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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之指南成佛之金繩——《瑜伽師地論.戒品》修學札記

聖欽

內容提要:本文主要介紹《瑜伽菩薩戒》之殊勝,可以說此瑜伽菩薩戒是以觀空為著眼,以淨心為宗旨,以發無上菩提心為基礎,含攝一切菩薩行法之妙戒。因此,本文首先介紹菩薩、菩提心與菩薩戒的關系,以說明三者乃為志求佛果菩提者在修學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其次介紹三聚此戒法之內容,說明其涵容了大小乘一切戒律、威儀,包羅了六度萬行等出離法門以及四攝等廣度一切眾生的弘願與精神。接著介紹本戒法之戒相及開遮持犯,說明此戒法皆為對治行者之貪、嗔、痴等煩惱所制,以行菩薩道為本懷而受持,且開遮持犯極為圓融善巧。最後介紹修學此戒法之勝利,說明此戒法之因果具勝,易守易持,且修學之極具現實意義,實為一部殊勝戒法,堪為行者修行指南,亦是行者成佛之金繩。

關鍵詞:三聚淨戒 四重 四十三輕 開遮持犯

《瑜伽師地論.戒品》是彌勒菩薩根據佛所說的經論把有關大乘戒律的知識綜合起來,應眾生之機而說。即拮取了菩薩所行六度四攝之要義、精神而匯集成三聚淨戒之種種相狀,並依六度四攝為理則而宗集成四他勝處及四十三輕等諸菩薩學處,淋漓盡致的發揮了菩薩戒中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之殊勝相,明示菩薩行者應如何修六度以集諸善法,應如何行四攝以饒益有情。在探討菩薩戒之開遮持犯方面也可以說極為圓融、善巧,既堅決止惡,又積極興善,故此戒既涵蓋了小乘戒,又超越小乘戒,一顯大乘菩薩之特殊精神面貌。所以後來此品被單獨錄出,成為受學菩薩戒者平日誦持之讀本,即今流通之《瑜伽菩薩戒本》是也。學僧在學習本品的過程中,深感此戒之殊勝,堪為我們修行之指南,成佛之金繩,實為一部理想的菩薩戒。

一 菩薩、菩提心與菩薩戒的關系

所謂的菩薩戒乃是發大心修大乘法的行者所受持的戒律,所以我們對菩薩、菩提心與菩薩戒的關系首先必須要明了。

1、菩薩與菩提心

眾所周知,菩薩乃是梵語菩提與薩埵的複合語,譯為覺有情,太虛大師在《瑜伽菩薩戒講錄》中認為:真正的菩薩義應具備三種義,如其云:「真正之菩薩義,則菩提者、覺也,薩埵者、有情也。菩薩、謂覺有情,有三種義:其一、菩薩亦為有情之一,是從大悲心上發起求無上正覺心之有情,故名覺有情;即從初發心之菩薩以至三賢、十聖行位之菩薩,是唯因前菩薩。其二、以觀正覺及觀有情等所觀之境,故名覺有情,此通因前果後。其三、謂依無上正覺而化濟有情,故名覺有情,此唯果後菩薩。如上三義,為菩薩之正義。」 (1) 《大智度論》卷四也說:「菩薩心自利利他故,度一切眾生故,知一切法實性故,行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道故,為一切賢聖之所稱讚故,是名菩提薩埵。」(2)此外,本論卷四六亦云:「謂諸菩薩于其無上正等覺乘勤修學時,應知有五甚希奇法,何等為五:一者,于諸有情,非有因緣而生親愛;二者,唯為饒益諸有情故,常處生死,忍無量苦;三者,于多煩惱難伏有情,善能解了調伏方便;四者,于極難解真實義理,能隨悟入;五者,具不思議大威神力。如是五種菩薩所有甚希奇法,不與一切余有情共。」(3)由以上經論所言可見,菩薩即是發了菩提心之有情,既有大智慧上求菩提,又有大悲心下濟眾苦而永不退心的人,便是菩薩。因此一個真正的菩薩必須要發菩提心,以此上求,以此下化。換言之,菩提和慈悲即是菩薩之體。

