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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台灣佛教政教關系的再檢討(林蓉芝)

林蓉芝老師:當代台灣佛教政教關系的再檢討──以宗教團體法立法折沖過程為例(第三屆印順導師思想之理論與實踐--「人間佛教與當代對話」學術研討會文章) 當代台灣佛教政教關系的再檢討 ──以宗教團體法立法折沖過程為例

林蓉芝

一、緣起

  民國七十八年修正人民團體法,開放社團的組設,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祇要名稱不同,得組織兩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八十年,我辭去中國佛教會台灣省分會總干事職務,隨後為維護佛寺權益之目的,發起成立中華佛寺協會,並全省奔波,徵求各地佛寺共同參與。在當時,這樣的行為被視為叛逆,差點遭到封殺,理由是:在家人不能領導僧伽事務。

  八十一年五月,佛寺協會在各道場長老法師的支持下終于正式成立。如今,邁入第十年,這個當年不被看好的團體,不僅完成了護持僧團的許多任務,並且,因緣際會的,隨著台灣政治生態的轉變而茁壯成長,完全背離早年佛教會依附政治力的做法,敢于從行政部門或立法院尋求合理解決辦法,我也源由這樣的機緣,學習到宗教的自主精神,脫離了往常官僚制式下的思考模式。其間最大的差異在于:佛教會是三級制度,省佛會的資訊來自地方教會,所接觸的公務部門也止于省政府民政廳。而佛寺協會是全國性社團,隸屬內政部,協會成員又是各佛寺道場,基于服務宗旨,直接觸及寺廟問題,才能有感同身受的了解,經辦的不再只是單純的社團業務或地方教會的反應意見。

二、政黨力量介入宗教社團

  早年,中國佛教會或台灣省佛教會,都附設有國民黨黨團,以理監事兼任黨團書記,這是國民黨藉以掌控宗教社團(人民團體)的作法。每次舉行大會或理監事會,必先召開黨團會議,選舉時尤然;佛寺協會成立後與國民黨社工會即少有往來,等于改變了教團與政治的互動關系,因此也被社工會某編審視為異數份子。該編審一向自認國民黨中央黨部等同行政部門,存著黨工等同官員的心態,習慣于主導教團選務,甚至欽點宗教領導人;可悲的是即使到現在,政黨多元化之後,仍有部份宗教團體服膺于這樣的政教關系。

  八十三年,為反對高雄縣大覺寺遭地方信徒介入案,協會發起到立法院陳情抗議法令不公,促使佛教界首度走上街頭。那時,協會才初成立,勢單力薄,不僅內政部深感難堪,教內亦多持觀望態度。未料,這一戰,讓協會樹立了不同的形象,並由于訴求主題明確,廣獲立法委員及媒體的同情支持,迫使內政部正視並且檢討信徒大會結構的缺失,重新修訂相關行政命令。這次抗爭最重要的意義,在于爭取政府對寺廟權益的關注重視,從此,內政部召開任何攸關寺廟法案會議,必邀請宗教界的參與,有別于過去官方做法(政府部門自行議決)。時至今日,許多佛教社團常抗議內政部民政司作業不公,開會時未邀請該單位出席,卻忘了佛寺協會是如何取得政府的肯定重視。更重要的,爭取出席權後,能否表達專業建言?有些甚至都不出席,這樣的宗教團體或代表,豈能獲得政府的尊重?更別說善盡維護宗教權益的任務。

  在協會成立十年的歲月里,我從體制外走入體制內,與歷任各級長官互動良好,並未受政黨輪替的影響,憑藉的僅是一分用心。期間,所參與的各種會議無以計數,也深深了解怎樣的政教關系,對佛教才是有益的。令人感慨的是,今日的政教關系已淪為膚淺,並且失去了宗教家的本質。太多的攀緣及媒體誤導,創造了許多沽名釣譽之輩;尤其,好名者有之,做事者少之。從此次參與宗教立法的過程里,感受更為深切。

  佛門中的僧俗分際如同政教關系,既離不得也近不了。這些年,太多法師藉政治力獨創個人事業,政府各部門因時有接觸還能分辨,民意代表則多不清楚。以為名僧即高僧,參與法會像趕場作秀,完全失去宗教意涵。如去年開證長老告別式上,竟有某信徒及立法委員要求讓國民黨連戰主席致詞二十分鍾,完全無視于在座的教內長老、執政黨主席(高雄市長)、立法院長等,態度無禮之至。這豈是虔誠佛教徒的作為?這種政教關系,欠缺對宗教儀式的尊重,存在著相互利用的目的。

