嚴重問題,便比照俗民保甲法,創行了寺院油牌制度。即規定每一寺院門外懸一油漆木牌,登記清楚寺院住持、居寺僧尼人數、法名、年齡、體貌特徵及俗家籍貫等,地方官可隨時到寺稽查,若發現實際情況與油牌所錄不符,便可審查甚至捉拿問罪。看得出,這一做法是明代保甲制度在佛教管理體制中的具體反映,但隨著明代戶籍制度的曠廢,油牌制度行之不久便罷廢了。 在編制僧籍的同時,又編制寺院清冊,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政府行文天下,要各地對寺觀庵院編號造冊,彙呈禮部,名之寺院清冊,即寺院花冊,但其文式已不可考。

  三、嚴肅僧尼戒律,禁止僧俗雜處

洪武十六年(1383),明太祖詔令僧錄司對瑜伽、顯、密法事儀式及諸真言密咒盡行考校,訂為成規。頒行天下寺院遵行。又令各寺院住持督率僧眾按成規儀式學習演練,定期考核,若僧尼對真言密咒不能省解記誦或對法事儀規演練不熟者,要廢為庶民。 明初,佛教僧團受元代風氣影響,僧尼戒律不肅,僧俗不分現象嚴重。針對僧徒居家娶妻蓄子的情況,明太祖加以革新,詔令僧徒「有妻室願還俗者聽,願棄離(妻、子)者聽」(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剎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看得出,他對以往的違犯戒規行為,采取了比較溫和的處理辦法。但對以後類似的犯戒行為,則采取嚴厲的打擊態度,詔令以後僧尼「敢有不入叢林,仍前私有眷屬,潛在民間,被人告發到官或官府拿住,必梟首以示眾,容隱窩藏者流三千里」(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剎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進而榜示天下:「僧有妻室者,許諸人捶辱之,更索取鈔五十錠,如無鈔者,打死勿論」。遇見有妻室僧人,「許里甲鄰人擒拿赴官,循私容隱不拿者,發邊遠充軍」(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剎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看得出明太祖的主導思想是「萬惡淫為首」,故他對僧徒中的破淫戒行為采取了極為嚴厲的打擊辦法。另外,對僧人中的其他犯戒事,則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發化外充軍」、驅逐出寺、居寺帶鐵牌充役等做法予以處治。經過一個時期矯枉過正的整頓,寺規僧戒為之肅清。 曾做過游方僧的朱元璋,自然比他人更了解僧俗雜處而引出的種種犯戒行為,故他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通令全國,禁止僧俗混淆,規定僧人誦經儀式和施主布施金額,張榜公布于佛寺,令寺院上下知曉,稱之為申明佛教榜冊。接之,又對僧人云游做出多種限制,規定游方僧必須自備道里盤費,云游途中或住寺院,或棲于山林洞穴,不許止宿俗家民宅。後來又令僧錄司籌劃,在江東驛、江淮驛兩處擇地築成寺院,以方便南北往來游方僧徒居住。 鑑于歷史上官僧勾結、作奸犯科的教訓,又規定僧徒要居寺靜心誦經禪修,不得交結官府,「凡住持並一切散僧,敢有交結官府,說俗為朋者,治以重罪。」(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剎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

  四、拆併部分寺觀,嚴禁私創寺院庵堂

