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航大師全集 菩提心影(三)法教篇 一○、因明學的重要規則
一○、因明學的重要規則
因明學,是印度人足目所發明的,它的歷史,比邏輯學早,他的規則分三段——(1)宗(宗旨):是說其主義,(2)因(因由):是說其理由,(3)喻(譬喻):是說其事實。又叫做「三支比量」,用以來嚴密檢討事理之是非曲直,例如說某屋是我的,設或有人反對,說某屋不是我的,是他的。因此相爭便起。但是,如遇賢明的法官,必定以理由充足為判斷,即問:「某屋既是你的,有何理由並事實來證明呢?」假使此屋實是我的,我便答:「是我買的,而且我有契據可以證明。」這樣一來,理由充足,又有事實證明,當然此屋就歸于我了;假使沒有契據,理由不足,那就不行了。(P92) 因明者,要有理由和事實,宗旨才能成立。宗旨之成立與否,全在其所舉之「因」如何。「因」合則「宗」成,「因」不合則「宗」不成,所以不稱宗明或喻明,而稱因明。緣「宗」之本身是不能自明,而「喻」無理由亦不能顯明,故單有事實,若無理由,亦是不通的。今舉因明的方式如下: 宗——我會死。 因——有生故。 喻——如我母。 看了此式,我們知道,因明在第一位是「宗」。為什麼要將宗旨排在第一位呢?因為立論者自己明白了然,不過舉出理由和事實來證明所提的宗旨不錯就是了;所以因明一開始就說「宗」,次說「因」,再次說「喻」。舉例如下: 宗——和尚是有工作的。 因——宣傳文化教育故。 喻——如牧師教員。(P93) 宗的句法要分作兩段,前段為前名詞——主語;後段為後名詞——述語。兩段中間有一個虛字為聯接詞:比如說:「我會死。」區區這三個宇,就有兩個名詞,一個介詞;「我」是前名詞,「會」是聯接詞,「死」是後名詞。此三段缺一便不能成句。因明學的宗、因、喻都有其很嚴格的規矩,今舉重要規例如下: (1)前名詞要「有」。因為前名詞不正確,宗旨根本就不能成立;例如說:「龜毛很美麗」,這里美麗不美麗,還是第二步,姑且不論,我們第一步要提出來討論的,就是「龜毛」這樣東西,到底有沒有?換句話說,就是龜是否有毛?這是誰都知道的,龜那里有毛呢?那末,龜既無毛,還說什麼美麗不美麗?這一句話根本上就是荒誕無稽的,那里立得成宗呢?所以前名詞一定是要「有」! (2)後名詞也要「有」。因為後名詞也是立宗必備的條件,例如說:「梳篦是兔角做的。」梳篦固然是有這一樣東西,它可以給人家梳理頭髮;但是,誰也知道,兔是沒有角的,兔既無角,還能制造什麼梳篦出來呢?這豈(P94)不是無因而有果的邪說嗎?所以後名詞一定也要一有」! (3)前後名詞都要「有」。因為這兩個名詞,都是立宗的主要條件,打官司沒有原告和被告是不成,立宗沒有前後名詞也是不成!例如說:「兔角上長龜毛」這不更是笑話嗎?這話當然不能立宗,因為兔角和龜毛都是沒有其物的,所以前後名詞都要「有」! (4)聯接詞也要「有」。立契據非中證人不可,立宗無聯接詞也不成!例如說「黃狗守門」,「黃牛耕田」;這兩句如果除去了「守」和「耕」兩個聯接詞,便成為「黃狗門」和「黃牛田」,這樣就不成句子了。當然,聯接詞也要用得適當,譬如上面那兩個聯接詞,假使把它顛倒來用,則變成「黃狗耕門」和「黃牛守田」,那更弄出笑話了。 (5)前後名詞要有聯接。前名詞和後名詞都叫做宗依,有了前後名詞,再加上聯接詞連接成功了,便稱為宗體。這個宗體,猶如人之身體一般,要有頭、腹、手、足各部俱全,才算是一個完全的身體,否則就不成身體了。宗的條件亦然。(P95) (6)前後名詞(宗依)要立敵雙方所共許,但宗體倒必要對方反對!這是什麼原因呢?因為前後名詞的提出,如果是荒誕不實的,如「兔角上長龜毛」等,而不能得到大家所共許,那宗便不能成立了。所以前後名詞(宗依)要為大家共許贊成,才可以用。