三、宗教立法的背景因素及過程

  民國十八年國民政府頒行之監督寺廟條例,是我國唯一具法律位階的宗教法律,因不符宗教平等精神及不合時宜,早被詬病。佛道教界也一再建議廢除,惜難獲基督教及天主教之共識。四十年來政府對宗教立法的過程大致分三個階段:民國四十六年至六十年之間,偏向修訂監督寺廟條例並改為寺廟教堂條例,條文內容仍以管理監督為主。及至六十年至八十年,則朝向廢除監督寺廟條例,重新立法的方向。但因立法思惟仍不脫管制型態,而遭批評為觸犯宗教自由,天主教及基督教更透過國際勢力強烈反對。八十一年協會成立後,因與中央部會往來密切,也陸續提出寺廟問題,呈請內政部解決。加上民主法治的精神逐漸在台灣落實,八十五年以後整個立法方向已多著眼于功能性考量,以解決現存問題為主要目的,強調興利重于防弊。尤其,在民政司紀司長任內,一直以訂立「宗教團體法」為目標。該草案版本,由內政部草擬提出,雖屬官方版本,但其條文內容確實放在解決問題方面。如公有土地取得、都市道場登記、免稅、納骨塔問題……等,唯一美中不足的,對宗教團體人事組織的建立,多采人民團體法的架構。因此,該草案雖經數十次座談會討論,但因未普遍徵詢天主教、基督教意見,最後仍功虧一簣。這個版本,中佛會並不反對,協會亦多次開會討論。幾經考慮,基于維護宗教自主權,我不得不持反對態度。為此,讓紀司長頗為難堪,我亦甚覺愧然。

  這個版本雖遭反對,但我們皆予公認是政府首次對宗教界釋出善意。當時,基督教會合作協會曾提供一份建議修正的版本,我覺得這份版本完全符合宗教自治的精神,當場給予肯定支持。也因此與基督教長老教會總干事羅榮光牧師及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秘書長吳終源神父、基督教衛理公會會督曾紀鴻牧師等認識,並且因理念相同而甚感投緣。因為過去討論寺廟法令,只與本土宗教有所接觸(道教、一貫道與天德教等)。沒想到,在會場上的共識,讓後來的團體法討論得以順利進行。因為新政府上任後,我們同時被聘為內政部宗教事務咨詢委員,羅牧師、吳神父及我更被推為草擬法案的六人小組成員,所采用的就是當年向紀司長提出的建議版本。因此,今日「宗教團體法」草案架構,大體來自紀司長之構思,這點應予感謝肯定。

  另外,立法院謝啟大委員于八十九年提出「宗教法」草案,也是促使宗教界同意立法的另一因素。「宗教法」有別于「宗教團體法」,其條文內容嚴重干預宗教之自主性,強迫財務、人事、信徒名冊必須公開。並采現行財團法人向法院登記之方式,想當然耳招致宗教界一致反彈,連向來乖順的本土宗教都群起反對。沈智慧委員及我,幾次在立法院與謝委員短兵相接,因該案已獲五十位立委連署並提立法院討論,情況緊張。協會乃數度向立法院陳情,並逐條說明該版本不當之處。謝委員最後以內政部需提相對法案決議,令內政部不得不提出因應之道。

四、政教間的和諧與互動

  新政府上台後的作為,或許難獲全民滿意,但就宗教事務方面,確有諸多改進。佛寺協會自鍾福山司長時代,與政府部門從敵對到善意,鍾司長甚至接受我的建言:每年委由協會策劃承辦「宗教事務研討會」,邀集各縣市政府宗教事務承辦人與各宗教人士齊聚一堂,共商宗教事務。這項活動一直到紀司長卸任,近年因內政部預算短缺才中斷。過去政府邀請宗教界會商,不外選舉造勢,這類基層業務的溝通研討,一向付之闕如。協會的首開先鋒,開始雖有部分縣市行政人員有意見,經過幾次相處,已逐漸改善對立態度。時至今日,我得以受邀至「宗教行政人員講習班」授課,提供全然不同的思考方向,顯見政教關系的突破,確是隨著時代改變,也是「事在人為」的明證。

  內政部早有「宗教審議委員會」的編制,卻直到民進黨執政之後才采行。這個單位的設置及許多攸關宗教權益的議題,在陳總統競選前就被納入「宗教政策白皮書」內。選前的會議,佛教界只有少數幾位參加(會本法師、昭慧法師及我),多數教內長老、法師只參加當時內政部(國民黨)授意開的會議。我之所以參與完全為了會議主題,如建議開放寺廟補辦登記及都市道場登記……等問題,其實這本白皮書出自多人智慧,並非一人所為。在選舉敏感時刻,以我跟內政部長官的交情,仍然選擇對佛教有益之事,拒絕參加無意義的政治活動,也是基于政教間應有的分際。

