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戒律與僧制之間——弘一律師的兩難之局(曹仕邦)

戒律與僧制之間——弘一律師的兩難之局

曹仕邦

  從傳統到現代——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   頁169-180   ––––––––––––––––––––––––––––––––––––––––   頁169   留心中國近代佛教的學人們都注意到欠一(演音,1880-1942)律師不特到處宣講《四分律》以圖振興久已消沉的律學,更在生活上謹守戒規以作身教。因此僧俗皆尊崇他老人家為近代最高潔的一位佛家持律宗師。尤其律師出家前是一位既演戲又作曲複演奏樂器更繪畫的活躍底花花公子[1]。   陳慧劍教授在所著《弘一大師傳》(以下簡稱《弘一傳》)[2]說大師皈依佛門之後「痛心佛門不整,僧格掃地」[3],故更「發為戒律上的苦行。」[4]換言之,他是以自身為榜樣以圖影響僧眾,然則弘一律師應該篤守《四分律》(大正藏編號1428)所載的僧伽生活指示和《四分僧戒本》(大正藏編號1430)所載的全部比丘戒規了。然而當仕邦飽覽有關弘一律師出家生活的文獻——主要是上引陳慧劍教授書和林子青先生《弘一大師年譜》(以下簡稱《年譜》)[5]所附的史料——之後,卻發現這位可敬的律師固然對律典所載的部份戒規忠誠   ––––––––––––––––––––––––––––––––––––––––   1. 《年譜》頁16-42,《弘一傳》頁51-150。   2. 東大圖書公司再增訂四版,台北,民國七十八年。   3. 《弘一傳》頁411。   4. 同前注引書頁412。   5. 天華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台北,民國七十八年二版。   頁170   謹守,但另一方面,他卻背離了別的戒規。現在先談談律師所遵守的戒規如下:   1.不邪淫與不飲酒   「淫」乃四波羅夷之首,犯者永遠被逐出佛門。據《四分僧戒本》依先後所列的順數第1戒、第18至19戒、第23至27戒、第36戒、第53戒、第70至77戒、第79戒、第94戒、第108戒、第117至119戒和第140戒都指出僧人不許跟女性,包括比丘尼有涉及淫邪的關系,連說一句「綺語」都不許[6]。而「飲酒」則排列在順數第一百戒,僧人犯者得波夜提罪,若不集眾悔過,死後墮燒煮地獄[7]。據《年譜》,弘一律師于民國三十一年臨終前致龔天發居士,鼓勵後者堅持已受的「不邪淫」與「不飲酒」兩條居士戒[8],顯見律師本身也能持守比丘戒中同樣的兩條戒規。   2.不偷盜   「盜」是四波羅夷的第二條不可恕的戒規[9],而律典本身也有相當的篇幅來討論盜竊的問題[10]。據《年譜》,弘一律師曾向門徒開示即使「一草一木,寸紙尺線」未得物主允許而取即犯盜戒,而瞞稅與欺騙郵局也犯上相同的重罪[11]。此外,據曉暉所撰〈弘一大師在廈門〉   ––––––––––––––––––––––––––––––––––––––––   6. 見《四分僧戒本》頁1023下,1024下,1025下,1026上,1026中—下,和頁1027上。除了第1戒,其它都可通過集眾悔過而免罪。   7. 同前注引書頁1027上。   8. 《年譜》頁183。   9. 《四分僧戒本》頁1023下。   10. 《四分律》頁572中—575下,頁633中,頁975上—978中,頁979中—下,頁980中和頁005中。   11. 《年譜》頁81。   頁171   一文[12]所述,在民國二十三年五、六月間,廈門兜率院的幾株桃樹結滿桃子,看管水池的淨人說要楝幾粒大的采下來供養弘一律師,律師連忙制止,說私下采常住之物是犯戒[13]。這故事也反映律師本身篤守「不盜」之戒。   3.不殺   「殺」是四波羅夷的第三條戒規,《四分僧戒本》順數第2、第66、第68和第111戒都指示僧徒不許殺生,即使是蟲蟻與草木也不許殺害[14]。據《年譜》,弘一律師在民國三十一年臨終前囑弟子妙蓮法]師在他的遺體入龕前用四個小盌承住龕的四腳,然後在盌中注水,用以阻住螞蟻在遺體入龕後「嗅味走上,致焚化損害螞蟻生命。」[15]這也反映律師對「殺戒」的遵守至如何細心的程度。   4.