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 第九講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心、心所所變相分,皆名為色。今且約內五根、外六塵,故但略有十一種也。
凡是心王和心所變現的相分,都叫做色。現在只按內的五根和外的六塵來宣講,所以只略說十一種。
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識相分。而各有二:一者勝義五根,即八識上色之功能,以能發識,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見知。
眼、耳等的前五根其實是第八識的相分。這些根各自有勝義和浮塵兩種:
首先,勝義五根,是指八識上具有的能變現色法的功能。從果位發起了五種識,可以推斷出因位有能生這些識的功能。比如果位生起了認識物體形色和顯色的識,對此觀察:這個識不會是無因而生,一定是從相應的因所生,從果上生了眼識,可以推斷在因位的阿賴耶識上一定有能生這種識的功能,這個功能是能生眼識的根本,所以取名「眼根」。因為凡夫的心不能見到或了知它,所以稱為「勝義根」。
二者浮塵五根,即勝義五根所依托處,乃四大之所合成。眾生妄計以為我身,實與外之地水火風無二無別,均是第八識相分耳。
二、浮塵五根,是勝義五根所依托之處。是由地、水、火、風四大元素所合成。眾生都把肉體的根身虛妄的認為是我,其實這跟外在的地水火風沒有差別。也就是說,無論眼根、耳根等,都是由堅固性的地、濕潤性的水、暖熱性的火、動轉性的風所合成。外在的四大也是這樣,比如我們喝了外界的水,就換成了體內的水大,從體內排出汗液、尿液,又轉成了外界的水大,我們呼吸是內外風大的轉換,飲食和排泄是內外地大和火大的轉換。從這里看出,內根身的四大和外器界的四大沒有差別,都是第八識的相分。
就此第八識所變依正二報之相,眼識緣之,即名為色。此色即是眼識相分,乃托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于識上變相而緣。喻如鏡中之影,未嘗親緣本質色也。
針對這第八識所變的依報器界和正報根身的相分,眼識緣取它作為境,所緣的境就稱為「色」,色是眼識的相分。它是怎麼出現的呢?就是以第八識的相分作為依托的本質境,自己在識上變起這個相分而緣它。好比在鏡子里現起了影像,只是緣一個影像,而不是親自緣到本質色。
比如眼前出現了一座山,這個眼識所緣的「山」相,叫做色。它的出現是以第八識的相分——境上真正的那個山作為本質境,然後在眼識上就變起跟它類似的影像而緣取。眼識所緣的只是影緣境,而不是本質境。以比喻來對應,鏡子前的物體,好比第八識的相分或本質色;依托這個物體,在鏡子里現出與它相似的影像,好比眼識所緣的相分。
依正二報,動則有聲。耳識緣之,自變聲相。
依報的器界和正報的根身這兩種果報的色法,在彼此摩擦、碰撞或運行時就會發出聲音,耳識緣著這些本質境,而自己變起聲音的影像,就叫做「聲」。
依正二報,具香臭氣,鼻識緣之,自變香相。
依正二報,具甜淡等六味,舌識緣之,自變味相。
依正二報,具冷暖堅潤等觸,身識緣之,自變觸相。
依正二報——器界、根身的顯現,有香、臭等的氣味,鼻識緣著這些本質境而自己變起香的影像,這叫做「香」。
依正二報——器界、根身的顯現,有甜、淡等的六種味塵,舌識緣著這些本質境而自己變起味的影像,這叫做「味」。
依正二報——器界、根身的顯現,有寒冷、溫暖、堅固、濕潤、粗糙、柔軟等的觸塵,身識緣著這些本質境而自己變起觸塵的影像,這叫做「觸」。
五塵落謝影子,並及表無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識所緣相分,名法處所攝色。
色、聲、香、味、觸這五種塵在滅去之後所落下的影子,加上表色、無表色、定果色等,這些都只是意識所緣的相分,叫做「法處所攝色」。
意思是說,在前五識前,顯現的色、聲、香、味、觸的相分,一剎那就滅掉了,之後留下影像,意識可以緣著它分別、回憶等。而「表色」是指身體有彎曲、伸展、行走等的表現。「無表色」是指受戒時依靠傳戒師的引導,在得戒時現起的戒體。「定果色」是指聖者菩薩在禪定中有大威力,能變出地、水、火、風等的色法。這些都是意識所緣的相分,稱為「法處所攝色」。
蓋法處所攝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二者色法,即意識所變相分是也。然五十一個心所,亦各自變相分。其所變相,隨于心王,攝入六塵。
五十一種心所也各自變出相分,無論是起慳吝、嫉妒、諂誑等的心,當這些心生起時都有它所緣的相。所變的相分跟隨心王,也歸納在六塵中。
故除此十一色法,更無他色可得。則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現之影,明矣。