  「宗教事務咨詢委員會」設立之初,內政部為了委員的聘任,煞費苦心。我是因陳菊主委及昭慧法師力薦,在總統府堅持之下,才得以占一席之地。開始還因宗教代表名額有限,只能以學者專家身份受聘。「宗教團體法」出爐後,宗教委員才受到重視。教內有人因未受聘任,抨擊新政府,只是,卻少有人反躬自省曾否關心過教團事務?是否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最基本的,有沒有時間、精神投入這份工作?反觀基督教、天主教都是由總干事、秘書長擔任委員,理由很簡單,因為幕僚人員了解行政事務。佛教界卻將之視為榮譽職,認為長老法師才具代表性。其實,參與立法是件苦差事,除了宗教界還有法界及社會各界的期待,壓力很大。整個草案修改不下數十次,光內政部內部會議五次,宗教咨詢委員會四次,行政院開會討論了四次,退回二次。要深入期間必須整個精神投入,其實,從八十七年至九十年之間,宗教團體、學術單位及政府部門為了「宗教團體法」舉行之座談會就將近五十場次,每一次都有不同意見。

  這是個資訊時代,佛寺協會一向善盡報導責任,為此還出版季刊,每年花費近百萬。關于宗教立法,從紀司長的構想開始,即每期報導相關訊息,除了刊載條文內容,每一期為了讓各寺院了解各項法案的進展,以保障自身權益,我都不厭其煩的為文說明並分析利弊,期能提供教內各道場參考,也廣徵建言。這期間,得到的回應實在很少,也沒有強烈反對立法的聲音,直到前年謝委員「宗教法」版本出現,才有人以連署方式簽名反對。其實,能夠成功是當時于立法院的據理力爭,簽署動作實已緩不濟急,尤其,反對理由除非相當明確,才能夠取信于人,並非簽名為數(有立法院會議記錄為證)。

  「宗教團體法」草案系有史以來,首次由政府授意宗教界起草擬訂的法,等于是政教間的合作。雖還不盡完善,已屬難得,亦普獲各界肯定。如我所料,尋求各宗教認同反比凝聚教內共識容易得多。

五、反對論點失之偏頗

  西方國家保障宗教自由(包括政教分離)之傳統,系源自代自然法思想的興起,惟其歷史背景在于新教掙脫天主教之控制及西歐各國之經濟力量。十八世紀末,美國確立政教分離原則時,對歐洲各國仍造成沖擊。直到十九世紀,歐洲各國尚未落實政教分離制度,教會對俗世仍有相當之統治權。一九五○年代末期,歐美各國及日本,陸續以憲法保障宗教自由,進而在一九九○年代第三波民主潮下,各國多制定宗教法以實踐憲法對宗教自由之保障。教內反對立法者老是指世界各國多不立宗教法,顯然是來自過去舊資訊。

  目前,除了中東、北非等地區,二十三個封建國家仍以回教為國教,采政教合一制度,余多偏向政教分離。國內反對立法理由之一,系指宗教立法是違反宗教自由,或以政治干預宗教。這種曲解似不若西方天主教會于廿世紀退出行政干預權來得民主、坦蕩。由于台灣人民法治觀念的薄弱,「宗教團體法」的訂立,現階段僅能朝向功能性(解決問題)的考量,如土地的取得及納骨塔、都市道場的合法性。這與外國單純賦予免稅條款及基于保障宗教自由發展的公平性考量要複雜許多,卻也是不得已的權宜作法。

  據中台禪寺發行之《靈泉月刊》四十七期(九十年八月出刊)、四十八期(九十年十二月出刊),內有劉昌崙律師及李永然律師所寫之「違法違憲,開民主倒車──百分之百惡法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法不宜訂定」兩篇大作,劉律師將都市道場、山林寺廟就地合法,並給予免課稅的優惠指為:「政府為求能將宗教納入管理,其就地合法方式就有便宜行事,而罔然不顧政府政策理應務求程序正義的原則,反而促使整體社會有溺陷于上下交相爭利的危機」,並指「宗教界深恐(不知其指哪個宗教界)整個草案的精神未來可能變質為以政治控制宗教,並把宗教當成工具,以饜足執政者的政治私欲。」其理由是「宗教團體對其善意使用之不動產有優先購買或優先承租之權──不符法律所主張的公平正義精神,擺明鼓勵宗教人士竊占國土,此條文看似對宗教的尊敬優遇,其實是以此手段,誘惑宗教人士不必守法,妄動貪念,輕易觸犯竊占國土罪,並讓一般社會大眾起而效尤。」

