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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資格的取得——《受戒緣集篇》解讀 第一章 具緣成受 第二節 所對有六

比丘資格的取得——《受戒緣集篇》解讀

第一章 具緣成受

濟 群

第二節 所對有六

   第二、所對有六。    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準。不然,舍已更結。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緣,結大界無爽。若依《毗尼母》云:「直結小界,不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①。」    中國諸師行事受戒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法。人問其故,答云:「結界如法者少,恐別眾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夫欲紹隆佛種,為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輕脫,故在靜處,事必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別人所秉。    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②。」此據中國以明。邊方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③。    四、界內盡集和合。文云:「更無方便,得別眾故④。」    五、有白四教法。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    六、資緣具足。文中無衣缽及借者,不名受具⑤。

   ①《毗尼母經》卷2    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亦不得受具。(T24-806下)    ②《善見律毗婆沙》卷16    自今以去,應制十僧授人具足戒。(T24-789中)    ③《十誦律》卷55    優波離問佛:「如佛所說,邊地人持律第五得受具戒。頗有十人,但取五人,得名受具戒不?」答:「得名受具戒,與受具戒者得罪。」(T23-405上)    ④《四分律》卷36。    若病者眾多,能集一處者善,若不能者,諸比丘當出界外作羯磨,更無方便得彆眾作羯磨。(律中此處言說戒,說戒及受戒均為眾法,故相通)(T22-821下)    ⑤《四分律》卷34    爾時,與無衣缽者出家受具足戒。諸比丘語言:「汝入村乞食。」彼言:「我無衣缽。」時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無衣缽者不得受具足戒。」時有借他衣缽受具足戒,受戒已,其主還取,裸形蹲羞慚。時諸比丘以此因緣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不得借他衣缽受具足戒。若與衣者,當令乞與。不與者,當與價直。」(T22-811下)