總之,除這十一種色法之外,再沒有其他色法。這樣就知道,色法只是心王和心所所現的影像。
也就是說,色聲香味觸和法處所攝色這一切種類的色法,要麼是心王的相分,要麼是心所的相分。比如物體的顏色和形狀,就是眼識的相分,各種聲音就是耳識的相分。
像這樣,色法只是心王和心所所現的影像,不是心外有什麼色法的自體可得。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相應者,和順之義。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種,非能緣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
相應是隨順相合的意思。現在得、命根等的二十四種法,因為不是能緣的法,所以與心和心所不相應。心和心所都是緣慮心,緣著境有種種思慮、心理活動,但是得、命根等沒有心緣慮的體性,在上面沒有種種心理活動。其次,色法有一種形體,會造成空間上的阻礙,這叫做「有質礙」。命根等並不是這樣有質礙的體性,所以和色法也不相應。而且這些法有生滅的緣故,和無為法也不相應。
故《唯識論》云: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
所以在《唯識論》上講到心不相應行法,它不像色法、心法和心所法,能夠得到體相。同時又不是脫開色法、心法和心所法之外,另有一種作用可得,從這里知道,這些不相應行法並不是實有的法。
意思是:色法、心法、心所法在世俗中各有自己的體相。而不相應行法,沒有這樣的體相,但也不是脫開這些法之外,另有一種作用。這樣就懂得這是依于色法、心王、心所的分位差別而作假立。
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今直云心不相應行者,雖依三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現影,心所又即與心相應,故但言心,明其總不離心也。
心不相應行法,實際上只是依于色法、心王、心所這三類法的分位而作各種假立。
這里只說到心不相應行法的原因是:雖然,事實上是依于色法、心王、心所這三類法的分位而假立,但色法是心王和心所所現的影像,心所又和心王相應,所以只在「不相應行法」前說一個「心」字,因為歸在根本上,這一切都不離開心。
「不相應」,指和色不相應,非質礙故;和心王、心所不相應,非緣慮故。「緣慮」指心和心所的體性,無論起什麼心和心所,都緣境有一個了別或思慮。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
一、得,是依于色法、心法、心所法等一切法已經造作成就而假立的。比如說:得了精神病,就是指說已經由因緣造就了錯亂的心。得了罪,是指以煩惱等的因緣已經完成了行為,而成為罪業。得了戒,是指由受戒的因緣和合,已經得了戒體。得了道,是指由因緣和合,已經見了本性。這樣的「得」不是在心、心所和色法外另有一種它的體性,這只是依于色法或心法造作成就的分位而假立為「得」。
二命根者,依于色心連持不斷假立。
二、命根,就是由于阿賴耶識中儲藏的業種子,有能執持一期身心持續不斷的功能。依于色、心連持不斷,而假名安立為「命根」。
如果一期色法和心法同類的相續已經斷絕,而不再延續,就叫做「斷命根」也就是「死了」,一期生命到此告終。
自從業識入胎受取了新的生命,就開始由宿世引業種子的力量,而使這一期同類身心的現象持續不斷,這就叫「命根」,並不是在色法、心法、心所法之外,另有一種命根的體性。
三眾同分者,如人與人同,天與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
三、眾同分,就是指同類。比如人類,只是依于人和人同類,而假立人的同分。各種色法、心王和心所,都是依于彼此相似而立為「眾同分」。
四異生性者,妄計我法,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聖凡相對假立。
四、異生性,是指一類有情因為心里虛妄地認為有真實的我和法,和聖者了達我、法二空的智慧體性不同,相對于聖而安立凡,假名立為「異生性」。
五無想定者,外道厭惡想心,作意求滅,功用淳熟,令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五、無想定,有一類外道因為對于「想」生厭惡想,作意求得「想「心所寂滅,結果在修定的功用達到純熟時,使得前六識心和心所一切都不現行,只有第七識俱生我執和第八識仍然存在,這個第七識的俱生我執和第八識不離于定中的根身。依于這一種身心分位,假名立為「無想定」。