自隋唐以來,民間私創寺院及私度為僧事,一直是一種屢禁不絕的社會現象,也是官府法令打擊的主要著眼點。明政府在打擊私度的同時,對天下寺院庵堂進行了一系列整頓。早在洪武五年(1372),就曾下令把南京天禧、能仁二寺的什物及僧眾並入蔣山寺,這是明政府歸併寺院的最早史例。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太祖下令整頓釋道二教。整頓活動的主要內容之一是歸併天下寺觀。按當初的規定,各府、州、縣只保留大寺一處,僧眾要集中居住,凡有僧「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聽令歸併」(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剎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據文獻記載可知,唐宋元時期,天下寺院少則5300余所,多則達4.2萬余所,但大多是一寺僅有數僧的小寺,試想,明太祖歸併寺觀的政策如果認真執行下去,天下額設寺院不滿2000,將會有七八千座佛寺被拆毀,這不僅將給佛教僧眾的生活造成諸多人為的實際困難,而且會在佛教內部引起很大的混亂。故令出不久,又作了變通性修正,詔令「天下僧道有創立庵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延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再次申令,「凡歷代以來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新創者歸併如舊」(注:[明]申時行.明會典•卷一○四•僧道[M].萬有文庫本.)。可能各地官府和差往各地執行督責拆併寺院的僧官在工作中出現過激或偏差,故明太祖曾特令僧錄司說:「各處差去清理佛教僧,多又(有)不停當,憑僧錄司好生省會與他,若要將寺宇完全有僧去處拆毀了的,差他改正了。體察出來不饒」。(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剎志•卷二•欽錄集[M].中國佛寺志本.)這樣,一些原本要歸並拆毀的寺院又僥幸被保存下來。到底如何估量這次歸併寺院的實際效果呢?從明太祖修訂後的令文及我們接觸到的有關佛寺建築歷史資料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兩點認識:其一,在洪武後期的整頓佛教活動中,實際上沒有完全做到各府、州、縣只保留一所寬大寺院的規定,從明清方志中見到,在洪武、永樂間一州一府數寺並存的情況較為普遍,特別是在一些歷史上佛寺相對集中的地區更是如此。據《大清一統志》所知,順天府就存有法源寺、岫云寺(潭柘)、云居寺、佑聖教寺等10所寺院;杭州府更存有云林寺(靈隱)、海會寺、上中下三天竺寺、興聖萬壽寺等31所寺院;應天府亦存有靈谷寺、同泰寺、愛敬寺、棲霞寺等16所寺院。其二,在整頓活動中確實有不少寺院宮觀被毀並了。特別是一些新創的無額寺院或少僧居住寺院可能被盡數拆毀了。翻開明清方志,這方面的資料俯拾即是,如平陽府善惠寺,「明初並慈化院入焉」;平陽府延慶觀,「明洪武間並通元、清華、仙游、樓貞、臨溪、龍泉,清泉七觀入焉」(注:[嘉慶].大清一統志•卷一三八•山西統部•平陽府•寺觀[M].)。又如代州延福寺,「明洪武時並文殊、三聖二寺入焉」(注:[嘉慶].大清一統志•卷一五一•山西統部•代州•寺觀[M].)。再如太原府太山寺,「洪武二十四年並觀音、童子五寺入焉」;太原府六福寺,「並壽聖、圓照、吉祥諸寺入焉」(注:[明].高汝行.嘉靖太原縣志•卷一•寺觀[M].天一閣藏明代地方志選刊本.)。窺一斑而知全豹,從這些個例中推知洪武時期拆併的寺院確實不少。 從永樂朝伊始,不再見有毀並寺院的政令,但不許私築庵院的祖訓一直被各代帝王恪守著。私創寺觀庵院的行為,一直遭到國家法律的打擊。如永樂十五年(1417),詔令「禁僧尼私創庵院」;正德十六年(1521)再詔令,「今後有私創庵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拿問治罪」(注:[明]申時行.明會典•卷一○四•僧道[M].萬有文庫本.)。明律也規定,凡寺觀庵院「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注:[明]申時行.明會典•卷一六三•律例四•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M].萬有文庫本.)。