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法師的南山律學(屈大成)
弘一法師的南山律學
編輯:屈大成 來源:閩南佛學
內容提要:弘一遠承道宣和元照,被尊為中國律宗第十一代祖,對律學于近代的復興,居功至偉;其曲折之生平和持戒之精嚴,更吸引佛教界內外的注意。常途以為弘一的佛教素養,功在整理和點校典籍,其修持成就比解義為高。本文旨在糾正這誤解,指出弘一置解義較持戒更優先的地位,而他鑑于律典卷帙浩繁、內容瑣碎,制作各種表記、科文、圖表,穿插案語和眉批,方便學子跟從。如他的短文、書信、講錄,或解說戒律的實踐,或響應僧俗的質疑,凡此顯示弘一編排之匠心和釋義之精微。本文並嘗試通讀弘一各類型的作品,整合出其治律方法和律學心要,以及檢視他對道宣南山律學的繼承與開新。 關鍵詞:弘一道宣律宗四分律 作者簡介:屈大成,香港大學中文系哲學博士,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文化中心講師。
南山律學,即南山律宗的教學;南山律宗,乃唐朝四分律宗三派之一,為居于終南山(位于西安市長安縣城南)的道宣(596-667)所開創。南北朝時,隨著各種佛典紛紛傳入,《十誦律》、《摩訶僧祇律》、《四分律》、《五分律》等廣律也陸續譯出。初時《十誦律》和《僧祇律》較為流行,至唐代《四分律》的研習轉盛,成為主流,發展出法勵(569-635)之相部派、道宣之南山派、懷素(624-697)之東塔派。其後南山派一支獨大,成為律學正宗,道宣也被推尊為中國律宗之祖。〔1〕道宣的律學著作,主要有《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簡稱《事鈔》、《業疏》、《戒疏》)、《四分律拾毗尼義疏》、《四分比丘尼鈔》,合稱「南山五大部」,探討了律學的各個方面。其中以《事鈔》備受推崇和研習,據日僧凝然(1240-1321)的統計,其注釋本自「唐朝已來六十一家」。
宋代南山律宗名僧輩出,著者有:允堪(約1005-1061)注釋和闡發道宣十部律書,作《會正記》、《發揮記》、《正源記》等十二部,世稱「十本記主」;元照(1048-1116)著《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簡稱《資持》、《濟緣》、《行宗》),詳釋道宣之《事鈔》、《業疏》、《戒疏》,成為權威釋本。南宋以後,禪宗獨盛,律宗步向衰落。明如惺的《明高僧傳》(1617)沒有按前例立「明律」篇,足證律師凋零。明清時間,唐宋律典散佚,律師拋開了《四分律》、《事鈔》的規限,更重視日常的規范。明律師如槃(1541-1615)號稱「中興律祖」,著《經律戒相布薩軌儀》;寂光(1580-1645)興寶華山隆昌寺,開千華大社,為律宗千華派之祖;明末四大師之一的蕅益智旭(1599-1655)對于僧團流弊,深惡痛絕,著《毗尼事義集要》、《靈峰宗論》(下簡稱《集要》、《宗論》)、〔2〕《受三皈五戒法》等。千華派第二祖見月讀體(1601-1679),著《毗尼止持會集》、《毗尼作持續釋》、《沙彌尼律儀要略》、《傳戒正范》、《毗尼日用切要》等,為弘一之前律宗最後一位大家。
弘一(1880-1942),俗姓李,號叔同;俗家時精于音樂、書畫、戲劇等藝術。1918年,弘一三十九歲,毅然出家,發心專志律學,為復興南山律學的名僧。而其曲折多彩的生涯、孤高耿介的風范,吸引了佛教界內外學者的注意,寫下許多其生平事蹟的記載。〔3〕弘一的佛學素養,有學者歸納為「以《華嚴》為境,《四分律》為行,導歸淨土為果。」〔4〕顯示他在義理、律學、修持等方面都有涉獵;而其持戒之精嚴、整理和編纂律書之勤奮,最為人稱道。可是,弘一給人的印象是述而不作——祖述南山諸師之說,少自家的引申發揮,其力作《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和《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簡稱《在家備覽》、《戒相表記》),也被視作為律書的撮錄而已,這其實未見弘一律學研究成果的全貌。按弘一對于律門流弊、僧人墮落,痛心疾首,進而尋求在末世求戒和學律的方法,並提出許多有關戒律持守的新見,以及對南山律書進行精密的整理和研究,以助戒律的實踐和提升律學的研究水平,以下分四節介紹。另探究弘一由有部改宗南山的因由,最後再作總結。〔5〕
一、對律門流弊的批評
弘一對于中國律學的衰落和律門的流弊,有許多感慨和批評。他指出律學在唐代最興盛,南宋以後,禪宗獨占鰲頭,律學無人過問。南山著作逐漸散佚,僅剩道宣《事鈔》和《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簡稱《羯磨》)等。〔6〕後者于宋元明流傳的版本,錯漏極多,不忍卒讀,弘一直言是南山律宗衰亡的因由:「宋元明藏本中,此書訛誤最多,舛錯脫落,滿紙皆是,惟有掩卷興嘆,束置高閣……南宋已後,南山律教漸以湮沒,殆由斯耶?」〔7〕而明代僧人無緣多見南山律典,成就大為局限:智旭的律書雖為力作,講習者卻少。〔8〕明末另一巨擘袾宏(1532-1612)的《沙彌律儀要略》,用者雖多,但他是淨土大師,不擅律學,以私意判斷,不歸宗律藏,因此這書僅可用來接引俗人:
蓮池大師為淨土大德,律學非其所長。所著《律儀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斷,不宗律藏;故蕅益大師云:「蓮池大師專弘淨土,而于律學稍疏」〔9〕又云:「律儀要略,頗有斟酌,堪逗時機,而開遮輕重懺悔之法,尚未申明」。〔10〕以此諸文證之,是書雖可導俗,似猶未盡善也。〔11〕
讀體的《傳戒正范》,乃自明末始唯一詳介傳戒儀軌之書,享有盛名。弘一卻指其跟南山律學不完全吻合,「非是完美之書」,近人再作增刪,更令其本意盡失。就讀體另一律書《毗尼日用切要》,弘一引用智旭的話,指其乃采擇《華嚴經》與密教經典中的偈、咒彙編而成,分屬各宗,現混合成一,非驢非馬,失卻原初深意,僅成勸善之言:
蕅益大師曾解釋此義,今略錄之。文云:「既預比丘之列,當以律學為先。今之願偈,本出《華嚴》,種種真言,皆屬密部,論法門雖不可思議,約修證則各有本宗。收之則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為道種;撿之則全非,律不律、顯不顯、密不密、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漸衰,而末運所以不振。」
弘一更譏諷「律學衰滅,而《毗尼日用》之書乃出」,而用這書者「何異執瓦礫為珠玉」。〔12〕讀體專為在家人授戒而著的《三皈五八戒正范》,弘一也認為其儀軌甚為繁瑣,另多用駢體文,一般人難以了解。〔13〕
又宋以後禪宗興盛,禪林脫離律寺,秉承《百丈清規》為教團生活的規范。弘一對清規不以為然,他引用智旭的話,指今本《百丈清規》經元朝僧官杜撰增添,文理不通,非原本面目。況且律書汗牛充棟,一生難以盡學,就算《百丈清規》原本存世,也不用看,何況是偽本:
百丈于唐時編纂此書,其後屢經他人增刪,至元朝改變尤多,本來面目,殆不可見,故蓮池、蕅益大師力詆斥之……文云:「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百丈清規,久失原作本意;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飾,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諳律學故也。」……按律宗諸書,浩如煙海。吾人盡形學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須閱覽,況偽本乎?〔14〕
古代禪宗大德,居山以三條篾、一把鋤自活;領眾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行止皆與律制相違背。弘一對此的回應,乃舉出名禪師如慧遠(334-416)、智(538-597)、慧經(1548-1618)、紫柏真可(1543-1603)等,皆無不極重視持戒,以至不敢自稱比丘和授沙彌比丘戒。弘一由是總結說輕視戒律者,皆非真正的禪宗大德:「嗟乎!從上諸祖,敬視律學如此,豈敢輕之;若輕律者,定屬邪見,非真實宗匠也。」〔15〕弘一對當時佛教界的諸多陋習,也嚴加批判。在在家眾方面,他引用智旭的話,指歸依者成為某師的門人後,沾沾自喜,輒稱歸依某師。某師也以有居士大官來歸依,起虛榮心,其實歸依的對象乃僧團全體,對一切僧眾,無論賢愚,都要尊稱為師。又五條衣和坐具乃受具比丘方許披用,竟有在家人不依律制,受五戒後便披五條衣,手持坐具。〔16〕在出家眾方面,有些受戒者沽名釣譽,買下戒元、戒魁等名,自我標榜,而非據戒德優劣而定,弘一斥這相當于清代捐納功名的陋習,最宜革除。〔17〕又犯輕戒者表白過失,便可滅罪,但有人以一切皆空,無分別執著,罪亦無有,致忽視儀軌,弘一極不以為然:「若犯較輕的罪,則可依律制,在僧眾前,發露說罪,罪可滅除。不可以談實相,以為一切皆空,或者無分別執著,便輕視儀軌。」〔18〕此外,當時的傳戒集會,聚眾數百,以一月為期。弘一依用智旭和義淨的說法,指佛陀在世時,受戒者都是一人別受。唐代雖有多人共受,亦不過一二十人,受戒不需半日;大量聚集徒眾,延長至整個月,不過是門面功夫,以及藉此協助水陸經懺等佛事而已,跟受戒無涉。〔19〕由是,弘一把佛教的式微,歸咎于僧眾不諳戒律:「末世僧眾,罔諳律檢,佛法衰滅,有由來矣。」〔20〕值得注意的是,弘一認為由南宋起僧種已斷絕,全國幾百萬出家眾中,很難找到一個真正的比丘:
從南宋迄今六七百年來,或可謂僧種斷絕了!以平常人眼光看起來,以為中國僧眾很多,大有達至幾百萬之概;據實而論,這幾百萬中,要找出一個真比丘,怕也是不容易的事!如此怎樣能受沙彌比丘戒呢?既沒有能授戒的人,如何會得戒呢?〔21〕
就算是五戒,弘一也未敢說完全獲得,僅是出了家的優婆塞而已:「就我自己而論,對于菩薩戒是有名無實,沙彌戒及比丘戒決定未得;即以五戒而言,亦不敢說完全,止可謂為出家多分優婆塞而已。」〔22〕按律制,受比丘戒須有結界成就(作法界)、能秉法僧(真實比丘)、僧數滿足(十人、五人,戒淨解明)、界內盡集和合(非別眾)、羯磨教法(如法誦作)、資緣具足(三衣及缽)六緣。即使是受沙彌戒,也要前五種緣,弘一指是時六緣竟已全缺。〔23〕又他這麼坦白道出,是因為如不曉得受戒不如法,卻自許是沙彌或比丘,即犯妄語罪,會受惡報。弘一這種主張也是來自智旭。智旭嘗嘆言在末世真實比丘絕無僅有,希望能集合志同道合者五人或以上,復興正法;而五人是邊地授戒羯磨要求的最低限度的人數:
始閱律時,稔知末世種種非法。誓集同志五人,若過五人,如法共住,令如來正法復興。而自既障深業重,不克與比丘列,復失方便。乖我良朋。 真實比丘,寥寥無幾,不知何日五比丘如法同住,一展吾外護初心。〔24〕
二、末世求戒的辦法
弘一既認為長久以來中國僧眾受戒不如法,故復興和延續僧種就十分迫切了。弘一提出兩個解決辦法,其一取自智旭:「勸令禮占察懺儀,求得比丘戒。蕅益大師云:「末世欲得淨戒,舍此占察輪相之法,更無別途」。〔25〕大師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詳述。〔26〕
智旭認為在末世要得清淨戒,唯一方法是「占察懺儀」;他自己便是在三十五歲退為沙彌,專心禮占察懺法,四十七歲獲清淨輪相,得比丘戒。〔27〕「占察懺儀」,是依《占察善惡業報經》而立的懺法。觀現存弘一的著作,他僅在《問答十章》引述《占察經》的一段經文中夾按語,加以介紹:「佛弟子不論出家與否,如未能如法受戒,可發無上道心,清淨身口意三業。」具體步驟,據智旭《占察經行法》所述,包括嚴淨道場、清淨三業(沐浴、禁雜語、專秉一心)、香花供養、啟請三寶諸天、讚禮三寶、修行懺悔,發勸請願、發隨喜願、發回向願、補發願及端坐靜室稱念名號等;然後于每天清晨占擲三組木輪相,直至占擲的結果都是純淨為止。〔28〕佛弟子得「清淨輪相」後,自誓受菩薩戒;菩薩戒包含攝律儀、攝善法、攝眾生三種戒,其中攝律儀戒即是沙彌比丘等戒。因此受菩薩戒者,同時受了比丘戒,可自稱菩薩比丘。弘一提醒這行法極不容易,須發大心奮力進行。〔29〕另一辦法,是維持現狀,讓比丘們繼續學習戒律:「于未得戒以前,為護法心,維持現狀,不令斷絕。令已受而未得者,學習比丘律。」〔30〕按律制,非出家者不得接觸律典,所以如要學習戒律,需掛「比丘」虛名,否則會招來譏諷:「以現在人情習慣看起來,我總勸諸位受戒,掛個虛名,受後俾可學律;不然,定招他人誹謗之虞。」〔31〕弘一認為沒有第一個辦法,永無真實比丘的出現;沒有第二個辦法,現有僧團便不能維持,故兩者並行為宜,相輔相成。
比丘們暫掛虛名學律,但他們骨子里非出家眾,聽戒閱律確有犯戒之嫌。例如《摩訶僧祇律》規定為未受具者說波羅提木叉五篇名目者,犯越毗尼罪〔32〕《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說「毗奈耶教是出家軌式,俗不合聞」〔33〕《五分戒本》規定「向未受具人說除僧羯磨,波逸提」,〔34〕以至《大智度論》也說「毗尼中說白衣不得聞」。〔35〕弘一坦承律藏沒明言未得戒者可學律,但他可以找到文據,證明非比丘和不如法受戒者學律或參與羯磨,並無犯「賊住」:
若欲覓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須學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證非比丘而學比丘律無有賊住之過失,又可引文以證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雖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賊住。〔36〕
「賊住」,又稱「賊盜住」、「賊心入道」,指為利養活命或竊盜教法而出家剃髮、住于僧團者,或混入比丘眾一起進行僧事的未受具足戒者。他們如未出家不准出家,已出家要被逐出僧團,為受戒羯磨時所須審查的十三難中的第三難。〔37〕而弘一所謂文證,乃見于南山著作:
靈芝律師《資持記》云:「問:『私習秉唱,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了知言義,成障戒否(即賊住)?』答:『準前後文,並論僧中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古來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時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無乃太急。學者詳之。」
弘一引用元照《資持記》的話,當中設問有人在未受具足戒前曾閱讀律藏,是否障礙持戒,或成賊住。元照回答說,據律文的含意,在僧團正式進行羯磨時,詐騙竊讀,才成障礙,否則非是。並接著指出,不論是古今僧眾,在俗家時多披讀律書,如即以為他們是賊住,太過武斷。弘一又引用道宣《羯磨》和元照《濟緣》的話:
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訶;謂若欲受大戒人。」靈芝律師《濟緣記》釋云:「謂沙彌受戒,或曾披律,或復重來,曉達如非。旁無訶者,所為不輕,聽自訶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證無有賊住過矣。〔38〕
綜合引文的大意是說,來受大戒的沙彌(沙彌未成比丘,非正式僧眾,故不得「滿」僧「數」),或曾披閱律書,或是已還俗者再來受戒,十分明白戒律的內容和要求,他們可以因應情況(例如心生悔意),提出終止受戒儀式(「應訶」)。弘一以為曾閱律書者,都可以要求受具足戒,他們顯然沒犯賊住的過失。〔39〕弘一再引用道宣同書及其自身的疏解說:
《羯磨》云:「三者,不得滿數不得訶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難,有過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雖並心淨,不妨加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40〕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屬此類;雖于僧中聞作羯磨,亦僅判為不得滿數不得訶。決不云成賊住難,以無詐竊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41〕
綜合引文的大意是說,雖然白衣不是僧眾的成員(「不得滿數」),也不得阻止羯磨的進行(「不得訶」),其實他們已受十戒,心意清淨,可再受戒法,不過由于還未受,故仍稱白衣而已。弘一據此認為白衣無欺詐盜竊之心,就算在僧眾羯磨過程中出現,只被視作「不得滿數不得訶」,而非賊住,道宣更稱譽他們為「好白衣」。現今不如法受戒的比丘,包括弘一在內,即相當于這類「好白衣」,故于羯磨間現身聽戒,也無問題。最後,弘一設問假如沙彌和比丘俱非真實,沒資格成為福田,不應接受布施,弘一引用《事鈔》及《資持》,指不為解脫而出家者,雖是比丘,不配接受布施;反而為了解脫而出家者,雖仍停留在優婆塞階段,也配做世人的福田:
南山律祖《行事鈔》云:「《善見》:檀越請比丘、沙彌雖未受具,亦入比丘數。《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請。」靈芝律師《資持記》釋云:「論約法同(沙彌),經聽形同(出家優婆塞),無非皆為解脫出家,即堪受供」。〔42〕故知不為解脫出家,雖是比丘,亦應云虛消信施。若為解脫出家,雖優婆塞,亦堪為人世福田。〔43〕
儘管弘一廣引南山著作支持自己的說法,他也承認這不過是「曲為証明」,不很恰當: 因引諸文曲為証明,余蓋欲于過渡時代,勉強維持,冀延一線之傳也。若當來皆成真實比丘,不須復立維持現狀。即應依通途軌則,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須令其輒學律也。豈唯當來,即以現在而論,若未經受戒者,亦不須學。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學律;若如是者,庶幾無大過乎?〔44〕
弘一希望在這沒有真實比丘的過渡時期,勉強維持戒律的學習,延律學一脈而已。如將來有真實比丘出世,須按律制行事;就算在今天,僅是未如法受戒者須學而已。言下之意,從未受戒者不應學律。〔45〕
三、戒律持守的新見
