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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大師對在家律學的貢獻

弘一大師是近代中國佛教戒律學的傳承和弘揚之集大成者,被尊崇為中興南山律宗的第十一代祖師。大師不僅對出家僧眾的戒律有著深刻的研究,且行持嚴謹,真正做到了對佛教戒律的知行合一。同時,大師對佛教信徒的在家戒律也特別重視,大力弘揚在家律學,維護了中國佛教戒律的正統傳承。大師還特別重視基礎的戒律,他認為在家信徒的戒律如三皈、五戒、八戒通于僧俗。弘一大師關于在家律學的思想與論著,不僅為在家居士學習戒律提供了明晰可參考的范本,而且澄清了一直以來許多人對戒律錯誤的做法和認識。   一、 弘一大師的弘律因緣及主要成就   1918年,弘一大師在杭州虎跑寺出家之後,先讀《梵網合注》,後閱《靈峰宗論》,感慨明末以來戒律衰微,自此發願學習和弘揚戒律[1]。之後,繼續披讀見月律師所著的《傳戒正范》和藕益大師著述的《毗尼事義集要》,及從日本請購的八十冊古版《南山靈芝》。在這期間開始編寫《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   弘一大師在溫州慶福寺閱藏的時候,看到唐代義淨三藏所譯的《有部律》和《南海寄歸內法傳》,對有部律非常讚嘆,所以在兩年內,專門研習有部律。後來經徐蔚如居士寫信規勸,弘一大師才漸漸放棄有部律,而學習在中國秉承了千百年的南山舊律。   弘一大師不僅深入地研習南山律,而且身體力行地來復興和弘揚南山律宗。大師對于弘揚律學、培養律學人才,有他的原則和願望,曾嘗試建設律學道場,創辦律宗學院,當時因其它原因而未成功。但他並沒有停止弘律的腳步,多次在廈門、泉州、青島等地不畏戰亂、不辭辛苦地講授律學。南山律因大師的弘揚,引起了當時佛教界的重視。   他對當時流傳的律學著作、疏鈔等進行了圈點、科判、略釋、集釋、表釋等,撰述了《行事鈔略科》、《刪補隨機羯磨疏略科》、《含注戒本科》、《含注戒本疏略科》、《事鈔戒業疏科別錄合冊》、《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含注戒本略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律鈔宗要隨講別錄》、《行事鈔資持記扶桑集釋》、《四分律戒相表記》、《行事鈔資持記表解》、《事鈔持犯方軌篇表記》、《戒疏表》、《梵網經菩薩戒本淺釋》、《梵網十重戒諸疏所判罪相緩急異同表》、《梵網經賢首疏盜戒等六種類輕重門科表》、《梵網戒本宗要科表》、《梵網經古跡記科表》、《菩薩戒受隨綱要表》、《菩薩瓔珞經自誓受菩薩五重戒法》等。   弘一大師的著述以南山律苑叢書的形式出版,部分內容曾集結成《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訂本》。   二、 弘一大師關于在家律學的主要著述   弘一大師在家律學的主要著作是《南山律在家備覽》,是從南山三疏、靈芝三記、南山《拾毗尼義鈔》、《釋門歸敬儀》、靈芝《芝苑遺篇》等南山三大部中關于在家律儀的這部分內容輯出[2]。這本書分為四篇,即:宗體篇、持犯篇、懺悔篇、別行篇。   宗體篇,分為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科。持犯篇,又分為持犯總義和持犯別相,在持犯別相中對八戒:殺、盜、淫、妄、飲酒、過中食、坐臥高廣大床、往觀歌舞視聽及花香瓔珞香油涂身,從犯境、犯相、不犯三方面,對每一條戒的開遮持犯作了介紹。   懺悔篇,提到懺悔的方法有化教和制教的不同,在家居士犯了戒用化教懺洗。所謂化教懺悔之法,有理懺和事懺之分。理懺就是觀照諸法本無自性,所犯的罪業其體本空,從而通徹了達罪業原本不可得;事懺就是通過禮拜、誦經、立誓願等形式,在佛菩薩面前,誠心懺其前愆,悔不二過。   別行篇則全面介紹了在家居士在佛法生活上所應遵守的規矩和注意的事項,所涉及六部分內容:敬佛儀相、入寺法式、造像造塔、瞻視病人、離諸非法、出家宗致。   除了《南山律在家備覽》,弘一大師的在家律學的著作還有《五戒持犯表》、《三皈略義》、《八戒略義》、《授三皈依大意》、《在家律要開示》、《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等。   弘一大師這些著作表達和體現了他的在家律學的思想。   三、 弘一大師在家律學的主要思想   弘一大師非常重視在家律學,在他看來,三皈五戒八戒是不論在家戒或出家戒的基礎,在這個時代如果能夠守持好三皈五戒已然是很不容易。我們現在受個三皈五戒八戒乃至菩薩戒似乎是很容易的事情,但是,弘一大師非常尊重珍視戒律,戒為根本,如若受了,當得戒體,如果不能得戒體,僅有個受戒的名號,不僅不尊重戒法,而且,對自己來說已受後再犯戒就是罪加一等。