2、菩提心與菩薩戒

所謂菩薩戒,可以說就是成就菩薩的基礎,也就是說,若想成為菩薩,必須從受持菩薩戒開始。因此菩薩戒的主要精神及內涵,也是以上求佛果菩提和具慈悲心為核心而展開、制定的。故本論也明示,行者在受菩薩戒之前必也先發願菩提心,如戒品中云:「若諸菩薩,欲于如是菩薩所學三種戒藏勤修學者,或是在家,或是出家,先于無上正等菩提發弘願已,當審訪求同法菩薩,已發大願有智有力,于語表義能授能開,于如是等功德具足勝菩薩所,先禮雙足,如是請言:我今欲于善男子所,或長老所,或大德所,乞受一切菩薩淨戒……」(4)即是說明受菩薩戒、學菩薩法,必以先發願菩提心為基礎,若未發起願菩提心者,則非菩薩,不應學受菩薩戒法。故本品中之受戒法亦有明確的規定,受菩薩戒之時,師必須先問遮:「已發菩提心否?」「是菩薩否?」求戒者也必須毅然答曰:「已發」「是菩薩」,方能受戒、得戒。也是要求行者必須以菩提願之心為根本,因有了菩提願之心為基礎,行者才能生起趣證大菩提之意,故在本論之發心品中有說:「又諸菩薩以初發心為所依止,為建立故,普于一切菩提分法,及作一切有情義利菩薩學中,皆能修學,是故發心是諸菩薩學所依止。」(5)而且諸經論中也有開示:菩薩以菩提心為因,大悲為根本,方便為究竟。故求受大乘菩薩戒,必須先發菩提心。因為菩薩戒的根本精神也就在于發菩提心,以菩提心為戒體,如果忘失菩提心,也就違反菩薩戒的根本精神。所以,發菩提心是菩薩戒有別于聲聞戒的最大特色,也是我們受戒時應有的認識,必經之次第。

3、菩薩與菩薩戒。

上述說明成為菩薩的關鍵就在于是否發起了菩提心,那麼作為菩薩行者,是否只需發菩提心就可以了,而不需再受菩薩戒呢?回答是否定的。雖然大乘之學,以發菩提心為根本的精神,以發菩提心正信皈依便可成為在家菩薩,受持五戒十善,便可成為菩薩優婆眾,但是這些都非是真正具有菩薩資格的「菩薩」,因為真正的菩薩,不惟僅僅發菩提心就行了,還必須要受菩薩戒,使所發之菩提心成為戒體;方為正式步入了大乘解脫道,而真正的獲得菩薩的資格,並且菩薩戒亦是菩薩行菩薩道的行為準則。因行者在修學佛法的過程中,最終所要達到學佛的目的是要實現佛陀出世的本懷——入佛知見,乃至證得佛果功德,而菩薩及其所受持的種種戒律就是成佛的根本,如《華嚴經》所云:「戒為無上菩提本」這里所說的戒,就是指菩薩戒。《梵網經》也認為,一切佛子都要受菩薩戒,才可以成佛。又云「過去一切佛已受,未來一切佛當受,現在一切佛今受」。本論戒品亦云「過去菩薩求大菩提已于中學,未來菩薩求大菩提當于中學,普于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現在菩薩求大菩提今于中學。」 (6)故聖嚴法師把菩薩戒稱為是養育三世諸佛的搖籃。由此可見,要想成佛,行菩薩道,就必須要先取得菩薩的資格——受菩薩戒,並以之為標準進行修學,培養菩薩心行,並使之擴展、加深,以圓滿菩菩薩六度四攝等諸行,與眾生共成無上菩提,這是菩薩行者必有的認識。

綜上可知,菩薩、菩提心與菩薩戒三者息息相關,皆是志求佛果菩提者在修學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即菩薩是成佛的根本;菩提心是菩薩的自體,是簡別行者是否屬于大乘的標準,也是求受菩薩戒的必經次第;而菩薩戒又是行者獲得菩薩資格的必經途徑。若行者具此三者,進而廣修菩薩六度萬行,即可圓證佛果菩提。

二 瑜伽菩薩戒的內容——三聚淨戒

菩薩所受的菩薩戒,本論戒品歸納為三種,即是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三種。在本論之戒品中,廣明此三聚淨戒之相狀及護戒、住戒之精神與相貌。其中強調若能安住、善護三聚淨戒,則能清淨持守三聚淨戒。故不僅說明行者應了知三聚淨戒之相狀,更要先個別了知三聚淨戒之善護、安住相,再以之嚴持淨戒。以下分別說明。

1、律儀戒

所謂律儀戒,即是指七眾所受的別解脫戒。關于此戒,戒品並未詳述。此戒乃是以禁止、防護為體,並且宗喀巴大師于《菩提正道菩薩戒論》中認為此戒還是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之所依。即是行者若能用心守護此戒,那麼于後二戒也能守護;反之,則于後二戒亦無法守護。(7)所以本論卷七五中強調說:「若有毀律儀戒者,即名為毀一切菩薩之律儀。」此皆因律儀戒是禁防三毒,斷除煩惱,清淨個人身、口、意三業的基本功夫,若此基本功夫都無法做好,更何談再進一步的修習善法、利益眾生了!由此可見此戒之重要性!故本論也有說明如何持守、善護此戒,認為若欲守護別此戒,必須先從心性、心念上著手,才能徹底圓滿,因此戒品中云:「云何菩薩住律儀戒?……善護律儀戒?……謂諸菩薩住別解脫律儀戒時……菩薩成就如是十支,名住律儀戒、善護律儀戒。謂不顧戀過去諸欲、不希求未來諸欲、又不耽著現在諸欲、又樂遠離不生喜足、又能掃滌不正言論諸惡尋思、又能于己不自輕蔑、又性柔和、又能堪忍、又不放逸、又能具足軌則淨命……」(8)此即提醒行者,既已舍俗出家,即使如轉輪王位,都能棄之如草穢,故出家後就更不該耽著于現、過諸欲;更不希求未來之人天妙樂。應以究竟解脫為本,應以菩提事業為本。故不僅要少欲知足,清淨自活,還要廣學多聞,增長智慧以利樂有情。因此行者若能具此十支的要求,則不僅能善持、安住于律儀戒,而且于菩薩應具有的根本心性和悲願——柔和、安忍、慈悲的心性及發願學廣大無量菩薩心行之菩提心,也已具足了。可見,菩薩與聲聞二者之別解脫戒的最大區別,就在于是否具菩提心而持戒。