弘一向以持戒精嚴著稱,不容絲毫逾越,其實他對應時弊,有不少新鮮的看法。常途以三皈、五戒、八戒為在家范疇,弘一認為它們皆通出家。例如智旭本已受比丘戒,後退作三皈人,如是僅三皈亦可算出家人。〔46〕又出家人在剃髮後受沙彌戒前,須先受五戒,遂成為五戒之出家人。故弘一認為五戒通于在家出家,有在家和出家優婆塞之別,智旭高足性旦(?-1662)和成時(?-1678),便自稱出家優婆塞。至于八戒,弘一引《藥師經》的意思說:「比丘亦可受八戒,比丘再受八戒,為欲增上功德故。」〔47〕以證明八戒為通于僧俗。其次,三皈、五戒、八戒、沙彌沙彌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比丘尼戒,向被視作屬小乘,菩薩戒則屬大乘。弘一發現南山律中有「無論受何戒法,皆要先發大乘心」等話,〔48〕從而推論戒法屬那一乘,乃依受者發心大小而定。〔49〕弘一鼓勵受五戒和八戒者,勿獨善其身,偏好寂滅,而要跟菩薩一樣,發大菩提心:「五戒八戒,當分屬于小乘;然欲秉受戒品,應發大菩提心。未可獨善一身,偏趣寂滅;雖開遮持犯,不異聲聞。而發心起行,宜同大士。」〔50〕五戒既通在家出家,因此弘一對此特別重視。他認為五戒如不能全守,可選擇逐條持守;或在總受後,再斟酌取舍,在引禮師前或俗人前舍去未能守者;否則受了卻不能守,罪業更重。五戒中,弘一認為不邪淫和不飲酒較易持守,可先受。不殺生和不妄語有大、小之分,大不易犯,小難持守。〔51〕而在社會上生活辦事,欲不破盜戒,最不容易。〔52〕弘一舉出一些實際例子:與人合買地皮房產或做生意需報稅納捐時,難免報少數;又如取巧把信件當印刷物寄出,企圖少付郵資等。〔53〕弘一編纂《在家備覽》時,特先草成有關盜戒的部分,題為《盜戒釋相概略問答》(1939),先行流通,讓已受及未受者參考:「盜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護持,大非易事……故先輯此戒相,亟為流通。俾未受者應知慎重,必須預習通利乃可受持;已受者,急宜細讀深思,勉力護持,未可潛犯。」〔54〕不過,弘一亦引用《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和智旭的話,指這種選擇性受戒,僅有持戒功德和出世福業,未稱得上是「戒學」,除非是力弱心怯,否則應盡量具受五戒:
若依《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說:「……所以作是說者,欲明持戒功德多少,不言有如是受戒法也。」靈峰亦云:「若四分、三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攝入出世福業,未可名戒學也。」準斯而論,今人欲受戒者,當自量度。必謂力弱心怯,不堪致遠,未妨先受一分乃至四分,若不爾者,應具受持,乃可名為戒學。豈宜畏難,失其勝利。〔55〕 此外,弘一提到律中雖無明文禁止抽菸,但抽菸易招人譏嫌,亦不適宜,然應另作勸告,不用併入五戒中。〔56〕
至于具足戒,弘一指在末世持守絕非易事,但最低限度要嚴守四重禁、十三僧殘、二不定法。而結界、受戒等儀軌,亦容易遵行: 當今之時,末法鈍根,人畏其繁,具持非易,幸有舍微細戒遺教猶可依行。制限多寡,人各隨力。且約最低標準而言:止持之中,四葉、十三僧殘、二不定法,悉應精持;作持之中,結僧界、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57〕
受具足戒而不努力學習者,破了戒除應得之罪外,還有不學無知之罪,畏懼者寧舍戒退為白衣: 若約未受戒者,雖犯而無破戒之罪。若已發心受戒,即應依律修學,盡力行持;倘因不學而破戒者,于其應得正罪之外,更加不學無知諸罪。寧復有輕減耶?若畏破戒而恐懼者,唯有退戒返為白衣耳。〔58〕
弘一還根據大乘經義,對一些戒規作出取舍。例如菩薩須積累財物,饒益眾生,因此舍墮中有十一條,不用遵守。〔59〕犯四重禁者,按律制會被永久逐出僧團。弘一依據《占察經》,謂犯者在得「清淨輪相」後,可再受比丘戒:
出家之人,或破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並名邊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網經》,雖通懺悔,須以得見相好為期。〔60〕今依《占察經》懺法,則以得清淨輪相為期也。《占察經》云:「……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邊罪)不得受者,亦當如上修懺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應受」。〔61〕
又依據《涅槃經》的經義,指犯四重禁者,只要悔過護法,不名為破戒,仍可為人說法: 此且約制教而言,雖聽秉法,猶名破戒。若約化教,如《涅槃經》云:「犯四重者,若披法服,猶未舍遠,常懷慚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為人分別。我說是人,不為破戒」。 〔62〕 此外,弘一對很多戒規都有具體指導例如:受三皈、五戒、八戒的方法〔63〕、在家人不能常茹素如何減罪〔64〕、剃髮儀式〔65〕、不捉持金銀戒和非時食戒的守持〔66〕、午後口渴如何處理〔67〕、出家人壞習慣的改正〔68〕、出家人可否用毛織品〔69〕、荼毗的注意事項〔70〕、對女眾的教化等〔71〕,文繁不一一詳述。〔72〕
四、南山律學的學習和研究
弘一以僧種已斷,因此起碼培養五名真正的僧人,令正法住世,成為其畢生宏願。以下一段話很能反映其決心:「今欲以一隙之明,與諸師互相研習,甚願得有精通律儀之比丘五人出現,能令正法住于世間,則余之弘律責任即竟。……余將盡其綿力,誓舍身命而啟導之。」〔73〕 但弘一沒有汲汲催促僧眾持戒,反而在解義和行持之間,認為前者處優先位置:
若于律義未能十分了解,而以臆見率爾行之,執非為是,謗是為非。他人不知,群起仿效,壞亂正法,其罪極大。……若于律義果能十分了解,雖行不足,亦可對眾宣揚,續佛慧命,以正知正見接引後學。彼雖不行,而其學者或能行也。……由是觀之,解義而行持不足,猶可弘護正法;雖行而解義未徹,不免誤入歧途。故曰解義為尤要也。〔74〕
不知解義,以臆測行事,容易習非成是,更會叫無知者盲目跟從。如果精于解義,就算行持不足,也能作宣揚,嘉惠後學。由是,弘一最致力于南山律學的教育和研究,以下分四段介紹:
(一)南山律學的學習〔75〕
弘一對于如何學律,提出十分具體的建議。其《學四分律入門次第》就學習《四分律》,列出仔細步驟。弘一指出要先學止持(戒),次第如下: 1.熟讀道宣《新刪定四分僧戒本》,旁參道宣《四分律含注戒本》(下簡稱《含注戒本》)、〔76〕佛陀耶舍譯《四分戒本》、懷素集《四分戒本》。
2.詳閱《四分律》初分及第四分「調部毗尼」,並參閱智旭《集要》前十卷、讀體《毗尼止持會集》、弘贊《四分戒本如釋》。另旁參廣承《毗尼珍敬錄》、德基(1634-1700)《毗尼關要》、道宣《釋門歸敬儀》和《釋門章服儀》、元賢《律學發軔》等。 3.詳閱《行宗》和《資持》「自恣宗要」至「懺六聚法」共五篇。
4.略習比丘尼律,閱《四分律》第二分一至九卷、《集要》第十六和十七卷,《資持》「尼眾別行篇」。 其次研習作持(律),次第如下: 1.熟讀道宣《羯磨》,並參閱懷素《四分僧羯磨》。 2.詳閱《四分律》第二分卷十以下和《集要》。 3.詳閱《濟緣》和《資持》未讀部分。〔77〕 弘一另一著作《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列出教學的五個階段: 1.教授《四分含注戒本》和《表記》。 2.教授《羯磨》。 3.教授《事鈔》,選講《資持》,學子自閱《比丘尼鈔》等。 4.略講《戒本疏》,學子自閱《義鈔》等。 5.略講《業疏》。
弘一指通過首兩階段,能知律學大綱;如能盡力研習,中人之資花四、五年,可全部學畢。〔78〕 至于一般研究者,弘一曾致函北平佛學研究社諸居士,談到花兩年時間自修《緇門崇行錄》、《一夢漫言》、《沙彌律儀要略增注》、《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淨心誡觀法》、《含注戒本》、《集要》、《毗尼止持會集》、《羯磨》、《毗尼作持續釋》十書,算入了律學之門;再習《資持》,可通達南山教義。〔79〕
(二)南山律學的研究
有關弘一研究南山律學的成果,不少學者已有討論,以下分八類略介。而其《在家備覽》和《戒相表記》兩部最主要作品,另節討論。 1.校勘 要準確地了解戒律,律典的版本及其校勘十分重要,弘一頗注意這問題。他指出常州版律部未圈點句讀,頻伽藏本雖宗于高麗藏,較明清藏為優,但頗多訛誤脫落,因此要把常州版跟頻伽藏本對閱,精密修改,方為完善之本。天津版的南山諸書,皆依日本續藏經的會本寫刊,刪去科文,而且有訛字。1920年,弘一自日本請得古版南山律書八十余冊後,精校諸書。例如:
(1)《資持》:弘一指中、日的古版都把鈔、記分開刊行,不便閱讀;至日本貞享丙寅(1686)日僧慈光瑞芳會合鈔記,《續藏經》所載的即這版本,天津版依此再校訂。弘一復以《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通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濟覽》、《大正藏》校勘異同表所舉出的三種日本藏本、《續藏經》本《毗尼討要》和《四分律比丘鈔》,跟刊本互校。弘一還知道北京圖書館藏有敦煌本,但未能檢尋對校。〔80〕
(2)《羯磨》:天津刻經處徐蔚如(1878-1937)以高麗藏為主,參考宋、元、明藏經版本,並據《業疏》和《濟緣》,參互校訂。再據《大正藏》本、敦煌本(惟存上卷及下卷末段)覆校。〔81〕
(3)《含注戒本》:弘一對校日德川時代本和安永二年(1773)會本,擇善而從,並指敦煌寫本有兩種,皆不完整,內容與今本多有不同,或是據律藏隨意改寫,故雖古舊,但只略加采用。〔82〕 (4)《濟緣》:弘一就《續藏經》本校訖後,再跟《律宗會元》對校。〔83〕 (5)《拾毗尼義鈔》:弘一就《續藏經》本作校訂。〔84〕
2.科判 科判乃是對全經內容和文句所作的段落分判,有時會用列表方式顯示。而律典卷帙浩繁、內容瑣碎,科判為把握其內容大要的快捷方式。弘一編撰有《釋門歸敬儀科》、《行事鈔科別錄》、《戒疏科別錄》、《事鈔戒業疏科別錄》、《事鈔略科》、《隨機羯磨疏略科》、《含注戒本科》、《含注戒本疏略科》等科判多種。