  劉律師身為法律界人士,竟還存在這種封建思想,不僅藐視民主法治的精神,也未免太輕估各宗教的自主意識及判斷能力,其所言確實「危言聳聽」,若不澄清,恐令師父們惴惴不安,至于李律師,我只能說他所知道的宗教法律,是太落伍了,不足為道。

六、「宗教團體法」的功能與利弊分析

  一、因山地取得及請領建照不容易,加上走入社區弘法的方便,時下許多道場、講堂,多設于都市大樓,相信中台也不例外。這些都市道場若不予登記,不僅來自十方善徒的捐款淪為私有,並將導致未來繼承權糾紛;再則宗教活動易形成非法聚會,易遭鄰居反對、檢舉(中台禪寺設于楠梓的講堂即是)。

  二、協助宗教團體取得國有土地的承租或承購權,是為解決目前的困擾,卻反被指為鼓勵竊占國土。請問:基隆靈泉禪寺遭竊占國土罪起訴是政府鼓勵的嗎?再說,宗教人士這麼容易就受誘惑犯法、妄動貪念嗎?

  三、其擔心寺院「實施法人代表制及任期制後,必然將使住持的威望受到挑戰,權力受到約束,而任期也將受到限制」,此言全屬誤導。宗教團體法將寺廟組織形態改為「宗教法人」,原寺廟管理人(住持)即為法人代表。宗教法人依其自定章程運作,法人代表產生方式就是原管理人繼承方式(章程自訂)。至于任期則可有可無,台北縣某寺院,我就曾幫其訂定章程,其住持任期為十年一任,連選得連任,縣政府亦無法反對。再則就我在教內多年所見,一位德高望重的住持,根本不必擔心其威望或權力會受到挑戰,反而希望多培育繼任人選。如台北慧日講堂及新竹福巖佛學院皆系印順導師所創,這兩個道場住持皆采任期制,並且以十方選賢方式推選住持,這種民主制度何曾減少印老威望或權力?另外,佛光山星云大師早年即宣布退位,由其第二代弟子繼任住持,又何嘗損及大師之威望或權力?「宗教立法」基本上不能損及宗教權益,但亦不在于保障任何個人之權力欲望才是,劉律師此言差矣!

  四、劉文指草案規定「宗教團體依會計制,采現金收付制,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讓原本高風亮節的社會精神導師,將淪為銅臭味十足的「商業和尚」?問題是:「宗教團體法」立法之後,宗教法人等同「公益法人」,享受多項免稅優惠,其財產亦來自各界捐款,不設會計制度,恐難建立社會公信力。再者,記的是寺廟團體的收支,又不是宗教師個人供養,也非宗教師親自記帳不可;況且,若依這種推論,佛教早有叢林道場的會計制度,負責庫房執事,不是人人皆成為「銅臭和尚」?而不必記帳就不會成為銅臭和尚嗎?

  五、另指草案規定「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有涉及詐欺、賭博、暴力或妨害風紀性自主等非法行為,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登記,為連坐法」,這其實是多慮了。本條文系道教代表所提,並非政府主張訂定,本條文亦作了修正。而所謂「宗教法人之宗教活動」,如系個人行為,當然有民法、刑法可以處理。但卻有一些人,藉宗教團體之名行不法行為,如公然色情表演及暴力介入廟會活動……等。何況,即便廢止登記,也還是可以再申請設立,本條文屬宣誓性質,警告意味十足,卻不似前謝委員所訂「宗教法」草案,寺廟人士犯罪,住持人要負連帶責任,這才是連坐法。撤銷登記只是不能享受免稅優惠,仍得以從事宗教行為,就如同設立營業登記,犯了法就不能營業,如此而已,為什麼看的如此嚴重?更何況有些行為,根本就已違反戒律,依律而行的宗教師又何懼之有?