不別眾食   根據戒律,同一寺院中的僧眾要享用同樣的飯菜,除非生病,不得吃有別于大眾所吃的為了補充營養而特備的好飲食[16],此謂之「不別眾食」。據天台宗四十四祖倓虛(隆銜,1875-1963)大師的自傳《影塵回憶錄》[17]所述,弘一律師應倓虛大師邀請,于民國二十六年前往後者住持的青島湛山寺弘律。抵達之後,寺方在午膳時送四道素菜到律師的齋房,但當收拾碗筷時,他們發現律師一點未動過那些菜   ––––––––––––––––––––––––––––––––––––––––   12. 《香港佛教》第二六九期,香港,民國七十一年。   13. 見前注引刊物頁10下—11上。   14. 《四分僧戒本》頁1023下,頁1026下和頁1027下。除了第2戒之外,觸犯其它有關戒規都可通過集眾悔過而解。   15. 《年譜》頁109。   16. 《四分律》頁657下。   17. 華南佛學院出版,香港,一九六四。   頁172   (而僅吃白飯)。第二次送上次一點的菜,律師還是未動。第三次送上僅兩道菜,依然不吃。最後盛一碗大眾菜送去,律師問知寺中大眾也吃這些,方才接受[18]。可見律師對戒規的堅持。   5.持午   戒律指示沙門要在中午之前進餐[19],謂之「持午」。據義淨三藏(635-713)所撰《南海寄歸內法傳》(以下簡稱《內法傳》)(大正藏編號2125)所載,在印度和東南亞諸佛教國家、倘使僧徒被發現在午後仍進食,便會被寺院擯逐[20]。而《年譜》與《弘一傳》都記載弘一律師持午甚嚴[21],當他老人家在民國八年到玉泉寺弘法時,寺方特別將午飯從中午十二時正提前為上午十一時正開動,以方便律師的持午習慣[22]。   6.實行夏坐   印度夏天蟲蟻滋繁,沙門若出外游方,或會踏死它們而不自覺。又時為雨季,多水潦之害,游方或遇不測,不若在寺院閉戶靜修,反獲進益。這種夏季閉戶住修的方式稱為「夏坐」或「夏安居」,律典頗費點篇幅來論述夏坐的好處[23]。設若沙門不在夏季的三個月內實行   ––––––––––––––––––––––––––––––––––––––––   18. 《影塵回憶錄》下冊,頁211。   19. 《四分律》頁654下—655上,頁662下和頁962下。《四分僧戒本》順數第88戒,頁1027上。   20. 《內法傳》頁266下。   21. 《年譜》頁180,頁184-185。《弘一傳》頁217、228、262、289、310和409。   22. 《弘一傳》頁228。按,若在十二時正開始進餐,則進餐之際已進入午後,故非提前在十一時正,以便律師有一個小時的時間來進餐不可。   23. 《四分律》頁830中,831上— 中、832上、832下—833上、833中—下。   頁173   夏安居,則會失去一年僧臘[24]。據《年譜》與《弘一傳》,弘一律師對夏坐持守甚篤,而且安居期間每餐僅用一道菜[25]。   7.不執持金銀寶物   根據律典,沙彌所守的「十戒」之中就有「盡形壽不得執持像生金銀寶物」一戒[26]。據《年譜》及《弘一傳》所載,大約民國二十年左右,弘一律師的俗家摯友夏丏尊贈他美國制真白金水晶眼鏡一架,約計時值五百余元高價。律師以「太漂亮」而不戴,轉送開元寺為齋糧,後該寺公開拍賣得款供常住生活費[27]。像這樣名貴的眼鏡是屬于值錢的「寶物」,而律師不戴,可知是謹守此一戒規。   8.尊敬釋門長輩   律典強調輩份——不論年齡或僧臘——的重要[28]。據《內法傳》,西天沙門見面時彼此詢問對方出家的時日,即使同一天出家,也詢問出家的一剎那陽光投射于日晷上所造成陰影的長短。倘使甲僧出家時的日影較之乙出家時短一指之寬,甲便算是高一輩的僧人[29]。《年譜》稱某次弘一律師與一位居士趕赴照相館,突然律師放緩腳步,並告知這位居士前面緩緩而行的老僧不論年齡和僧臘都比弘一自己高,因此,他不能超越這位老法師之前[30]。足見律師能篤守佛門講究輩份的傳統。   ––––––––––––––––––––––––––––––––––––––––   24. 同書頁835上。   25. 《年譜》頁52、83及109。《弘一傳》頁409和頁501。   26. 《四分律》頁810中。   27. 《年譜》頁177。《弘一傳》頁409和501。   28. 《四分律》頁940。   29. 《內法傳》頁225上。   30. 《年譜》頁161。   頁174   然而,弘一律師在另一方面,卻未能謹守如下戒規:   1.行乞為生   根據戒律,行乞討取食物是僧侶唯一的生存之道[31]。