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四分律行事鈔·受戒緣集篇》原文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眾之寶位也。既慕心彌博,故所緣彌多。以多緣故,法事攸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檢。而世情塵染,每昏教法。為師為匠,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沿革。恣此無知,亂彼真教。 或但執文謹誦,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或結界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衣缽假藉,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御誠難。虛受費功,唐勞一世。後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云:「我滅度後,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鍊。一受已難,不宜再造。故委顯示,至機依準。
四分律行事鈔選讀·受戒緣集篇
第一章 具緣成受
初明具緣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緣。一、能受有五。
第一節 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難故。《僧祇》云:「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家時過,一向不合。」廣如沙彌法中。 二、諸根具足。謂身具眾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列一百四十余種,並不應法。準以求之,則聾瘂狂亂,定不發戒。余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鈔》中。 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十三難等雜過。 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髪披袈裟,與出家人同等。」 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戒也。《律》云:「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節 所對有六
第二,所對有六。 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準。不然,舍已更結。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緣,結大界無爽。若依《毗尼母》云:「直結小界,不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 中國諸師行事受戒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法。人問其故,答云:「結界如法者少,恐別眾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夫欲紹隆佛種,為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輕脫。故在靜處,事必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別人所秉。 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據中國以明。邊方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 四、界內盡集和合。文云:「更無方便,得別眾故。」 五、有白四教法。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 六、資緣具足。文中無衣缽及借者,不名受具。
第三節 發心乞戒
第三,發心乞受。 文云:「不乞者、無心者,不成故。」
第四節 心境相應
第四,心境相應。 文云:「眠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是心不當境。」復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稱心也。」《薩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則有無教。若輕心受,但有其教,無無教也。」
第五節 事成究竟
第五,事成究竟。 始從請師,終至白四,九法往來,片無乖各。界非別眾,僧無不足,羯磨無非,受者心至,則成受也。與上相違,則成非法。 今引文證。《母論》云:「五緣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闍梨如法。三、七僧清淨。四、羯磨成就。五、眾僧和合與欲。」 《多論》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受十戒,隨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 必有受者,前準上緣。必不堪任,聖教不許。
第二章 正加受法
二、加法中分二。初、緣起方便,二、明體用。
第一節 緣起方便
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緣中有十。