3.圈點 為便于閱讀,識別科文、鈔、疏,弘一運用線、圈(小圈、並圈、密圈)、點、勒(長短精細)、括號(半、全)、三角等標志,配合黃、紅、粉灰、淡藍、藍、黑等色加以圈點,十分精細。詳見其「南山鈔疏靈芝記三大部標志例」。〔85〕
4.注釋 弘一指南山作品「所釋法相名義頗有與常途異」,行文「古拙而義賾隱」。〔86〕因此他編寫簡釋輔助,如《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含注戒本略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律鈔宗要隨講別錄》等。此外,又從日本請得《資持通釋》和《資持濟覽》,為《事鈔》中重要或難懂的名相的解釋。並計劃去蕪存菁,輯為十卷,題為《行事鈔資持記扶桑集釋》,未竟而歿,由妙因續成。
5.圖解 戒律的實踐,涉及具體的安排和執行,文字或不能表達清楚,弘一利用圖解輔助。例如《隨機羯磨隨講別錄》的結界部分,附多幅圖解;《結戒場及大界法略例》附「古傳戒場圖」和「新擬定湛山寺戒場圖、大界圖」;《說戒安居自恣略例》附「說戒位置圖」和「說戒儀式圖」〔87〕《剃髮儀式》附「剃髮位置圖」等。〔88〕另刊行《榑桑國藏古袈裟圖》和《榑桑國聖德太子親護糞郁多羅僧圖》等,以便參考。〔89〕
6.摘錄 律書內容豐富,細節繁多,弘一初讀時也「忘前失後,未能貫通」。因此他提倡做撮要編錄,「既便記憶,亦可備異日檢查」,而且要自行制作,方得之于心。弘一摘錄南山律書者有《在家備要》和《釋門歸敬儀擷錄》。〔90〕
7.表記 表記乃是運用表格、樹形圖,附以文字解釋的一種撮要體裁,讓讀者一目了然和便于查閱。弘一首用之來介紹律書,作品主要有《戒相表記》和《事鈔持犯方軌篇表記》。《戒相表記·自敘》記弘一閱覽《四分律》及其疏釋時,有感戒相繁雜,難以記誦,而用表顯示,十分清晰:「披尋《四分律》,並覽此土諸師之作,以戒相繁雜,記誦非易,思撮其要,列表志之。輒以私意,編錄數章,頗喜其明晰,便于初學。」〔91〕但表記僅是研習律文的輔助工具,絕非可取代原書:「初學律者,研尋本律……若依是表記,對閱律文,軌轍易尋,朗然昭列矣。」〔92〕
8.考據 弘一對律書的考據很有己見。例如《事鈔》屢引用的《明了論疏》,元照稱未見,弘一根據義天(1055-1101)《諸宗教藏總錄》,指朝鮮存本。日本《行事鈔資持記》、《佛教大辭彙》稱相傳是照遠撰,弘一認為有待商榷。〔93〕
(三)《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弘一指南山律書雖主要對應出家眾,但亦兼明三歸、五戒、八戒等在家戒條。〔94〕于是在南山三大部及其疏釋、《拾毗尼義鈔》、《釋門歸敬儀》、《芝苑遺編》等書中,撮摘在家居士所應學者,輯為一部,稱《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1940),以便參考。此書分宗體、持犯、懺悔、別行四篇,以下分述之。〔95〕
1.宗體篇:乃整個戒律體系的介紹,分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科。戒法分通敘戒法和歸戒儀軌兩部分。通敘戒法解釋戒的名義和作用,指佛陀的教法可分為化、制兩種教。化教即《阿含經》等經教,乃對應一切眾生,令他們明白因果業報、十二界等諸法的意義,從而遠離顛倒執著,開啟智慧。制教即戒律,只對應出家眾,令他們明白持犯、懲處等行為綱紀,從而遵行不悖。至于在家戒的位置,弘一釋道:「南山律中,以十戒具戒屬制教、五戒八戒屬化教。今案五戒八戒與常途之化教異。正屬化教,義當制教;義雖通制,而教終局化。」〔96〕引文說南山律以出家眾的戒規(如十戒、具足戒)為制教、在家眾的戒規(如五戒、八戒)為化教。弘一認為五戒八戒無疑是化教,但意義相當于制教,亦即表示它們也是戒律的一部分,同樣適用于出家眾。歸戒儀軌分翻邪三歸、五戒、八戒的不同。下再分功益、懺悔、作法、料簡等項。戒體一科分戒體相狀、受隨同異、緣境寬狹、發戒多少四章。第一章顯示正義項,引述《業疏》和《濟緣》論及實法、假名、圓教三宗有關戒體的說法。戒體,指僧眾經歷受戒儀式,隨著長跪、合掌、出聲隨念、回答等身口二業,表達出建立起各種好習慣的信願心,而依此產生的防非止惡的力量。簡言之,實法宗認為身業和口業屬物質性活動,這些活動過後,會留下業力,也屬物質性,待將來感召果報,因此領納于心的戒體是色法。假名宗主張心是業報的正因,色是依于正因所引生出的果報,而領納于內者,緣慮已過,又無形質,故非心非色。圓教宗乃南山本宗的主張,認為外境是由虛妄心識隨緣轉變出來,成為各種事物。智者明白這道理,持戒修行,反過來熏習妄心,令藏識里醞釀出善種子,善種子便是戒體。很明顯,圓教宗乃采納瑜伽行派的教義。弘一表示以上乃南山著述中義理最精湛的一段,宜另抄錄讀誦:
此段……為南山撰述中最精湛者。古今中外學者頗盛傳誦,但以記文與疏釐會,分割間隔,致令疏文散碎,不能融合貫通。惟冀讀者別錄此文,合為一卷,時以誦持,庶可窺見此文精妙,俾不負律祖示導之聖意耳。〔97〕
戒行乃持戒的行為,分正明隨行和因示舍戒兩章;戒相乃持戒而形于外的威儀,詳見以下三篇:
2.持犯篇:占全書最大篇幅,分總義和別相兩部分。總義下再分名字、體狀、成就處所、辨犯優劣、方便趣果、闕緣不成、境想分別、別簡性重、廣斥愚教九章。當中解釋「持」分止持和行持:制止三業不作諸惡,保持戒體,即止持;惡事既不作,進而策勵三業造作諸善,保持戒體,即作持。「犯」分止犯和行犯,三毒和我執鼓動身、口作惡,污染本已所受的戒體,名作犯。如由于痴心怠慢的影響,不欲修行善業,違反本已所受的戒體的要求,名止犯。弘一指出五戒八戒,唯有止持和作犯,稱「單持單犯」。〔98〕別相下分性罪、遮罪兩章。性罪章包括殺、盜、淫、妄四項,遮罪章包括飲酒、過中食、高大床、嚴身、歌舞五項,各從犯境、犯相、不犯三方面,就每一項的開遮持犯作介紹。
3.懺悔篇:懺悔,即悔謝罪過以求諒解和滅罪。這篇指懺悔依化、制兩教之分而有不同。化教的懺悔有理懺和事懺,適用于出家和在家二眾;事懺乃于嚴淨道場中禮拜、誦經、立誓等形式,在佛菩薩前,誠心懺悔;理懺乃觀罪體本空,諸法無性等,通達罪業了不可得。制教的懺悔須依羯磨進行,唯適用于出家眾。
4.別行篇:別行,即特別的行法,包括敬佛儀相,入寺法式、造像造塔、瞻視病人、離諸非法、出家宗致六項。離諸非法一項所列的非法之事有別請僧眾、受僧食物、讁罰出家眾、食肉、畜養貓狗;出家宗致乃教示立意出家者應注意之事,讓他們早作準備,這項乃由在家走向出家的重要參考數據,故殿于卷末:
凡俗士尚未出家而欲出家者,須先了知出家之後,如何發心、如何苦行,自量己力,以定可否。若其力有未能,應即知難而退,不須率爾出家,免致將來憂悔。以是之故,出家宗致,為在家者所應預知。因以此門,殿于卷末焉。〔99〕
(四)《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
《戒相表記》乃《四分律》比丘戒部分的圖表介紹。比丘戒包括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舍墮、九十單提、四提舍尼、百眾學、七滅諍共二百五十條。他把每一條戒的內容和文句盡量精簡,用表格,配合樹形圖,最多分成五表顯示。〔100〕以下舉全書首條淫戒(1)為例:〔101〕 1.犯相表:或稱罪相表,列出犯戒的行為。淫戒犯相表分三格:第一格分上下兩欄,上欄列出各種人、非人、畜生會犯淫戒的器官(小便道、大便道或口道);下欄列出道或非道的判斷,例如死尸未腐壞,這些器官仍算是道,穿地作孔或摶泥作孔則為非道。第二格列出自有淫意和為怨家逼的犯戒情況。第三格列出犯淫戒的具體過程。
2.並制表:列出一起制訂的相關條文。淫戒並制表列出如比丘、比丘尼等五眾教唆比丘行淫,犯偷蘭遮或突吉羅。 3.境想表:列出犯者的心理狀態所引致的輕重罪行。淫戒境想表列出如入道作道想、道疑、非道想,皆犯波羅夷;如入非道作道想、非道想,犯偷蘭遮。
4.開緣表:列出不算犯罪的某些特殊的情境及個中因由。淫戒開緣表列出若睡眠無所覺知、若不受樂、若最初未制戒時等行淫,皆無犯。〔102〕 還有附制表,在並制表後出現,列出附帶制訂的條文,僅見于兩條戒:污家擯謗違僧諫戒(12)附制表列出比丘持書往白衣家卻不看及為白衣作信使者,犯突吉羅。輒教尼戒(21)附制表列出如比丘或比丘尼眾患病或不和合,而比丘尼不遣人禮拜問訊比丘眾,犯突吉羅。〔103〕
又弘一于每條戒開首,按《行事鈔》等具列成犯的因緣。例如,在淫戒列出自淫和逼淫成犯的八種緣由。大量引用《四分律》其他部分、南山三大部及其疏釋、懷素《僧羯磨注》、《集要》、《毗尼止持會集》,對犯相等各項作補充、說明、澄清等。例如在淫戒犯相表後,引用元照《行宗》解釋怨有強、軟兩種;在境想表後,引用《四分律》第四分舉出「是男作女想,是女作男想」等情況,同樣犯波羅夷。在開緣表後,引用道宣《戒本疏》解釋睡眠、不受樂的意思。此外,在一些戒條之末,弘一附上道宣、元照鼓勵修行或慨嘆戒律廢弛的話,它們雖跟戒條內容無關,但有益于初學,因此特別錄載,冀學子玩味。弘一這樣做頗有借古喻今的意味:「南山靈芝撰述中,頗多勸誡之言,雖無涉于戒相,而有裨于初學。今擷集其言,別錄于後,學者幸時尋玩,以自惕厲。」〔104〕例如淫戒之末引用《濟緣》,說僧眾在俗世業障深重,初學者很容易退墮,因此須冀求往生西方淨土:「然而濁世障深,慣習難斷,初心怯懦,容退菩提,故須期生彌陀淨土。」〔105〕特別要提出的是弘一在表格或引述之間,不時插入案語,為其「私記所識者」,〔106〕從中可窺見弘一的個人識見。這些案語可分五類,以下舉例介紹:
1.編輯安排的說明