   所對有六,說明授戒應具備六個條件。    「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作,結界。第一,結界必須如法,須在特定范圍舉行,才能保證羯磨成就。只有明確作法范圍,才知道本次活動是否所有人都參與並認同。若未如法結界,受戒羯磨是不能成就的。受戒是紹隆佛種、續佛慧命的大事,屬于僧團重要羯磨,更須謹慎行事。    「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準。不然,舍已更結。」結界時,必須明確界的范圍究竟有多大,東邊到哪里,西邊到哪里,南邊到哪里,北邊到哪里。為考察結界是否如法,還要詢問最初的結界者,確定結界如法而無錯謬,才能依此界舉行羯磨。不然的話,必須將這個界解除,重新再結。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輒爾,任意。如上,指《結界方法篇》,為《行事鈔》第六篇。今人授戒時往往不遵循結界規范,任意在寺外另結一個小界授戒,這是不如法的,之前在《結界方法篇》中已專門論述這一問題。    「必有此緣,結大界無爽。」此緣,難緣。爽,差失,違背。如果因為各種難緣,必須在小界或戒場外再結大界,這樣受戒才是如法而沒有錯謬的。在此,律祖對非法結界的現象作了批評。戒律中,界有大小分界,大界是僧團大眾共同生活的范圍,但因某些特殊情況,尤其是兵荒馬亂或有人故意破壞等難緣時,律中開許另結小界,即重新劃定較小的作法范圍。一般來說,小界有一定的特殊性和臨時性,不可隨意另結。    「若依《毗尼母》云:直結小界,不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依《毗尼母論》所說,直接結小界,之外沒有大界圍繞,是不如法的,作法也是不能成就的。    「中國諸師行事受戒大有尊重。」中國,指印度。以下,舉例說明印度諸師對于授戒、結界的慎重態度。    「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法。人問其故,答云:結界如法者少,恐別眾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夫欲紹隆佛種,為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輕脫,故在靜處,事必成就。」輕脫,輕視、簡略處理。故傳記載,當時的受戒者,往往駕船在江中授戒。有人詢問原因,回答是:「能如法結界的很少,唯恐有別眾等非法現象,從而導致作法不能成就,受者不能得戒。其他事情沒有做成可以再做,並無多少過失。但若想要紹隆佛種,成為世間福田,對于受具足戒決不能草率行事。故選擇一個沒有任何外緣干擾的場所授戒,作法才能成就。」這一段主要強調受戒須有如法場地,以免影響羯磨成就。惟有如法受具,仰仗持戒之力,才有資格住持佛法。    以上內容,《資持記》的解釋為:「故下正引,即《梁高僧傳》。宋元嘉十一年,祇桓寺慧照于跋摩重受大戒,駕船江中。人問者,即慧義法師,難曰:『布薩僧事常在寺內,及論受戒,何出邑外?』答下並跋摩語,初示所疑,別眾非法者或本結時僧有乖別,或今受時界無分齊,致有別眾。余下答寺內布薩,夫下答出外受戒,前云尊重,蓋指此也。」經查,《梁高僧傳》未見此事,但在「僧伽跋摩」的介紹中有慧義與其辯論的記載。    而唐代大覺所著《四分律行事鈔批》則解釋為:「《薩婆多師資傳》云:宋元嘉十年,祇洹寺慧照于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時祇洹寺慧義法師為性剛直,見跋摩等更授具戒,情有不同,怒曰:『大法東流,傳道非一。先賢勝哲,共有常規。忽為改異,豈穆眾心?』跋摩答曰:『相與棄俗,本為弘法。法必句傳,豈忤眾情(云云)。』義即問曰:『求那跋摩在世之日,布薩僧事常在寺中,及至受戒,何故獨在邑外?等成善法,何以異耶?』答:『受戒事重,不同余事。若余不成,唯得小罪,無甚毀損,罪可懺。夫紹隆佛種,用消信施,以戒為本,受若不成,非出家人。障累之原,斷滅大法,故異余法事也。』義法師忻然心伏,無復余言,遂令其弟子慧基、靜明、法明三人度蔡州堓,于船上受戒。」《薩婆多師資傳》為僧祐所著,今已散佚,道宣律祖在《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尼眾別行篇」和《四分律比丘尼鈔》中曾經引用。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別人所秉。」別人,指一到三人,相對于眾,若四人以上即稱為僧。第二,必須有懂得怎樣授戒的大德比丘,因為受戒羯磨是關系到紹隆佛種的大事,也是受戒者出家生涯中的大事,不是隨便找幾個人就能成辦的。    「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第三,參與授戒的人數要夠,比如中國(佛法興盛處)十人,邊地(佛法未普及處)五人。而且要有如法的授戒資格,一是具足傳授資格且人數足夠,二是戒體清淨。如果缺少一人,都是不如法的,羯磨也不能成就。    「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如《足數》所明。」現在說到少,不僅指人數不足的情況,還有一種情況是,在作法過程中,有些人並未認真參與整個羯磨。在《行事鈔·足數眾相篇》中,對相關問題作了詳細解說。對于羯磨作法來說,所有參與者必須身口意三業和合,如果有人做別的事或用心不專,都會影響羯磨的成就。    「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善見律毗婆沙》記載,當時有些比丘僅兩三人就一起作白四羯磨,為人授戒。有人將此稟告佛陀,佛陀以此因緣集合僧眾,向大眾宣布說:「從現在開始,必須有十個比丘才能傳授具足戒。如果不到十人就行授戒羯磨,得突吉羅。」    「此據中國以明。邊方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此處所說的中國,指當時中印度佛法盛行的地方。在這些地方,必須十僧才能為人授戒。若邊遠地區出家人很少,律中特別開許,只要有五個持戒清淨的比丘即可授戒。如果日後出家人多了起來,仍使用方便開許的特殊規定,是不如法的。雖然受戒者可以得戒,但傳戒者卻要因此得罪。這是根據《十誦律》所說。因為受戒者尚不懂得戒律規范,只要自身具足各項條件,便可得戒。而作為傳戒者,本應精通戒律的開遮持犯,如果明知故犯,自然是要得罪的。    「四、界內盡集和合。」第四,舉行受戒羯磨時,界內所有出家人應共同參加並對此表示認可。授戒主要由三師七證成辦,為避免其他人干擾,通常是在有大界圍繞的戒場內舉行,只要在戒場內的比丘僧盡集和合即可。    「文云:更無方便,得別眾故。」律中說:受戒羯磨時,界內必須盡集,且和合一致,沒有別眾現象。    「五、有白四教法。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顛倒,作白和羯磨的順序不對。錯脫,文字出現錯誤或遺漏。第五,授戒是通過白四羯磨完成。所謂白四,也就是一白三羯磨,宣布一次,表決三次。羯磨的公文有一定之規,不可任意為之。在作法時,文字一定不能顛倒,不可先作羯磨再作白,也不可說錯內容或文句脫落、表達不清。很多人往往對受戒羯磨沒有正確認識,以為只是走過場的形式而已,于是乎,說的人含糊其詞,聽的人混混沌沌。須知,這樣決定是不能得戒的。    「六、資緣具足。文中無衣缽及借者,不名受具。」資緣,比丘應具足的衣缽等外在條件。第六,《四分律》說:受戒者如果沒有衣缽或是借來的,受戒將不能成就。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