對僧人俗民私造寺觀的行為,始終采取打擊辦法,如明代四大高僧之一的憨山,曾于萬歷二十三年(1595)坐私造寺院罪,被發配廣東雷州充軍,十余年始歸。這里講嚴禁私創寺觀,僅是指要禁止未得國家准許而擅自築寺的犯禁行為,並不是完全根絕創立新寺的可能,實際上在洪武、永樂間,各地都有一些新寺出現,如北直隸永平府在明初曾築隆教寺,保定府也建了大覺、法云、寶安等僧寺。南直隸之應天府在洪武時新建有清涼、天界寺,永樂十年(1412)又築報恩寺,因為工程浩大,工期拖延達六年之久方竣工。特別是成化時期,濫行賣度使得僧尼人數激增,隨之新築的佛寺也增多。如當時的北京城內外常有朝臣、宦者借名創建新寺,成化十七年(1481)以前,其地已有敕額寺院673所,此後又新築佛寺多所,隨之出現了「西山等處(寺觀)相望不絕」的嚴重狀況,禮部尚書周洪謨為之驚嘆說:北京一帶「自古佛寺之多,未有過于此時者」(注:[明]俞汝楫.禮部志稿•卷七四[M].周洪謨.星變陳言九事疏.)。 經過整頓,元代以來,僧團內部出現的不持戒,不讀經的頹靡之風大為改觀,僧人研習佛經,修持戒行的風氣日熾,名匠輩出,繼明初的宗泐、來復、道衍、溥洽之後,又有紹琦、慧經、雪浪、明河、萬金,皆負盛名。特別是神宗萬歷時期,又形成佛教的復興氣象,出現了云棲袾宏、紫柏真可、憨山德清、藕益智旭,號稱明末四高僧。這種局面,與明政府對佛教的整頓不無關系。

  五、頒行《清教錄》,捕殺僧徒中的「逆黨」

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政府曾頒行過《清教錄》。朱元璋的清教活動乃是明初的一個重大事件,對之明代的重要文獻《明會典》、《國榷》、《金陵梵剎志》等均有史綱性記載,但具體內容俱不詳。惟見《明太祖實錄》卷209云: 洪武二十四年六月丁已,命禮部清理釋道二教,敕曰:「佛本中國異教也,自漢明帝有金人入夢,其法始自西域,而至當是時民皆崇敬,其後有去須髮出家者,有以兒童出家者。其所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以為善。道教始于老子,以至漢,張道陵能以異術役召鬼神,御災捍患,其道益彰。故二教歷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之學佛者曰禪、曰講、曰瑜伽,學道者曰正一、曰全真,皆不循本俗,污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者一所,並而居之;毋雜處于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其佛經番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詞語;道士設齋,亦不許拜奏青詞。為孝子慈孫演誦經典報祖父母者,各遵頒降科儀,毋妄立條章,多索民財。及民有仿瑜伽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罪。 若只依《明太祖實錄》的記載,我們不難發現《清教錄》的主要精神應有五點,即:一、拆併府州縣寺觀,僧道集中居住;二、禁止僧道雜處于外,與民相混;三、已翻譯出的佛經不得增減詞語,道士設齋不許拜奏青詞;四、僧道為民眾設經懺道場要各依頒降科儀,不得妄立條章,多索民財;五、民間有信瑜伽教妄稱善友或假張真人私造符籙者,皆科以重罪。因受《明實錄》的誤導,數十年中,研究明代宗教史的學者,大多認為《清教錄》所訂各條,並不是洪武後期創行的,而只是對洪武前期舊令的重申。洪武後期的清教活動,僅是洪武前期整頓社會僧團諸多政策的繼續和發展。故而,進一步將「清教」與「整頓佛教」相混同,甚至,把明初整頓佛教活動名曰「清教」。 長期以來,筆者對上述觀點一向取苟同態度,很少產生過疑惑。可近讀明末清初大學者錢謙益《牧齋初學集》,始覺得《明實錄》的記載及史學界的傳統意見值得商榷了。錢著卷八六《跋清教錄》云: 《清教錄》條例:僧徒爰書交結胡惟庸謀反者六十四人,以智聰為首,宗泐、來複皆智聰供出逮問者也。宗泐往西天取經,其自招與智聰原招迥異。宗泐之自招以為惟庸以贓鈔事,文致大辟;又因西番之行,絕其車馬,欲陷之死地,不得已而從之。智聰則以為惟庸與宗泐合謀,故以贓鈔誣奏,遣之西行也。