2、攝善法戒

所謂的攝善法戒,戒品中云:「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戒後,所有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總說名為攝善法戒。」(9)又云:「攝善法戒能成熟自佛法。……身心無倦成熟佛法。」(10)由此可知,菩薩受持的攝善法戒,也是站在律儀戒的基礎上,以成就無上菩提為出發點和終極點來實踐、積集一切善法的。正因此戒也是立于成就無上菩提為基準,以菩提心、慈悲心為體。所以在戒品中也立有十相,即不顧戀身財、滅一切犯戒因緣之煩惱、滅恚害怨恨他人之心、滅懈怠懶惰、滅修習禪定及貪染禪悅之煩惱及如實知善果勝利、如實知善因、如實知顛倒之善因善果、如實知不顛倒之善因善果如實知攝善法之障礙等十相,也就是五波羅蜜漸次及五種慧,進一步地說明持守此戒時應如何用心,而總括這十種相,就是六度,因此可以說六度即是攝善法戒的根本精神、原則與內容。又本論在卷七十五中更立六心作為行者應用心觀察的對象,如論中云:「謂諸菩薩于攝善法戒勤修習時,略于六心應善觀察,何等為六?一、輕蔑心;二、懈怠俱行心;三、有覆蔽心;四、勤勞倦心;五、病隨行心;六、障隨行心。」(11)此六心即是行者上求下化的障礙,故有違此戒之體,因輕蔑心與行者應行之慈悲謙下尊重等心相違。懈怠懶惰乃與精進心相違。覆蔽心之貪、瞋、眠、掉悔、疑等煩惱,更是一切善法的障礙。倦于精勤乃與勇猛精進相違。而病隨行心則使行者無氣力用功。此處的障礙指「喜樂談論等障」而此乃正念之障,可見此六心都是因未能真正發大菩提心和大慈悲心而產生的,或因時而失卻覺照之心、慈悲之念而致。故行者若能時時觀照自心並除滅此六心,而生起與此相反的六心,便可修學積集一切善法。另外,《戒品》中還設立三十二條輕戒以為受持此攝善法戒的方便,可令行者有具體的依循之方,行持指南,可策勉行者更好的持守此戒。

3、饒益有情戒

所謂饒益有情戒,也稱攝眾生戒,即以慈心攝受利益一切眾生,故被稱為利生門,如戒品中云:「饒益有情戒能成熟有情。」(12)至于如何安住、成就、善行一切種饒益有情戒,本品中詳列十一類事相,並認為每一類中即可成就一切的饒益有情事。例如第一類的助伴,不僅助伴應予助伴的一切有情,且營助一切值得營助之事等。具體十一類相即:一、眾生所作諸饒益事,悉與為伴;二、為諸眾生說世間、出世間法,或以方便令得智慧,令之斷額修善。三、酬報有恩。四、眾生種種恐怖,悉能救護;五、于處衰惱諸有情類,能善開解,令離愁憂;六備施諸資具;七、德行具足,正受依止,如法攝眾;八、隨生心性,攝受安立之;九、讚歎有德者,令其歡悅,善法增上;十、慈心調服毀犯者,令其悔改;十一、以神通力,示現惡道,令彼眾生畏厭眾惡,奉修佛法,歡喜信樂,生希有心。(13)此十一相可詳述菩薩利生之事,亦為受持此戒者在修學此戒時依循的準則。本論卷七十五中也列出六處說明行者在修學此戒時所應具有的用心,如論中云:「若諸菩薩于作有情利益戒中勤修習時,當正觀察六處攝行,所謂自、他、財衰、財盛、法衰、法盛,是名六處。」(14)以說明行者也是以菩提心、大悲心,來利益眾生的,令眾生悉得究竟之安樂。另外戒品中,還依上十一相而制立了屬于此戒范圍的十一條輕戒,可以說方便地涵蓋了攝受利益一切有情的內容,令行者有具體之規則可循。