雖然《年譜》和《弘一傳》都說弘一律師曾對夏丏尊說「乞食是出家人的本份」[32],然而仕邦未能找到這位可敬的律師曾真個行乞求食的記載。   2.行一食法   前面談到弘一律師持午甚嚴[33],然而根據戒律,僧徒在正午之前是只許吃一頓飯的,稱為「一食法」[34]。倘使在午前吃了一餐又再吃另一餐,便算犯戒[35]。而《年譜》稱在民國二十四年時曾享受早餐和午餐[36],然則律師即使能夠持午,也乖離了持午傳統中的「一食法」了。   3.不手捉金銀   《四分僧戒本》順數第37戒指示僧徒「若比丘自手取金銀若錢,若教人(代自已)取,若口可受者」則犯了「尼薩耆波夜提」罪[37],犯者除非集眾悔過,方可除罪,律典對這「不手捉金錢」之戒也頗費點篇幅來討論[38]。換言之,僧侶原本是不得接觸金錢的。然而《弘一傳》   ––––––––––––––––––––––––––––––––––––––––   31. 《四分律》頁659下、660下、789、932下—933下和1000上。   32. 《年譜》頁78。《弘一傳》頁293。   33. 參[21] 和[22] 。   34. 《四分律》頁654下—655上和660上。   35. 同前注引書頁662上和頁662下。   36. 《年譜》頁128。   37. 《四分僧戒本》頁1025下。   38. 《四分律》頁618下—619上,頁619中—下和頁850上。   頁175   弘一律師曾住旅店,離開時不特親付房租,而且出手大方地賞給店小二一筆可觀的小帳[39]。這故事豈非律師身上帶錢而且親自處理費用的支付嗎?從戒律的觀點看,這位可敬的律師是背離戒規了。   4.不從事金錢上的貿易   《四分僧戒本》順數第38戒指示「比丘種種賣買金銀寶物者」則犯上尼薩耆波夜提罪[40]。又第39戒稱「若比丘種種販賣者」亦犯同樣的罪[41]。當仕邦執教新加坡共和國的南洋大學之日,已故許云樵教授(1905-1981)曾言及泰國僧人遵守上述兩戒甚嚴。他們既絕不手捉金錢,而且當一位法師需要采辦一些供應品之時,他帶一位供役的寺童外出。到了市場,法師囑寺童代購供應品,議價和付款。由于寺童是俗家居士身份,故這法師在這次賣買之中並未破戒。而《年譜》稱弘一律師曾親赴店中購置一雙膠鞋並付鞋價七角[42],然則律師是犯了上述金錢方面的貿易之戒了。   據上面所述,人們會訝于何以一位獻身律學的大師會背叛自己的神聖鵠的而觸犯上述戒規?要解答這一奇特的現象,非得追溯戒律傳來中夏的歷史和帝國時代僧團所推行的矛盾政策不可。   原來大約曹魏齊王芳熹平三年(251)左右,天竺僧人曇柯迦羅來到洛陽並譯出《僧祗戒心》——《僧祗律》的戒本(今已佚),中國沙門才第一次接觸到西天傳來的律藏聖典[43]。而在此已前,中國早   ––––––––––––––––––––––––––––––––––––––––   39. 《弘一傳》頁289。   40. 《四分僧戒本》頁1025下。   41. 同前注。   42. 《年譜》頁145。   43. 參拙作未發表的博士論文 The Transformation of Buddhist Vinaya in China(以下簡稱Vinaya in China)頁4-5。   頁176   已有人出家,這早期出家眾的存在可追溯至東漢桓帝延熹八年(165)左右[44]。為了軌范出家人的生活,早期此土僧團的先驅者便發展出一套合適中國生活的戒規。這套戒規後來被稱為「僧制」[45]。由于時移世易,僧制的內容早已蕩然無存。仕邦從各種歷史文獻中僅能找到其中五項規條:   (1)杖責犯禁沙門——在中國,一位出家人倘使犯規,會被寺院當局或師尊施以木杖或荊枝責打[46]。而根據戒律,比丘是不許毆打另一比丘的[47],尼亦然。   (2)寺院設廚供膳——在中國,寺院設立廚房,開膳供應寺僧飲食[48], 而根據戒律,比丘要每日出外行乞求食[49]。   (3)沙彌耕種寺田——在中國,沙彌要替寺院耕種寺田[50]。而根據戒律,寺院是不許畜耕具的[51]。   (4)七日展哀——在中國,當一位沙門的師父圓寂之時,可以哀悼其師七天。這一制度是慧遠大師(334-416)所創制的[52]。而根據印度佛教傳統,沙門的喪事(包括荼毘)只許在一天內完成[53]。   (5)僧徒許蓄私財——在中國,不獨僧徒能夠手捉金銀,而且允許擁有私人財產,因此有「富僧」的出現[54]。