然而宗體為何要對方反對呢?這個理由也是很簡單而顯然的,比方我所提出來的宗旨是「佛教是可以發揚民族道德的」。要是你明白這種道理,一定贊成此說,那就不會發生什麼爭論,更用不著因喻了;如果你不懂佛教的教理,不贊成此說,那就有發生爭論的可能,所以要舉出理由和事實來證明此說才行:其理由(因)是「提倡禮義廉恥」,喻(事實)是「如新生活運動」。 (7)因要比前名詞大。例如說: 宗——台中在中國。 因——在自由路故。 這就不能成立了,自由路是台中市的一條街道,范圍當然是比台中市小,那里可以拿來作「台中在中國」的理由呢?這是犯了因比前名詞小之(P96)過。 (8)因要比後名詞小,例如說: 宗——日月潭在台灣省。 因——在中國故。 這也不成,中國的范圍是比台灣省大,日月潭固然是在中國,但其他如蘇州、杭州等處,也是屬于中國的。那末,這樣籠統起來,日月潭也可以在蘇州或杭州等處,不能確定在台灣省了。這就是犯了因比後名詞大之過。 (9)前名詞要比後名詞小。例如說: 宗——台灣在獅頭山。 因——在竹南故。 這個「宗」根本倒置了,台灣的范圍當然是比獅頭山大,那里可以舉出一個山名,而包容整個台灣在里面呢?這是犯了前名詞比後名詞大之過。 (10)因與後名詞要有聯帶關系。例如說: 宗——我是文學家。(P97) 因——不識字故。 誰也知道,既稱文學家,當然一定識字,決不會稱一個目不識丁的人為文學家的,這是很淺顯的道理,所以因與後名詞要有聯帶的關系,否則像上面所舉的例,就牛頭不對馬嘴了。 (11)因與前名詞也要有聯帶關系。例如說: 宗——草木是生物。 因——有思想故。 這就不對了;思想是意識的作用——如動物及人類等——,草木是沒有意識的生物,那里會有思想呢?這就是因與前名詞沒有聯帶關系之過。 (12)前名詞與後名詞要有關系。例如前說「黃狗會耕田」,「黃牛會守門」,這是決不可能的。狗根本不會耕田,會耕田的決不是狗;這就是前名詞與後名詞沒有關系之過。因此,「宗」也就不能成立了。但是,我們要注意,這里宗之不能成立,是因為「黃狗」與「耕田」前後名詞沒有關系,故不能成立。而此絕對和上面第三條中之「兔角上長龜毛」不同!故不可列在(P98)一類來相提並論;因為「兔角」與「龜毛」是世界上絕對沒有的東西,而「黃狗」這種動物,乃大家所共見的,「耕田」也是實有其事的,不過它倆是沒有關系的,你若硬要把它拉攏在一起,那便變成笑話了。 (13)同喻要和宗因相連。這是以正面的事實來證明宗旨之不謬。例如說: 宗——人是高等動物。 因——有思想故。 喻——如草木。 草木是植物,不是動物,人有思想,而草木絕對沒有意思,所以不能把它拿來作同喻。因為動物和植物是迥然不同的,上面所舉的例,就是犯了同喻與宗因不相連之過。 (14)異喻要和宗因相反。這是藉反面來證明宗指無訛。例如說: 宗——草木是植物。 因——無思想故。 喻——如花果。(P99) 花果與草木同是植物之類,同是沒有意識,不會思想的東西,不能作異喻!作同喻是可以。上面所舉的例,是犯了異喻與宗因相同之過。 以上十四條規則,皆是因明學上重要的規例,其間所舉的例——除第六條正面外——,都是從反面指出其錯誤;然而破邪之後,必當顯正。茲從正面略舉二例如下: (圖缺) 因明學為印度「五明」之一明,也可說是佛教的論理學,其立論之正確與方法之適當,誠非為未深研究者所能知,其方式與西洋之邏輯學稍異,而較為精微,「邏輯學」惟期推論之精明,在求自悟。「因明學」重求辯論之正,確乃兼悟他。研究「因明學」者,更當注意規則上常犯的過失,如「宗」有九過,「因」有十四過,「喻」有十過(請參閱《相宗十講》),果能運用無訛,答問不犯,則自然達到論理至當,辯才無礙之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