綜上所述,三聚淨戒的內容,可以說是無所不含無所不包的:攝律儀戒,涵容了大小乘的一切戒律、威儀;攝善法戒,包羅了六度萬行等出離法門;饒益有情戒,則含攝了菩薩慈悲喜舍以及四攝廣度一切眾生的弘願與精神。再者,三戒的次第,如前所述宗喀巴大師贊成薩木札《疏》的看法:後二戒以律儀戒為基礎,且能度他則有賴于己得度,因此必須先有攝善法戒,才能成就饒益有情。因為行者若無二乘之出離精神,清淨三業,向往涅槃解脫的操守,就不可能進一步的受持攝善法戒乃至饒益有情戒。故菩薩戒雖以利他為宗旨,但若自身三業不能清淨,又如何談去利他?無怪乎本論卷七十五中極力強調「此三種戒,由律儀戒之所攝持,令其和合。若能于此(律儀戒)精勤守護,亦能精勤守護余二。若有于此不能守護,亦于余二不能守護。是故若有毀律儀戒,名毀一切菩薩律儀。」(15)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本論戒品中所說的律儀戒又已超乎聲聞之律儀戒,而具有菩薩之心性、願力,由此也可以說本論所說的三聚淨戒都含有自利利他之內涵,行者皆應勵力修學,如本論卷七十五所云:「如是且說菩薩所受三種律儀略毘奈耶,菩薩于中常應作意、思惟、修學。」(16)

三 菩薩戒戒相——四重四十三輕

1、四重

本論戒品所列菩薩戒戒相即四重四十三輕,與梵網菩薩戒有所不同。在梵網菩薩戒中,重罪有十條,而于佛教中最基本的戒條「殺、盜、淫、妄」四戒在此瑜伽菩薩戒中卻沒有體現,聖嚴法師對此作如是解釋:梵網菩薩戒屬于頓立戒,不需要經由五戒、八戒的次第,也不需要具備聲聞戒的基礎,就可直接受菩薩戒,自然要強調殺、盜、淫、妄這些基本要領;而瑜伽菩薩戒屬于漸式戒,必須以別解脫戒為基礎,必須受五戒、八戒或沙彌戒、比丘戒之後,才能進一步受持菩薩戒,而殺、盜、淫、妄這幾點在別解脫戒中已經包含了,因此瑜伽菩薩戒所強調的只是作為菩薩戒的重點,即攝善法戒和饒益有情戒,從對治凡夫的貪、嗔、癡來制戒。四重戒即:

1).自讚或毀他戒:「 若諸菩薩為欲貪求利養恭敬。自讚毀他。是名第一他勝處法。」也就是說受菩薩戒者因名利心,貪染利養恭敬,而去讚美、稱譽自己和貶抑、毀謗他人即犯。那麼此戒為何放在首位?為何犯重?呂澄在其《瑜伽羯磨》中釋云:「聲聞戒以淫為首,由貪欲出發,蓋視貪欲為生死流轉之本也。菩薩首戒亦從貪出,但擴大其義,以貪求為一切染行之源。所謂自讚毀他,則肆無忌憚,至于狎侮聖賢,罪何可言。故菩薩戒行,始嚴于此,不徒拘于男女之欲也。」(17)又「貪求固為一切染著心行之源,而愛染心更為輪迴生死之本;再者,基于貪染而自慢損他,則罪又加一等,故以此戒為首、為重。」可見,此戒是為對治行者之根本煩惱——貪所制,菩薩本該以利他為要,而為了貪求恭敬利養不惜違其誓願,毀損與他,故犯重。

2). 慳不惠施戒:即他來求財法,而慳吝不施,即犯他勝處罪。呂澂在《瑜伽羯磨》中認為,此戒需具四緣成犯,即:「1.菩薩有能力施予;2.正求財法者;3.所求者為財法;4.菩薩性慳故。若缺任何一緣,則不犯。」(18)蕅益大師認為:「慳吝鄙澀,不起悲心,正違大菩提道,故亦犯重。」(19)可見,此是為對治行者之慳吝所制,菩薩本應慈悲憐憫一切有情,廣修財法二施,今違其誓願而行,故犯。

3).嗔不受悔戒:菩薩因長養忿怒、瞋恨的習氣對于違逆自己眾生,不僅出粗惡語,還還加以手足塊石刀杖等,捶打傷害惱怒眾生,而且對方來悔謝時,則菩薩又不受不忍不舍怨結,即犯他勝處罪。菩薩行人對眾生本不當有瞋恨之心,今則不僅忿恨不止,更行諸身口損傷有情,實甚可畏!再者,眾生來向菩薩悔謝時,卻又拒而不受、不舍怨結,此等皆大違菩薩慈悲不舍眾生之本心,故犯重。呂澄認為:「此與聲聞之殺戒相埒,殺是有形殺人生命,忿則無形棄舍有情也。」(20)