盜戒(2)的案語說:「是編初稿,擷錄較繁;再稿之時,頗加刪削,惟是盜戒,刪者最少。蓋以性重之中,盜戒最為難護……惟願後之學者,其勿輕忽于斯。」〔107〕弘一指在四波羅夷中以盜戒最難持守,因此在修訂《戒相表記》時對其內容刪削最少,希望學子不會輕忽。長衣過限戒(1)的案語說:「是戒罪相,律文甚繁,了解非易。今會通其意,改為簡明之語。」〔108〕弘一指律文甚繁複,不易了解,因此他融會文意,改用簡明的文字表達。污家擯謗違僧諫戒(12)的案語說:「污家惡行,非此戒本緣,乃依之而附制者。斯土末法之際,習染最深,下士固不足言,賢者亦猶未免。故于是種罪相,臚列較詳,惟願見聞,知所警惕,共遵佛化,嚴護僧儀。」〔109〕
弘一指這戒制定的本緣不是污家(如把供養物轉送他人)和惡行(如種植花果變賣),而是犯者被驅擯時拒不接受(違僧)。污家和惡行不過是附帶提出的,但他認為末法時代僧眾惡習甚深,因此詳列污家和惡行的內容,予以警惕。眾學法首條齊整著涅槃僧戒案語說「百眾學法,罪相皆同,已下準是應知,更不重出」,表示百條眾學法的罪相相同,不重出。〔110〕搏比丘戒(79)啟始的案語說「鈔闕具犯,當同上戒,惟易三四為搏犯」,表示這條戒的具犯四緣跟上一條戒相若。〔111〕
2.戒條內容的說明、解釋
淫戒(1)開緣表後有案語指開緣有通緣和別緣兩種:前者通一切戒,故之後不重出;後者僅適用于淫戒。〔112〕盜戒(3)罪相表有「舉離本處」一詞,案語進一步解釋欲舉起而最後沒有舉起,或者接觸到令對象移動但仍未舉起者,皆無犯。〔113〕無根重罪謗他戒(8)罪相表記比丘和比丘尼「以余無根法謗,隨前所犯」,案語解釋所謂「余法」,即由僧殘以下二百四十六法;「隨前所犯」者,即如謗他人犯僧殘者,犯波逸提,謗他人犯波逸提或突吉羅者,犯突吉羅,沒有例外。〔114〕隨舉戒(69)成犯四緣中的第三緣「隨順同事」,包括供給所須、共同羯磨、止宿、言語四項,而罪相表僅列止宿一項;案語引述《宗記》「隨同一事,隨一成犯,不待具也」的話,指波逸提罪實通于這四項。〔115〕共女人宿戒(4)談到四周和頂上有覆障者便是室,沒提及覆障的程度,案語指覆障過半者方是室,否則不是。〔116〕
3.戒條內容的補充
長衣過限戒(1)規定如比丘得到三衣以外的衣料,如不作淨施,貯蓄超過十天,犯舍墮。案語補充說如先得到多余的衣料全淨施了,隔一天再得衣料,方可以再貯蓄不過十天。〔117〕畜七日藥過限戒(26)罪相表後的案語指出,比丘于僧團中舍藥懺罪後,把藥還予這比丘時,應把藥分為三類(過七日、第七日、未滿七日之藥)。〔118〕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6)罪相表列出不處分、過量、難處、妨處四罪。案語說犯一罪、二罪、三罪、四罪的過失輕重不同,律文分別列明,弘一請讀者參看原律文:「已上四罪之中,若犯一罪,若兼二,若兼三,若兼四。如律文一一作句廣明。」〔119〕乞缽戒(22)的案語抄錄原律有關行缽法的大略,作為補充。〔120〕回僧物入己戒(30)開緣表說「若戲笑說等」,案語把「等」的內容全數錄出:「若戲笑說,若誤說,若獨處說,若夢中說,若欲說此錯說彼。」〔121〕
4.有關戒條內容、字句的討論
(1)原律文內容不一致:共未受具人宿過限戒(5)的案語指出,律文的結戒部分定下如跟未受具者同宿超過兩晚到第三晚,犯波逸提;但其緣起部分則表示同宿至第三晚明相未出時不避開、或至第四晚仍不離開,才算犯戒。弘一認為這兩說「不可和會」。〔122〕
(2)戒條之間的出入:舍墮畜錢寶戒(18)和貿寶戒(19)的舍、還方法跟其他舍墮戒有分別,案語抄錄律文有關「舍、還、不還」的大意,以做參考。〔123〕乞蠶綿作袈裟戒(11)的案語指出,這戒的舍法乃「以斧斤細剉斬和泥,若涂壁,若涂埵」,由是不能退還,跟其他戒條的舍法迥異,故特別注明。〔124〕
(3)文句、用字的出入:嫌罵僧知事戒(13)罪相表引律文言「上座教嫌罵、受教嫌罵者,突吉羅」。案語指《含注戒本》把它濃縮作「若不受上座教嫌罵,吉羅」,意思則無別。〔125〕食尼嘆食戒(29)開緣表第四項律文作「若比丘尼自作」。案語引《事鈔》作「若尼自作檀越」,令律文意思變得清楚。〔126〕用蟲水戒(19)開緣表第四項「若教人灑」。案語指《含注戒本》和《事鈔》「灑」字作「漉」字。〔127〕灑,意為撒、潑;漉,意為慢慢滲下,意思有別,案語沒有解釋為何有這樣的出入。
(4)分句有出入:勸增衣價戒(8)的案語指出,開緣表第一項依《資持》作「若先受自恣請往求知足減少求」。弘一檢視原律文,認為可以分作「若先受自恣請往求」、「知足減少求」兩項。〔128〕販賣戒(20)的案語指出,開緣表第二項依《資持》作「若不與余人貿易,使淨人貿易,悔者應還」。弘一檢視原律文,認為「若不與余人貿易」一句可歸入第一項。〔129〕
5.改訂和辨正
在用字方面,長衣過限戒(1)開緣表第四項「若他與作被」。案語指最末一字律文本作彼,南山著作皆作被,即被褥;並引用《含注戒本》說「以財是重物,不合加淨,雖過日限,不入長犯」。意思是說被褥甚重,不適合淨施,因此如過了貯蓄期限,也不犯戒。彼字意思不明,故代之以被字。〔130〕坐脫腳壯戒(18)開緣第五項「若反床坐」。案語引《含注戒本》和《資持》作「若板床坐。原注云:謂以板藉」,意為以板作鋪墊;原律文意思不清楚,故特別注明。〔131〕在內容方面,無根重罪謗他戒(8)的案語指出,罪相表一條律文「若彼人不清淨,不見彼犯波羅夷,是中無疑,便言是中有疑」有誤。最末兩句應是「……有疑,便言我是中無疑」;並謂讀體《毗尼止持會集》也有同樣的訂正。〔132〕飲酒戒(51)罪相一條律文作「非酒雖有酒色、酒香、酒味,應飲」。案語指出《含注戒本》和《事鈔》所引律文的意思恰相反:「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不得飲」,再引用《資持》說飲含酒味的非酒者犯突吉羅。〔133〕此外,自乞縷使非親織戒(23)的案語指出,道宣和元照以請非親里織衣犯舍墮,從非親里乞縷犯突吉羅,並謂後一說出自《四分律》;弘一檢查原律文,不見載及,反而發現《十誦律》有相若的記述。如是,弘一以為道宣二人有誤。〔134〕
五、歸宗南山的緣由
弘一出家,瀏覽智旭的《集要》、《梵網合注》、《宗論》以及讀體《傳戒正范》等,遂發心學律,可見弘一的律學,初建基于明淸學僧。但弘一較他們幸運,有機會接觸到道宣、元照的南山著作;他本想「窮研」,但「乃以障緣,未遂其願」。〔135〕其後弘一見《有部律》及《南海寄歸內法傳》,認為前者較其他律典純一,後者為「律宗最精要之書」,只因傳譯較晚,以及碰巧《四分律》盛行,未能廣布而已。〔136〕1921年,弘一品評諸律部道:
西國持律,唯依自部;神州之士,多尚會通。前者簡要而易明,後者複雜而難辨。是因廣約而異趣,寧有是非之可云?音幸得人身,忻逢大法,願以有部以自利,兼學旁部以利他;力屏新舊之名,無取軒輊之見。〔137〕
弘一認為,印度持律者僅依本部,簡要易明;中土佛教徒則會通多部,複雜難辨,兩者只是取向不同,無孰對孰錯,故新律、舊律之分應該摒棄,以免給人高下不平的印象。而他自己則願學有部以自利,旁習他部以利人,可見這時弘一雖較喜有部,但對南山宗尚無負面批評。1924年,弘一編纂《有部毗奈耶自行鈔》和《犯相摘記》,著《學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入門次第》,以《有部律》條理分明,中庸之資也可很快學畢,〔138〕並對南山宗有點不滿:
此土自唐以後,門戶之見,日益深固。是此非彼,賢者未免。且如靈芝照律師承南山家業,昌明律學,功在萬世。惟宗《四分》、《成實》,而于《有部》、《俱舍》,詆毀屏斥,不遺余力,竊惜其言之過失……是編纂輯,多宗有部,世有習聞靈芝之說而滯情未融者,或致疑惑。故綴述聖典,以標證焉。〔139〕
中土律家在唐以後門戶之見甚深,例如元照宗于《四分律》和《成實論》,詆毀《有部律》和《俱舍論》,弘一直言是「過失」,會引致「疑惑」。又弘一于編纂《戒相表記》初稿,屢引義淨的說法,糾正南山宗義。按義淨和智旭對南山宗沒有好感。義淨曾評論國人談律者,化簡為繁,治絲益棼,令欲學佛者卻步,才智稍遜者到白首也未能修畢:
且神州持律,諸部互牽,而講說撰錄之家,遂乃章鈔繁雜。五篇七聚,易處更難。方便犯持,顯而還隱。遂使覆一簣而情息,聽一席而心退。上流之伍,蒼髭乃成;中下之徒,白首寧就。律本自然落漠,讀疏遂至終身。師弟相承,用為成則。論章段則科而更科,述結罪則句而還句。考其功也,實致為山之勞;核其益焉,時有海珠之潤。〔140〕
智旭雖然表示「宣公律學亦未可全非」,〔141〕但指其「《隨機羯磨》出,而律學衰,如水添乳也。」〔142〕因為這書把百一羯磨重新整理成百八十一法,違犯了「非制而制」的戒律原則:「《隨機羯磨》則明一百三十四法……雖詳盡作法科條,未免犯非制而制,所以懷素律師每多致議,不如但遵原律之善也。」〔143〕他認為大乘戒律必包含小乘戒律在內,反之則不然,南山宗不倡導大乘戒律,不配為一宗派:「夫大小兩乘,皆首戒律,而大必兼小,小不兼大。南山不敢自稱大乘,不應以南山名宗。」〔144〕弘一早年對南山宗的看法,當受到二人的影響。1931年,弘一改宗南山,其著作有兩次較詳細地談到箇中原因:
徐居士其時聞余宗有部而輕南山,嘗規勸之,以吾國千余年來秉承南山一宗,今欲弘律,宜仍其舊貫,未可更張,余于是有兼學南山之意。爾後此意漸次增進,至辛未二月十五日,乃于佛前發願,棄舍有部,專學南山,隨力弘揚,以贖昔年輕謗之罪……天親先學小乘而謗大乘,後聞長兄無著示誨,懺悔執小之非……于是天親遂造五百部大乘論。余今亦爾,願盡力專學南山律宗,弘揚讚嘆,以贖往失。此余由新律家而變為舊律家之因緣。〔145〕
關于有部律,我個人起初見之甚喜,研究多年;以後因朋友勸告即改研南山律,其原因是南山律依《四分律》而成,又稍有變化,能適合吾國僧眾之根器故。〔146〕
第一段引文記徐蔚如以中國千年以來秉承南山一派,認為如弘揚律學,應歸宗南山,他知道弘一較推崇有部,便加以規勸。弘一于是兼修南山,後才立志專學,並以之比況為世親之由小乘轉向大乘。第二段記弘一以南山宗乃依據《四分律》再加調整變化而成,適合中土的根器。由是,學者多以弘一之轉向南山宗,是他經徐氏的規勸,認識到這宗適合國人的緣故。不過,弘一早于醉心有部時(1924),已明白有部跟南山各有所長,而後者尤契合中土根機,故不必固執有部的說法,反過來質疑南山宗:
以上所錄,悉屬有部之說,他部譯本,或與是殊。南山諸師撰述,亦多與此歧異。須知各有所長,未可是丹非素。而南山一派,尤深契此土機宜,慎勿固執有部之說,妄生疑謗也。〔147〕
如是看來,弘一早已知悉南山宗的特點,亦不以此認為南山宗較優勝。此外,從本文第三節可知弘一以戒律之分大小乘,乃在于守持者發心之大小,因此他亦不會視有部為小乘,而不及南山宗。因此常途的看法有待商榷。
值得注意的是弘一之改宗異常徹底,他立定心意後,便在浙江上虞縣法界寺佛前發誓願,舍有部而就南山。〔148〕1932年弘一招攬弟子,只有願學南山律者,方可成為正式學生,其他只准旁聽;弘一還令讀《事鈔》者須遵從元照的疏釋,〔149〕又他對戒條的解釋也恪守宗義。例如《戒相表記》乞蠶綿作袈裟戒(11)的案語說:
南山靈芝以四臥具戒為三衣,又此戒開緣以得成者及剉斬涂壁合為一條。或謂其與律文未符,學者慎勿惑于其說,妄生分別。二師撰述雖有與律文小異,及與西土之制略殊者。然並深契時機,此方道侶承用已久,初心之倫,唯宜守茲一派,坦然信受,不須懷其異議,致墮疑謗也。〔150〕
這戒規定比丘乞雜野蠶綿作新袈裟者,犯舍墮。袈裟,律文原作臥具,道宣和元照以這里所說的臥具,即是三衣,為免誤解,改稱袈裟。又律文開緣部分作「若得已成者,若以斧斤剉斬和泥,若涂壁,若涂埵,無犯」。〔151〕按行文當可分為三項,道宣和元照則合為一項。弘一認為,二人的說法跟雖律文不吻合,但中土承用已久,應照樣跟從,不必懷疑。另有日本學者指「南山宗唯識、靈芝宗法華」,以二人之學為有別。弘一澄清道:
南山三觀雖與唯識近似,然如戒體顯立正義中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又云「今識前緣,終歸大乘」等。如是諸文,實本《法華》開顯之義,蓋無可疑。惟冀學者虛懷澄心,于南山、靈芝諸撰述等,精密研尋,窮其幽奧。未可承襲扶桑舊說,輕致誹評。〔152〕
弘一首先指出道宣主張的三觀無疑跟唯識近似,接著引述道宣《業疏》「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今識前緣,終歸大乘」兩段話。按道宣主張的三觀,即性空、相空、唯識三種教,而前一段話的所謂「此行」,乃指由戒體這善種子薰習,久之去除妄心,清淨心顯現的唯識教學,這教學正如後一段話所言「終歸大乘」。因此,弘一表示道宣教學乃本于「開權顯實」的《法華經》經義。如是,道宣元照之學並無軒輊,不可妄加批評。
南山宗曾在中土扎根,為中國律宗的正宗,相較其他律部,更易為國人所接受和實行。弘一既把律宗在中國能否復興和延續的擔子放在自己身上,于是在有部和南山之間選擇後者,從成效角度來看十分明智。此外,弘一慨嘆已無真正比丘,而他從南山著作里勉強找到白衣學律的根據。如其仍宗有部,則在他心目中,所有僧眾,包括他自己,都動輒得咎,連學律都不被允許。弘一之改宗,或有這些因素考慮在內。
弘一飽覽明清律書,激起學律之心。對佛門流弊的批判、以為僧種斷滅、世上無真正比丘,以及占察懺儀的實行等,大多取法于智旭。其律學素養,無疑建基于明清傳統。然而,其不滿足于此,上溯有部律和中國律學正宗南山律,經近十年的研習和思量,決定歸宗南山。智旭和讀體,雖寫下不少實用律書,意圖重振律宗,弘一卻認為他們未能多接觸南山著作,未竟全功。弘一以南山律學的特色,為是用《法華經》、《涅槃經》等大乘經義闡釋《四分律》,貫通大、小二乘,包攝三藏、遺編、雜集等各種印中佛典:「南山以《法華》、《涅槃》諸義,而釋通《四分律》,貫攝兩乘,囊包三藏、遺編、雜集,攢聚成宗。」〔153〕由是在弘一的心目中,南山宗的教學不止是戒律,實有如天台、華嚴等大宗派一樣。為一切佛說的融會而得南山真傳、拯救中國律宗以至佛教者,舍弘一其誰。
弘一雖然是南山宗的忠實者,解文釋義未跳出道宣、元照的框框,但他絕不墨守成規。在文句梳理的層面,從《戒相表記》的案語看,弘一有引用道宣元照的說法,糾正原律文,也有指二人的說法,不合律文的原意。在整體戒律觀的層面,弘一指傳戒早不如法,進而為末世學律受戒尋求良方。又認為三歸五戒八戒也為出家人所當持守,發大心者即是菩薩,打破戒律之分在家出家、大乘小乘之別。弘一專為在家人編著的《在家備覽》,分「宗體、持犯、懺悔、別行」四篇,相當于《事鈔》「標宗顯德、持犯方軌、懺六聚法、僧像致敬(以及瞻病送終、諸雜要行)」諸篇。其內容全撮錄自南山諸律書,包括「戒體」這南山律學的精粹。因此《在家備覽》標題雖是在家,實為凡有志于南山律學者的入門書。在律學研究方面,弘一就南山律書進行校勘、圈點、考據,制作摘錄、簡釋、圖解、科判、表記。其另一力作《戒相表記》,為把握《四分律》的快捷方式,也是案頭備查的工具書,凡此在今天仍極富參考價值。
總的而言,弘一坦誠提出戒律實踐所面對的困難,從學理角度嘗試解決,以及全盤整理南山著作,復活中國律宗的傳統,把戒律研究提高至新水平。弘一是南山律宗的殿軍,也是現代律學的起點。
〔1〕唐·道宣沒有刻意去建立一宗派,其祖師地位乃為後來的律家所追認,特別是元照所著的《南山律宗祖承圖錄》,明確列出律宗的代代相承。參看氏著:《芝苑遺編》卷下,見藏經書院編:《卍續藏經》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翻印本,卷一零五,第566頁上。
〔2〕《宗論》乃智旭死後,其弟子收集老師文章分類編纂而成,當中包含很多智旭對于律制僧團的意見。有關《宗論》內容的詳細介紹,參看釋聖嚴著、關世謙譯:《明末中國佛教之研究》,學生書局1988年版,第364406頁。又這論或經弟子大量刪改,參看謝金良:《也談蕅益智旭〈靈峰宗論〉刪改問題》,《宗教學研究》2005年,第2期,第7077頁。
〔3〕弘一的生平非本文主題,有興趣可參看陳慧劍:《弘一大師傳》,東大圖書公司1991年增訂5版;林子青:《弘一大師年譜》,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陳星:《芳草碧連天:弘一大師傳》,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金梅:《悲欣交集:弘一法師傳》,上海文藝出版社1997年版。又弘一的生平事蹟,仍不斷有考究修訂,可參看陳星、郭長海等學者的論文。
〔4〕參看林子青:《弘一大師傳》,見《弘一大師全集》編輯委員會編:《弘一大師全集》(下簡稱《全集》),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1993年版,卷十,第7頁上。本文所用弘一的著作,主要是這版本。
〔5〕有關弘一律學的研究,參看陳慧劍:《弘一大師戒律思想溯源》,收入氏著:《弘一大師論》,東大圖書公司1996年版,第6396頁;昭慧:《弘一大師之生平行持及律學研究》,收入氏著:《如是我思(第二集)》,法界出版社1983年版,第159180頁;高令印:《試論弘一大師的律學思想》,《閩南佛學院學報》1999年,第1期,第105115頁;溫金玉:《弘一大師與律學》,《佛學研究》2002年,第11期,第191193頁;陳永革:《佛教弘化的現代轉型》,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281頁;溫金玉:《中國律學研究的方法論檢討——以弘一法師為例》,見網頁www.fjzd.org/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506;陳永革:《論弘一大師的弘律志行及其僧范律行》,見網頁www.fjzd.org/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41;濟群:《弘一大師對律學的貢獻》,見網頁www.hhfg.org/xxsz/f261.html。以上三文的檢索日期皆為2007年5月18日。
〔6〕《羯磨》乃道宣擷取《四分律》「羯磨」部分的精華而編成,《業疏》乃其疏釋。
〔7〕《隨機羯磨疏跋》(1934),《全集》卷七,第423頁下。
〔8〕《律學要略》(1935),《全集》卷一,第196頁下;《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1924),蔡念生編:《弘一大師法集》(下簡稱《法集》)卷二,新文豐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986頁。《全集》不見收入《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
〔9〕原文見《梵網經合注》,《卍續藏經》第60冊,第619頁上。
〔10〕原文見《沙彌十戒威儀錄要》卷一,《卍續藏經》第106冊,第683頁下。
〔11〕《問答十章》(1931),《全集》卷一,第253頁上。弘一推薦采用智旭的《沙彌十戒威儀錄要》。
〔12〕《致鄧寒香1》(1925),《全集》卷八,第180頁下。
〔13〕《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8頁上;《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86頁。
〔14〕《問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2頁下。
〔15〕同上,第254頁上。當中襲用智旭的話,出自《答比丘戒五問》,《靈峰宗論》,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217頁。