意思是:這時前六識所攝的一切心王和心所都不現行,只是第七識俱生我執和第八識都還存在,對于這樣一種身心分位,假立為「無想定」。
六滅盡定者,三果以上聖人,欲暫止息受想勞慮,依于非想非非想定,游觀無漏以為加行,乃得趣入。入此定已,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六、滅盡定,指聲聞乘三果以上的聖人,先是想止息受想勞慮,這樣依著修非想非非想定,在定中游觀無漏作為加行,而能趣入滅盡定。入在這種定中,前六識和相應的心所都不現行,第七識的俱生我執和跟它相應的心所也都不現行,只有第七識俱生法執和第八識仍然存在,不離開根身。對這樣的身心分位,假立為「滅盡定」。
七無想報者,外道修無想定既得成就,舍此身後,生在第四禪天。五百劫中,前六識心及彼心所長時不行,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攬彼第四禪中微細色質為身,彼微細色即是第八識所變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
七、無想報,指外道修持無想定,在成就後,舍掉這個肉身而生在四禪天,五百劫里前六識和跟前六識相應的心所都不現行,只有第七識俱生我執和第八識仍然存在,攝持著四禪中的微細色質作為身體。這種微細色是第八識所變現的相分。就是依著這色心分位,而假名安立為「無想報」。
接下來講解「名身、句身、文身」的涵義,三者合稱為「名句文身」。「身」是「積聚」的意思。
八名身者,名詮諸法自性,如眼耳等種種名字。
九句身者,句詮諸法差別,如眼無常、耳無常等種種道理。
十文身者,文即是字,為名句之所依。
八、名身,九、句身。
名,是表詮諸法的自性,比如說桌子、椅子、手、腳、眼、耳等。說一個名字,就是表詮事物的自性或總體。如果說成了句子,比如「眼睛是無常的、地是堅固的、風是清涼的」等等,就是在表詮這些法上面的差別。
十、文句,文就是字,是組成名和句的所依。
這里的「字」是指字母。漢字的字實際是「名」,比如「山」字實際上是「名」。而「句」是表詮它的差別,比如山高大、山無常等,念出「山」、「shan」的每一個字母就是這里說的「字」。字母是組成名和句的所依。
多個名就叫「名身」。多個句子就叫「句身」。多個字就叫「文身」。「身」是積聚的意思,很多個法積聚在一起,就叫做「身」,就像說法身、蘊身、色身等那樣。
此三皆依色聲法塵分位假立。若語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聲立;若書冊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立。
名身、句身、文身這三者,都是依于色法、聲音、法塵的分位而假名安立。
這里說的所依有三種:一、色法,二、聲音,三、法塵。如果是語言上的名句文身,那就是依于聲音而假立。比如我現在說「草原遼闊」,這是說了一個句子,這個句子是依于剛才傳出的一串聲音而假立的,不是在這串聲音之外,另有什麼句子的自體。
如果是書本上的名句文身,那是依著顯現字的形色和顯色而假立。比如書上有一個個字,一句句話,就是「名字文身」。這是依于形色和顯色而假立的。比如對一個黑色的「十」的形狀,就假立這是「十」字,又對一個「日」的形狀,假立這是「日」字等。這樣有一個個字的假立,一個個句子的假立,依于這些書上顯色和形色的顯現,而假立名句文身。這也不是在色法的顯現之外,另有什麼名句文身的體性。
再講心上的名句文身,是指心想中的一切名、句、文,它是依著法塵而假立的。比如心里默念「草原遼闊」,心里也會顯出「草原遼闊」這些字的法塵影像。默念一部《心經》,心里有「觀自在菩薩」等一個個字出來,這些就是心上的名句文身。這不是從口里發出的聲音,也不是書上的形色顯色,而是對心里現的法塵作假立。這種心上的名句文身並不是離法塵外另有什麼。
總之,名句文身只不過是依著色法、聲音或者法塵的分位而作假立。
此方眼耳意三種根識獨利,故偏約三塵立名句文。若他方余根識利,則香飯天衣等,並可依之假立名句文三。是故六塵皆為教經,亦復皆為行經,皆為理經也。
此方娑婆世界的眾生以眼、耳、意三種根識最明利,所以只按色法、聲音、法塵這三種塵,來安立名、句、文。如果是他方世界,眾生以其他根識為明利,那就依于香、飯、天衣等,都可以假立名、句、文。比如眾香國的眾生鼻根很利,就以香塵說法,又有的國土以味塵說法、觸塵說法等。
所以,色、聲、香、味、觸、法六塵都是教經,都是行經,都是理經。經就是教、行、理的能詮文。經以什麼為體性呢?就是名句文身。名句文身依什麼來假立呢?根據各個世界的情況不同,會有種種方式。從總體上說,六塵都可以說法,都是經。
十一生者,依于色心仗緣顯現假立。
十一、生,只是對于「色法和心法依緣顯現」這一點而作假立,所以不是在色法和心法之外另有什麼「生」的體性。
比如,一種色法顯現了,就叫它生了。花顯現了,叫花生了。貪心顯現了,叫貪心生了等等。