弘一大師的這種觀點看似嚴苛,其實恰恰維護了戒律的純正,才是真正地鞏固佛法之根本,弘揚佛法,這也或許是弘一大師致全部之力弘律的初衷吧。   (一) 尊重戒律,維持戒律的純正   從世尊立戒的初衷來看,本是為了保護學道者,使他們擁有正知,免于自責和罪惡感[3]。世尊在臨涅槃時對眾弟子說,「以戒為師」,「戒為正順解脫之本」[4]。戒律就像暗夜中的光明,貧苦人突然得到的寶貝,理應尊重和珍視。   一些細微的戒,因時代和區域的不同,可能有所改變,比如不耕田稼穡,在這一點,農禪並重的中國佛教就根據自己的國情而有所調整。而根本重戒如殺盜淫妄等,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應該守護。而根本重戒,所涉及的細微面又很多,稍有不慎就會觸犯。   弘一大師持戒之嚴謹眾所周知的,但是從上面兩個原因,他認為自己過去雖然受了戒,但不得戒,不敢自稱為比丘,不夠沙彌的資格,甚至不及滿分五戒的優婆塞。因此,在這一點上,他說,「沙彌戒與比丘戒都不能得」,「自南宋迄今七百年來,或可謂僧種斷絕了」[5]。這也是他特別重視在家三皈五戒的原因之一。他在《律學要略》中懇切地說,「菩薩戒不是容易得的,沙彌戒及比丘戒是不能得的,無論出家或在家人所希望者,唯有三皈五戒,我們倘能得三皈五戒,那就是很好的了」[6]。   關于受持三皈五戒的態度,弘一大師提出要「嚴淨其心」,在未受之前慎重,學習並明了所將受持戒律的道理,「因為一旦受持,如果犯戒,就會集結重罪。不會因為受戒的人,事前沒有學習,而寬諒了他」;已經受持的,則「應該細細閱讀並加以深思,努力護持,注意那些不易被察覺的犯戒行為」。受持後的飯食間時時思慮,以戒規來返視自己的思想與行為,嚴格地約束,不輕舉妄動,不做非禮的事情。簡而言之,即從聞思到行為上,「聞法有素,自行檢點,嚴自約束,不蹈非禮,不輕率妄行」[7]。   (二) 五戒可分受   弘一大師認為三皈不屬于戒,初發心的人,受了三皈依,應該再繼續受五戒。以受戒為始,以淨土為歸。   正是從維護戒律的莊嚴和純正,弘一大師提出了隨自己的力量來受戒,能持一分即受一分。他認為五戒能全受當然很好,但是,如果心力比較弱,容易膽怯,就不妨先受一分至四分,「倘自審一時不能全受者,既先受四戒、三戒、乃至僅受一、二戒都可。[8]」弘一大師認為受而不持,對戒律不尊重,對自己來說「罪加一等」也是平生煩惱,「寧可不受,萬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殺生而論,未受戒者,犯之本應有罪,若已受不殺戒者犯之,則罪更加重一倍。……如果不能受持,勉強敷衍,實是自尋煩惱」[9]。   分受的思想依據有:《優婆塞戒經·受戒品》中說:「若受三歸,受持一戒,是名一分;受三歸已,受持二戒,是名少分;若受三歸,持二戒已,若破一戒,是名無分;若受三歸,受持三四戒,是名多分;若受三歸,受持五戒,是名滿分。」《菩薩瓔珞本業經》中所說:「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薩。乃至二分三分四分。十分名具足受戒。」 《太賢梵網戒古跡記·卷下》:「一分受:隨其受者,意樂所堪,或受一戒,或多,皆得成戒,名為菩薩。不同聲聞,必總受持,若其一分,不名比丘,謂令現身得阿羅漢,圓滿軌則,建立學處,十戒、具戒,必各總受。菩薩不爾,謂凡必無現身成佛,要經無數大劫修故。雖但解語,唯受一戒,猶勝二乘一切功德。羅漢功德,但為自身,于有情界,無有恩分;菩薩一戒,為度一切,無一眾生不荷恩故。」   雖然可以分受得一至四分戒,種體一薰永在,但是不能稱為戒學,靈峰藕益大師就說過:「若四分、三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攝入出世福業,未可名戒學也」[10]。   (三) 弘一大師對盜戒的重視   弘一大師對各戒律解釋的內容很多,現只選取盜戒的內容來考察。一是因為,弘一大師很重視盜戒部分,關于這方面的論述頗多;二是,在物流資訊日益迅捷的今天,盜戒的細微部分更為難持。   五戒分受,弘一大師認為盜戒細微的部分很多,最為難持,應該對盜戒戒相研究明了後,才可受持,他說,「據我思之: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飲酒;諸位先受這兩條最為穩當;至于殺與妄語,有大小之分,大者雖不易犯,小者實為難持;又五戒中是為難持的莫如盜戒,非于盜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後,萬不可率爾而受」[11]。   所以,在《南山律在家備覽》還沒完成之前,弘一大師就選取了盜戒戒相一部分內容,輯為《盜戒釋相概略問答》。因為盜戒戒相繁密,歷來的律書對盜戒的解釋就很多,比如「《僧祗律》釋盜戒文,有五卷。