而根據戒律,比丘是不許   ––––––––––––––––––––––––––––––––––––––––   44. 參拙作Vinaya in China 頁6。   45. 參拙作Vinaya in China 頁6-13。   46. 參拙作Vinaya in China 頁8-9。   47. 《四分僧戒本》順數第127-128戒,在頁1208。   48. 參拙作Vinaya in China 頁9-10,頁227-228。   49. 參[30] 。   50. 參拙作Vinaya in China 頁10。   51. 《四分律》頁954下。   52. 參拙作Vinaya in China 頁10-11。   53. 《內法傳》頁216下。   54. 參拙作Vinaya in China 頁11-12。   頁177   手提金銀的[55]。   由于這五項規條跟戒律的內容有別,故知是僧制的遺規。緣于僧制由此土環境發展出來,故不免受到華夏風俗的影響了。   再者,《僧祗戒心》在251左右譯出之前,僧制早已施行了近八十六年,即使僧團今後實踐《僧祗戒心》所載的西竺戒條,也很難棄置僧制于不用了[56]。   更有進者,在公元404至424的二十年間,《四分律》、《十誦律》、《僧祇律》和《五分律》這四種重要律典既相繼譯出[57],而它們的戒本或同時由西僧翻譯,或由華僧從律典中輯出單本[58]。緣于有了完整的律典,華夏沙門更清楚了解每一戒規訂立的緣由。由于亟欲遵從正統戒律,不同的律典與戒本被不同地區的寺院所采用[59]。   然而在第一部律典的《四分律》在後秦弘始十四年(412)譯出[60]之前,僧制更早已實行了最低限度二百五十六年左右[61],如今僧團想擺脫它,更感到不易了。無可奈何之下,僧團只好兼采「戒律」與「僧制」作為軌范僧尼的準則(後者的作用近于俗世法律中的「習慣法」),而顧不到兩套寺院守則之中有若干地方彼此沖突了[62]。因此在帝國時代,中土律師們早已長久陷入兩難之局;不甘心又無可奈何地遵守兩套互相矛盾的戒規了。   ––––––––––––––––––––––––––––––––––––––––   55. 參[37] 和[38] 。   56. 參拙作 Vinaya in China 頁7-14。   57. 參拙作 Vinaya in China 頁18-450。   58. 同前注。   59. 同前注。按,《十誦律》被長江流域的寺院普遍采用,《四分律》為黃河流域中下游的寺院采用,而《僧祇律》與《五分律》則實行于黃河上游的關中地區。   60. 參拙作Vinaya in China 頁30。   61. 前注引書頁7。   62. 同前注。又參前引書頁13。   頁178   何以中土僧團施行上述的矛盾政策而華夏沙門又願意依循本土發展出來的不合律制的規條呢?仕邦認為這涉及中印文化沖突的大問題了。這因為戒律是從印度的文化背景與生活環境發展出來的,它的大部份戒條並不合適施行于傳統文化強烈的中國環境之中[63]。   舉個例說,印度社會視修行的聖人上門乞食是光榮的事,而佛教沙門被視為聖人之一[64]。尤其當佛僧獲得食物布施後講幾句祝福的話,施主感到很受用[65],故僧徒樂于行乞。然而中國傳統則賤視乞丐[66],雖然華人接受了「飯僧得福田」的概念,唯是一位施主總不願見到自己所崇敬的法師天天像叫化子似地登門乞食,因此他便改為布施金錢或耕地給予個別沙門或一家寺院,使他捫有生活之資而不必行乞[67]。   僧團不好拒絕這種印度所無的布施方式,不然便會失去信眾,因此,個別沙門既漸積存個人的私有財(其原始動機是存錢以備救助貧苦),而寺院也漸從事經濟發展,甚或進行商業活動了[68]。也由于中土的施主但不願見到僧侶沿門托缽乞食,故寺院也立廚房和供膳制   ––––––––––––––––––––––––––––––––––––––––   63. 參拙作Vinaya in China 頁139-141。   64. 參Leon Hurvitz 撰 “Render unto Ceaser in Early Chinese Buddhism —Hui-yüan’s Treatise on Exemption of Buddhist Clergy from Requirement of Civil Etiquette” ,刊于Sino-Indian Studies, Liebenthal Festchrift, 五卷三、四合期(Santiniketan, 1957)頁80。   