4).說相似法戒:菩薩謗菩薩藏,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似正法,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即犯他勝處罪。學習大乘佛法之菩薩行人,若不能如實信解菩薩法藏,而反好樂于像似正法,則不僅自無正見,也會誤導眾生,壞他慧命,且有毀滅佛法之實,誠愚癡之至。呂澄認為:「推其用心,或則內懷驕慢,自信勝解,而生似是而非之邪見;或則是非不定,隨他意轉,不知分別,而墮于愚癡之類。此與聲聞之妄語戒相當。聲聞妄語,以無為有,未得謂得,未證謂證;菩薩學處推廣此義,凡于佛法不知而宣說者,皆攝屬于此。」(21)

以上四重,為對治行者之貪、慳、嗔、邪見等根本煩惱所制。此四重戒條條皆因行者失卻覺照之心,失去正念之意而被煩惱惡法所勝,不僅有違慈悲,亦有失菩提心,失去菩薩的資格之過,因此為保全菩薩的資格,保護菩提心,行者必須于四他勝處法住戒律儀隨時守持不犯,便可增長攝受菩薩廣大資糧。

2、簡述四十三輕

本論戒品所列之四十三輕戒則是根據菩薩所應遵循的「六度四攝」而制定。其中關于布施的內容有七條;關于持戒的內容也是七條;關于忍辱的內容是四條;關于精進的內容是三條;關于禪定修行的內容是五條;關于開發般若智慧的內容是六條;另外十一條戒則結合了四攝法門的有關內容。所以說,菩薩戒的四重四十三輕,一方面是幫助我們克服貪、嗔、癡煩惱,一方面幫助我們廣修六度四攝。因此也可將四十三輕分為兩部分,其中第一條「不供養三寶戒」至第三十二「輕毀法師戒」,屬于攝善法戒,可令菩薩行者有依循之方;第三十三條「不為助伴戒」至第四十三條「不現神力折攝戒」,屬于饒益有情戒,此十一條戒,可以說是方便地涵蓋了菩薩如何攝受、利益一切有情的全部內容,以示行者必須與菩提心,慈悲心、無所得心相應來廣修自利利他一切菩提事業,方可成就戒波羅蜜。以下簡單列表說明四十三輕戒在六度四攝及攝善法、饒益有情戒中的攝屬關系:

六 度 四十三輕 攝善法戒、 繞益有情戒
障布施 1、慳心不供三寶戒 2、貪名利戒 3、不敬有德同法戒 4、不應供受襯戒 5、不受重寶施戒 6、障法施戒 7、障無畏施戒 攝 善 法 戒 攝
障持戒 8、遮罪共不共戒 9、性罪不共戒 10、味邪命法戒 11、掉動嬉戲戒 12、倒說菩薩法戒 13、不護雪譏謗戒 14、不行楚罰戒
障忍辱 15、報復戒 16、不悔謝戒 17、不受懺謝戒 18、懷忿不舍戒
障精進 19、染心御眾戒 20、非時睡眠戒 21、虛談棄時戒
障禪定 22、慢不求禪法戒 23、不除五蓋定障戒 24、貪味靜慮戒
障般若 25、立論不學小戒 26、棄大向小戒 27、舍內學外戒 28、專習異論戒 29、不信深法戒 30、愛恚讚毀戒 31、憍慢不聽正法戒 32、輕毀法師戒
障四攝 [1]不為助伴(障同事)戒 [2]不往事病(障同事)戒 [3]、不為宣說障愛語戒 [4]、有恩不報戒 [5]、患難不慰戒 [6]、希求不給戒 [7]、攝眾不施戒 [8]、不隨心轉戒 [9]、不隨喜讚揚戒 [10]、不隨行威折戒 [11]、不隨現神力折攝戒 饒 益 有 情 戒

四菩薩戒的開遮持犯

1、重罪與輕罪

行者受了菩薩戒,功德甚大,但若不好好守持,犯戒的罪過也是非常之大,因此受了菩薩戒,發心行菩薩行,就必須要明白什麼是菩薩正所應作,什麼是非菩薩正所應作,因此行者對菩薩戒的開遮持犯必須了知。

所謂重罪與輕罪,本論戒品中則分兩類,即他勝法、違犯;此二類之中又可各分上、中、下三品纏犯,而此三品纏犯可歸納為五種因緣來判別輕重,即如宗大師《戒品釋》中所述:

一、自性:即指四重四十三輕戒本身。四重為上、中品纏犯,四十三輕為下品纏犯。

二、毀犯:由于無知、放逸所犯的罪屬下品纏犯;由于煩惱熾盛所犯的罪屬中品纏犯;若由輕慢的緣故,所犯眾罪則為上品纏犯。

三、意樂:依犯罪者之三毒而分品類。如由上品三毒所犯者,即屬上品罪,如是依此類推。

四、事(對象):雖以同等煩惱而犯罪,然因對象不同,致使罪品亦因之有別。例如同以瞋心殺害眾生,然因所殺害者為人、非人、畜生,故罪亦分屬上、中、下三品。

五、積集:由所犯次數有無悔過等判下、中、上三品纏犯。即若犯一至五次,則屬下品;若犯六乃至數尚可知,屬中品;不可數,則屬上品罪。(22)

