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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航大師全集(一)相宗十講 陸、觀所緣緣論講話

陸、觀所緣緣論講話

  何謂「觀」?就是能觀之智。   何謂「所緣」?就是所觀之境。   何謂「緣」?就是生識之助緣。   何謂「論」?就是能詮之文句。   心法具有四緣,其概要如左:   (1)因緣,「因」是生識之緣。每識之「種子」即為生每識之「親因」,故名為「緣」。   (2)增上緣,「增上」亦是生識之緣。如眼識除「親因」之外,其余眼根、光明、空間、作意等,皆是生「眼識」之「增上緣」,故亦名為「緣」。   (3)所緣緣,「所緣之境」,亦是生識之緣。蓋心法為「能緣」,必有「所緣」之「境」,約色聲香味觸之本質,系第八識親變之「相分」;前五識托之為「本質」,為「疏所緣緣」。若前五識托質自變之「相分」,方名「親所緣緣」,本論專明此義。   (4)等無間緣,「前後相續」,亦是生識之緣。不過是「心法」前後生滅相續耳。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諸」是代名詞,即指凡夫、外道、二乘而言。就是說,在一切凡夫、外道、二乘的人中,有人想要用外面的色、聲、香、味、觸這五塵的境界,來作眼、耳、鼻、舌、身前五識的「所緣緣」的,大概可分為三家:   (1)執「極微」的人,以為「極微」有實在的「體」,所以能生起眼等識來。   (2)執「和合」的人,以為「極微」的「和合相」,能帶「彼相」,然後能生眼等識。   這兩家所執的都不合乎道理,是甚麼原因呢?頌曰:   【極微于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這是出頌,下面有長行釋,此處先立一量,以明頌的大意:   宗——極微非所緣   因——彼相識無故   喻——同喻如眼根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于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于眼等識,無所緣義。】   上面這首頌是說明「極微」不能作「所緣」的「境」,這長行里面解釋得非常清楚。它的意思是這樣:   甚麼叫做所緣緣呢?做所緣緣的條件,就是說,「能緣」的「識」對「所緣」的「境」要具足下列兩個條件:   (1)要帶彼「所緣境」的「相」。   (2)所緣的「境」要有「實體」。   如果能夠合乎這兩個條件才可以做「所緣緣」,才能令能緣的「識」,托彼所緣的「境」而生起。但是外人所執的「外色」等「極微」本來是沒有「實體」;縱然雖有實體,能生起前五識,有第一個條件,卻又缺了第二個條件,就是容許有「緣」的意義,然而又沒有了「所緣」的意義呀。因為那「極微」的「相」眼識上看不見,帶不起來。這個道理你設若還不懂,我可以說一個譬喻給你聽:   譬如眼根——勝義根(神經)雖然是有「實體」,但是在眼識上,卻沒有彼眼根的形相,故不能為所緣。這樣,你說的「外色極微」在眼等識上既然沒有其「相」,就沒有「所緣」的義了。   【和合于五識,設所緣非緣,彼實體無故,猶如第二月。】   上面破了「外色」的「極微」,于前五識上沒有其「相」,不能作「所緣緣」。下面再破「外色」的「和合」,于前五識也不能作「所緣緣」的道理。   此頌先立一量:   宗——和合無能緣。   因——無實體故。   喻——如捏目所見的第二月。   【色等和合,于眼等識,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識,無有緣義。故外二事,于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這長行的文義是解釋前面那首頌的,它的意思是這樣:   外人所說的「和合」,在眼等識上雖然有和合的「粗相」,這「粗相」設若能夠做「所緣」的境,然而沒有「緣」的意義,這是甚麼原故呢?這就是因為前五識是「現量」,不分別大小、方圓、長短、名言、種類的「粗境」,並且和合是「假色」,沒有「實體」,沒有實體的東西不可以「作緣」而「生識」呀。例如眼識錯亂,所見天上有第二個月亮,是沒有實體,這第二月當然是不能為緣而生識的。這樣說起來,和合的「粗色」在眼等識上是沒有「緣」的意義。所以知道,外人所說的兩件事——「極微」、「和合」,對于所緣緣的條件是互相缺減一支,都不應理,即是:   (1)「極微」有「緣義」,而缺了「所緣」。   (2)「和合」有「所緣」,又缺了「緣義」。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具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   (3)為「小乘」的人,看見別人兩種外色(「極微色」及「和合色」)的主張,都被唯識家破了,他現在換過一個挽救的方法,他說,不是「極微色」,也不是「和合色」,是一種「和集色」,可以作五識的「所緣緣」。他的理由是:   ①「和集色」不同「極微色」。   ②「和集色」不同「和合色」。   因為「極微色」是分散在虛空中,太微細了,看不見,故不能作「前五識」的「所緣境」。   