一、受者得法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須十戒于前,後聽受具。文中:「不與受十戒,眾僧得罪。」《多》云:「所以制十戒者,為染習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頓受。佛法不爾,猶如大海,漸深漸入。」
二、請師法
【1.請和尚】
二、明請師法。初請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若無此人,承習莫由,闕于示導,不相生長,必須請之。 《善見論》云:「以不請故,多造非法。諸師訶責,反云:『誰請大德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不請者,不得。與受,得罪。』」 《四分》,請法不云僧屏。計理別處預請,何損大理。 今在眾中者,《十誦》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頭面一一禮僧足已,然後請之。」 《僧 祇》云:「今從尊求和尚等。」 《五分》云:「請和尚時,兩手捧足。」 當具修如上,至和尚前。旁人教云:「所以請和尚者,此是得戒根本所歸投處。種種隨機已,計汝自陳,不解故教也。」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說)。」 《僧 祇》云:「眾中三請已,和尚應語,發彼喜心。」 《四分》云:「答言:『可爾,教授汝,清淨莫放逸。』弟子答云:『頂戴持。』」下文更有十種答法。 問:「沙彌戒時已曾請訖,今何重請?」答:「以容改轉,不用本師。又沙彌時請,初來為受十戒,今者沙彌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尚無德,不合相攝,故二對請之。」
【2.請二師】
次請二師。律無正文,據《佛阿毗曇》中亦有請法。文非巧勝,故不抄出。即準和尚例通請之。 應具儀至師前。旁人示語云:「羯磨戒師阿闍梨者,受戒正緣。若無此人秉于聖法,則法界善法無由得生。故須增上重心,于戒師所方發無作。」種種說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羯磨阿 闍梨,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 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說)。」 次請教授師。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為汝教授,引導開解。令至僧中,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此師,重心請者,方乃發戒。」文如羯磨師法,但以教授阿 闍梨為異。
【3.請七尊證師】
次請七證師,義須準請。以羯磨法非是獨秉,必取此人證無錯謬。《十誦》正則,理例請之。則受者生善,前師心重。彼此俱和,豈非同法。 世多不行,但自滅法。若論發戒,功與三師齊德,何為不請之乎?可準三師而請。必在大眾,多僧亦未必通限。 更明十師成不之相。《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應如是人邊受,亦知雖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則不成受。反上成也。」余之九師,律無正文,準可知也。 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師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師之內互知犯重,法亦不成。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該。 若據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顯輕重。準義詳之,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以犯威儀,不應師德。知不得戒,強受不成,由無心故。既知必須見聞清淨,預須選擇。文云:「令選擇取也。」 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余種,十夏一種,必須限定。余之德相如《師資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種 闍梨五夏已上,《律》云:「多己五歲也。」余師隨夏多少。 統明師義,幸有老宿碩德,則生善于後。《五百問》云:「比丘五臘不滿,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墮。弟子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 《明了論疏》:「若已得五夏,為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儀師。七夏已去,得作羯磨 闍梨。既是師位,故不得互共同床坐。」
三、教發戒緣
三、教發戒緣。《薩婆多》云:「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得增上戒。」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緣境,後明心量。
【1.所緣境】