  或許是出于認知上的差距,上述條文系宗教界基于功能性考量所草擬,而且多為解決寺廟問題(佛、道教),一切依行政程序而為,完全沒有政治力的介入。當然,也不是少數宗教或少數人可以全權決定立不立法,或怎麼立法,九十年三月九日,我曾赴中台禪寺謁見惟覺老和尚,並當面請示對「宗教團體法」的看法(張淑貞女士隨行在側),或許是老和尚客氣,未曾表達任何負面意見,這讓我想起謝委員所說的,她的「宗教法」草案,事前亦曾徵詢多位教內長老,並獲得贊同、支持,這才恍然大悟,就如同張女士的辯解,當時老和尚的態度是「默然」,愚昧如我當然沒有神通去理解「默然」到底是代表反對還是贊成,想來謝委員亦曾面對這樣的默然吧!這倒是我對謝委員的誤解了。

七、對政教關系的期待

  在政教關系的互動上,從戒嚴時期到現今的政黨多元化,基督教的參與一向較為深入,佛教則有兩種極端現象:一部分認為政教應分離,持不介入態度,一部分則過度深入,如悟空法師的加入選戰及總統大選時某些道場公開表達支持(募票)的作法。凡事過猶不及,所謂的政教分離,是政治不能干預宗教信仰的自由(如國教之限制),並非宗教不能保有政治主張或立場,因為那是基本人權。問題是,對于政治的關懷,不能止于選舉方面或個人的宗教事業,應有屬于公益議題的領域。佛教界常被抨擊「財大勢大」,這是某些道場或個人習慣造勢的作法,也是拜媒體之賜,動輒廣告刊登一大版,真正到了選舉時刻,未必能有雄厚實力的展現。反觀基督教,掌握政治資源卻不好大喜功,這是值得學習之處。

  所謂的政治資源,分兩方面:一般的政府機關及民意代表,佛教界習慣跳脫行政部門,直接與政治人物接觸,這或許也是台灣獨特的政治生態,凡事不按正規程序,喜歡靠關系解決問題,法治觀念淡薄。

  佛寺問題也多因此而生,然而,這種建立于人的關系,畢竟難以長久,這些年,為了爭取佛教權益,較常出入立法院,尋求支持,才知道關心宗教法案的立委並不多。或許也因為平時互動太少,影響力不夠,如果政教間的互動,僅止于場面的需要,甚或只為個人方便,實在可惜!

  台灣正朝向法治的社會,有許多攸關宗教權益的法案,都在修訂當中。諸如土地、稅務、建築等,都涉及宗教,但這類公共議題,卻乏人關心。譬如去年(九十年七月)公布修正的房屋稅法,以前提供作宗教用途的大樓講堂,原不用繳納房屋稅,改為產權需登記于宗教團體名下,才能免稅;另寺廟若非登記為財團法人,則屬私法人,受農發條例「私法人不得承受農地」的限制,寺廟既不能購買農地,也不能申建農舍,農舍亦無法辦理更名登記;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農發條例,僅讓之前購買農地之已登記寺廟回復更名,卻不含地上建築物,造成農地與農舍產權各屬,又農地開放買賣,自然人可以購買,私法人(寺廟)卻不得購買。農委會的理由是為防止民間商業炒作,問題是,農地農用既是國家的政策法令,只要限制不得作其他用途,何必限制私法人不得承受?再則,私法人不得承受,以人頭名義購買有何不同?

  某次參加內政部會議時,我曾提出上述論點,卻遭部份縣市政府反駁,當場指出宗教人士並非如我所說的單純。每次辦理農地更名謄本都是一大冊,每次數十甲山坡地的開發,對國家自然生態及土地資源都是破壞,政府豈能助長這種風氣,聽後令我啞口無言。

  無論是對應那方面的政治人物,或是體制內抗爭或是走上街頭,最重要的,都必須合乎情理。良好的政教關系,是基于彼此尊重的善意。此次立法委員選舉,一向為佛教代言的宋煦光委員參選連任失利,也讓我深感挫折,進而質疑佛教徒是否具備團結選票的能力?還是,只享受政治資源,卻又想獨立于政治之外?上述所提法案,與宗教息息相關,衷心期待教界共予關心,尤其是那些擁有強大力量的佛教律師團。

八、結語

  民主時代,任何正反雙方意見都可以呈現,也應受到尊重。在這次佛教反對立法的作法上,極端並且膚淺,先是打著立委助理之名邀人連署,在教內以挑撥及散發黑函方式作人身攻擊。而後在對外研討會上,則是禁止不同聲音的出現,以所謂的律師團輪番上陣批判,談的又是外行話。甚至,還派出監控人員,搞得緊張兮兮的,更冒用其他佛教團體名義對政府作不實攻擊,這種作法,只會招來反效果。

  過去五十年,因政治力不當介入及宗教界的共識不夠,始終無法訂立一套平等的宗教法律,讓數千間寺廟喪失法定權力。在這次立法過程中,很遺憾的是無法化解教內歧見,這是我能力之不及,也令我自責甚深。「宗教團體法」已進入立法程序,期盼佛教界能夠心平氣和理性討論,提供更完善的建議,不論成與不成,都不該失了宗教家的典范,才不失佛弟子本色。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于佛寺協會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