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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航大師全集 菩提心影(四)雜俎篇 八六、創辦台灣佛學院宣言

八六、創辦台灣佛學院宣言

  宗教為社會文化重要部分,世界之大,人口之多,總其大端,不出五種,即佛教、耶教、回教、及其余旁支宗教,並不信宗教之人是也。嘗聞世界人口之總數,佛教徒占三分之一,實非過語也。   試觀錫蘭、緬甸、暹羅、尼泊爾、安南、日本、朝鮮等國,固以佛教為國教,即我國之西藏及蒙古,亦何嘗不以佛教為政治之中心?此有識者之所公認。不特此也,即新興之佛教,已擴展至歐美各國,蓋英、美、德、法,均有佛學會之組織,並有佛教刊物出版,佛教信徒有數百萬之多;即反宗教之蘇俄,亦有數萬人研究佛教;此潛在力量之偉大,誠非一般人所能逆料也。其故何在?揆其原因,際此科學風行之時,物質受用固已登峰造極,而精神不安,實屬難以寄托。一般有識之士,審其潮流,察其大勢,非有一無絲毫神秘之宗教,不足以安人心;其學說可以公開研究或討論,其目的可以平等達到並實現。故佛教學說正當此機,何怪乎無翼而飛,不脛而走,非無因也。   我國雖未以佛教為國教,然有二千年之歷史,對于我國之文化,實有莫大之關系。且民情、風俗、習慣在在處處,對于佛教均有不可相離之勢。不過中國之佛教曾被封建時代所利用,所謂以神道設教,作愚民政策。吾人果能棄沙取金,將其帶迷信色彩之附庸品,一廓而清,則理智與人生有關系之學說,一躍而上;理智之佛學,將與《三民主義》可以互相表里,將見中華民族,為世界首屈一指,決非迷信科學者所能想像也。   我台灣淪陷于異族人之手,五十年來固堪疾首,然民眾信仰佛教尚未後人。雖一時曾被帝國主義者所利用,純潔無瑕之佛教,致蒙不白之冤,然亡羊補牢,猶未晚也。   我們教徒果能一心一德,栽培弘法干部人才,將理智正信之佛教,努力宣傳,使一般民眾對于人生佛教之哲理,深印于腦海中,則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猶如反掌。   際此□□橫飛之時,世界將無一片乾淨土,吾人應如何協助政府,重建新中國?則提倡佛學教育,實不可緩。同人等本此意旨,為國家計,為民族計,故有創辦台灣佛學院之舉。所望愛國之士,凡有心提倡智育德育者,盍興乎來。   台灣佛學院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院定名為台灣佛學院。   第二條 本院以研究佛學、弘揚佛法、啟發智慧、導人為善為宗旨。   第三條 本院院址暫設于台灣。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院設董事會,由發起人舉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由董事會推選常務董事,組織常務董事會。   第五條 本院設監事會,由發起人推舉監事五人至九人組織之。並由監事會推舉監事三人至五人,組織常務監事會。   第六條 本院設院長一人,綜理本院一切行政事務。院長由董事會聘任之,設教務、總務各一人,由院長提名,常務董事會聘任之。   第七條 本院經費由董事會籌畫之。

  第三章 經費

  第八條 本院經費由本院董事會經募之。其經募辦法,詳辦事細則。   第九條 本院經費由董事會指定銀行保管之。   第十條 每月收支報告須經由監事會審查無誤,由院刊公布之。

  第四章 院務

  第十一條 本院學僧正額定四十名;高中程度二十名,初中程度二十名。遇必要時得收旁聽生。   第十二條 本院學僧,全系出家男眾,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體格強健,無不良習氣與嗜好,經人介紹並保證其一切行為,由本院考試及格後方准入學。   第十三條 本院學僧凡入學時,須填寫志願書及保證書,並二寸半身相片三張,保證金十元,至畢業時發還。   第十四條 本院肄業期限,暫定為三年,學膳宿費免收,每月津貼零用五元,教科書由院發給,參考書個人自備。旁聽生除免繳學費外,其余一切均 須自備。   第十五條 本院學僧,如違反院規,得勒令其中途退學;除沒收其保證金外,並追繳膳宿及津貼書籍等各費。   第十六條 本院學科分為:(1)佛學,(2)國文,(3)英文,(4)常識四科。   第十七條 本院董事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常務董事會及常務監事會每月得   舉行聯席會議一次。如有特別事故,得臨時召開之。   第十八條 本院一切財政公開,預決算及所有院務須經開會通過後施行之。   第十九條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董事三分之一之提議,召開全體董事會議修改之。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