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律師vinaya-dhara,又作持律師、律者。即專門研究、解釋、讀誦律之人。如北魏慧光、唐朝法礪、道宣、懷素等皆稱律師,以嫻四分律見稱。後則指通達律之人而言,與經師、論師、法師、禪師等相對。據《寶云經》卷五載,菩薩以十法,得名為律師,即:
(1)善解毘尼所起因緣、
(2)善解毘尼甚深之處、
(3)善解毘尼微細之事、
(4)善解毘尼此事得彼事不得、
(5)善解毘尼性重戒、
(6)善解毘尼制重戒、
(7)善解毘尼制起因緣、
(8)善解聲聞毘尼、
(9)善解辟支佛毘尼、
(10)善解菩薩毘尼。
以上十德,方不愧稱為律師。故古德云,夫律師者,啟毘尼之法藏,傳壽命之遺風。洞持犯而達開遮,秉威儀而行軌范,牒三番羯麼作四果初因,若非宿德白眉焉敢造次。
基本上簡言之,律師具三法:
(1)本毘尼藏,毘尼,律之義。謂為律師者應本于律藏而諷誦通利,辯習句義、文字,而後教授于人。
(2)堅持不雜,謂為律師者當懷謙下,堅持法律,于毘尼藏之所有文句義疏悉皆通達,且于問者次第而答,不相雜亂。
(3)受持不忘,謂為律師者應于毘尼藏之師師相承,舉凡授受之因緣、次第傳承之名字等,受持而不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