65. 《四分律》 頁935下和頁960中,《內法傳》頁211中。   66. 參拙作 Vinaya in China 頁199-200。又參拙作〈從宗教與文化背景論寺院經濟與僧尼私有財產在華發展的原因〉(以下簡稱〈寺院經濟在華發展〉頁162-163,刊于《華崗佛學學報》第八期,台北,民七十四年。   67. 參拙作 Vinaya in China 頁200。又參拙作〈寺院經濟在華發展〉頁163-166。   68. 參拙作 Vinaya in China 頁217-232。又參拙作〈寺院經濟在華發展〉頁170-174。又頁178-183。   頁179   度[69],是以此土僧尼很少保持西竺的乞食傳統,連律宗九祖(其實是真正創始人)道宣律師(596-667),也畢生未嘗行乞。   更有進者,印度佛門傳統不特「持午」,而且厲行「一食法」,前引義淨三藏《內法傳》已知西方僧徒在午後進食會被擯逐[70]。印度是熱帶地區,人們每天僅吃一餐已取得足夠熱量維生,故持午與一食法可行。然而中國位于北溫帶,此土沙門,尤其居于黃河流域的二眾,實行起來便有點問題了[71]。舉個例說,北魏酈道元(卒于527)的《水經注》[72]記載了黃河流域的鮑丘水所徑的觀雞寺(在今河北省遷安縣一帶)的特殊結構底大殿——這可容千人坐禪的大殿,其地基之下有「枝經脈散」的管道。這些管道的出口處均設計成灶口,燒火之後,熱氣困在管道內到處流竄,使得大殿「一室盡溫」。原來觀雞寺位于深山,這山區在冬季特別寒冷,而寺僧又因每天僅吃一頓素食而體質不強,是以此寺的施主們便擴大了華北「燒坑」的方式;提供這樣一項暖氣設備為僧眾御寒[73]。這故事反映了黃河流域的出家人需要更多的保暖,也需要更多的熱量來維生。   此外,道宣律師在所撰《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大正藏編號1084)中也言及他那個時代(唐初)的僧徒們利用午後可飲果汁的戒規;在下午感到飢餓之時將杏子或乾棗搗爛煮成濃湯來吃,或飲連滓的果汁來充飢[74]。這也反映了每天僅吃一餐蔬食,在中國環境是不好   ––––––––––––––––––––––––––––––––––––––––   69. 參拙作Vinaya in China 頁200。又參拙作〈寺院經濟在華發展〉頁176-177。   70. 參[20] 。   71. 參拙作 Vinaya in China 頁197。   72. 商務印書館出版,北平,一九五八。   73. 《水經注》冊三,卷14,頁35。   74. 《南山鈔》頁119上。又參拙作〈中國僧史所載持午的實踐和面對的難題〉頁340,刊于《華崗佛學學報》第六期,台北,民國七十二年。   頁180   受的。   以是懷海禪師(720-814)創立了「百丈清規」[75],而「清規」訂定了「齋粥隨宜,二時均徧(即中午吃飯而晚上吃粥)」的新規約[76]之後,中夏二眾方能自午後忍飢的苦況之下解救出來。如今不僅禪門,其它宗派也是吃兩頓的了。例如真華法師在他的自傳《參學瑣談》[77]中言及自稱「律宗第一山」的寶華山(在南京附近)隆昌寺也是每日供應兩餐的,而寺中律僧們有點不好意思地稱晚餐為「吃白開水」[78]。此外,真華法師也提及他老人家在汐止彌勒院掌廚政之時,每天要替常住準備三餐[79]。   從上面的討論,大家也許能了解弘一律師何以會背離若干戒規了。這是由于受到中土佛門傳統的影響,弘一律師步入他的律宗先世大德底命運;面對同樣的兩難之局。因此,當人們看到弘一律師某些行為是背離戒律之時,其實律師在實踐僧制中的某些行事。   ––––––––––––––––––––––––––––––––––––––––   75. 據日本木村靜雄氏〈古清規考〉(刊于《禪學研究》第三十一期,京都,一九三九)頁36-46所考,《景德傳燈錄》(大正藏編號2067)卷6〈南獄第二世百丈懷海禪師傳〉中所附的〈禪門規式〉(在頁251上)是現存最早的「百丈清規」底原型。   76. 見《景德傳燈錄》頁251上。參前注。   77. 覺世旬刊社出版,高雄,民國五十四年。   78. 《參學瑣談》頁101。   79. 同前注引書頁341-342。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