果爾,宗泐之罪自應與惟庸同科,聖祖何以特從寬政著作散僧耶?豈季潭之律行素見信于聖祖,知其非妄語抵謾者故,終得免死耶?汪廣洋貶死海南在洪武三十二年十二月(按:《四部叢刊•牧齋初學集》是文年代有誤,汪貶死于洪武十二年),去惟庸之誅才一月耳,智聰招辭:「惟庸于十一年已云,如今汪丞相無了,中書省惟我一人」。以此推之,則智聰之招未可盡信也。聞《清教錄》刻成,聖祖旋命庋藏,其版不令廣布,今從南京禮部庫中抄得,內閣書籍中亦無之。 又按:《清教錄》復見心招辭,本豐城縣西王氏子,祝發行腳至天界寺,除授僧錄司左覺義,欽發鳳陽府槎芽山圓通院修寺住。洪武二十四年,山西太原府捕獲胡黨僧智聰,供稱胡丞相謀舉事時,隨泐季潭長老及復見心等往來胡府,復見心坐凌遲死,時年七十三歲。泐季潭欽蒙免死,著做散僧。野史稱:復見心應制詩有「殊域」字,觸上怒,賜死。遂立化于階下,不根甚矣。 雖然錢氏沒有著錄《清教錄》的具體內容,但從他所撰跋文看出,洪武二十四年頒出的《清教錄》並非如《明太祖實錄》中所載,要拆併寺觀,禁止僧徒與俗民雜處,禁止僧道藉經懺道場多索民財等。而是再興胡黨獄,捕殺懲罰與胡惟庸有交結的僧人六十四人,當時的高僧智聰、來復等成為朱元璋暴戾性格的冤鬼,宗泐也遭受了極大的苦難。《清教錄》名為「清教」,實為「清黨」。 事情是這樣的,雖然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謀不軌」罪名捕殺胡惟庸,但「胡黨案」並未結束,清查追捕胡黨便長期成為懸在文武大臣及方外人士頭上的一把魔劍,朱元璋隨意擎起這把劍而將那些假設的「敵人」給予肉體消滅。洪武十九年(1386),由林賢獄牽出胡惟庸通倭事;洪武二十一年(1388),再從戰爭俘虜封績供詞中牽出李善長、陸仲亨、唐勝宗等一批朝廷重臣,皆坐胡黨被殺。至此朱元璋還不斂怒顏,下令在朝野肅清逆黨。各級官府掀動冤獄,酷刑逼供,株連濫殺者達三萬余人。接之,明廷為《昭示奸黨錄》,布告天下,株連蔓引,迄數年未靖。推測《清教錄》就是在亂誅胡黨的大冤獄背景下出籠的,甚至它是作為《昭示奸黨錄》的補充文件出台的。可能朱元璋自己也覺察到宗泐、來復等僧人的冤情及「清教」運動的失誤,才在《清教錄》刻成後,旋命將刻版妥為保藏,不令廣行,甚至內閣書籍中也不載《清教錄》內容。 陳述到這里,應該說《清教錄》頒出的背景,所涉及內容及明清文獻中皆不載其文的原因,都該清楚了。所留的疑惑只是如何解釋《明太祖實錄》記載與《牧齋初學集》跋文間的差異問題,也就是如何把握他們的真偽問題。從上引錢氏跋文可知,錢謙益曾就《清教錄》內容作過一定的考證,且因內閣書籍中未見到著錄,只得在南京禮部檔案中抄錄了原文。揆其情理,錢說不虛妄,是可信的。至于《明太祖實錄》,其先後修訂過三次:第一次為建文時方孝儒主持修撰;第二次為永樂時,由李景隆等修,並由熟悉明初事蹟的劉辰參加編修;第三次第永樂時,由姚廣孝、夏原吉等人主持重修。永樂時兩次重修的結果,將認為有礙統治者的地方悉加裁革,因而多有失實之處。故我們推測,《明太祖實錄》中的那段《清教錄》文字,可能就是永樂重修後失實的結果。上述認識並非完全出于臆說,我們對閱《金陵梵剎志•欽錄集》的文字,知道《明太祖實錄》有關《清教錄》的條款皆出于《申明佛教榜冊》,其中:禁止僧道雜處于外或與民相混一條,與洪武二十四年六月一日朱元璋的聖旨精神相一致;拆併寺院一條,是洪武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明太祖對僧錄司官員欽旨的摘錄;不許僧道借設經懺而索詐民財一條,系《申明佛教榜冊》相關規定的壓縮字句。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明太祖實錄》所載《清教錄》的相關規定,原來多錄自《申明佛教榜冊》,即永樂重修《明太祖實錄》時,采取了移花接木手法,將《申明佛教榜冊》內容移作《清教錄》內容,這樣清教活動的性質便由原來的「清胡黨」變成了整頓佛教,由政治行為變成了文化行為,使之與明初的宗教政策接了軌,從而掩蓋了暴戾君主殘酷迫害僧人的一段史實。但經過清教活動的打擊,僧人奔走朱門,交結權貴的世風有所收斂,這應該是清教活動的積極影響。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