因為「和合色」是「假」的,並且是有長短方圓的形狀,雖可作「前五識」的「所緣」,而不能為「緣」。   若是「和集色」,那是「緣」和「所緣」都有了。因為:   ①「和集色」是以「極微」為單位,具足有「實體」,故能為「緣」。   ②「和集色」是合集許多極微實體而成粗相為所緣時,能帶「彼相」,故是「所緣」。   前面所說過的話,還沒有離開好久,大約不至于忘記吧?「所緣緣」者,「要有實體,能帶彼相」。現在「和集色」對于這兩個條件都合上了,所以能做「所緣緣」。   試看「唯識家」破他,說他這說法也是沒有道理的,怎樣知道呢?頌曰:   【和集如堅等,設于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此是頌文,先立一量如下:   宗——和集非所緣。   因——許極微相故。   喻——如堅濕相等。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于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極微相故。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   此段「長行」文是解釋上面這首頌的,如何解釋呢?   例如四大之堅濕暖動性,雖然是「實有」,但是在眼、耳、鼻、舌、身前五識上,容許「前五識」有「緣」義,但卻沒有了「所緣」,為甚麼道理呢?因為眼等「前五識」親緣不到堅濕等相,則識上無彼相。色、香、味、觸等極微的「和集相」,就「前五識」也是緣不到的,故五識上也是一樣,沒有彼「和集相」,就是「極微相」,故只是「緣」而不是「所緣」呀。   還有另一種人,他執著眼等的五識,而對于能緣極微諸「和集相」且復有各別的相狀生起,頌曰:   【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   「瓶」是「花瓶」,瓶有瓶的形相。   「甌」是「茶杯」,杯有杯的形相。   「等」是其他的種種形相。   「覺相」是覺知這是瓶甌之知覺。   「瓶甌等」是被覺相。   「彼」是指小乘外道。   「執」是執著。   「應無別」是指極微一樣無別。因為瓶甌的形相雖有各別的不同,而能成的「極微」也是沒有各別不同。   「非形別故別」,不是因為「瓶」「甌」形相各別,而「極微」也有分別,因為「瓶」「甌」形相各別,是「假」而非「實」的。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瓶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現在解釋上面的頌文。「瓶甌等物,大小等者」,這個「等」字是說「瓶」「甌」的「極微」,是同等一樣大的。所以說能成的極微,無論多少,而緣彼極微的知覺應當沒有差別的。若說彼「瓶」「甌」等物的形相各別,就說連「能知」的「覺相」,也有各別,這個道理也是不對的;因「瓶」等的形別但在「瓶」等假法上所有,「極微」是沒有大小等各別的形相啊。   【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舍故。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舍微圓故,故知別形,在假非實。】   彼外人不應當執著「極微」也有差別的形相,甚麼道理呢?因為「極微」的微圓量是同等一樣,所以形相各別,是由極微合成的。但是「假有」決非「實在」,如果將一個物體的形相分析到了「極微」的時候,那原來的物體固然沒有了,就是那原來物體的「觀念」,即各別形相的「能覺」,也決定會舍去的。為甚麼呢?因為極微合起來時,不是能成「瓶」「甌」等的極微,有甚麼形量差別,舍去了極微的圓相了。所以知道,物體的形相差別是在「假」而非「實」。   【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舍,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又要知道,一種物體有二種色,一是「形色」,二是「顯色」;形色是「假」,顯色是「實」。一種物體的各別形相是「假」的,為甚麼呢?因為如果把物形分析到了極微的時候,原來物相沒有了,其各別形相的觀念知覺也一定是會舍去的。譬如一個瓶子,未打碎時,瓶的形狀存在,人對瓶的觀念也存在。若是把瓶子打碎了,立刻瓶的形狀沒有了,人對那瓶的觀念也沒有了。青、黃、赤、白顯色實物就不同了,要把青色分析到了極微之時,青色還是有的,彼分別青的能覺觀念也不能舍去。由此我們就知道,物的形相各別,是世間俗諦假法上有,不同青黃赤白等實色,也是實物。因這原故,作前五識「所緣緣體」的,決不是「外色」,這個道理能不贊成嗎?   【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外境雖無,而有內識,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為識緣? 】   上面這段文有問,有答,有釋。   外人問云:照你們的大乘這樣說起來,「外色」不可作「所緣緣」,那末,這「所緣緣」豈不是完全沒有嗎?   