初中,所發戒相乃有無量。由未受戒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若隨境論,《別鈔》應有三十余紙。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空有二諦,滅理涅槃,佛說聖教,文字卷軸,形像塔廟,地水火風虛空識等,法界為量,並是戒體。 故《善生》云:「眾生無邊故,戒亦無邊。」 《薩婆多》云:「非眾生上,亦得無量。」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傷如塵,並得其罪。今翻為戒善,故遍陸地。 即《善生》言:「大地無邊,戒亦無邊。」草木無量,海水無邊,虛空無際,戒亦同等。 《薩婆多》云:「新受戒人,與佛戒齊德也。」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于此。不論受而具持,功德難數。若毀破者,猶利無邊。 故《十輪》云:「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余力猶能示于人天道行,猶如牛黃、麝香、燒香等喻。佛因說偈:瞻卜華雖萎,勝于一切華。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道。」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無量,遠有出期。不受戒者隨流苦海,永無解脫。 《智論》說言:「寧受戒而破,初入地獄,後得解脫。」不受戒者,輪轉三界。 《涅槃》亦云:「雖復得受梵天之身,乃至非想,命終還入三惡道中。」良由無戒,故致往返。 如是隨機廣略,令其悟解。若不知者,心則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 《薩婆多》云:「若淳重心則發無教,輕則不發。」豈可虛濫,理當殷重。
【2.心 量】
次令發戒。應語言:「當發上品心,得上品戒。若下品心者,乃至羅漢,戒是下品。」 《毗跋律》曰:「發心我今求道,當救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雖得佛戒,猶非上勝。」 余二就義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眾生疑,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復利他人,受持正戒。」 云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脫門,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令法久住。」如此發心尚是邪想,況不發者,定無尊尚。 《智論》云:「凡夫始學,邪心中語。那含果人,慢心中語。羅漢果者,名字語也。」如此自知心之分齊,得佛淨戒亦有分齊。故文云,「佛子亦如是,勤求禁戒本」等。 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戒本》文云:「若有為自身,欲求于佛道,當尊重正戒,及迴施眾生共成佛道。」律中多有誠例,光師亦判入大乘律限。 如是發戒緣境及心有增上,此之二途,必受前時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續,見境明淨,不得臨時方言發心。若約臨時師授,法相尚自虛浮,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不發,豈非大事。
四、安置處所
第四,《律》云:「當立受戒人置眼見耳不聞處。」若受戒人離見聞處,若在界外等,皆不名受具。恐聽羯磨,故著離聞處。猶恐非法,令僧眼見。 《五分》中,以起過故,聽安戒壇外眼見處等。 《四分》文云:「界外問遮難等。」今時受者多在界內,理亦無傷,順上律文。 《僧 祇》云:「教授師應將不近不遠處等。」 若多人共受者,應兩處安置。一、多人行立,令望見僧,起敬重意。二、將問難者離僧及離沙彌行處,于中問緣。必在同處亦得,恐後問如前,心不尊重。應各令反披七條及衣缽,在彼而立。
五、單白差威儀師
五、單白差威儀師。 《四分》云:「由界外脫衣看,致令受者慚恥,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當差人問難事。」 《五分》:「令和尚語羯磨師:『長老今作羯磨。』復語威儀師:『長老今受羯磨。』」 《四分》云:「彼戒師當問:『誰能為某甲作教授師?』答言:『我某甲能。』」 應索欲問和,答言:「差教授師單白羯磨。」如此四答,止得各作一法。若總答云:「受戒羯磨。」已後更不須和。乃至多人例通問答,不得過明相。 戒師應白言:「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為教授師。白如是。」應下座禮僧已,按常威儀至受者所。
六、出眾問緣
【1.出眾問意】
六、明出眾問緣。所以爾者,恐在眾惶怖,有無差互。屏處怖微,安審得實,即須依律問之。
【2.辨遮難】
但遮難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廣分別,令其識相,使問難者據法明斷。使問答相應,無有迷謬。若問而不解,終為非問。故中邊不相解語,佛判不成。 若准《律》云:「不問十三難者,則不得戒。」故前須明解,彼此無迷。脫由不解不成,豈不誤他大事。應沙彌時教令列名、顯數,識相誦之,此非羯磨,不犯賊住。 若約律本,但問十三難事。及論作法,但問諸遮。今就義準,著問遮之前。
·先問十三難
又問難之體,要唯相解。今問汝不犯邊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識名知相。自外經論雜學,必無曉了。下一一具之,不同舊人蒙籠誦習。 一、邊罪難者。謂先受具戒,毀破重禁。舍戒還來,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邊外之人,不堪重入淨戒海也。乃至準論,白衣五戒、八戒,沙彌十戒,破于重者,同名邊罪。 二、犯比丘尼。《四分》等律並云污尼,不明淨穢。 故世行事者云:「汝不犯清淨尼不?」此依《僧 祇》而問。彼律云:「若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初人受樂,是壞尼淨行。中後人犯,不名壞尼難。若那含羅漢,初後人俱名難也。」故知唯是淨境,方成難攝。 《十誦》云:「若摩觸,八人污尼八事,若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重者。俗人不成難也。」 《善見》云:「若壞尼下二眾,不障出家。