以上即為本論戒品判罪輕重之五種因緣。

關于犯他勝法,《戒品》中又有明示,若受此菩薩戒者犯上品他勝處法,即舍此菩薩戒,但仍可重受。如戒品中云:「若諸菩薩由此毀犯,棄舍菩薩淨戒律儀,于現法中堪任更受,非不堪任。」(23)所以此《瑜伽菩薩戒》所說之他勝法非如聲聞律中比丘(尼)一旦犯波羅夷罪,此生此世即失去比丘(尼)身份,絕無再恢復之可能。故玄奘大師譯為他勝法,也就是為他(煩惱)所勝之意,而不使用波羅夷一詞。又本論明示,非一犯他勝法,即舍菩薩戒;乃須犯上品他勝法方舍戒。依戒品可知,需具四緣,方成上品他勝罪,即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之四種。由此也可見本論判罪之圓融,亦可體會到深感制戒者之慈悲用心!其次,犯中品他勝罪者,則應向三人懺悔,方可出罪;若犯下品者,則向一人懺悔。

關于違犯,依本論戒品而言,若犯四十三輕戒者,皆屬違犯,而于罪品則屬聲聞律惡作罪。若犯此罪者應向一人懺悔,若無懺悔對象時,則可以至誠心自誓而懺:自今以往,定當防護身心,終不重犯!如此亦可出罪,還得清淨。犯四十三輕罪雖皆屬違犯,而在戒品中由于意樂的不同又分為染違犯和非染違犯二種。本品認為若因無知或放逸等緣故而犯罪,則屬非染違犯;若因煩惱盛和輕慢等緣故而犯罪,即屬染違犯,而若處于:心狂癡亂不得自主,為重苦所逼,或為護僧制等因緣,而做了不應作之事,則一向是屬于無違犯。因此菩薩戒學尤重意業,與聲聞注重身口之行為有所不同,所以分別菩薩戒之犯與不犯須追究其動機而後判。

2、性罪與遮罪

所謂遮罪,在聲聞戒與菩薩戒有共、不共兩方面。如聲聞別解脫戒中遮戒,大乘有應該共守的,其事雖非罪惡而佛制遮止不許,為避譏嫌,攝化世間。此在聲聞且學,況菩薩發願上求下化,更應學習,令未信者信,已信者增長。否則,于菩薩戒即成違犯。有遮戒菩薩不應共學者,如佛制聲聞三衣一缽,不許積蓄,不得儲金銀珠寶等物,然在菩薩為利樂惠施有情,則可以多蓄。因聲聞以自利為本,而菩薩以利他為要,以無愛染心蓄,故不名犯。因此,遮戒一者是為護他心而制,如宗大師在《菩薩戒品釋》中引《新疏》云:「菩薩尤應學護他心,諸出家者,決定當護學處。」(24)亦可見菩薩護心之慎過于聲聞;二者是為少事少業而制,若為利他,可許違越,不與聲聞共學。所謂性罪,就是殺、盜、淫、妄、二舌、惡口、綺語、妄語等不善行。在聲聞戒中,殺、盜、淫、妄是絕對禁止的。而在菩薩戒中,菩薩為利益眾生、度化眾生的需要,從慈悲心出發,在特殊因緣下是可以開許的,並且做後,于戒律「無所違犯,生多功德」。如戒品中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善權方便,為利他故,于諸性罪少分現行,由是因緣,于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25) 但于淫戒只為在家菩薩而開,如戒品中明示「出家菩薩,為護聲聞聖所教誡,令不壞滅,一切不應行非梵行。」(26)此外還有妄語一戒,論中也說明,若以慈悲心利益眾生可開,若為自己,即使是命難,亦不正知說于妄語。由此可見,菩薩戒制定之嚴格較之聲聞戒只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關于本戒性罪之開緣,南山律師云:「地前不合」海公上師云「得證清淨意樂法」。(27)即是指證得三昧禪樂見道以上的聖者,真為利他,方容開許。宗大師在《戒品釋》中引《集學論》亦云:「非未得地前略行便以為足,必須多劫修道,善巧方便成就大悲之菩薩眾。此謂正受菩薩戒已,除殺生等更無救他方便,菩薩于此為利他故,乃可開許,非開一切大乘之人。」(28)因此行者當自量之,不要錯會戒文之意,以之為藉口而恣心放逸,慎之,勉之。

綜上可見,菩薩戒的每一條染違犯,都是以貪、嗔、癡煩惱為前提,因此菩薩戒之犯罪輕重也尤以意業之動機為主要判罪原則,故凡嗔諸有情、惱諸有情,不能修行自他二利等行者,皆可成犯;反之,若以悲心、正知、正念而成熟自他善法者,則一律無犯。換句話說,本戒並沒有預設任何行為是絕對的善或惡,足見說此戒極為圓融,善巧。