〔16〕《問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2253頁;《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83985頁。所引用智旭的話出自《法派稱呼辯》,《宗論》,第329頁。
〔17〕據姜丹書(1885-1962)《追憶大師》的記載,如想成為戒元者,須量力捐貲為施食結緣之用,弘一于靈隱寺受戒,為戒元,他也有把最後三個月的薪金的一部分撥作這方面的用途。弘一早年似也不免隨俗。見《全集》卷十,第79頁下。
〔18〕《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85頁。當中襲用智旭的話,出自《集要》卷十三,《卍續藏經》第63冊,第540頁上;《作法說》,《宗論》,第242頁。
〔19〕《問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3頁。智旭的說法,出自《集要》卷十一,《卍續藏經》第63冊,第514頁上下。義淨的說法,見王邦維校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中華書局1995年版,第123頁。要注意的,是弘一並非完全否定當時的新安排。例如各處叢林傳戒印有懺罪單一紙,列明某人須禮千佛懺和念大悲咒多少遍,弘一不但不反對,並認為受戒之後仍須行持。參看《毗奈耶質疑編》,《全集》卷一,第250頁下。
〔20〕《比丘律藏函題詞》(1924),《全集》卷八,第7頁。
〔21〕《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9頁上。另參看《徵辨學律義》(1931),《全集》卷一,第251頁下。
〔22〕同上,第198頁上。
〔23〕《徵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1頁下。
〔24〕《陳罪求哀疏》、《寄徹因大德》,《宗論》,第46、296頁。
〔25〕原文見《占察善惡業報經疏自跋》,《宗論》,第434頁。
〔26〕《徵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1頁下。
〔27〕智旭:《與了因及一切緇素》,《宗論》,第307頁。
〔28〕《全集》卷一,第253頁下。原經文見卷上,參看高楠順次郎、渡邊海旭編:《大正新修大藏經》(下簡稱《大正藏》),第17冊,新文豐出版公司1983年翻印本,第904頁下。《占察經行法》收入《卍續藏經》第129冊。
〔29〕《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9頁下。
〔30〕《徵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1頁下。
〔31〕《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9頁下。
〔32〕卷二七《明雜誦跋渠法之5》,《大正藏》第22冊,第448頁。又卷十四《明單提九十二事法之三》規定如比丘向未受具足戒者說輕重不一的戒條,會犯上相應輕重不一的罪。參看第338頁上。
〔33〕卷九《妄說自得上人法學處第4》,《大正藏》第23冊,第672頁下。
〔34〕《大正藏》第22冊,第197頁上。
〔35〕卷二《初品中總說如是我聞釋論第3》,《大正藏》第25冊,第66頁上。
〔36〕《徵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1252頁上。
〔37〕《四分律》卷三四《受戒犍度之4》,《大正藏》第22冊,第812頁中;《摩訶僧祇律》卷十七《明單提九十二事法之6》、卷二三《明雜誦跋渠法之1》,《大正藏》第22冊,第363、417頁中;《薩婆多部毗尼摩勒伽》卷三,《大正藏》第23冊,第578、579頁下。
〔38〕《徵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2頁上。
〔39〕另可參看弘一于《隨機羯磨隨講別錄》(1937)的解釋,《全集》卷六,第723頁上。
〔40〕原文見卷一中,《全集》卷六,第35~36頁下。
〔41〕《徵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2頁上。
〔42〕原文見《資持》卷三八,《全集》卷三,第548頁下。《事鈔》原文附于此。
〔43〕《徵辨學律義》,《全集》卷一,第252頁上。
〔44〕同上,第252頁下。
〔45〕在家者可否學律,乃極具爭議的課題,參看釋聖嚴:《律制生活》,法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00101頁;勞政武:《佛律與國法》,考古文化事業公司1999年版,第521527頁;中觀:《白衣不應閱出家毗尼》,見網頁:http://www.whpq.org/visitor/200206/200206/002.htm;弘律:《白衣不得聞律》,《人海燈》2005年,第2期,見網頁:http://www.plm.org.hk/qikan/rhd/2005.2/200502f11.htm(以上網頁檢索日期:2007年6月28日)。
〔46〕智旭:《祖堂結大悲壇懺文》,《宗論》,第55頁。
〔47〕《藥師如來本願經》,《大正藏》第14冊,第402頁下。另參看弘一:《普勸出家常應受八戒文》,《全集》卷一,第257頁。
〔48〕《資持》卷八,《全集》卷三,第543頁上。
〔49〕以上參看《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7頁上。
〔50〕《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79頁。
〔51〕大殺生如殺人,小殺生如殺畜生;大妄語如未悟言悟,小妄語如一般的口不對心。
〔52〕《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7198頁上。另參看《致繆滌源》(1934)、《致龔勝信》(1942),《全集》卷八,第234、264頁。盜戒難守也是道宣提出,參看《資持》卷十七,《全集》卷三,第95頁上。
〔53〕《在家律要之開示》,《全集》卷一,第251頁上。另參看《致丁葆青》(1940)、《致性常法師8》(1936),《全集》卷八,第262、301頁下。
〔54〕《全集》卷一,第254頁下。
〔55〕《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82983頁。
〔56〕《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8頁上;《青年佛徒應注意的四項》(1936),《全集》卷七,第379頁下。
〔57〕《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全集》卷四,第652頁下。
〔58〕同上注,第652頁上。
〔59〕《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全集》卷四,第660頁下。
〔60〕《梵網經》卷下,《大正藏》第24冊,第1006頁下。
〔61〕《問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3254頁上。《占察經》經文見卷上,《大正藏》第17冊,第904頁下。
〔62〕《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全集》卷四,第652頁上。《涅槃經》原文見南本卷十《一切大眾所問品第17》,《大正藏》第12冊,第666頁下。
〔63〕《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法集》卷二;《致崔樹萍2》(1934),《全集》卷八,第233頁下。
〔64〕《致姚石子》(1924),《全集》卷八,第207頁上。
〔65〕《剃髮儀式》(1942),《全集》卷一,第305308頁。
〔66〕《致竺摩法師》(1941)、《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1942),《全集》卷八,第321、89頁上。
〔67〕《問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3頁上。
〔68〕弘一指已改正的習慣有七條:食不言、不非時食、衣服樸素整齊、別修禮誦等課程、不閒談、不閱報、常勞動;還有兩條有待改正:食碗所剩飯粒;坐時雙腿左右互相翹架、聳立或直伸,未能平列。《改習慣》(1933),《全集》卷八,第386頁。
〔69〕《毗奈耶質疑編》,《全集》卷一,第248頁下。
〔70〕《人生之最後》(1932),《全集》卷八,第10頁;《致丁福保1》(1920)、《致性常法師37》(1940)、《致傳貫法師1》(1935)、《致果清法師》(1937),《全集》卷八,第125、307、309、315頁上。
〔71〕《致郁智朗11》(1940),《全集》卷八,第248頁上。
〔72〕弘一自身持戒所面對的困難,曹仕邦嘗加以探究:《弘一大師對持律的實踐》,《香港佛教》1982年,第269期,第3234頁;《戒律與僧制之間——弘一律師的兩難之局》,收入傅偉勳編:《從傳統到現代》,東大圖書公司1990年版,第169180頁。
〔73〕《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全集》卷四,第652頁下。
〔74〕同上注,第652頁上。