若壞大尼,三處行淫,皆名難也。若以白衣俗服強與尼著而行淫者,成難。若尼自樂著白衣服就上淫者,不障出家。」 必以義求,若知受具戒,緣事著于俗服,亦應成難。但壞淨境,不論知淨不淨。廣有廢立,如《疏》、《義鈔》。 問:「何不言壞比丘耶?」答:「亦成難也。尼受戒中反問便是,由事希故。」《善生經》,受五戒者問遮難云:「汝不犯比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難攝,皆謂俗人時犯。若受戒已犯者,止名邊罪所收。 三、賊心受戒者。《律》中,為利養故輒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受不應受,已受得戒。曾經說戒羯磨,已受者滅擯。 《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羯磨說戒,皆滅擯。」義詳,共一人作對首眾法,皆成障戒。如說戒、自恣等法,必聽眾法心念,亦成難攝。若對他三人已下對首法,四人已上余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難。 《善見》云:「三種偷形。一者無師自出家,不依大僧臘次,不受他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二、偷和合者,有師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第受禮,入僧布薩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俱偷者,可知。若偷形者,不經法事,不受禮施,為飢餓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下二不合)。」 《五百問》云:「沙彌詐稱大道人,受比丘一禮拜,是名賊住難。」 《四分》中,但言賊住難者,謂共羯磨說戒,不說聽聞、不聞及愚癡因緣等。 依如《僧 祇》,若沙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盜聽之。」若聰明記得初中後語者,不得與受戒。若闇鈍或緣余念,不記初中後者,得受具。若凡人自出家著袈裟,未經布薩等者得受,反之不得。 《摩得伽》云:「不自知滿二十而受具,後知不滿者,若經僧布薩羯磨,是名賊住。」 《四分》疑惱戒云:「若年不滿,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語令識之,後更受戒。」 《十誦》云:「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者,不得,即名賊住難。」 四、破內外道者。謂本是外道來投佛法,受具已竟,反還本道。今復重來,彼此通壞,志性無定。 《律》中,令度出家,對僧與沙彌戒,四月試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方為受具。 問:「信邪來久,何故先與沙彌戒耶?」答:「信此投歸,若不以十戒調柔,違相不顯。又彰佛法深妙,漸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簡。」 此事既希,多述無益。必有,律自廣明。 五、非黃門。律中五種:一、生黃門,二、犍作者,三、因見他淫方有妬心淫起,四、忽然變作,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應滅擯。文云:「若犍者,都截卻也。」 今時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分》應得。彼文云:「若截頭及半得小罪,都截滅擯。」 《四分》云:「若被怨家、惡獸、業報落等,應同比丘法。若自截者滅擯。」不明分齊。 《五分》云:「時有比丘為欲火所燒,不能堪忍。乃至佛訶責言:『汝愚癡人,應截不截,不應截而截。』告諸比丘:『若都截者滅擯,猶留卵者,依篇懺之。』」 準此以明。則未受具已截者,終無明教。必須準前勘取,依余部為受。 六、殺父。七、殺母。八、殺阿羅漢。此三難為之既希,故略知文相。 九、破僧,即法輪僧也。若破羯磨僧,非難。 十、出佛身血。此二難佛滅後無也。《僧 祇律》注云:「佛久涅槃,依舊文問耳。」 十一、非人難,皆謂八部鬼神變作人形而來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修羅子、犍闥婆子化為人等。 十二、畜生難,亦謂變為人形而來者。《律》中,龍變形來受。佛言:「畜生者,于我法中無所長益。」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是人通識。恐變而來,故須問之。脫有高達俗士來受戒時,語云:「汝非畜生不?」若聞此言,一何可怪。應方便轉問,如下所陳。 十三、二形者,謂一報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後變,猶尚失戒。況初帶受者,滅擯。
·十六輕遮
上已略述難相。而遮事非一,律中略問十六。自余受法廣明,皆言不應,亦有得不得者。 若不自稱名字,不稱和尚字,年不滿等,定不得戒。 《五分》:「諸比丘度截手腳耳鼻,截男根頭,挑眼出,極老無威儀,極丑,一切毀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難,似瞎、似跛、似短小,父母不聽等作難者,吉羅。」 《僧祇》云:「盲者若見手掌中文,若雀目,聾者高聲得聞,躄者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與皮不異,得。印瘢人,破肉已,用銅青等作字獸形。侏儒者,或上長下短,下長上短。一切百遮,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僧得越罪。」 準此諸遮,皆言不應,得罪。下文復云:「是謂不名受具足,一一皆言不應驅出。