五 菩薩戒之勝利

通過以上的論述,可以說此瑜伽菩薩戒是以觀空為著眼,以淨心為宗旨,以發無上菩提心為基礎,含攝一切菩薩行法之妙戒,其殊勝可見一斑,正如太虛大師在《瑜伽菩薩戒記錄》里說:「此戒法與其余之菩薩戒法不同者,余兼三乘共同之律儀戒,此戒專明應如何修六度以修集諸善法,應如何行四攝饒益有情,故此戒最明白而扼要者,正大乘菩薩之特殊精神所存,不學此菩薩戒,無以見菩薩之殊勝。」(29)以下從幾點具體說明此戒法之殊勝。

1、因果具勝。

綜上可知,瑜伽菩薩戒確為一部殊勝之戒法,如此殊勝之戒法自然功德勝利也是無量無邊,如宗喀巴大師在其《菩提正道菩薩戒論》中認為此戒有四種勝益:妙善淨戒、無量淨戒、饒益一切有情淨戒、能獲大果勝利淨戒。(30)即認為此戒含融自利、他利,攝受無量菩薩學,恆常利樂有情,在戒中具足諸善而趣佛果並迴施予其他有情等功德勝益。也就是行者依此戒修學,能對治慳貪、毀犯、嗔恚、懈怠、散亂、邪見等種種過失,積集無上菩提的資糧,不但自己能得解脫,而且能濟度眾生,故能成就自利利他的事業,由此修習菩薩行的殊勝之因沒有窮盡,故感得未來勝妙之果亦無有窮盡。如本論戒品中亦云:「如是菩薩大尸羅藏,能起當來大菩提果。謂依此故菩薩淨戒波羅蜜多得圓滿已,現證無上正等菩提。乃至未證無上菩提,依此無量菩薩戒藏正勤修習,常能獲得五種勝利:一者常為十方諸佛護念。二者將舍命時,住大歡喜。三者身壞已後在在所生,常與淨戒若等若增諸菩薩眾為其同分,為同法侶,為善知識。四者成就無量大功德藏,能滿淨戒波羅蜜多。五者現法後法常得成就自性淨戒,戒成其性。」(31)修學此菩薩戒能獲如此之無上勝益,有智之人豈當精勤修學之,自利利他,以期證得無上菩提。

2、易守易持。

眾所周知,《瑜伽菩薩戒》和《梵網菩薩戒》兩種菩薩戒在漢傳佛教中極為盛行,尤《梵網菩薩戒》千百年來為漢傳佛教界所重視、盛弘,但較之《瑜伽菩薩戒》而言,《梵網菩薩戒》是非常難行、難持的,因為其乃是法身佛對化身所說,屬于地上大菩薩所行持的境界,非根據常人之根基所制,所以要求一般人通達受持絕非易事。而《瑜伽菩薩戒》乃是彌勒菩薩根據佛所說的經論把有關大乘戒律的知識綜合起來,應眾生之機而說,即是針對我們凡人——初發心的菩薩所制定的,並且其內容既有緊收,又有寬放,可以說,此菩薩戒每一條戒文的規定,都非常之合理,平易近人,開遮持犯非常圓融善巧,只要行者把握住此戒的根本精神及基本原則,便可游刃有余地靈活運用之,也就是每一條戒行者只要努力都可以受持、做到。所以此菩薩戒行者受持起來就非常容易,這也是太虛大師極力提倡此殊勝戒法的重要原因之所在。所以筆者書此拙文,亦是希望教界內有更多的人受持、學習此瑜伽菩薩戒,使之成為我們修行中的規范、指南,真正的去發菩提心,行菩薩道,積累菩提資糧,而不僅僅把受菩薩戒作為一種形式,將戒本束之高閣,當成是一種于己毫不相干的條文,做一個徒有虛名的菩薩。

3、修學菩薩戒的現實意義

此菩薩戒乃出家在家之七眾弟子皆可求受,並且修習之不但對行者今生後世有無窮勝益,若弘揚此戒對我們的現實世界人生亦有不可估量的意義。

首先,修學此菩薩戒,可勉勵行者正行菩薩道,令正法久住。眾所周知,菩薩戒的根本旨趣和根本精神,即是在于擺脫小乘律儀戒的呆板束縛,所以是非常重視實質的化世精神、重視無上菩提心的開發,以及滌除行者之心垢而獲解脫的。此亦是打破凡夫心,拓寬行者心量,獲得空慧的真正體驗,也是佛法化世的目的,實踐佛陀本懷之根本所在。而縱觀目前佛子,無論在家還是出家,能真正發菩提心行菩薩道者,可謂鳳毛麟角,大都意志消沉,戒律松馳,自由散漫,不重行持,把修學菩薩道看成是佛菩薩的事業,而自甘卑屈。即使有發心行菩薩道者,亦不能與菩薩戒相應,也就是修學菩薩事業時,皆不得要領,所以最終大都被名韁利鎖,與貪嗔癡相應了,為煩惱所縛而不得自在。因此導致不僅在家的教徒多數不了解佛教的根本精神,即使多數的出家眾也不能明白自身所應負的責任和使命。而此菩薩戒即是以六度四攝為理則而制定的,正是教導行者應該如何廣修菩提事業以及如何修學菩提事業的,故行者欲與此繁雜之塵海中修學六度萬行,受持、修學此菩薩戒,以此戒為準繩去實踐之,即以恆持此殊勝戒法上求下化,滌除心垢,便可契入菩薩正行,與佛道相應,住持正法城。