《十誦律》四卷。《善見律》三卷。南山、靈芝諸撰述中,述盜戒者亦有三卷」[12]。有這麼多論述,說明想護持好盜戒絕非易事,也應當極為謹慎。   弘一大師認為,是否犯盜戒,要看所行事的心跡與行為,「凡非與而取,及法律所不許而取巧不納,皆有盜取之心及盜取之行為,皆結盜罪」[13]。   從所觸犯的境況來看,如果「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者」,都屬于犯境。對于是否結成犯戒相,及犯相輕重,又有六緣: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是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處。那麼,怎麼又是不犯的呢?有五種情況,統一的特點是沒有盜心:一與想——是他人給予的;二己有想——這不是他人的物品也;三糞掃想——這個物品沒有主人也;——四暫取想——很快就會歸還;五親厚意——物品的主人和你沒有彼此之分。   弘一大師提到的下面幾種情況,我們平時未加審明,還是應當注意:   1、有犯相有主物的三寶物中,提到如何處理殘破的佛像和舊經。弘一大師說,不應該焚化,而應該放置藏于潔淨的地方,因為佛經珍重。   2、如果你的物品被人偷去了,你可以奪回來嗎?這要分三種情況。如果盜賊把盜取的物品當作自己的,就不應該再奪回,因為這些物品已經屬于盜賊了;如果物主已經把被盜取的物品當作舍棄不要的了,不管盜賊有沒有認為那些物品屬不屬于自己,那麼,都不應該奪回,因為你事先舍棄,已經不是你的物品了;只有在上面兩種都沒有的情況下,即盜賊既沒有把盜取的物品當作自己的,你也沒有舍棄這些物品,才可以奪回。   3、拿畜生的東西犯戒嗎?也犯,屬于輕罪。   從盜戒這一項來看,戒律很細微,對于已受持盜戒的居士來說,一方面通于學習,免于不知而犯;另一方面還要謹慎小心,以防稍有失心或放逸而觸犯。   (四) 大乘戒品   中國佛教宗于大乘,一般認為五戒八戒屬于聲聞乘。有些人很輕視五戒八戒十善,甚至以菩薩方便,不去謹守。且不論五戒八戒是否為大乘戒,戒如浮囊,能渡大海,如若方便多了,漏得多了,又豈能渡得大海?   不過,是大乘或小乘,弘一大師認為,應該根據發心來定,並且如果想秉受到戒品,就不應該獨善一身,偏于寂滅,而應發大菩提心,南山律就提倡:「無論受何戒法,皆要先發大乘心」。所以在這一點上來說,三皈五戒八戒通于僧俗。比如藕益大師開始受了比丘戒,後來只退做三皈人。   弘一大師關于在家律學的論述很多,筆者僅走馬觀花,看了點掠影,所感不深,所寫又甚為淺薄,不能望其汪洋,不能描其深厚精微,權當學習筆記。   弘一大師不僅著述了很豐厚的在家律學,為在家居士提供了參考學習的資料,而且他以一生的行持,向我們展示了一個學佛習戒者,所應該有的行儀。那一個個細節看似無心,卻以其積蘊的戒品,攝受著我們,使我們不由自主地產生向往、學習之心。   參考資料:   1、《戒律學綱要》,聖嚴法師著。   2、《弘一大師對律學的貢獻》,濟群法師著。   3、《余弘律之因緣》,弘一大師著。   4、《律學要略》,弘一大師著。   5、《初發心者在家律要》,弘一大師著。   6、《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篇》,弘一大師著。   7、《受十善法》,弘一大師著。   8、《受八齋戒法》,弘一大師著。   9、《授三皈依大意》,弘一大師著。   10、《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弘一大師著。   11、《敬三寶》,弘一大師著。   12、《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弘一大師著。   13、《問答十章》,弘一大師著。   14、《戒盜釋相概略問答》,弘一大師著。   [1] 《余弘律之因緣》,弘一大師著。   [2]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篇》,弘一大師著。   [3] 《佛陀聖弟子傳》,向智尊者著。   [4] 《佛遺教經》。   [5] 《律學要略》,弘一大師著。   [6] 《律學要略》。   [7] 《初發心者在家律要》,弘一大師著。   [8] 《初發心者在家律要》。   [9] 《律學要略》。   [10]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弘一法師著。   [11] 《律學要略》。   [12] 《盜戒釋相概略問答》,弘一大師著。   [13] 《初發心者在家律要》。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