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不名者,總結師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瘂等,若有輕遮,不障戒者,故言清淨共住如法。」文云:「瘂者,不能語,用手作相。」又云:「遣書、舉手作相、不現前,如是等不名受。」前瘂者,文中不應驅出,作沙彌也。 《十誦》、《伽論》云:「瘂聾人不名受具。若聾聞羯磨聲,得受。」 衣缽不具者。《四分》云:「若無衣缽,不名受戒。若借衣缽,應與價值。」 《五分》云:「令主舍之。」亦不明得不。 今準《薩婆多》,得戒。《論》問曰:「若爾,何故必須衣缽?」答:「一、為威儀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獵師著袈裟,鹿見以著異服,故無怖心。三、為表異相故,內德亦異。」 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云:「不名受戒。」此則部別不同。必誦《十誦》羯磨,依彼開成,準急無損。昔人義準《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衣缽受戒不得者,則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人判,終違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 父母聽不者。《善見》云:「若余方國度者,不須問。」 《僧 祇》:「親兒此彼不聽,自來兒、養兒,余處得受。」 負債者。諸部但言不應,義準理得。 奴者。《僧 祇》云:「若家生、買得、抄得,此彼不得。他與奴、自來奴,余處聽度。」 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經》,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無量。律中不明放者,但言自來投法度之是非。準奴及兒,彼此通允。 《五百問》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知,後知不遣亦重。問:「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也。」僧奴準此,複本奴位。 官人者。《僧 祇》,有名有祿、有名無祿,此彼國不得度。有祿無名,余處得度。無名祿者,一切俱聽。準此,俗人來投出家,理須為受。 丈夫者,必以建心慕遠,清節不群。卓然,風霜不改其操;鏗然,憂喜未達其心,便為丈夫之貌。 故《律》云:「年二十者方堪受具,謂能忍寒熱、飢渴、風雨、蚊虻、毒蟲,能忍惡言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 《僧祇》云:「若過二十,減七十,無所堪能,不應與受具。」 五種病者,上四應得。狂中有三種,若全不覺好惡應不得,余二應得。 《善見》云:「癩癬,莫問赤白黑,屏處增長不增長俱得,露處反前不得。」 然癩病有二:一、惡業所致。二、四大違反則生。故《育王經》有疥癩須陀洹、瘡痍阿羅漢也。若出家已癩者,一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眾,此《薩婆多》解。
【特別情況處理】
次明余事,更明所以。 《五分》,若先不相識人,不應云霧暗時受。 《五百問》中,要須燈燭照之。 若先曾受具者,《十誦》問云:「曾作大比丘不?」答:「作。」問:「清淨持戒不?舍時一心如法還戒不?」 《四分》無文,必有亦同邊罪。幸依《十誦》十三難前問之,答若有違,則成邊罪故。 《四分》云:「若有難緣,如說戒中,當二人、三人一時作羯磨,不得至四。」 《僧 祇》:「一和尚、一戒師、一眾,得二人、三人並受。若二和尚共一戒師,二三人不得一眾受。」 《善見》云:「二人、三人一時受戒,一一同等臘等時,不相作禮。」
【正問法】
上已略明雜相,今正出眾問法。 教授師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語令敷坐具,為舒正四角,相對相及申手內。 《五分》云:「應安慰言:『汝莫恐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彼應取其衣缽舒示,寄此以為陶誘。前執五條,語言:『此名安陀會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郁多羅僧。』執大衣已,語云:『此衣名僧伽梨。』」 《薩婆多》云:「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無。」 今示汝名相,若依諸部,此處即為受衣缽者,或在眾中戒師受者,《四分》無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隨兩存。 並執缽已言:「此器名缽多羅。此衣缽是汝已有不?」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應語言:「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我今當問汝。汝隨我問答,若不實者當言不實,若實言實。」何以如此?由無始來欺誑聖賢,沉沒生死。今欲舍虛妄,證真實法故,令汝實答。今問汝遮難,若不實答,徒自浪受。 《律》云:「犯遮難人,七佛一時為受,亦不得戒。」
·先問十三難
「汝第一不犯邊罪不?」答言:「無者。」語云:「汝應不識此罪,謂曾受佛戒而犯淫盜殺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無耶?」答言:「無者。」又語云:「汝若不識、不解,不得妄答。」 第二、「汝不白衣時污淨戒比丘尼不?」答言:「無。」 第三、「汝不白衣、沙彌時盜聽他說戒羯磨,詐作比丘不?」答言:「無。」 第四、「汝非曾作外道來投,受戒後還作外道,今復重來不?」答言:「無。」 第五、「汝非五種黃門(依名示之)不?」答言:「無者。」 第六、「汝非殺父不?」 第七、「汝非殺母不?」 第八、「汝非殺阿羅漢不?」 第九、「汝非破僧不?」 第十、「汝非惡心出佛身血不?」各各答言:「無者。」 第十一、「汝非天子、阿修羅子,名為非人,變為人形而來受戒不?」答言:「無。」 第十二、「汝非諸龍、畜等能變化者,變為人形而來受不?」答言:「無。」 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形不?」答:「無者。」 應讚言:「善男子,已問難事,十三既無,戒可得受。」