大乘答:不是完全沒有。   小乘又問:若不是完全沒有,究竟是怎樣一回事呢?   大乘先用偈頌來答他:   內色就是內識「自證分」所變的「相分色」,好像和外面顯現的色法是一樣,這內識所變的「相分色」才是內識「自證分」所變的「見分」,是它的「親所緣緣」。這是甚麼理由呢?因為唯識家自許「相分色」,是由自己的識體(自證分)上所變的,並且這「相分色」又能夠引生自己識上所變的「見分」。   在大乘說沒有外境,並不是否定的完全沒有,不過是沒有實體,而不離識的假有罷了。故說有內面的心識變現境界,好像有「外境」的「顯現」,作前五識的「所緣緣」,許眼等前五識,帶彼「相分色」而起,即是「所緣」;這「相分色」能引生識,即是「緣」。這樣,豈不是具足了「帶彼相起,及有實體」而做「所緣緣」的兩種意義了嗎?   (1)帶彼相——帶彼相分色——所緣。   (2)從彼生——從彼相分生——緣。   現在我們才知道,我自己內識的「相分色境」既然不是離開了「內識」而獨有,怎樣能作識的「所緣緣」呢?且看下文解答。   【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   上面這首頌是答覆前面的問題。如何為「緣」,在時間上說有二種:   (1)同時為緣,「能緣」和「所緣」同時。   (2)前後為緣,「能緣」和「所緣」前後。   所緣的「相分」和能緣的「見分」之行相決定同時相隨不離,有此定有彼,故可作「緣」;或「相分」在前,「見分」在後,由相分引生見分,這是相分能引生見分了境的功能力量。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識,若此于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所緣的「境相」和能緣的「識」決定是互相隨順,雖然是同時生起,然彼境相亦作生識之「緣」。若此法(境相)對彼法(能緣識)是成功了「此有則彼有,此無則彼無」的話,此彼決定相隨,二者雖然是同時生起,也有個因果道理在;此(相分境)有是「因」,而彼(見分識)亦有是「果」。前者本身既是「所緣」,又是後者的「因」,故又是「緣」,而成因果關系的「所緣緣」了。   還有一個「所緣緣」的道理,就是我們的心念前一剎那的「識相」,作後一剎那的「識」之「所緣緣」。這前剎那的「心識」能夠引生根本識中的功能(種子)生起能緣「見分」,好像從自己的種子生出自己的華果一般。這前剎那「識相」是「所緣」,又能引生後剎那「自識」,故又是「緣」,此是自類心識為「所緣緣」,也是不違背正理的。   【若五識生,惟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 】   這是一個重要問題,外人意思是說:設若在前五識生起的時候,但緣「內識」所變的「相分色」,那末,怎樣又說是前五根——眼耳鼻舌身,也可把它作了生識之緣呢?頌答曰:   【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   這是大乘唯識家有名的解答,唯識論上的唯識道理完全在這一頌。「識」是指第八「阿賴耶識」,「識上」就是識中,「色功能」就是色法種子。「第八識中」的「色種子」就是「色等五根」,這是合乎正理的。這「能生」的「色功能」(種子)和「所生」的「境色」從無始以來,都是互相為因果的,怎樣互為因果呢?   「現行」薰「種子」時,現行是「因」,種子是「果」。   「種子」生「現行」時,種子是「因」,現行為「果」。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色造。功能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余,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余。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為所緣緣,理善成立。】   我們怎樣知道有「五根」呢?因為能發生「五識」,用「比知」的方法,才知道有「五根」。老實說,這「五根」就是「功能」,「功能」也就是「種子」,「種子」才能生「識」。你切切不要把「五根」當作是離去內識,以外色所造來的,這「功能」發生了識的「現行」,這種道理是一樣的,無論是在「識內」或在「識外」,雖然不能一定說它是在那里,但是離識以外的一切色法在道理上說起來,都是沒有的。這樣說起來,「外色」既然都是沒有,那末,決定要允許了這「所緣緣」是在我們「心識之內」,而不在「其余的地方」。   這「五根」的「功能」和「所緣」的「境界」從無始以來,「種子」生「現行」,「現行」薰「種子」,互相展轉為「因」,就是說,這「功能」——(種子),到了成熟的時候,生起了現行識上的「五種內色」——(相分色境界),又能引生異熟識上的「五根功能」——(種子)。此「五根」和「五境」這「兩種色法」同「內識」或一或異,或非一非異,都可隨你歡喜,任何那一種都可以說。如是「諸識」都是用「內境為相」,作「所緣緣」這種道理,善能成立。   即說偈曰:   【凡夫貪外色 佛聖觀內識   了達是唯心 學佛能事畢】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