其次,修學此菩薩戒以自利利他,安定社會人心。由上述可知,此瑜伽菩薩戒的根本精神,首重發無上菩提心,且菩提心的重點在于利樂有情,因此對于受持此菩薩戒的行者之要求,不僅要嚴守以自利,更要對一切眾生生起利濟之心。否則,即與行者所發的無上菩提心及所受持的菩薩戒相違。尤其吾輩處此末法時代,人心惟微,道德淪喪,眾生整日沉醉于花天酒地的生死網中,精神極其空虛,痛苦不堪,非常需要佛法甘露的滋潤,急需佛法妙藥的救度。吾等既為佛子,更當例行佛事,不但要自己身體力行,修學菩薩戒,正行菩薩道,更應弘揚此菩薩戒以及學習菩薩積集入世之精神,讓所有的佛子都能明白佛法的真諦,以擔負起自身的責任和使命,悉發菩提心,弘揚正法,住持正法,讓無數眾生均能得到救度,普見佛法的光明。此菩薩戒即是行者修學之指南,成佛之金繩。若佛子皆能以其為準繩律己,洗滌自身之煩惱惡習,更能以其為準繩去利樂有情,啟發眾生的正智正見,引導其入佛法之正行,而遠離紙醉金迷的生活,斷惡修善,那麼世間就會減少許多殺、盜、淫、妄等犯罪行為,使眾生都能奉公守法,如理生活,如理奉獻自己的人生,使人間充滿祥和喜悅的氣氛,則五濁惡世變不久即會變為人間淨土;行者證得無上菩提,亦指日可待。

六、小結

綜上所述,此菩薩戒確為一部非常殊勝的戒法,其中所敘述的菩薩之所應行可謂精審詳備,亦可令行者覺了,作為一個志求佛道之人,必須要發菩提心,受菩薩戒,行菩薩道,即恆抱但願眾生得離苦,不為一己求安樂的無畏精神,從事種種利樂有情,導引群迷的菩提事業,拔濟眾生的苦惱與不幸。行者本此無窮的弘願去自利利他,弘揚正法,住持正法,即可向佛道進軍,直趨解脫彼岸。

[1] 太虛大師:《瑜伽菩薩戒講錄》第5~6頁,無錫輕工業學院1993年版。

[2]《大智度論》卷四,《大正藏》第二十五卷,第 86頁上。

[3]《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六,《大正藏》第三十卷,p0545b27。

[4]《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 《大正藏》第三十卷,p0514b, , , 14。

, [5]《瑜伽師地論》卷第三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p0480c21~25。

[6]《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p0523a07。

[7] 宗喀巴大師:《菩提正道菩薩戒論》,第20頁。

[8]《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大正藏》第三十卷, p0511c11。

[9]《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大正藏》第三十卷,p0511a21。

[10]《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大正藏》第三十卷,p0522c27。

[11]《瑜伽師地論》卷第七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p0710c29。

[12]《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大正藏》第三十卷,p0522c27。

[13]《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大正藏》第三十卷, p0512b16。

[14]《瑜伽師地論》卷第七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p0711b03~5。

[15]《瑜伽師地論》卷第七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p0711b28~c01。

[16]《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卷,p0711b23~24。

[17] 呂澂:《瑜伽羯磨》,第1012頁。

[18] 呂澂:《瑜伽羯磨》,第1012頁。

[19] 蕅益大師:《菩薩戒本箋要》,卍續61,187a下-1f。

[20] 呂澂:《瑜伽羯磨》,第1012頁。

[21] 呂澂:《瑜伽羯磨》,第1012頁。

[22] 宗喀巴大師:《菩薩戒戒品釋》(《宗喀巴大師集》第五卷),第310頁,民族出版社。

[23] 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大正藏》第三十卷, p0515c。

[24] 宗喀巴大師:《菩薩戒戒品釋》(《宗喀巴大師集》第五卷),第268頁,民族出版社。

[25]《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一,《大正藏》第三十卷,p.517, b6~8。

[26]《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一,《大正藏》第三十卷, p0517c11。

[27]能海上師《菩提宗道菩薩戒集頌》

[28] 宗喀巴大師:《菩薩戒戒品釋》(《宗喀巴大師集》第五卷),第271頁,民族出版社。

[29] 太虛大師:《瑜伽菩薩戒講錄》第70頁,無錫輕工業學院1993年版。

[30] 宗喀巴大師:《菩提正道菩薩戒論》第70頁。

[31] 《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二,《大正藏》第三十卷, p0522c18~27。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