·更問十六遮
更問十遮:「汝今字誰?」答言:「某甲。」 「和尚字誰?」答云:「某甲。」 「年滿二十不?」答:「滿。」 「衣缽具足不?」答:「具。」 「父母聽汝不?」(隨有言聽,若無言無) 「汝不負債不?」答:「無。」 「汝非他賤人,佛不許度,不是奴不?」答:「無。」 「汝非官人不?」答:「無。」 「汝是丈夫不?」答:「是丈夫。」 「有如是病:癩、癕疽、白癩、乾痟、顛狂,汝今無此諸病不?」答言:「無者。」 應復語云:「汝無遮難,定得受也。如我今問汝,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向者答我,僧中亦當如是答。」 應教起立,為正著七條,令威儀齊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缽襆置手中。語令:「汝此處立,我至僧中為汝通請,若僧許可,我舉手召汝,汝可即來。」 《五分》云:「教著衣時,密如法視無重病不。」 種種隨緣,廣如彼述,或外律中于此受衣缽者。
七、單白入眾
七、單白入眾。《律》云:「彼教授師還來至僧中,如常威儀,相去舒手相及處立(此依中國露地戒壇,故在申手內。必在覆處,隨時也)。」當作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來。白如是。」 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內者,至門限內,舉手呼言:「某甲來(若在露地,不得離僧申手外也)。」彼來已,為捉衣缽,令至僧中。教禮僧足已,至戒師前,右膝著地合掌。
八、正式乞戒
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師將衣缽付戒師已,為正衣服,安慰其心,懇惻至誠,仰憑清眾,求哀乞戒。語云:「此戒法,唯佛出世樹立此法。秘故、勝故,不令俗人聞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受。猶含遮難,不得具受。汝今既無,甚是淨器。當深心乞戒,須臾之間入三寶數。若輕浮心,戒不可得。」如是隨時作之,律論廣述。 「但乞戒由汝自心,但未曉方軌,階漸無由。故佛教我為汝稱述,應逐我語。」 「大德僧聽,我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拔濟我,慈愍故(三說,教已復坐)。」
九、戒師白和
九、戒師白和法。彼應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 問:「戒師作白和僧,教授無者?」答:「羯磨對僧問難,先不差之,故後須和。教授已被僧差,奉命令問,何須更和?又在屏處,不對眾問。」 問:「戒師不差,教授獨差者?」答:「教授師出眾問難,不差無由輒問。羯磨眾中而問,故不須差。」更有料簡,如《義鈔》說。
十、對僧問難
十、正明對問。《律》直問十三難事,無有前緣。今時相傳前問衣缽,還如教授示四種異名已。應語言:「善男子聽,今是真誠時、實語時。今隨所問汝,汝當隨實答。」 《僧 祇》云:「汝若不實答,便欺誑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眾僧,自得大罪。」 「今問汝十三難事,同前教授師所問。但眾僧恐屏處有濫,故對大眾一一問汝,汝還依彼答,一一答我。 汝不犯邊罪不?汝不犯淨行比丘尼不?汝非賊心受戒不?汝非破內外道不?汝非黃門不?汝非殺父不?汝非殺母不?汝非殺阿羅漢不?汝非破僧不?汝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非二形不?並答言無者。汝字何等?和尚字誰?年滿二十未?三衣缽具不?父母聽汝不?汝不負債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丈夫有如是病:癩、癕疽、白癩、乾痟、顛狂等,汝今無如是病不?」(上來並隨有無具答)
第二節 明受體用 一、受 體
大段第二,正明受體。若至此時,正須廣張示導,發戒正宗。不得但言起上品心,則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問。今薄示相貌,臨事未必誦文。 應語言:「善男子,汝遮難並無,眾僧同慶,當與汝戒。但深戒上善,廣周法界,當發上心,可得上法,如前緣中。今受此戒,為趣泥洹果,向三解脫門,成就三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次為開廣汝懷者,由塵沙戒法注汝身中,終不以報得身心而得容受,應發心作虛空器量身,方得受法界善法。故《論》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當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聲。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覺。汝當發驚悚意,發上品殷重心。今為汝作羯磨聖法,此是如來所制,發得塵沙法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須知之。」 應告僧言:「大眾慈悲,布施其戒。同心共秉,願勿異緣,令他不得。」應四顧望之,不令非別之相,有者喚令如法。告言:「眾僧聽作羯磨。」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具。若僧時到,僧忍聽,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白如是。」 作白已,問僧成就不,乃至羯磨中第一、第二、第三亦如是問。