總之,只是對色、心二法依仗因緣而顯現,稱之為「生」。
十二住者,依于色心暫時相似相續假立。
十二、住,是對于色法和心法暫時的相似相續,而假名安立。「相似相續」指同類的顯現在剎那剎那地相續,對此假名安立為「住」。
比如,銀幕上的一朵花持續顯現了三分鍾,因為現的是同類的花的影像,而沒有間斷,對此說為「這朵花在安住」。
十三老者,亦名為異。依于色心遷變不停,漸就衰異假立。
有情有生、老、病、死,器世界的法有生、住、異、滅。這個法最初顯現了,叫做「生」;之後同類的顯現相續不斷,叫做「住」;由不斷地變異,而到了衰朽的分位,對此假名安立為「老」或者「異」。
十四無常者,亦名為滅,依于色心暫有還無假立。
十四、無常,也叫做「滅」。就是依于色法和心法暫時顯現之後歸于壞滅而假立。對于某種顯現的息滅,就假立為無常。
這上又安立有粗、細二種,「細」是指一切因緣生的事物都只顯現一剎那就沒有了,對此假立為剎那無常。「粗」是指因緣所生的同類現相,在因緣消散時不複顯現,對此假立為相續無常。比如,一盞油燈暫時在一個小時中持續地顯現,一個小時過後,油燒光了,燈光不再顯現,對這同類的燈光現象的消失,安立為相續無常。從細分假立,每一剎那的燈光都是由燈油、燈芯等的因緣所合成,都只現一個剎那就沒有了,對于「燈光剎那即滅」這一點,安立為剎那無常。
總之,無常是依于色、心二法顯現後歸于無有而假立的。
十五流轉者,依于色心因果前後相續假立。
十五、流轉,是對于色法和心法這兩類法以由因生果的方式,前後相續不斷而作假立。即前剎那為因,後剎那為果,輾轉不斷地相續,叫做「流轉」。
十六定異者,依于善惡因果種子現行各各不同假立。
十六、定異,就是決定的差異或差別。
這是依于善惡因果或種子、現行等各自不同而假立。從因上各自不同,果上就顯現不同;種子上各自不同,現行的相就各自不同,這就是決定的差異。這個「定異」,不是另有什麼體性。而只是依于色法、心法的顯現,因及果上各自不同而假立的。
十七相應者,依于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
十七、相應,狹義的理解專指心王和心所之間和合而起,對此假立。
十八勢速者,依于色心諸法遷流不暫停住假立。
十八、勢速,就是指運行,是依于色法和心法的遷流不息而假立。比如一輛車不斷地行進,河水滔滔不絕地奔流,心識剎那不斷地遷流。
十九次第者,依于諸法前後引生,庠序不亂假立。
十九、次第,是依于色法和心法由前前引生後後,前後依次不紊亂而假立。
二十時者,依于色心剎那展轉假立,故有日月年運長短差別。
二十、時間,是依于色法和心法剎那輾轉而假立。就是依著顯現了多少個剎那,而假立日、月、年、世紀、劫等的長短差別。以一剎那的色心顯現作為單位,然後按剎那有十個、百個、千個、萬個等數量差別,而安立各種長短的時間。
二十一方者,依于形質前後左右假立。故有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差別。
二十一、方,是指在物質形體上有前、後、左、右等的部分,依著這些部分來做假立,就有東、南、西、北、四維、上、下等方位的差別。
比如一張桌子依著它上、下、左、右等的部分,安立為上方、下方、左方、右方等,離開這張桌子的顯現,並沒有獨立存在的「方」的自體。
所以百法抉擇下來,就知道萬法唯識,因為:物質只是心識所現的影像,時間只是依色、心顯現有多少個剎那而假立,方位只是依心識所現的物體影像上有東、南、西、北等的部分而假立。所以離開心,絕對沒有獨立的時間、空間和物質。
二十二數者,依于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祇之差別。
二十二、數量,這也是第六意識所立。比如學數學,先是對于一個碗、一個杯子等,假立這叫「一」,之後一乘十叫做「十」、十乘十叫做「百」、百乘十叫做「千」,乃至阿僧祇等,或者「一」的一半叫「二分之一」,一半的一半叫「四分之一」等,這叫做「相仍相待」。
意思就是,先假立最小的數量為一,然後以它來做加、減、乘、除、乘方、開方等,這樣就有了數量的概念,也因此發展出一整套的數學,其實都是第六意識的假立。
數只是依于色法和心法的顯現而假立。比如對某個五蘊顯現,先假立為一個人,然後就有人的數量。像這樣,幾棵樹、幾座山、幾個團體、幾種商品、幾個細胞、幾次心跳、幾個念頭等,都是依于色法和心法而假立,並沒有自己的體存在。
二十三和合者,依于諸法不相乖違假立。
二十四不和合者,依于諸法互相乖違假立。
二十三、和合,是對于「諸法互不違背」這一點而假立,這並不是在色法和心法之外,另有自己的體性。
二十四、不和合,是對于「諸法互相違背」這一點而假立,這也不是在色法和心法之外另有自己的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