〔75〕弘一于1931年曾協助興辦南山律學院,惜因人事問題告吹,故其學律規劃未有機會執行。參看岫廬:《南山律學院曇花一現記》,見《弘一大師年譜》,第192頁。
〔76〕《含注戒本》是道宣對《四分戒本》的簡釋,本文開首提及的《戒疏》乃道宣對《含注戒本》的疏解。
〔77〕《全集》卷一,第200頁。弘一于此文末指出如想研究其他律部者,可先閱《摩訶僧祇律》、《五分律》、《十誦律》及相關律論,後閱《根本說一切有部諸律》和《南海寄歸內法傳》,以及懷素、允堪的律著。
〔78〕《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全集》卷四,第652頁下。
〔79〕《致北平佛學研究社諸居士》(1935),《全集》卷八,第322323頁。弘一嘗自言學律近二十年,只算入門;再要花二十年,方見成績。參看《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7頁。
〔80〕《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題首》(1934)、《行事鈔資持記校後記》(1935)、《行事鈔資持記本考後序》(1934)、《扶桑本四分律資持記跋》,《全集》卷七,第419、421、421頁下。
〔81〕《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序》(1934)、《隨機羯磨疏跋》,《全集》卷七,第423、423頁下。
〔82〕《四分律含注戒本序》(1935),《全集》卷七,第421頁下。
〔83〕《隨機羯磨疏濟緣記校記》(1936),《全集》卷七,第423424頁上。
〔84〕《拾毗尼義鈔校記》(1934),《全集》卷七,第424頁上。
〔85〕《全集》卷一,第352頁。筆者所見弘一著作的版本都是黑白印刷,未能親睹色彩繽紛的原版。
〔86〕《在家備覽·例言》,《全集》卷一,第310頁。
〔87〕《全集》卷六,第720、743、746頁。
〔88〕《全集》卷一,第308頁上。
〔89〕《全集》未收,見《法集》卷三,第14091411頁。
〔90〕《戒相表記·自敘》(1924),《全集》卷七,第419頁上;《學四分律入門次第》、《學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入門次第》,《全集》卷一,第200201頁上。又弘一早年曾就《有部律》作摘錄,見本文第五節。
〔91〕《全集》卷七,第419頁。
〔92〕《全集》不見收錄《表記》的凡例。這里引用自和裕出版社1996年版。
〔93〕《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題首》、《扶桑本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釋序》(1936),《全集》卷七,第419、421頁上。
〔94〕《全集》卷一,第309頁。
〔95〕二理法師曾對《在家備覽》的前兩篇以較淺易的文字作釋述,可參看。見網頁http://bookgb.bfnn.org/books2/1033.htm(檢索日期:2007年6月25日)。
〔96〕同上注,第318頁。
〔97〕《全集》卷一,第356頁。
〔98〕同上注,第375376頁。
〔99〕《全集》卷一,第472頁。
〔100〕七滅諍法,弘一只存目,沒有任何說明或解釋。或因為滅諍法是處理僧事的法規,而非個人戒條的緣故。
〔101〕括號內的數字乃戒條的序數,下同。
〔102〕《全集》卷一,第35頁。
〔103〕同上注,第35、98頁。
〔104〕《戒相表記·凡例》。
〔105〕《全集》卷一,第6頁。
〔106〕《戒相表記·凡例》。
〔107〕《全集》卷一,第11頁。
〔108〕同上,第41頁。
〔109〕同上,第36頁。
〔110〕同上,第169頁。
〔111〕同上,第157頁。
〔112〕同上,第5頁。
〔113〕同上,第8頁。
〔114〕同上,第30頁。
〔115〕同上,第145頁。
〔116〕同上,第81頁。
〔117〕同上,第41頁。
〔118〕同上,第70頁。
〔119〕同上,第27頁。原律文參看《四分律》卷三《十三僧殘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冊,第585586頁上。
〔120〕《全集》卷一,第65頁。
〔121〕同上,第14頁。
〔122〕同上,第82頁。
〔123〕同上,第61頁。
〔124〕同上,第52頁。
〔125〕同上,第91頁。原律文見卷十二《九十單提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冊,第643頁中。南山著作引文見《戒疏》卷四上,《全集》卷四,第584頁上。
〔126〕《全集》卷一,第105頁。原律文見卷十三《九十單提法之三》,《大正藏》第22冊,第654頁上。南山著作引文見《資持》卷二三,《全集》卷三,第234頁上。
〔127〕《全集》卷一,第97頁。原律文見卷十二《九十單提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冊,第647頁下。南山著作引文見《戒疏》卷四上,《全集》卷四,第586頁下;《事鈔》卷七,《全集》卷二,第153頁上。另參看《行宗》卷十三,《全集》卷五,第482頁下;《資持》卷二三,《全集》卷三,第229頁上。
〔128〕《全集》卷一,第50頁。原律文見卷七《三十舍墮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冊,第611頁中。
〔129〕同上,第63頁。
〔130〕《全集》卷一,第41頁。南山著作引文見《含注戒本》卷三中,第534頁上。另參看《事鈔》卷六,《全集》卷二,第127頁下,《資持》卷二十,《全集》卷三,第156頁下;《行宗》卷十,《全集》卷五,第367頁下。
〔131〕《全集》卷一,第96頁。南山著作引文見《戒疏》卷四上,《全集》卷四,第586頁下。《資持》卷二三,《全集》卷三,第228頁上。
〔132〕《全集》卷一,第30頁。筆者查看《四分律》,不見弘一所言的錯誤(卷四《十三僧殘法之三》,《大正藏》第22冊,第589頁上)。《毗尼止持會集》也沒有注明曾作訂正(卷四,《卍續藏經》第61冊,第723頁下)。
〔133〕《全集》卷一,第128頁。原律文見卷十六《九十單提法之六》,《大正藏》第22冊,第672頁中。南山著作引文見《戒疏》卷四中,《全集》卷四,第608頁下;《事鈔》卷七,《全集》卷二,第166頁上。另參看《行宗》卷十五,《全集》卷五,第529頁下;《資持》卷二四,《全集》卷三,第267頁下。
〔134〕《全集》卷一,第67頁。道宣的說法見《戒疏》卷三下,《全集》卷四,第560頁下;《事鈔》,《全集》卷二,第142頁上;元照的說法見《行宗》卷十二,《全集》卷五,第421頁下;《資持》卷二一,《全集》卷三,第196頁。《十誦律》的記述見卷八《明三十尼薩耆法之4》,《大正藏》第23冊,第55頁。
〔135〕《戒相表記·自序》,《全集》卷七,第419頁上。
〔136〕《四分律宗在中土流傳之次第》,《全集》卷一,第195頁下。
〔137〕《手書有部戒經題記》(1921)。這題記不見于《全集》,轉引自林子青:《弘一大師年譜》,第122頁。
〔138〕《學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入門次第》,《全集》卷一,第200201頁上。
〔139〕《校刻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箋要序》附《例言》第十二條,見林子青:《弘一大師年譜》,第146147頁。這《例言》的首十條即《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的內容。林的案語說《例言》十二條乃據李芳遠編《弘一大師文鈔》錄出。《法集》卷三也有收入《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附案語說「此凡例據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天津刻經處刻行本錄,若文鈔所載,則與此不同」(第20頁)。
〔140〕《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第21頁。
〔141〕《集要》卷首,《卍續藏經》第63冊,第335頁下。
〔142〕《八不道人傳》,《宗論》,第799頁。
〔143〕《集要》卷十一,《卍續藏經》第63冊,第510頁上。
〔144〕《法海觀瀾自序》,《宗論》,第407頁。
〔145〕《余弘律之因緣》(1933),《全集》卷一,第194頁上。
〔146〕《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6頁下。
〔147〕《犯相摘記題記》(1924)。這題記見《犯相摘記》附錄之末段,不見于《全集》。參見《法集》卷三,第1396頁。
〔148〕現存《學南山律誓願文》,見《全集》卷一,第260頁。
〔149〕釋亦幻:《弘一大師在白湖》,《全集》卷十,第47~48頁下。
〔150〕《全集》卷一,第53頁。
〔151〕原文見《四分律》卷七《三十舍墮法之2》,《大正藏》第22冊,第614頁上。
〔152〕《在家備覽·例言》,《全集》卷一,第309頁。所引文字見第354、356頁。
〔153〕《全集》卷一,第309頁。由《貫攝》以下,乃取自《資持》卷一,第365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