此《僧 祇》文。 準此,僧中知法者答言:「成就。」 《十誦》:「因為他受戒,或睡、入定、鬧語、 闠亂等,佛言:『不成受戒』。羯磨時當一心聽,莫余覺余思惟,應敬重法。當思惟心心相續憶念,應分別言: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不說得罪。」 又應語受者言:「已作白已,僧皆隨喜。今作羯磨動彼戒法,莫令心沉舉,當用心承仰。」又白僧言:「當聽羯磨。」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問僧成就不,告受者言:「已作初羯磨,僧皆默可。今十方法界善法並皆動轉。當起欣心,勿縱怠意。」 次作二羯磨。如上問已,告受者言:「已作二羯磨法,僧並和合。今十方法界善法並舉集空中,至第三羯磨竟時,當法界功德入汝身心。余一羯磨在,汝當發身總虛空界,心緣救攝三有眾生,並欲護持三世佛法。」直依此語,不同上廣。 仍白僧言:「願僧同時慈濟前生,同共合掌佐助,舉此羯磨。」便即作之,乃至「是事如是持」已。
二、記 時
若多人、一人,即須隨竟記其時節。 《四分》云:「有新受戒者,不及後安居便數為歲。佛言:『不爾。』有者,應和尚 闍梨教授時節云:『若冬、若春、若夏,若干日月,若食前食後,乃至量影。』」應預將一尺木,至受訖,日中豎之,記其影頭,臥尺量之,計為尺寸,以為常法。 《善見》云:「受戒已,立取腳隨身量影,示春冬時、眾數多少。」
三、宣說戒相
後說四依四重等。若受人多者,但有受竟,在僧下坐。乃至一切作已,方總集上座前,同時為說隨相,不必戒師。 問:「此新受戒人相同界外來者,何不重和?」答:「非是外來,當處新起。」 次明說相。 「據理隨師具學,何獨此四?」「為緣起有過,且制四根本,若毀非用。余篇枝條,懺復僧數,意在此也。」 應告之云:「善男子,汝受戒已,必謹奉持。若但有受,無持心者,受戒不得。空願無益,寧起行用,不須願求,經論如此。但佛世難值,正法難聞,人身難得,奉戒者難。故上品高達,能受能持,修道會聖。下品小人,能受能破,心無慚愧,現世惡名,不消利養,死入惡道。中品之徒,善不自發,望上而學,可準下流耶。若遂鄙懷,毀破佛戒,不如不受。必須依佛正教,順受隨學。五夏已來,專于律部。若達持犯,辦比丘事,修定習慧,會正可期。自此已外,雜學言說,污染淨戒,定慧無由生者,佛則不許。」 故《律》云:「若師闕教授,當余處學,為長益沙門果故。」然後依文為說相也。
四、受持衣缽坐具
次為受衣缽坐具。若沙彌時說淨長衣缽者,更請施主總將說淨。若沙彌時不說,則已犯長,應令將舍,作吉羅懺,然後說淨,並和尚委示之。
第三節 附 說 一、授六念法
次授六念(出《僧祇》文)。 第一、念知日月,應言:「今朝白月一日至十五日。」以純大故,不云大小。若黑月有大小,故須兩分之:「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五日」,或云「今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謂識去布薩遠近,出家日月法式如此。若據律文,為俗人問,令使識知。若入聚落,先知日月數法。準此方土,不論黑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云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則道俗通知為允。 二、念知食處,于中有三:若全不受請者,云「我今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有言「我常乞食」。若受請者,云「我今自食,無請處」,又云「我今食僧食,無請處」,又云「我今乞食,無請處」。若有請者,有背不背,應云「今有請處,念自去」。若背者,(謂迦提月、病及施衣等緣)「今有某緣得背請」,(若無緣,一日有眾多請者,應對人云)「今日有多請,自受一請,余者施與長老,在某處」,(應覓五眾舍之,若無人時心念舍)「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迴施比丘某甲,檀越于我不計,我得自恣食。」(三說,此念法謂獨住蘭若、遠行、長病、飢時依親里住五種,《十誦》開之。) 第三、知受戒時夏臘,云:「我于某年月日某時,一尺木若干影時受具戒,我今無夏。」後若有者,隨夏言之。 第四、知衣缽有無受淨等,應云:「我三衣缽具有長,已說淨。」(後隨有無,衣缽藥等,隨有者念說淨) 第五、念同別食,云「我今依眾食」,(必有別眾九緣隨開)云「我今有某緣,應別眾食」,廣如隨相。 六、念康羸,云「我無病,堪行道(有病,念療治之)。」 《僧祇》云:「受戒已,要畜漉水袋,應法澡罐等。」如隨相中。 《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誦戒,恐心退者,未可亦得。」 《善見》云:「佛度比丘已,有三衣、缽、盂、坐具、漉水袋、針線、斧子八事隨身。」 《四分》云:「為比丘與外道相濫,佛令問何時何月,何和尚闍梨等,即知佛法與外道俗人有異,勘問知非賊住。」 時有三時:從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為春,從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為夏,從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為冬。月有黑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出與之。
二、舍戒法
二、明舍戒者。 《四分》云:「若不樂梵行者,聽舍戒還家。若復欲于佛法修清淨行者,還聽出家受大戒。」 《增一阿含》:「開七反舍戒,過此非法。」 《十誦》、《伽論》,尼無舍戒更得受具。 問:「若無重出家,何故開舍?」答:「一為不成波羅夷故。二為來去無障。比丘建立義強,故開七反。尼有一義,令在俗無過,不生譏丑過失。」廣如彼部(準義,應得作下二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